滦县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考核细则

滦县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考核细则
滦县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2

《滦县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说 明

1、《滦县中小学管理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由县教育局制定并负责实施,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主要目的是不断提升各中小学办学水平,实现“绿色校园、文化校园、书香校园、智慧校园”的学校管理目标。

2、《实施细则》由教育管理、教学管理、队伍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教育评估、信息工作、附加项目组成,设一级指标7项(包括1个附加项目)。在一级指标下,分别下设若干二级、三级指标,并确定了各分项的分数。

3、《实施细则》以时段内实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情况和进步幅度为主要督导评估内容。

4、附加项目加分:①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须为县及其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党委、教育局;②获奖内容须在《实施细则》所列工作之内;③荣誉称号取得时间须在本学年度之内。

5、校长业绩考核包括过程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过程评估占40%,终结性评估占60%。过程性评估由县局相关科室负责实施,各股室于第一学期12月底完成,第二学期5月底完成。县局终结性评估于第二学期6月至7月份由相关股室人员组成专门评估组,局长带队统一安排进行。

6、评估结果将于学年末公布。业绩考核成绩做为县局对学校目标考核、评价学校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

7、本《实施细则》由滦县教育局各相关股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滦县中小学管理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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