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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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行为的分类: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来看,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有以下特点:1、债权为请求权2、债券为相对权3、债券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权能,即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以下四项: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含义有2:1、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2、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

代理与行纪

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

区分代理人与行纪的意义在于:1、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2、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转移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行纪必为有偿民事行为;代理不以有偿为要件。4、代理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纪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属于债的组成部分。财产可以代理,本人实施的民法行为不可以代理。

有权指定代理的人: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三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

代理权是由被代理人授予是本代理,代理权是由代理人转托为标准是复代理。

《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实现去的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表见授权:是指由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代理权,实际上并未授予代理

权。

表见授权可能是口头的,实践中多为书面形式,包括:1、代理证书。

2、单位印章。

3、单位介绍信。

4、空白合同书。

5、其他证明材料。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力。3、物权是排它象的权利。

物权法:人对物的支配方式。

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

4、占有。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权与不动产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在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押(factoring),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驶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可以撤销的权利。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取得对待给付。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赠与、借用为其代表。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借用等合同为其代表。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

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

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物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只能属于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实施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而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因此,在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侵权行为。对他人事务的某一“干涉”行为,若为无因管理,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是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又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居于在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在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36)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3题,单选) A、《通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B、《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解除 C、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不得提出异议 D、乙公司不能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参考答案】:B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分为卡办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现甲、乙约定的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已经具备,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可以行使其约定解除权,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由此可知,当 2.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24题,单选)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8章>第2节>遗产的范围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精心整理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 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 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 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 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 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汇总

2012年 -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汇 总 应广大考生要求,第一考试网司法频道小编为考生整理了2012年-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解析,供考生在基础阶段复习分科目练习使用。 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民事调解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据此可知,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项目教学法实施过程实例

项目教学法实施过程实例: 教学实施过程 1.提出项目要求 某学校校园办公网络改造工程已接近尾声,使用智能化交换机重新改造的网络,更加安全、稳定、智能性,大大提高学校的办公效率,加快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为加快学校内部信息的传递与浏览速度,学校最新购置了一台服务器,假定你是该校的网管,要求你将该服务器安装配置为Windows2008服务器系统,同时在新安装的Windows2008服务器使用IIS配置发布学校内部网站,教师在学校内部可以通过 http://192.168.1.100正常访问该W eb站点。 学校要求把所有教师的教学信息、课程教案、培训教材、培训文档资料、优秀课程的视频课件等都集中存放在FTP 服务器上,以方便分布在各个部门的教师和各年级的学生都能浏览到FTP 服务器上的教学资源,请在W indows2008中架设FTP服务器,并允许学校教师可以使用ftp://192.168.1.100访问FTP空间。 为更加方便学校教师访问服务器,学校要求网管在该服务器上配置D NS服务,负责学校内部域名的解析工作,使学校教师通过https://www.360docs.net/doc/855397680.html,就可以访问公司内部的Web服务器。 为方便学校内部教师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规范化管理,学校决定在学校内部开通校内电子邮件系统,实现教师之间邮件的快速传递,请在W indows2003中架设电子邮件服务器。 2.进行项目分析 项目分析的具体内容如表18.1所示。

3.进行相关知识讲授 为保证学生具有完成本项目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教师首先要对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有所了解,教师可以通过提问方式进行:请说明Windows Server2008与Windows Server 2003相比有何差异?什么是IIS服务器?FTP的作用是什么?……教师根据回答进行总结,并针对学生尚未清楚的知识和技能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完成服务器架设,教师必须保证学生清楚的前提知识包括:Windows Server2008系统的特性;Windows Server2008系统的版本;建立网站的几种方式;IIS的含义以及其可以提供的服务;FTP含义及其应用;DNS 和区域的含义。同时,为保证学生自主与协作学习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学习资源。教师要根据项目归纳中的知识目标和技能目标提供相关图片、资料文件和网络设备供学生进行参考和使用。 设计说明: 一般来说,项目驱动教学法的教学流程是:创设情境——呈现项目——自主协作完成项目——总结评价。但是,这并不代表在教学过程中不存在或者不能存在讲授过程,对于中等职业学校计算机网络专业教学来说,必要时需要增加知识讲授或技能演示环节(本案例中增加了知识讲授环节)。作用主要体现,首先可以为学生提供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项目驱动非常强调学生自主建构的能力,但是对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而言,其学习能力相对较差。教师在项目开始初期有必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知识帮助,建立学生完成任务的基础,避免出现因为无法下手而完不成项目的情况,甚至丧失对于计算机网络知识和技能学习的信心和兴趣。第二,可以为学生的能力发展提供引导性帮助。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通常具有一定的难度,集知识性和操作性于一体,如果不重视方法和能力的培养,学生学到的仅仅是会机械操作。在教学过程中进行适当讲解,可以帮助学生抓住基本内容,理清思路,渗透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帮助学生真正掌握解决问题的策略。 4.组织学生进行分组 服务器的搭建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项目,因此采用分组方式来进行。根据本项目要求,将5-6名学生组成一个工作小组。首先可以让学生自由组合,教师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做到每个小组中必须好、中、差的学生搭配合理,从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小组成员可自行推选出一名组长(或称项目经理),必要时也可由教师指派组长。 5.项目实施 (1)方案设计 工作计划的制定需要项目小组通过学习材料的学习,针对工作任务的要求,选择具体的实施方案,再通过小组的讨论,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分析结果和项目实施方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02-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6 四、(本题22分)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 页脚内容1

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5 三、(本题21分)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页脚内容2

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第五节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周王对全国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拥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而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但这种局面到西周后期被打破。 (二)契约:西周出现了契约制度。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1)“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二)“六礼”:“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三)“七出”与“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已婚妇女若有下列三种情形则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注意三不去优于七去。 三、宗法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最新版】

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 (2017年)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 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费5万元”),部分无效(“甲不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案例教学典型案例

XXX专业典型案例 ——改革教学方法,推行案例教学 一、实施背景 (一)现有教学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 教学目标明确是对教师的最基本要求。但许多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都是根据教学容,即教材来考虑教学目标的设计,把教学目标当成了为教学容服务的工具,这在实际上违背教学规律的。国家课程改革倡导的“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实际上已明确告诉我们教学目标是最重要的,我们应该在首先设计教学目标的前提下,再考虑为了实现教学目标而怎么利用教材实施教学。“如果教学目标不明确,那么到最后,教学又回归到课本容的传授上。”听了许多教师的课,听后我都会问他们“你的教学目标是什么”,而相当一部分教师说不清楚这节课到底要教些什么,要让学生学会些什么。教学目标不明确,表现在课堂教学中有只注重文化知识的教学而轻视学生学习习惯、学习兴趣、学习方法的培养等等。 2、教学方法没有针对性 教学方法的改革是多年来教学改革的主要容。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师们注重了改革落后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教学方法,以及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等,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但在课堂中发现,教师教学方法的采用没有针对性,也就是说课堂教学程序基本一致,不管是什么样

的课型,不管是几年级的学生,采用的教学模式几乎都是一样的。 3、没有突出学生主体 教学是为学生服务的,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我们的教学设计中,由于教师首先根据教材进行设计教学目标,然后才考虑学生的需要,这样的设计一定是主观的,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设计。反映在课堂教学模式上,是在研究教而不是在研究学。在教学过程的设计上,完全由老师安排教学程序,学生始终处于一种茫然被动的状态。反映在课堂教学上就是:老师每节课只力求完成教材的任务,而不是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在教学中,教师占据了课堂的绝大部分时间,导致教学中的教师中心化。一节课中,教师的说话、活动时间占了课堂的一大半,为板书而板书,为演示而演示的现象也不少见。反映在教师的态度上,就是生硬急躁,为教学而教学。教学中明显的反映出是学生在帮助教师完成教学任务,而不是教师在帮助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二)教学方法改革的必要性 中职教育的特点决定了中职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传统的以学科为体系的专业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难以适应信息化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以传统的专业课程结构,采用传统的教学方法,培养的学生更难以满足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现代工厂企业的需要,导致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最终影响学校的发展。假如把学校比作工厂,那么毕业生就是学校生产的产品,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由用户检验,毕业生的就业率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以竞争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厂企业,录用中职毕业生后希望他们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不一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教学改革典型案例.docx

基本技能,理论强化,顶岗实习,培养双师型教师 ——湘北职业中专会计专业教学改革典型案例 主题摘要:会计专业依托校外合作企业及银行,实施“基本技能、理论强化、顶岗实习”的教师培养方案,实现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基本技能培养教 师基本素质,理论更新强化基础知识,跟岗学习强化职业技能,顶岗实习练就 综合能力。 一、实施背景 按照现在的教学培养模式,教师一般理论知识比较成体系,但一些相关的 动手技能则相对较弱。而针对会计专业来说,知识更新较快,相关理论知识随 着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而要随时学习更新。同时会计专业是一个实用性很强的 专业,非常强调动手能力。现阶段,由于教师受限于自身以前的教学模式,没 有进企业进行岗位实践的经验,导致教师自身在知识上无法将理论与实践有效 连接,在实训课的教学上缺少举一反三、灵活应用、列举实例的能力从而导致 所教学生无法较好的将理论正确运用于实践。因此,教师自身不仅要进行理论 学习,更新会计知识与理念,还要到企业进行跟岗学习和顶岗实习,实现双师 型教师的培养,这是本专业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主要目标 按照“教学 +技能、以身为教”的教师培养要求,会计专业专业教师除在寒暑假下企业跟岗学习以及顶岗实习为主外,在学校期间也必须将自身的理论学习与动手实践相辅相成的完成。通过将“基本技能、理论强化、跟岗学习、顶岗实习”的培养方案贯穿于整个专业教师的培训之中(见下表),让教师在中职教学课堂、高等学校理论学习课堂和校外合作企业及银行之间轮换,将课堂教学、理论学习与企业实践交替进行,完成教师综合素质的递进式培养,促进教师能力的提升。 “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 培养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安排教师基本技能培养高等学校理论学习跟岗学习、顶岗实习 培养三笔字、普通话演专业理论知识的综合理论运用于实践,熟悉内容讲、教案与一堂课性学习与拓展操作步骤与工作流程 培训 9 月— 11 月每月中旬暑假 7月初—8月末2月—8月 时间9月—次年 1月 培养 熟悉教师基本技能,重新梳理并更新专业熟悉业务操作步骤与岗目标符合作为教师的基本理论知识,强化专业位工作流程,将理论与

民法 模拟题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

方志平民法90模拟题与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 2016民法真题5320%、30%、 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 有份额转让,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引证:方志平民法90模拟题,单选第2题。 B如甲将其份额出卖侵犯乙、丙、丁的优先购买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C如甲要将其份额出卖,乙、丙、丁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由甲决定卖给谁 D如甲要将其份额出卖给乙,丙、丁均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61.周某以6000 1200 脑交给吴某使用。期间,电脑出现故障,吴某将电脑交周某修理,但周某修好后以 B.在吴某无力支付最后一个月的价款时,周某可行使取回权 ————————————————————————————————————引证:方志平民法90模拟题,多选题第30题 30、甲把一辆机动车以100万元卖给乙,约定乙付清全部购车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乙按照20万元、20万元、38万元、10万元和12万元分五期支付购车款。甲把车交给乙后,乙仅依约向甲支付了前三期购车款,后两期款届期均未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有权从乙处取回机动车

2016民法真题12 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 ————————————————————————————————————相同引证:部分价款问题:方志平民法90模拟题,多选题第36题 36、甲有玉石一块,先以10万元价格卖给乙,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隐瞒其已将玉石出卖给乙的事实,又以12万元的价格将玉石卖给不知情丙,与丙签订了买卖合同。甲先后收取了乙和丙交付的部分价款,均未交付玉石。关于玉石买卖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 相似引证:方志平民法90模拟题,多选题第35题 35、甲有一台挖掘机欲出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次日,丙见该挖掘机,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货款,约好10日后交货。后甲实际将挖掘机交付给了乙,因甲到期不能向丙交付挖掘机,又无力退回丙的货款。下列哪些情形是正确的? 2016民法真题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 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2.3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 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 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 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 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 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 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 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形成权-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形成权-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什么是形成权?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b、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 (a)单纯形成权,又称直接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 (b)形成诉权,又称间接形成权,是指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的形成权。例如:(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C.形成权的特征 a、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属于一方说了算的权利)行使形成权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或者为对方了解时生效,无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即产生权利变动的效果。 b、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得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地位,相对人并不负相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容忍此项形成权的行使及其法律效果。 c、形成权具有从属性。形成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必须依附于一定的基础权利之上,不能与所依附的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与合同相分离而转让。 d、形成权具有法定性。由于形成权人的地位特殊,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自己与他人或者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因而形成权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仅少数形成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权) D.形成权的行使 a、形成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a)除斥期间大多由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有些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比较特殊。例如《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也无特别规定的,解除权应在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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