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

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八)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户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消费所必要的资金需求,具体用途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购买农机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等资金需求;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资金需求;

(四)购臵生活用品、建房或购房、子女上学等资金需求;

(五)从事小型农副产品代购代销、加工、运输等服务业资金需求;

(六)农民外出务工、自主创业、职业技术培训等创业资金需求;

(七)贷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六条严禁对以下农户办理贷款业务:

(一)已核销呆账贷款,被列入损失类或呆账类贷款尚未办理呆账核销手续的;

(二)有被查实的违法骗贷行为的;

(三)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较差或遭受意外伤害,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的;

(四)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六)有涉黄、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七)从事国家明令禁止行业的。

第三章评级与授信

第七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分为,农户信用总体情况、农户综合素质以及农村信用环境三个方面。

第八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模型进行评分,按得分高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风险逐级递增。

第九条农户评定信用等级分值设定:

(一)AAA级户。总得分在86分(含)以上,其中: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62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4分(含)以上;

(二)AA级户。总得分在85分—79分(含)之间,其中: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8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21分(含)以上;

(三)A级户。总得分在78分(含)—65分(含)之间,其中:农户信用总体得分必须在51分(含)以上,其它分值必须在14分(含)以上;

(四)B级户。得分在64分(含)以下。

第十条农户信用评级原则上一次评定,三年有效,每年信用等级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农户信用等级评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下调信用等级。

(一)农户在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形成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农户贷款存在顶冒名、垒大户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事项行为的;

(三)农户家庭资产、生产经营能力或其他影响信贷资金安全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贷款发放后有第二章第六条行为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调整为B级。

第十二条农户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的,经信用社调查后,认定符合调整条件的,报县级联社审查、审批,同意后,由县级联社在信管系统中授权,基层信用社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信用社要结合农户信用等级、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对农户贷款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确定农户贷款授信额度的主要依据:

(一)农户的资产情况,包括:房屋、耕地、车辆、收入、定(活)期存款、其他资产等;

(二)农户的负债情况,包括:固定支出、其他支出、银行贷款、民间借款等;

(三)农户的担保情况,包括:保证担保、房屋抵押等;

(四)农户信用等级情况。

授信额度测算公式为:授信额度=(资产各分项×系数-负债各分项×系数-担保各分项×系数)×各信用等级权重系数

第十四条对授信额度实行按年考核、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农户授信额度分为基础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用于农户家庭基本生产、消费需求,专项授信额度用于农户规模化经营等资金需求量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农户贷款的授信有效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不超过三年,可视情况按年调整。

第十七条授信农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十八条对挪用贷款、顶冒名贷款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及时采取取消授信、停止放贷、限期收回和资产保全等措施。

第十九条信用社应将农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余额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用信及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以农户信用等级为标准,实行差异化用信方式,即农户信用的评级由低到高,其对应的用信条件逐级梯次降低、手续梯次简便、方式梯次放宽。

(一)农户在基础授信额度内贷款的担保及用信方式。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农户,可采取信用“一证通”贷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出10万元部分,可以申请担保“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担保方式可选择AAA级户之间两户互保担保、公职人员担保、抵(质)押等方式作为担保,其中采取互保方式的两个AAA级农户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参与互保的AAA级农户不得再为其他农户担保;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率不得超过66.7%;采取质押方式的,质押率不得超过83.3%(存单和有价证券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2、信用评级为A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AA级户之间互保、未与其他AAA级户互保的AAA级户为AA级农户担保、粮食补贴抵押、公职人员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担保。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选择“一证通”用信方式的农户必须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60%、且质押率不得超过80%;

3、信用评级为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粮食补贴抵押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棚舍及土地等)抵押的组合、公职人员担保、未与其他AAA级户互保的AAA级户为A级农户担保、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担保。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选择“一证通”用信方式的农户必须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50%、质押率不得超过75%;

4、信用评级为B级的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5、农垦区域信用社可结合辖区农工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担保和用信方式,信用额度可适度放宽。具体担保方式、用信方式、用信额度等事项,由县级联社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地联社审批(办事处)同意后,报省联社备案执行。县级联社所提方案要明确规定县联社对放宽额度、采取灵活担保方式的贷款进行审批把关;继续使用三五户联保方式的,参与联保体的农工评级需为AAA级,且农工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参与联保的农户不得再为其他人担保;地域信用环境较好的联社,使用三五户联保方式时,农工的信用评级可考虑放宽到历年无不良记录的AA级农工,参与联保体的农工授信额度、经营规模、家庭状况要相近,参与联保的AA级农工不得再为其他人担保。

(二)农户超出基础授信额度以外贷款的担保及用信方式。

1、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抵(质)押等方式作为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60%、质押率不得超过80%(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率可适当放宽,但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

2、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农户,担保方式可采取抵(质)押等担保方式作为担保,抵押率不得超过50%、质押率不得超过70%(存单、国债等有价证券质押率可适当放宽,但质

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用信方式可采取“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用信方式。

第二十一条所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公职人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期限内担保人工资总收入的50%,但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四)有涉黄、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禁止采取以下担保方式发放农户贷款:

(一)异地的保证、抵押。异地担保是指担保人或抵押物与贷款人不在同一县级市行政管辖区内(化解存量贷款风险的除外);

(二)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人寿保险单抵(质)押;

(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积极引导支持借款人自愿参加农业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殖业农户贷款原则上应参加畜禽等动物疫病保险,与信用社贷款有关的保险必须明确信用社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第五章贷款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限。农户贷款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的生产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其中种植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月(含),最长不超过18个月(含),养殖业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其他贷款品种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利率。县级联社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资金及管理成本、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在贷款利率执行上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对被评为AAA级的农户可给予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级联社自主研究确定,并报市地备案。

第二十七条还款方式。农户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对于约期跨年度的,采取按年结息方式;对期限超过一年(不含)至两年(含)的种养业贷款,按季或按年结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对期限超过两年(含)的养殖业贷款,每一年度偿还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一次,偿还贷款金额不得少于贷款本金÷贷款年限×80%,最后一年全部还清。

第二十八条对确因自然灾害和疫病等不可抗力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予以合理展期。

第六章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业务申请。农户提出口头借款申请或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信贷业务品种提供相关材料,向信用社提出农户借款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办理农户贷款,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等;

(二)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的说明;

(三)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四)生产经营用途证明(如购销合同等)或生产经营用途计划;

(五)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业务受理。信用社收到申请资料后,初步认定农户是否具备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并在收到农户贷款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笔业务,对于不予受理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对同意受理的农户贷款,基层信用社进行尽职调查。

第七章贷前调查

第三十三条基层信用社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农户贷款的尽职调查。

第三十四条农户贷款主要调查以下内容:

(一)农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二)农户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概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

(三)农户经营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数量及权属情况;

(四)农户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近3年生产经营总收入及纯收入;

(五)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六)农户还款能力和意愿;

(七)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权属、质物及各项权证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担保情况;

(八)保证人情况,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收入状况及信用状况。

对农户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一致,由调查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根据客户性质分为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填制《农户贷款贷前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并根据风险收益分析提出合理的定价建议,提出调查结论,明确拟提供的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三十七条对于须提交贷审会(组)审议的农户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以外的农户贷款,调查人员在尽职调查后应填写调查表和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基本情况,重点分析主体资格和借款人情况。

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客户归属地、行政村名称、承包土地面积、婚姻状况、最高学历、户籍地址、通讯地址、居住状况、个人健康状况、住址电话、手机号码等。

(二)农户收支情况。

主要经营项目、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个人年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供养人口等。

(三)农户资产负债情况。

申请人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合计、负债合计、其他负债、净资产。

(四)农户申请信息。

申请信息:家庭资产总额、其他收入、申请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来源。

(五)担保物情况。

1、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合法性、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物所有权和处分权是否归属于抵押人/质押人;

2、安全性:抵质押物毁损的可能性、抵质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的可能性、抵质押物的使用管理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3、充足性:实际抵(质)押率、再抵(质)押的可能性;

4、变现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的实现程度其他重要因素。

(六)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收入情况、保证能力、还款意愿。

(七)贷前结论性意见。

对是否同意办理农户贷款及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八条基层信用社调查人签字后,移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八章贷时审查

第三十九条信用社应设臵专职或兼职农户贷款的审查岗。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信贷业务基础资料和内部运作是否齐备;

(二)主体资格审查。农户和担保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农户近三年生产经营收入及主要来源是否合理;农户、担保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信贷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方式等是否符合农信社信贷政策规定,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综合考虑了业务风险与综合收益情况;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收入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家庭资产负债状况、还款来源、担保情况,重点分析客户经营管理能力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审查人员根据审查情况,是否同意贷款提出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四十一条对于须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农户贷款,应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基本情况。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与农信社信用往来情况及其他信用记录;

(二)农户生产经营情况。客户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情况;

(三)信贷风险评价及防范措施。信贷政策风险评价;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性分析;还款能力分析;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明确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

第四十二条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调查人员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政策、信用社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信用社负责人批准后,可终止信贷业务办理程序,将有关材料退回调查人员。

第四十三条经审查人签字后,按照规定将内部运作资料连同其他有关资料送贷审会(组)审议或按授权权限直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章贷款审批

第四十四条审批方式包括信用社负责人审批、信用社贷审组审批和上报审批三种方式。

第四十五条审批权限。在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农户贷款,由信用社审批。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农户贷款,要逐级上报审批。

第四十六条审批意见包括:同意、复议、否决三种。对于提请复议的贷款,应满足相应的条件。

同意。对同意贷款的,在借款申请书上写明同意意见。

复议。须补充材料后,再审批。

否决。对不同意贷款的,应写明拒批理由。

第四十七条审批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未获批准的,调查人员应及时告知借款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将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影像声及审批表作为贷款拒批记录存档;

(二)对须补充材料的,调查人员应及时补充材料后继续按本操作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报批;

(三)对审批通过的,经有权签字人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后,进入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章贷款发放

第四十八条落实用款条件

根据审批意见和签订的合同条款,与客户协商落实用款条件。用款条件包括:

1、确认借款人已在信用社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转账;

2、确保担保措施已有效落实;

3、对需要办理保险的,应确保有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4、农户没有发生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其他约定条件已经满足。

第四十九条风险监管员进行重要环节操作。审核贷款合同要素、资料是否齐全。放款前确认借款人、担保人及其配偶(或财产共有人)并在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手印;直接完成与借款人、担保人影像声记录工作。

第五十条风险监管员对柜员进行授权发放贷款,并确认柜员向借款人本人以转账方式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本人结算账户(鹤卡、丰收时代卡)。

第五十一条有价单证、抵押登记凭证、权利证书等重要凭证应依据规定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并记载登记簿。

第十一章贷后管理

第五十二条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农户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一)贷后检查,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基层信

用社客户经理对所发放的贷款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户贷款贷后检查报告》。第一次检查在放款后一个季度内完成,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还须检查一次。信用社主任应及时审阅检查报告,并对存在的风险提出处臵意见。贷后检查主要项目:

1、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2、借款人的资产、负债及生产经营状况;

3、借款人是否有劣迹和违法犯罪行为;

4、家庭是否和睦;

5、保证人情况;

5、担保人(物)情况;

6、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7、检查结果。

(二)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及时进行资产风险预分类;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信贷员应根据借款真实风险程度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贷款状况、风险分类分析报告和认定表;

(三)档案管理。整理、收集客户档案有关资料。系统中档案管理状态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风险预警。发现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信贷员应及时查看各类预警信息,及时进行预警处理;

(五)定期报告。定期向基层信用社负责人汇报辖内农户贷款贷后管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对基层信用社农户贷款贷后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县级联社信贷业

务管理部应建立农户贷款现场检查制度,每半年组织对农户贷款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面不低于30%。同时,加强不定期的突击检查,确保检查效果。

第五十四条到期处理回收管理。农户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下发《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户贷款,应按规定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需诉讼的,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建立农户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各县级联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贷款“三包一挂”(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和质量挂钩)为核心内容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六条加强责任追究,尽职免责,严控贷款风险。各级联社要加强对农户贷款业务的违规行为处臵力度,坚决杜绝利用农户贷款科目发放或变相发放法人客户贷款、多人贷款一人使用、冒名贷款等严重违规行为。对已全面履行了职责,但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因素造成的贷款风险,免予责任追究;对因能力因素形成的贷款风险视风险程度追究个人责任;对因道德风险形成的贷款风险要严格责任追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农户贷款业务中责任人追究,按照省联社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与省联社其他信贷管理制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联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含18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020年最新]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 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 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 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 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 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 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 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 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2)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区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是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部,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经营社是指全辖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部。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不含信贷员受权额度内的农户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核准)、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七条区联社要设立信贷管理部,信用社相应设立信贷部门或

信贷岗位负责辖内信贷管理工作。 第八条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信贷业务调查岗、信贷业务审查岗。信贷业务调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业务审查岗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基层信用社管户信贷员即为信贷业务调查岗,主管信贷业务副主任为审查岗,主任为审批岗。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小组)制度。联社设立信贷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基层信用社设信贷审查小组(简称贷审小组,下同)。贷审会(小组)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小组)审议的事项,对有权审批(核准)人(指各级行政主任或被授权人,下同)进行制约及专业支持。。 第二十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十一条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经济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基层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信贷监督和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客户申请。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5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农户评级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户信用评价机制,合理“量化”信用指标,实现适度授信,促进农户提高诚实守信意识,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有效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对于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以及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均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信用评级级次。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B级农户只评级,不授信。 - 1 - 第四条评级授信基本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可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评级授信对象、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评级授信对象。是已经与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建立或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的农户。 第六条评级授信方式。集中评级授信、随时评级授信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

(一)集中评级授信。是指根据信贷业务管理需要,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以普查方式制定农户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辖区农户广泛开展评级授信工作。 (二)随时评级授信。是指在集中评级授信时未能参与评级授信的农户,在非集中评级授信期间向信用社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或信用社信贷业务拓展需要,信用社成立评级授信工作小组随时开展的评级授信工作。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程序对评级授信满一年以上的老客户,根据其家庭基础信息、信用状况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原有评级授信结果按年修正。 第七条农户信用评级授信程序。 - 2 - (一)集中评级授信:制定评级授信工作方案(成立各级评级授信领导组织及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方案审核→评级授信工作动员→基础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相关信息录入信贷业务管理系统→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二)随时评级授信。县级联社制定随时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负责受理和统计有意愿建立信贷关系农户→评级授信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初步评级结果公示→信管系统内建立经济档案及评级信息→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基础信息采集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查资料及完成评级授信结果审批。 (三)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县级联社制定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工作方案,并成立若干评级授信工作小组→信用社调查统计需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农户→评级授信工作小组入户采集信息→信用等级评定→修正后信用等级公示→信管系统内修正评级授信信息→风险管理部负责按年修正评级授信审批。 第八条农户授信。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2]5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doc

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信用社推进以县级联社为统一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 当今,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论是推行股份商业化经营体制,或是推行了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的经营体制,信贷管理依然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如何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的周转速度、使用质量和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信贷资产的风险度。 为此, 本文拟就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问题、成因分析与解决对策,略作探讨。 (一)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运行的现状 1、信贷管理运行体制。 目前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运行推行的是集体管理决策、分级授信授权体制,从省级联社到基层信用社都相应成立了信贷管理审查(咨询)、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设立审贷小组),各委员会下面还专业设置有信贷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并辅助监事会的监督和理事长的否决作用。 从程式上看,信用社为贷前调查岗,县联社信贷管理与风险管理部门为贷中审查、评估岗,委员会(包括省、市两级咨询委员会)则为贷款的最终审批岗。 这种采取民主化集约管理、程式化审查审批的模式,对于超过授

信授权的贷款的确取到了规避信贷风险、防止“一长独大”、控制操作风险的效用。 2、信贷管理运行规则。 农村信用社一直推行的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经营原则,是靠资金组织——资金运用——资金管理——资金利润的经营规则来生存和发展。 准确的说,负债经营决定信贷资产扩张的规模和扩张的数量,资金运用决定信贷资产的周转速度和周转质量,信贷管理决定信贷资金的安全和质量,资金利润则是信贷管理运行的唯一目的——效益性和赢利性。 LocA明显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在整个信贷资金管理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好了信用社信贷资金,也就管好了一盘棋和走活了一盘棋。 3、信贷管理评级授信流程。 信用社对借款人发放贷款,首先得予以评级,其次再给授信,并套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测算与认定→授信额度测算与认定”设定的格式,这是对原来只凭一份申请书、一页调查表、一张借据合同就决定贷款的是否发放,无疑是很大的进步。 因为评级坚持了客观、公正的原则,是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来综合评价客户的信用等级的。 而授信则是以评级为依据和基础,来确定借款人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信用卡透支等用信的最高额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题库 最新

农村信用社信贷题库 信贷业务类试题(500道题) 一、多选题(共175道题) 1.《贷款通则》中规定的贷款可分为( )。 A.自营贷款 B.委托贷款 C.特定贷款 D.一般贷款。 正确答案:ABC 2.《贷款通则》中对贷款人的权利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可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B.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C.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D.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正确答案:ABCD 3.《贷款通则》中借款人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提供的资料有( )。 A.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B.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C.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D.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正确答案:ABCD 4.《贷款通则》中对逾期贷款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B.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C.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 D.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依法起诉 正确答案:ABCD 5.《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A.没有公布所经营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的 B.没有公开贷款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的 C.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借款人贷款申请的 D.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的; 正确答案:ABC 6.《贷款通则》中规定贷款人有哪些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

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 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

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 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 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 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 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 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咨询责的信贷治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治理水平和资产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治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咨询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办法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并且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办法的正确性负责。并且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接受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操纵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降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题库 一、填空题(29题)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和国有(农场、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2、对于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能够提供(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的,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3、农户贷款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4、农户贷款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 5、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按年修正)模式进行管理。 6、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 7、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8、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台)、(中台)、(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

效)。 9、开展农户贷款业务要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10、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 11、借款人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 12、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13、农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四个信用等级。 14、信用等级采用(集中评级)、(随时评级)和(按年修正评级授信)相结合的方式。 15、农户信用评级原则是(一次评定结果)、(三年有效),其间要按年根据信用转变情况进行修正。 16、评级农户授信,分为(基础授信)和(专项授信)。 17、AAA级农户用信方式包括(一证通)、(整贷整偿)、(分贷整偿)、(整贷分偿)等。 18、AAA级户之间担保形式为(两户互保担保)、(公职人员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及其他抵(质)押担保方式等。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

最新某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ⅩⅩ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ⅩⅩ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人系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ⅩⅩ省内有权经营信贷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在上述贷款人处获得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必须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服务宗旨,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本社社员(股东)贷款优先、“三农”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一)ⅩⅩ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市州办事处(联社)建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险管会),负责监督管理信贷业务。监督管理以风险提示为主。风险提示不改变法人机构的信贷决策权利和责任。 (二)县级联社建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独立经营决策和管理信贷业务。县级联社理事长对贷审会决策通过的信贷业务,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利。 (三)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建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小组),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经营管理信贷业务。 (四)信贷岗位。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受理岗、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放款岗、贷后检查岗、风险管理岗、资产保全岗、尽职调查岗、档案管理岗等信贷岗位。 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分设公司类客户部门和个人客户部门。 (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实行信贷审查专员制度。信贷审查专员负责对拟提交贷审会决策的各项信贷业务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信贷审查专员由省联社统一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公司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本公司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贷款条件

【经济金融】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X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X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XX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XX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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