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通服网优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通服网优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民终2470号裁判日期:2016.07.29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民终2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平,男,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马友泉,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通服网优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越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俍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通服网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惠生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平、马友泉及中通服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俍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通服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为电信和计算机网络优化技术及软件研究、开发,系统集成,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等。 2012年12月24日,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订单号:BCCS-2012007)。双方约定:中通服公司系惠生公司的供应商,订单产品名称为“上海电信优化加速四期扩容”,产品描述为“上海电信优化加速四期扩容,流量HTTP4G,含视频加速1G”,4Gbps,金额为10,500,000元;付款条件为合同签署且中通服公司按约全部交付设备后30日内,惠生公司向中通服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的交货款,合同设备初验通过后30日内,惠生公司向中通服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0%的初验款,合同设备终验通过后30日内,惠生公司向中通服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的合同余款。

2012年12月28日,中通服公司向惠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合计10,500,000元,发票上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UNISON软件4G”。 2013年7月1日,惠生公司发邮件给中通服公司,内容为:“根据我们上海电信项目的最新进展,RNC7流量的一半预计将在下周导入南汇OSN系统,所以我们希望北美专家能够在7月底来上海进行调优……,我们希望调优完成后,向上海电信提交报告,然后马上进行2/3期的验收,以及后续开始4期施工上线。”2013年7月5日,惠生公司又发邮件给中通服公司,内容为:“请参见附件中惠生关于上海电信项目的计划。作为项目计划的重要部分,或者说作为5期推动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上海电信南汇OSN系统的调优,预计下周南汇OSN系统就可以上线承载RNC7一半的流量,所以我们希望总部PS专家能够最晚8月初到上海,8月底完成向上海电信相关部门的汇报!以便于9月开始推动5期!本次PS专家的调优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其涉及到5期的推动!我们在时间上也很紧张,8月底必须完成调优报告并且向上海电信进行汇报!综上所述,还请协调总部,尽快与总部达成一致,派遣PS专家8月来沪调优!”同日,中通服公司回复邮件,表示会尽快确认和协调专家的时间。惠生公司对此回复:“我们计划8月底进行2/3期的验收,4期验收计划在10月下旬!建议PS专家8月初到上海,几乎整个8月可以进行调优!”中通服公司又就此回复称:“好的,8月5

2013年9月24日,惠生公司发邮件给中通服公司,邮件主题为“上海电信OSN四期-横浜节点license申请”,内容为:“请参见附件中上海电信OSN四期项目-横滨节点的license申请文件,并协助申请license。”中通服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回复:“此次申请,是替换license(ID:1937)和(ID:1936),需要Wison(即惠生公司)签订确认书,确认作废的license已被销毁并不再使用,并要写出作废的HOSTID和对应替换的HOSTID。确认书要签字盖章。”2013年9月30日,惠生公司答复:“请参见附件中的确认信,并协助尽快申请license,我们计划在10月8日进行操作,将横浜系统四期上线。”中通服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发邮件给惠生公司,内容为:“license请见附件。”

2013年10月14日,惠生公司发邮件给中通服公司,邮件主题为“上海电信OSN四期南汇license申请”。2013年10月21日,中通服公司通过邮件将相应license发给惠生公司。

2013年12月2日,惠生公司与案外人XX分公司签署初验证书(合同号:SHCGC1300038B01ZS),载明:XX分公司向惠生公司采购上网加速平台4期扩容(惠生)设备及相关服务,上述设备的初步验收于2013年11月28日进行,试运行于2013年11月29日开始,根据验收测试结果,在此卖方和最终用户对初步验收予以确认。

2014年1月28日,惠生公司向中通服公司付款4,200,000元,注明为“采购款”。

2014年12月19日,惠生公司与XX分公司签署终验证书,载明:设备的最终验收于2014年11月24日进行,根据验收测试结果,在此双方对最终验收予以确认。

2015年6月底,惠生公司向中通服公司发出《项目敦促请款函》一份。内容为:“感谢贵司长期以来与我司的友好合作。在此需要先澄清几个事实:(1)在2012年与贵司合作之前,我司已支付原A公司费用,享有上海电信加速系统项目永久unlimitedlicense权利,即我司独享在上海电信加速系统2012年及以后扩容项目的合同金额;(2)贵司成立以后,希望我司放弃上述权利,承诺通过在上海电信多个项目贵司给予我司的合同金额出让,用以补偿我司实际收入减少,同时双方紧密合作,把项目做得更大;针对以上事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2年7月19日签署了‘关于共同拓展上海电信无线网络优化等项目备忘录’。备忘录复印件参见附件,备忘录主体内容简述如下:甲方:中通服网优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备忘录清晰地界定了‘上海电信相关3个项目,总金额为5,200万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细节:1、上海电信5,200万元项目包含以下3个部分:项目1、上海电信2012年C网上网加速系统扩容改造项目(3,000万元)(另外,乙方自主研发产品的预算为800万元,不在3,000万元内,因此甲方制定的项目预算为4,000万元),项目2、上海电信openet项目(1,000万元),项目3、上海电信网络优化平台四期(集团三期)项目(1,200万元)。2、截止目前结果是:项目1甲方没有做到所承诺的,合同金额仅为2,400万元,而且是在乙方的努力下才得以最终签署(这一点双方也已达成共识);项目2和项目3均未执行,乙方没有从甲方收到任何分配收入。3、按照约定的分配方案,根据目前项目结果,则乙方实际收入比备忘录约定缺少项目1=(3,000-2,400)X30%+800X70%=740万元,项目2=1,000X30%=300万元,项目3=1,200X30%=360万元,合计:1,400万元。二、2012年12月26日,尽管项目1甲方没有实现承诺,项目2和项目3还没有结果,但是为了双方的继续合作,在甲方再三提出年底前需考核过关,并承诺会继续执行该备忘录以保证乙方的合理利益的情况下,乙方也给予了配合,按照甲方的要求同时签署了2份项目1的订单和1份备忘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款项(420万元)。此后,乙方多次敦促甲方推进备忘录的执行,完成相关约定,同时乙方也表达了充分配合的意愿。综上所述,贵司截止目前仅执行了备忘录中小部分,我司希望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利互惠之原则,尽快履约完成备忘录中所约定的相关事项,支付我司应得的1,400万元,我司同时会支付贵司630万元,恳请贵司至少先期尽快退还我司前期垫付的420万元款项,以保证我司获得备忘录约定的补偿收入……”

2015年7月7日,中通服公司回复惠生公司《项目敦促请款函回函》一份。内容为:“贵我两司为共同拓展上海电信无线网络优化等项目于2012年7月19日签署的《备忘录》,系双方之间的非权利义务性意向文件,并不产生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备忘录》所述内容的向前推进亦需双方的努力和支持,我司一直致力于能与贵司签署系列正式项目合同以实现该《备忘录》所述的最终合作期望。提请贵司注意的是,贵我两司于2012年12月24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协议》,我司已经依据协议的精神,完全依约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贵司至今尚有6,300,000元的合同余款未向我司支付……”

另查明:2012年7月19日,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曾签订《备忘录》一份。双方约定:为共同拓展XX分公司无线

项目1)”、“上海电信openet项目(简称项目2)”、“上海电信网络优化平台四期(集团三期)项目(简称项目3)”;在项目实施前,双方需各自取得公司内部所有必要批准,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统称项目合同);双方已达成共识的相关事项细节包括(1)目标设定即三个项目预期合同总金额为5,200万元(合同金额以最终合同为准,其中项目1为3,000万元,项目2为1,000万元,项目3为1,200万元),(2)乙方(即惠生公司)为项目1和项目2的集成商,即与XX分公司签订最终合同的主体,甲方(即中通服公司)是项目3的集成商,即与XX分公司签订最终合同的主体,(3)关于项目1和项目2,甲方为原bytemobile产品、服务的唯一供应商,关于项目3中涉及到的端到端优化系统和HADOOP平台,乙方是甲方合作伙伴的唯一选择,除非运营商客户有明确指定,(4)与XX分公司签署的最终合同相关的收入分配原则如下:项目1和项目2,减去硬件部分后的合同收入分配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项目1中乙方自主研发部分的合同由乙方另行和XX分公司签订合同,去除硬件部分后的合同收入分配比例为甲方30%、乙方70%,项目1中乙方自主研发的产品的预算不包含在3,000万元的预算内,具体预算另行申请,甲方承诺基于openet的XX分公司的后期项目乙方仍然为甲方的合作伙伴,减去硬件部分后的合同收入分配比例为甲方70%、乙方30%,项目3的合同收入分配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乙方作为集成商,基于以上项目的商务方案、技术方案、最终合同条款需经甲方确认后方能递交XX分公司;本备忘录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生效,至双方用项目合同或本备忘录标的事项的进一步协议取代本备忘录或者任何一方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后终止。

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曾在2012年12月另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订单号:BCCS-2012008)。双方约定:中通服公司系惠生公司的供应商,订单产品名称为“上海电信优化加速四期增补(或五期扩容)”,产品描述为“包含但不限于UPM模块,增强型内容检测模块,视频智能缓存模块,增强的页面优化模块,增强的视频优化模块,RTMP视频优化模块等”,金额为4,000,000元。有关付款条件与2012年12月24日的合同约定相同。原、惠生公司于2012年12月26日就该份订单签订《备忘录》一份。

原审审理中,惠生公司陈述:惠生公司在买卖合同(订单号:BCCS-2012007)中向中通服公司购买的系UnisonT3100设备及相关服务,设备价值在5,000,000元到7,000,000元;在2013年1月下旬,中通服公司告知惠生公司无法提供设备,惠生公司只能在2013年向案外人另行采购一些通用设备;上海电信优化加速四期扩容项目的license是美国A公司提供的,中通服公司仅是进行中转。

因向惠生公司催款未果,中通服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惠生公司支付货款6,30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通服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已向惠生公司提交了软件升级项目的关键license(许可),已完成合同义务,而惠生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的标的物系设备及相关服务,中通服公司未履行交付义务。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买卖合同(订单号:BCCS-2012007)中约定的交付内容系设备还是lisence(许可),中通服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交付义务。

首先,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付款条件中虽用词出现“设备”,但在前文对产品名称及产品描述中均无有关设备型号、数量等的约定,无法得出合同中约定的产品系实体设备的结论。而中通服公司之后开具给惠生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也记载为“UNISON软件4G”,并非设备。惠生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未就此提出异议,也表明双方合同标的物虽有设备之名,但无设备之实。中通服公司解释称合同系格式文本,故当时未对付款条件中“设备”的提法作相应更改,具有合理性。

其次,根据惠生公司发给中通服公司的《项目敦促请款函》,该函件虽系惠生公司的单方表述,相应内容需惠生公司佐以证据印证,但至少根据惠生公司在函件中所作自认可以看出,license具有高额价值,以及惠生公司在2012年之后不再享有license权利。再结合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内容,惠生公司就具体项目须向中通服公司单独申请license,而中通服公司给予的license及相关调优服务在惠生公司与XX分公司的项目验收中作用至关重要。中通服公司通过邮件向惠生公司发送了相应license,与惠生公司最终通过XX分公司的验收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再次,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中通服公司向惠生公司交付全部设备之后,惠生公司向中通服公司支付合同总款40%的交货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惠生公司在2014年1月28日向中通服公司支付了4,200,000元。该付款行为发生在中通服公司向惠生公司交付license以及惠生公司通过最终用户的初步验收之后,结合前述证据可以推定出中通服公司已向惠生公司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至于惠生公司在审理中辩称:中通服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

交付义务,故惠生公司为了履行与XX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只能另行向案外人进行采购。因惠生公司就此提供的采购发票无法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且发票形成时间在2013年上半年,如惠生公司该抗辩成立,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在惠生公司另行采购后显然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惠生公司理应向中通服公司提出异议,并积极主张权利,而非在2014年1月28日按照与中通服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惠生公司的抗辩不符常理,原审难以采信。 关于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之间签订的《备忘录》,因本案中惠生公司的抗辩理由系中通服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要求返还已付款,而中通服公司与惠生公司签订的《备忘录》的履行、实施情况,并非本案处理范围,故与本案处理结果无涉。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中通服公司已经按照买卖合同(订单号:BCCS-2012007)向惠生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惠生公司理应付清余款6,300,000元,中通服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原审法院对中通服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惠生公司反诉要求中通服公司返还4,200,000元及赔偿损失,无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惠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通服公司货款6,300,000元;驳回惠生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2,200元,均由惠生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惠生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诉讼程序严重违法。本案诉讼标的高达630万元,反诉标的亦达470万元,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审限也已超过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2、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首先,原审判决认定《订单》项下标的物为软件,与事实不符。《订单》明确表述有“全部交付设备后……”内容,《订单》附件亦约定有货物发送地址,故如果合同标的是软件,不应有此约定。惠生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软件采购的格式合同,本案《订单》的格式与标准软件采购合同完全不符。虽然中通服公司开具给惠生公司的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记载为“UNISON软件4G”,但发票开具系中通服公司的单方面行为,非双方合意,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标的的依据。其次,原审法院认定中通服公司已完成合同交付义务,与事实不符。2013年之前,中通服公司一直代惠生公司向美国A公司申请license,中通服公司向惠生公司提交license一直存在,并非在合同签订后才产生。现中通服公司脱离双方合作基础的《备忘录》,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却拿出一份具有争议的订单,向惠生公司收取1,050万元的软件费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第三,原审判决认定license具有高额价值,惠生公司在2012年之后不再享有license权利,属于主观臆断和断章取义。3、原审判决割裂了双方合作《备忘录》与《订单》的关系,认定事实错误。惠生公司与中通服公司之间实际是合作关系,本案实质是合作纠纷,《备忘录》是本案关键事实,《备忘录》如果履行,惠生公司将从中通服公司处获得1400万元收益。2012年12月26日,因中通服公司向惠生公司提出年底考核需要过关,并同时承诺继续执行备忘录,在此背景下,惠生公司与中通服公司签订了两份订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2014年1月28日,中通服公司又以临近春节,要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希望惠生公司支付一部分款项。考虑到双方项目还在推进中,惠生公司为避免合作陷入僵局,方便财务做账,支付了中通服公司420万元,该付款与《订单》无关,而是提前履行《备忘录》的义务。惠生据此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惠生公司原审反诉请求,驳回中通服公司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中通服公司承担。

中通服公司答辩称:原审审理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证据确凿充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简易程序审限可以为6个月。惠生公司提起反诉属于刻意拖延时间。惠生公司在一审中提出交付的是设备,但在上诉状中却重点强调本案焦点是备忘录和订单的合作纠纷,惠生公司在一、二审中的意见明显不同,说明其意在故意拖延向中通服公司支付货款。

惠生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一份《协议书》,欲证明惠生公司取得A公司授权,并支付了软件的相关费用,故惠生公司不可能在软件使用许可期限内再与惠生公司签订《订单》。

中通服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亦与本案无关。

惠生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上述证据原件,本院对真实性难以确认,且该份协议签订方并非美国A公司,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中通服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一份《技术许可协议》,但未能提交翻译件。因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本院对该份证据不

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惠生公司对原审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涉及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案件标的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并无必然关联,关于审理期限问题,本案原审中惠生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反诉后,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庭审中均表示同意延长一个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本案一审不存在审理期限违法的情形。 惠生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订单》项下标的物为软件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虽然《订单》中有“全部交付设备后……”的表述及送货地址,但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中通服公司开具的发票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栏明确记载为“UNISON软件4G”。即使如惠生公司所称,开票系中通服公司的单方行为,惠生公司亦从未就此记载提出质疑或拒绝付款。惠生公司上诉称支付中通服公司420万元系应中通服公司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提出的要求,并无相应证据证明,且该笔款项确为合同总价的40%,结合付款时间,惠生公司的付款行为符合合同关于付款时间与金额的约定,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中通服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惠生公司认为其与中通服公司之间实际系合作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中通服公司依据其与惠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惠生公司认为《备忘录》反映了双方实质是合作关系,买卖合同与《备忘录》显然系分别独立的两份合同,从两份合同的内容来看,难以反映仅《备忘录》对双方有约束力而买卖合同系中通服公司为获得《备忘录》项下收益而签订,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此得出中通服公司未真实供货的结论。惠生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审法院对涉及《备忘录》的履行情况未予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100元,由上诉人上海惠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冬梅

审 判 员: 贾沁鸥

审 判 员: 金 成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凌钒

上海房屋买卖合同(标准版)范本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房屋买卖合同(标准版)

编号:FS-DY-63068 上海房屋买卖合同(标准版)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

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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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系列,下载即可用 2021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解读 导语:合同目的具有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属于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有一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辅助合同多样性)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预约合同效力)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n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 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电子合同)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

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doc

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 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和解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原甲乙双方的 __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书: 1、甲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经双方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________万元(除本协议书第4条约定外的建筑物的保修、维修及后期整理均由甲方承担),该款从法院业已冻结的款项中支付,且甲方同意从冻结款项中另行划款_______万元至法院并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同时乙方同意申请法院解除对________万元外款项的冻结。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的2日内将__________全部安装完毕; 3、在乙方完成上条之同日,甲方同意将乙方支付的_____万元保证金及其银行利息由甲方签字后向________市_______银行递交解封

(完整版)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详解(强烈推荐)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详解 ——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例 二手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它是相对于开发商新建的商品房而言的,新建的商品房第一次交易时称为“一手房”,再次上市交易时就称为“二手房”。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等。 在上海市进行二手房买卖必须签订专门的网上备案合同,即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即使买卖双方私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也得到房地产交易中心重新签订网上备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买卖之前要对《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各条款进行详细的了解,只有在详细了解各条款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签订符合己方利益的合同。 一、《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组成 该示范合同由:特别告知(一)、特别告知(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文、补充条款(一)、补充条款(二)、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共11个部分组成。这11个部分并不是同等重要的,就签订合同本身来说,最重要的是补充条款(一)和附件三,补充条款(一)约定了合同正文之外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附件三是付款条款,涉及到双方付款的条件及期限等当然很重要,其他的组成部分基本都是格式性的,直接填或者直接选就可以了。 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各组成部分详解 2.1 特别告知 特别告知一、二就是示范合同文本中对签订合同的一些常见风险及其预防以及注意事项的特别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的查阅,并知悉其内容。 2.2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文 该合同正文的各条款都是固定格式的,条款本身是不能更改的,只可在需要填空的内容上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来填写。如果是委托房产中介来买房的,对于合同正文每个中介公司都有固定的表达格式,网签的时候根据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直接填写就行。如果没有委托中介而是自行交易的,在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签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合同正文也会提供一些固定的格式。现就合同正文的一些条款详解如下: 2.2.1 合同第1条买卖标的基本情况条款 在该条款中要填写清楚居间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名称以及执业经纪人的姓名和执业证号码。将来一旦发生纠纷,涉及到中介公司责任的,可以作为投诉及诉讼之用。其他内容根据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信息如实填写即可。 2.2.2 合同第4条腾房条款 在该条款中腾房的时间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匡算出一个宽裕的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 式版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卖方(甲方):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一)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_____[区][县]____(部位:____)房屋类型____结构:____;(二)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平方米。(三)房地产四至范围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 _____;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____币)计_____元。(大写):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 _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_远整。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__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付与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

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来《合同法》第十五条已经规定了广告内容可以作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如果作为要约的话,其内容应当作为合同内容兑现,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又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这一条看起来是保护了消费者,但实际上它的潜台词是说:“如果广告不写入合同,那么广告就不做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就不需要就广告内容承担责任”。 幸运的是,起草《合同法》的学者们没有象建设部的官员这么写,否则全世界都会嘲笑中国法律人的弱智;更幸运的是,法官们的良知在他们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驱使他们力求恢复法理的真相,虽然只是恢复了“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这一部分,但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了,我们要向法官们致敬。 希望这一条最后直接改成“广告和宣传资料应当做为房地产合同的要约”,因为过长的定语使消费者难以理解,而且还会给欺诈者以更多开脱的机会。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

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

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 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协议书的重要性,签订协议书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那么写协议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1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

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2020年xx月xx日 乙方: 2020年xx月xx日 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20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__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它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字: 2020年xx月xx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律师版本)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律师版本)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卖方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元 _________号(室)。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随该房屋同时转让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使用状况

2020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详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30675 2020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

2020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书详 细版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 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读《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一步明确了本解释的适用范围。所谓 商品房买卖是相对于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私房的交易行为而言。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交易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因素比较高,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市场化程度不同;个人私房交易中,交易各方都不是 开发商,其与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区别在于交易的其中一方是否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俗讲,是一手房与二手房的区别。 另外,此条解释中“尚未建成”和“已竣工”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因此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歧义,应 改为“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规定应理解为强制性规定。《城市房 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有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所以,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与购房人签定的合同效力将不被人民法院认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点也是确定的,本条解释的重点在于条文中的但书部分。但书部分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虽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但若在合同签定后至因该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前这段期间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则法院不因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而认定 合同无效。在交易中若存在此类情况,作为开发商应及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以保证交易的稳定;作为购房人若想解除合同,则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 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胡丽与李大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胡丽诉称: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我与被告李大普 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大普将其因拆迁所得三居室楼 房一套以每平方米八千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已付房款三十万元。后由于房屋升值,李大普在利益驱动下反悔,《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 判决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大普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李大普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三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大普负担。 被告李大普辩称:我不同意原告李大普的诉讼请求。对于购房款三十万元我同意返还,利息不予认可。在2013年我就与胡丽联系退款事宜, 但是胡丽一直拒绝,如果有损失也是胡丽自己造成的。我不同意赔偿房屋损失,我与胡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才导致无效的,我不存在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赔偿。我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因房屋拆迁,被告李大普选择保障性房屋置换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并选择北京林家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远铭悦园,后签订了选房意向单。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李大普与原告 胡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 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一、李大普以八千元

/平方米价格出售给胡丽。二、付款方式:甲胡丽在签订双方协议后,先交定金五万元;胡丽在2011年8月11日前将先期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交 李大普,李大普收到后出具收据。若胡丽单方反悔约定,所有预付定金不予退还。三、李大普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胡丽要把未付房款一次性付清现金。甲乙双方约定待甲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甲乙双方立即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费用由胡丽承担,李大普配合办理。 四、李大普房屋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可以转让后,立即配合胡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胡丽来承担。五、李大普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且李大普所取到房屋钥匙,只要胡丽把房款交清,李大普把钥匙交与胡丽,由此开始,房地产开发商向李大普所取的一切费用都由胡丽支付。协议签订后,胡丽按照约定给付李大普房款三十万元。2014年年初,李大普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后李大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015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大普与胡丽于2011年7月24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现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2015年5月26日,李大普与北京林家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 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李大普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总价五十四万元。现李大普已将该房屋装修完毕并居住使用。经原告胡丽申请,2015年8月2日,经法院委托,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666号房屋可上市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总价为一百七十万元。胡丽当庭表示,房屋增值部分为九十七万元,但其综合情况仅主张损失三十万元,且合同中也有约定双倍返还购房款。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doc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本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 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买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五是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具备上述五种情况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将较好地遏制和制裁恶意违约、欺诈等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买房人在买房时应详细询问开发商是否有上述五种情况,并将此情况通过录音方式记录下来,作为证据保留。如果发现开发商可能存在上述情况,应亲自去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预购房和在建工程的有关情况,认真审查,核实开发商或原产权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同时还要落实该房是否已被查封、抵押情况。为防止开发商或原产权人再次将该房抵押贷款或重复出售,必须尽快办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或产权登记。 四、商品房重复销售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此有一些特别规定并体现了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精神。主要是对买方的倾斜式保护。普通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论是依传统的民法原理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 (一)在先买方的无效请求权。《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这就明确赋予在先买方有请求宣告在后合同无效的权利。在先买方并未获得房屋所有权,因此是不能主张在后合同侵犯其权利的。笔者认为,在先买方的利益受到了在后合同的侵犯。 1、该权利的产生有严格的前提:其一,卖方与在后买方属恶意串通。如果明知该房属于重复销售,理智的在后买方完全可以另觅他房,以免没有必要的纷争,除非该房物美价廉到无可替代的程度。而该种情形显然是非常少见的。其二,必须是卖方已履行了在后的合同从而导致在先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如果卖方尚未履行在后的合同,房屋所有权还保留在卖方的手中,在先买方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合同纠纷直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无须主张在后合同无效。 2、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根据《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在商品房重复销售纠纷中,在先买方和在后买方都有可能获得对于卖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先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依据是《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在后买方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则体现在第九条的规定: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无产权房买卖律师自用)

二手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 __房产所在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7年月日 二手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出卖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称简称甲方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 ___层,共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一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甲方于200 年月日,向________________(开发商)通过协议购买方式获得本协议下房屋所有权,但因历史原因,该房屋在本次交易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甲方对房屋的所有权证明为前述日期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发票或收据。现甲方欲将前述房屋出售,乙方同意购买。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甲方以房屋现有状况、包括全部家具、装修及电器等一并转让给乙方,具体房屋状况以本协议签订当天拍摄的房屋状况视频为参照,同时相关家具、家电等另列表格作为本协议附件。甲方应当以清洁及全部设备完好的状态交付房屋。 第三条、房屋权属:

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1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的若干问题摘要: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法释)第10条有所争议,有学者认为它排除了《物权法》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的适用。如何理解交付、对抗以及登记的效力是解决争议的关键。 关键词:交付;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释第10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基本概念的梳理

(一)对于“善意”的理解 “丙若不知甲已将A船卖与乙的事实且无重大过失时,构成善意,乙将不能对抗丙。”[1]可见,高院有观点认为善意是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不知的内容不甚明确,是指对订立在先买卖合同的不知还是指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例1,甲乙签订出卖甲之宝马车的买卖合同;后甲又与丙签订出卖该车的买卖合同,丙为善意。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第一买受人的权利,丙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后文将以例1作为分析第24条的基本模型)。“不知且无重大过失”中所说的不知是指对什么内容的不知?可能有两种理解:第一,是指丙对甲乙之间已订立的买卖合同的不知;第二,还是指丙对甲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如果甲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将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也不明晰,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与买受人的注意义务紧密关联。对于不知的内容和重大过失的判定标准在此暂不做深究,暂且假设例1中丙对于买卖合同的不知与对无权处分事实的不知均可作为不知的内容。后文的善意指“不知且无重大过失”。 (二)对于对抗的理解 对抗需要从概念、法理、要件、效力、类型以及比较法和历史沿革来阐明其意义和内涵,本文仅从概念的层面上对对抗的理解提出管见。

商标纠纷和解协议模板

商标纠纷和解协议模板 Template of trademark dispute settlement agreement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商标纠纷和解协议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________市__________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 甲方系“__________”(第25类)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许可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其商场销售商品过程中加冠“_______”作为商品名称对外销售,侵犯了甲方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甲方就乙方的侵权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乙方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款。 2.乙方保证在协议生效后,不再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再追究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的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含诉讼、媒体曝光等)。 4.若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从事侵犯“_______”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甲方仍享有追究乙方侵权责任的权利。 5.本协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甲乙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调解书及时支付赔偿款,甲方则按起诉标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房产律师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了,该司法解释主要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房地产专业律师浙联律师事务所的戴和平主任。 ??? 记者问:戴主任,你作为这方面的专业律师,看了这个解释之后,有什么看法? ??? 戴律师答:这个解释的公布对于我们专门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虽然来的迟了一点,但是还是很有实践操作标准的指导作用。 ??? 记者问:那能不能给我们具体的讲讲,以便读者更好的了解和利用这一信息? ??? 戴律师答:首先就避免了各地法院对同一事实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使开发商和消费者都无法适从,作为这方面的专业律师更感觉到头痛,因为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很难作出具体明确的解答,这样就影响了法官和律师在社会中的形象,使社会也感觉到这法律琢磨不透——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比如说,没有预售证,开发商就出售房子,收取消费者的房款、定金或预付款,房子建造过程中取得预售许可证房价上涨时,个别不法开发商就不讲诚信,就借口这是无效的买卖行为,就要求毁约,要么提价要么不给房子,这时候作为消费者起诉到法院,不同的法院或者在同一法院里不同的法官判决都完全不一样 ,有判无效也有判有效,我们律师也根本无法预测。这样就使人们不得不怀疑法律、法院、法官的公正性,和律师是否有用,现在就不一样了,因为该解释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例如余杭某开发公司在2001年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时候就出售商铺,当时价位是2980元每平方米,到了2003年初已经领到了预售证,这时他就涨价到6100元每平方米,购房者不肯,就产生了纠纷,此时开发商就以当时没有预售证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现在就坚持要么退款要么按现价打九折购房。那么现在解释一出来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 记者问:戴律师,在这个解释里,听说双倍赔偿也有规定? ??? 戴律师答:是的,对这个问题也规定的比较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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