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司法会计鉴定

【摘要】有一种观点,将审计研究与使用已久的查账贴上“司法会计检查学”的标签,并作为与司法会计鉴定并重的内容,组成司法会计学的二元研究对象,但理论阐述又左右摇摆、前后矛盾,因而“司法会计检查”不可能成为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而司法会计鉴定,则主导司法会计朝着更好地为诉讼提供有别于审计的涉案会计事实证明的方向发展,所以,司法会计鉴定才是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司法会计;检查;鉴定;研究对象

长期以来,司法会计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会计学中与司法会计鉴定(以下简称为“鉴定”)共同构成二元研究对象的重要内容(即“二元论”,下同)。这一认识在理论上和实务中有很多欠缺之处,造成了认识上的模糊,使鉴定与审计两者混同,误导了司法会计学科建设。

一、查账原本就是审计得心应手的最基本方法

(一)司法会计检查本质上就是查账

司法会计检查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司法会计检查,通俗的讲就是指法律诉讼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这是“二元论”对司法会计检查含义的解释。

既然司法会计检查指的就是查账,那么,它与审计所用的查账方法有何本质区别?自打审计从会计中游离出来起,它就把会计的查账方法也随身带了出来,而且还加以长期琢磨研究与实践,以致全世界的查账方法都是那些核对法、顺查法、倒查法、详查法等等。司法会计难以对查账方法再有所创新,而且司法会计查账用的也仅是这些审计查账方法中的一部分。譬如,抽查法司法会计就不能用。

当然,因案查账也需要有一定的职业判断能力。譬如,对某一诉讼责任现象可能会出现哪些会计信息现象等,确实对查账效率有一定的影响。然而,即便是这种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查账效率有一定的影响,那也不是查账方法本身的事,而是属于分析方面的问题,在司法会计中,也可以归结为是咨询的学问。

既然如此,完全可以说司法会计检查就是司法会计直接运用审计最基本方法所进行的查账,因此,将司法会计检查设置为司法会计研究对象实无必要。

过去有一种提法,叫“司法审计”,说司法会计检查就是司法审计,其实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二元论”对于“司法会计检查”的认识左右摇摆,前后矛盾,在理论上缺乏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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