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华东政法大学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关心、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200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谈话制度包括日常谈话制度、任职谈话制度、信访谈话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三条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日常谈话制度

第四条日常谈话制度是指各级党政组织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第五条日常谈话对象是在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及副处级调研员)领导干部。

第六条日常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了解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的情况;

(二)听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在思想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对干部提出要求;

(四)督促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七条日常谈话由领导干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其中校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日常谈话由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各院(系)、部、处、室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谈话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党委书记、校长、纪委、组织部根据需要,可直接与干部进行日常谈话;各院(系)、部、处、室党政班子主要负责人受校领导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直接与副职及处级调研员进行日常谈话。

日常谈话的情况由纪委负责监督与汇总。

第八条日常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每个谈话对象每年至少谈话一次。谈话的具体时间由谈话人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或根据干部本人要求进行。如有需要,谈话人可事先向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作风、履行职责、群众反映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在各院(系)、部、处、室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与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日常谈话由纪委和组织部共同实施。主要了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理(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条谈话人对日常谈话情况应做好记录。谈话人在谈话中发现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有关校领导转告,以利于研究、处理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任职谈话制度

第十一条任职谈话制度是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领导职务,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后,对其进行任职前组织谈话和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第十二条任职谈话对象是新担任或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含处级调研员)。

第十三条任职前组织谈话工作由组织部会同纪委负责,具体谈话由负责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校领导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任职前组织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组织部负责为领导提供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和落实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做好谈话记录,并填写《任职组织谈话登记表》。

第十六条任职前组织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有关要求;

(二)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四)向谈话对象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考察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

(五)向谈话对象介绍其新任职岗位领导班子的情况;

(六)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十七条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工作由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负责,具体谈话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实施。

第十八条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集体谈话或学习有关教育资料、交流、座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纪委、监察室负责做好谈话记录,个别谈话应填写《任职廉政谈话登记表》,其他形式谈话应形成谈话纪要。

第二十条任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的主要内容为: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新任职岗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遵守党纪政纪、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及有关廉洁从政的要求;

(三)新任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四)听取谈话对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签定《廉洁从政承诺书》;

(六)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第四章信访谈话制度

第二十一条信访谈话制度是党政组织根据群众的信访举报,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或需向本人反馈信访调查结果而与本人谈话的制度,目的是关心干部、了解情况、与干部沟通。

第二十二条信访谈话对象是在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及副处级调研员)领导干部,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其他在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委、监察室、组织部或人事处实施,如有需要也可提请校领导或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信访谈话工作由纪委、监察室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五条信访谈话建议由信访承办人提出,承办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信访谈话承办部门的职责是:

(一)做好谈话的准备工作,拟订谈话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落实谈话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三)派员参与谈话并做好记录,填写《信访谈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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