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区级政府采购监管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区级政府采购监管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区级政府采购监管的几点建议

关于完善区级政府采购监管的几点建议

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监管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自运行以来,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源头遏制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文章以基层政府采购为例,通过对区级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从政府采购监管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对促进工作发展,进而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反腐倡廉的目的。

关键词:政府采购;采购监管;区级政府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242-02

一、区(县)级政府采购监管的现状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

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区(县)级的政府采购经历了10

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秉承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狠抓制度机制建设,逐步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工作得到了稳步发展,采购范围和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行为和程序不断规范,基本实现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电子化采购工作和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也正在积极有序的推进。《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反腐倡廉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监管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具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第1 页共13 页 目录 目录 (1) 摘要 (3) 关键词 (3) 1.政府采购的定义及特点 (3) 1.1政府采购主体特定性 (4) 1.2 政府采购客体的公共性 (4) 2.我国政府采购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 2.1政府采购的规模小 (5) 2.2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存在预算约束力不强 (5) 2.3政府采购程序不够规范 (6) 2.4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 (6) 3.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 (7) 3.1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 (7) 3.1.1扩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 (7) 3.1.2扩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范围和区域范围 (7) 3.1.3将部分国有企业的购买活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7) 3.2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管体系 (7) 3.2.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8) 3.2.2 要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从制度上规范采购行 (8) 3.2.3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8) 3.2.4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部门的监督作用 (8) 3.2.5要建立有效的媒体监督、社会监督机制 (9) 3.3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9) 3.3.1政府采购电子化保证了信息要素的公开和不断流 (9) 3.3.2政府采购电子化流程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 (9) 3.3.3政府采购电子化中保证了评标的公平和效率 (10) 4.结论 (10) 4.1建立一个高效的用人制度 (10) 4.2加强政府采购专业知识培训 (10)

4.3 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 (10) 4.4 改进政府支出预算管理方式,加强财政监督 (10)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建议书

电子化政府采购 项 目 建 议 书

一、项目需求说明 建设覆盖省、市(州)、县、乡镇四级政府采购业务的省级数据大集中式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实现数据集中、资源共享。同时按照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支持省、市(州)、县、乡镇政府采购业务分级管理与应用,实现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化管理,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性。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 1.必要性: 电子采购要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具有很多现实意义和明显优势。 (一)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三公”原则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采购方式下,采购信息公开性不高、采购环节繁多、采购过程不够透明、采购结果难以公开。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政府采购,使信息发布一目了然,

具有更强的公开性,能够更加充分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能够进一步提升采购机构的公众形象,从一定程度上杜绝采购环节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电子化政府采购是规采购操作流程的快捷途径。 按照规的操作流程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真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借助强制执行的流程管理,比如模板管理、限额控制]审核控制等。使用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可以使工作人员必须按程序严格执行,养成按规程办事的习惯。由于计算机的流程控制,大大减少了人为差错。严格的流程管理,使工作人员责任清晰、任务明确,为政府采购考核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政府采购业务发展迫切需要更新采购手段。 随着政府采购的深入开展,传统采购方式带来的问题,如采购周期长、采购工作量大、采购效率低下等越来越突出,越来越影响工作。在财政系统行风评议工作中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大反映,就是采购时间和效率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今后还将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这么巨大的采购规模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处理是难以想像的。因此,必须利用科技手段彻底转变采购方式,才能缓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四)能够大大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营造节约型社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 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 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置。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3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政府采购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争议的有效、及时解决比较有利。 二、质疑的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

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招标实务 浅谈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文/陕西省延川县财政局 张世林 政府采购是为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成效,维护公共利益,其复杂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效率受到多方因素影响。本文主要从对政府采购现状的阐述,分析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从四个方面提出相关有效性对策,不断规范政府采购工作。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取得成效,我国一直在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措施,1999年出台《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起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后期经过多次修订和多个配套暂行办法的出台,保障着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行。随着2002年颁布《政府采购法》、2015年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7年财政部颁布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渐成熟。 目前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实施政府采购是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机关单位采购行为,也是采购机构监督自身采购行为的关键手段。随着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政府采购已逐步规范,采购执行机构也均已设立,但在政府采购中依然有问题需要解决。 1.采购预算脱离实际,编制缺乏严谨性 一是编制预算前缺乏实际调研,脱离实际。由于采购预算一般在年初编撰制定,若对单位采购需求不明确,没有可行性分析,根据自己预测盲目上报需求计划,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预算偏离实际需求。若最终预算过高,会造成采购计划指标的浪费,若预算无法满足实际采购需求,导致有需求的采购活动无法进行,而延误工作需求。 二是预算编制过于粗略,不严谨。多数人误认为预算只是报送一个数据,编制简单易行,其实预算编制是一个精细化要求较高的工作。严谨的预算需要对采购需求进行事前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切合实际,增加精准性,降低偏差可容忍度,避免浪费预算指标或是耽误实际需求。 2.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不到位 尽管政府采购行为受法律法规监督,但是由于多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监督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一是采购和管理并未实现彻底分离。目前县级机构的采购中心多设立在财政局,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管理机构也是财政部内部设立部门,采购和管理未实现彻底分离,使得监督失去了公信力。 二是监督存在漏洞。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督,是目前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关注点,而监督未实现全流程覆盖,存在漏网之鱼。同时,在采购审批、招投标等环节均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某些工作只做表面功夫,走个程序,在形式上符合规定,让政府采购监督形同虚设。 3.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一是采购部门缺乏专业采购人员。采购人员是整个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与整个采购流程的效率息息相关,因此需要采购人员掌握有专业知识,熟悉采购工作各个环节。但基层政府受多方因素影响,采购人员短缺,且采购人员均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于采购业务专业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采购的效率。 二是采购评审专业库人员缺乏。由于政府采购范围较广、规模较大,因此对于评审专家的需求也多种多样。基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登记在册的专家无法与省级政府相比,缺乏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在政府采购评标时有失公允性,无法真正起到采购评审人对采购 30

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东乡县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已全面推行“采管”分离,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并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后审等新的措施,推进我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但在政府采购的源头、过程、收尾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当前政府采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未编制合理的政府采购预算。目前,县财政未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各单位也无部门采购预算,而是由有采购项目的单位根据需要临时申报采购计划并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再填写“东乡县政府采购项目报批表”报县财政局采购办批复同意,采购单位提出的资金预算往往未经认真审核即被定为招标控制价,增大了财政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随意性,临时采购、即审即购的行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如计生委的PVC地塑采购项目招标,未经认真审核,预算控制

价150元/平方米明显高于市场价。 2、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无资质。在我县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是从抚州市财政局确定的七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都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但在参与东乡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大部分代理机构委派人员均无相应的个人从业资质证书,有的甚至不是该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其专业素质差,业务水平低,在代理采购业务时频繁出错,严重影响了东乡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究其原因,全市政府采购业务均由以上七家代理机构进行,而代理机构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人员又少,为不影响该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而委派无资质人员或非公司员工参与我县政府采购项目。 3、未建立县级政府采购“技术专家库”。对于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取到市财政局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现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委。对于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则是由县监察局、政府采购办、采购单位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在开标前共同决定从相关单位临时通知几名业务熟悉的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出现了评审时“专家不专”的问题,影响了评标的公平、公正。究其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使用手册

铜川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使 用 手 册 (采购单位)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述和操作准备 (2) 1 系统总体概述 (2) 2 系统特点 (2) 3 系统流程图 (3) 3.1 系统总体流程图 (4) 3.2 系统流程图描述 (5) 4 如何登陆系统 (6) 4.1 注意事项 (6) 4.2 登陆设置操作 (6) 4.3 密码设置操作 (11) 4.4 其他设置操作 (12) 5 通用功能概述 (13) 第二章采购管理 (19) 1 招标与分散采购方式 (19) 1.1 项目采购计划申报审批流程 (19) 1.2 项目采购计划申报审批流程图 (19) 1.3 业务操作步骤 (20) 2 委托协议(询价不用此项) (31) 2.1 委托协议业务流程 (31) 2.2 委托协议业务流程图 (32) 2.3 业务操作步骤 (32) 3 招标文件 (34) 3.1 招标文件审核业务流程 (35) 3.2 招标文件审核业务流程图 (36) 3.3 业务操作步骤 (36) 4 评审报告(询价不用) (38) 4.1 评审报告审核业务流程 (38) 4.2 评审报告审核业务流程图 (39) 4.3 业务操作步骤 (39) 5.项目验收(询价不用) (42) 5.1 项目验收流程 (42) 5.2项目验收列表页面 (43) 5.2.1填写验收单内容 (43)

第一章系统概述和操作准备 1 系统总体概述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在各级部门大力倡导下,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逐步迈上科学快速发展的轨道。近年来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国家连续发文强调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化采购是发展方向,无论是从减少人为因素、增强公开透明性、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还是从方便社会公众监督、预防和抵制腐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都有其积极而显著的意义。 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对采购人而言,电子化能够让其更快更多地了解到供应商、商品行情等采购需求信息,获得更完整、更全面的供应信息,实现货比多家,提升采购话语权;对供应商而言,电子化平台提供了更多公平竞争的投标机会,投标成本降低、投标效率提高。供应商通过电子化平台还能够实现同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通过电脑“多标并投”,有效解决现场投标过程中的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电子化能够提高采购执行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如具体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面对多单位多级审批,通过电子化平台就能够实现并联审核确认等操作;对评标专家而言,可以实现标书的自动查询比对、评标过程的自动化处理,让评标专家评标更加有效率;对于监管部门,电子化平台让监管从事后被动受理投诉,转变为事前管控、事中预警、事后考核,提升财政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使监管起来更便捷。 2 系统特点 最终用户不需要安装应用软件 平台采用先进的J2EE技术标准和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的N层技术体系结构;对于用户来讲,不需要安装软件,只需能够连接财政专网、通过IE浏览器访问应用服务程序,即可完成所有的工作。

构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构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摘要: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2009年 扩大到6000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 采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 效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的监督不到位 使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 益偏低;没有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 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要促进我国的政府采购与国际接轨,提高我 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大力强化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迫在眉睫。 关键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监督 0 引言 我国自实行政府采购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就,为国家节约了很多资金,采 购规模每年不断扩大。1998年,全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2009年扩 大到6000亿元,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诸多的问题都暴露出来了,比如采 购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质量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 果反而有所降低等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采购的监督不到位使 得采购人员发生寻租行为;由于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够高导致采购效率和效益 偏低等。随着我国加入WTO,即将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政府采 购人员的素质不高成了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要促进我国的政 府采购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大力加强政府采购内控制 度迫在眉睫。 1 建章健制,保证采购业务有章可循,事前监督准备工作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各地区的政府采的特点和流程,制定《部门单 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要求各部门单位成立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法监督和管理 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其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教育制度,用制度保障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三是 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基准,完善政府 采购相关监督制度,形成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四是建立 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采购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相互 配套的惩治和防范腐败的制度体系。这是加强政府采购反腐倡廉能力建设的重要 内容和有效途径。 2 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保证政府采购置于全方面监督之下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部门对政府项目进行监督。纳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管理的 项目基本上是源头治腐的项目。对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场 外采购、违规采购、不按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或未按程序办理采购事项的单位 进行点名通报。二是强化社会各层对政府采购部门的监督。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对场外交易和违规采购进行监督,并将举报内容按主管部门分类,报政府办签署意见后交由有关部门查处。三是强化新闻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 对性质恶劣、我行我素、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通过 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监督,确保政府采购规范有序。 3 利用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保证采购资金结算得到有效的控 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新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与模式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对采购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也逐渐强化,一些具有广泛竞争意义的方式,如招标等开始应用。从政府层面讲,一方面,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加、政府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政府支出遵循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公共功能的市场性规则;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买方市场的形成,需要政府更多运用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通过采购方式的改进和监督管理的完善,获得更好的采购效果。加上随着市场开放的推进,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项目也日益增多,诸如世界银行等组织也明确要求贷款机构利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部分政府工程采购开始使用招标方式。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涉及采购方式规范的法律--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立法的本意是对招标投标这种特殊的竞争采购方式进行规范。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一般是针对公共采购进

行的,且基本包含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内。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在起草时却针对几乎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并不只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行为,而是一种规范所有招标投标的程序法。1999年《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招标投标法》就成了政府项目采购特别是政府工程进行招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投标法》是一种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的法律,只能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并不能代替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这种涉及政府这一特定主体进行采购的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自1996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政府采购实践和法律规制。最典型的如深圳、上海等地,其中,深圳利用特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定地方法律的条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于1998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这些制度对政府采购做了初步的说明和界定,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有了基本规定,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做了规定,在我国属于最早进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实验,其时间比《招标投标法》更早,具有开拓性。 1996年,我国立法部门也开始着手《政府采购法》的起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财政税务学院14级财政学第3次论文作业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及其解决对策 作者:王艺欣 学院:财政税务学院 专业:财政学 班级:14级财政实验班 学号:142010554 指导教师:薛炎凌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比较晚,出现了一些阻碍财政资金科学、合理、高效使用的现象。本文先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和现状,后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一系列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and the refor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ystem,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our country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 expanding the scope and the scale.However, due to the late start of our country'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work,there have been some obstacles to the scientific, rational and efficient use of financial capital.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China.What’s more,a brief analysis is made on the problem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 China an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 见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xx市人民政府文件 xx府发〔xxxx〕xx号 xx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x府发〔xxxx〕xx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采购机制,明确部门责任 完善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决策、执行、监督机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研究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

管理。集中采购机构应为非营利性独立事业法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项。 二、规范采购行为,坚持依法采购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不得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采购预算或采购最高限价、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超标准配置高档办公设施、超标准装修豪华办公场所,不得指定采购品牌或通过设置特定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产品规格等方式间接指定品牌,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销售业绩、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对中小企业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进口产品清单制度,对采购进口产品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严格公示审核程序。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严格落实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依法清理和废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政策,防止发生垄断和违规干预采购行为。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

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论政府采购第三方监督 政府作为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拥有巨大的权利,容易形成腐败。有些供应商为了争取采购合同,对政府官员进行贿赂,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损害了第三方①的利益。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监督模式下,能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的部门很多,既有人大、法院、检察院,也有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媒体和社会各界等,但由于第三方与采购活动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对政府采购监督可能更直接。可是,现实中第三方的监督动力并没有那么大。第三方是理性的,在选择是否监督时,要考虑一些因素。本文先从制约第三方监督的因素谈起,并结合我国第三方监督现状,试着探索第三方监督新途径。 一、第三方的“经济人”分析 政府采购第三方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监督行为需要经过成本—收益核算,只有当监督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第三方才会监督。第三方的监督成本主要有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指监督的质疑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间接成本主要指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机会成本是指将稀缺的时间和金钱等用于监督时所放弃的其他可供选择的用途价值。风险成本是指第三方进行监督(如诉讼)时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以及诉讼后“得罪”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从而影响其以后的评标资格及印象。第三方的监督收益也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其中,直接收益是指第三方监督后,比如胜诉后得到的赔偿费用;间接收益主要指社会收益,包括其他为参与监督

的供应商获得的重新参与投标的机会等。政府采购的产品主要用于公共消费以及公共投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政府采购中的监督也是一种公共品。第三方监督具有正外部性(社会效益),即如果有一个或几个供应商采取诉讼措施进行监督,若胜诉,原来的合同作废,新的投标开始,其他的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在没花诉讼成本的情况下,也可以重新参与投标。同时,国家也可以得到追回的腐败资金,使公共资金能够用于其他方面,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但社会收益并不是进行监督的第三方能直接得到的收益。 政府采购第三方内部各方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满足“经济人”的假设。由于利益的不一致,内部各方必然产生冲突。在政府采购监督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搭便车”②。政府采购监督中的“搭便车”是指一方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进行了监督,如提起诉讼等,承担了所有的监督成本,而胜诉后的商业机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等却和其他的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共同分享。可见,政府采购监督是一种公共品,这是部分第三方“搭便车”的首要原因。当一方耗费成本获得收益(如商业机会)时,其他方也自动地获得相应收益,所以第三方本身也缺乏激励去监督。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质疑和投诉的机构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但是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利益是一致的。第三方力量小,监督的却是力量强大的利益共同体,所以,第三方监督面临的风险大、取证难度大、预期收益小。 受市场无形之手影响的第三方,必须权衡监督的成本与收益,只

政府采购管理试卷及答案

《政府采购管理》(B)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D 2.A 3.B 4.D 5.A 6.B 7.B 8.B 9.D 10.D 11.A 12.A 13.D 14.D 15.A 16.A 17.B 18.C 19.B 20.B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有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开始正式实施。 A.2002年1月B.2002年9月 C.2002年6月D.2003年1月 2. 政府采购制度产生于()。 A.1782年,英国B.1783年,美国 C.1782年,美国D.1783年,英国 3. 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容通常不包括()。 A.完善的法律制度B.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 C.明确的目标和原则D.政府采购救济程序 4.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下列哪个组织的政府采购规则()。 A.欧盟B.世界银行 C.联合国D.世界贸易组织 5.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代理的政府采购事务有()。 A.组织招标采购工作B.拨付采购资金 C.编制政府采购预算D.制定采购计划 6. 政府采购的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是()。 A.宏观调控B.节约开支 C.保护民族产业D.反腐倡廉 7. 中标通知书对()具有法律效力。 A.中标供应商B.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 C.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D.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8. 下列属于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是()。 A.私人医院B.人大机关 C.国有企业D.公司组织 9. 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依据不包括()。

A.法律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C.单位需求D.政府采购预算 10.不属于政府采购主要当事人的是()。 A.需求单位B.供应商 C.采购代理机构D.采购咨询机构 11.下列属于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权利的是()。 A.有权选择代理机构B.有权否定中标供应商 C.有权接受委托代办采购事宜D.有权向供应商收取佣金 12.政府采购指定公告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文本之日起()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 A.3个B.5个 C.7个D.10个 13.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查不包括()。 A.项目审查B.资金来源审查 C.资金预算审核D.单位审查 14.按所选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划分,政府采购计划分为()。 A.单位采购计划和综合采购计划B.项目采购计划和资金采购计划 C.月采购计划和年度采购计划D.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 15.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是()。 A.招标程序的竞争性B.招标采购的隐蔽性 C.招标采购的多次性D.招标采购程序的非固定性 16.()既是投标商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又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A.招标文件B.投标文件 C.资格预审文件D.招标公告 17.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A.5% B.10% C.15% D.20% 18.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3个B.5个 C.7个D.10个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铜川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使用手册(采购单位)

XX市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使 用 手 册 (采购单位) 用友政务软件XX 2011年11月

目录第一章系统概述和操作准备2 1 系统总体概述2 2 系统特点2 3 系统流程图3 3.1 系统总体流程图4 3.2 系统流程图描述5 4 如何登陆系统6 4.1 注意事项6 4.2 登陆设置操作6 4.3 密码设置操作11 4.4 其他设置操作12 5 通用功能概述13 第二章采购管理19 1 招标与分散采购方式19 1.1 项目采购计划申报审批流程19 1.2 项目采购计划申报审批流程图19 1.3 业务操作步骤20 2 委托协议(询价不用此项)31 2.1 委托协议业务流程31 2.2 委托协议业务流程图32 2.3 业务操作步骤32 3 招标文件34 3.1 招标文件审核业务流程35 3.2 招标文件审核业务流程图36 3.3 业务操作步骤36 4 评审报告(询价不用)38 4.1 评审报告审核业务流程38 4.2 评审报告审核业务流程图39 4.3 业务操作步骤39 5.项目验收(询价不用)42 5.1 项目验收流程42 5.2项目验收列表页面43 5.2.1填写验收单内容43

第一章系统概述和操作准备 1 系统总体概述 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在各级部门大力倡导下,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逐步迈上科学快速发展的轨道。近年来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国家连续发文强调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化采购是发展方向,无论是从减少人为因素、增强公开透明性、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还是从方便社会公众监督、预防和抵制腐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都有其积极而显著的意义。 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对采购人而言,电子化能够让其更快更多地了解到供应商、商品行情等采购需求信息,获得更完整、更全面的供应信息,实现货比多家,提升采购话语权;对供应商而言,电子化平台提供了更多公平竞争的投标机会,投标成本降低、投标效率提高。供应商通过电子化平台还能够实现同省乃至全国X围内通过电脑“多标并投”,有效解决现场投标过程中的高成本低效率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而言,电子化能够提高采购执行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如具体采购项目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面对多单位多级审批,通过电子化平台就能够实现并联审核确认等操作;对评标专家而言,可以实现标书的自动查询比对、评标过程的自动化处理,让评标专家评标更加有效率;对于监管部门,电子化平台让监管从事后被动受理投诉,转变为事前管控、事中预警、事后考核,提升财政政府采购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保证政府采购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使监管起来更便捷。 2 系统特点 ?最终用户不需要安装应用软件 平台采用先进的J2EE技术标准和基于B/S(浏览器/服务器)的N层技术体系结构;对于用户来讲,不需要安装软件,只需能够连接财政专网、通过IE浏览器访问应用服务程序,即可完成所有的工作。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浅谈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围标串标问题及对策 县政府采购工作已经开展了近六年,机构和制度建设越来越完善,操作程序也越来越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围标串标现象无法杜绝且越来越具有隐蔽性。现就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作一些简单分析,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看法。 一、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的形式: 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公司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或支付串标和陪标人的一定费用。 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或直接借几家投标单位的资质签定假的《授权委托书》去参与投标,表面上是几家施工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4、串标者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目的是想高价中标或低价中标后提供劣质产品或服务。 二、串标围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利益是投标人围标串标的根本动力。经济利益

的驱使,导致诚信的丧失。任何公司来竟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不愿意白费时间、精力和投标费用。所以,各公司和企业为了中标,不择手段,甚至可以丧失诚信。 (二)、对围标串标的阻力不够。 1、政府采购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完善和充分,导致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难”和“处罚难”,给予围标串标可乘之机。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很明确和细致,都是“指导性”或“粗略型”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和操作,更是难以执行。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如何界定,就找不到相关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凭工作经验进行职业判断。但是即使明显地判断出该招标中有围标串标行为,我们却不能立即出具相关的书面资料以“围标、串标”为由将其“出局”,因为必须慎重:如果依据不充分,我们反会被投标人“投诉”。而我们只能从其他途径去找投标人的漏洞和不规的地方,以别的方式让其“出局”。因无法鉴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致使其最终无法受到应有的惩处,这样就更助长围标串标者的侥幸心理,让我们的工作很是“被动”和“无奈”。 2、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不尽明确和完善。目前我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工作主要是政府采购监督中心在负责,而我们中心的人力和精力(整个中心只有两个人员而且还是兼职)都只能让我们的工作停留在下采购计划和现场监督的那么两个环节。下计划时只能凭借各采购人自己报的预算和他们了解的大致市价来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08-11-10T11:38:08.14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作者:杨斌[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策 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政府采购,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首次突破4000亿元。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政府采购监督是为了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各有关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严密有力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健康有效运行。政府采购过程包括了编制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等主要环节。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偏差,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监督非常重要。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着缺少独立的监督主体、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规则不完善、监督内容不系统等方面的问题。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有如下对策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 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监督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给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二、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 “阳光采购”的关键在于公开化,而网络化是实现公开化的最好平台。依托互联网,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二是公开采购程序,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给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比如政府网站“政府采购”栏目中开辟“采购投诉”、“曝光台”子栏目,公布投诉处理制度、规则和投诉处理结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给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给商一个满足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给商的正当权益。 三、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争端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这就需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组成争端仲裁委员会。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成立争端仲裁委员会不仅是一个国际惯例,而且更能够有效地解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争端各方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 四、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可以分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除了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外,政府采购监督应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五、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六、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 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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