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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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我见

摘要: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关于死刑存废问题一直是中国的法学者乃至世界范围内争论的话题之一。死刑被许多国家的学者认为是酷刑,严重的剥夺人生命的权利。我国一直贯彻落实“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原则,在适合的范围内,严格控制死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加表明我国在死刑问题上谨慎小心的态度,这也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里程碑。

关键词:死刑存废死刑现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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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刑法修正案》公布,在这次修订案当中,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等十三项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次修正案的出台,引发了民间一片赞誉,废除死刑的话题成为舆论热点。2011年3月强奸并连杀两人的云南农民李昌奎在一审死刑之后二审改判死缓,一时间民意汹涌,有关死刑的讨论再度成为热点。8月,案件再审,李昌奎最终被判死刑。在此期间,民间关于死刑的存废之争渐趋激烈。2011年5月20日,撞伤行人后连刺八刀致人死亡的大学生药家鑫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案件引发舆论大战,作为案情衍生的话题,死刑该不该废除的问题再度引发民间持续大讨论。2013年9月,沈阳刺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被执行死刑,再度引发废止死刑的呼吁。

一、死刑的社会争论

在那些热点事件出现以后,每一次几乎都伴随着舆论界有关废除死刑是否是一种必然趋势的讨论。那么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死刑在当前有什么重大的社会意义。废除死刑又都有什么样的理由。那么支持不能废除死刑的,他们认为死刑有这么几个作用,首先是惩前,就是说惩罚犯罪,都已经罪大恶极了,要不用极邢判,大家又觉得不公平,这叫“惩前”。第二指的是毖后,毖后指的是什么呢?震慑犯罪,由于有死刑的存在,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得掂量掂量,毕竟死亡对于很多罪犯来说是非常具备震慑力的。那么第三个作用就是安抚作用,就是对于受害人家属他会觉得这毕竟是冤仇报了,这人也给枪毙了,所以具有安抚受害人家属同时也具有安抚社会的作用,让大家感到心理平衡。所以认为死刑不能废除。

但支持废除死刑的认为,无论你把这人毙了与否,他事实上他犯那些过错不会因为你把他枪毙就得到弥补,而且他杀人这是暴力,现在又把他杀了这其实等于以暴制暴,这不符合人类文明逐渐向高层次进化的趋势。而且无论用任何一种方式把一个生命处死,让他消失掉,这都不是一件让人愉快的事情。所以从人道主义角度来讲应该废除死刑,双方在这些理念上,互相之间争论不休。

二、死刑存废理由分析

把废除死刑的理由引入更深一步,仔细分析一下,就说原先死刑能震慑犯罪,这个死刑能让好多犯罪由于受到震慑而减轻。是不是这样呢?有人反驳,说死刑该废除。

第一,说震慑犯罪,真因为有死刑的存在,有些人就不敢犯罪吗?也就说死刑的存在对犯罪率上下影响很大吗?其实根本就不是这个情况。资料显示,1997年的时候国家把刑罚里边普通盗窃罪当中的极刑死刑(就普通盗窃罪也有判死刑的)去掉了,结果普通盗窃罪没有判死刑的了,这是1997年的事。那么在围绕1997年这个时间段之前之后人们发现盗窃犯罪并没有多大改变。说以前就多,现在就少。或者以前就少,现在就多。由此有人提出来不对,说把死刑取消了,也不见得盗窃犯罪就增加。原先死刑存在的时候那盗窃犯罪也没有因此就减少。就说死刑对于犯罪的震慑作用不能说没有,但是没有想象那么大。有些犯罪分子他犯罪是由他特殊原因的,不会因为有死刑存在他就把手缩回来。

第二,死刑有的时候甚至会加重犯罪。为什么这么说呢?比方说有人杀了一个人了,一想杀人偿命,是死刑了,反正横竖是一个死,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中国有很多连环杀手是这样的,往往都是在这种心理之下。像周克华案件(2012年8月14日凌晨6点50分,震惊全国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成功告破。案件制造者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被公安民警当场击毙,回顾案情始末,我们发现,自2004年4月22日,周克华第一次持枪杀人抢劫到2012年1月6日,警方通过1.6南京枪击抢劫案锁定犯罪嫌疑人,历时八年之久。期间周克华连续作案,杀人灭口。)也就是这么样的,为了报复社会,心想杀一个也是杀,杀俩也是杀。行了,那就接二连三来吧。另外,我们的《刑法》第263条里规定入室抢劫最高量刑是死刑。有很多犯罪份子入室抢劫了一想,反正这也是死刑了,那索性就把这受害人直接杀掉灭口,这样对自

己更有利。所以有很多入室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再后来审查他审问的时候都说反正入室抢劫了我是死,我干脆就把他灭口得了。所以有的时候这个死刑不仅没能使犯罪分子感到震慑,反而使他们由一种犯罪走向另一种犯罪,由轻度犯罪转向重型犯罪,甚至超重级的这种犯罪,这是第二个理由。

第三,死刑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公平,也许有人会问怎么不公平了?你杀人也死刑,他杀人也死刑。可是我们注没注意到,比方说抢劫杀人这样的犯罪绝大多数是穷人犯罪,你想这人腰缠万贯,有的是钱,他犯得上去杀人去抢劫吗?他犯不上。所以说往往抢劫杀人犯,最后判死刑的那些,基本都是穷人。可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悖论,中国调查说取不取消死刑,往往穷人都不赞成取消死刑。他盯的是什么呢?盯的是要把死刑取消了,那贪官就更贪了,坏人更恶了。可其实取消死刑在一定程度上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因为判死刑的绝大多数是暴力犯罪,而暴力犯罪绝大多数是穷人干的,也就是说死刑这种刑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来讲对弱势群体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因为很多人犯罪是由于贫穷,一些恶性犯罪也是因为贫穷,他们被判死刑的可能,相比就要比富人就要大得多。更不用提由此由金钱地位可能带来的个别的司法腐败。所以说死刑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并不是完全公平的事。

最后,死刑有一个致命的缺陷,什么缺陷呢?它不可挽回。比方说这个人你判他死刑了,杀掉了,它如果真是个冤假错案,那就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这些年想这样的例子咋们全国比较多见,如湖南麻阳县滕兴善案件(湖南麻阳县高村镇马兰村的农民滕兴善,1987年,因“杀人碎尸”,被列为犯罪嫌疑人, 1988年10月26日,滕兴善被检察机关起诉;同年12月13日,滕兴善一审被判处死刑,死刑执行16年后被害人“复活”归来。)、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件(1996年,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一厕所内一名女子被奸杀。同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作为凶手并被执行了死刑。9年后的2005年,在内蒙古境内接连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落网。赵供述称,9年前的奸杀案系他所为。)就是给判错了,把人给毙了,结果隔多年之后发现不对,这个人不是杀人犯,可是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

所以说从上述来看,死刑存在并没有完全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时候反而加重了犯罪的程度,事实上也对弱势群体不公平,而且执行之后万一出现错误就

没有挽回余地了。所以很多学者认为这四点就决定了这个死刑应该废除。

三、死刑的国际问题

在国际上,应该说废除死刑是一种主要的潮流。现在国际上大概190多个国家里已经有130多个国家废除死刑了。西方的发达国家里只有美国和日本保留死刑,亚洲范围之内保留死刑的国家比较多,中国、伊朗……当然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是中国,因为中国人多。可是蒙古和朝鲜执行死刑是不对外公布的,具体执行死刑的数字不知道。

最早的废除死刑是在1863年,因为以前对世界各个国家来说都有死刑存在,1863年委瑞类拉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但是大面积废除死刑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事情。这个和各个国家发展程度有很大关系,很多经济发展比较快的社会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往往率先废除了死刑。就像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都已废除死刑,欧盟有一个标准,要加入欧盟,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能有死刑的,欧盟所有国家都没有死刑。所以这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相关,同时也和文化、宗教、社会习惯、历史等等方面都有关。比方说美国和日本,这两个发达国家就没有废除死刑,日本是因为他的民意,日本多次搞过民调,是否要废除死刑,老百姓不同意,大多数老百姓认为死刑要留。当然日本每一年执行死刑的比例并不高,大概一年全国可能也就十几例二十几例。美国又是另一种情况,由于美国是个多元化的国家,移民国家,所以现在美国有的州废除了死刑,有的州还保留死刑。这属于比较特殊的,总体来看,国际上的大潮流是要废除死刑的。

四、中国死刑司法实践现状

中国的情况和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区别,我们的社会坏境和西方还不同,死刑的存在在很大程度来讲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民意,另一个是政策。就是我们的法律并不完全是独立到社会环境之外的,该怎么着就怎么着,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我们国家暂时还做不到。

受民意影响,很典型的事例。2009年云南李昌奎事件,最后又审了一遍,又把李昌奎重新判了死刑。其实在这个过程中最威风扫地的是就国家的司法部门。为什么呢?二审是我们国家的终审,终审之后这个结果一般来说就不能动了。如果要动只有两个可能,第一个是认定事实错误,第二个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一要说认定事实错误,就一调查发现李昌奎没杀人,原来定的事实是错误的,那当

然二审也得改,不能有冤假错案。第二个是适用法律错误,就是说不该用到这条法律上,可是用这条法律来判了。可在李昌奎案件上,这两条都不存在。事实认定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都是准确的。那么在这个时候推翻了,把他重审又改判死刑,这是对司法尊严最大的侮辱。这种情况是什么造成的呢?汹汹民意!再一个比较典型的是药家鑫案件。把人撞倒后一看没死,连捅数刀,很多老百姓气得这杀人狂魔,他不死谁死?但药家鑫这个案件从司法角度上讲他有不判死刑的可能,可是在这个时候,汹汹民意推动着,很多法官承受不了这压力,在审判药家鑫的法庭上,甚至出现往下发问卷、问旁听的人。你们认为药家鑫该判多少年?你是法庭,你是法官,你问旁听的人药家鑫该判多少年。我们这司法这严肃性上哪去保证?所以说就是这个民意,对死刑的影响特别大。

另外除了民意以外,政策它也会影响。政策影响它体现得比较广泛,法律有的时候受行政权力影响较大,像前一段时间甚至现在,国家着重反贪,抓了些贪官,那在司法审判上往往对贪官的量刑就开始重了,这是一阵风。还有就是说现在的打黑,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那往往对有黑社会性质团伙的老大判刑就判得较重,这在社会上叫一阵风执法。有的律师就抓住了这个窍门,就凡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把这领头的逮住了,如果很快就判的,往往是从重从快,有句话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把这案子用别的理由拖住,拖个一年半年的,大家渐渐把他忘了,往往基本上判的就是死缓和无期。所以这个其实就是受一阵风执法的影响,往往这一阵感到民间不满意,政策就又调整,对这个犯罪分子一定要怎样怎样。

五、死刑存废意见

我认为死刑废除得一步一步来,现在暂时废除死刑的条件还不成熟,为什么呢?这也和我们现在的司法环境是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出现了个很严重的问题,现在高院、高检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就是重审判,轻执行,在法庭上为了判多少年、判死缓还是判死刑。有时候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最后判完了,往监狱一放之后就会发现那个判死缓的,在监狱里也就蹲了个十多年,判无期的可能十三四年,要是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的话可能就十年,有的比这还低。就是在监狱里反复减刑,进监狱一年半以后就可以开始减刑了,这种立功,那种立功,这样减分,那样减分,就即使不算一些腐败现象,就单从现在的规定来看,也有轻执

行的倾向。只要进里边表现好了,人就可以得到减刑,结果在法庭上争得那么激烈的到最后执行上却把在法庭上争得那么激烈的效果大打折扣。而且就现在看,判死缓的只要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话就肯定不会死了。所以这个事实造成死刑只有立即执行的才算死刑,连死缓都算生刑,就死和生之间这个距离非常大。就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了,可是判生刑,由于轻执行那么这个生刑又过轻。所以在这两个方面非常不平衡,这就造成假如现在贸然取消死刑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呢?一个人杀了人,这事在过去肯定该判死刑,现在不是死刑了,在监狱里一待又立功又什么的,过些年他又出来了。现在很多恶性犯罪往往都是二进宫这些人干的。就是在监狱里他那减刑有很大的欺骗性。出来之后继续违法犯罪,所以这些人怎能让老百姓放心呢?

我国司法现在核心问题应该是死刑太重,生刑又太轻。在这时候一旦取消死刑,这些人不杀,那么在监狱里他有各种各样的办法,有可能过一段时间就出来,那他受到的惩罚又太轻了。那现在司法应该做到什么呢?

这个时候就为社会提出了一个大方向——限制死刑,坐实生刑。就是那些可杀可不杀的,那就不杀,尽量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然后在生刑之中让他坐实,该判多少年判多少年。像现在的这个司法有这么一条规定,凡是判了无期这样的罪犯他执行的刑期最低不能低于十三年,其实对于无期来说,十三年都太低了,应该再往上提,有时候就一个案件判了十五年,最后实际执行才十年或者甚至几年就出来了,他哪那么巧在监狱里立那么多功啊?所以有关减刑这方面一定要严加监督,让我们的生刑有一定的尊严和权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对生刑很多人也是畏惧的,像西方方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是有终身监禁,终生都失去自由,这个对于很多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还是挺大的。所以眼下看不适合马上废除死刑,只能是限制死刑,坐实生刑,一步一步的,到我们社会文明程度和社会司法环境都达到非常理想化的程度的时候,我们才可以把死刑完全废除。

当然,说了这么多,意思还是废除死刑是国际一个大潮流,也是中国司法的一个大趋势。因为还是那句话,存在死刑依然是以暴制暴,不论用任何方法去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无论多具备正义性,这个过程都不会令人感到愉快,而废除死刑是人道主义在司法界的终极的一种反映。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死刑适用标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1)

[2]李立众《刑法一本通》法律出版社2013.9(10)

[3]马克昌《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8(2)

[4]《刑法修正案八》2011.2.25

[5] 杨志壮.论我国死刑制度立法理念及其完善.法学论坛。2004.3.5

[6] 黄晓亮.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河北法学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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