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内贸行一字〔1997〕第12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备案管理工作,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应遵循自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备案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备案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4、至少具有一家直营店,开展特许经营一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年销售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5、至少拥有三家加盟店;6、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

申请申请备案者应按规定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一并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1、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4、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若有);6、招募加盟者的有关材料;7、1000字企业简介;8、特许总店及两家以上加盟店外观及店堂照片;9、其他;10、申请者应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核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七条

通知备案申请者经核查符合备案要求,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将在收到申报资料一个月内通知申请者。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八条

备案日期接到通知的备案者,须交纳备案费;交纳备案费日期,即为申请者的备案起始时间。

第九条

备案有效时间及续展备案之日起到次年该日为备案有效时间。如需续展,申请者应于期满前二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变更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其中涉及申请者主体资格、商标及专门等时效性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管理1、参加备案的特许企业,将定期进行公布;2、备案企业的备案资料可向查询者提供。

第十二条

备案费用500元人民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连锁经营协会20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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