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二、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1、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2、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合作双方实现利润先税后分,提供资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另一方收取利息,规避所得税。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发,筹资成本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资金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会产生影响。拥有土地的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确定合作双方投资开发该项目不计利息的,视同准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双方按此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项目开发不够的资金采用双方对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获得开发贷款,使得投资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在此过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两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原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添加时间:2008-11-29 原文发表:2008-11-29 人气:3459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问:我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开发一房地产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成本单独核算,双方约定建成销售后按利润的比例分成。我公司投入的资金应计入哪个科目,这部分资金投出去又应计入到哪个科目,项目所在地在另外一城市,他们是不是应将分得的利润计入我公司所得额,营业税在当地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哪儿交纳,这些我们与合作开发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说,通常我们的账应该怎样建立,交税时应怎样交纳? 会计处理如下:公司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一般应与对方协商成立非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项目部),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派员参与管理,可以任何一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在会计核算上作为一个会计主体,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利润分成。 假设以甲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会计处理为: 1.项目部接受投资方按股份比例投入土地款及前期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同时,甲公司在投入资金时: 借:应收账款——项目部 贷:银行存款—一般结算户 2.开发产品预售时: 借:银行存款——专户

贷:预收账款 5.预缴税款时以甲公司名义申报 按月计提预交营业税时: 借:待摊费用——预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按季计提预交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项目部单独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但由于该项目从拍卖土地、立项、领取预售证等都足以甲公司名义办理,对外仍属于甲公司开发的项目之一,因此必须将项目部的财务报表与甲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将两张报表相同的会计项目金额相加,把甲公司的“应收账款——项目部”与项目部的“其他应付款——甲公司”抵销。 6.结转收入、成本并形成项目利润,交纳所得税后,对投资方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7.项目部业务结束,将全部资产、负债与甲公司(母公司)并账。 税务处理: 2006年3月6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 乙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和销售商

住房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经本协议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由甲方全 权负责市县镇路号地块的拆迁,这些地块 达到整平并四周砌好围墙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拆迁地块、整平及砌围墙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程营造、房屋销售、工程维修。 1.2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同意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是本协议项 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该公司下设项目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该公司设法人兼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工程部长1名,财务部长1名,综合部部长1名。 1.3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等事项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管理。1.4这些地块的开发建设及销售模式经协议当事人协商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的模 式: (1 )将地块划成方块的方式出售。 (2)建设成商品房成品出售。 1.5该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第二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乙方派员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项目部由人组成,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房地产开

利用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让协议

合作协议书 合作甲方:张铁义 身份证号码: 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 合作乙方:董克斌 身份证号码: 住所:铁岭市银州区 鉴于: 1、乙方是(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持有者; 2、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向甲方详尽介绍了该土地使用权涉及的相关情况,甲方对此予以确认; 3、根据介绍甲方对(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4、甲方同意与乙方用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 为共同开发(地块名称)地块房地产项目,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过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四至、面积、定价 乙方用于合作的(地块名称)地块四至范围是:东至,

西至,北至,南至。土地面积为:平方米。甲乙双方协议定价为2000万元。占双方出资额的37%。 第二条甲方出资额、出资时间 甲方愿意出资3500万元,占双方出资额的64%。与乙方用自有土地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出资时间: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先支付(多少)万元供合作双方办理有关开发手续,其余资金在该地块挂牌时保证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约定 3.1甲方先期资金到位后,乙方须将用于合作开发地块的土地购买合同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3.2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购买一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甲方派人出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出纳员,乙方派人出任会计员。 3.3公司一切财物支出由甲乙双方共同经手,双方签字后方可列支。 3.4凡是重要财物支出需要通过公司会议,同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共同保管。 3.5合作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如果需要融资(借款),可在辽宁志成担保公司处进行融资,融资额最高应控制在1000万元之内,融资利率为月息2%。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房地产合作开发形式(一方有土地使用权,一方有开发资质)

【房地产委托开发协议】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四种方式评析 A企业2008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后,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商住楼项目。由于A企业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决定与关联单位B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开发、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该开发项目的所有成本、费用均由A企业支付,开发产品委托B企业销售,销售合同由B企业与买方签订,但是销售不动产发票由A企业开具,A企业按照该楼盘销售收入的3%支付乙方开发、销售手续费。 实务中,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比较常见,这样与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合作联建就会应势而生。本案例中,A企业自身不具备开发资质,以自身名义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是无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即便与B企业合作开发,由于此种联建开发的特殊性,也无法直接取得房屋的销售许可。只能在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进行房屋的二次转让。这是本案例中销售阶段要考虑的问题。所以该商住楼的销售主体实质是A企业。B房地产企业只是受托代建和代理销售而已。 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形下,该商住楼开发过程中合作双方应当如何税务处理? 我们知道,该商住楼是以A企业名义自行建造的,没有发生土地权属变更以及转移,在项目竣工前与B房地产企业形式上签署的是委托代建合同。施工阶段除成本费用所签订合同的印花税外,基本没有其他税金。 尽管A企业没有销售资格,如果在项目竣工前已经提前预售,则根据营业税政策的规定也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项目竣工A企业办理完毕产权登记后能够转让销售,涉及的也还是“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只不过与预售阶段不同的是这时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企业所得税实际毛利额的调整。 B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过程中涉及哪些税呢? B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具有最终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不属于共同投资、共同开发、共享成果的合作经营。其合同形式属于代建房屋。而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审批必须是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以委托方名义与负责施工队结算; 不垫付建设资金。 假如B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仅仅是利用技术力量帮助A企业管理工程和受托销售,其取得的代建管理费和销售代理费只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产生利润,另行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方案书

项目合作开发方案书

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现。 第一条合作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 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 3、项目用地面积和目前用地性质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约合亩),丙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该土地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丙方在此之前曾取到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4、项目规划内容 甲方负责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其转功能费由甲方承担。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变更之后,甲方和丙方再办理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本项目具体的用地规划指标根据市规划局颁发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三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 1、丙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项目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2、甲方负责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并承担转功能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 3、甲方将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商住用地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承担全部开发建设资金,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部分费用由三方均摊。 4、本项目建成后,项目销售费用由三方均摊。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 5、本项目以三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三方所付税费从各方应分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付),经三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 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 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按照甲方占%、乙方占%、丙方占 %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 2、甲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三方共同监管的专门帐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

房地产公司各环节税收筹划

房地产项目公司各环节税收筹划要点 1、项目设立阶段 1、项目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2、合作项目合作方式的筹划 3、土地取得涉及税种及要点 2、项目设计建造阶段 1、项目分期及户型选择的筹划 2、各项成本的归集与控制及合同的订立执行 3、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三、项目销售阶段 1、销售合同订立的筹划 2、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四、项目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结算的筹划 2、涉及税种及关注要点 五、项目清算阶段 1、土地增值税清算 2、企业所得税清算 房地产项目公司按照各阶段经营管理的内容,对其流程大致可以划分为:项目设立与项目公司组建;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审批;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管理;项目工程竣工;项目公司清算。这七个阶段包括了房地产项目从投资决策、设计施工、销售、竣工结算和清算整个过程的内在事物发展规律和对公司的组织制度的阐述。现结合房地产项目各开发阶段的特点在以下五个节点对房地产业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一、项目设立阶段 1、项目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 房地产企业在选定的投资区域建立项目公司时,首先要进行税务筹划的问题就是内部组织形式的选择。是选择母子公司的形式还是总分机构的形式,需要企业进行比较,因为企业一旦通过工商注册成立,很多问题就是与生俱来的,无论以后各期如何筹划,也改变不了其性质。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只能由其总公司来承担。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所设地区被视为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 分公司由于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所设地区不被视为纳税人,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 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其计算方法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企业选择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 (1)我国地域间税率差异较大,但这种差异随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逐渐减少,目前还是存在,如各自贸区存在差异等;对于个别地区,会有区域对企业落户实行奖励政策,或者税款返还政策。这些对企业所得税有优惠的地方,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哪种形式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成本的节约,也要看项目公司和总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2)国家或者地方针对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较少,若没有优惠政策和税率,需要考虑分支机构的盈亏能力,如果是长期亏损,分公司形式能减少盈利的总公司和盈利的其他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节约了税收成本。若是短期亏损,子公司的组织形式更适合企业在当地的发展。(3)对于法律责任而言,由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在出现债务或者法律纠纷时,会对总公司影响程度较大,而子公司可以以其出资额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公司长期亏损的情况下,运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能更好的降低集团的税收成本。但成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如果公司长期亏损则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下存在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如果是暂时的亏损,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在公司经营的很多问题上会具有更大的优势。2、合作项目合作模式的筹划 房地产公司最基础也是最初始的业务就是获取土地,不同的取得土地方式决定了房地产运营的两大关键点:一是主体问题,也就是运作平台问题,运作平台是利益平台,也是涉税平台和风险平台;二是土地交易本质问题,土地交易本质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土地提供方的利益分割和涉税纠纷。 目前国内获得土地的市场分为两个,一是土地交易一级市场,此市场由政府垄断,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为招、牌、挂。二是土地交易二级市场,土地交易的主要形式为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国内房地产交易有多种操作模式,根据不同土地的交易形式我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几种方式

合作开发方式 合作开发是否有更好的途径呢?建议双方可以考虑以下的四种方式。 一、规范联建运作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双方合作开发。 这是通常运用比较普遍的联建合作模式。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 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

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三、以土地使用权投资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B 企业名义立项。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对于A企业的影响如下: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

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位于 的“”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项目概况: 1、本协议中由甲、乙方双方合作开发的项目位于:,项目暂定名为: (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用地面积为:平方米,签约时土地用途为:工业住宅混合用地(本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进行土地用途的变更),宗地号为:号,以上详见宗地图、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 2、本项目是通过对位于地块(以下称“本项目所在地块”)合作开发,建成一个大型商、住两用楼,并在销售获利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实现甲乙双方互惠共赢; 3、本项目计划开发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包括住宅面积平方米、商用面积),地下层(面积平方米),上述面积若因政府规划审批等原因导致变动,应以规划审批的实际面积为准; 二、合作模式:

1、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万元,全部由乙方出资,甲方不再投入资金; 2、在本项目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的土地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在此基础上乙方一次性期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整,作为甲方开展上述工作的前期费用; 3、甲乙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管理本项目的建设与销售。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名称、股权比例、公司章程、人员配备、财务制度及运作机制等,本协议中有约定的,依据该约定;本协议中未约定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项目实施: 1、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在地块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 2、乙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协议中第二条第2款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常进行; 3、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三条第二款的资金后,应与本项目所在地块所有权人(即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洽谈协商,以取得深圳市A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股权的形式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的地块; 4、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负责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图纸设计、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拆迁赔偿等相关手续,乙方应予以协助; 5、在甲方实际控制本项目所在地块后,乙方负责出资人民币万元成立项目公司,并保证设立后的项目公司的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符合动作本项目。项目公司设立后,由乙公司暂时取得项目公司100%的股权;乙方负责办理该项目公司的全部设立手续,设立该项目公司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方以其拥有的市A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向项目公司出资(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所称项目公司均指甲方出资后的项目公司),甲方出资后,甲方拥有项目公司49%的股权,乙方拥有项目公司51%的股权;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各阶段全攻略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各阶段全攻略 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规划设计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各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由于项目的税收成本会影响项目的投资回报,而税务事项始终贯穿其中,因此合理控制税收成本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环节涉及的一些税务问题及改善和筹划机会进行总结,抓住一些税务筹划机会,更好地为房地产业务板块发展制定战略性规划。 一、立项环节 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实务中,不同的地区操作有区别,要具体向当地地税部门了解清楚) 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务筹划机会。 二、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件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案件裁判观点 张培亮刘健王晓晴肖庆鞠博 房地产合作开发过程中,因合作理念、利益分配等因素导致极易出现争议和纠纷,该类纠纷争议标的巨大、法律关系复杂、解决过程漫长、法院裁判观点不一。笔者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刊载的涉及此类纠纷的共计15个具有审判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又借助“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搜集了自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房地产合作开发裁判文书共计284篇,从中筛选、提炼出具有典型性、代表性裁判观点的案例21件,一并加以归纳整理。为便于检索与查阅,笔者按不同合作开发模式及类型,分联合开发、股权合作、旧村(居)改造(该类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虽不属单独开发类型,但予以特别例示)三个版块进行了分类梳理。受笔者认知能力及篇幅所限,提炼、总结观点难免有遗漏或存在不当之处,敬请指正。一、联合开发【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1、以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不因约定内容不能全面实际履行而认定合同无效。案情简介:宏建公司与金力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就金力泰公司所属工业用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现状和现有设施设备进行联合开发建设。其中100亩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由宏建公司以40万元/亩的价格以现金购买方式一次性支付金力泰公司,剩余105.55亩土地作为金力泰公司合作出资,双方共同开发建设,并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所建商品房。以上两种权益并存,作为双方合作原则基础。宏建公司按约将4000万元含附着物的建设用地补偿款支付金力泰公司后,因金力泰公司早已对涉案用于合作开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导致土地使用权无法流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宏建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金力泰公司返还4000万元土地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一、二审均认定案涉《联合开发协议》合法有效。最高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案例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第187页;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银川开发区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作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案情简介:2001年7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爱之泰公司与永昶商贸公司、农垦机电公司签订多份《联建合作协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各环节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各环节的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周期较长,主要包括立项环节、融资环节、土地取得环节、拆迁安置环节、工程建设环节、预售环节、销售环节、出租环节,项目清算环节。税务事项贯穿于项目开发的全过程,所以有必要对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合理筹划。 (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纳税筹划机会。 (二)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

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三)土地取得环节 1、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案例

房地产合作开发纠纷 原告:港口公司 被告:馨安公司 港口公司(甲方)与馨安公司(乙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1)甲方拥有的某商办用地用于双方联合开发。(2)协议签订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作保证金50万元整,甲方收到保证金后30日内将该宗地使用权过户至乙方名下,费用由甲方自理。(3)土地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双方共同提供建设资金准备开工。(4)由乙方负责建筑,建成后房屋所有权各半分割。(5)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1)该宗地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资金、财务费用、规费、税费以及各项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对外结算以乙方名义。(2)乙方在该地块开发终结前将全部建筑面积返还给甲方,仅按市场销售价收取3%管理费用。乙方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优惠,其优惠部分奖励70%给乙方。 协议签订后,双方履约的内容仅为:涉案地块过户至乙方名下,并缴纳契税282792元。此后,甲方指责乙方不按其要求开展工作,不通报项目情况,侵犯甲方对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知情权,存在重大违约,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此外,由于双方对利益分配发生争议,导致合作无法正常开展。 甲方遂诉至法院,以双方实质系“借用”资质,请求解除协议,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乙方抗辩认为,双方系合法的合作关系,不存在“借用”资质,协议应继续履行。 个人分析: 重点信息请见黄色标记内容 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1、甲乙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 2、甲方要求解除协议是否应予支持 焦点问题分析 1、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是房地产开发,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须遵循市场准入原则,即需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联合开发协议》,开发主体为甲方、乙方,其中一方乙方具备开发资质即可。 本问主要争议在于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的及实际履行的性质,即判断双方属于合作开发还是借用资质。该协议写明“联合开发”,形式上为双方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具体内容标明开发建设的一切费用甲方承担,对外结算以乙方名义,乙方事后返还房产仅收3%管理费用,乙方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政策性减免或调整优惠70%给乙方。可见房地产开发事宜对外是以乙方的名义在进行,即在对外签署合同、政府报批方面不存在资格瑕疵。甲乙双方的协议仅为内部关系,对外不产生直接影响。此外,土地转移到乙方名下,后续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甲方以资金出资,双方利润分配虽然悬殊且没有约定风险承担问题,但并未明确违反最高法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地产合作开发定义的情况。 再看双方在实际履行上是否属于合作开发。判断这一问题的标准有三点: (1)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以何方名义对外签署相关合同 (2)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以何方名义进行相关的政府报批、报建、备案工作 (3)何方进行实际的开发建设工作 关于(1)(2)两种情况前文已做分析,主体为具备相关资质的乙方。(3)的问题以本案现有表述无法判断。因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建筑产品涉及的是公共安全的特殊产品,影响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一二级开发)

合作协议 本合作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乙、丙三方合作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亩,位于【】(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其中安置区约【】亩土地,开发区约【】亩土地,用地性质为【】(以下简称“目标项目”)(具体面积及位置最终以与政府签署的协议和政府批准的控规及范围为准)。

甲、乙、丙三方拟成立项目公司用于开发目标项目,现各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合作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该注册资本金应以现金实际出资。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日内,甲、乙、丙三方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作为目标项目的开发主体。股权比例:【】各方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以取得项目公司营业执照之日为准)起的【】日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到位。 各方同意,甲方主导项目公司设立相关事宜,项目公司按本协议约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及公司治理原则设立、管理,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乙方及丙方应予以充分、积极的配合。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目标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条:目标项目 目标项目现状为毛地,需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最终通过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 第三条:合作模式 1、目标项目开发需要项目公司与政府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由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向政府支付一级土地整理款项。一级土地整理款项包括并应用于目标地块按本协议约定挂牌而支出的拆迁、补偿费用、三通一平、用地性质变更、收储、安置房建设等相关费用,保证专款专用。 2、项目公司成立后,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目标地块出让公告后,如果项目公司摘得目标地块的,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目标地块的开发区建设由甲方主导并操盘,安置区由乙方主导。乙方应保证安置房质量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安置区与开发区按同等标准及质量施工建设。安置区管理费由项目公司收取并用于安置房建设,相关员工按照开发区同等待遇及标准执行。对于安置区的所有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 3、各方约定在首期土地挂牌前,项目公司除注册资本金之外的资金由丙方关联公司负责提供融资。丙方关联公司提供融资时,甲方、乙方、丙方所持有项目公司之股权将全部质押给丙方关联公司,质押不足额部分由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具有丰富的城市综合体投资开发经验及商业资源,与乙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甲方愿与乙方共同投资合作开发本协议项下项目。 2、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在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置业公司优先),旨在 市区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约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项目土地”)。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所在城市法规条例的规定,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土地概况: 1.1.1土地位置和面积:位于市区,东至路,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折合约亩)。 1.1.2土地拟控规指标:容积率约≤%,建筑密度≤%,绿化率 ≥%,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1.1.3土地用地性质:。 1.1.4土地现状:目前为,预计在年月日

前以净地挂牌出让。 1.2项目名称及建设内容:项目暂定名为“”,计划规划为 等为一体的城市综合体(此处建设内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条合作的前提条件 2.1乙方承诺在年月日之前(最晚应在年 月日之前),负责协调和配合政府完成土地的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促成项目土地按照以下要求达成公开出让条件: (1)项目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具备本框架协议第一条的控规指标。 (2)项目土地为净地,即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或附着物全部拆迁安置完毕。(3)项目土地可作为独立宗地挂牌可以单独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共同投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竞买土地,由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开发建设本项目。 3.2甲、乙双方以项目公司为合作平台,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品牌、筹措建设资金、负责运营管理,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筹措建设资金、参与决策。 3.3甲、乙双方在项目获取及项目开发过程中,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为双方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4.1土地竞买保证金由项目公司负责向国土部门支付。

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

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

房地产行业税务筹划 摘要: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再到销售的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税种,主要税种就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所得税。这些税费金额大,如果能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加强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涉税误区,讨论了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法,归纳出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手段。 关键词:房地产,税务筹划,税率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再到销售的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税种,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所得税。这些税费金额大,如果能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能够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加强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的观念,促进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现状 在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种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种有: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和印花税,占到了我国税种的41%。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按营业税的1%—7%交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的%0交纳印花税,按利润总额的33%交纳企业所得税,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房产余值的%或租金的12%交纳房产税,按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按交易额的3%—5%交纳契税,还有诸如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如果将这些水中综合计算,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可达10%以上。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风险分析

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及风险分析 目录 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 2.制作和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应注意问题 3.制作和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应注意问题 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主要条款 5.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6.专题一:房地产合作开发概念与类型 7.专题二: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的特征及认定 8.专题三: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体资格 9.房地产公司如何选择开发模式 10.房地产合作开发中需注意的问题浅析 =本文较长,建议收藏,阅读时间30mins= 1.房地产合作开发的主要模式 1、房地产联建 房地产联建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B企业)与提供土地的一方(A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在合同里明确约定按比例分配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并以各自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房地产合作开发行为。一般适用有提供土地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立。 双方可以约定:A企业出地、B企业出资金、技术、劳务,双方合作开发。 该方案需要注意的细节是:项目开发需要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向政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件许可。另外B企业投入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并享有最终一定成果。同时,A、B双方还需要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的变更手续,依法将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分成比例变更登记到B的名下。 项目开发完成后,A企业按照所获得房屋的公允价值计算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B企业按照分出的房屋公允价值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并确定土地入账价值。

该方案合作双方都要视同销售,看似没有享受税收优惠,但以A企业为开发主体转变为以A、B双方合作名义上的开发主体,符合开发资质要求,项目经营核算以B企业为主,项目涉及的税金也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避免了以A企业名义开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2、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假如在该项目开发过程中,A企业不需要自用开发产品,哪么除联建方式外,A企业可以考虑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给B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以B企业的名义立项开发销售,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整个开发过程能够名正言顺。 这种方式下A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B企业应当缴纳承受土地使用权契税。 3、组建项目开发公司 项目开发公司是指提供资金、技术、劳务一方的与提供土地的一方以组建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来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这种情形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作人即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一般适用于合作双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商品房开发的情形。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项目开发以项目公司名义立项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合作开发协议中对开发模式、合作开发各方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及风险的承担、资金监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尽量避免纠纷的产生。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A土地协议折价入股方式构成合作投资比;B土地评估作价入股方式构成合资投资比例。 项目开发销售过程中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仍然以B企业为主体计算缴纳。 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对B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不用缴纳营业税;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B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契税.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买地)

合同编号:_________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买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7 页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合作买地)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和销售商住房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经本协议当事人(以下简称本协议当事人)充分协商,本协议当事人决定由甲方参加长沙市区路号地块(以下简称号地块)的竟买,拍买购得梅溪湖片区k-13地块后,由本协议当事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联合投资开发。 1.2本协议当事人双方同意设立项目部,项目部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项目部下设各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3土地竟买、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部统一管理。 1.4本协议当事人通过联合竟买的方式取得合作项目的土地。 1.5本协议当事人通过竟买方式竞得开发土地,实行土地按份共有。 第 2 页共 17 页

根据经审批的施工图分配房屋。按照各自分得的房屋,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协议当事人各自建设和销售其分得的房屋。 1.6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工程费用和其他税费。 第二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2.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项目部下设综合部、工程前期部、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2.2项目部由人组成,其中甲方派员人,乙方派员人,丙方派员人。项目部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 项目部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部的议事规则: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项目部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项目部例会由项目部经理主持,经理因故 第 3 页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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