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7自考劳动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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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次重点)3分

5日通过1995年1月1

劳动权过程中、有偿性的、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劳动。区别

劳动关系及

与劳动关系

劳动能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一)用列举式方法列出: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就业、职业认证、职业培训、工伤鉴定)。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1999年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

际劳动立法思想才开始被工人组织、社会团体所接1880年瑞士政府首先提出召开国际会议,制定国际劳工公约。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

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

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 1866年第一国际曾把每日工作8小时提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纲领中。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

同协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调整对象虽然也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法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

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3.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

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平等保护。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其次,还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05年论)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面利益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由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由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

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3)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

(5)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目的在于要从法律上保证劳动者能够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而得到业务技术的提高,从而获得可持续的就业能力。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结社权。结社权是指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9)集体协商权。集体谈判起始于18世纪末英美等工业化国家,到19世纪中期集体谈判在欧洲各国取得合法地位。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2分、名)

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后者主要表现为劳动者集体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有以下多种分类形式:

(1)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③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④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⑤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⑥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⑦台、港、澳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

(2)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②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3)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工人劳动法律关系。②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③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④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⑤帮手劳动法律关系。

(4)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①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②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的消灭。

(2)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十四大以后确定当前时期的劳动就业方针是:职和自谋职业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

非营利性性职业介绍机构)

(1)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2)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3)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行使用人自主权,劳动者行使择业自主权,最终实现劳动(4)就业训练 ,大力推动就业服务:

(1)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 (2)发展职业介绍机构。 (3)开展就业训练工作。

(4)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搞好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下岗职工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

2.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

3.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

根据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根本区别在于下岗职工和企业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之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而失业人员与企业已无任何关系。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不少农民工与建筑施工队都签订这类劳动合同。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中止。

2.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 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录用合同、

(2)协商一致原则。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具体要求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订立程序必须即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a.主体资格不合法。如用人单位的职能部门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b.内容不合法。如违反安全卫生标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违反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

c.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撤销合同。适用于劳动合法全部无效的情况。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后,没有履行的,就应当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报酬或者补偿。

(2)修改合同。适用于劳动部分无效的情况。把无效的条款修改后,变为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的合法条款。

(3)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这一规定是基于劳动过程中,最容易受到伤害的是以个体分散形式存在劳动者,而用人单位无论从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来说均是强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因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1.法定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处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4)劳动合同期限(5)工作内容和地点(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劳动报酬(8)社会保险(9)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约定条款: (1)试用期条款 1.适用条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时间的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不得约定试用期;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

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条款

1.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违反服务期违约金支付。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密和竟业禁止条款。

1.

适用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条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境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期限不超过2年。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形:违反服务期和违反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

15.劳动合同履行(识记)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16.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领 (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 ⑵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的终止条件出现 ⑶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⑷ 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用人单位应注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及给予

1.过错性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欺诈、胁迫、趁人之危..)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 (1)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优先留用人员和优先录用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又需要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内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特殊性辞职(用人单位有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参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涉及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终止。注意劳动者退休或者死亡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4.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用)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重点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二倍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依据1995年5月10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

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违约金等。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果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的,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劳动者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又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以致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第三人应当向原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第三人应向原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对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且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第三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新增加部分

劳务派遣单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主要规定:(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

定》的规定,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企业方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须得到半数以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协商的具体内容由协商双方共同商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

或出现了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

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

企业集体合同、行业(产生)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和国家集体合同。

2.按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可划分为一揽子合同和专门合同。

3.按照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可划分为自由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第17条规定:“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单选]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具体期限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应认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二、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生效和中止的时间范围。关于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经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 集体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1)集体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三、空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因集体合同的类型、层级不同而有所差别。全国性的集体合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区性或行业性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地区或行业范围内;企业集体合同适用于该企业范围内。现阶段我国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各该企业。

2分)

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

(1)从未就业的劳动者;(2)曾经就业现在失业的劳动者。

2.就业后职业培训,这种培训的方式,主要包括脱产

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其内容包

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2)劳保、福利(

6)出差伙食补助、误餐补助(10)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3)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4)计划生

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

标准的、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其相应的工资折算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1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2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

2.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2.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6.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2.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3.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

4.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 述权。

(2)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 (3)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4)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工资集体协

2.真实情况和资料的提供。

3.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草案。

4.草案的审议。

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

根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在非正常情况下对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1) 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休假期间的工资

[多选]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病假、事假) (3)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多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这些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6.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用人单位破产时的工资

在破产清算中,用人单位应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其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6)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受处分后、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新就业复员军标准。

2.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

替代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

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①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②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③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④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作必须下浮的(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⑤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的工资等。

无故拖欠,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①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延长时间的最长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

②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③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④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⑶ 经济损失赔偿从工资中的扣除: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者其他形式协商制订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3.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间的休息时间;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时间、探亲假休息⑵ 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2.非标准工作时间

a.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b.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固定的一种工时制度。 主要适用于以下人员:(1)企业高管、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员。

c.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一种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上班时间 适用于以下人员:(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1.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连续工作4小时安排一次。

2.连续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

3.公休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5.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

探亲假的期限: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6.年休假。

条件: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婚丧假。

8.女职工的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

未成年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时间限制:每日<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3

小时;但每月<36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二)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的长度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领应)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标准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

⑵ 有利准,使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准接轨,如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标准、劳动环境质量标准、高处作业标准、体力劳动强度标准等。 (2)组织和推动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

广。

(3)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工伤保险制度、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

(4)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部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各种内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等等,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危害。

(2)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3)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4)对未成年劳动者和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工在规定的健康检查中耽误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检查所需的费用,依法由用人单位负责。

(5)对劳动者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特别是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劳动。

(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履行法定执业安全卫生义务时。同时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并要求劳动者必须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执行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3)有权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造成事故

(1)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条件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拒绝权(4) 监督权

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法

3分)

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化,并将劳动纪律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主要表现在:

(1)将制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自主权。(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纪律的效力得到强化。 2.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处权的角度,对劳动纪律的运用进行必要的制约。具体表现为: (1)劳动行政部门的制约。(2)工会的制约。

(3)

最先进、最崇高的行为规范,这决定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也具有这样的特点。

2.从调整范围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纪律要广。

3.从实现道德的手段来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内心信念的力量,主

(1)主体相同。虽然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它们共同的主体都是劳动者,劳动者在遵守劳动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调整对象相同。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3)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劳动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2)直接目的不同。劳动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

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实现手段不同。

15分)

(3)费用负担不同。(4)实施原则不同。(5)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

(6)保障水平不同。

(7)经营(管理)主体不同。(8)受

于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以后逐渐被国际⑵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⑶ 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则。

(2)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 (2)用人单位补充保险。即在国家法定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提高社会保险的水平,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起来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补充保险制度。

(3)储蓄性保险。即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的情

,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缴费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最长12个月;5年不足10

年的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迁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生活补助费等。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

⑵责任具有赔偿性。 ⑶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⑷劳动者不缴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⑵

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⑶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⑷ 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

优育。

(2)实行生育保险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

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职工福利的含义

(1)享有职工福利的权利主体是本行业或本单位职工及其供养的亲属,提供职工福利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

(2)提供生活福利的目的在于改善职工生活状况或生活质量(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增强单位集体的凝聚力。

(3)职工福利的内容范围一般包括集体福利设施、生活负担,能使职工更好地投入生产和工作,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2.职工福利可以为职工解决自己难以解决的困难。

3.职工福利可以活跃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4.职工福利可以增强单位集体的凝聚力。 资本主义国家。

《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公约》和《组织权和集体谈判公约》是现在国际劳动标准的核心部分,自由结社权和集体谈判权是国际劳动标准的首要内容。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

(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2)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 (3)帮助、指导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4)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提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5)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交涉和协商的权利。 (7)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8)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工会的义务有:

(1)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5)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

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6)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

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劳动者的民主管理权的实现需要劳动者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协商和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企业管理者一方的配合。

(2)职工民主参与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

(3)虽然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有关与职

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2)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3)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

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

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⑵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⑶ 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⑵独立调查权。工会组织是群众组织,对于违反劳动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没有直接处罚权,但有要求、建议权,即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⑶要求、建议权。工会组织群众组织,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没有直接处罚权,但有要求、建议权,即要求、建议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⑷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权。

⑸参与事故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 ⑹支持举报控告权。工会有权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控告。

⑺舆论监督权。工会有权运用合法的舆论手段,监督

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

⑵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⑶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2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人民法院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们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形式口头或书面 三、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节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

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举产生

(2)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

的主要职责所在。

⑵ 检查督促正以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⑶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

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⑵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⑶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该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与当事人民主协商。

同级工会代表;企业代表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节、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2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庭的首席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1

围相同,即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不受程序约束,也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当事人仍

式,包括了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分析、判断、调解和

其相同点在于:(1)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2)都有第三者从中调和(3)都是依法进行(4)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在于:

(1)主持者不同。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节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2)遵循的程序不同。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3)调解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当事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中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3.仲裁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二)受理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审理 1.通知

仲裁庭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组成人员、时间地点。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作撤诉处理,对被撤诉缺席判决。 2.证据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

承担不利后果。 3.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原为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超过30日。) (四)法律文书生效和执行 1.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一)起诉与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2.必须是因不服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4.起诉不得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限。

5.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管辖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关系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一、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1.在仲裁庭的组成方面,特别审理程序则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特别仲裁庭审理。

2.在受理决定的作出方面,集体劳动争议的受理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

3.在处理时的期限方面,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自组成特别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注,可以延长15日。

我国《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及处理

1.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出发。

2.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没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 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有关工资报酬等合法权益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

`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情形所导致的赔偿,按照列标准实行:25%赔偿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队员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独院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内容(领会)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密切相关。如果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势必会严重损害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我国《劳动法》第103条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自考 00167劳动法复习资料[1]

自考劳动法复习资料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联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媒介,也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 11)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共同指向同一对象,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可分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的行为和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 1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3)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4)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15)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16)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17)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就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18)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中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职业。 19)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20)职业介绍机构:即职业介绍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分为境内职业介绍机构和境外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1)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22)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设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3)正式工劳动合同:按劳动者是否在编,劳动合同可分为正式工劳动合同和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工劳动合同是正式职工劳动合同的简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内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职工。

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自考劳动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1、劳动法在广义上,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7.5通过,自1995.1.1日起施行。 2、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包括:⑴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⑵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⑶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⑷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⑸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4、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⑴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⑵劳动者有享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⑶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⑷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⑸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⑹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⑺ \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我国劳动法的作用: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⑵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⑶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6、劳动法的体系是劳动法律规范的逻辑排列,劳动法学的体系则是以劳动法为基础而进行科学分析和理论概括地排列,其内容不局限于劳动法。 7、我国职业培训制度包括二大类:一类是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它又可以分为初次就业前的培训和再就业(转业)前的培训两种;另一类是在职职业培训。 8、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赖以存在的基础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方是自由劳动者。 9、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10、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的公约》。

自考劳动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自考劳动法考试试题及 答案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并在下列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A.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B.休息休假权 C.劳动就业权 D.获得报酬权 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 3.下列关于劳动就业服务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生产自救、就业训练等 B.就业服务的对象包括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及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 C.提供就业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D.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4.甲公司在新建化工生产线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其下列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 A.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 C.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新生产线上从事夜间劳动 D.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将生产线投入生产和使用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用工 之日起() A.十天内 B.十五天内 C.一个月内 D.一年内 6.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须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 者不同意续订的 B.劳动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

20174月份自学考试劳动法真题(最全)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是( ) A、瑞士 B、美国 C、意大利 D、英国 2、季某是某物业公司的水电维修工,公司安排其在国庆节期间加班3天,公司为其提供的加班待遇应当是( ) A、安排季某补休,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B、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 C、按照不低于季某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 D、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3、王某与日广电子厂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单证明王某的社会保险金一直是由观澜公司缴纳。日广电子厂以内部人员调整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社保个人账户单足以证明其与观澜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B、日广电子厂与王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C、签订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 D、观澜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4、下列选项不属于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是( ) A、参与用人单位卫生决策的权利 B、拒绝危险工作的权利 C、工伤保险权 D、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职工王某的下列劳动收入,属于工资的是( ) A、计划生育补贴 B、稿费 C、劳动竞赛奖 D、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 6、在下列人员中,适用最低工资的是( ) A、在工作时间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的职工 B、医疗期内病休的职工 C、企业内待岗的职工 D、回家乡探亲的职工 7、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属于非法用工,应当满足的条件是( ) A、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工 B、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批准招工 C、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批准且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招工 D、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过批准且经未成年人同意招工 8、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A、女职工周某在哺乳期内,但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自考劳动法学第九章笔记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1、(识)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应)集体协商的意义。 ①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总是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处于弱者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常常会受到侵害。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或以全体职工的名义与用人单位交涉,即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是逐步被接受的有效方法,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②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集体协商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表现为: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关系密切,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的商谈过程,而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集体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同时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了相对稳定的和平期间,使劳动关系得到协调稳定。 ③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 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的作用。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 3、(识)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在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每方代表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4、(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①外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⑴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 ⑵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⑶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②内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⑴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⑶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5、(识)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领)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7、(领)集体协商的程序。 ①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②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③正式进行谈判阶段;(★可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④签订集体合同。 8、(识)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07劳动法自考历年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作为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并在下列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A.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B.休息休假权 C.劳动就业权 D.获得报酬权 2.劳动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实质是() A.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B.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C.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D.劳动法律事实 3.下列关于劳动就业服务的表述不正确 ...的是() A.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失业登记、职业指导、生产自救、就业训练等 B.就业服务的对象包括有劳动力供给愿望的各种劳动者及需求劳动力的各种用人单位 C.提供就业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D.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4.甲公司在新建化工生产线投入生产的过程中,其下列行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是 () A.试运行期间,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员已经接受了专门培训,但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安排女技术员参加公司技术攻关小组并到位于地下的设备室进行检测 C.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新生产线上从事夜间劳动 D.在防止有毒气体泄漏的预警装置调试完成之前,将生产线投入生产和使用 5.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自用工之日起 ()A.十天内 B.十五天内 C.一个月内 D.一年内 6.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无须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

A.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B.劳动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D.劳动者以住所距离工作单位过远为由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制定该法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8.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经济性裁员中下列人员可以被裁减的是() A.管理层人员、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9.在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意志因素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 A.当事人意志 B.劳动者意志 C.用人单位意志 D.国家意志 10.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 ..的是() 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C.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11.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李某中秋节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 报酬不低于 ...工资的比例是() %% %% 12.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须报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形是() A.某私人餐馆招用勤杂工 B.某国有企业招用电工 C.某俱乐部招用体操运动员 D.某职业介绍所招用职员

2015年10月自考劳动法(00167)试题及答案解析[1]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1.下列法律关系中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是 A.公司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B. 在某饭店从事社会实践实习的学生与饭店问的关系 C. 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担保而发生的关系 D.某律师事务所与其聘请的助理之问的关系 2.某建筑企业用工总量为2000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 A.100人 B.200人 C. 300人 D.500人 3.国际上最早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规范是 A.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B. 英国《工厂法》 C.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 D.日本《工人赔偿法》 4.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B.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C.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从属性 5. 按照争议标的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 A. 合同争议与法律争议 B.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 C. 社会争议与经济争议 D.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6.商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加隆酒店工作,任前厅部领班。2013年3月7日,加隆酒店将空白劳动合同交予商某签字后,将该合同送到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加盖了天娇公司公章。2014年4月商某提出辞职,要求加隆酒店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l l965.45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加隆酒店与商某存在劳动关系 B.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商某虽有书面合同,但商某与加隆酒店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该合同无效 C.加隆酒店要求其员工与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未反映商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的劳动合同 D.因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 7.下列关于服务期的表述,正确的是 A.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B.在约定服务期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调整 C. 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其所提供的全部培训费用 D.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 8.下列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表述,错误的是 A.我国劳动合同终止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 B.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C.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D.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约定 9.下列关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202年7月自考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 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属于可以终止 劳动合同的是() .. A.劳动合同期满B.工资待遇约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D.劳动者违背合同期限内不生育的约定 2.按照劳动争议标的性质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 A.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B.个别争议和团体争议 C.合同争议和法律争议D.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3.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的是() A.企业规章制度B.劳动合同 C.法律法规D.集体合同 4.下列选项中的关于社会保险项目,劳动者无需 缴纳保险费的是() .. A.养老保险B.生育保险 C.医疗保险D.失业保险 5.我国确定不同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方式是() A.统一费率B.差别费率 C.浮动费率D.固定费率 6.下列选项中属于劳动合同法定条款的是() A.试用期条款B.劳动报酬条款 C.竞业限制条款D.补充社会保险条款 7.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 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是() .. A.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B.经济性裁员 C.因劳动者存在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D.非过错性辞退 的是() 8.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合法 ... 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9.安排劳动者在星期六、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工资报酬,具体比例是()

(精选)2018年4月自学考试06089《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6089)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劳动关系中,权力往往集中在 A.政府 B.员工团体 C.管理方 D.雇主协会 2、按照差异化视角的分类方法,与通用人才相适配的劳动关系契约类型是 A.激励约束型契约 B.规范合作型契约 C.交易松散型契约 D.互惠共生型契约 3、影响企业劳动关系诸多因素中最复杂、最深刻、最主要的变量是 A.政治环境 B.经济环境 C.技术环境 D.社会文化环境 4、在一切需要之中,最优先的需要是

A.生理需要 B.安全需要 C.感情需要 D.尊重需要 5、提出“通过建立各种明确的规定、条例、标准,使一切科学化、制度化是提高管理效能的关键”的学者是 A.亚当?斯密 B.弗雷德里克?泰勒 C.雨果?芒斯特伯格 D.哈罗德?孔茨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第1页(共5页) 4.现代劳动关系管理的新趋势是 A.冲突型劳动关系 B.协调型劳动关系 C.合作型劳动关系 D.对峙型劳动关系 5.组成雇主协会组织的是 A.企业法人 B.自然人 C.雇主 D.管理方 6.标志着管理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的是 A?自主型组织设计的出现B.雇员参与计划的出现 C.全面质量管理的建立 D.薪酬体系的建立 7.工会的基本职责是 A.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B.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 C?协助政府开展工作D.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经营 8.自由改革主义的代表是 A.管理主义理论 B.公共选择理论

自考劳动法案例大题

柳某于2007 年3 月入职A 公司工作,直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1 年3 月11 日,柳某就其与A 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 公司支付其2009 年度年终奖金。2012 年2 月23 日,柳某又以要求A 公司向其支付2010 年度加班费为由再次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提示,回答下列问题:(1)若柳某不服该仲裁结果,欲寻求司法救济,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2)若柳某主张其于2011 年3 月11 日第一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时效中断,其所主张的2010 年度的加班费未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持该主张,为什么? (3)若柳某提出应由A 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柳某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应该支持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终止的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受一年时效的限制,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之日起算”。柳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已明确知道其自身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柳某申请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应为2010 年12 月31 日。所以,陈某于2011 年3 月11 日提出仲裁申请是在仲裁时效起算日起一年内提出,是受法律保护的。 (3)(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

2015年10月自考劳动法(00167)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5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劳动法试卷 (课程代码00167) 本试卷共 6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o 3 .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 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法律关系中适用劳动法调整的是 A .公司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B. 在某饭店从事社会实践实习的学生与饭店问的关系 C. 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担保而发生的关系 D .某律师事务所与其聘请的助理之问的关系 2 .某建筑企业用工总量为2000 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 A .100人 B .200 人 C. 300 人 D .500 人 3.国际上最早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规范是 A .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B. 英国《工厂法》 C .美国《职业安全和卫生法》 D .日本《工人赔偿法》 4.下列关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B .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 单位之间的关系 C .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D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具有平等性也具有从属性 5. 按照争议标的的不同,劳动争议可以分为 A. 合同争议与法律争议 B .个人争议与集体争议 C. 社会争议与经济争议 D .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 6.商某于2012年9月27日到加隆酒店工作,任前厅部领班。2013年3月7 日,加隆酒店将空白劳动合同交予商某签字后,将该合同送到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并加盖了天娇公司公章。2014 年 4 月商某提出辞职,要求加隆酒店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l l965 .45 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所以加隆酒店与商某存在劳动关系 B .天娇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与商某虽有书面合同,但商某与加隆酒店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 该合同无效

劳动法自考笔记

第一章劳动法的概述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三章就业促进制度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 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七章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九章社会保险法 第十章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第十一章劳动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要点: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二、考情分析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一、新教材变动情况 2011年版《劳动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从章节体例上看,旧版(2003年版)教材一共20章,新版教材是12章。 从内容上看,新版教材删除了一些内容,比如旧教材第三章、第十四章。有些章节进行了合并和删减。有些章节是把名字进行了略微修改。 考试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二、考情分析 (一)基本情况 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满分是100分,及格线是60分,考试时间是150分钟。 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是:识记占30%,领会占40%,应用占30%。 从难度上看,劳动法课程的难度分为易、较易、较难和难四个等级,每份试卷中不同难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是2:3:3:2。 (二)题型 依据最新教材的题型示例,这门课程考试的题型有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题。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单选题相对简单一些,从历年的考试情况来看每道题目的难度不大。 多项选择题相对于单选题来讲,难度要大一些。要求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非常牢固,考核的内容大多是法条中分点列举的事项。 名词解释题考核的要点是概念。要求考生对具体的概念进行准确记忆。 简答题的难度比名词解释题大,在解答的时候,不用长篇大论,写出具体的几点就足以,考试的时候是按照具体的点来给分的。 论述题要求首先写出具体的点,然后针对每个点做分析论证。要有开头、过程和结论。这样解答得分就会比较全面。 案例分析题主要通过具体案例提出疑问,要求考生运用所学知识点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在提问设置上分点进行。 三、劳动法的考试特点 围绕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考核,由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多,考察的范围相对广泛一些,因此要求考生对具体的知识点掌握的都非常扎实。 四、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五、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在学习之前,一定要先看考试大纲。只有看了考试大纲,才能准确的把握考试的要点。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完整版请联系QQ1273114568索取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真题版2015年04月自学考试00167劳动法历年真题

绝密★考试结束前 全国2015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0167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第一部分选择题 答案请私信我或者百度搜自考一点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选项中被视为现代意义上劳动法起源的法律是【】 A.法国的《劳动保护法》 B.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英国的《煤矿业限制法》 D.德国的《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工会形式的是【】 A.行业工会 B.地方总工会 C.产业工会 D.中华全国总工会 3.下列选项中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是【】 A.事假 B.探亲假 C.婚假 D.年休假 4.下列选项中关于中国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非常任理事国 B.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C.中国已经签署了涉及劳动者基本人权方面内容的全部核心劳动标准 D.截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4个国际劳工公约【25个国际劳工公约】 第 1 页

5.下列选项中关于劳动法律事实的表述错误的是【】 A.劳动法律事实是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之一 B.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C.劳动争议判决也属于劳动法律事实 D.劳动法律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6.下列选项中关于某私营企业的行为不违反劳动法的是【】 A.不同意职工组建工会 B.以女性为由拒绝招收5名女工 C.招收2名15周岁的工人 D.辞退1名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怀孕女工 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的是【】 A.开发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品 B.按规定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 C.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技术培训 D.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 8.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患职业病职工享受的待遇是【】 A.医疗待遇 B.疗养待遇 C.安排住房 D.调换工作 9.赵某是青峰公司的员工,某休息日逛街过程中被孙某驾车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期间赵某花费医疗费若干,下列关于该医疗费用负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赵某可以要求青峰公司申报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B.赵某在得到孙某交通事故赔偿后,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C.赵某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机构不能拒绝 D.在孙某不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赵某可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然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孙某追偿 10.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务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依法订立的合同是【】 A.集体合同 B.派遣合同 C.劳动合同 D.人才租赁合同 11.王某2012年4月1日到甲公司工作。2014年5月10日王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能从事甲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提出并与王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为1万元,当地平均月工资为3000元。甲公司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 A.0.75万元 B.1.8万元 C.2.25万元 D.2.5万元 12.张某到一家,水泥厂工作,在用工时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10个月后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的下列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支付过去9个月每月2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划小过去9个月工资赔偿金 D.用人单位支付过去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3.下列选项中关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表述错误的是【】 A.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 2 页

劳动法重点法律自考本科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笔记第一部分 1 劳动法:狭义的理解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广义的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2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关系。⑵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①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②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③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④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⑤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为:①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②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单位; ③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部劳动规则。 3 我国劳动法的作用表现在:①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积极性;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③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4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①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②劳动者有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③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④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⑤劳动者有组织工会和参与权利的原则;⑥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⑦劳动者有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5 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②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基

劳动法自考复习资料

劳动法自考复习资料 自学考试《劳动法》复习资料(1)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公民的劳动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除了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可以自行支配时间的权利。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有: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4、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5、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我国劳动法体系结构:由下列法律制度组成:1、促进就业制度,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4、工资制度,5、劳动安全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7、职业培训制度,8、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9、劳动争议制度,10、监督检查制度,11、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获得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 1

原则,5、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利的原则,6、劳动者有组成工会和民主参与权利的原则,7、在劳动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8、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劳工法规:是指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为剥削工人公开使用暴力颁布的一系列血腥恐怖的“关于工资雇佣劳动的立法”。 新中国劳动立法几个阶段:1、1949,1956~建立和形成时期,2、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3、1976年至今~恢复和大发展时期。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1、基本权利,2、就业政策,3、工作条件,4、社会保障,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 、劳动关系,7、劳动管理。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6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作用:1、公约一经会员国批准~就对批准国具有约束力~未批准公约的会员国有义务向劳动局提交为什么尚未批准的报告,2、建议书供各国在制定本国劳动法律时参考,3、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明显推动作用~成为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这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向协调起着积极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名词解释及简答题教学文案

劳动法: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指调整特定劳动关系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均衡型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相差不大,能够相互制衡。 技术环境:内容包括产品成产的工序和方式,以及采用这些工序和方式所必需的资本密度(人均资本投资量)的程度,产品和工序是否容易受到新技术的影响,工作是否复杂和需要高水平的知识和技能。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经营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文化观念,是企业制度,企业精神,企业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的总和。 举证责任后果: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并在自己的主张最终不能得到证明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责任。 劳动关系:指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别于一定社会中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背景的影响。 倾斜型劳动关系:指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相差悬殊,一方在组织运行中起主要作用,并支配另一方行为。 管理方:指在生产组织中通过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职能,率领其隶属人员完成既定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广义上,管理方不仅包括企业中的各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雇主协会。 工资:劳动法中,是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能本管理: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管理,是人本管理发展的新阶段,它通过采取有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能力,实现能力价值的最大化,并把能力这种最重要的资源作为组织发展的推动力量,实现组织发展的目标以及组织创新。 集体谈判:指雇主和工会之间针对工作报酬、工作时间及其他雇用条件,在适当的时间以坦诚的态度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涉。 产生行动:指在集体谈判过程中由雇员(无论是否通过工会)或雇主以施加压力为目的,单方面引起正常工作安排暂时停止的一种活动。主要表现罢工、怠工、关闭工厂等。 全面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模式的一种,它是指整个企业共同努力来满足顾客的需要及经常性的超出顾客的期望要求,并通过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企业文化来大幅度消减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成本因素。 集体协议:指工会代表员工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沟通:就是主体之间交换信息的过程,﹤在劳关中﹥特指管理方向员工及其组织传达信息的过程。 共同协商:指资方为协调与员工的关系而在指定决录之前,先征求员工的意见或态度,但是不需要征得员工或其代表同意的决录程序。 雇主协会:是由雇主组成,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并努力调整雇主与雇员以及雇主与工会之间关系的组织。 企业管理模式:是指管理方对待雇员和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参考原则,是管理方的行动指南。工会: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 劳资合作:是指工会与管理方寻求实现共同利益的一种方式。 社会倾销: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劳动力市场的差别,将本国的就业机会转移到国外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加班加点:即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意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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