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_贫困瞄准_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_贫困瞄准_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_贫困瞄准_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贫困瞄准”

: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吴本健,马九杰,丁 冬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北京100872

) 摘 要:

扶贫贴息贷款是对农村信贷市场的一种人为干预,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扭曲。自扶贫贴息贷款制度实施以来,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其他部门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文章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以及不同贴息方式对贷款质量、贫困瞄准等的影响,

然后利用武陵山区某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与运行的动态数据进行了案例分析。研究发现,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模式由利率管制转向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拥有更大的决策自主权、采取贷款偿还后向借款农户直接贴息的方式之后,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增加,

金融机构寻租问题得到初步缓解,贷款质量有所提升,但是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受到排斥、贫困瞄准目标偏离等问题依然存在。文章的政策含义是:在深化贴息贷款市场化和分权化改革的同时,应切实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关键词:

反贫困;贴息贷款;贫困瞄准;农村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F3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952(2014)08-0106-13

收稿日期:2014-03-2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02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8AJY0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3CJY08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71103189);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12XNI008,13XNH148

)作者简介:吴本健(1986-)

,男,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九杰(1967-)(通讯作者),男,山东郯城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丁 冬(1987-)

,男,山东栖霞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 ①2001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布实施《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7月,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一、引 言

自1

986年我国开始实施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以来,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其他部门对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系进行了多次改革。①

2007年,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国农业银行为发放主体、按“到户贷款”和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与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两部分进行操作的扶贫贴息贷款体系,扶贫贴息贷款在总的扶贫资金中已占到55.9%。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似,

我国的扶贫贴息贷款面临“难以到达目标穷人”和“还款率低”两大突出问题。于是,2008年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又颁发了《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

,进一步将扶贫贷款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省,其中“到户贷款”的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扶贫贷款的发放由任何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到户贷款”按年息5%、“项目贷款”按年息3%给予贴息。然而,

·

601·第40卷第8期财经研究

Vol.40No.8

2014年8月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ug

.2014 

基层扶贫部门仍反映了改革后的扶贫贴息贷款机制在现实运行中的不少问题。例如,新疆柯坪县扶贫办(2011)的调查显示,由于金融机构的商业化运行,建档立卡在册穷人的获贷率低;同时,贴息对象过于狭窄,难以覆盖一些刚刚脱贫但仍需要给予贴息的农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2009)的调研也显示,政策性贷款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依然没有解决,造成绝对贫困农户的获贷比例偏低,2008年全区获得“到户贷款”的10.5万贫困农户中只有3.17万绝对贫困户,占30.2%,有的县还不到10%。可见,改革后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所预期达到的目标与其实际运行绩效存在较大差距。

国内外学术界对扶贫贴息贷款的研究从未间断过,

只是在不同时期研究的着眼点和范围有所不同。已有文献对扶贫贴息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扶贫贴息贷款效果的质疑,主要体现在“利率限制与补贴的利益主要被当地的‘精英’所攫取”、“还款率低”、“单笔贷款的额度变大”等方面(Gonzalez-Vega,1984;Hoff和Stig

litz,1990;Buttari,1995;杜晓山,1995;Martins和Villanueva,2006)。尽管利率限制与补贴存在一系列问题,但是扶贫(扶弱)贴息贷款在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还是很普遍的(杜晓山,1996;吴国宝,1996;Swinnen和Gow,1997)。二是扶贫贴息贷款的制度创新,主要体现在对扶贫贴息贷款进行合理的机制设计与制度创新,以期解决扶贫贴息贷款存在的问题(吴国宝,1997;郭昭阳,2011)。在扶贫贴息贷款的制度创新上,学者们强调对制度外部环境和执行过程的控制,主要从“区分贴息贷款的经济功能和非经济功能、建立责权明晰的管理机制、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强化政银协调沟通机制、丰富扶贫贴息贷款的信贷品种、建立农业产业保险制度”等方面讨论了如何实现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问题(杜晓山,1995;吴国宝,1997;郭昭阳,2011)。对于扶贫贴息贷款的制度设计本身,虽然实务界进行了不少尝试和探索,但理论界却鲜有研究。有研究指出,

在扶贫贴息贷款的运行过程中,发放主体、补贴方式、贷款期限、缔约方式、政府廉洁情况等对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和“违约率”具有显著影响(吴国宝,1997;Saha和Thampy,2006;Zia,2008);也有文献探讨了农业银行、信用社等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扶贫贴息贷款模式、适用性、效果等(马九杰,2004)。然而,上述研究只是指出不同贴息方式对扶贫贴息贷款“贫困瞄准”可能产生的作用,但没有利用动态数据进行系统分析。本文试图对我国2006年试点、2008年全面推行的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改革进行评估,讨论改革前后不同管理制度、不同贴息方式的“贫困瞄准”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扶贫贷款管理制度安排、贴息方式选择与“贫困瞄准”:理论框架

扶贫贴息贷款政策试图纠正农村信贷市场失灵,

但对其人为干预也可能导致信贷市场扭曲。扶贫贴息贷款的不同制度设计与安排将会影响其扶贫效果,贴息方式不同,其“贫困瞄准”的效果便会不同。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改革(2006年开展试点、2008年在全国全面推行)试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来提升“贫困瞄准”效果:(1)将“到户贷款”的管理权限和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县,县域可以自主确定贴息时间、贴息对象和承贷主体等;(2)规定到户贴息比例,强调“到户贷款”重点投向贫困户,确保贫困户受益,“项目贷款”带动贫困户;(3)将扶贫贷款实行的优惠利率改为固定贴息利率;(4)降低每笔贷款补贴的额度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5)规定到户的贴息比例高于到项目的贴息比例。那么,改革前后的扶贫贴息贷款在“贫困瞄准”上有何变化?到底哪种贴息方式影响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 我们可以从贴息额度的控制、

贴息时间的选择以及贴息对象的选取等方面区分我国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方式(见表1)。2008年在全国全面推行的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改革在贴息

·

701·吴本健、马九杰、丁 冬: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贫困瞄准”: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方式上正是从这几个方面开展的。贴息方式的差异不仅会引起扶贫贴息贷款偿还情况的差异,

也会导致扶贫贴息贷款在“贫困瞄准”方面的差异。表1 扶贫贴息贷款贴息方式

贴息方式

利率与

贴息额度

固定利率(设定优惠利率,如3%),扶贫贷款利率倒挂,超过设定利率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补

贴(类似于“管制利率”

)固定贴息金额,国家按固定的比例(如3%)进行补贴(类似于“市场化利率”)贴息时间还款之后贴息(事后贴息)

还款之前贴息(事前贴息)贴息对象

金融机构借款者

一)贴息额度控制与扶贫贴息贷款的问题分析 自2

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推进商业化和股份制改革,大型国有银行纷纷撤离农村和县域地区,

从而被动地促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供给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因此,在利率管制放开(允许利率浮动或者利率市场化)①之后,农村金融供给的垄断者面临两种策略选择:一是将利率

浮动至一个较高水平以维持垄断利润;

二是对不同的信贷契约进行价格歧视以获取最大收益。然而,由于涉农主体的分散性、差异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农村信贷供给的垄断者并不能坐收垄断利润,

从而选择对不同的信贷契约进行价格歧视,因此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信贷契约可以看作是不完全信贷契约(马九杰和吴本健,2012)。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由于农业风险较高(同时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金融机构根据风险定价原理实行的是差别利率政策,涉农贷款可以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管制,对穷人的贷款利率要高于对富人的贷款利率。扶贫贴息贷款实质上是政府扶贫部门强制要求金融机构对穷人实行优惠利率,

即对穷人的贷款利率低于对富人的贷款利率(IC>

IV,IC表示对富人的贷款利率,IV

表示对穷人的贷款利率),即存在利率倒挂。倒挂程度(对穷人贴息之后,穷人比富人少支付的单位贷款利息额

度)可以用ΔI=IV-I

来刻画。而金融机构发放、管理、收回贷款以及控制贷款风险等都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假定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贷款的风险管控成本是不同的,设金融机构控制穷人

贷款风险的成本为CV,控制富人贷款风险的成本为CC,且CC<CV。金融机构根据两类客户的风险和规模特性,

对富人和穷人采取不同的利率,将信贷资源分配给两类客户的份额分别为p和1-p(

马九杰和吴本健,2012)。金融机构通过客户选择与利率决策实现预期收益最大化,即:Max p[f(RC,IC)-ICQC-CC]+(1-p)[f(RV,IV)-IV

QV-CV]s.t.CC≥CV-ΔIf(

RV,IV

) CV≥CC+ΔIf(RC,IC) RC≥CV 

RV≥CC

(1

)(2)(3)(4)(5)其中:

f(

RC,IC)=λ(RC-IC)×g(QC)+(1-λ)×Wf(

RV,IV)=γ(RV-IV)×g(QV)+(1-γ)×W(6)(7

)其中,Q表示贷款额度,W表示抵押品价值,p表示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富人的份额;λ表示富人的还款概率,衡量富人客户的贷款风险;γ表示穷人的还款概率,

衡量穷人客户的贷款风险。·

801·2014年第8期

①自2

013年7月以来,央行已经完全放开贷款利率限制。

g(

Q)为利益分配函数,反映Q单位资金投入到项目中所获得的超额收益在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分配情况。激励相容约束和参与约束条件中只有式(2)和式(4)是紧的,由此可得:①γ=-QV1-p()

ΔIpg QV()+1-g 

p()QV()(8) 式(8)刻画了贴息导致的利率倒挂程度(ΔI)与借款者还款率(γ)

之间的关系。由式(8)可知,ΔI与γ负相关。② 1.

贴息贷款利率固定、承贷银行的积极性与贷款质量 在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改革之前,

政府扶贫部门往往要求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对穷人贷款的利率要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借款者面临的贷款利率是固定的),即利率倒挂且固定,也

即式(8)中ΔI=IV-IC

小于零且是外生的(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商定)。由式(8

)可知,利率倒挂越严重(ΔI越大),借款者还款率越低,贷款违约率越高。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利率差额越大,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概率就越大,违约率也就越高;二是由于存在利率倒挂,承担扶贫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利率收益不能覆盖贷款成本,且疏于监管;三是金融机构认为扶贫贴息贷款隐含着政府担保,出现不良贷款可能被核销;四是借款农户也可能认为以优惠利率获得的贷款是扶贫性质的,存在可以不还款的认知。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1:

在存在利率倒挂、扶贫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贴息不能熨平扶贫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则金融机构缺乏发放和管理贷款的积极性,导致扶贫贷款供给不足,

并且利率倒挂越严重,贷款违约率就越高,贷款质量也就越差。 2.

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富人寻租与贫困瞄准目标的偏离 在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改革之后,

贴息贷款的利率趋向市场化,借款者面临的利率是市场化利率减去一个固定的利率水平(如3%)。此时,Δ

I是内生的,金融机构可以将ΔI限定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以降低穷人的违约率(γ)、控制贴息贷款风险。由式(8)可知,金融机构将资金贷给富人的份额(p)对利率倒挂程度(ΔI)和穷人贷款违约率(γ)具有调节作用。因此,在扶贫贷款利率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通过调节利率控制风险的作用有限,它们会通过增加贷给富人的资金份额(p)来降低穷人贷款违约率(γ)、提高扶贫贴息贷款质量。这就为富人寻租提供了条件,同时导致穷人面临信贷配给,扶贫贴息贷款客观上就出现了“贫困瞄准”

目标的偏离。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2:

在贴息贷款利率趋向市场化的情况下,贷款违约率会降低,但出现富人寻租问题,同时金融机构会将较多的贷款发放给富人而对穷人进行配给,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发生偏离。

推论:

无论是“利率固定”还是“利率市场化”,只要穷人面临的利率低于富人,除非花费很高的监督成本,否则就会存在富人寻租、搭便车的问题。如果贴息贷款的利率固定,则还会导致扶贫贷款供给不足、贷款违约率高、贷款质量差等问题;而贴息贷款的“利率市场化”又会引发金融机构主动将较多的贷款配置给富人而对穷人进行配给,从而偏离“贫困瞄准”目标。因此,在扶贫贴息贷款制度改革之后,单从贴息额度这个角度来看,贷款质量应该能够得到明显提高,但“贫困瞄准”目标偏离会更加严重。

·

901·吴本健、马九杰、丁 冬: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贫困瞄准”: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①②由于式(2)和式(4)是紧的,CC=CV-ΔIf(

RV,IV),RC=CV,将两式代入金融机构的最优化问题,对IV求导并令其等于零,即可得到:p=

QV+γg(QV)QV+γgQV-ΔIγgQV,或者ΔI=-(1-p)[γ

g(QV)+QV]rpgQV。由式(8)可知,IV与γ正相关,但由于存在利率倒挂,ΔI=IV-IC≤0,

因此ΔI与γ负相关。

二)贴息时间选择与扶贫贴息贷款的问题分析 为了激发金融机构参与扶贫贷款发放的积极性,

可以让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利率对扶贫贷款进行定价(即利率市场化),而政府对借款农户给予利息补贴。对农户给予利息补贴,可以在贷款发生前或发生时,

也可以在农户偿还贷款、结清利息之后;可以按照固定贴息率,也可以按照某一设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差额。不同的贴息方式会对扶贫贷款质量、“贫困瞄准”等产生不同的影响。 1.

事后贴息、贷款质量与“贫困瞄准”目标的被动偏离 在扶贫贷款利率市场化后,

对农户进行事后贴息,是在整个贷款过程完成、贷款偿还、结息之后再对贷款利息进行补贴。事后贴息要求农户只有偿还贷款才能获取补贴,从而能够促使借款贫困农户按时还款结息,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扶贫信贷风险,提高了扶贫贷款质量。然而,事后贴息同时会使扶贫贴息贷款制度被动地排斥贫困群体。由于利率市场化且事后对借款人贴息,穷人和富人面临相同的融资价格(利率)。假定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有限,当富人(C)和穷人(V)都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面临贷款给谁的选择。金融机构向贫富不同的客户发放贷款的风险和成本是不同的。

假定在贷款开始时,

金融机构向富人和穷人提供的贷款利率相同,设为I,贷款额度分别为QC和QV。每类客户借款的效用为Ui=Rif(Qi)-Ωi(i=C,V),设效用函数为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U′>0,U″<0;金融机构为每类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收益为πi=Ωi-QiI。其中,f(

Qi)为每类客户的生产函数,Ωi表示每类客户的预期偿还额度(即金融机构考虑信用风险后的预期收回额度),Ri表示每类客户的总产出利润率(未考虑财务成本)。一般认为,富人的总产出利润率和预期还款额度均高于穷人,即RV<RC,ΩV<ΩC(马九杰和吴本健,2012)。这会影响金融机构的客户选择和贷款结构。两类客户群体贷款进行生产,

获得的效用分别为:UC=RCf(

QC)-ΩCUV=RVf(

QV)-ΩV(9

)(10

) 假设在考虑不同客户的风险特性后,

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分配给富人和穷人的份额分别为β和1-β。金融机构选择客户,

做出贷款决策,以实现收益最大化,即:Maxβ[RCf(QC)-QCI-UC]+(1-β)

[RVf(QV)-QVI-UV]s.t.UC≥0 UV≥0

 UC≥UV-ΔRf(

QV) 

UV≥UC-ΔRf(

QC)(11)(12)(13)(14)(15

)其中,式(12)和式(13)为两类客户的信贷契约参与约束条件,式(14)和式(15

)为激励相容约束条件。

在4个约束条件中,只有式(13)和式(14)是紧的,则有UV=0,UC=UV-ΔRf(

QV),将其代入式(11),对QC求导并令其等于零,可得I=RCf

′(QSBC),其中QSB

C为金融机构对富人的实际供给额度。而由于RCf

′(Q*C)=I,其中Q*

C为富人的需求额度(或市场出清时的额度),显然QSBC=Q*

C,表明金融机构对富人的贷款供给额度与富人的需求额度一致,不存在信贷配给。同理,QSBV<Q*V,

①表明金融机构对穷人的贷款供给额度QSBV小于穷人的需求额·

011·2014年第8期

①由于式(13)和式(14)是紧的,UV=0,UC=UV-ΔRf(

QV),将两式代入式(11),对QC求导并令其等于零,可得:I=RV

-β1-β

ΔR()f′(QSBV

)。而由于RVf′(Q*V)=I,有f′(Q*V)<f′(QSBV),从而QSBV<Q*

V。

度Q*

V,从而存在信贷配给。可见,当贷款利率相同时,穷人将面临信贷排斥问题。

正是由于金融机构排斥贫困农户,

穷人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而事后贴息是对那些取得了贷款并偿还了贷款的农户给予补贴,因此,事后贴息可能并不能保证贴息资金真正用到穷人身上,导致政府扶贫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因金融机构对穷人的信贷排斥而发生被动偏离。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3:在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后,对农户事后贴息将激励借款农户还款、提高贷款质量,但由于金融机构对穷人存在信贷排斥,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会发生被动偏离。

推论:

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可以增强金融机构承担扶贫贴息贷款的积极性,对农户事后贴息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纠正富人寻租问题。

2.

事前贴息、富人寻租与“贫困瞄准”目标的偏离 利率市场化后,

如果对农户事前贴息,只要贷款就能得到利息补贴,而与其是否偿还无关,那么扶贫贴息贷款具有的特性(如政府隐性担保)可能诱发借款农户不偿还贷款;同时,事前贴息相当于农户按优惠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从金融机构借款,可能诱发富人寻租,挤出贫困农户;由于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承担扶贫贷款、自主进行利率定价,因此它们会存在对穷人的信贷排斥问题,导致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发生偏离。 命题4:

在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后,对农户事前贴息将减弱农户还款激励,同时可能引发富人寻租,挤出穷人,导致“贫困瞄准”目标发生偏离。 (

三)贴息对象选取与扶贫贴息贷款绩效 在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

金融机构贷款决策自主权扩大后,需要对借款的贫困农户给予贴息。虽然贴息对象最终是穷人,

但在具体操作中,贴息资金可以直接补贴给穷人(事前或者事后),也可以补贴给承担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事前或者事后),金融机构再以低息向穷人提供贷款而使穷人受益。贴息对象不同、贴息时间不同,扶贫贴息贷款的绩效以及扶贫效果就会不同。

1.

如果直接对农户贴息,应选择事后贴息 如果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贷款对象,

即金融机构按现行市场利率对穷人发放贷款,经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核补给贷款对象,在贴息时间上可以选择事后贴息或者事前贴息,

那么如前所述,与事前贴息相比,事后贴息可以激励借款农户按期还款,避免富人寻租,因而应选择事后贴息方式。

利率市场化后,

贫困农户申请扶贫贴息贷款,将面临现行的市场利率,设为IV

,扶贫部门事后会对借款农户给予贴息率为IS

的补贴。设借款农户的还款率为PH。此时,金融机

构自主确定是否发放扶贫贴息贷款、信贷供给和利率。由此,当事后直接贴息给穷人时,穷人的效用函数为:

UVV=RVf(

Q)-PHQ(1+IV)-(1-PH)C+QIS

(16)其中,RV表示投资回报率,f(

Q)表示生产函数,Q表示穷人借款额度,C表示违约成本。 但需要指出的是,

对穷人进行事后贴息,贫困农户从银行借款时面临市场利率IV。①

部分贫困农户可能会觉得利率较高,或者事先无法筹集足够资金,从而放弃申请扶贫贷款(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受到抑制),导致信贷市场出现价格配给问题(Friedman,1990)

,扶贫贴·

111·吴本健、马九杰、丁 冬: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贫困瞄准”: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①还款之后才将贴息发放给穷人,

因此借款时穷人面临的利率是现行的市场利率。

息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发生被动偏离。

2.

如果贴息资金补贴给金融机构,应选择事前贴息 如果将贴息资金补贴给金融机构,

即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扣除财政贴息率对穷人发放贷款,经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补给金融机构,那么金融机构要以低于市场利率的利率向贫困农户发放贷款。此时,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存在差额,从而导致富人寻租、挤出穷人,还会出现低利息贷款所引发的违约率高的问题。 针对补贴给金融机构,

贴息时间不同,影响也不同。如果事后贴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从农户贷款开始到财政贴息到账期间的贴息率(IS),①这将制约金融机构扶贫贷款供给的积极性;如果事前贴息,金融机构扶贫贴息贷款的供给意愿会增强,供给数量增加。相比而言,针对补贴给金融机构,应选择事前贴息方式。

如果事前补贴给金融机构,

要求金融机构按较低利率发放贷款,则穷人面临的利率为IV

-IS。此时,

金融机构对穷人的价格配给问题有所缓解,穷人的效用函数为:UVB=RVf(

Q)-PLQ(1+IV-IS

)-(1-PL)C(17)其中,RV表示投资回报率,f(Q)表示生产函数,Q表示穷人贷款额度,C表示违约成本,PL表示贷款农户还款率。

3.

补贴金融机构与补贴借款农户相比,应选择直接补贴农户 由式(16)和式(17)可知,当Q≥QIV+C②时,UVV≥UVB。③也就是说,当穷人的融资成本与其违约成本之和小于或等于贷款额度时,直接贴息给农户(事后)给其带来的效用要大于贴息给金融机构(事前)。因此,在选取贴息对象时,尽可能选择直接贴息给借款农户(事后)。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命题:

命题5:

在选择扶贫贴息贷款贴息对象时,直接补贴给农户的效果更好。 命题6:

在贴息时间选择上,如果直接贴息给农户,则选择事后贴息的效果更好;如果贴息给金融机构,则选择事前贴息的效果更好。

三、经验证据:一个县域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改革的案例分析

为了提高扶贫效果,增强贫困地区农户的信贷可得性,增加农民的发展机会,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我国分别在2001年、2006年、2008年对扶贫贴息贷款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H省A县是2006年的改革试点县之一。2007年H省下发了《

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做好信贷扶贫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项目对象、相关部门职责、金融机构确定、贴息率、贴息方式、申请程序、公示制度等作出规定。关于贴息方式,《办法》规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将贴息资金核补给金融机构,也可以直接补贴给贷款对象。我们将主要对改革前后A县的扶贫贴息方式及相关制度变化对“贫困瞄准”效果的影响进行观察和实证分析。

一)A县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机制与管理办法改革 A县有四种财政贴息贷款项目:

创业促就业贴息、农业综合部门贴息、专项贴息和扶贫·

211·2014年第8期

①②③在贫困农户获取贷款并偿还之后,

金融机构才能获得政府贴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明晰,

穷人缺乏合格的抵押品,其贷款方式一般为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因此Q≥QIV+C在现实意义上是成立的。

用式(

17)减去式(16)即可得到。

扶弱贴息。随着国家和省扶贫贴息管理体制和办法的改革,A县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自主权扩大。对于到户贷款,按照国家和省的改革规定,A县2008年开始制定新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具体办法,并从2009年按照新的运行机制执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改革内容主要涉及承办金融机构选择、贫困户确定、贷款类型、申请流程、额度、期限、贴息对象、时间、贴息率和贷款利率、扶贫部门职责等(见表2

)。表2 改革前后A县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机制动态变化

项 目

改革前

改革后

承办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愿意参与扶贫工作的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贫困户确定放贷主体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放贷主体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自主选

择放款对象,扶贫部门根据申请选择贴息对象贷款方式担保贷款、信用贷款

只能是担保贷款

流程

农户申请→乡镇审核并推荐→金融机构和扶贫部门审定→公示→贴息后贷款发

放→贷款收回

“建档立卡”农户申请①→乡镇审核→县办审定→

公示→金融机构贷款发放→贷款收回→直补到户

贷款最高额度2万元5万元

贷款期限1-3年

1-3年(贴息期限一般为1年)贴息对象金融机构(农业银行)

借款农户

贴息时间事前贴息(审批通过之后立即贴息)

事后贴息(偿还贷款之后凭利息结算单获取贴息)

,直补到户(银行卡/银行存折)贴息率

与贷款利率

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贴息期内按5%年贴息率贴息,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自主决定(贫困农户面临的实际利率是银行贷款市场利率扣除财政贴息率)

由表2可知,

A县扶贫贷款在改革之后发生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变化:(1)贴息对象由原来的“金融机构”变为现在的“借款农户”;(2)贴息时间选择由原来的“事前贴息(审批通过之后立即贴息)”变为现在的“事后贴息(偿还贷款之后凭利息结算单获取贴息)”;(3)贴息额度控制由原来的“

固定贷款利率”变为现在的“固定贴息额度”,利率倾向于市场化。这些变化与理论部分的讨论是契合的。

二)A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变化对“贫困瞄准”的影响 改革前后A县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特别是贴息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主要体现在贴息额度控制、贴息时间选择和贴息对象选取上。在贴息额度控制上,由原来的利率固定转变为利率市场化;

在贴息时间选择上,由事前贴息转变为事后贴息;在贴息对象选取上,由贴息给金融机构转变为直接贴息给农户。这些改革将影响扶贫效果。我们将主要利用改革前(2007年和2008年)和改革后(2010年和2011年)

的相关数据资料,对贴息方式动态变化及其对扶贫贷款绩效的影响进行分析。由于2009年是贷款管理制度改革的过渡期,加上临时增加了专项贴息和创业促就业贴息,因此当年扶贫部门并没有具体数据。

1.

改革后扶贫贷款额度增加,富人寻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但“贫困瞄准”偏离问题呈现强化趋势

1)改革后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有所提升,扶贫贷款的笔数和额度都有所增加。·

311·吴本健、马九杰、丁 冬: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贫困瞄准”: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①虽然在机制设计中要求是“

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但是由于穷人获得信贷的概率较小,而每年每个县域都有一个贴息额度,为了把贴息额度用完,在实际执行中只要是农业户口的都可以申请小额贷款的扶贫贴息。

2007年发放到户贴息贷款1 417万元,共403笔;2008年发放到户贴息贷款1 944万元,共538笔;2010年发放到户贴息贷款2 291万元,共557笔;2011年发放到户贴息贷款4 472万元,共954笔(含妇女创业贴息贷款275笔)。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扶贫贴息贷款的市场化运作对金融机构参与扶贫贴息贷款有一定的激励作用,它们的参与积极性有所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命题1和命题2。

2)富人寻租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虽然改革后每笔贷款的平均规模增加,有偏向稍高收入农户的倾向,但是从贷款服务深度(平均贷款规模与当年农民纯收入的比例)

来看,这种偏离似乎并不严重。贷款服务深度越小,说明对穷人的渗透越强。A县2007年、2008年、2010年和2011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 102元、2 490元、3 

243元和3 

898元,贷款服务深度分别为16.73、14.51、12.68和12.03。可见,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相比,

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增加并不快。同时,从贷款服务深度来看,可以认为利率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富人寻租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命题3及其推论和命题4。

3)“贫困瞄准”偏离问题呈现强化趋势。由于贴息对象是借款农户,而且是事后贴息,只有贷款结息后才能得到补贴。而银行拥有贷款审批自主权,它们可以自主选择贷款农户。此时,银行往往出于风险方面的考虑,不愿向低收入贫困农户贷款,从而穷人受到信贷排斥。同时,利率由银行根据实际借款人的情况自主决定,借款农户需先垫付利息,而后才能得到补贴;此外,借款农户还要支付担保费,从而增加了实际借款费用。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低收入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

正是由于银行的信贷决策自主权增加,

低收入贫困农户受到排斥,贫困农户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

而扶贫部门要将贴息资金用出去,只能对那些从银行贷到款的农户给予贴息,由此可能导致扶贫贴息贷款政策与扶贫扶弱的目标有所偏离。从A县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倾向。

一是改革后每笔贷款的平均规模增加。改革前的2

007年和2008年每笔贷款的平均规模为3.57万元,改革后的2010年和2011年每笔贷款的平均规模则为4.51万元。贷款规模增加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贷款对象更偏向收入稍高的农户。

二是非农行业贷款占比有所增加。虽然H省颁发的《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扶贫到户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扶持贫困户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但是在4年2 452笔扶贫贴息贷款中,90%以上的贴息对象在从事非农行业。其中,改革之前两年(2007年和2008年)贴息对象从事非农行业的比重分别为92.80%和91.08%,而改革之后两年(2010年和2011年)则分别为94.08%和93.80%(见表3)。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贴息给农户+事后贴息”

的方式依然存在“贫困瞄准”偏离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命题1、命题2、

命题3、命题5、命题6及推论。 2.

改革后扶贫贴息贷款不良率降低,贷款质量提高 在2 452笔扶贫贴息贷款中,逾期率为2.04%,截至2012年7月,坏账率为0.53%。改革后违约率明显下降(见表4)。2007年(改革前)逾期率为1.62%,截至2012年7月,坏账率为0.36%,而到2011年(改革后)这两个值分别为0.73%和0.00%。这表明,改革之后贴息方式的变化使扶贫贴息贷款违约率下降。这与本文的命题1、命题2和命题3一致。其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一是扶贫贴息贷款运作的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机构对贷款农户的筛选自主权增加,从而收入更高、从事非农行业的农户获得贷款的可能性更·

411·2014年第8期

大,而这些农户的违约率可能更低;二是由于改革之后采取“贴息给农户+事后贴息”的方式,

借款农户只有偿还了贷款、拿到银行出具的利息结清单才能获得贴息,而且贴息直接从财政账户划到借款者在银行的个人账户,这将激励借款农户积极还款,从而违约率下降。

表3 A县改革前后财政贴息贷款贴息对象从事行业分布情况

贴息对象从事行业

改革前

改革后

2007年2008年

2010年

2011年笔数

比重(%)笔数比重(%)笔数比重(%)笔数比重(%)涉农

行业

种植业4 0.99 6 1.12 6 1.08 6 0.63养殖业

22 5.46 22 4.09 12 2.15 37 3.88农产品加工6 1.49 12 2.23 9 1.62 9 0.94农业技术开发0 0.00 0 0.00 0 0.00 1 0.11农产品销售

4 0.99 8 1.49 8 1.44 6 0.63非农行业

主要为商业和服务业

374 92.80 490 91.08 524 94.08 895 

93.80

合计

403 

100.00 

538 

100.00 

557 

100.00 

954 1

00.00 数据来源:

根据A县扶贫办、财政局提供的数据整理,下表同。表4 A县改革前后财政贴息贷款偿还与违约情况

贷款偿还情况

改革前

改革后

2007年2008年

2010年

2011年笔数

比重(%)笔数比重(%)笔数比重(%)笔数比重(%)提前还款11 2.73 12 2.23 18 3.23 21 2.20按期还款375 93.05 498 92.57 528 94.79 926 97.06逾期①

10 2.48 22 4.09 11 1.97 7 0.73坏账(截至2012年7月)

7 1.74 6 1.12 0 0.00 0 

0.00

合计

403 

100.00 

538 

100.00 

557 

100.00 

954 1

00.00 3.

金融机构对贫困农户慎贷,导致小额信贷贴息资金预算额度难以用足 由于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更趋市场化,

金融机构在选择贷款农户和利率定价方面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而金融机构往往对贫困农户贷款缺乏积极性,又由于只有贷到款且已偿还贷款的农户才能获得贴息,贴息贷款计划、利息补贴额度难以用足。事实亦如此。2010年,A县申报的扶贫贴息资金为120.39万元,实际审批资金也为120.39万元,

占整个地级市区的15%。在2010年的557笔小额信用贴息贷款(到户贴息贷款)中,贴息支出金额为119.06万元,剩下的1.33万元贷给了小企业。2011年,A县核定的扶贫贴息资金为231.45万元,而954笔贴息贷款共支付贴息资金194.05万元,余下的被用于扩充县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

·

511·吴本健、马九杰、丁 冬:扶贫贴息制度改革与“贫困瞄准”:理论框架和经验证据

①这里的逾期是按照贷款期限和实际贷款天数计算确定的。

由于A县扶贫贴息贷款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

贴息方式三个维度的改革是同时进行的,

现有的动态数据很难严格区分到底是哪一个维度的改革对改革前的某一具体问题发挥了作用。但是在改革前后A县的扶贫贷款实践中,不同贴息方式所产生的扶贫贴息贷款绩效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命题1至命题6以及推论。

可以认为,

目前A县的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模式是在现有农户金融行为的基础上做出的一个次优安排。在改革之前,

扶贫贴息贷款违约率较高,为了确保贴息资金有效、可持续运行,扶贫部门进行了机制创新,采取了“事后贴息给农户”的方式。但是在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下,

穷人一般会被正规金融机构所排斥,也难以被扶贫贴息政策所惠及,从而导致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发生偏离。因此,县域扶贫贴息贷款运行机制的设计实质上是在“贫困瞄准”和“控制违约率”两者之间进行权衡。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与讨论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探讨了扶贫贴息贷款的利率管制模式、

利率市场化模式以及不同贴息方式对贷款质量、贫困瞄准等的影响,并基于武陵山区某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与运行的动态数据进行了案例分析。

本文研究发现:

(1)在存在利率倒挂、扶贫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的情况下,如果政府贴息不能熨平扶贫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差额,则金融机构缺乏发放和管理贷款的积极性,

导致扶贫贷款供给不足,而且利率倒挂越严重,贷款违约率就越高,贷款质量也就越差。(2)在贴息贷款利率趋向市场化的情况下,贷款违约率会降低,但引发富人寻租问题,同时金融机构会将较多的贷款发放给富人而对穷人进行配给,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发生偏离。(3)在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后,对农户事后贴息将激励贷款农户还款,提高贷款质量;但是由于金融机构对穷人存在信贷排斥,扶贫贴息贷款的“贫困瞄准”目标会发生被动偏离。(4)在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市场化后,对农户事前贴息将减弱农户的还款激励,同时可能引发富人寻租、挤出穷人,导致“贫困瞄准”目标发生偏离。(5)在选择扶贫贴息贷款贴息对象时,直接补贴给农户的效果更好。(6)在贴息时间的选择上,如果直接对农户贴息,则选择事后贴息的效果更好;而如果对金融机构贴息,则选择事前贴息的效果更好。

总之,

在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模式由利率管制转向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拥有更大的决策自主权以及采取贷款偿还后向贷款农户直接贴息的方式之后,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增加,富人寻租问题得到初步缓解,贷款质量提升,但是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受到排斥、“贫困瞄准”目标偏离、

贴息预算资金使用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 当然,基于农村金融供给市场的垄断性假设,本文仅考虑了信贷供求双方的单期契约问题,而且仅刻画了约束条件下的农村金融机构收益最大化、农户参与约束问题,而并没有将信贷供求双方的多期契约问题(动态均衡)、农户信贷决策(在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间选择)等纳入到理论分析中,这将成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

二)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

1.

对于贴息贷款政策,应坚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市场化和分权化改革方向,继续完善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自主权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

611·2014年第8期

2.

对于扶贫贴息贷款的具体运行机制,应采取“固定贴息额度(市场化利率)+事后贴息+贴息给借款者(

穷人)”的贴息方式。但是由于这种贴息方式还可能引发“贫困瞄准”目标偏离、富人寻租等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

固定贴息额度(市场化利率)会影响承贷银行的积极性,甚至会引发贴息资金使用不足的状况。因此,一方面,金融机构要设计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信贷员努力了解农户的信贷风险与贫困状况,

以便于扶贫贴息贷款在反贫困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推进扶贫管理制度的分权化改革,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自主权,鼓励其将贴息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设置或充实专门针对贫困人口的风险保证金、担保基金等,帮助金融机构化解贴息贷款的信用风险,提升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意愿,增加对贫困农户的信贷供给,进而提高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

第二,

由于存在信贷配给问题,事后贴息会引发“贫困瞄准”目标发生被动偏离,因此需要结合产业扶贫开发政策,

通过供应链金融、抵押品创新等手段,切实提升贫困农户的信贷可得性,缓解信贷配给,提高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对贫困农户的包容性。

第三,

贴息给借款者会引发富人寻租、合谋等问题,因此应当对借款者建立一个动态监测体系,以便于扶贫贴息贷款更好地服务于穷人。 第四,鉴于目前贫困农户银行贷款可得性较低的事实,要防止因信贷可得性差异而拉大贫富差距,激励获得贷款的农户发挥对受到信贷排斥贫困农户的带动与渗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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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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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t loan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8,87(2):498-527.Anti?poverty Subsidized Credit Reform and Poverty 

Targeting:Theoretical Framework and Emp

irical EvidenceWU Ben-jian,MA Jiu-j

ie,DING Dong(Schoo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Rural Developm

ent,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Anti-poverty subsidized credit reform is the human intervention in rural creditmarket,possibly leading 

to the distortion of credit market.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anti-poverty subsidized credit system,The State Council Leading Group Office of Poverty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with other departments has reformed this sy

stem for severaltimes.This paper theoretically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interest rate control,market-oriented interest rates and different ways of subsidized credit on credit quality 

andpoverty targeting,and then makes a case study by using the dynamic data of the reformand operation of subsidized credit management system in a certain poverty

-stricken countyin Wuling Mountain.It arrives at the following results:with transformation of anti-povertysubsidized credit manag

ement mode from interest rate control to market-oriented interestrates,greater decision-making autonomy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direct subsidies for bor-rowers after repaying loans,the scale of anti-poverty 

subsidized credit enlarges,rent-seekingproblem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itially alleviates,credit quality increases to some extent,but some issues like the exclusion of poor rural households &agriculture and the deviationof poverty targeting still exist.It provides the policy implication that the credit availabilityof poor families should be effectively improved in the context of deepening market-orientedsubsidized credit and decentralization reform.

Key 

words:poverty alleviation;subsidized credit;poverty targeting;rural finance(责任编辑 康 健)

·

811·2014年第8期

证据制度史比较

中外证据制度比较 内容摘要:人类证据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神证、人证和物证三个阶段。而出现于人类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即神证,作为原始诉讼形态裁判依据的第一道分水岭,并跨越数个世纪以致并残存至封建社会末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是显而易见的,生产力的落后导致生产方式的低级状态,这便是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最为本质的历史背景及原因。在我国,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但是,在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时候,证据制度却较少得到关注。 关键词:证据,神示证据制度,制度史,证据种类 一、国外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制度曾普通存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甚至在欧洲封建社会早期还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 在奴隶社会时期,诉讼采取控告式诉讼程序,起诉权由私人掌握,原告、被告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对立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争执不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于维护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加之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不可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正确认识人类的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那时人们信奉神灵,认为神是人类的主宰,是无所不知的也是最公正的。因此,对于难以查明的案情,难以决断的争议,便求助于神意来判明是非和解决争议,并以此为基础对案件作出判决。 由于神本身是一个虚拟的抽象物,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以,神意只能通过人所确定的方式表现出来。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以及卜筮等,是神示证据制度中具有代表性显示神意的方式。但由于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历史传统、民族区域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

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 内容提要: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证据的采信,是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审判实践中疑难与困惑之所在。我国的现代民事证据制度如何发展完善呢?回顾证据采信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总结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困惑,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任重而道远。本文对证据制度的概念、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予以阐述,指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途径,提出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应走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模式道路。 绪言: 审判的目的,是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惩戒违法,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与效力。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的判决结果的前提是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而当纠纷发生,付诸审判时,客观事实已成为历史,无法重新再现。那我们凭什么来认定已经发生了的而且是我们一无所知的客观存在呢?这就要用证据来证明,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事情的发生,总要留下蛛丝马迹,总要在时间的推移中发生、发展,留下它走过的脚印,这就是证据。而这些证据不是永恒存在且不变形的。有些人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达到自己原本不可能实现的非法目的,总会想方设法伪造证据,改变证据现状,毁灭证据,或隐瞒证据,以混肴是非。我们面对一大堆真真假假的证据时,如何辩别真伪,弃假信真,并给当事人阐明我们取舍之理由呢?这就需要科学的证据采信法律制度作为我们取舍证据的法律根据。我国现行的证据法律制度如何,在改革的浪潮中,将如何发展完善,我国应确立什么样的诉讼模式,历史将作出正确的选择。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内容及在诉讼中的地位 证据制度,又称为证据采信制度或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相关的规定或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份。①]证据是“真实的古事之足迹”,是介于过去的事实与裁判者之间,使二者相连接的重要纽带,是事实审理者窥知过去事实的唯一手段。②]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反映、证明事实,但不可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全部发展过程,其反映的仅是该客观事实发展过程中的某一主要部份或关键部分,仅反映与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关系的部份客观真实。故审判活动中通过证据查明的事实,并非完整的客观事实,我们称为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因不可能再现,是不可能完全查证的,证据证明的仅是客观事实的局部或部分。甚至法律事实与客观存在有所偏差,都是可能存在的。 科学的证据制度的内容应包括证据分类、相关概念、形式要求、证明力问题、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分担、无须举证事项、举证期限、举证不能及逾期举证后果、存疑证据采信原则、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法官取证、证据保全、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证据审核认定、相关时限等具体规定。 审判是国家的统治、管理职能之一,审判制度就是诉讼制度。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没有相应的证据采信制度,一国的审判制度就无法确立,国家职能就无法实现,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护。科学的证据制度,是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前提,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保证,是诉讼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是我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证据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决定不同的国家性质,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的政治制度,决定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影响和决定着不同的证据采信制度。当然,证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及运用证据之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证据制度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其次,证据制度决定着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司法制度先进与否关键在于其程序制度能否有效地保证实体公正的实现。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核心必然决定着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度。因此,要较大程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即诉讼最终结果必须以先进的证据制度为保障。由此可见,一国司法制度先进与否,最终决定于该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广受关注。相较而言,我国的证据立法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 .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市场观念、个人本位已深入人心。在此情况下,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更为理性,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要求更高。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以科学、完备的证据规范排除诉讼过程中的意外因素。我国原则的证据立法根本无法适应这种新情况。 其次,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诉讼制度有了较大的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诉讼法体系。它以各诉讼法典为基础,辅以大量的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各诉讼法律制度大多处于良性发展之中。但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滞后,明显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要想使我国诉讼制度改革取得进一步推进,必须对作为诉讼制度核心的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搞清楚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首先从宏观上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就是用一 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的形式把神的意志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全民族科学文化技术落后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对神宣誓 2、水审 3、火审 4、决斗 四、对神明裁判的评价 1、在一定情况下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 情况 2、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 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4、不仅表现为对违法犯罪的惩罚,而

且表现为对人们的行为引导和规范能力 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法律 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 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 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 证据制度。 二、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封建社会专制度 三、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1、刑讯逼供是基本的证明方法 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有利防 止法官主观擅断,维护法律统一 实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 4、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 判断规则。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 1、积极性,比神示证据制度有进步 性 2、消极性---唯心主义、形而上学

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 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 大小,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均由 法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进行 自由判断,关根据其形成的内心 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 度。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产生背景 —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 1、资产阶级崇尚人的理性和良心, 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要求 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 2、资产阶级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只能 达到形式上的真实不能达到实质 上的真实。 3、资产阶级提出人权和法律面前人 人平生平等有观念要求废除法定 证据制度 三、自由心证下马制度的理论和立 法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1791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证据法学》练习题一答案 名词解释 1、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书证从形式上来讲取决于它所采用的书面形式,从内容上而言取决于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涵与案情具有关联性,因此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近年来,“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有渐进之势,民事案件中用自由心证审案也见诸报端。围绕自由心证能否成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我国法学界一直颇多争议。但是,实践中自由心证的运用,以及目前进行的庭审改革,将庭审由原本法官的职权主义模式变为当事人对抗主义模式,都为自由心证的运用提供了土壤。 5、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其基本含义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6、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一般说来,直接证据的可靠性大,证明效力强。是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凡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物证 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8、鉴定结论 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称为鉴定结论。有的国家称为鉴定意见。 9、口供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0、证据为本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基础,是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法学研究的广泛开展,我现行的证据制度越来越表现出与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一面,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也提出了诸多疑义。笔者从事审判实务多年,在这其间对我国的证据制度感受颇深,我们现行的证据制度确有许多缺陷需要改进。一、证据是诉讼灵魂。证据是理所当然的诉讼的核心和灵魂。所有的诉讼都应是围着证据展开的,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是以证据为依据。所以有的学者认为“整个诉讼活动不过是玩弄证据的艺术”,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过份。所以谈到证据制度的改革,其实就是谈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1994年笔者开始从事审判工作,这时法院的审判方式基本上表现为纠问式审判方式,审判员的庭审中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向原、被告发问→原、被告举证→原、被告相互发问。至于质证、辩证因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是属于法庭辩论而在调查阶段被忽略,对证据认定,在庭审中几乎是不多见的。幸喜,随着我国这些年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的法官终于从纠问式审判方式中走出来,在庭审中更趋向于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法庭调查阶段的思路大致是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法庭认定→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庭认定→原、被告相互发问,而向原、被告发问原先必经的程序在庭审中已不常见。现在看来无疑是一个大的飞跃。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也终于走向正轨,证据制度也由审判制度的分支成为核心。二、证据基本特性的划分。谈到证据基本特性,无非是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有的学者提法为客观性、因果性、合法性)。笔者认为将证据基本特性归为这三性是混淆了证据的实体与程序的关系。证据三性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证据的三性是指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实在难以操作,在审判实践中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确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的情况普遍存在,如无效的合同因其内容不合法,而我们要否定它作为定案的证据,那我们应依据什么证据来判案,而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应由有过错方承担责任,但无效合同在诉讼过程中不作为定案的证据,要过错方承担责任也就变成无证据支持,因而过错方可以不承担责任,造成了审判陷入两难境地。尽管这样有的学者仍坚持认为“证据的法律性决定了证据的许可性,只有符合了法律的要求,取得了法定的形式,为法律所许可的与案件的联系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摘自《证据学》,胡祥福主编)。笔者认为证据的基本特性应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划分,所谓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证明力的性质,它应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实体中的合法性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此我们不能否定无效合同作为定案证据,由此也可以得出证据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所谓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它应具有以下特性:(一)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用非法手段、非法途径取得证据是为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如刑讯逼供、欺诈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和通过赌博途径取得欠条都应禁止。强调证据取得合法是为了充分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作为证词的真实性才能得到保障。前不久,笔者看到一文,文中作者建议仅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笔者对此观点极不赞同,如此观点成立,必然是刑讯逼供成为合法化,那将是我国法制的一个大的退步。(二)表现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诉讼法规定,凡是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证据法定的表现形式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大同小异,如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定形式离不开证据的内容而单独存在。证据如果没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使是它具备

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 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 1、口供至上 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 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 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 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前三十年,由于一系列政治运动,证据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基本上处于虚无状态。近三十年,我国证据制度迅速发展。这种证据有传统的连续性,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体现民国时期的证据制度,也反映了现实政治影响下的一些自身特色。例如,对自由心证提法的抵触、对无罪推定原则

中南大学证据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证据法学(专科) 一、填空题: 1.与封建司法制度相对应的证据制度是______。 2.证据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前、之中或之后产生的与案件事实具有某种联 系的______。 3.中国刑事诉讼证据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______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用 以确定或否定犯罪事实,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罪重或罪轻的一切客观事实。 4.中国当代证据学认为证据具有三种基本属性, 分别是______、 ______、 ______。 5.______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资格。 6.______是指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 联系, 因此具有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的实际能力。 7.在现代诉讼中, 裁判必须建立在诉讼证据的基础之上, 这一诉讼原则称 为______。 8.在民事诉讼中, 提供证据的责任由______负担。 9.现场笔录是______的证据种类。 10.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______的证据。 11.依照书证是否系国家职能部门等行使职权制作, 能够将书证分为______ 与______。

12.证人只能是______, 不应当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 13.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 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_____。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一般称为______。 15.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 ______。 16.鉴定人是具体从事鉴定活动的______。 17.宋朝宋慈所著的______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18.勘验笔录主要是用______形式固定勘验工作情况和现场状况。 19.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证据能够分为______和______。 20.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可将证据划分为______和 ______。 21.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相反的事实存在 的证据是______。 22.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能够将证据分为______和______。 23.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 审判机关提出证据, 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这种诉讼活动叫______。 24.具体来说, 在刑事诉讼中, 证明的主体包括______、 ______。 25.司法认识的主体是______。 26.在行政诉讼中, 证明责任主要是实行______的原则。 27.中国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是______、 ______。

证据法学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和证明方法 (一)神誓法方式:1 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 2如果双方都干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二)神判法1 水审法(l冷水审核沸水审) 2火审法3 决斗法4其他方法;卜筮法十字形证明法面包奶酪法 2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餐盘的一种证据制度 (一)法定证据制度规定的证据主要种类: 1 被告人自白2证人证言3 书证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 1 法律预先明确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2 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色彩明显 3 刑讯逼供是收集证据的合法手段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点: 1 法律不规定证据的证明力 2 证明力的判断由法官自由的行使 3 理性和良心是法官自由评判的依据 4 内心确信是评判案件事实的标准 第四章证据法学的基本理论

1 基本原则(一)证据裁判原则: 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依 据有关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二)证据裁判原则的主要内容: 1)实施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不得认定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具有证明能力或可 采性的证据 3)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是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 (三)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对于各种证明力的大小以及 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不预先做硬性的规定,而 是法官本着理性和良心,根据调查和辩论中形成的 内心确信予以认定,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四)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容 1)对证据的自由评价2)根据内心确认作出裁判 (五)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亲自接 触案件材料审查证据,然后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举证,质证等都 必须以言词或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六)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内容 1)直接审理原则2)言词审理原则 第五章证据概述 1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

证据学模拟卷及答案

(一)判断题:20题,每题2分 1、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答案:错 解析: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而不是证据力。 2、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 答案:错 解析: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神示证据制度。 3、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答案:错 解析:当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4、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 答案:错 解析: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一些国家。 5、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 答案:错 解析: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6、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 答案:错 解析: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国家赋予法官广泛的权力,法官处于主动的地位,坚持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定罪的必经程序。题干中列出的是当事人主义的标志。 7、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答案:错 解析: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在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8、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 答案:错 解析: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9、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答案:对 解析: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答案:错 解析: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11、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答案:错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12、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答案:对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刑讯逼供是基本证明方法,一些做法也具有合理的意义,具有等级性的特点,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 答案:错 解析: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1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答案:错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 15、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答案:错 解析:法定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 16、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 答案:错 解析: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这是一种唯心主义的审判方法。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2)掌握人类证据制度的沿革 (3)了解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Ⅱ、教学内容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二、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三、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Ⅲ、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法?它的渊源体系是如何构成的? 2、古今中外的证据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3、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Ⅳ、课外阅读资料 1、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一、三章,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毕玉谦主编:《证据法要义》第一章,法律出版社,2003年8月版。 第二讲证据法与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构成 (一)证据法的概念和目的 1、证据法的概念。 证据法是指在诉讼或其他程序上,用于规范、引导(调整)裁判者及程序参与人确定特定的待证事实(的活动)以及在实体法上以假定某一事实存在为条件进而作出相关推论(的活动)的法律规范或证明规则(及其原则)。简言之,是指在诉讼或者其他程序上,规范和引导证明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广义上的证据法,是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来识别证据法的分属

问题,即程序法中存在证据法律规范,在实体法中也存在若干用以设定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或推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84条规定,“在担保期限内发现主要瑕疵者,推定在危险移转于买受人时瑕疵已存在”。我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狭义的证据法主要是指程序法当中,特别是诉讼法当中的证据法律规范,尤其是能够独立于诉讼法而具有其个性特征和价值属性的单一的证据法规范,例如许多英美法系国家所制定的单独的证据法典(《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以及我国一些学者的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等。 2、证据法的目的。 证据法主要是为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诉讼有两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根据现代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认定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进行。因此,具体而言,证据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 (1)保证案件事实的查明。 (2)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争议点模糊和诉讼拖延。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特别是不受警察权力的侵犯(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4)保护某些比个案查明更加重要的社会利益(如亲属证人的免证特权、特定职业者不得被强迫作证等)。 (二)证据法的立法与体系 1、立法模式的选择。 英美法系基于其历来注重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所使然,主要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在百余年来相继颁布实施了证据法典,开创了判例法与成文法并存的先河。 大陆法系各国的证据法与诉讼法自近代以来的立法模式,体现了这些国家在制定实体法典时因顾及到当时适用法律的便捷以及实体法先于程序法而颁行的历史背景,将一些涉及证据法的内容在实体法典中作出专项规定。这一现象在民事法律上呈现得尤为明显。 对于中国如何制定证据法,一部分学者主张继承大陆法系传统,在三大诉讼法框架内来考察证据法的内容设置。另有学者主张采英美法系模式,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典。在独立法典论中又有民刑合一论和民刑分立论。

《证据学》例题精选(附部分参考答案讲解)

《证据学》例题精选(附部分参考答案讲解) 1.无论是(A),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B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B.奴隶社会 4.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B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 B.英国 6.证据法学是( D )。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7.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B.法定证据制度 8.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9.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ABC)。 A.客观真实性B.合法性 C.关联性 10.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C.举证的规则 D.质证的规则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1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14.在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上表述正确的有( )。 B.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D.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15.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客观真实 16.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 )。 A.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B.实证的研究方法 C.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方法 D.唯物辩证法 17.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 B.神示证据制度 18.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19.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 C.意大利刑诉法典 20.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内容 有。 B.口供主义 D.刑讯逼供 21.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作为划分依据,人 类历史上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 证证据制度 22.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答案:AB )。 A.等级性 B.形式主义 23.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A.理性 B.良心 C.内心确认 D.证据规则 24.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 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2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 D.排他性 26.下列属于物证的有()。 A.作案的工具 B.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 C.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 D.其它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27.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 以作为证人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8.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 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29.尽管我国三大诉讼法有所差异,但是,() 却是三大诉讼法中收集、调取物证的共同方法。 A.勘验 D.调取 30.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几个阶段。 A.感知 C.辨识 D.记忆 31.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 分为()。 A.文字书证 B.图形书证 C.符 号书证 32.()具有证人资格。 C.公民个人 33.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 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 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34.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 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 C.兼职鉴定人 35.鉴定结论属于()。 A.言词证据 36.勘验笔录属于()。 B.实物证据 37.下列属于鉴定结论的有()。 A.法医鉴定 B.司法精神病鉴定 D.对嫌疑 人指纹的同一性认定 E.确定文件的书写、签 名是否同一的认定 3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 证据的是()。 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 证言 39.以下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A.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B.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 辩解 C.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 40.以下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A.物证 B.书证 C.音像证据 41.以下证据中以人的陈述中包含的内容或物 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是()。 A.书证 C.音像证据 D.勘验笔录 42.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43.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 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D.证明标准 44.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 A.逻辑推理 45.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 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对象和标准 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46.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可将证明分为()。 A.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47.下列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B.犯罪行为实施已 过多年,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C.行为人 不满十四周岁 D.法院违背回避的事实 48.证明对象是()。 B.与证明责任在范 围上是一致的,所区别的仅是其法律属性 D.是 法律规定的要证事实 49.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法院违背回 避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公证的事实 50.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包括()。 A.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B.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C.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D.谁是真正的犯罪者 51.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明对象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 观事实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 明责任决定了证明对象 C.免证事由或不要证 事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D.所有需要提供证据 加以认知或说明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 52.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事实构成有()。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 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 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53.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B.证明对象 54.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 C.要证事实 55.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 罗马法时代 56.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刑事 公诉 57.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的案件是()。 C.非法所得案 58.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当事人 59.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是()。 A.当事人的事情 B.法官的事情 C.陪审团 的事情 D.检察官的事情 答案:A(或AD) 60.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 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 明责任 61.英美法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 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 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称为。 C.举证负担D.提供证据的负担 62.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 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 C.间接的方式 63.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 述是。 A.排除合理怀疑 64.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首先在案件中 适用。 B.死刑 65.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D.盖 然性的优势

证据制度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当代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则仅指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分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证原则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分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导致司法的任意性 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影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要求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必须以“实事求是”为原则,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须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赋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断权。这种过分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实际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的认识规律的。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对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种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 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发展 (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 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以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规范的总和。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据的种类主要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证据的作用: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另外,证据还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二)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外国历史上出现在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1、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其是与弹劾式诉讼程序相适应的。这种证据制度发端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在欧洲甚至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其基本的形态是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仪式,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再根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或履行后的结果来断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决民事纠纷,将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委诸于神的裁判,十分的野蛮和愚昧。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对事实问题的裁判是交由神灵来完成的,法官的任务只不过是对神灵显现的答案予以宣示罢了。“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所以,在神示裁判制度下,对于事实裁判而言,证据并非裁判的必要条件,裁判的关键在于“神灵指示”而非反映纠纷事实的证据,是“非理性”的。 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通常被认为是在否定神示证据制度基础上出现的,其基本内涵是指一切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对证据的取舍和运用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在诉讼中只需依据法律的规定被动、机械地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以认定案情,而无权依照自己的认识和思维自由判断证据。法定证据制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是与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为追求案件实质真实而导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关。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否定,是证据制度的一次历史性进步。其进步意义体现在人类不再将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交给神示的主宰,而是诉诸人类的智慧和经验。但同时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也是十分明显的。法定证据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法定的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价值加以绝对化,强调法官无视具体情况对证据机械地、划一地予以评价。在此证据制度下,法定证据以一种畸形的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并且判决并不受具体案件中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法定证据制度本是为了防止司法擅断,维护司法公正,提倡司法理性的,但其矫枉过正,过于僵化的缺陷恰恰妨碍了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样导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定证据制度不可避免地要为自由心证所取代,并成为证据制度上的一个历史范畴。 3、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 所谓自由心证,是指法律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不作具体的规定,一种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大小,由法官依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独立地、自由地进行判断,并以此基础上形成的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鲜明时代色彩的制度,经历长期的演变形成了两种主要形态,即传统自由心证形态与现代自由心证形态: (1)传统自由心证 传统的自由心证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排斥任何形式的干涉,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相对机械、僵化的法定证据制度,它具有进步意义。但它将法官的自由心证推向绝对化,强调心证的隐秘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被滥用,破坏司法公正。 (2)现代自由心证 自上世纪30年代起,各国逐渐开始对传统自由心证进行改造,抛弃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不合理因素,既强调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心证自由,也强调法律、法规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开。自由心证不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秘密心证,而是有所限制的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对法官心证的必要限制,符合当代社会人权、自由思想的要求,强调“对等的自由”,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权利,保障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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