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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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二章.国际贸易理论及其发展

1. 表列出了加拿大和中国生产1单位计算机和1单位小麦所需的劳动时间。哪个国家具有生产计算机的比较优势?哪个国家具有生产小麦的比较优势?两国如何参与分工贸易?

答:①加拿大具有生产计算机的优势,加拿大具有生产小麦的优势。

②根据比较成本理论,加拿大生产计算机的比较成本为60/100=0.6,生产小麦的比较成本为3/4=0.75,0.6<0.75,所以加拿大生产计算机,中国生产小麦。

2.假定生产一单位奶酪需要20单位劳动和4单位土地,生产一单位葡萄酒需要1单位劳动和4单位土地。如果国家1有120单位劳动和200单位的土地,国家2有40单位的劳动和50单位的土地,两国自由贸易后的贸易模式是怎样的?

答:生产一单位奶酪需要的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是20/4=5,而生产一单位葡萄酒需要劳动力和土地的比例是1/4=0.25,所以奶酪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葡萄酒是土地密集型产品,而国家1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是120/200=0.6,国家2土地和劳动的比例是40/50=0.8,0.6<0.8,所以国家1生产奶酪进口葡萄酒,国家2生产葡萄酒进口奶酪。

第三章.国际贸易政策措施

1.在自由贸易下,本国汽车售价为10000美元,其中,投入成本为8000美元。假定政府对汽车整体征收50%的进口关税,而对其生产所需的进口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只征收25%的关税。试比较该种关税结构的有效保护率和名义保护率。

解.名义保护率=名义关税率=50%,

有效保护率=(10000×50%-8000×25%)/8000×25%=150%

四.品名包装

1. 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2.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交易。在订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是大蒜主要产区,通常我方以此为货源地,所以BR公司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胶东半岛由于灾害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称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要求BR公司做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答:KM公司的要求合理。因为品名条款上明确规定是“山东大蒜”,所以KM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①品名必须明确具体

②针对商品实际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③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④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3. 我国某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冻北京鸭700箱,10公吨。合同规定: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证,证明该项冻鸭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我方在屠宰时,采用了科学的“钳杀法”,即从鸭子的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尽血,从而保证鸭子外表是一个完整的躯体。随后,未经伊斯兰教协会的实际查看,就由该协会出具了“按照穆斯林屠宰方法”的证明。货到国外后,对方拒收。我方最后以货物运回,承担往返运费并赔偿损失结案。除经济损失外,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理解:《公约》: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4. 有一年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5%,杂质不超过3%。但我方在成交之前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成立之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之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赔偿6000

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这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对对方的检验证明表示怀疑。问:是否可以以该批货物并非按样品成交为由不予赔偿?此案中我方可有过错?

答:不可以。①对“相似”没有规定上下浮动比例;

②我方在成交后又修改合同,使合同具有了双重标准

我方有过错。①因为自己的错误操作是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②对“相似”无法解释,给对方有机会要求赔偿

5.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不妥当。①误差范围需要经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方能生效。

②这种误差范围没有经买卖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以不能生效。

6.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到出口装船时才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脱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也允许有5%的伸缩,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因此发货人实际装船960只,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理解:除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条款不适用

7.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定:金额为20万美元,单价为200美元/公吨CIF纽约,数量为1000公吨。信用证内对金额和数量即未规定“约”或允许多或少于x%,也没有规定其他限制性条款。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装运出口时,实际装货为995公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拒绝付款。

问:银行是否有拒付理由?

答:无理由拒付。①除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

②实装995公吨没有超过5%的限制。

8. 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按22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意味着数量可以有10%的浮动,但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而22×400=8800>8000,所以银行拒付。

9.我某商品出口,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我方出唛头,因此,我在备货时就将唛头刷好,但到装船前不久,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上又指定了唛头。

问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答:将信用证打回,告诉买方我方已出好唛头。

第五章.国际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价格

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答:不应负责。①按FOB术语成交时,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

②在此例中货物已经装船,所以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货物在航行中发生了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责任。

2. 我国内一出口企业2000年3月向美国出口一批包装货物,合同规定采用FOBShanghai 术语,我方在收到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按期装船,但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后不慎跌落甲板上,致使包装破裂。请问上述损失应由何方来承担?

答:应由卖方承担损失。①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

②虽然风险以船舷为界,但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

③因为货物需要完好无损的装到甲板上,所以船方不会开出清洁提单

3.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如果该批已特定化的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担?

答:应由买方承担。①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②但是在4.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仍未到达装运港,所以应由买方承担风险。

4.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买方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①FOB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也可由卖方代为租船订舱

②我方积极反应情况,但卖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由买方承担责任

5.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

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FOB术语下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6.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

答:不可以。因为如果买方有要求或者没有及时提出相反意见,卖方可代替买方按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契约,但费用和风险要由买方承担。

7.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为什么?

答:不可以。①FCR术语下卖方要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②此例中卖方没有在货物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所以要承担责任。

8. 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答:有。①CIF术语下只要卖方提交了约定的单据就完成了交货,并不负责将货物运到对方港口

②CIF术语下风险以船舷为界,所以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9. 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以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如何处理?

答:1.应买方要求,卖方应投战争险,并且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

2.运输途中为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由买方承担,所以我方应拒绝买方要求并追讨

10.我方拟出口一批滑石块,于2000年2月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CIFHK。港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USD80/MTFOBHK。

问:我方可否接受?

答;不接受。CIFHK中,香港是目的港,卖方只需承担到达目的港的成本和运费以及保险费,FOBHK中,香港是装运港,卖方需要承担到达香港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所以我方不可接受。

11.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联运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共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就以下问题分析: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术语?

答;因为卖方不想承担公路和和海洋运输的风险,买方不想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所以可以采用FCA,CPT,CIP术语,因为在这三种术语下风险的划分都是货交承运人。

12. 某公司出口陶瓷茶杯,每套进货成本人民币90元(包括17%的增值税),退税率为8%,实际购货成本是多少?

解:退税金额=进货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90 ÷(1+17%)×8%=6.15(元)

实际成本=90-6.15=83.85(元)

13.出口健身椅(Sit-up Bench )1000只,出口价:USD17.3 per pc. CIF New York ,总价:USD17300,其中运费USD2160,保险费USD112。进价每只CNY117,共计CNY1170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10%,出口退税率9%,当时银行USD 买入价为CNY8.28,试计算该批货物的出口换汇成本及出口销售盈亏率。

解:

14.我某公司出口货物1000公吨,出口价格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 纽约,现客户还价为1800美元FOB 上海。已知该种货物每公吨出口运费为150美元,原报CIF 价中,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按CIF 价的110%投保。单纯从价格角度来看,我方可否接受客户的该还价?

解:CIF 价=1828<2000

所以我方不可接受客户的还价

15. 例如:我某公司出口某种商品以人民币对外报价:RMB ¥2000 Per M/T CIF London ,若以美元报价应为多少?已知条件是人民币对美元的外汇牌价为:US $100=RMB 675.85/684.05。

解:其计算方法为:2000×100/ 675.85 =295.92(US$)

16.例如:某公司某种商品出口报价为:£15 Per dozen CIF London 。若以人民币报出应报多少?已知人民币对英镑外汇牌价为:£100=RMB ¥1099.14/1143.27。

解:其计算方法为:15×1143.27/100=171.49(RMB¥)

17.例如:某公司某种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300 Per box CIF London 。现应外商要求改为美元报出,应报多少?

解:其计算方法为:£1= 1099.14 / 675.85=US $1.6263

1.6263×300=487.89(US $)

()()[]()965.715028119700112216017300%9%171117000%101117000换汇成本==

+-?+÷-+=

%953.3%10011970011970028.815028出口盈亏率=?-?=£100=RMB ¥1099.14/1143.27

US $100=RMB 675.85/684.05

18.某公司委托中间商推销库存品,并约定给予中间商2%的佣金,同时该公司愿以原价CIF 总值150000美元的九折价达成交易。试求该公司应付折扣、佣金各多少?实得货款为多少?

解:付折扣=150000-150000×90%=150000-135000=15000(美元)

付佣金=135000×2%=2700(美元)

实得货款=150000-15000-2700=132300(美元)

19.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⑴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⑵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⑶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多少外汇?

解:(1)CFRC5%=136.79

(2)200×136.79×5%=1367.9

(3)200×136.2×(1-2%)=26695.2

20.下列我国出口单价条款描述是否正确:

(A)每公吨150美元CIF包括20%的佣金净价(应该是含佣价)

(B)每公吨150元CIF上海,每公吨付佣金3美元(1.我国出口不应该是上海,2.单位不一致)

(C)每公吨150美元CIFC2%上海(我国出口不应该是上海)

(D)每公吨150美元CIF上海,包含佣金(1. 我国出口不应该是上海2.佣金比例不明确)

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1.某企业出口柴油机一批,共15箱,总毛重为 5.65公吨,总体积为10.676立方米。由青岛装船,经香港转船至苏丹港,试计算该企业应付船公司运费多少?

1.查阅货物分级表:Diesel Engine:10级W/M;

2.查阅中国--香港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青岛运至香港费率为22美元,中转费13美

元;

3.查阅香港 -- 红海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香港到苏丹港费率为95美元;

4.查阅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10%。

解:10.676×(22+13+95+95×10%)=10.676×139.5=1489.302 美元

2.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2月份由一条或数条船只装运,并凭单付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公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条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装运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全部货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是否有理由这么做?为什么?

答:没有。①按UCP600的规定,未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即为准许分批装运

②买方应该付2月15日的货款,不应付3月1日的货款

3.中国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商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凭以结汇。进口商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商品检验证书上的日期为5月25日,于是拒绝付款赎单。

问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理由?

答:因为这份提单是倒签提单。商品检验证书上的日期是5月25日,说明装船日期在5月25日以后,而5月1日至20日在5月25日之前,所以银行不可能结汇,既然银行同意结汇,则说明提单是倒签提单,是违法的。

4.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损失是由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该损失对单独的利益方有关,应有受损者单独承担,与他人无关;②④⑤属于共同海损,因为损失是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

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的并且合理的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某些特殊费用。

5.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1)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2)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了使船舶继续航行,船长请来(3)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船底裂缝补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到恶劣天气,(4)入侵海水使B舱货物严重受损,(5)放在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以上各属什么性质损失?

答:①属于单独海损,②③属于共同海损,④属于推定全损,⑤属于实际全损6.某货轮在某港口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修理,修理费支出5000美元,各项费用支出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起航。次日,遇到恶劣天气,使船上装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1)以上各项损失属什么性质?(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答:(1)船底划破,船货部分损失,遇到恶劣天气使船上装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属于单独海损;修理费用支出5000美元,各项费用3000美元属于共同海损

(2)平安险除了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部分损失和外来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不赔外,其他都要承保。触礁导致的船底划破,造成货物部分损失属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修理费用和各项费用支出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支出,所以可以提出赔偿。

7.我方出口一批罐头到新加坡,投保一切险。货到新加坡后由于收货人地址不详无法交货,只能将货物随船运回,待我方将地址补完整后再运往新加坡。但在返航中因恶劣天气导致部分罐头生锈,货到进口方只收下未生锈货物。对于生锈的罐头,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答:①根据仓至仓条款,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运转时终止

②此例中货物在在转运后发生损失,而在转运时保险公司的义务已经结束,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8.我方进口的一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该货物到达目的港天津新港后进入1号码头仓库,进口方从该仓库提货。进口方提走部分货物发至全国各地,这时由于台风侵袭,仓库内余下货物受损。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答:不应赔偿。①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的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②当货物在运至载明的目的港之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情况,则保险责任在货物运抵该仓库终止。

9.我某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化肥,装运前按合同规定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货物装妥后顺利开航。载货船舶起航后不久船上饮用水管破裂,涌入舱内,至使部分化肥遭到水渍,损失价值达1000美元,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袋包装破裂,估计损失达1500美元,问: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①因为化肥是由于淡水受到损失的,所以1000美元应该由保险公司赔;②化肥包装袋破裂属于一般意外风险,不属于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且货物越过船舷,所以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七章国际货款的收付

1.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D/P见票即付。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一月后,货物未到,我方连续发电向对方征询情况,均为作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的单据是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签发的,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也不知去向。

问:对这一损失银行是否因负责,为什么?

答:不负责。因为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

2.我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你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日方提出此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答:因为通过远期付款交单的方法,买方可以凭信托收据借单,因此买方可以提前提取货物销售,不会占用自己的资金。

3.我广州某公司收到国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一份,并按来证要求装货出运,但尚未将单据交广州中行议付之前,突然收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人已经破产,为此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责任。

试问: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找开证行付款。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属于银行信用;

②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

③信用证业务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4.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的“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信用证。其中规定的议付单证中要求:提单必须是空抬头运费已付提单,品质证书必须是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中使用的品名为“鱼粉”,单证寄到开征行后遭到拒绝。

问:开证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有理。①品名不符

②品质不符,蛋白质含量没有达到要求

③提单中的运费已付未注明

⑤凭指示提单可转让,而卖方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提单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签和履行

1.法商于9月5日向我外贸公司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有效期到9月10日,我公司于9月6日收到该项发盘,法商在发盘后发现该商品行情看涨,遂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我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我公司于9月7日收到撤销通知,认为不能同意撤销的要求,2个小时后,我公司回电法商,完全同意其9月5日发盘的内容,法商收到我接受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

请问: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简述理由

答:存在合同关系。①《公约》规定发盘中写明了发盘的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时候,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发盘的有效期到9月10日,而法商收到我方接受发盘通知的时间是9月8日,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以存在合同关系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复电。”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做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答:不成立。①《公约》规定表示接受但含有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

②接受:受盘人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同意对方提出的条件,愿意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及时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出来

③此例中B在收到发盘后对发盘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相当于还盘,而A未作任何答复,也就是对还盘没有表示接受,所以双方的合同不成立。

3.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大利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获悉市场价格已经上涨,对此,我方如何处理?

答:①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②所以我方应立即告知对方逾期接受失效

国际贸易 案例分析含答案

(第七章) 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然而,由于FOB 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案例2] 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 (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卖方有中国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这不排除买方的复验权,买方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水平%的检验证明,向买方提出了索赔600英磅的要求,是合理的。 (2)从本案例中,我们应吸取如下的教训: ①凭样品交货是严格的交货方式,不易轻易采用; ②寄送样品的行为要注意,如不凭样品成交,应注明为“参考样品”或“仅供参考”。2.(1)我公司一方面应抓紧时间更换包装,如不更换,可能会造成违反合同,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另一方面应和客户再进行沟通,争取让对方负担更换包装的费用,或让其承担一部分;还可做好仲裁或诉讼处理的准备,让对方付出违反合同的代价。 (2)我方公司应注意,在包装条款的制订上,应更为详细。如买方提供包装,应规定提供包装的最迟时间,迟于规定的时间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如不能按时提供包装,卖方有权自行处理,但相关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对客户提出的合同变更,如案例中公司代表的意见应以书面的方式确认。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 [案例1] 我方的做法属分批装运,将导致银行拒付的结果。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案例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7%。 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44%,杂质不超过1%,样品担保允许5%偏差,但是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要赔偿600英镑。

(2)我方应该理赔。 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 案例4.9 冻羊肉案例(讨论) 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吨,每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吨。结果我方按22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 答:《公约》第37条和52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FOB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10%,即为22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按照ucp500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8800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近年国际贸易案例一览

1.中国稀土出口配额案例分析 2.欧美荷尔蒙牛肉案 3.中美汇率战 4.英特尔反垄断案 5.美对华薄棉纸反规避调查案 6.中国代工模式分析—满城风雨富士康 7.转基因产品引发的贸易争端 8.王致和商标侵权案 9.黑龙江省猪肉出口成功规避绿色壁垒案例 10.黑龙江省猪肉出口 11.WTO经典案例:欧盟强征IT产品税 12.委内瑞拉外汇管制案例 13.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14.欧盟对我国鞋类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案例分析 15.中美清洁能源之争分析 16.中俄过贸易中有关“灰色清关”的案例分析 17.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 18.中国间谍门——力拓案 19.中国首例农产品反补贴案——对美白羽肉鸡案 20.GATS第一案——美国赌博案 21.企业社会责任保护案-迪斯尼代工工厂被取消供应商资格案例 22.中国石蜡蜡烛反规避案 23.中美轮胎特保案例调查 24.中外技术贸易案例--玻璃技术引进中的问题 25.中国在WTO的第一起被诉案件---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案 26.ETS诉新东方侵权案 27.一场“三败俱伤”的纠纷案-中国劳务输出案例 28.美对华最大制裁案美对华最大制裁案 29.从“冻虾”事件看绿色壁垒 30.力拓间谍案与中国铁矿石贸易 31.中国出口贸易战——我国稀有金属路在何方? 32.我国技术引进案例---液晶面板引进热 33.欧盟进口香蕉案 34.中国钢管再遭调查案例 35.加拿大对我国烧烤架反补贴案 36.加拿大对华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反补贴案例 37.中国彩电对美倾销案 38.美泰公司召回产品案 39.从外部规模经济视角解读义乌模式 40.美国对华铜版纸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Ps:这是国际贸易ppt上的案例汇总,大家也可以去看课件! 第四章案例一 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 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五章例题1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小五金)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每箱重量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4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试计算该货物的运费。 GAGGAGAGGAFFFFAFAF

计算方法 (1) 查阅货物分级表。门锁属于小五金类,其计收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 (2) 计算货物的体积和重量。 100箱的体积为:(20厘米*30厘米*40厘米)*100箱=2.4(立方米)。 100箱的重量为:25*100箱=2.5(公吨)。 由于2.4立方米小于2.5公吨,因此计收标准为重量。 (3) 查阅“中国-东非航线等级费率表”,10级费率为443港元,则基本运费为: 443*2.5=1,107.5(港元) (4)附加运费为: 1,107.5*(40%+10%)=553.75(港元) (5)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100箱门锁,其应付运费为: 1,107.50+553.75=1,661.25(港元) 例2:典型的计算班轮运费题 从我国大连运往某港口一批货物,计收 运费标准W/M共2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 每箱体积长49厘米,宽32厘米,高19厘米, GAGGAGAGGAFFFFAFAF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三:Levi Strauss Facing Business Challenges at Levi Strauss Can a company be socially responsible and successful? Levi Strauss & Company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Bob Hass had some problems on his hands. After taking over leadership of the world-famous blue-jeans maker in 1984, Haas had worked hard to revitalize the company's long-standing commitment to ethical and socially responsible behavior. However,changes in consumer tastes and stiff competition from rival clothing manufacturers were hitting the company hard on all sides. In order to remain competitive, Hass would have to make some tough decisions that could threaten the company's principles. The original Mr. Levi Strauss had a simple business mission—make and sell quality work pants for San Francisco's gold-rush miners. However, Strauss also demonstrated a strong social conscience and commitment to employees early on. During the Great Depression , workers were paid to lay a new floor in the factory until business picked up. By the 1960s, the company had become a vocal advocate for racial integration and a leader in corporate diversity programs. However, by the time Bob Haas (great-great-grand-nephew of Levi Strauss) took over in 1984, the company seemed to have lost its social conscience. Levi's had expanded aggressively into product lines that were ultimately unprofitable. The company was bloated , profits were falling, and management was more concerned with numbers than with values. Haas believed that public shareholders and stock analysts had blurred the company's vision by demanding short-term profit gains over long-term goals. So with the help of friends and family, Haas bought up the remaining public stock and set out to turn the company around. Haas began to streamline the company, which meant taking the painful step of cutting the work force by a third. To reward and motivate those who remained, he developed an aspirations statement with companywide goals based on ethics,diversity, environmental stewardship , teamwork, trust, and openness. He backed up his statement by training employees in leadership, diversity, and ethical decision making and also by linking employee compensation to performance in these areas. “A company's values —what it stands for, what its people believe in—are crucial to its competitive success,” Haas exhorted . “Indeed, values drive the business.” Levi's also spent large sums to reduce the impact of its operations on the environ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ny shed unprofitable clothing styles and refocused on traditional jeans and the new casual “Dockers” products. With revitalized company values, soaring staff morale, and revamped product lines, Levi Strauss enjoyed double-digit gains in sales revenues and profits. However, the 1990s brought new crises. First, reports of widespread human rights abuses in some Asian countries led the company to question the ethics of its operations there. Second, Levi's discovered that some of its suppliers in Asia were making Levi's products with child labor. And third, Levi's own failure to spot new clothing trends,modernize its production facilities, and keep retailers happy resulted in declining jeans sales. The situation worsened as new competitors undercut Levi’s pricing by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 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如此签约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转运港船舷。卖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负责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合同中要求卖方负责货物于12月2日货轮驶抵目的港,延长卖方责任至目的港,有违CIF术语的责任划分,对卖方不利。 案例分析 在80年代,有一出口商同国外买方达成一交易,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为CIF,当时正值海湾地区爆发战争,装有出口货物的轮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被一发导弹误中而沉。由于在投保时没有加保战争险,不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问:买方为此向卖方提出索赔是否合理?分析:不合理。 在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但其要求如下: 在买方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卖方无需投保战争险。 案例分析 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 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份,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专题案例分析:1.关于DAP的案例分析:

案例:西安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只,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此情此景,我公司该何去何从? 分析:我方应该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按照FOB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并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条件下,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及其由为租到船带来的延误装运的责任,所以买方撤销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西安阳光公司从韩国月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签定“CFR烟台”合同,货物在鲁东半岛附近海域沉没。韩国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韩国月牙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问: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究竟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分析:韩国月牙公司的行为不合理,应由韩国月牙公司承担责任。按照CFR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货物在海运途中遭受损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在此案例中,月牙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使我方未办理投保,

货轮沉没,韩国月牙公司应承担责任。 4.关于CIF的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2012年11月11日,我上海明珠出口公司按CIFCanberra向澳大利亚某商出售一批云花,由于商品季节性比较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到货期限条款: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降价或拒收货物。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本案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损失的风险、交货后的费用及货物是否及时安全到达目的地,卖方概不负责。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不符装运合同的性质反而变更为到达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 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 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 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5.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按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收到的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 6.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7.我某出口公司出口棉布到某国,正好该国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棉布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额给予佣金5%o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 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应接受什么教训? 8.某德国客商对我某项出口商品出价为每公吨400欧元CIF汉堡,而我公司对该商品内部掌握价为FOB 中国口岸每公吨人民币1 980元。当时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每1欧元的买价人民币728.09元,卖价人民币730.28元。我公司备有现货,只要不低于公司内部掌握价即可出售。现该商品自中国某口岸至汉堡港的运费为每公吨人民币600元,保险费为每公吨人民币100元。问我方能否接受?为什么? 9.苏州某进出口公司于2008年1月20日按人民币7.20元兑1美元向外商报价,两日后喜获该外商客户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 ?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表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衫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在合同中没有用品质机动幅度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 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应采用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公司出口布匹以信用证结算,买方银行来证规定,数量大约为5000码,每码1美元,但金额注明为不超过总额5000美元,则我某公司如何掌握装运数量? ?大约可解释为交货数量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4500~5000 ?案例: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后,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合理,把黄豆改成散装,在5%的增减幅度内,则无须降价赔偿 ?《UCP500》第39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附答案)

1.要看如果经过协调不成必须经过的法律机构在哪里? 那就是当地的法律为主!如果是美国签合同,在美国起诉就是美国法律,如果是香港公司在香港起诉就是香港法律,但是一般如果合同还没有签字也没有起诉的问题!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寄售方式的特点是: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 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4.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下,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5.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6.1)、失误在于该类农产品交货时,样品与实物肯定有差异,既然已经规定水分、杂质等含量,样品已经不具参考价值,而且更加不应该电告对方“成品与样品相似的”; 2)、合同中已经规定产品具体规格、成分,且未约定凭样品交货,可以不予以赔偿; 3)、理论上是这样说,但实际业务中,不太会因为600英镑的钱,跟客户弄个闹翻天;一般也会在承认差异的情况下,适当给予补偿。 7.首先是要求在货到后60天验货,客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我方需承担的责任不大,但是为了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我方留样也出现了问题,所以和客人商量少陪一些但是不是赔偿60%,同时客人如过不同意,那么召回折扣处理 8.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9.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综合案例分析 1. 【案情】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 “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immediately”(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2. 【案情】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发盘10日到有效。9日意商用电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知前已获悉失常价格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3. 【案情】香港A商行于5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木材一批,发盘中列明各项必要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B公司于20日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22日上午11整时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整送达香港A商行。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5月20日电发盘撤销。”但上海B公司在22日下午3时才收到该电报。试问:(1)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法律,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月20日的发盘?(2)A商行与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 4. 【案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商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中商品名称分别为:“现货开滦煤”、“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国际贸易 计算+案例

国际贸易计算和案例 第八章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 案例分析与业务题 案例分析题1 我方某公司向东南亚某国出口红枣一批,合同规定为三级红枣。卖方交货时发现三级红枣无货,我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用二级红枣代替了三级红枣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照旧”,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案例分析题1答案 买方有拒付的权利。因为在合同达成后,卖方交货品质低于合同的要违约行为。未经买方允许,擅自将品质高于合同规定的货物交付买方同样也构成违约。尽管中方所交红枣适用于原来的用途,并且在价值上还高于二级红枣的价值,但卖方已违约,在市场行情的变化不利于买方,或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的规定使买方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中遇到麻烦时,往往会成为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借口。 案例分析题2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时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你认为责任在谁?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题2答案 责任在卖方,合同和所提交的单据均表明商品是手工制造的书写纸,但经买方检验后却发现有部分程序是机械加工的,属于卖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看样品成交,是说明商品的品质的,本案例中商品名称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反了品名条款。故责任在卖方。买方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取消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案例1] 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订立,由美国商人A出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适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 [案例分析]结论: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第二章货物的质量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案例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案例3]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 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问:我方应否办理? 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另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凭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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