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品各管理制度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3、应按照经营规范的需要,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

4、应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恒温库。常温库在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已冷库温度在2~10℃之间,各库房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之间。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应将药品分别存放在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药品,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5、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具体要求: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区存放;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的药品要分库存放;中药饮片应设专库;危险药品应专库存放并有安全消防设施。

6、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

7、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下午定时各一次观测并记录“库房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8、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药品区一黄色;合

格品区、待发药品区一绿色;不合格药品区——红色。

9、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专人保管、专库或专柜存放,专帐管理。

10、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11、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12、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药房和库存的药品集中控制,报质量管理机构处理。

13、做好库存药品的帐、货管理工作,按季盘存,确保帐、票、货相符。

14、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工作。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领发制度

1、药房凭麻醉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麻醉药品的处方、空安瓿(废贴)由药库统一保管。领取后的麻醉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2、麻醉药品出库应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署姓名。

3、对出库的麻醉药品应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储存制度

1、药库、药房、各病区、手术室储存麻醉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药库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还应当安装报警装置。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2、麻醉药品储存各环节(药库、药房、病区、手术室)都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同。

3、药库储存麻醉药品应保持合理库存,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药房、病区储存麻醉药品应根据用量规定固定基数,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记录。药库、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进出的逐笔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麻醉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1、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缺损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登记,

报医院加盖公章,查询供药单位。

2、对过期、损坏及由门诊患者退回的麻醉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

毁,并对销毁进行登记。

3、回收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定期经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药房负责人、院方负责人及后勤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砸碎销毁。销毁时,应有医疗机构主管部门派人监督,对销毁进行登记及参加销毁人员签字并确认。

药房管理制度

1、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服法、

禁忌等详加审查,方能调配。

2、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操作规程并执行处方制度

的规定。

3、熟记各种药品的价格,划价准确,严格区分医保、自费处方。

执行先收费后发药的制度。

4、发药时应耐心向病人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解答病人用

药的咨询。

5、急诊处方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6、上班时工作衣帽穿戴整洁,保持调剂品及储药瓶等清洁、整

齐;室内要保持整洁卫生。

7、对违反规定滥用药品、有配伍禁忌、涂改等不合格处方,药

剂人员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者报告院领导处理。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的处方按其管理条例细则

进行调配。

药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

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人员应具有依

法资格认定药学技术职称或经有关培训考试合格。

3.验收人员应根据药品购进单据,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内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特殊管理药品及需冷藏药品

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5.特殊管理药品和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6.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

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称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

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4)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5)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6)首次购进的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厂检

验报告书。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1.为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

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

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3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促使用。

7.对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销售

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调配使用。

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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