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资〔2007〕53号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穗国资〔2007〕53号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穗国资〔2007〕53号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发文号】穗国资〔2007〕53号

【颁布时间】2007-10-29

【实施时间】2007-10-29

各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令第23号)和省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精神,按照市长办公会议(穗市长会纪(2007)19号)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规范推进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才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完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三)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建立企业年金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适当拉开档次。

二、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具有持续的收入来源和年金支付能力。亏损企业以及未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

发生亏损当年不得计缴企业年金。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二)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将工资成本纳入年度经营预算管理。对人工成本指标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时,应统筹考虑控制工资增长。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水平。

(三)基础管理规范并实行民主管理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自愿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年金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三、企业年金方案中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费用总额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缴,不得突破,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帐户,实行全额积累。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不得采取追记等形式,变相扩大缴费比例。对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应当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二)合理确定拉差比例

企业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以及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但最高不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对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为其适当提高缴费的额度,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5年正常缴费的标准。所需费用,在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

(三)兼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企业年金方案的设计要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逐步规

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的补贴性支出。凡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并享受了企业年金计划规定待遇的人员,企业不应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福利性补贴。

(四)严格规范年金资金筹集和列支渠道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职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五)统筹制订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在对企业整体经济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进行精心测算和对未来经营业绩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并统筹规划设计整体年金方案,按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直属企业必须统筹考虑所属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问题,加强对所属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

(六)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四、规范企业年金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一)建立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公开选择和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方式择优选择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按规定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担任,受托人按规定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管理企业年金。同时,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二)规范与各管理服务机构的法律关系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明确与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职责及运作规则。企业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定书面合同,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应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定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以上机构资产清算范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四)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管理运营机构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委托人应将上述报告及时报市国资委。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人应定期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职工大会监督企业年金管理和运营。

五、加强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市直属企业,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组织领导,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稳定健康发展,监管属下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规范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

(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年金方案。直属企业本部年金计划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之前,应报市国资委征求意见并原则同意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属下企业年金计划草案由直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核责任,并按上述原则办理。已进行多元化改制的直属企业本部的年金方案,由其国有股权代表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报市国资审核,并按照市国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直属企业本部的企业年金方案,须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再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下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直属企业审核同意,统一报市国资备案后方可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直属企业及其属下企业的年金制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试行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以企业年金(或补充养老保险)名义购买了商业保险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并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规范。

市国资委将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对企业年金的运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察。

企业在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第23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企业年金办法第

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工作流程XX..

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流程 (2016版) 为规范企业年金管理,确保账户、基金的数据安全、准确和有序操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建立和修订企业年金制度 二级企业申请建立或修订企业年金制度,应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三级及以下企业,应由所属二级企业审批,二级企业批复文件应抄送集团公司社保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备案。 (一)新成立企业 应报送《申请建立企业年金的请示》公文,含以下附件: 1.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二)新收购企业 应报送《申请建立企业年金的请示》公文,含以下附件: 1.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企业盈利及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说明; 3.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4.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三)申请修订 应报送《申请修订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请示》公文,含以下附件: 1.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2.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二、开立企业年金账户 单位在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开立企业年金账户,应由二级企业统一与社保中心沟通。相关工作人员应参加并通过业务培训。 (一)社保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的备案材料为其开立单位账户。 (二)申请单位在管理系统中录入本单位有关基本信息;将本单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存入管理系统“结算政策”模块,新收购企业同时存入企业盈利及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说明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三)除正常业务操作外,可在管理系统中补缴当年以前月份的缴费。如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年金(企业财务应在拟补缴年度已提取了企业年金),经社保中心组织审核后,赋予该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操作业务权限。 由于特殊原因未及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单位,经二级企业申请、社保中心同意可先办理管理系统开户事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南方基金(174502) 最新价:-- - 0 0 行情走势基金分红基金净值 基金重仓基金经理最新公告 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已进入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为89家,投资规模超过194亿。

17.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国有企业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京国资考核字〔2006〕77号 各企(事)业单位: 为指导和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提高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应与企业人力发展战略、内部收入制度改革相结合,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企业年金方案(方案).doc

★★★★★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协商首席代表: 职工协商首席代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公司员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减少员工后顾之忧,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20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第 23 号令)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 2004]81 号以及《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粤劳社[ 2005 ] 98 号)的精神,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是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和公司员工福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员工须与公司签定协议。 第三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1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即公司将主要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入司司龄和贡献大小来进行年金分配,以激励员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2 .调整原则。即企业年金发展与公司经济效益、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司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及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年金缴费水平。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企业年金实施范围: 试用(或见习期)满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在职员工。 第三章缴费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两项组成: 1 .公司缴费; 2 . 企业年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由本公司承担,按以下方法计提: 1 .本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主决定企业年金缴费提取比例,但年金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 . 公司缴费在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在本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超出部分从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最高的缴费金额不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 3 .今后如果需要调整缴费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应由职工与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七条缴费方式 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采用年结形式,即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时将全年度的年金总额一次性划入员工个人帐户。 第八条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即完全积累模式,为每位符合条件的员工建立个人账户。按本规定划入个人账户中的累计金额及投资收益归个人所有,公司及他人不得挪用。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计划 一、总则,即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宗旨、基本原则,以及企业年金方案的决策机制、管 理与监督机制等; 1、参加范围,如参保人员的资格、条件、覆盖范围,通常覆盖率不应低于70%; 2、缴费和待遇规则,确定缴费基数、缴费率、缴费企业和个人比例、归属规则、领取 规则等; 3、企业年金总体方案的测算; 4、资金和费用来源,包括基金资金的来源和列支渠道、账户管理费用的列支渠道; 5、基金管理机构选取标准,包括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选取原 则和细则; 6、主要产品的提供和产品说明; 7、客户服务说明,包括数据管理和查询、变更和纠纷处理等规则。 二、职工的职级、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以及企业缴费的资金来源、企业缴费的方式、 企业缴费额和企业与个人缴费的比例确定、年金支付方式的选择及对离退休人员、老人和中人的补偿、年金保留权享有资格的规定等。在确定企业年金缴费额度时可以采用年龄职务分配法、工资工龄分配法、分值分配法、职务职称分配法、保底分配法等办法。 三、企业年金方案设计需要针对不同企业的要求和特点,进行个性化方案设计。在为企业制 订企业年金管理方案之前,解析企业需求要关注2个方面, 一是目的要旨,这决定了方案设计的核心所在,即方案的结构和特征; 二是该企业的特点,这关系着方案设计时应关注的要素。如果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目的是住和吸引人才,则重点要考虑养老金权益归属问题,最常见的是通过“逐年递增授权”等方式控制服务年限和领取标准来紧紧抓住人才。而对以弥补退休收入为主要目的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可重点考虑计划的领取标准,通过保险等多种途径来实现,同时,通过覆盖率检验和平均福利检验来保证员工之间的相对公平。 另一方面,企业的自身特点也是方案设计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福利水平、人员结构、人员流动、群体投资偏好、缴费能力、历史情况等等。 四、在企业年金领取阶段的方案设计上,保险公司更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以太保寿险年金 产品为例,它提供了趸领、月领和年领等方式,还有2年领取至30年领取等固定年限领取、10年保证领取等选择,并提供抵御通货膨胀风险的每3年递增领取10%的领取方式。保险多种领取方式的提供以及可期待的领取方式税收政策配合,将避免由于领取阶段没有强制性或引导性政策而使得企业年金积累阶段的财富被不理性消费,这也将使企业年金的实质性作用即保障退休生活水平得以真正实现。 五、设计企业年金方案,一要实现企业年金的宗旨和目标;二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以及国家 劳工组织的有关规定;三要有利于企业年金制度和企业本身的长远发展。为此,设计企业年金方案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如何确定合理的待遇目标,保证社会各种群体的利益 在国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企业年金成为提高退休待遇的主要手段。合理的待遇水平不仅是企业年金制度和实现的基本目标,而且是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制定合理的待遇规则,可以保护社会各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2、如何根据企业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必须符合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所谓经济承受能力,主要包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

企业年金相关问题解答(基础篇)

1.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对企业年金的把握,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2)企业年金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3)建立企业年金,需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参与资格、计划模式、管理机构 等的一系列规定,将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4)在已经推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只有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可以获得税收 优惠。 2.企业年金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关系是什么?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包括企业年金和契约型补充养老保险等。 (1)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有税收优惠,尽管现在国家还没有统一政策,但方向应该 是这样的;商业保险没有税收优惠。 (2)企业年金是由政府制定的一项制度,通过政策去引导推动;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开 发的契约型产品,通过市场手段去推销。 (3)两者没有必然的顺序,作为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也可只为职工投保商业 保险,或者既建立企业年金,又投保商业保险。 3.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有哪些好处? 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安排,与企业年薪制、员工持股计划、期权计划等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一起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对企业主要有四大好处:一是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发挥激励作用,提高在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凝聚力;二是建立中长期激励计划,打造“金手铐”,达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目的;三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整体养老金水平,解除在职人员后顾之忧;四是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本企业在同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4.什么样的企业才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必须满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是什么?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采用“信托型”运作模式(如下图所示)。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10) 第六章基金管理 (11)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释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2 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的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的原则;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四条劳动关系在本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员工可享受本企业年金。 第五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 1、有权选择参加或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2、有权了解企业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

3、有权向企业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个人账户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 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处理其个人账户金额; 5、由于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职工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 1、职工需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材料; 2、如果职工与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知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方案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退出年金方案的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退出本方案: 1、符合国家规定领取条件;由职工直接向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申请领取,申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书和提供领取的所需证明;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包括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辞职、员工被企业辞退、开除等原因离开企业; 3、职工本人提出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章缴费办法

企业年金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企业年金制度 篇一: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适用范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 (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

(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 (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4.1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4.3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 (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 (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 (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 (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编号:CA/A06-CX-017-2003 批准:竺延风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娄崇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统一参加长春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职能部、专业厂、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个人。新员工录用当年不实行。 2术语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是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是集团公司为稳定人才、吸引人才、鼓励其长期为集团公司服务的长期激励计划之一。 3职责 3.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年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企业年金方案、资金征缴、支付投保年金和日常管理工作等。 3.2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对企业年金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负责,维护集团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企业资金来源 4.1.1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 4.2资金的管理运营 4.2.1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对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资格审查,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确定承办企业年金运营的商业保险公司。 4.2.2企业年金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方案中,选择“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 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 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 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公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职工。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季节用工等。 第四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五条企业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或受经济效益的影响,无力实行企业年金时,可暂时终止。条件允许后,可再续保。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原则 第六条公司所有参保职工保额均为16万元,增值部分不计入保额。

第七条为了体现企业年金对我公司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政策调整转为企业身份后,退休待遇下降的补偿,2000年8月8日前(含8月8日)正式调入公司系统的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年金全部由单位缴纳;个人已缴纳费用不计入保额,单位已为其缴纳的费用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八条2000年8月8日改制后进入公司系统的职工,前5年公司不为其办理企业年金,从第6年起,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和劳动贡献等情况,公司按照在本企业工龄的不同,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本企业工龄6-10年的,单位缴纳60%,个人缴纳40%; 第二阶段:本企业工龄11-15年的,单位缴纳70%,个人缴纳30%; 第三阶段:本企业工龄16-25年的,单位缴纳80%,个人缴纳20%; 第四阶段:本企业工龄26年以上的,单位缴纳90%,个人缴纳10%。 企业身份的职工,已缴纳的所有费用(含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均计入规定保额中,公司将按照其与16万元的差额及缴费年限进行缴费。 第九条:已经按照其他保额标准投保企业年金的公司职工,或在原单位已经投保的新调入职工,投保额不足16万元的,根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1 号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 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常用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常用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Common version of enterprise annuity fund management meas ures

常用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

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签章: 日期:日期: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9) 第六章基金管理 (10)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4)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1指代表职工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的单位。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23号 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最新文档]2020年XX公司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年金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年金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4.1.2 组织协调企业年金实施工作; 4.1.3 负责机关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确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4.1.4 负责公司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 4.1.5 过渡性企业年金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4.1.6 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4.2 财务处 负责筹集和缴纳公司机关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工作。 4.3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4 所属各单位 4.4.1 负责本单位员工企业年金的管理; 4.4.2 负责本单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确定; 4.4.3 负责筹集本单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缴至公司账户。 4.4.4 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等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4.4.5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 5.1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a) 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b) 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c) 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d) 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e) 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5.2 组织管理 5.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a) 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b) 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c) 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5.2.2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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