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工程设计合同

编号:景观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景观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人、设计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设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1.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本工程投资控制(选择其中一项):

()本工程实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值为。

()本工程不实行限额设计,但各设计阶段的估算、概算、预算必须报发包人审批。

2.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招标文件(如有);

(4)投标文件(如有);

(5)双方签署的有关补充协议、指示、通知、决定、纪要、备忘录及往来函件;

(6)构成本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

3.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设计的法规和规章。

3.2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与景观设计有关的国家及地方现行有效规范与规定。

3.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3.4甲方设计任务书

4.设计范围

绿地内景观总平面、竖向设计、种植设计、给排水设计、铺装及绿地内道路设计、绿地内照明及用电系统设计、绿地内建筑小品及构筑物设计方案、扩初及施工图。

5.设计内容标准及设计深度(在括号内打“√”选择)

5.1景观规划设计()

5.2硬质景观:

()(1)地面处理,铺装材料和细部处理。

()(2)景墙、台阶、种植池、步行小径和边缘硬质处理。

()(3)喷水池、水景设计和表面铺装。

()(4)儿童游乐场所需设备的选择。

()(5)主要放线布置。

()(6)主要竖向及地面排水设计。

()(7)照明设计。

()(8)材料样板。

()(9)

5.3()种植设计:园林设计师要进行详细种植设计。当中包括所有的树木、灌木和地植植物,选择适合当地生长条件的植物材料,并确定苗木规格及数量。

5.4()园林建筑:设计人需提供景观区内庭园建筑物的详细建筑施工图及结构施工

图。

5.5()公共艺术:小品设计,设计人需提供细部尺寸及材质;雕塑需提供轮廓设计及材质。

5.6公共设施设备系统。

()(1)设计人需提供总体灌溉系统布置图。

()(2)户外照明设计,包括街道、水体、行人道和绿化照明,明确照明设施不同的选择和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安排。

()(3)表面排水系统设计及水景细部设计。

()(4)音响系统设计。

()(5)标识指示系统设计。

()(6)

5.7设计深度:参照建筑工程设计的深度及发包人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列项。

6.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

1 合同签订天内

2 合同签订天内

3 合同签订天内

4 合同签订天内

5 合同签订天内

6 合同签订天内

合同签订天内设计人收到上述文件时应向发包人出具收讫证明。如果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任一文件或其他设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有疑问内容的,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告

知发包人或提出书面问询,否则视为设计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无任何异议。此后,设计人不得再以发包人提供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约定和不齐备等任何理由而要求延长提交设计成果时间、要求赔偿等。

7.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图纸提交时间1

2

3

4

5

6

7

8

注:1、以上图纸均附全套电子版文件(光盘)贰份

2、设计人在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时应同时提交该阶段工程造价估算。

设计人的设计进度应符合上表中所列的进度安排,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设计进度做出合理调整,设计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不得要求任何赔偿及合同价款增加等。

8.设计费及付款方式

8.1 设计费

(1)本工程的设计费执行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为元/平米计算,设计面积暂估平方米,暂估总额为:元整(¥)(含税)。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包死,不做调整,除非双方另行达成协议。

(2)按固定综合单价计算的合同价款包括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价

格,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费、修改设计费、人工费、图纸费、资料费、报告制作费、国际国内通讯费、保险费、管理费、根据需要到现场踏勘交通、劳动保护等费用、法律规定设计人应付的税金和其他费用、利润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

(3)实际设计费最终结算时,实际面积与暂估面积误差在5%(±5%)以内时,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误差超过(含)5%(±5%)时,双方在保持固定单价不变的前提下,就超过5%(±5%)的部分应签订补充协议对暂估合同价款和各笔进度款进行调整。

8.2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发包人预付设计费暂估总额的%,计¥。预付款付款前需要提供设计启动会会议纪要(设计院院长签字确认)。

(2)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估总额的%,计¥。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景观设计节点卡点要求。

(3)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估总额的%,计¥。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景观设计节点卡点要求。

(4)设计人提交全部设计文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暂估总额的%,计¥。设计文件必须满足景观设计节点卡点要求。

(5)施工图纸会审完成后个月内,发包人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余款作为现场施工服务保证金。设计人应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参加阶段性验收,不少于次现场服务,现场服务需甲方签字确认,作为尾款结算依据,设计院需提供设计后评估报告,设计后评估报告需符合节点卡点表要求,并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人完成协助选购相关物品且设计人无违反前述约定的,且结算完毕天内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

(6)设计人应在发包人付款前15个工作日向发包人提供与合同相符真实、有效、合法

的发票,否则发包人可顺延付款,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7)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达30条以上(含30条)的,发包人有权按元/条的标准扣减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因设计的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浪费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责任。

9.验收标准

9.1设计人递交的各阶段设计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应及时确认或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应在设计人提交各轮次设计成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交设计人,以便设计人及时进行图纸修改。在设计人提交各轮次设计图纸日后,发包人仍未提出调整意见,或发包人未经设计人许可将设计人设计成果用于项目宣传等内容,则视为发包人已经确认此阶段的设计成果。

9.2发包人若需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以外委托设计人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设计人。若无发包人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发包人不予结算。

10.双方义务

10.1发包人义务

(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若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 天以内时,设计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顺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要求双方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要求设计人作较大返工时,设计人在接通知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返工费用预算(含工作量及计算依据),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因设计人提交设计资料的设计深度、设计风格、设计质量等不符合发包人原来的要求造成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返工的,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费用。

设计人提交的变更(修改)设计费用过高,发包人不能接受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设计。由于变更(修改)而造成合同执行有困难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根据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办理结算。

(3)发包人应为设计人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相应费用由设计人自担。

(4)若设计人按发包人的要求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0.2设计人义务

(1)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2)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设计任务书)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在设计中采用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4)设计人须按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标准化设计,否则视为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

(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须应发包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内。

(6)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发包人有关上级设计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由设计人该项目设计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每缺席一次,应承担500 元/次违约金,累

计缺席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办理结算,同时,设计人应按设计费总额的 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人民币)元咨询服务费/次。

(7)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在不降低功能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发包人确认的限额进行设计。

设计人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各阶段设计中凡超出限额设计标准时,应列表作出对比,分析原因,并有详细的说明(估算/概算/预算)报发包人审批。如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可按原设计出图;未获发包人批准的,由设计人自行调整到符合限额设计值。

(8)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报批工作,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的相匹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加盖出图章的报批图纸等资料或文件。

(9)设计人在进行景观方案设计时应对项目的建筑设计、外网设计情况做到熟悉,特别是牵涉到地库顶部的覆土等景观地形变化方面的设计、水景的设计等,要充分结合建筑设计、外网设计的实际情况,设计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结合建筑施工图设计,做到地库、竖向排水等方面的设计与景观的优化结合,达到经济、合理、美观的效果。

11. 违约责任

11.1发包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且超过约定期限 30 日仍未支付的,之后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暂估总价的5% 。

1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无故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 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已支付的合同价

款设计人负责在合同解除后 5 日内返还发包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办理结算。

11.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设计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按合同暂估总价的 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4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设计费暂估总额的5%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5设计人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发包人已经确认的图纸工作量进行结算。设计人应按设计费总额的2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6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

12.合同解除

12.1由于设计人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发包人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设计人时生效,设计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继续向设计人追偿。

12.2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发包人时生效,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13.合同转让

非经合同相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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