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样本】

Xxxx项目商铺

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人:

类别

租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Xxx项目商铺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四川省及xxx市等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赁“xxxx”项目的商铺(以下简称“商铺”)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下简称“本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盖章之前,对本协议之所有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权利义务。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亦有足够预见。双方均认为本协议已反映其真实意思。

第一条释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xxxxx项目:是指由甲方在xxxx市开发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临xx街(路)xx号,南临东临xx街(路)xx号,西临东临xx街(路)xx号,北临东临xx街(路)xx号。包括:大型商场(以下简称“购物中心”)、酒店、办公写字楼等

1.3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场地。该租赁场地并非具备独立的产权证明文件,仅由甲方参考乙方的需求及xxxx项目的各项特性而向乙方指定的特定面积和位置之场地。

1.4租金:指甲方将商铺出租给乙方经营时,按约定金额向乙方收取的款项。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物业管理费:是指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方为维护购物中心的正常运作,而对xxxx项目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维修、绿化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费(店

铺内空调费,由乙方按本合同或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承担)等费用。

1.7水电费押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纳的款项,它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它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而是仅作为乙方按时交纳水电费的保证。

1.8装修押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交纳的或者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用于装修保证的款项,以确保乙方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装修。

1.10制度与规定:指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通告乙方知晓的包括但不限于租户手册、管理规约等在内的与xxxx项目(包括本合同项下商铺)使用、运营、管理、服务、收费等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同意甲方及/或商场物业管理方有权根据xxxx项目的实际管理需要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并以修订后的xxxx项目制度规定为准。

1.11公用事业费:指商铺因经营需要使用公用设施如水、电、气(如有)、电话(如有)而产生的等费用。

1.12其他费用:指乙方应支付给政府的各项费用(如垃圾清运费等)以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的除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外的费用。

1.13 开业:指乙方按照其提交并经甲方和/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完成商铺装修(如须消防验收的,需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外观展示,对租赁场地的经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外开门营业。

1.14起租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的开始日,租金计算的起始日。

1.15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系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约定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追偿赔偿而发生的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但不包括间接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

1.16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正常工作之日,即扣除了星期六和星期日(不包括经政府调休后应正常工作的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政府规定的固定和经调休的节假日之后的日历日。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位于在xxxx市开发的地产项目自编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2.2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铺位置示意图)中以红色予以标注,该红色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3该商铺的承租实际面积约为平方米(自相邻店铺分隔墙中心线为界计算承租面积,该面积含店铺内建筑结构柱体),承租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该商铺建筑面积含xxxx项目公共部分区域等面积的分摊),按照房地产面积测绘规范以最终实际测量的为准;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予以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2.4面积误差:上述建筑面积与最终测量面积存在误差的,以最终测量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租金、管理费以及其他费。

2.5该商铺最终测量的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由双方另行以补充协议确定。甲乙最后确定的该商铺建筑面积,在任何情况下作为双方履行本合同及其他与租赁相关协议的唯一面积数据及计

算基准,双方不再就该商铺实际交付的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及/或套内建筑面积作任何调整。

第三条商业用途

3.1该商铺作为乙方的品牌经营之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者改变经确定的商号/名称、品牌、类别、经营项目。如乙方擅自更改该商铺的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乙方不改正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并对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因此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不得就该商铺的投入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

3.2乙方明确该商铺的用途,且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该商铺用途变更的报批(如有)和二次消防申报手续,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供相关资料)。

3.3 乙方经营商品须取得合法授权,对商品的来源、质量、商标、专利使用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

3.4乙方必须以正当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3.5乙方在该商铺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如法律、法规要求)等,甲方可提供其法定义务范围内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租赁期限及装修免租

4.1租期:本合同的租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该租赁期限包含装修免租期。

4.2装修免租期共天,自甲方交房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应进场装修。在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租金,但仍须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免租期物业管理费为元/平方米·月)、相关公用事业费和其他费用。本合同的装修免租期仅只一次。

4.3 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届满仍未能完成装修的,装修免租期不作顺延。从装修免租期届满的次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提前完成装修开业的,则乙方从开业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4若甲方商场整体统一开业日晚于装修免租期届满日的,乙方在甲方商场统一开业日未完成装修的,每迟延一日须向甲方支付2倍日租金直至该商铺开业为止;若乙方在甲方商场整体统一开业日后60日仍未完成装修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因此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不得就该商铺的装修投入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张、索赔。

4.5续约:本合同在租期届满时自动终止。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须在租期届满3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在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就承租条件达成一致时可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续约。

第五条商铺交付与验收

5.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年月日(暂定交付日),具体交付日期由甲方另行于暂定交付日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双方书面确认该交付日期,并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乙方应当按甲方通知交付日期的一周内接受交付。如通知内没有特殊载明,则交付地点为xxxx项目现场。

5.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中交付标准之约定,向乙方交付本合同项下租赁场地。

5.3甲乙双方交付/接收该商铺时,应当签署一份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一旦签署,则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立即完成。

5.4前款所述的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为商铺交付日。

5.5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商场的公共部分。交付验收的具体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商铺交付条件》。

5.6甲方应于该商铺交付时向乙方说明该商铺建筑物的状况,包括空调、照明、用电、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项。

5.7乙方接收该商铺时,应当谨慎和适当的检查该商铺;如果乙方认为该商铺存在缺陷,应当于接收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8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响乙方装修的,则乙方应当立即接收该商铺;同时,甲乙双方应当将该等缺陷书面记录,而甲方则应当于交付/接收之日起日内对有必要修复部分修复。

5.9若乙方原因,乙方没有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一周内与甲方办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则乙方应被视为在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办理了该商铺的验收、交接手续,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该日起计算装修免租期。

5.10若乙方原因,乙方超过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一个月后仍未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11 商铺交付日迟于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租赁起始日的,则第四条约定的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

5.12甲方迟延交付的责任见本合同第十八条中的规定。

第六条租金及费用

6.1 租金

6.1.1 固定租金。

6.1.1.1首个租赁年度固定租金为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

6.1.1.2固定租金递增:固定租金递增率为 %,具体固定租金递增如下:(首年固定租金自起租日起计算,具体以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时间为准)

首个年度固定(不满12个日历月)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含天装修免租期),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已剔除天装修免租期租金;

第二个年固定度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

第三个年度固定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元,

月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

第四个年度固定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

第五个年度固定租金: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月固定租金每平方米¥元,月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年固定租金总额为¥元(大写元);

……

6.1.2营业额提成。

当乙方的月营业额收入达到万元(含本数)以上时,乙方按月营业额的 %计提提成租金支付甲方。

6.1.3 本合同的租金计收采取:□固定租金方式□营业额提成方式□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请用“√”作选择)

6.1.4租金本着先交纳后使用的原则。

(1)采取固定方式计收租金的,乙方按(□每月□每三个月□每六个月,请用“√”作选择)交纳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首期租金¥元(大写元)。以后每期租金在前个租金期限届满30天前交纳。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采取营业额提成方式计收租金的,乙方在每月开始5天前向甲方交纳额定租金¥元(大写元)。首月额定租金¥元(大写元)由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双方共同对乙方的营业额进行核对,然后按合同第6.1.2款约定计算出乙方当月应交纳的租金。如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大于应交纳租金,多出的部分直接计入下月乙方交纳的固定租金;如乙方已交纳的租金小于应交纳租金的,少于的部分乙方应在3天内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采取固定租金+营业额提成方式计收租金的,乙方按(□每月□每三个月□每六个月,请用“√”作选择)交纳固定租金。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缴纳首期固定租金¥元(大写元)。在固定租金交纳档期结束后5日内,双方共同对乙方对应档期的营业额进行核对,然后按合同第6.1.2款约定计算出甲方的提成额。计算后乙方应在3天内甲方交纳提成额。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6.1.5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因乙方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所有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6.1.6租金计算的起始日以免租装修期届满的次日为准。

6.1.7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基本租金额所计算出的得数,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为商铺承租面积乘以该月租金单价除以30天的得数,如合同提前终止,则最后一个月的日基本租金额的计算基数根据第6.1.2条所指确定的数额做出相应调整。

6.1.8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租金后10个工作日向乙方出具与收款金额一致的租赁发票。

6.2租赁保证金

6.2.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个月的租金、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作为租赁保证金,该租赁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6.2.2租赁保证金为¥元(大写: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甲方收到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与收款金额一致的收款收据。

6.2.3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该多余部分自动折抵乙方应缴纳的其余月份基本租金,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少于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5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6.2.4合同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之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向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3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6.2.5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租赁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租赁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

6.2.6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6.3 物业管理费

6.3.1 乙方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元,月物业管理费¥元(大写)。甲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公用事业费以维持该购物中心之管理水准,但以不违反政府有关规定为限度。

6.3.2首月物业管理费应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支付,商铺交付后的其余月份管理费于每月第25日前支付下月管理费;如该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6.3.3首月物业管理费按整月(全月)缴交,实际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商铺交付日起至该月月底)乘以日物业管理费计算为准,首月日物业管理费为商铺承租建筑面积乘以上述管理费收费标准除以30天的得数。乙方首月物业管理费多缴纳的部分(如有),则用作抵扣其余月份物业管理费之用。

6.3.4最后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以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自该月第1日起至合同结束之日止)乘以日物业物业管理费计算,最后一个月的日物业管理费为该商铺承租建筑面积乘以上述管理费收费标准除以30天的得数。

6.3.5物业管理费已包含甲方规定的购物中心统一营业时间内的公共区域空调使用费、公共区域清洁费和安保费、大楼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为全年每天上午9:30起至晚上9:30止。乙方在正常供应时间外使用中央空调的,应单独向甲方支付中央空调使用费,标准由甲方另行提

供。

6.3.6 本条约定之物业管理费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如乙方与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细则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该物业管理服务细则为准。

6.4公用事业费:

6.4.1该商铺内若需要使用水、电、气、电话、光纤等的,乙方须于起租日前向甲方申请开通各公用设施,并负责缴付相关之费用。

6.4.2商铺内使用的水、电,由乙方自费安表计量,每月末由双方共同抄表。乙方按抄表数加5%的损耗向甲方交纳水电费。

6.4.3 商铺内使用水电费缴纳标准,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布的价格为准。

6.4.4 乙方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交纳水电费。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天则按应交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直至乙方交清拖欠的水电费及违约金后才恢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4.5商铺内使用的水电,若乙方未安表计量的,由甲方每月核定乙方的交费额。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交纳水电费通知后5天内付清通知的交费金额。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则按交费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断水断电,直至乙方交清拖欠的水电费及违约金后才恢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4.6乙方对甲方核算的水电费或通知交费金额有异议的,应在3天内书面告知甲方,但在异议期内乙方不得停止交纳水电费。甲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天内予以答复,如异议成立的,则乙方多交水电费的部分,直接转入乙方下次应付水电费;乙方少交的,应在三天内补齐。乙方不补交的,甲方有权按照本条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6.4.7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应向甲方交纳水电费押金¥元(大写:元)。

6.4.8该商铺内使用天然气、电话、光纤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交纳。如因乙方未按期交纳而牵累甲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向相关部门结清拖欠费用并按拖欠金额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4.9对乙方按照本合同应交纳的水电费,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并由物业管理公司按收取金额为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6.5 其它费用

6.5.1政府税项:乙方须负责支付该租赁期内乙方所需缴付之所有政府税项。

6.5.2乙方须承担顾客使用信用卡结算而产生的手续费,依照银行收费标准支付。

6.5.3乙方发行的贵宾卡所产生的折扣,由乙方自行全额承担。

6.6.4乙方同意接受、使用甲方所发行的VIP会员卡(折扣率为8.8折以内,其特殊产品系列另行约定)和各类优惠卡并承担相应的折扣金额。

6.6.5乙方按银行卡刷卡金额的 %承担银行手续费,按 %承担甲方购物卡手续费。

6.5.6乙方商铺接受甲方xxx购物中心的VIP卡进行积分,VIP顾客的返利及其他VIP活动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乙方每月需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月/㎡作为甲方总体行销费,该费用应与租金一并支付。甲方有权因运作成本变化而统一调整总体行销费,且于调整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5.7 合同期内,该商铺内的收银只能租用甲方的POS收银机。乙方租用甲方的pos收银机台,需支付POS收银机租借费¥元/台/月,该费用与每次缴付租金时一并支付。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租用的POS收银机,如非因甲方原因造成机器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如乙方在营业过程中,借故不使用甲方的POS收银机一经经核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差额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6.6 收款账户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可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由收款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向乙方出具发票或收据。甲方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人民币银行账号:

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收款账户,由甲方另行书面告知乙方。

6.7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6.8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因素,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

6.9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

第七条商铺的装修及开业

7.1该商铺的装修期以本合同第4.2款约定装修免租期为准,从甲方交付房屋次日开始计算。

7.2乙方对该商铺装修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对装修二次消防进行申报,并消防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消防的设计和装修进行整改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如涉及商铺的使用用途发生改变的,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消防报审过程中,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协助义务。

7.3甲方提供给乙方该商铺之装修标准及设施状况,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之建筑结构、隐蔽工程和装修布置等。乙方自行装修、维保该商铺并自行承担一切因装修、维保所涉及的费用。租赁期间内,如乙方因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失,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如因乙方使用前述装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相应赔偿。

7.4乙方如对该商铺添加隔墙、拆除隔墙或对商铺内部结构改建时,事前须取得甲方许可和该商铺所

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的论证许可。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经论证同意添加或拆除隔墙或对商铺内结构改建时,乙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建或备案。报建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报建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施工情况。

7.5该商铺在装修前已存在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等相关工程设备系统的,乙方在施工前过程中如涉及到对前述设备系统改造的,应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施工平面图。经取得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相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在装修前,需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元(大写:元)。乙方只有在交纳装修保证金及装修方案取得甲方同意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前提下开始装修,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装修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并由甲方确认没有造成损害的一个月后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因装修对该商铺或甲方造成损害,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不足部分。装修过程中,应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甲方有权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方缴纳的装修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补足。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时不得影响购物中心内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7.7装修期间,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装修区域的消防安全,落实安全责任,若因乙方或乙方代理人或装修施工方之疏忽而引致甲方或其他客户之损失,乙方必须予以赔偿。

7.8 装修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

7.9乙方签定本合同前已经对甲方提供的物业情况充分了解,所有涉及到消防验收的问题,由乙方完全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7.10施工完毕后,乙方应组织甲方、该商铺所在建筑的原设计单位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对改建部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开业。乙方的开业日为本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租开始日,本合同4.3另有约定除外。

第八条商铺修缮

8.1甲方按照附件三《商户收铺设备、设施确认表》上双方确定出租方交付的设施和设备,承担维修保养责任。乙方投资更新、改造或添置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维修保养。合同期间,乙方对商铺修缮应当遵守商场的相关管理及作业规定。

8.2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属于甲方维修保养责任范围内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检修。如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

8.3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

8.3.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3.2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乙方有对上列设施使用不当,未尽爱护义务或不符合商场管理有关规定的,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履行的,甲方将按乙方当月日租金收取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整改完毕。

8.4租赁期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尽力确保该商铺屋顶、墙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动力电缆处于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状态。如乙方发现上述隐蔽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人员进行检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产生。

8.5租赁期间,甲方应自行或敦促物业管理公司尽最大努力保证xxxx项目中的电梯、消防/火警监测系统、空调系统及其他各种设施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

8.6租赁期间,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8.7合同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

8.8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或偿还因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

8.9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8.9.1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8.9.2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

8.9.3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气味、烟尘(周边商家或住户投诉整改的)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

8.9.4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气味、烟尘(周边商家或住户投诉整改的)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九条商铺经营管理

9.1 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该商铺,同时应就商品的销售、质量、价格、人员、售中以及售后服务等事宜服从甲方的管理。

9.2 乙方在该商铺内陈列的各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或明码削价并统一使用由成都市物价局核准的价目牌。

9.3 该商铺内各类商品零售价格的制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成都市有关价格管

理方面的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规和规定。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其所订价格出售,乙方须保证同一时期内,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在成都市其他购物中心、百货公司或零售店的销售价,否则甲方可向乙方收取该项商品零售价格十倍之违约金。

9.4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各类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成都市颁布的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严禁乙方于购物中心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若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时,乙方应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如支付上述违约金仍不能弥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9.5乙方在该商铺的任何商铺橱窗或陈列柜必须符合甲方经营要求、适合该购物中心的风格和方式保持商品的陈列,并在收到甲方认为上述陈列将损害该购物中心的形象或定位的通知后,立即更改在该商铺的相关陈列、橱窗或其他商品陈列。

9.6该购物中心的商铺在开放于公众人士时,乙方应保持该商铺的任何铺面橱窗及陈列柜连同商铺招牌亮灯,并准许甲方控制商铺橱窗、陈列柜及商铺招牌的电路。就16.5及16.6款而言,商铺橱窗应被视为包括用以展示商品或服务、直接面对外部或公共地方的该等物业之相关部分。

9.7乙方在该商铺内经营的各类商品,须按国家和成都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对出售的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它法律和经济责任。

9.8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并标明正确使用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9.9乙方可在该商铺内自行收取任何营业款项并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乙方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的统一发票及收据。

9.10 乙方如开展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时,应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上述的销售业务。乙方应确保其产品及服务质量符合预售期间的承诺,且预售卡的有效期应不得超过本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在本租赁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预售卡信息;在租赁合同终止时,乙方应与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顾客协商,妥善处理卡内余额的使用或退还事宜,如产生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包含但不限于生效判决确定甲方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甲方人员因处理相关事宜而发生的差旅费、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

9.11乙方如开展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应在本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或在开展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之日前10日向甲方支付预售卡或会员现金充值等销售业务保证金元(大写元)。自本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180日后,如无任何第三方提出主张、诉讼及其他责任的,甲方不计利息如数退还乙方所缴之上述保证金。

9.12乙方的商品、货品进场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并使用规定的电梯、楼梯和通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进货时间,乙方需提前24小时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的商品、货品或其它物品出场,须接受甲方有关部门的检查核准。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及时间内,不得以客运电梯或自动扶梯作运货用途。

9.13乙方须负责把该商铺的垃圾、废物以甲方指定的废物箱盛载,在甲方规定的时段内,按甲方规定的时间、路线倒卸在指定的地点。因清理某种特殊种类的垃圾、废物(包括商业性垃圾)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9.14对于甲方制定的宣传和推广计划,若与乙方有关,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活动并承担自身部分发生的有关费用。

9.15乙方为扩大销售,需要在该购物中心内(该商铺之外)进行促销活动时,应提前30天将具体方案提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同意后方能实施。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与甲方商洽场地和器材的配合,甲方应尽量给予支持。

9.16乙方在该购物中心内制作和发布的各类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凡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形,乙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9.17乙方在该商铺的营业时间(包括节日、假日)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在规定营业时间内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9.18乙方必须单独建立帐册,完整地记载经营活动的经济情况。乙方应每月如实向甲方提供销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额、消费人数等),以使甲方能够有效掌握购物中心整体之运营情况且协助乙方进行相对经营提升。

9.19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并不包括乙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税款。

9.20乙方在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甲方或xxxx购物中心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除为了指示营业地址和位置外,乙方若需使用甲方或购物中心的名称或标志图像,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同时,不得在店铺以外的公共部分进行广告、告示等宣传品的张贴、派送等行为。

9.21乙方应在该商铺内醒目地表明乙方的名称和标识。

9.22乙方不得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在商铺外播放音乐。商铺内播放的音乐不得牵涉到音乐版权,如产生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商铺内应严格控制音乐音量以免影响到其他商铺经营活动或对顾客产生不愉快影响。

9.23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在该商铺内放置任何武器、弹药、火药、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烧、易燃的物品或危险货物。

9.24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或容许在该商铺内产生、向外渗透、泄漏甲方认为是影响购物中心正常营业、有毒、有害的气体、气味或噪音。

9.25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饲养任何动物,不得将宠物带入该商铺。

9.26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外、该购物中心内的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兜售、招徕。

9.27乙方须向顾客提供一流服务,不影响该购物中心作为一流购物中心的信誉和声誉。

9.28如乙方在该商铺进行任何活动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

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商品管理

10.1 乙方应将商品销售中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证件(商标注册证、品牌代理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卫生检测报告、报关资料等)报甲方备案。乙方必须确保该等证件在租赁期内完全有效。

10.2乙方应保证对其销售的商品拥有完整的权利,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利的侵害,凡有第三方诉讼追究此类侵权责任而引起纠纷或法律诉讼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此种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经济赔偿。

10.3乙方在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并自行为该商铺内销售的商品购买相关保险。

10.4 乙方应保证有足够的商品存货,避免发生商品脱销现象。

10.5 乙方应保证在该商铺内所销售的货品主要为当季新款货品,否则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更换。

10.6乙方不得在该商铺内销售“三无”商品或伪劣、变质、失效、过期、淘汰、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短斤缺两以及其它不正当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推销商品。如有违反,经政府管理部门确认或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并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

10.7当乙方销售的商品因质量或其它原因引起消费者向甲方提出修、换、退或其它正当、合理的要求时;或因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引起消费者向甲方索赔或追究经济责任时,甲方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它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乙方应依此执行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8 如该商铺经营餐饮的,乙方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外,还建立日常卫生制度,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

11.1 乙方派遣管理人员和营业员,负责该商铺内的销售工作。上述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商铺用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派往该商铺工作的营业员,必须是具有一定服务水准、良好素质,持有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颁发的《健康证明》的优秀人员。乙方确保其铺位营业人员适用其经营活动之人员配置,其工资收入水平符合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11.2 乙方应将派遣进入该商铺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给甲方备案管理,乙方派遣人员应参加甲方合理举办的各种相应培训活动,乙方自行承担合理费用。

11.3 进驻该商铺的乙方营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凡违反者,甲方可依据购物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责成乙方立即调换,并视其行为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大小,要求乙方赔偿;若因乙方任何人员的服务质量欠缺而引起顾客不满,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声誉或形象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乙方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

11.4 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及相关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支付回扣或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查证属实

乙方须支付给甲方10万元廉洁工作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不予退还。

11.5 乙方如拖欠乙方派遣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应得收入,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视情形在乙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支付给相关人员,并要求乙方支付拖欠额2倍的违约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补齐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的差额部分,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由乙方全权负责。

11.6 乙方营业人员应穿戴乙方统一的服装,佩戴统一的工作证或工号牌。

第十二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2.1 甲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租赁商铺。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该商铺,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变更交付日期。

12.2 乙方对商铺装修二次消防报审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协助义务。

12.3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12.4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商铺及时提供修缮义务,若因甲方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对商铺修缮不及时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12.5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合理地适当修改营业时间,乙方不得异议。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12.6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经营和维持该购物中心作为第一流购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但不得对乙方的权益有直接或显著的负面影响,并向乙方公布相关制度。

12.7 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该购物中心公共地方或其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通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防火、保安设备、空调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该购物中心公共地方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若甲方上述变更的行为严重负面影响乙方于本租赁合同项下的权益、且实际致使乙方于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利益无法实现,则上述变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实行。

12.8 甲方物业管理部门或他们授权的代表遇到紧急事态时或在发出的事先通知后的合理时间,为了该购物中心的保安、消防及保护该购物中心的目的进入该商铺(如有必要,可强行进入),并且不需对进入该商铺而产生的损坏负任何责任及赔偿。甲方应采取所有合理及可能的措施减低因该等进入而引起的损毁。

12.9 在任何时间内,空调服务在超出甲方物业管理部门控制的情况下,因机械失灵或维修、检验或政府因电力检修以及限量使用电、气等公共资源而停止供应,甲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向乙方赔偿或减免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责任。

12.10 甲方有义务对本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12.11 甲方负责与乙方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12.12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因经营需要,连同该商铺在内将xxxxx项目物业整体或者部门进行抵押担保。甲方为上述之行为时,无需通知或征得乙方同意。但甲方以包括该商铺在内的物业担保时,不得影响乙方的租赁。

第十三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3.1 乙方须按本租赁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本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当按照本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商铺交还甲方。乙方应当在付清全部租金、总体行销费、POS机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各项费用之后且甲方对该商铺退场验收合格后的拾个工作日内,凭甲方开具的收据原件向甲方要求退还租赁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扣除乙方其他应付费用【如有】和售后服务保证金人民币元后的余额)。甲方有权从上述租赁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中扣除甲方为使该商铺恢复至符合本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房条件之状态而支付的费用。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应由甲方在租赁期内持有而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利息。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租赁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抵冲任何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根据本租赁合同应付的其他费用。售后服务保证金由甲方在本租赁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之日起的三个月后向乙方结清。

13.2 乙方应于本租赁合同列明的开业日正式对外营业(即指公众人士能正常光顾乙方所经营的业务),且应在租赁期内维持该商铺于甲方指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中断、停止营业,如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时间连续达三天以上,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

13.3 乙方应按本租赁合同规定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交纳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金额的0.3%(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满一周仍未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甲方有权暂停煤气、水、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供应及或要求物业管理部门暂停对该商铺提供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所拖欠的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叁拾(30)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收回该商铺另行出租给他人。对乙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对乙方拖欠的费用和应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也可以留置该商铺内的乙方物品处置价格款进行冲抵,因处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4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自第11日起乙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3.5 乙方须承担甲方催讨应收款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诉讼费),或甲方因行使本租赁合同项下任何权利而引起的一切合理损失费用、开支,甲方有权把该等合理损失、费用、开支当作债务向乙方追讨。

13.6 在乙方按照本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及履行所有本租赁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该商铺。

13.7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改变及增加乙方该商铺的使用用途和经营品牌,不得

擅自将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用于转租、分租给第三方。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乙方应保证其受转租人不将转租商铺再行转租。在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13.8 乙方应正确维护该商铺内甲方所提供的电器、装置及设备。该商铺内原有的一切设备、间隔及装修,乙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增减。当本租赁合同因期满或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时,该商铺原有的一切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和减少(合理的正常损耗除外),由乙方负责修理或赔偿。

13.9 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等堵塞、损坏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索赔。若甲方垫付了该等费用,则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通知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等费用。

13.10 乙方须确保该商铺的装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要求,如因乙方对该商铺装修的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乙方店铺营业后,如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或因使用造成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漏水、管路堵塞等),乙方应及时修缮,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仍不能修缮或同一情况累计出现3次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并可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对该商铺内任何部分、装置、附属物、电线、管道负修缮的责任,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地因乙方的行为、懈怠或疏忽,如因其损毁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泻,而对任何人或任何物品造成的任何损失、破坏或伤害,乙方均须承担责任和对甲方或其他受影响的租户及人士作出赔偿。

13.11 对乙方专用的卫生、供水设施(如有),乙方需负自费保养的责任,保持该等设备在良好及清洁的状态,并符合公共卫生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合理损耗除外)。

13.12 乙方须在收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具体说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须负责进行的任何修理或工程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及开展该等修理或工程;倘乙方未能遵守上述规定进行该等修理或工程,乙方须承担所有因该等修理或工程而引起的一切费用,且甲方有权在租赁保证金、水电费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3.13 当甲方必须对该商铺及公用部分进行修理或因防灾需要必须进行施工时,乙方不得进行干扰,但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

13.14 该商铺的消防设备如有任何损毁或缺陷,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

13.15 乙方须全面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并应监督其受让人、继承人、雇员、代理人、承建商(以下统称“该等人士”)遵守及履行本租赁合同项下应由乙方遵守或履行的全部条款。因该等人士的任何违反本租赁合同的行为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3.16 乙方应当在商铺交付完成之日自费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应包括装修工程一切险和公众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期间为开始装修之日起至乙方正式营业后两个月止。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

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乙方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应少于万元,且应以甲方为共同受益人。如乙方拒绝或违约购买相关保险的,乙方及其人员(包括雇用的施工人员)的相关事故所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负责连带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

13.17 乙方允许甲方同该商铺未来的任何租户或有关人士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终止之前的个月内的所有合理时间内,察看该商铺,除非甲、乙双方已就续租该商铺达成一致。

13.18 乙方有义务对本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将本租赁合同的有关内容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

13.19 甲方提供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xxxx项目提供的保安或警卫,并不构成甲方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保安的责任,乙方在任何时间对该商铺或其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13.20 对乙方或乙方员工在该商铺内发生的任何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13.21 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履行安全职责,明确安全责任,服从、配合甲方的安全管理。

13.22 乙方在经营租赁店铺过程中,不得因与雇员、第三方等发生纠纷而影响甲方及xxxxx项目内其他店铺正常营业,否则甲方有权依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予以处罚,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该购物中心内其他店铺造成的损失。

13.23 租赁期间乙方地址或通讯方式如发生变化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原地址或通讯方式有效。

13.24 排污水、烟、噪音责任明确。乙方应妥善处理其商铺内排水、排烟及噪音等问题,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甲方及购物中心内其他商铺的权益;否则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25 租赁期间,乙方由个体工商户经营变为“公司制”经营的,双方租赁合同的主体应作相应的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就本合同的承租主体变更达成补充协议。

13.26 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经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

第十四条税费

14.1.合同签订有关的税费等将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政府有关规定负担,如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负担方法的,则由双方各半负担。

14.2.除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议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以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因租赁及经营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政府税费。

14.3.各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十五条商铺的交还

15.1.交还日期及适用范围

15.1.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结束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交还该商铺。

15.1.2除租赁期限届满合同正常终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

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则乙方应当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还该商铺。

15.2.交还状况及装修和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15.2.1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还商铺:

●乙方自费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附属设施/设备除外)搬离该商铺,并同意商铺之装修及所有

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向乙方给予补偿(包括装修补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商铺内由甲方提供的,装修或附属设施/设备遭到破坏,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导致的损失;

●乙方自费将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搬离该商铺,并将商铺恢复至商铺交付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导致的

磨损除外),且甲方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包括装修补偿)。

15.2.2 如果该商铺交还时或应当交还时之状况不符合前项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该商铺之状况符合前项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由乙方负担。

15.3.交还通知、查验及接收

15.3.1.合同结束(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各方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对方交还/收回该商铺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当按照该等通知查验及接收该商铺。

15.3.2.甲方应当依照通常合理的标准及第15.2条之规定查验该商铺。

15.3.3.在符合第15.2条之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当签署一份交还凭据,交还凭据一经签署,乙方交还该商铺的义务立即完成。如双方签署了交还凭据或虽未签署交还凭据,但乙方已实际撤离该商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五日内不作书面回复的)后,乙方在该商铺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而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15.4.如果乙方未依照第15.1条的规定交还该商铺,则乙方同意甲方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或律师事务所见证下选择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5.4.1.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该商铺之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

15.4.2.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备/设施拆除。

15.5.乙方逾期交还商铺

15.5.1.如果乙方未按照第15.2条之规定交还该商铺,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同时甲方有权参照第15.4条约定将该商铺内的一切动产搬离该商铺,并将该商铺内的一切装修、附属设施、设备拆除,并收回商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5.5.2.乙方逾期交还商铺,除应当自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依照合同结束时最后一个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五倍向甲方支付该商铺的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或甲方按照第15.2条之规定收回该商铺。

15.6.乙方在撤场的全过程须按照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尽最大努力减少周围店铺的影响。

15.7除前述约定外,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妥以该商铺

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进行工商登记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当时基本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十六条双方相互承诺和保证

16.1.甲乙双方相互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1.1.有权签署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签署一切必须的文件并采取一切所需的行动以使本合同规定的条款顺利履行。

16.1.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不会导致违反、取消或终止任何协议、承诺或其它正式文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或构成任何协议、承诺或者其它正式文件下的违约事项;亦不会违反任何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任何管理机关、政府组织的规定、决定。

16.2.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2.1.在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及遵守和履行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承诺、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使用及享用该商铺,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理及不合法的干扰。

16.2.2.甲方对该商铺享有完全的出租及收取租金的权利,在租赁期间,乙方对运营该商铺享有完全收益之权利,如遇有法院扣押、处分或强制执行,甲方应负责排除并决不影响乙方依约使用该商铺的权利(但法院的该等行为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6.2.3.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就该商铺租赁而须甲方支付的税项。

16.2.4.将尽最大努力及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保障乙方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16.3.乙方向甲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如下:

16.3.1.若乙方在该商铺进行任何活动、事情或其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或触犯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而对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应向甲方负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16.3.2.尽最大努力及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对该商铺内的财物和人员的管理和安全负全责。并尽全力维护xxxxx项目商场作为一流购物及娱乐中心的信誉和声誉。

16.3.3.若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就该商铺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法院送达的传票,在48小时内书面方式通知甲方。

16.3.4.乙方明确所承租商铺符合其经营目的之用途,且负责商铺界内装修的二次消防申报,所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配合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合同变更、终止

17.1.合同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如出现下述情况,双方可变更本合同:

17.1.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

17.1.2.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商铺设施正常运行、或水、电、燃气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商铺的。

17.1.3.在租赁期间,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商铺房地产权利,导致乙方无法经营且超过30天的。

17.1.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7.2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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