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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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

1.适用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以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达到驰名状态为要件。当事人提供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等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应予采信。

2.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原则上应当首先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状态;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再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进行认定。

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行政裁决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作出的,原则上不应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一条主张的;

(2)当事人申请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实质理由是相关公众容易对该商标与其主张保护的商标产生混淆的;

(3)当事人要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的申请没有超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五年期限的。

二、地理标志的认定与保护问题

4.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应当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5.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6.当事人以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的,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审理。

三、混淆误认的判断问题

7.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8.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

9.基础商标注册后、在后商标申请前,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持续使用且产生一定知名度,在基础商标未使用或者虽然使用但未产生知名度、相关公众容易将在后申请的商标与他人之前申请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混淆的情况下,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其系基础商标的延续的,不予支持。

10、当事人主张其尚未获准注册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但不能证明其诉争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已持续使用的,不予支持。

11.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对其提出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应当提供诉争商标使用、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混淆等证据予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也可以提交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的证据。

12.对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提出的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应当根据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引证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以及诉争商标申请注

册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13.对于相关公众能否将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区分,当事人可以提供市场调查结论作为证据。市场调查应当尽可能模拟相关公众实际购买商品时的具体情形,并应当对相关公众的范围、数量及其确定,相关公众购买商品时的注意程度以及整体比对、隔离观察、主要部分比对等方法的运用等进行详细描述,缺少上述要素、对上述要素使用错误或者无法核实其调查真实性的市场调查结论,不予采信。

四、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

(一)姓名权

14.将政治、宗教、历史等公众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足以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15.将在世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而损害该自然人姓名权的,不宜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16.姓名包括户籍登记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17.能够与特定的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视为该自然人的姓名。

18.明知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认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该特定自然人姓名权的行为。

19.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姓名权的前提,但声誉可以作为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某一姓名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

20、通常情况下,应当由自然人本人主张其姓名权。在提交了与其具有经纪关系的模特、演员等姓名权人授权范围明确的特别授权文件等特殊情况下,被授权的经纪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该模特、演员等的姓名权。

(二)著作权

21.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加以认定。

22.商标标志设计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标志委托设计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标志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23.仅有商标异议或者无效申请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

五、相关程序问题

24.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1)行政裁决作出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超过三年的;

(2)无证据显示被异议商标已被转让或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

(3)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企业未参加商标评审程序和后续诉讼程序,也未对其企业状况及被异议商标情况作出说明或提出相关主张的;

(4)被异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关联的。

25.诉争商标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发生转让,被告未通知受让人要求其明确表态是否参加评审程序而直接作出对其不利的行政裁决,受让人在诉讼中能够证明行政裁决理由和结论违法的,应当撤销该行政裁决;被告虽然未通知受让人要求其明确表态是否参加评审程序,但受让人在诉讼中不能证明行政裁决理由和结论违法的,应当在确认商标评审相应程序不当的基础上,驳回受让人关于相应评审程序违法的主张。

26.诉争商标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发生转让,受让人参加后续评审程序的,转让人不再是评审程序的当事人,其无权就相应评审裁决提起诉讼。

27.商标评审程序中邮寄的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和证据等案件相关材料均以当事人收到作为送达的标准。

28.原告主张未收到案件相关材料,从而送达程序违法的,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邮寄的案件相关材料已经被签收或者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收到或视为送达的证据。被告提交的发文清单等内部流程材料或者

其将案件相关材料交邮且未被退件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已经送达。

29.被告无法提供原告收到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但其裁决理由和结论均无不当,原告除主张送达程序违法之外未提出实体上的主张或证据,或者其主张或证据明显不能成立,或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可以在认定送达程序不当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0、原告以商标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导致其无法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主张撤销评审裁决的,如果其在诉讼中没有对评审裁决的合议组成员提出实质性回避理由,应当在指出回避告知程序不当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相应主张。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994097697.html,/fg/zdalsyb/detail52657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 农业提供支撑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品,是我们的重要产业。下面是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欢迎参阅。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1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具有“绿色国际港”之称的京郊顺义区。下设六家分公司、十八家控股子公司。是一家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果树种植、加工及销售;白酒生产与销售;肉食品加工与销售;良种繁育;肥料开发与销售;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相关多元化大型企业。顺鑫农业(股票代码000860)于1998年11月4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北京第一家农业类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9774万元。目前公司已拥有“牛栏山”、“鹏程”、“牵手”三个中国驰名商标,“顺鑫农业”、“华灯”、“牵手”、“牛栏山”、“鹏程”、“宁城”等5个北京市著名商标。产品不仅畅销于国内,还远销俄罗斯、日本、加拿大、美国、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蒙古、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倍受海内外消费者的青睐。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六个全资分公司之一,多年承担科技部、农业部及北京市多项重点农业项目开

发和研究,公司占地面积800亩,中高级职称达40%。20xx年公司科研部和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学院、北京兴顺肥业共同研制成功多项“含稀土氮、磷、钾肥复合增效剂及缓释剂”复合肥新配方及专利技术,20xx年初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和兴顺肥业公司巨资投入改装复合肥生产线,年产量可达30万吨。产品有:高、中、低档缓释长效复合肥、一次免追复合肥(玉米、小麦、水稻、棉花等)以及多种普通复合肥料。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1] 是首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北京市第一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北京最具影响力企业”、“北京企业100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公司现拥有“牛栏山”、“鹏程”、“顺鑫”、“宁诚”、“小店”五件中国驰名商标;“顺鑫农业”、“鹏程”、“小店”等七件省市级著名商标。公司始终围绕大农业概念,深耕农产品加工和新农村建设两个领域,坚持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在中国现代农业产业化道路上积极探索、追求共赢。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以“兴农强民” 为已任,坚持以“承诺、诚信、奉献”的态度,通过高端的科研技术与现代管理理念、专业化的市场运作,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体系。 农业公司概况介绍范文2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全部行政指导性案例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已经发布10批指导性案例共52例,其中行政指导性案例9例,现汇总整理如下: 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 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规章参照盐业管理 裁判要点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 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基本案情 原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简称鲁潍公司)诉称:被告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简称苏州盐务局)根据《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简称《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鲁潍公司未经批准购买、运输工业盐违法,并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执法主体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苏州盐务局无权管理工业盐,也无相应执法权。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国家取消了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工业盐也不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精神不符,不仅违反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属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

《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之学习解读 I.制定思路 a)背景 i.现行《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 诉讼制度;201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新《商标法》; ii.《指南》针对对象: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疑难问题和执法不统一的现象iii.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院) b)归类 i.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 1.基准时:指法院判断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的基准时间点; a)一般情况: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时间为准; b)例外情况:以评审或法院裁判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2.(例子) ii.法律适用体系化解释 1.目的:保证法律解释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 2.法律规范归类: a)违反公序良俗的注册行为(绝对理由:《商标法》10、11、12条; 提起主体是“任何人”) i.结果:商标注册绝对无效而且没有任何事后补救的可能 b)违反诚实信用的注册行为(相对理由:《商标法》13.(2)(3)<驰 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31<相同、 类似>、32<在先权利>条;提起主体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c)违反管理性义务的使用行为(撤三条款,《商标法》49条; 提起主 体是“任何人”) i.关键在于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 ii.在商标使用行为判断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不是判断 商标是否进行使用的要件 iii.法律判断尊重历史和现实 1.原则:商标注册、维持与否都规定了法定条件,但满足该条件需要有 事实基础;商标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不能不顾实际情况而仅从法律 逻辑推理的角度进行评价。 2.措施:?引入了以消费者调查作为判断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的证 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显著性(尤其是通过使用获得)”的证据。 iv.区分程序违法与程序不当 1.商标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替代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2.程序不当:程序有问题但实体结果并无不当,实际上也未造成对行政 相对人权利的损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程序违法:程序本身有问题,实体处理结果也有误或者因程序问题损 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指出程序和实体的错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三)

商标确权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三)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前两篇对商标确权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认定的一般问题和各种在先权利(益)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问题作了概述,本文就确权程序中利害关系人认定的一些程序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和说明。 1、确定利害关系的时间点 换言之,认定利害关系的有无,是以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还是争议发生时为准。就后一个问题,是指利害关系的确定是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时,还是该异议或无效宣告案件审理时为时间基准。现行审理标准明确,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应当以提出评审申请时为准。但于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2014年商标法修改,关于异议和无效宣告的主体问题上都作了一定的修改,在主体资格问题上带来了新旧法衔接的问题,本文结合商标确权实践的实际,对相关问题一并进行说明。 ⑴程序启动时应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是确定异议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标准之一,故在申请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是程序启动的必备要件之一。在具体工作程序中,异议案件和无效宣告案件提出后都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内容之一就是确定当事人适格。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后果是相关异议、评审申请不予受理。 这就要求在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时,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之间的利害关系应该是现实的。相关案件如第3014667号图形商标争议案,商评委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法院判决撤销了评审裁定,理由是,虽然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为由向商评委申请争议裁定,商评委也作出了裁定。但是,本案中引证商标早在2005年9月21日就已经转让至其他公司名下,而申请人向商评委提起争议商标撤销申请的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即申请人在提起本案争议裁定之时,就已经不再是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因此,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对其申请予以驳回①。 实践中,也有案件对利害关系的时间要求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时。在第3962005号“科比KB-KOBE”商标异议复审案中,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于2004年,异议人耐克公司提交了2007年科比.布莱恩特与耐克国际公司之间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但法院对此未予采信,认为鉴于耐克国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相对于被异议商标享有在先权利或为相关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故其不具有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撤销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②。笔者认为,系争商标申请注册这一时间点在确

2017行政诉讼法题库 - 答案在后

新行政诉讼法题库 一、判断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难题】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商标确权诉讼

商标确权诉讼 服务介绍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商评委作出的涉及商标权效力的行政决定、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相应的行政决定、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其审查对象——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可统称为商标授权确权特殊行政程序,是少数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为取得或者维持商标专用权,异议人或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对抗或者注销商标专用权而启动,经商评委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裁定为终结的行政程序。与之相对应的商标授权确权普通行政程序,一般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准注册。 流程介绍 一、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二、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三、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 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完整版)浅析老字号——“瑞蚨祥”新营销渠道

目录 1、引言 (2) 2、公司简介 (2) 3、瑞蚨祥传统营销渠道回顾 (3) 3.1实体店营销 (3) 3.2口碑营销 (3) 3.3连锁经营 (4) 3.4电话营销 (4) 4、新时代下的瑞蚨祥营销渠道创新 (4) 4.1线上网络营销 (4) 4.2移动终端营销 (5) 5、新营销渠道分析 (5) 5.1新渠道自身不断发展 (5) 5.1.1网络营销渠道相对成熟 (5) 5.1.2移动终端使用规模不断扩大 (6) 5.2、老字号利用新渠道优势尽显 (6) 5.2.1美誉度带动网络销售 (6) 5.2.2新渠道扩大受众面积 (6) 5.3、老字号与新渠道存在“代沟” (6) 5.3.1传统渠道模式惯性太大 (6) 5.3.2新渠道掌握不熟 (7) 5.3.3专业人才太少 (7) 6、未来发展合理化建议 (7) 6.1线上线下相结合 (7) 6.2入住渠道而非自建渠道 (7)

浅析中华老字号——“瑞蚨祥”新营销渠道 1、引言 如果说沃尔玛和瑞蚨祥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的话,相信很多人都会觉得不可思议。一个是全球知名的零售商,一个是中华老字号品牌,这两个看似毫无交点的品牌究竟有着怎样的关系呢?沃尔玛公司创始人山姆·沃尔顿生前曾说:“我创立沃尔玛的最初灵感, 来自中国的一家古老的商号, 它的名字来源于传说中的一种可以带来金钱的昆虫。它可能是世界上最早的连锁店,它干得很好。”这个古老的商号, 就是瑞蚨祥。 百年间,随着时代的变迁与消费时尚的变化,虽然买布的人越来越少,但瑞蚨祥这座经历了沧桑的中华老字号依然连同它诚信为本的经商之道在历史的长河中熠熠生辉。百余年来“瑞蚨祥”始终在丝绸业及手工缝制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在于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颇具实力的经营管理手段,并始终贯彻“至诚至上、货真价实、言不二价、童叟无欺”的经营宗旨。主要经营丝绸、呢绒、棉布、皮货、中式服装及制作等。个性化制衣是“瑞蚨祥”传统特色,从选料到成衣制作始终是“一条龙”服务。 瑞蚨祥作为一个中华老字号店铺,虽然其本身就是一个产品的销售渠道,但是随着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所承担的功能,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渠道中间商,在持续经营中建立了自己的品牌。瑞蚨祥在为扩大经营效果,更多的、更自主的参与到产品销售中去。注重自身品牌维护的前提下,使得自己职能更贴近于产品销售商。近年来,瑞蚨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不断改进传统宣传及销售渠道,同时,根据新科技进步,不断利用新的渠道,拓宽自己的渠道,提高自身品牌知名度同时,扩大了销售额,保持了百年来经营不败的神话。 2、公司简介 北京瑞蚨祥绸布店开业于1893年(清朝光绪19年),是享誉海内外的中华老字号,为旧京城“八大祥”之首。北京城流传多年的歌谣“头顶马聚源、身穿瑞蚨祥、脚踩内联升”是对瑞蚨祥名满京城的生动写照。自2002年起瑞蚨祥连续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特色店,2006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解决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问题

八) 优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7 条的规定,司法变更权仅限于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案件,适用范围过窄。与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等不同,变更判决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直接介入,可以说是司法机关替行政机关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能够更为直接、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扩大行政诉 讼司法变更权有利于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行政权的全面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63]。因此, 法学界要求扩大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的呼声不断增强,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程序复杂冗长、诉讼定性不科学、循环诉讼难以避免、关联诉讼久拖不决等问题,让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对此苦不堪言[64]的情况下,适当扩大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已越来越必要。同时,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纠纷中,确立司法变更权还具有快速解决纠纷、彰显公平正义的价值。 完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已成为国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知识产 权保护焦点,是高新企业在知识产权修法过程中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也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修法中的热点问题。对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纲要》站在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和“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 在我国大力兴建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下,围绕着是否通过导入侵权诉

讼中的无效抗辩实现对于“双轨制构造”弊端的克服又成了热议的问题[65]。知识产权法院作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纠纷的专门法院和司 法改革的试点法院,理应在这一问题上积极探索,积累经验,为立法提供可行性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赋予司法变更权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专利( 商标) 复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委”) 的错误决定,法院无权直接变更,只能判决撤销或一并要求重作,导致纠纷循环往复,无限拖延。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03 年的数据,在该院终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决定的41 件案件中,就有11 件在专利复审委针对同一当事人及同一专利 权重新作出决定后再次进入诉讼程序[66]。另外,在现行法律下, 即使法院作出了专利权无效的判断,行政机关的专利授权行政决定也不自动撤销,专利权人仍可以依其专利权向其他主体提起侵权诉讼[67]。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过渡冗长, 既不经济又缺乏效率。理论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决本质上属于对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的效力判断,法院审理的核心也是民事权益争议,因此根据司法终局原则,知识产权法院应当对其具有最终的决定权[68]。正是基于这一基本法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将专利无 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来对待,专利行政复审机关不作为诉讼被告[69]。因此,赋予法院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司法变更权和最终决定权是具备法理依据的,且这种变更对“两委”具有普遍约束力,而非仅针对“个案适用”。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 页脚内容1

北京市著名商标

北京市著名商标 一、著名商标简介 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二、申报著名商标条件 1、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2、商标所有人为北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5、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6、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和流程 1、准备:3-5月;依照认定办法和往年申报要求,搜集证据,整理材料。 2、申请:6-7月;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市行业协会出具北京市著名商标推荐表。 3、推荐:8月;区县工商分局向市工商局推荐,并组织相关调查、论证,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受理:9月;市工商局受理认定申请书,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5、评定:2月-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评审、认定工作; 6、公告: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官方文件,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与中国驰名商标的“个案启动”程序不同,著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了企业主动申请、认定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的程序。著名商标通常是一年一度的审批程序,错过审批时机的企业只能等下一年度才能申请,因此希望及时通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四、申报著名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4、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6、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7、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8、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著名商标效力 1、著名商标一经认定,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其有效期为三年; 2、有效期内将作为良好信息录入全市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名称登记信息库中,并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受到知名商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办法(暂行)

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本办法所指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个案申请、年度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是有效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商标所有人为本市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已满三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最近期间内连续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领先,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五)该商标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六)商标所有人具有较强的商标保护意识和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无商标违法行为。 第六条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北京市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北京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一)商标所有人的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的证明; (二)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经市级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确认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该商标被侵权、假冒的情况; (八)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区县工商分局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书面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对书面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询有关地区、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作出认定或者不予一认定的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需保留“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认定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复审认定申请或者复审认定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或者被撤销北京市著名商标证书的,不得继续使用“北京市著名商标”的称号、标志。 第十三条 亿北京市著名商标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首页工作动态调查研究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司法保护成果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域外知识产权司法返回主站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94097697.html, 2010-04-26 17: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 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 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2、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 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 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 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 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6、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诉争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7、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体会:周卫东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周卫东法官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周卫东,一个多么普通的名字,然而,却用自己的一生书写了一位人民法官的不平凡。扎根基层28年,从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从民事审判、执行、刑事审判庭,法院的多个岗位都有他工作过的身影。在地域偏远、条件艰苦的派出法庭工作时,他的足迹遍及辖区的山山水水。在他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31年里,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和职业使命感,依法公正审执各类案件4000余件,无一发回重审改判,无一出现信访投诉。然而,这样一位好法官却在____年3月18日,他在前往会见当事人途中突发心肌梗塞,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永远的离开了他最爱的法官事业。 周卫东同志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一名党员法官崇法尚德的优秀品质和优良作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职业素养和价值追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突出代表和时代楷模,是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杰出楷模和践行“三严三实”的生动典范。学习周卫东的先进事迹,是学习他捍卫公平正义,把司法工作当作自己毕生追求的事业去做。学习他扎根基层、服务人民的为民情怀,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学习他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用,学习他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高尚情操,不追求享乐,不讲究华丽风光。 学习先进事迹后,作为一名青年公务员,我感触很深。他生前没有骄人的业绩和显赫的荣誉,但却以对老百姓的热爱和司法工作的忠诚,以公正、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勤劳、忠诚、朴实的人格魅力,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以优良

作风和一流业绩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尊重和信赖。诠释了新时期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刻内涵,是年轻一辈的榜样,更是学习的楷模。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对党和人民无比坚定的政治信念。作为一名法官、一名共产党员,周卫东用自己一生的行动来诠释了对党忠诚的信念。在法院工作的31个年头,他牢记自己是共产党的一员,要争做一名合格优秀的党员。他不断增强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纪律规矩,将“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自己的工作中,坚定不移的跟着党的脚步向前迈进,同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群众观,展示了共产党员的飒爽英姿。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司法为民的操守和情怀,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法官手中的权力来之于民,因此要运用手中的权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种不法犯罪行为,把公平正义带到社会的各个角落。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强化学习效果,不断提升业务能力,以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情为民系、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解决人民关心的问题,实实在在的为百姓带来一方安宁。 学习周卫东,是要学习他崇高的职业理想、公正司法的信仰和追求。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遵守。忠于法律、公正办案,与一个法官坚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他用4000多个“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案件,彰显了一名基层法官拥有的责任与担当。三十余年的审判工作,让他的理论知识与实际经验完美结合,在工作中学习提升,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每一宗案件经得检验,才做到无一发回重审改判,无一出现信访投诉的完美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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