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人会知道的97个秘密和其它知识

很少有人会知道的97个秘密和其它知识
很少有人会知道的97个秘密和其它知识

1.拉斯维加斯的赌场都没有钟。

2.麦当劳40%的利润来自Happy Meals的销售。

3.1996版的韦伯斯特词典有315处拼写错误。

4.每天平均有12个新生儿被交给错误的父母。

5.巧克力对于狗来说是致命的,只要几盎斯就可以使一只小狗,因为心脏和神经系统受损而死亡。

6.19世纪30年代番茄酱是作为药品来销售的。

7.达芬奇可以一手写字,同时另一手作画。

8.剪刀是达芬奇发明的。

9.描绘蒙娜丽莎的嘴唇花费了达芬奇10年的时间。

10.二战期间颁发的奥斯卡奖座是木制的,因为当时金属是稀缺物资。

11.看看你的拉链,如果上面有YKK三个字母,那么说明这是全球最大的拉链制造商Yoshida Kogyo Kabushibibaisha的产品。

12.李小龙的动作非常快,快到看不清,所以拍电影时只好放慢胶片的速度。

13.仰面躺着并缓缓地抬起双腿,可以免于陷入流沙之中。

14.驱蚊水并不驱蚊而是干扰蚊子的感觉器官,这样它们就找不到人在哪里。

15.牙医建议,牙刷应放置于距离盥洗室至少6英尺远,以避开冲马桶时产生并漂浮于空气中的各种微粒。

16.最早被打上条形码的产品是箭牌口香糖。

17.迈克尔.乔丹每年从耐克得到的收入多于马来西亚的耐克工厂工人的薪水总和。

18.玛丽莲.梦露的一只脚上有6个指头。

19.希特勒的母亲曾考虑堕胎,不过被医生劝阻了。

20.一生中人会脱落40磅的皮肤。

21.要是不小心被鳄鱼咬到了,你就狠狠地戳它的眼球,它会放你走。

22.人平均只需7分钟就可以入睡。

23.在菲律宾溜溜球曾被作为武器。

24.猫是圣经里面唯一没有提到的家养动物。

25.冷藏时橡皮筋可以保存得更好。

26.56%的键盘录入由左手完成。

27.”dreamt”是唯一以”mt”结尾的英文单词。

28.即使没有头,蟑螂仍可存活10天。

29.打喷嚏时无法睁着眼睛。

30.墨西哥城每年下沉10英寸。

31.睡眠时的脑比看电视时更活跃。

32.80%的美国人最喜欢蓝色。

33.在这个星球上鸡比人多。

34.大拇指的指甲长得最慢,中指的指甲长得最快。

35.在美国华盛顿电话比人还多。

36.48个最贫困的国家其资产总和还比不上全球最富有的三大家

族。

37.万宝路香烟公司的第一任老总死于肺癌。

38.聪明人的头发中含有更多的锌和铜。

39.世界上最年轻的父母是1910年一对中国的小孩,分别8岁和9岁。

40.出生时,我们的眼睛多大,现在还是多大。但是鼻子和耳朵一直都在长。

41.睡觉时耗费的热量比看电视时还要多。

42.人不睡觉大约10天就会死亡。

43.切洋葱时嚼口香糖就不会流泪。

44.蒙娜丽莎没有眉毛。

45.如果月亮正好在头顶上方,那么你的体重会稍微的减少。

46.发明了电话的亚历山大.贝尔从未给他的母亲或妻子打过电话,因为她们都失聪了。

47.”I am.”是英语中最短的完整句。

48.如同指纹,每个人的舌纹都不同。

49.”bookkeeper”是英语中唯一一个连续3次重复字母的单词。

50.惯用右手的人们平均比惯用左手的人们寿命长9年。

51.”The quick brown fox jumps over the lazy dog”(那只敏捷的棕色狐狸跳过了一只懒惰的狗

)用到了英语中所有的字母。

52.如果所有的中国人排成一线从你面前走过,由于过高的出生率,

这条线将永远没有尽头。

53.在中国使用英语的人比美国还多。

54.**每平方英寸的皮肤包含有20英尺长的血管。

55.人平均每天使用洗手间6次。

56.婴儿出生时有300块骨骼,**后只有206块。

57.胡须是生长速度最快的**毛发。如果一名男性从不修容,终其一生他将蓄出30英尺长的胡须

58.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根据《圣经创世纪1:20-22》,先有鸡。

59.仍在使用的最长的地名是:Taumatawhakatangihangaoauauotameteaturi-

Pukakpikimaungahoronukupokaiwhenuakitanatahu,那是新西兰的一处丘陵。

60.如果你早上7点乘坐飞机离开东京,那么当你到达檀香山的时候,时间是昨天下午4点半。

61.澳大利亚帕凯斯天文台的科学家们曾以为他们接收到了来自地外文明的电波,经过调查,发现那道电波其实来自天文台里的一个微波炉。

62.戴耳塞一小时,耳朵里的细菌数量将是原来的700倍。

63.一个French kiss可以交换超过40000个寄生虫和250种细菌。

64.男性较女性视力好,女性较男性听力好。

65.可口可乐最初是绿色的。

66.世界上最常见的名字是:穆罕默德。

67.如果不把”north”和”south”算在内,在英语中,七大州的首尾字母都相同。

68.平均每个美国人有两张信用卡。

69.”无效writer”是用QWERTY键盘的单排按键所能够写出的最长英文单词。

70.失明的女性是男性的两倍。

71.人不会因为屏息而死。

72.当你打喷嚏的时候,你的心脏会停止跳动约1毫秒。

73.猪无法看到天空。

74.”Sixth sick sheik’s sixth sheep’s sick”是英语中最绕口的绕口令。

75.过于剧烈的喷嚏会震裂肋骨,而试图憋住喷嚏将使颈部或者颅内的血管破裂从而致命。

76.扑克牌中每个花色的K都代表着历史上的伟大君王:黑桃是大卫王,梅花是亚历山大大帝,红桃是查理大帝,方块是凯撒大帝。

77.111,111,111 x 111,111,111 = 12,345,678,987,654,321。

78.当你看到一尊骑士的雕像,如果有一个支柱或其他东西使马四脚腾空,那么被描绘的人战死沙场。

79.同上,如果马的一只前脚抬起,那么被描绘的人因在战斗中负重伤而牺牲。

80.同上,如果马的四脚皆着地,那么此人死于自然原因。

81.蜂蜜不会变质。

82.鳄鱼无法伸出它的舌头。

83.蜗牛一觉可以睡上3年。

84.所有的北极熊都是左撇子。

85.1987年,美国航空公司在向头等舱提供的每份沙拉中,减少1颗橄榄,从而节省了40000 美元。

86.蝴蝶的味觉器官在它们的脚上。

87.大象跳不起来。

88.在过去的4000年里,没有新的动物被驯养。

89.一般来说,人们害怕蜘蛛胜过死亡。

90.”assassination”和”bump”这两个词是莎士比亚创造的。

91. 世界上水资源污染最快速的地方实际上是中国云南。

92 全世界最有名的家电是青岛海尔

93 美国唯一入主go-vern-ment机构的异国家电是青岛海尔,包括白宫里用的所有家电都是这个牌子.

94 网友评选出的全世界最实用的网站是第一经纪人网,涉及全部领域

95 美国和俄罗斯的日用品90%以上都是"中国制造"

96 俄罗斯的商人90%以上都是中国人.

97 缅甸最富有的阶层是中国人,这其中包括高级将领到生意人.

其它知识

<<一闪一闪亮晶晶>>和<<字母歌>>其实是一样的旋律的,不信你唱出来:

"一闪一闪亮晶晶" ,"ABCDEFG"...... 嘿嘿是一样的吧

用手指按住人中可以把喷嚏憋回去

动物也有同性恋

灯泡不能塞进嘴里会拿不出来

三种颜色的猫一定是母的

当你养的蟒蛇不再进食,不再盘睡,而是笔直躺在你的身边睡,快把它处理掉吧!

它是在用自己的身体测量能不能把你直接吞下去

鱼香肉丝里面是没有鱼的

指着高处对某人说“快看”,某人顺着看上去时嘴巴会张开

脑白金只比王老吉多一味药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前言】 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便看的几篇关于企业起诉员工商业秘密侵权的判例,其中多为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浅薄,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缺乏相应的保密制度。不少企业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仅限于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设置一条或者几条简单的保密条款,又或者与员工签订一个保密协议,如此薄弱的制度设计导致商业秘密面临被审判仲裁机构否定的风险,最终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风险来源】 1、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要件认知不够。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构成要件在前几期文章中有专门说明,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2、缺少对员工关于商业秘密的系统培训 当前,大多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措施是在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应当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禁止外泄。但在争议发生后,企业难以举证说明员工已经知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导致权益难以得到救济。另外,部分员工对商业秘密意识淡薄,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及保护措施了解甚少、关注不够,常常出现泄漏秘密而不知的情况。 3、跳槽人员带走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沦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这也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最常见的诱因之一。更有甚者在跳槽之后,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为聘用单位提供服务,与原单位成为竞争对手,造成原单位的经济损失。 4、事后救济难以实现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想要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难度很大,一旦商业秘密被侵害,主要依靠两种救济方式: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但是总的来看企业想要得到救济必须要投入大量的财力、人力,同时还要考虑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能力,因此很难真正得到圆满的救济。

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协议(范本)

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 乙方(员工) 姓名:联系电话: 性别: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原工作单位: 鉴于乙方在职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极为重要价值,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该保密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范畴、保密义务、竞业限制 一、甲方的商业秘密 1、甲方商业秘密法律含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甲方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甲方采取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一切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 2、甲方商业秘密业务范畴: (1)非专利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密或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是指甲方在医疗服务或影视广告策划服务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该技术秘密主要寓于图纸、资料、胶卷、软件等载体中。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

术诀窍、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等技术信息。 (2)经营信息,是指与医疗经营、服务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以及组织、经营管理的秘密。 凡是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具有保密性质,又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报或信息,均属于经营信息的范围。其表现形式为数据、信息、经验等,多以计算机软件等为载体。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①未实施及尚未实施完毕的企业战略规划、发展计划、经营方针与计划、营销策划方案、商业模式、投融资决策、服务策略; ②资产购置计划、投资计划、服务推广计划、广告计划、改制上市、并购重组; ③管理规程、产权交易、财务数据及财务经营分析报告、广告分析报告、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 ④货源情报、服务网络、客户及潜在客户的名单、医疗服务价格、标底、标书的内容; ⑤企业资信状况、医疗服务的社会认可状况、供求状况、市场占有状况,服务的区域分布等资料以及组织经营管理的模式、方法、公关和管理经验等; ⑥与广告业务直接相关的平面设计、影视节目、影视广告成片及拍摄素材、录音、后期包装制作,网络数据、代码、页面、架构、网络营销策划方案; ⑦媒体合作的机构、形式、内容、价格,媒介投放计划、资金预算方案,营销合作机构的形式、内容、价格; ⑧人力资源信息、薪酬制度、提成方案等; 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方案、采购对象与价格等。 3、商业秘密来源 甲方的商业秘密可能部分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①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②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③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④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⑤甲方偶然取得。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1、法律含义:是指那些尚未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又不构成商业秘密,但对用人单位仍具有一定保密价值的事项或信息。 2、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范畴。凡是没有纳入商业秘密范围,又不受知识产权法规保护的对甲方有一定利益的事项均属此范围。 三、保密义务: 1、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_对内保密措施方案

计算机软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对保密措施 (2012-08-14 16:18:20) ▼ 标签: 分类:计算机软件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 保密义务 专有技术 保护措施 it 1、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 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员工对保密义务明晰化,使员工有相应行为准则,有利于实际遵照执行及在诉讼中举证。企业制订保密规章制度一般应至少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商业秘密的围;商业秘密的管理者及责任;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的申报与审查;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相应处罚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以使其了解到相关的规定。 2、构建商业秘密的系统保护 企业可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或类似组织)来统一管理商业秘密,企业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可以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法律、技术、经营、生产、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有该等组织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围,日常工作中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3、划定商业秘密的围 技术秘密的围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关于商业秘密围的划定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 (2)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可能性 (3)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根据国家,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要求,市场和利益等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 密级的划分将非常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突出重点、确保企业核心秘密的安全。企业可设立特殊保护区等,设置门卫,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批准,企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或设置标语,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5、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企业应当对其所拥有的合法技术秘密加以明示确认,确认方式包括: (1)加盖保密标识; (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企业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保密义务人能理解的其他确认方式。 未经知识产权管理委员会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范本【共5页】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范本 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守商业秘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受聘于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在职期间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同时甲方对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等报酬,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订立以下协议,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一、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构成甲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因工作关系获得或交换所得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数据、经营方案、管理规程、客户名单、货源情报、销售计划、技术构思、软件、硬件、系统集成方案、供销渠道以及计划、措施等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全部是乙方本人的工作成果或间接取得。而这些信息的产生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乙方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而产生; 乙方为了工作而独立构思或取得; 甲方对公知信息进行选择、整理而形成的新的信息; 甲方合法向第三者取得; 甲方偶然取得。 二、保密义务: 乙方有不披露或使用信息的责任,如果甲方有明示或默示的授权,仅在授权范围内披露或使用信息。 乙方有进行合理注意的责任,乙方对所获得的甲方信息给予合理的注意,保证不超出授权范围披露或使用。 乙方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帮助他人获得甲方的信息: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如何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市场经济不仅允许企业保守自已的商业秘密,而且还受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制度和措施的疏漏,导致经营上受重创的例子屡见不鲜。其实,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几下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合同保护 在我国,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企业内部雇员以人才流动为由,带走企业秘密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企业威胁和危害的,则是企业高级负责人如总经理等携商业秘密“跳槽”的行为。由于这些人常常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职工在“跳槽”后由于自身的“便利”和业务的需要,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跳槽”纠纷也多由此而引起。因此,当雇员正常脱离企业时,企业不应草率地从事。而应当郑重地提醒他们,只有个人的知识与能力才是工作流动的资本,如果泄露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将负法律责任,如果必要,企业应与离职人员订立保密合同,或以备忘录的形式,书面告之义务。 《技术合同法》第40条、41条相应规定了“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合同保护只能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为了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实行一定的竞业避止是必要的,但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所以我们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竞业避止,必须置于合理的限制条件之下,使竞业避止不与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相冲突。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签署的竞业避止,才不会违背自由择业的劳动用工原则。 二、行政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五)款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据此规定,任何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有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秘密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就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保护。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得以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之一。 【

企业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构建 一、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信息时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突出的表现形式是由资本力量的竞争逐步转变为技术力量的竞争,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运营中的具有相当经济价值的高端信息资源,也越来越为企业所重视。 商业秘密的定义见于《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该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把整个“制止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均纳入工业产权范畴,而工业产权正是知识产权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也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综上,我们认为商业秘密在归类上应划分到知识产权范围。 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在法律性质和保护方式上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企业,尤其是高科技企业必须要面对的紧迫问题。 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通病 1.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缺乏足够的认识 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很多企业都是在商业秘密外泄导致了企业的严重损失后,才后知后觉地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2.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严重缺位,现有保护措施效果不佳 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制度,更不用说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而即使有些企业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其管理和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往往很不完善,更少有企业愿意配备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事务的机构或人员,从而导致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3.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维权措施滞后 特别是在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商业秘密外泄情况严重;而在企业商业秘密外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原有企业制度漏洞和对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不了解,导致无法成功维护企业权益。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得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就是国际上通用得法律术语,有得国家将它称为工业秘密,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其称作未披露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得示范规定》责称其为秘密信息。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得内容。经营秘密,即未公开得经营信息,就是指与企业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得秘密信息,诸如经 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技术秘密,即未公开得技术信息,就是指与产品生产与制造有关得秘密信息,如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 一、商业秘密得属性及其构成要件 (一)商业秘密得产权属性 在商业秘密得国际保护领域,目前主要就是给予其以产权法律保护。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公约中 亦暗示商业秘密可以包含在知识产权之内;至90年代,《知识产权协定》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问题,明确其属于知识产权范围。英美系国家一般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或无形产权其立法例以英国1981年《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1987年《统一商业秘密法》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曾长期依据合同法或侵权法理论保护商业秘密,目前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商业秘密得产权性质。这意味着上述国家虽未完全接受产权理论,但已承认商业秘密包含有财产利益,给予其类似物权得保护。[1] 我国《反不正当保护法》确认商业秘密得财产属性,并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说明,商业秘密权就是一种财产权,及商业秘密得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享有得专有使用权。与有形财产相区别,商业秘密不占据空间,不易为权利人所控制,不发生有形损耗,因此其权利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就无形财产权得各项权能来说,商业秘密得权利人与有形财产得权利所有人一样,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得权利,即有权对商业秘密进行控制与管理,防止她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与使用;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得商业秘密,而不受她人干涉;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她人使用以至转让所有权,从而取得相应得经济利益;有权处分自己得商业秘密,包括放弃占有、无偿公开、赠与或转让等。 依多数国际公约得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得非物质性来说,商业秘密权与其她知识产权具有相同得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一、商业秘密概述 1、定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何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规定: 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 首先,招投标中的标的是属于保密内容,不得对外泄露。 关于标书内容,对于投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往往会有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配方等技术信息,以及经营信息如业绩、客户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建议投标人应当作出标注,并要求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保密。 对于招标方,如需对外公布投标文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内容(比如招标过程的的质疑、异议、投诉),建议先征求投标人的同意。 (3)客户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说明:如何界定客户名单符合哪些条件才会构成商业秘密?依据上述规定,

不仅要有名称地址电话还要有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特殊的客户信息,因为了解这些客户的交易特点等信息,才容易与这些客户进行交易,获取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作为企业的员工,容易在日常工作中知悉、了解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应当注意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4、特别提示,具备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范围远远不止目前立法所列举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类型。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对商业秘密的特征进行了细化: 1、非公开性: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可应用性: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采取保密措施: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九条规定: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说明:出现以下情形,该信息即不构成商业秘密了)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论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摘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和对经营者形成的竞争优势,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越发猖獗。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就要求从历史上,概念界定上,权利法理基础上,正确的界定商业秘密的性质特征,并吸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充分的完善的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业秘密;历史发展;概念;法理基础;现状;完善建议 1 商业秘密概述 1.1 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保护范围比较 (1)英美法系。 目前各国对商业秘密的界定采取的方式主要有列举的方式和归纳的方式。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是判例法,而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更多的体现在判例当中,英美都没有形成统一的商业秘密的界定。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其新颖性,价值性,还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即秘密性。新颖性,即创新性。价值性,即对于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该商业秘密有着潜在的或实际的独立的经济价值或者竞争优势。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未对商业秘密做出定义式界

定,但是按照联邦法院及学说见解,商业秘密是指所有人有保密的意思、具有正当的经济利益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制造方法、销售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技术或经营信息,该信息作为秘密进行保持,且不为公众所知悉。” (3)我国。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热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有信息性,保密性,实用性,未公开性。 这里,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公约和我国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不同,笔者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的初衷在于其价值性,及对于经营者有着独立的经济价值,所以,价值性是不可或缺,其次,商业秘密之所以为之秘密,就在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1.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 (1)合同理论。 无论是在明示的合同还是默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都限定了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和时间,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理论的实质在于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越了这一使用范围和时间即为违约,但是合同理论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陷,它无法对抗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doc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资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XXX行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成立保密组织机构,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保密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办、办公室、管理部、生产部、技术部、供应部、营销部、财务部等主要部门领导组成,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保密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股东以及涉及到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企业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本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有关的设计、技术方案或技术决窍、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产品模型、数据、计算机程序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管理营销有关的管理策略、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经验、人事任免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产销策略、销售方式、经营战略、经营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财务资料、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以下各项均列入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1.计算机程序、源程序、可执行程序;2.开发文档、工程文档、技术建议书﹑技术诀窍、技术方案、设计构想;3.生产产品的工艺程序、生产操作的知识和经验、产品的测试方法等;4.科研技术参数、方法、产品技术性能、鉴定结果,科研成果和阶段性成果;5.重大技术的研究报告、分析报告;6.研发、测试及其实验网、生产、工程阶段的各类硬件板材;7.因企业特殊需要而经过改进的机器设备;8.记录新技术研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实验结果、仿真结果、技术改进通知等; 9.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化妆品配方等;10.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在既没有申请专利,又未投放市场之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好处

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一些好处包括: 1、商业秘密保护具有不受时间限制的好处(专利一般可达20年)。因而,只要商业秘密不向公众泄露,其保护就可无限期地继续。 2、商业秘密不需交纳注册费(虽然涉及使信息保持机密的费用可能很昂贵)。 3、商业秘密可以立即生效。 4、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要求遵守诸如向政府部门披露信息的规定。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把机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不利之处,尤其是当该信息符合专利性的规定时:

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能能够查出它,对它进行解剖和分析(即,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并发现该秘密,从而有权使用它。事实上,发明的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具有排除第三方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商业使用的排他权。 一旦该商业秘密被公开,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它并任意使用。 商业秘密的实施比专利要困难得多。赋予商业秘密的保护水平随国家不同变化较大,但通常认为保护水平较弱,尤其是与专利授予的保护相比。 商业秘密可能会由开发该相关信息的其他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得专利。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https://www.360docs.net/doc/925102465.html,)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 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企业治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称“GDRP”)是欧盟各国保护公民、消费者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信息的法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隐私”,同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一样都需要重视和保护。但目前我国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很不完善,这就依靠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加强保护措施。本文借鉴GDRP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提出企业在日常治理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01、员工接触商业秘密“同意”规则 将企业信息区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对于企业内部人员接触不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别制定规则。对于敏感重要信息进行特别保护,即一般情况下禁止接触、获取、更不得公开,除非经过高级管理人员的同意。企业还可以限制内部人员接触敏感信息的时间、地点等。本措施来源于GDRP的获取用户数据的“同意”规则。 02、核心人员保密培训考核制度 出于需要,如果企业内部人员接触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该人员应当有一定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这就要求对内部核心人员进行持续长期的保密培训,并对其定期进行考核。这一措施来源于GDRP数据转移的规制,只有确保对方公司有足够的保护能力,才能将自己掌握的用户信息数据转移给对方。

03、商业秘密保护官 GDRP中规定每一个欧盟成员组织都要设立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专门负责数据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管。在企业中也可以设置类似职位,作为企业高管,专门负责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04、商业秘密记录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自动化、电子化的数据档案库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存。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形成,应及时将其归入数据库中。企业信息“暴露”在外的时间越长,被窃取、被侵害的可能性越大。而且电子化数据库方便管理,可以通过设置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这也是GDRP中数据安全保护的原则之一。 05、内部人员监控制度 企业可以通过专门技术手段对内部人员工作时的电脑、通讯、网络进行监控。但此项措施可能会与员工的个人隐私发生利益冲突。因此监控应当有一定界限,不应侵犯员工个人隐私,并且企业应在员工手册或日常管理中提前告知员工监控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 06、安全应急机制

购物中的学问_四年级作文

购物中的学问 “陈稼先,你看看喜欢哪种奶粉,爸爸给你买。” 我左看看,右瞧瞧,拿起一罐79元的雀巢全家奶粉,对爸爸说:“要不咱们就买这罐吧!”爸爸拿起一罐88元的荷兰乳牛学生奶粉说:“你来比比看,谁的营养价值高?” 我仔细看了看两罐奶粉的营养成分表,说:“两种奶粉都以每100克的营养成分比,雀巢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钠、铁、维生素A,都分别比荷兰乳牛高出2%、11%、17%、7%、47%、7%。荷兰乳牛维生素D、钙、碳水化合物,分别比雀巢高出10%、10%、7%,还有膳食纤维、胆碱、维生素E、B2、B12和C,40%的锌,而这些雀巢都没有。可哪个营养价值高我可看不出,就买便宜的算了!” 爸爸笑笑说:“配方奶粉中,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碳水化合 物和矿物质等五类是必需添加的成分,其余都是可选择添加的,并不重要。雀巢蛋白质、脂肪、维生素A,还有矿物质钠、铁虽然占比较高,但其他维生素以及你生长发育需要的锌却没有。那你是要买便宜一点的,还是买贵的?” 我想了想说:“荷兰乳牛虽然贵9元,但营养成分更全面些,就 拿荷兰乳牛吧。”爸爸点点头:“嗯,雀巢的适合全家人喝,而荷兰乳牛学生奶粉更适合现在的你。” 来到零食区,妈妈拿了一盒我最爱的比利时风味饼干,一看说:“一整盒要62元,我们去别处看看。”我们来到另一个货架,这里的

比利时饼干是一袋袋包装的,一袋只要12元。“陈稼先,你比一比,看哪个更合算?”我拿起整盒包装的一算:“整盒包装800克62元,一袋包装400克12元,62÷12≈5(袋),而800÷400=2,62元差不多能买5袋了,可是整盒的分量只相当于两袋,买整盒的不合算。” “算得好,儿子!”爸爸摸摸我的脑袋,“你看,买东西多比一比,这叫理性消费。”妈妈说:“只买对的,不贪便宜不挑贵。”我看着爸妈,笑着说:“要是数学学不好,就没法理性啦!”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 一、不同于专利权 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二、不同于商标权 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三、不同于著作权 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以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核心是它的相对性: 一、特定义务人之间的相对性 商业秘密是通过“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产生的,这种前提条件决定了这 种权利是在保密范围内相对特定人的一种权利,它不能对抗特定人之外的采用正

当手段掌握该秘密的人,没有明显的排他性,不具有专有性和独占性,不是绝对权,是一种相对权。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是一种债权。 二、保密措施与不正当手段的相对性 对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实际个案中,一定程度的保密措施,是否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密措施,是相对比较对方手段而言的。如果比较后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构成了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构成了不正当手段,商业秘密存在。反之亦然,如果比较后没有证据优势,则可认为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密措施,对方也就成了正当手段,商业秘密也就不存在。实践中,除对方采用“反向工程”或“重复研发”属正当手段外,其他具有证据优势的手段也可被认为是正当手段。 企业在竞争中,要研究如何运用商业秘密原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同时,也可利用合法手段获取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3)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3) 第四章密级管理 (4) 第五章商业秘密的确定和申报 (5) 第六章商业秘密的使用权限 (6) 第七章商业秘密的约定 (7) 第八章外来人员的管理 (7) 第九章涉密区域的管理 (8) 第十章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罚 (8) 第十一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防止企业员工和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业秘密的管理,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方针。 第二章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和修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事项和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会议、培训、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商业秘密保护的意义、作用,增强全员的保密意识。 第五条办公室在新员工入职培训时,将商业秘密的管理纳入培训内容;新员工到部门报到后,其部门负责人或入职指引人需详细说明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商业秘密内容及管理制度。 第六条知识产权部为公司保密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保密工作的计划、实施、检查、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全体员工对本职工作范围内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或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未经公司授权和许可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四)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章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八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925102465.html,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2018) 企业商业秘密是需要被保护,一旦企业商业秘密被别人侵犯的话,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法律上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也制定了保护的办法和规定,赢了网小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规定方面知识。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人教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四下《买东西的学问》第1课时《学会看包装 避免购物小麻烦》教案

第二单元做聪明的消费者 4. 买东西的学问 教学目标 1.购物掌握购物的技巧:学会看包装,避免购物麻烦。 2.培养良好的购物习惯,做文明的消费者; 3.在购物过程中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购物掌握购物的技巧,培养良好的购物习惯。 教学难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准备:师制作课件,收集案例资料;学生课前查找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资料,做购物调查。 教学方法:启发式、自主学习法、讨论交流法 课时安排:2 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激趣引入。 1.谈话。同学们,我们都有过购物的经历。怎样才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这里面可有不少学问。刚好,我们班级要开联欢会,需要购买许多物品,生活委员雯雯想让你帮忙出主意,让我们先来探究一下购物的学问。再来帮雯雯出主意吧! 2.揭示课题:买东西的学问 二、新知探究。 活动一:学会看包装 (一)看一看,辨一辨。

1.看一看,帮忙采购。班级要开联欢会,需要购买零售、小奖品、装饰教室的物品。生活委员雯雯邀请你来帮忙。请运用你的经验和智慧圆,满完成购物任务。 2.辨一辨: 这两种零食,哪种可以购买?哪种不可以购买?为什么? (1)小组的同学交流。 (2)同学汇报。 3.师小结:第一种商品有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产品的名称、配料、保质期、安全标志以及绿色食品标志。所以第一种商品是可以购买的。第二种商品不可以购买。因为这它无保质期,无安全标志,属于三无食品,所以不能购买。 (二)观察记录,找出共同点。 1.观察: 在食品、衣服、文具、家电产品、药品等商品中任选一类,收集他们的商品标签、外包装、说明书等。 2.比较异同: 比较一下,同类产品有哪些共同的信息。 3.记录信息: 仔细阅读并完成下面的观察记录表。 例如: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商业秘密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有哪些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三、《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五、《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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