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满意度现状分析

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满意度现状分析

摘要: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表达,有效化解新时期这些地区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中所面临的各种矛盾。这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中人们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其利益表达效果的满意度还有待提高。他们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障碍是:方便于他们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太少且不够畅通、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的满意度,必须着力改善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畅通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为其创造更好的表达环境和条件,并注意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在利益表达方面的素质。

关键词:少数民族;群众;利益表达;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C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033-07

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表达,有效化解新时期这些地区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中所面临的各种矛盾,这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中人们十分关注的―个问题,也是社会学关于建构多元文化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

处机制、公民的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然而,目前学术界关于这方面的实证研究还非常少。为此,笔者最近就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表达问题对广西、四川、西藏、内蒙古若干少数民族地方的400多名群众进行了一次匿名问卷调查,试图通过实证分析使以往的研究有所深入。以下是本次调查的结果和笔者对这些结果所做的一些分析:

一、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其利益表达的满意度现状

本次调查发放匿名问卷4lO份,收回有效问卷398份。表一是答卷人的民族构成与百分比:

当问到“你对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的效果满意吗?”时,调查结果如下:

由表一和表二的数据可见,如果“很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大满意”、“很不满意”分别得分为4、3、2、1、0,那么,不考虑没有作出回答的36人而按362人计算,满分应该是:

362×4=1448

而实际得分是:

(2×4)+(30×3)+(142×2)+(140×1)+(48×0)=522

则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其利益表达效果的样本满意度为:

522÷1448×100%=36.05%

显然,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其利益表达效果的满意度确实还有待提高。

为进一步了解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对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和态度的评价,笔者在问卷中还设计了一个问题:“在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方面,你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和态度满意吗?”调查结果如下:

如果按上述的方法计算,则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对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和态度的样本满意度为34.02%。其得分还下降了两个百分点还多一些。可见,当前我们的政府部门在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时的工作作风和态度的确也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认为他们能不能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呢?换言之,他们对行使自身利益表达权利究竟有没有信心?笔者的调查发现,当问到“在目前的情况下,你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能充分表达他们自身的利益诉求吗?”时,调查结果如下:

表四的数据显示,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充分行使自身利益表达权利的信心显然还是比较低的。这当中当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不少群众对此的解释是,他们在行使自身利益表达权利时,往往要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而这些困难又往往是他们很难解决的。

下面我们再来讨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面临的困难主要和障碍有哪些。

二、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障碍

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主要是:方便于他们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太少且不够畅通、不知道如何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当他们不知道这些困难如何解决的时候,往往也就认为表达了也没有用。

笔者的调查发现,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表达的合法渠道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也不少,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选择还是十分有限的。这是少数民族群众进行利益表达的一个约束性因素。当问到“在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是通过哪些方式或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的?”时。回答的情况如下:

图一的数据显示,民族工作机构或人民团体表达渠道的选择明显高于其他渠道;新闻媒介、信访渠道次之;公开抗议则还略高于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渠道,但两者相差不多;社会对话听证和党组织内部表达渠道的选择明显偏少,尤其是党组织内部表达渠道,群众的选择尤为少。这里面,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社会对话听证和党组织内部表达渠道被排到最后几位,这显然是不太正常的。说明这些渠道作为制度安排并没有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那么,作为制度安排,这些渠道为什么没有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呢?当问到“你认为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不能充分表达他们自身利益诉求的因素是什么?”时,调查的结果也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图二的数据表明,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认为表达了也没有用以及不知道如何进行利益表达明显被排到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不能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前三位因素。也就是说,少数民族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觉得人民代表大会或政治协商会议、社会对话听证和党组织内部表达渠道的畅通性、有用性以及方便性往往不如其他利益表达渠道,这就是他们之所以更愿意选择其他利益表达渠道的原因。在调查中我们也了解到,很多群众之所以不太愿意通过这三种渠

道进行利益表达,主要是因为受限制的因素比较多:一是必须具有某种特殊的身份;二是往往受时间场合的限制,而不是有了问题就能及时反映;三是其他各种各样的障碍性因素限制,例如反映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在进行利益表达时受到某些人的阻挠甚至打击、以及群众对利益表达的相关行政程序不熟悉等等。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进行利益表达时遇到的障碍,笔者在问卷中问到:“你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的最大障碍是什么?”调查结果如下:

这里,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被列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最大障碍的首位,这是值得注意的。毛泽东曾在六十年代初写的《官僚主义的二十种表现》批评过我们政府部门存在的官僚主义。然而今天我们的政府部门官僚主义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让人生畏,办事不讲效率、不负责任,一些干部民主意识差,对群众反映的意见、批评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各种问题,往往还视为损害领导和政府部门的形象,破坏社会的稳定,少数民族群众合法的利益表达很难得到及时的善意回应,反而还受到压制,甚至是打击报复。这种情况虽然不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有现象,全国其他地区也普遍存在,但在少数民族地区所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则是双重的,它不仅使群众对政

府的制度化设计产生怀疑,而且还很容易造成对政府的民族群体性抵触情绪,导致民族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甚至酿成与民族问题有关的社会动乱。所以,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被列为少数民族群众利益表达时遇到的各种障碍之首,这是

不难理解的。

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的最大障碍中,群众自身素质不高被列为第二位,这有点出乎我们的预料。我们的进一步调查才发现,群众自身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比较低,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及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很多人既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如何进行合法而有效的利益表达。因此,许多正当的利益诉求由于表达渠道和表达方式的选择不很合适而得不到及时的回应,一些问题也不能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但应指出的是,群众素质不高并不是他们自身的过错,他们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也很希望能够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及相关法律有更多的了解,知道如何才能进行合法而有效的利益表达。我们只有更多的为他们着想,一方面想方设法提高他们的素质,另一方面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才能有效地帮助他们克服在这方面所遇到的障碍。

三、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如何改善其利益表达效果的看法

如何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的效果,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利益表达的满意度,这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中一个十分现实并值得人们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我们当然还是应该充分听取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意见。

不少人都认为,法律渠道能有效地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权利。然而笔者的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对此却有不同看法。当笔者问到“你认为通过目前的法律渠道能有效地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权利吗?”时,他们回答的情况是:

这里,认为通过目前的法律渠道能有效地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权利只有22.2%,而多少持有一些怀疑态度的(即回答“也许能”者)却占了48.1%,回答“完全能”的则一个也没有。当然,很多人对通过目前的法律渠道来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权利的效果持有怀疑态度,这并不意味着加强法制建设就不重要,而只意味着目前我们的法律渠道还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少数民族群众法制意识和素质还相对欠缺的情况下,如果考虑到还有其他一些因素的干扰,那么很多人对这一渠道的作用缺乏足够的信心,这显然也是正常的。

笔者的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少数民族地区群众中,很多人都认为,维护他们的利益表达权利的关键,第一是改善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第二是提高群众的素质,第三是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帮助,第四才是加强法制建设。以下是当问到“你认为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权利的关键是什么?”时的调查结果:

这也就是说,改善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和提高群众的素质是更多人最迫切的要求和希望。这种情况也跟前面的调查所显示的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与群众自身素质不高被列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最大障碍的前两位正好相符。

至于如何改善政府部门的工作及工作作风,当笔者问到“你认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利益表达时最不满意的是什么?”时,调查的结果是:

而当问到“你认为政府部门对待群众的利益表达在哪些方面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改善?”时,群众的回答情况如下:

可见,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表明,如果从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角度出发,那么,改善政府部门的工作作风,首先就是必须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问题,其次则是政府部门办事的公正性的问题,然后才是改善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和

增加政府部门办事的透明度的问题。

四、如何看待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利益表达时出现的一些非理性极端行为

近几年,人们注意到,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出现了一些非理性的极端行为,例如采取过激的行为甚至是暴力对抗的方式,引起了许多人的不安和担心,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社会评价。对此笔者也在问卷中进行了调查。当问到“有人说,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利益表达时容易被人利用,出现一些非理性极端行为,导致社会不稳定,你怎么看?”时,调查的结果是:

图八的数据表明,大多数群众都认同有这种情况存在,也觉得这些非理性极端行为的确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而认为“有也不必害怕”的人只是极少数。说明大多数群众实际上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不愿意采取非理性极端行为进行利益

表达的。当笔者问到“你怎么看待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在利益表达时出现的一些非理性极端行为?”时,他们的回答也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这一观点:

图九的数据显示,多数群众是比较理智的,认为不应该采取这样的行为。当然,也有30%的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采

取这样的行为,但进一步的了解我们也发现,这些群众中实际上很多人不到“必要时”还是不愿意也不赞成采取过激行为进行利益表达的。在他们看来,所谓的“必要时”就是通过其他办法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以及忍无可忍的时候,而他们之所以在这种时候又比其他非少数民族群众更容易采取

过激行为进行利益表达,那是因为觉得自己的利益表达也代表了自己所属的民族群体的利益表达,背后有着民族群体的力量支撑。

所以,对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众在进行利益表达时出现的一些非理性极端行为,我们也应该正确看待。一方面要认真反省我们的工作是否存在什么问题并及时加以改正,绝对不能姑息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另一方面,还要正确区分少数民族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和少数敌对分子的从中作乱,对于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当然需要严加打击,但是也不能因此而把这种破坏活动与少数民族群众正当的利益诉求

混为一谈,视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压制。这样势必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总而言之,我们只有更多地替少数民族群众着想,按他们的要求不断地改善自己的工作,并不断拓宽其利益表达渠道,这样,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利益表达的满意度才有可能不是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石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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