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

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
经修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中译本)

附件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规定如下:

定义

规则一

在本附件中:

流动证明是指出口中间方根据第一个出口方所签发的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的、用于证明所涉产品原产地资格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海关是指根据一方法律,负责执行海关法律、法规的主管机构1;

出口商是指驻在一方境内出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进口商是指驻在一方境内进口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签证机构是指一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签证机构

规则二

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由出口方的签证机构签发。

规则三

1包括由缔约各方海关管理和执行的进出口及货物转运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海关关税、其他税费,或者受监管货品跨越缔约各方海关边界流动的禁止、限制和管制。

(一)一方应当将其签证机构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方,并提供签证机构所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如果使用更正章的,还应当提供更正章的印模。

(二)上述资料及签样(印模)应当提供给《协定》的所有其他缔约方,其副本应当提交东盟秘书处备案。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当以同样方式迅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方。

规则四

为核实享受优惠待遇的条件,签证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证明文件或者进行适当的检查。如果现行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没有授权,应当在规则五及规则六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申请

规则五

(一)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商及/或生厂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签证机构提出在产品出口前核实原产地的申请。应当定期或随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核,作为核定出口产品原产地的证据。签证前核实不适用于依自然属性其原产地易于核实的产品。

(二)对于本地获取的材料,中国-东盟自贸区内出口的最后一个制造商所作的自我声明,应当作为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依据。

规则六

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出口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Form E)签证要求。

出口前检查

规则七

签证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

(一)申请表及原产地证书(Form E)按照原产地证书(Form E)背页说明的要求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

(二)产品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三)原产地证书(Form E)中的其他说明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相符;

(四)所列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编号、包装件数及种类与出口产品相符。

(五)在遵守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前提下,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可涵盖多项产品,但每项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2。

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签发

规则八

(一)原产地证书(Form E)必须依据附件三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包含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

正本—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

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

(三)每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注明各地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

2对于第七条第五款,一份原产地证书(F ORM E)涵盖的产品项数不得超过20项。

(四)出口商应当向进口商提供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以便呈交给进口港(地)海关,第二副本应当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五)进口方海关拒绝接受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该份原产地证书(Form E)第四栏内加注。

(六)原产地证书(Form E)因上述第(五)款所列原因而未被接受的,进口方海关应当对签证机构所作澄清加以考虑,并就可否接受该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并给予优惠待遇进行评估。上述澄清应当针对进口方提出的拒绝给予优惠待遇的理由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

规则九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二的规定,最后一个出口方在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应当在证书第8栏内注明原产地标准或所适用的中国-东盟自贸区价值成分的百分比。

规则十

原产地证书(Form E)不得涂改及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修改。所作更正应当由有权签注原产地证书(Form E)的官员认可,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或更正章予以证明。所有未填空白之处应予划去,以防事后填写。

规则十一

原则上,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应出口商请求,可以依照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注明“补发”字样。在上述情况下,申明享受优惠待遇的产品进口商,可以依

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补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规则十二

(一)当产品运经中间方境内时,应出口商请求,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中间方签证机构可以签发流动证明,只要:1.中间方进口商和申领流动证明的出口商为同一人;

2.提交第一个出口方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

3.流动证明应当包含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证书编号等信息。证书上的船上交货价格(FOB)应当为产品在中间方出口时的船上交货价格(FOB);

4.流动证明涵盖的产品数量不得超过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所涵盖的产品数量。

(二)在中国,流动证明应当由海关当局签发。在东盟各国,流动证明应当由其签证机构签发。

(三)流动证明的有效期应当与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有效期相同。

(四)申领流动证明所涉的产品应当置于中间方海关监管之下。除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八所列重新包装及物流活动外,该产品不得在中间方进行任何进一步加工3。

(五)流动证明同样适用规则十八的核查程序。特别是,进口方海关可以同时向中间方和原出口方提出核查请求,要求其在收到核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酌情提供关于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和流动证明的相关信息,例如,第一出口商、最终出口商、证书编号、产品描述、原产国及发货港等。

规则十三

3置于中间方海关监管之下的产品应当包括停留在自由贸易园区内或海关指定地点的产品。

原产地证书(Form E)被盗、遗失或毁坏的,出口商可以书面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该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及第三副本的经核准真实副本。该副本应当根据签证机构存档的出口文件制发,并应在第12栏中注明“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该副本应当注明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签发日期。原产地证书(Form E)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应当在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签发,并且只有在出口商向有关签证机构提供了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第三副本或者签发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才能签发。

提交

规则十四

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当应在产品进境报关时向海关提交,并依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申明该产品享受优惠待遇。

规则十五

原产地证书(Form E)自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进口方海关。

规则十六

出口方的原产产品,其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无需交验原产地证书(Form E),仅需出口商就有关产品原产于出口方作简要声明即可。船上交货价(FOB)不超过200美元的邮递物品应当照此办理。

规则十七

(一)只要对中国-东盟自贸区内产品的原产地没有疑义,原产地证书(Form E)所列产品与所报验的产品相符,原产地证书(Form E)内容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所提交的有关单证

所列内容(例如,税则归类)之间存在的非实质性差异,不应影响原产地证书(表格E)的有效性。

(二)产品出口方与进口方之间存在上述(一)款所述非实质性差异的,应当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以所适用的较高税率征税或者收取等额保证金)后立即验放货物。一旦上述差异得到澄清,应当按正确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税率征税,多征税款应当依照进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予以退还。

(三)当原产地证书(Form E)包含多项产品时,其中一项产品所遇问题不应影响其他产品享受优惠待遇,也不应延迟其他产品清关。遇有问题的产品按规则十八(一)2的规定进行处理。

规则十八

(一)进口方海关可以请求进行追溯核查。可以随机进行核查,也可以在有理由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者涉及全部或部分产品真实原产地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表示怀疑时进行核查。

1.核查请求应当书面提出,随附一份原产地证书(Form E)复印件,指出该证书中可能有误的内容,详列核查理由,并提供其他补充信息。随机核查不受此限。

2.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方海关可以暂缓给予优惠待遇。但是,只要有关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产品,又不涉嫌瞒骗,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例如,以所适用的较高税率征税或者收取等额保证金)后,货物可予以放行。

3.出口方海关或签证机构收到追溯核查请求后,应当迅速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90天内予以回复。

(二)如进口方海关对追溯核查的结果不满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到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1.根据本款规定开展核查访问前,进口方海关应当通知出口方的主管机构,以商定核查访问的条件和方式。

2.核查访问应当在收到根据上述第1项规定发出的通知后60天内进行。

(三)从开展核查(包括追溯核查和核查访问),直到将核查结果通知出口方海关当局和/或签证机构,整个核查程序应当180天内完成。在等待核查访问的结果期间,应当适用规则十八(一)2的规定,暂缓给予优惠待遇。

(四)在追溯核查或核查访问过程中,出口方未能在上述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的核查时限内回复,从而满足进口方海关要求的,可以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五)缔约各方应当对核查过程中由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予以保密。除非提供该信息一方出具明确的书面许可,上述信息和文件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包括在行政或者司法程序中被作为证据使用。

记录保存要求

规则十九

(一)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申请表及其所有相关文件,应当由签证机构自签证之日起保存至少3年。

(二)应进口方请求,应当提供与原产地证书(Form E)有效性相关的资料。

(三)缔约各方之间沟通的任何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确认。

(四)为依照规则十八的规定进行核查,申领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生产商及/或出口商,应当依照出口方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自原产地证书(Form E)签发之日起,将相关申请材料保存至少3年。

特殊情况

规则二十

出口产品原定出口到特定一方,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在该产品运抵该方之前或者之后,应当遵循下列规则:(一)如该产品已经向特定的进口方海关报验,应进口商书面申请,应当在原产地证书(Form E)上对该情形签注认可。原产地证书(Form E)正本应当由海关保存,证书复印件提供给进口商;

(二)如在产品运往原产地证书(Form E)中指定的进口方途中,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要求重新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

规则二十一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八(三)的规定,产品运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境内的,应当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二)出口方有关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

(三)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

(四)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八(三)1、2及3要求的证明文件。

规则二十二

(一)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的产品,如其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应当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待遇,但应满足进口方海关的下列要求:

1. 出口商已将产品从出口方境内运送至举办展览会的另一方境内并在该方展出;

2. 出口商已将产品出售或转让给进口方的收货人;

3. 产品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立即以送展时的状态发运至进口方。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必须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Form E)。必须注明展览会名称及地址,可以要求提供举办展览会一方的签证机构签发的证明和规则二十一(四)所列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第(一)款规定应当适用于任何以销售外国产品为目的、展览期间产品处于海关监管之下的交易会、农业或手工业展览会、展销会或者在商店或商业场所举办的类似展览或展示。

规则二十三

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发票的,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口方海关对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予以接受。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应当在原产地证书(Form E)的第10栏予以注明,出口商和收货商必须驻在缔约各方,第三方发票的复印件应当随同原产地证书(Form E)一并提交进口方海关。

反瞒骗措施

规则二十四

(一)怀疑存在原产地证书(Form E)相关瞒骗行为时,缔约各方政府机构应当进行合作,在各自境内对涉嫌人员采取行动。

(二)缔约各方应当依照其国内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原产地证书(Form E)相关瞒骗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规则二十五

在产品原产地确定、归类或其他方面出现争议时,进口方和出口方的有关政府机构应当相互协商,以期解决争议,并将协商结果通报其他缔约各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 规则1:定义 对于此附件: (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 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 (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 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 (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 (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 (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 (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 (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 (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 (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 (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 (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规则4:非完全获得产品 (a)鉴于规则2(b),如果符合下述要求,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 (i)产品源自任何缔约方的成份应不少于40%;或 (ii)如果源自非缔约方的原材料、零件或产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60%,且该产品的最后一道加工工序在缔约方境域内完成。 (b)鉴于该附件,规则4(a)(ii)中所列出的原产地标准可以参考“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40%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分计算公式如下:

最新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历程学习资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它是由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1991年中国与东盟创建对话同伴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逐渐地变得更加紧密,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被东盟邀请参加了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第29届东盟部长会议。1997年,中国对受金融危机打击的东盟各个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携手度过了金融危机阶段。因为双方在政治关系上比较良好,于是促进了双方经济发展上面的合作。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是1999年东盟各个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慢慢地回升,与此同时中国始终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更是在2001年11月加入WTO后,经济情况更为可观。双方都意识到建立自贸区的必要,以此来加快经济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同年成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2010年1月7日,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正式签约了两年十八个合作项目。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2年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措施,直到它减小到最小值为止。自2002年11月到2010年1月1日为止,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大约93%的产品贸易关税都减小至零了。第二个阶段,2011年到2015年,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化,双方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投资市场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第三个阶段,2016年之后,必须要巩固自贸区从而完善它。预测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世界经济发挥更加重要与独特的作用,那时候我们都将离不开它的存在。 “蝴蝶效应”——环境对人影响重大 “蝴蝶效应”想必你有所耳闻甚至有一定的了解吧? 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于1963年在一篇提交纽约科学院的论文中分析了这个效应。“一个气象学家提及,如果这个理论被证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欧盟(European Union)、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以及于2002年11月签署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CAFTA)协议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也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1997年12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针。 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专家组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及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两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 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 2004年11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涵盖18亿人口,GDP接近6万亿美元,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自贸区建设进程回顾 ·2001年11月,“10+1”宣布十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签署,自贸区建设正式启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及应对策略 (大连大学英语学院英语专业窦一鸣 11331049) [摘要]进入21世纪,国际政治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中国政府及时地调整外交战略,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提出了“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在政治上致力于相互信赖、平等协商;经济上谋求相互支持,共同发展。正在建设之中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是中国周边政策的又一成果。中国—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开启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新篇章,为双方经贸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本文介绍了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理论基础,对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必然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概述了中国一东盟经贸合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加快中国与东盟经贸发展的对策提出了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东盟;现状;对策;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理论背景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不同国家彼此间就国家整体经济或某些经济领域、经济地区的经济联合而达成经济联盟的状态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生产要素在区域这个地缘范围内的不断趋向自由化流动,从而带来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效率的相应提高,亦即世界福利水平的帕累托改进。 (一)关税同盟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关税同盟理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奠基石。1950年,美国经济学家Jacob?Viner出版了《关税同盟问题》一书,标志着关税同盟理论的形成。书中重点论述局部均衡分析: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认为关税同盟可以在成员国之间实现自由贸易,但同时又对非成员国实行差别待遇的保护贸易,因此它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世界福利的净增加。维纳得出结论,关税同盟效应就是贸易创造收益减去贸易转移损失所取得的实际利益。?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与前景展望 内容摘要:自2002年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积极推进自贸区建设,稳步扩大开放领域,不断加大合作力度,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双边投资、经济技术合作、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个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展望未来,随着双方战略伙伴关系的不断加深和2010年自贸区的全面建成,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将谱写更加辉煌的篇章。 关键字:区域经济发展合作展望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合作现状 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各国领导人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之后,双方不断推进自贸区建设,于2004年11月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签署《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8月签署《投资协议》。在自贸区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取得了巨大成绩。 (一)关税水平不断降低,货物贸易发展迅速 自2002年双方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额已经连续六年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2007年双方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比计划中的2010年提前三年实现目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2008年开始双边贸易增长速度放慢,但当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13.9%。其中,中国出口1141.4亿美元,进口1169.7亿美元。2009年,双边贸易虽然下降,但也达到2130.1亿美元,减少7.9%,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降幅低6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1063亿美元,减少7%;中国自东盟进口1067.1亿美元,减少8.8%。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 (二)服务贸易稳步开放 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服务贸易协议》,宣布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并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向东盟国家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东盟各国也做出了开放承诺。近年来,中国、东盟的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贸易额呈上升趋势。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按国际收支口径统计,不含政府服务)进出口总额为233.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4%,占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7.7%。其中,中国对东盟服务贸易出口104亿美元,增长31.5%,占中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7.1%。中国自东盟服务贸易进口129.6亿美元,增长29.6%,占中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8.2%。中国对东盟逆差25.6亿美元。目前,东盟是中国服务贸易五大贸易伙伴之一,是中国第五大服务贸易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仅次于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和日本。东盟在海运、航运、金融服务、建筑工程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对华合作已成为中国服务贸易进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业投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领域,东盟也已成为中国重要的服务贸易出口市场。 (三)经济技术合作进展顺利 随着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深入,目前东盟国家已经成为中国海外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中国与东盟国之间构建地自由贸易区,即“+”,缩写.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地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地第一个自贸区,建成后地自贸区将覆盖万平方公里,惠及亿人口,年达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超过万亿美元[],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地自贸区,也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间建立地最大地自贸区. 年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地方针. 为扩大双方地经贸交往,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年在马尼拉召开地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地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地积极回应.年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地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地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地可行性进行研究. 年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专家组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地影响及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两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地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地认可后,于年月在文莱举行地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年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地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地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地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地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地目标. 年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年月起,除年已实施降税地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个税目地产品实施降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贸区建设进程回顾 年月,中国时任外长钱其琛出席第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是为中国与东盟首次接触; 年月,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正式提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年、月,中国与美国、欧盟先后达成加入世贸组织()地协议; 年月,中国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新加坡举行地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在承 诺基础上,建设更加互惠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倡议.

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历程知识讲解

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 历程

精品文档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hina and ASEAN Free Trade Area,简称CAFTA)是世界上三大区域经济合作区之一(其他两个分别为欧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它是由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 1991年中国与东盟创建对话同伴关系,此后双方之间的贸易合作关系逐渐地变得更加紧密,开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中国被东盟邀请参加了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的第29届东盟部长会议。1997年,中国对受金融危机打击的东盟各个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携手度过了金融危机阶段。因为双方在政治关系上比较良好,于是促进了双方经济发展上面的合作。虽然经历了金融危机,但是1999年东盟各个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并且慢慢地回升,与此同时中国始终保持经济快速增长,更是在2001年11月加入WTO后,经济情况更为可观。双方都意识到建立自贸区的必要,以此来加快经济发展。 2002年11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同年成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2005年7月20日,《货物贸易协议》降税计划开始实施,7000种产品降低关税。2009年8月15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签署,标志主要谈判结束。2010年1月7日,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正式签约了两年十八个合作项目。 中国与东盟各个国家的合作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02年到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开始采取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措施,直到它减小到最小值为止。自2002年11月到2010年1月1日为止,中国对东盟各个国家大约93%的产品贸易关税都减小至零了。第二个阶段,2011年到2015年,实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化,双方实现更广泛更深入的投资市场以及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第三个阶段,2016年之后,必须要巩固自贸区从而完善它。预测在未来几年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在世界经济发挥更加重要与独特的作用,那时候我们都将离不开它的存在。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中国自由贸易区前景分析

中国自由贸易区前景分析 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贸关系正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首先是中国加入WTO为双方存在的贸易投资等制度障碍扫清了道路。按照加入WTO 的承诺,我国近年来大幅度降低了关税,减少并取消非关税壁垒。另外,我国的市场进一步开放,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将为包括东盟在内的国外 投资者提供广阔的商机。依据我国与东盟WTO成员国的谈判承诺,对东盟产品的关税水平在5年之内将削减34-47%,快于中国关税平均削减的速度。其次是今年l月1日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加快建设无疑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提供了经验与参照,进而为双方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第三,最近东盟与中国已就南沙问题达成协议,为地区的和平发展创造了稳定的 周边环境。 贸易区发展的障碍因素 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面临着以下诸多客观上的障碍和干扰,值得双方予以关注: 第一,中国威胁论和中国投资黑洞论 东盟国家虽然在文化上和中国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东盟国家在历史上一直对中国心存芥蒂,而且担心中国的强大会在经济、军事上给他们造成威胁。近年来,中国吸收外资保持了较快的发展规模,2002年实际吸收外资突破了500亿美元,而东盟各国吸收的外商投资却呈下降趋势。《日本经济新闻》曾报道,2002年上半年,流入东盟主要6个成员国的外资约为65亿美元,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60%。其中,马来西亚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已由2001年同期的31亿美元骤减到5.7亿美元,降幅达80%。流入印尼和菲律宾的外资同比减少了70%,流入越南、泰国和新加坡的外资同比分别下降了56%、35%和22%。同时,许多原在东盟成员国内部的外资企业纷纷将业务转向中国。 面对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强大、吸收外资的增多以及大量价廉物美的中国商品涌入本地市场,东盟成员国内部以及周边许多国家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中国威胁论”等言论泛起,宣称中国的经济崛起将对该区域内的其他国家造成威胁,强大的中国很有可能将会在本地区称霸,直接影响到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格局,东盟国家应联合起来予以对抗。 第二,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摩擦和矛盾 归结起来,东盟内部成员国间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对中国农产品进出口的影响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发展对中国农产品进出口的影响 一、摘要 2002年11月4日,中国政府与东盟10个国家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于2010年正式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 在此背景下,本人计划分析双边农产品贸易的现状及其竞争互补性,并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其影响因素的变化。这不仅能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双边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过程及贸易形势,而且有利于我国政府在制定相关贸易政策时更有针对性。 自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巩固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的团结合作,也有利于东盟在国际事务上提高地位、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和东盟各自的经济发展,扩大双方贸易和投资规模,促进区域内各国之间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促进区域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提高该地区的整体竞争能力,为区域内各国人民谋求福利。与此同时,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有利于推动东盟经济一体化,对世界经济增长也有积极作用。 然而,中国本身是世界第一的农业大国,在许多地区的农业生产依然为传统的模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同时东盟各国也有自己的农业作为支柱产业,这使得中国农产品的出口受到了阻碍。而在自由贸易区建立的过程中,在扩大双方贸易和合作规模、提高整体竞争能力的同时,也给双方的经济带来了某种程度的冲击。尤其是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农产品贸易逆差逐年增大,因而有必要对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农产品贸易作较为详细的定量和定性研究,这对中国—东盟的经济发展都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自由贸易理论 (一)、自由贸易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 自由贸易理论(Free Trade Theory),萌芽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60年代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系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首创。他在其名著《国富论》中强调,不同国家生产同样的商品成本不同,一国应放弃成本绝对高的,而选择成本绝对低的进行专业化生产,并彼此进行交换,这样两国的劳动

中国东盟自贸区

09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卢伟0940302254 中国—东盟自贸区 东盟是由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10个东南亚国家组成的政治经济合作组织。而现在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加上中国组成10+1,自贸区覆盖人口近19亿,约占世界的三分之一;国内生产总值为6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的九分之一;贸易总量为4.5万亿美元,是仅次于欧洲经济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现状 1、0关税: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与东盟双方大部分产品的关税将于2010年降为零。 2、10年: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一致同意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双方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程。 3、11月:2003年以来,中国与东盟双方就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协议进行了多轮磋商。双方定于2004年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中国- 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 4、17亿:建成后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覆盖约17亿人口,国民生产总值达2万亿美元。以 1.2万亿美元的贸易总量计算,它将成为仅次于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全球第三大市场。 5、90倍:目前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2003年双边贸易额达到782亿美元,比1978年增长了90倍。 6、1000亿:在2004年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在2005年使双方贸易额突破1000亿美元的目标。 (一)关税水平不断降低,货物贸易发展迅速 自2002年双方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中国与东盟的货物贸易额已经连续六年保持2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2007年双方贸易额突破2000亿美元,比计划中的2010年提前三年实现目标。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从2008年开始双边贸易增长速度放慢,但当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仍达到2311.2亿美元,同比增长13.9%。其中,中国出口1141.4亿美元,进口1169.7亿美元。2009年,双边贸易虽然下降,但也达到2130.1亿美元,减少7.9%,比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降幅低6个百分点。其中,中国对东盟出口1063亿美元,减少7%;中国自东盟进口1067.1亿美元,减少8.8%。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第四大贸易伙伴、第四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三大贸易伙伴。 中国与东盟双方在自贸协定框架下大幅降低和取消关税为促进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7月,《协议》开始实施,中国按照规定削减了3408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进口关税由9.9%降至8.1%。2007年1月,中国进行第二次降税,降低了5375种产品的关税,对东盟的平均关税进一步下降为5.8%。2009年1月1日,中国进行第三次降税,降税后实施协定税率的税目数约为6750个,平均关税降至2.4%,当年中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与此同时,东盟各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自贸区实施降税后,双方企业减少了关税支出、降低了经营成本,并且增强了国际竞争力。据中国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自东盟进口受惠货物61亿美元,为企业优惠税款32亿元人民币。同时,中国企业申领了18.4万份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向东盟出口价值51亿美元

东盟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以及对中国(广西)经济发展的影响

东盟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 以及对中国(广西)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东盟自贸区现状与前景 我国与东盟各国间的交往由来已久,且地缘相邻,文化相近,经济上共同发展,政治上相互尊重,具备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条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与东盟国家交流频繁,关系密切,投资和贸易总量快速增长,技术合作向高层次、多领域发展。我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一体化程度达到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双方在各领域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在共同的政治愿望下,中国和东盟不断密切相互间的经济、文化等多边合作,这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全面建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前,中国与东盟的开放合作正面临着新的形势。从外部环境来看,世界经济正逐步走出国际金融危机导致的衰退,呈现缓慢复苏的态势,同时贸易保护势力还在不断抬头。 从地区环境来看,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步伐加快,自由贸易区成为各国现在的选择。冲中国和东盟各自的情况来看,东盟正稳步推进一体化进程,中国也将进一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未来双方还会将全面推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东盟自贸区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区别 东盟自贸区,指的是东南亚国家联盟自己的自由贸易区。而中国-东盟自贸区是指东南亚国家联盟自己的自由贸易区的范围扩大,超越了地域限制,变成了中国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区。中国是是个人口大国,拥有着极大的市场。东盟自贸区与中国加强联系,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能够使东南亚地区与中国之间的各方面交往得到更多便利,冲破了局限仅有的区域交流。 三、广西经济发展的优势之处 (一)一个地区是否能够得以发展,关键要看其是否具有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 从广西经济发展形成所需要的地理位置、经济实力和金融发展三大最基 本的要素来看。首先,南宁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南宁市是中国—东 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城市,处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泛北部湾经济 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等多个区域合作的交会 点的核心,是多区域合作地缘经济的中心,是中国—东盟“一轴两翼” 区域经济合作新格局中“南宁一新加坡”一轴的起点。随着中国一东盟 自由贸易区加快建设和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开放开发以及泛北部湾经济 合作的加快推进,南宁市已成为多机遇重叠、多区域合作的交会点,区 位优势越来越突出。 (二)从经济实力上看,广西经过了多年的发展,经济实力日益增强,为建设 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了强大的经济支撑。近年来,经济一直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产业结构日趋合理,经济质量不断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以年 均10%以上的速度递增 (三)从金融业发展来看,经过多年的努力,广西在金融基础设施、交易规模、 金融主体种类和金融人才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广西个 城市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较为齐全,区一级的银行分支 机构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均落户南宁,其金融机构数量在全区名列第一、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介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在中国与东盟10国之间构建的自由贸易区,即“10+1”,缩写CAFTA。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建成后的自贸区将覆盖1300万平方公里,惠及19亿人口,年GDP达6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超过4.5万亿美元[1],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间建立的最大的自贸区。 1997年12月,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首次东盟-中国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确定了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方针。 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999年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三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中国愿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提议得到东盟国家的积极回应。2000年11月,朱镕基总理在新加坡举行的第四次中国一东盟领导人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构想,并建议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就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2001年3月,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在中国-东盟经济贸易合作联合委员会框架下正式成立。专家组围绕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及中国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关系两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对东盟和中国是双赢的决定,建议中国和东盟用10年时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一建议经过中国-东盟高官会和经济部长会的认可后,于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正式宣布。2002年11月,第六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柬埔寨首都金边举行,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提出了中国与东盟加强和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货物和服务贸易,逐步实现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并创造透明、自由和便利的投资机制;为各缔约方之间更紧密的经济合作开辟新领域等全面经济合作的目标。 2004年11月,中国-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规定自2005年7月起,除2004年已实施降税的早期收获产品和少量敏感产品外,双方将对其他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实施降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贸区建设进程回顾 1991年7月,中国时任外长钱其琛出席第24届东盟外长会议开幕式,是为中国与东盟 首次接触; 1992年1月,第四次东盟首脑会议正式提出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 1999年4、5月,中国与美国、欧盟先后达成加入世贸组织(WTO)的协议;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劣势

中国加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劣势: 1、关税降低冲击国内产业,扩大中东贸易逆差 2003年10月1日中国与泰国果蔬关税降至0 中泰水果蔬菜中国、泰国2004年1月1日农产品关税开始下调农产品中国与东盟10国 2005年1月对所有成员开始削减关税全部中国与东盟10国 2006年农产品关税降至0 农产品中国与东盟10国 2010年关税降至0 全部产品(部分敏感产品除外) 中国与原东盟6国中国从东盟国家进口的93%货物实行0关税政策平均关税降到0.1%以下而对其它国家的平均关税为9.8% 首先,中国与东盟中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业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出口商品具有较高的重合度。因此,自贸区启动后关税的降低,不仅会加剧中国与东盟同类产业与商品的竞争,还将导致东盟具有优势的产品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从而冲击中国国内缺乏竞争力的产业。这就给我国的农产品造成了冲击,尤其是对南方水果蔬菜的冲击更大,如中泰关于荔枝、龙眼、芒果等热带水果的零关税贸易,就使中国南方的水果种植户承受了很大的压力。 其次,据中国海关统计,自1993年以来中国对东盟已连续11年维持贸易逆差,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将对双边的贸易平衡及中国经济带来不利影响。自贸区启动后关税与非关税保护措施的降低,会导致中国从东盟的进口的增加,从而逆差进一步扩大,给中国带来较大的压力。 2、服务业受到较大冲击 由于我国在金融、通讯和专业服务等方面不具备比较优势,而东盟部分国家如新加坡就在这些方面具有相对较强的比较优势,因此,中国和东盟启动自贸区后,对这些行业将会放开,东盟将会进入中国同国内相关行业产生竞争,从而对国内服务业造成较大的冲击。 3、投资替代作用可能造成东盟对中国投资的缩减,竞争力加剧可能导致中国企业难以在东盟投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和未来展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的 基本对策 [摘要] 旅游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地域分工等理论为区域一体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区域内多样化的旅游资源和经济增长,以及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机遇。自贸区旅游一体化的建设需要加强信息化体系建设,各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等。 [关键词]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对策 旅游业正日益受到各国各地区重视,其综合社会效益和拉动作用已被证明,而区域旅游合作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区域旅游合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一部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旅游合作是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旅游组织预测,旅游业在未来20年中以年均8%~10%的速度增长。目前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国际旅游流量的重心向亚太地区转移,21世纪是亚太旅游世纪,其中热点区域是东盟和中国。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的理论基础 经济一体化最本质的特征是指政策上的协调。区域旅游一体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不能全面启动的时候,或者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比较低的时候,区域旅游一体化有可能成为区域

经济一体化的先导领域,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示范并带来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以及区域流通政策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济一体化环境并提供支持;反过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也将带动和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的进程。 从理论基础上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旅游一体化建设涉及的主要有: 1.地域分工和贸易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学说”、大卫·李嘉图的“比较成本学说”,以及“赫克歇尔—俄林定理”(简称H-O定理)均为区域旅游合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理论基础。地域分工与贸易理论强调一个“分”,由此必然导致区域间的“合”。“分”与“合”是相辅相成的。区域性是旅游活动的最为明显特征,当今旅游需求日益呈现出多样化趋势,旅游者对旅游产品的要求越来越特色化,这必将造成旅游产品的专业化分工趋向越来越明显,从而形成区域间的合作。 2.区域发展的相互依赖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库拍出版了《相互依赖的经济》一书,首次系统阐述国际相互依赖理论。区域相互依赖理论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国家、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已不能割断相互之间的依赖关系而独立存在和进行。区域内不同地区共享同一种或几种旅游资源构成了地区间空间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前提,决定了区域旅游合作的必要性。 3.区域经济增长理论与区域旅游合作。区域旅游合作符合“点—轴”开发理论的规律,通过点与点之间的跳跃式配置资源要素,通过轴带功能,牵动区域旅游的整体发展。“点一一轴”开发理论以法国地理学家克里斯

中国自贸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 小组成员: 巴云纪静王启翠穆春丽 朱晓涧夏昱魏晨

相关简介: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原则上是指在没有海关“干预”的情况下允许货物进口、制造、再出口。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最重要的举动,其力度和意义堪与80年代建立深圳特区和90年代开发浦东两大事件相比美。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建立一套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 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与正在申报的自由贸易区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等。

对外协定 目前,中国在建自贸区20个,涉及32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以及大陆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目前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9个,涉及23个国家,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斯里兰卡和挪威的自贸协定,以及中日韩自贸协定、《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和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升级谈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 此外,中国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RTA)联合研究;正与哥伦比亚等开展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还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区 中澳自贸区

浅谈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前景及面临挑战

浅谈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前景及面临的挑战 一、东盟概况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于1967年月8月8日在曼谷建立,最初只有五个成员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之后,文莱于1984年1月8日加入,越南于1995年7月28日加入,老挝和缅甸于1997年7月23日加入,柬埔寨于1999年4月30日加入。至此,东南亚十国均成为东盟成员国,人口约5.6亿,总面积约450万平方公里。 1967年8月8日东盟成立时发表的《曼谷宣言》规定了该联盟的宗旨:1.以平等和参与的精神,通过通努力,促进该地区的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文化发展,从而增强东南亚国家共同体繁荣、和平的基础;2.通过永远尊重正义、法治和忠于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1976年2月24日,东盟第一次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规定了该联盟成员国应遵守的原则:1.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所有国家的国家同一性;2.每个国家有领导其国家实体不受外来干涉、颠覆或威胁的权利;3.彼此不干涉内部事务;4.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分歧和争端;5.放弃威胁或使用武力;6.进行有效的合作。 东盟总部设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主要机构有首脑会议、外长会议、常务委员会、经济部长会议、其他部长会议、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以及民间和半官方机构。首脑会议是东盟最高决策机构,会议每年举行两次,已成为东盟国家商讨区域合作大计的最主要机制,主席由成员国轮流担任。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常务委员会主要讨论东盟外交政策,并落实具体合作项目。 1.首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 2.外长会议:是制定东盟基本政策的机构,每年轮流在成员国举行。东盟外长还定期举行非正式会议。 3.常务委员会:由当年主持外长会议的东道国外长任主席,其他成员国驻该国大使(或高级专员)任当然委员,不定期举行会议,负责处理东盟日常事务和筹备召开外长会议,执行外长会议的决议,并有权代表东盟发表声明。 4.经济部长会议:是东盟经济合作的决策机构,在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每年不定期地召开一、二次会议。 5.其他部长会议:包括财政、农林、劳工、能源、旅游等部长会议,不定期地在东盟各国轮流举行,讨论相关领域的问题。 6.秘书处:东盟的行政总部,并负责协调各成员国国家秘书处,向部长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7.专门委员会:包括9个由高级官员组成的委员会,即:工业、矿业和能源委员会,贸易和旅游委员会,粮食、农业和林业委员会,内政和银行委员会,交通运输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文化和宣传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 8.民间和半官方机构:包括东盟议会联盟、工商联合会、石油理事会、新闻工作者联合会、承运商理事会联合会、船主协会联合会、旅游联合会和博物馆联合会等。 《东盟宪章》是东盟成立40多年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它确立了东盟的目标、原则、地位和架构,同时赋予了东盟法人地位,对各成员国都具有约束力。2004年11月,东盟领导人签署《万象行动计划》,正式将制订《东盟宪章》列为东盟的一个目标,以加强东盟机制建设。2005年12月,东盟领导人签署《吉隆坡宣言》,并指定一个由10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

第一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内在动因及发展进程1.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内容框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目前存三个关 税时间表:一是根据2002年11月4日朱 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 规定,中国与10个东盟成员国于 2003年 7月1日起实行WTO最惠国关税率,包括7 个WTO东盟成员国(新加坡、马来西亚、 印尼、菲律宾、文莱、泰国和缅甸)和3 个非WTO东盟成员国(老挝、柬埔寨和越 南);二是《框架协议》同时规定“早期 收获”方案,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 多种产品(主要是农产品)实行降税,到 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将降到0;三是根据2004年11月29日温家宝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2010年中国和原东盟 6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菲律宾、文莱和泰国)建立自由贸易区,而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时间是2015年。‘ 1.1.1货物贸易关税的减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分为常规贸易商品、敏感性商品和高敏感性商品。中国和东盟承诺将从2005年7月起至2010年5年间逐步取消大部分双边贸易关税,7000种常规贸易商品的关税将减至0至5%。取消大部分双边贸易关税的同时做了灵活的安排,留有大约500个贸易项目处于关税保护之下。中国和每个东盟国家被允许列入“敏感性商品”清单的项目最多只有400个,同时至多可以保留100个项目作为“高敏感性商品”,但即使是这样这些商品也会逐渐大幅降低关税。 1.1.2早期收获 《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早期收获”作了规定,产品范围包括活动物、肉及食用杂碎、鱼、乳品、其他动物产品、活树、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关税减让时间最迟在2004年初开始下调农产品的关税,并于2006年取消全部农产品关税。 1.1.3 原产地规则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

中国与东盟自成立自贸区之后,服务贸易的合作逐步被提上日程。双方于2007 年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互相开放相关服务业,实现服务贸易地区自由化发展并加强双边合作。2010 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在2010 年10 月20 日到24 日举行的第七届博览会上,双方新增了“服务贸易专题”,集中双方适合加强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和商机,促进双方在多个领域的合作。服务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已逐渐超越其他产业的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并迅速超过货物贸易的发展。要实现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充分发展我国经济贸易,必须要重视服务贸易在现代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充分挖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潜力。 中国与东盟非常重视服务贸易的发展,重视双方的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服务贸易的各个行业和领域已取得了巨大的合作成绩。双方由于地区上的接近、文化的相似性,旅游业发展迅速,并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具有核心优势的服务贸易合作领域;同时随着双方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推动了与之密切相关的物流、运输等服务业的发展。通过分析中国与东盟之间的服务贸易综合分析,可以为中国与东盟加强服务贸易的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在服务贸易合作上存在的障碍和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 中国与东盟十国自上世纪90 年代以来,双方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在国际事务中一直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随着近年世界服务贸易的迅猛发展,服务贸易已经成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重要内容。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服务行业的合作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同时由于东盟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服务行业也存在着发展水平不一致的情况。 中国东盟服务贸易现状情况 中国和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以来,特别是2004年召开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投资峰会以来,尽管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的进出口贸易都在下降,但是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在东盟的对外贸易的比重没有发生变化,贸易地位保持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完善,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目前东盟10国都已成为中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国,同时中国也成为东盟各国的旅游度假地,特别是广西,广西与东盟的旅游合作起步相对较早,这样一种良好的合作基础对促进双方的旅游合作发展相当有利。 广西2004年-2010年旅游人数和旅游收入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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