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笔记合同法

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与此同时,掌握我国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的范围(①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债权让与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协议解除合同的合同,担保法上的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保险法上的保险合同等典型的债权合同。②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人格权法、劳动法等法律所确认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专利权或商标权转让合同、许可合同、著作权使用合同、出版合同、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名称权转让合同、劳动合同;还有合伙合同、联营合同以及无名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③特别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法也调整)。

尤其要清楚哪些协议合同法不调整(三类:①政府依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如征用、征购、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但政府采购行为要适用合同法。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关系,如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企业内部承包合同、车间与工人之间的生产安排方面的协议等。③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约、离婚协议、委托监护协议、收养协议等)。

2、合同的分类

同一个东西如果按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则试卷可以以一个选择题考到多种分类,我称为分类型选择题。如买卖(是有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赠与(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借用(无名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依此类推,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都有出题的可能。这里提醒大家注意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合同,它属于有名合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实践合同。

注意法律规定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实践合同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般保管合同、客运合同、定金合同;要式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注意无偿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目前可以肯定是无名合同的还有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等合同。对于无名合同,依照合同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此外,要注意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负担上不同:单务合同不发生风险负担问题;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①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要承担的注意义务较重;③在法律适用方面,无名的有偿合同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

还要注意"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人,但享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其履行的权利。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对于为其设定的权利,可接受、可不接受;如第三人拒绝接受,则合同权利由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当事人自己享有。在第三人接受权利后,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作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和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尽管第三人可以独立享受权利,但却不享有变更权、撤销权。)

3、掌握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有可能出论述题):它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其内容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也有一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产品责任等。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

注意各种原则的表现,有可能出简答或论述题。

1、合同自由原则

包括两个方面:(1)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①合意严格拘束订约双方;②合意具有优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

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当然,合同自由是受限制的,还必须强调合同的实质正义。

2、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履行阶段、合同解除、合同终止后等各个环节上。

3、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可能会给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订货任务;最后,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鼓励交易原则

我国合同法在以下几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①减少了无效合同的类型,并特别强调了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③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合同;④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⑤合同法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⑥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三、合同的成立

1、合同成立的要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③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特定的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要式合同必须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

2、要约

要约的生效要件为:①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②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③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①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区分。②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合同法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③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④要约邀请大多是针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而要约大多针对特定人发出。⑤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到其他情况,诸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触,一方发出的提议是否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等。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有二:其一,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内容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其二,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承诺适格,指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承诺权,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这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②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因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而对要约的撤回则没有这些限制。

要约撤销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①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②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③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以后,基于对要约的信赖,已为准备承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在要约撤销以后应有权要求要约人给与适当补偿。

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又没有即时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

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承诺

承诺的要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不过,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④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⑤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确认书的性质。确认书实际上是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承诺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此处要注意,在判定承诺迟延方面,合同法并未以到达迟延为标准,而是以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为标准。)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可以撤回其承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关于合同的实际成立。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

4、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有如下特点:①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②一方违背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统称为先契约义务,具体包括: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协作和照顾的义务、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不得滥用谈判自由的义务);③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④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等)。

合同终止后,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时,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产生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如果能够适用合同上的请求权或侵权上的请求权,则不适用缔约过失请求权)。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以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原则上,不应当包括因行为人违反保护他人的义务而使他人遭受的损害,后者应由侵权责任解决。

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条款

注意履行地点的意义:①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②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③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④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⑤对于涉外合同纠纷,它还是确定法律适用的一项依据。

2、合同解释的原则: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②体系解释原则;③历史解释

原则;④符合合同目的的原则;⑤参照习惯和惯例原则;⑥合法原则;⑦诚实信用原则。

3、格式条款的解释:除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外,还要优先适用下列原则:①以客观合理性标准解释的原则;②统一解释原则;③限制解释原则(从狭解释);④调和解释原则;⑤个别商议条款优先原则。(用语有疑义时,应对使用者为不利益之解释)

免责条款的解释: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基本上适用于免责条款,应予特别提出的是下列原则:(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4)限制解释原则(此原则在免责条款解释上要具体化为:①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②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③未指明免除的是"隐蔽性瑕疵责任"还是"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④未指明免除的是"隐蔽性瑕疵责任"还是"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⑤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在此,免除的是出卖人"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还是"尚未交货"的瑕疵责任?解释为只免除"已经交付的货物"的瑕疵责任。⑥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第三人对合同相对人所负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所欲免除的责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负之责不明确时,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4、合同漏洞的补充: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补充;仍不能确定条款内容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此处所谓法律规定,首先是合同法分则中有关填补漏洞的规则(如合同法139、154、159条等),其次是合同法分则中有关填补漏洞的具体规定(合同法141条第2款、156、157、160、161条等);再次是合同法总则第62条的规定。

【合同法139: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合同法154: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同法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合同法141: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合同法156: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合同法157: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160: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买受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支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合同法16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

合同法6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6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

义务的一方负担。】

5、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是请求权;②是给付受领权;③是相对权;④具有平等性;⑤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异同。

6、合同义务(注意合同上的义务群,可能会出论述题)

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其中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主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从义务,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补助主义务的功能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的作用:①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

给付义务还可以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信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逐渐产生的义务。

其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点: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②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中的对待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③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仅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其与从义务的区别,按照德国通说,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按功能可以分为两类:①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②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

除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如减损规则等等)。

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与违反一般合同义务相同,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

7、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①表格合同;②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虽然不是合同本身,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③合同确认书;④定式合同。

书面形式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推定形式的特征: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承诺,合同成立(如自动售货机售货)。

五、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①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为事实判断,一为法律评价(价值衡量)。②二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区分二者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有利于贯彻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区别表现为:①二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同。②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不同:在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规定有遗漏或不明确而当事人又不否认合同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但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法院是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使合同生效的,而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③尽管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但当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

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使得合同生效。④在合同不成立时,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但对于无效问题,无须经过当事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如发现有导致合同无效情形,则应确认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⑤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合同无效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具有不法性,所以无效合同不仅要产生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责任),而且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生效条件(延缓条件),二是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确定的事实。

4、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违法性;②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③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④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①意思表示不真实;②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③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④撤销权人有权请求撤销,也可以仅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显失公平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④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效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变更权与撤销权有区别,《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规定,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6、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

7、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注意:①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是单方民事行为,则行为当然无效。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如果是单纯受益,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是有效的。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47条)

(2)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即狭义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48条)

(3)无权处分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该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51条)

8、表见代理

成立要件: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②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无过失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如果表见代理成立,将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代理行为有效。但相对人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使撤销权,从而使该行为无效,并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因其过错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合同法49条)

9、表见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法50条)

六、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二)协作履行原则(一般认为,协作履行包括以下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③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④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三)经济合理原则。(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有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方面: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1)主体方面,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在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上,责任人都是债务人,权利人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无关。比如:张先生到花店订一束玫瑰花,要求花店在李小姐生日那天送到李小姐家里。花店店员忘记了送花,此时,花店应当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在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例如,甲向乙购买电视机一台,原合同约定乙将电视机送到甲家,费用由乙承担,后来甲打算将电视机送给自己在外地的父亲,遂要求乙将电视机直接送到自己的父亲家。乙表示同意,但要求甲承担增加的运费。乙的要求有无法律根据?有。

(2)在履行标的方面,注意代物清偿(即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消灭的现象)的要件: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④必须有受领权的人(如债权人等)现实地受领给付。(3)在履行地点问题上,有约定,依约定;有规定,依规定;有习惯,依习惯。上述情况都没有,不动产

移转,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给付货币,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在履行期限问题上,有约定,依约定;有规定,依规定;还可以依债务性质确定;仍然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在履行方式问题上,注意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以上规则,都很容易出选择题。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这是这一部分的重点,应该掌握每一抗辩权的构成要件、行使与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①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权均已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使可能履行的。

适用范围注意以下几点:①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二人合伙合同可以适用,但三人以上的合伙合同不能适用。②上述存在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③适用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连带之债的场合;④可分之债,除非一方的对待给付不可分,原则上就各个分离出来的形成对待关系的一对债务为同时履行抗辩。⑤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基于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效力:后履行一方可以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

3、不安抗辩权

构成要件: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未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四种情况: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③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行使: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效力:不安抗辩权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应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七、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行使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院解释: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费、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诉讼主体: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如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含两层意思: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②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应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致相当。

费用负担: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行使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撤销权

行使要件:(1)客观要件有三: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2)主观要件:债务人要有恶意;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要求受让人具有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诉讼主体: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如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有三层意思:①只能以债权人自身债权为基础;②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③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其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

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行使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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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仅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内容改变的情形。注意我国合同法上有五种类型:①基于法律的规定变更合同;②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③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④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⑤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

2、合同变更的条件(注意简答题):①原已存在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④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变更的效力

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

变更后,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对于增加部分,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合同的转让

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

1、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①须存在有效的债权;②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依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人不得让与);③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效果有:①法律地位的取代。让与人脱离原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②从权利随之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③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3、债权让与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里有一些例外:①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②特殊债权的移转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如电话使用权的过户。③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债权人欲让与债权,必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所为的给付有效,此时,受让人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合同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对于让与人受领的给付,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

1、引起债务承担的原因有三种:①法律的规定,如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②单方法律行为,如附义务的遗赠;③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2、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②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画家以绘画为标的的合同义务、歌唱家以唱歌为标的的合同义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义务一般不可移转,除非债权人同意。此外,当事人特约不得移转的、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均不得移转);③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尚应办妥这些手续。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注意原债务人对于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②抗辩权随之移转。③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并存的债务承担

也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人与第三人成为连带债务人。(与保证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

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并存的债务承当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系因第三人的清偿或其他方式(如抵销)引起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包括两种类型:

1、合同承受

又称合同承担,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九、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特征有四:①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③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④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协议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要求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因为解除的协议本身是合同,所以要有要约与承诺。

(2)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约定解除,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3)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94条):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种类不同而有不同规定。比如:买卖合同中,有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合同中,有合同法20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租赁合同中,有合同法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24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31条(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合同法248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揽合同中,有合同法253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技术开发合同中,有合同法2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委托合同中,有合同法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3、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场合)

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违约方会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在我国应提倡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法院裁决的程序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5、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此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继续性合同(如租赁、仓储、借用、消费借贷等以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此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但它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况。在我国,给付人请求受领人返还给付物的权利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它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满足。在范围方面,它以给付时的价值额为标准进行返还,受领人获得利益多少,在所不问。

(3)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这样,就发生了如下问题:当事人一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也履行了债务,但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此时,受领人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不当得利返还在范围方面以受领人知道其取得利益无根据时尚存的利益为限。

(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其一,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协议解除而获益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其二,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于此场合,按《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在下述情况,还应存在赔偿责任。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二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没有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责任方应当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其三,违约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

十、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大概有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于合同目的消灭,如不能履行、清偿、混同等;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解放初期法律废除劳动人民所欠的地主的债务。

2、清偿

(1)代为清偿

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①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一般来说,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不得代为清偿);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③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有不利影响、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即可拒绝或异议);④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效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债务。第三人如果以赠与的意思代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依委托合同约定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也享有求偿权;如果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

在可得求偿的范围内,第三人享有代位权。

(2)清偿费用

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导致增加清偿费用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清偿抵充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

清偿抵充要件: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②数宗债务种类相同;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

原本债务的抵充方法可分三种:①合同上的抵充;②清偿人指定的抵充(应在清偿时提出);③法定抵充。如债权人除原本债务外,尚应支付利息及费用,则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抵充。

3、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主张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或自动债权,或能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叫做被动债权,或受动债权,或反对债权。

法定抵销的要件:①必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③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④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注意: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②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③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销。④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⑤不作为债务不得抵销。⑥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侵权损害赔偿。

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通知)即可发生效力,其效力溯及于最初得为抵销之时(即抵销权发生之时)。抵销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为合意抵销。

4、提存

提存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标的:适于提存的标的物有货币、有价证券(含票据、提单等)、权利证书、贵重物品等等;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如不动产以及水果、生鲜食品、爆裂物、化学品、药品等容易毁损、灭失的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方法:提存人应交付提存标的物、提交提存书、提供相关的证据。提存部门通过审查确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相符时,应准予提存。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①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②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5、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它是:①单方行为、②无因行为、③无偿行为、④非要式行为、⑤处分行为(因而要有处分能力)。

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抛弃的请求权人免除对方的义务,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此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在全部免除时,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6、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即使混同,债权也不消灭。

十一、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①其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的;②具有相对性;③主要具有补偿性;④可以由当事人约定;⑤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有二:其一,违约行为(具有四个特点:①主体是合同当事人;②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③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④后果上都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其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即免责条款。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可能还要求其他的构成要件,此为特殊构成要件。

三、违约行为形态

从总体上说,可以根据履行期限是否到来而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类型。

(一)预期违约(论述、案例、简答、选择各种题型都可能出)

特点:①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②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③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不同。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1、明示毁约

构成条件:①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②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③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各种正当理由包括:有解除权、合同无效、合同应被撤销、合同不成立、有抗辩权、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等)。

非毁约方既可以单方面坚持合同效力,等待履行期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以履行期为界,期后责任和期前责任有别:计算期前的损害赔偿,应以期前的市场价格为据;同时应扣除非毁约方采取措施所减轻的损失)。

2、默示毁约

构成要件:①一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况(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②另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③一方不愿意提供适当的履约担保。

同样,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非违约人既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不必等待履行期限到来而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实际违约

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不适当履行亦即瑕疵履行。合同法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形式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有:强制实际履行(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一)实际履行

特点有:①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②其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③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对于金钱债务,债权人都可以请求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辩。

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也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有以下例外:①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破产人的某一个债务、标的物从流通物变为非流通物的债务、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灭失等);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特征:①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②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法"第49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

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种惩罚性赔偿,是合同法损害赔偿的例外)。③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④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

关于约定损害赔偿:依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完全赔偿原则:既要赔偿积极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①是未来的利益、②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实性、③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损害赔偿的限制有二项规则:(1)可预见性规则: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轻损害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①在实际履行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②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应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③在瑕疵履行,修补后仍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的特征:①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②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③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④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条件:①违约行为的存在;②合同是有效的。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四)定金责任

定金责任的特征:①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性质上是违约定金;②定金的目的之一是担保合同债务的履行;

③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④定金的交付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实践合同)。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合同法116条)换句话说,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如果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承担定金责任以后,仍然不能弥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金责任能够与实际履行并存;但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其设定的不是违约定金而是解约定金,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五、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1、双方违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六、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的特点:①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②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③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①归责原则不同;②举证责任不同;③责任构成要件不同;④免责条件不同;

⑤责任形式不同;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⑦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

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受害人可以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十二、转移财产的合同

要注意各种合同的法律特征、效力特别是各方的权利义务。下面对各种典型合同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一强调。

一、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合同法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确立的原则,在其他类型的有偿合同未作特别规定或未有特别的交易惯例时,适用于其他的有偿合同。

2、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生效买卖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广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既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外效力,又包括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买卖合同对外效力的核心是合同债权的不可侵性。主要通过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调整。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以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所享有权利和所负担的义务。狭义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仅指买卖合同的对内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③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2)买受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的义务。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③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适用合同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④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特定情况下,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虽可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急处置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是有条件的:首先,必须是在异地交付的情况下,货物到达交付地点时,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而作出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其次,出卖人在标的物接受交付的地点没有受托人;第三,一般物品由买受人暂时保管,但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的拒绝接受通知时应立即以自己的费用将标的物提回或作其他处置,并支付买受人的保管费用;第四,对于不易保管的易变质物品如水果、蔬菜等,买受人可以紧急变卖,但变卖所得在扣除变卖费用后须退回出卖人。买受人在拒绝接受交付时为出卖人保管及紧急变卖标的物的行为必须是基于善良的动机,不得扩大出卖人的损失。出卖人也不能因买受人上述情况下的保管或紧急变卖行为而免除责任。】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风险负担的交付主义规则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1)路货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4)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例如甲与乙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买卖合同,甲将一批生产设备出售给乙,乙向甲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当事人约定在2000年4月1日交付生产设备。但甲由于自身的原因在4月1未能按期履行债务,迟延至4月10日方将生产设备交付与乙。乙接受这批生产设备后,4月11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批生产设备毁损灭失。此时,由于生产设备业已完成了交付行为,因此生产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承担。但同时,甲应当向乙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买卖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的,两者遵循同一原则。因此在利益承受上,采交付主义,即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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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样品买卖

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首先,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其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6、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试用人全部或部分支付价款,或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如将该物转卖或转租)时,虽未明确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认可。

在试用期间内试用人不认可的,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试用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因可归责于试用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时,试用人负赔偿责任。由于不可归责于出卖人和试用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当事人之间如没有特别约定或特殊的交易习惯,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负担损失。

7、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招标投标买卖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招标。招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一招标行为就已具有要约的性质。(2)投标。投标的法律性质为要约。(3)开标、验标。开标是指招标人在召开的招标人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开标书内容的行为。验标是验证标书的效力,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招标人可宣布其无效。(4)评标、定标。招标人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选择自己满意的投标人,决定其中标。该定标若是对投标的完全接受,就是承诺。(5)签订合同。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书。

8、拍卖

拍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买卖,即众多欲订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它包括狭义的拍卖和投标拍卖两种情况。其中,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需要附带指出的是,依据《合同法》第17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这类合同,一来是继续性合同,二来一般都是格式合同。

注意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供电人负有因限电、检修等停电的通知义务。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

1、我国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两种例外:①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

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后)

(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发生在下列情形: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除斥期间: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发生在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

除斥期间:6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5、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法定解除不溯及既往)

四、借款合同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特征:有偿、要式、诺成。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不要式、实践(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五、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属于移转财产使用、收益权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就租赁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

2、以租赁合同是否有固定期限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定期租赁合同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其一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

赁期限;其二为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这种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215条中;其三为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种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236条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依据《合同法》第232条,在不定期租赁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终止合同。

3、租赁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义务以及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承租人可以要求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出租人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承租人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后的维修义务。由于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毁损时,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出租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但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的维修影响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减少租金。】(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如果租赁物有使承租人不能为正常使用、收益的瑕疵,出租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得解除合同或者请求减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承租人已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的,其后不得解除合同。但依据《合同法》第233条,如果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有瑕疵,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如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出租人无将标的物供承租人为使用、收益的权限,或者租赁物因受其他用益物权的限制,致使承租人事实上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即发生出租人承担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所生的违约责任问题。】

承租人的义务:(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如果未依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3)不作为义务。【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不得随意转租,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226条,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依照《合同法》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此期间为宽限期,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关系终止后,租赁物仍然存在的,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1)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2)租赁权的物权化。(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租赁权的物权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逐渐地承认在房屋等财产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的转移并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租赁合同对受让租赁物的第三人仍然有效,该第三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此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一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情况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或"债权的物权化"。

5、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确认,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权利属性为形成权,其实质系对出租人选择房屋买卖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对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须注意承租人仅在同等条件下得享有优先购买权。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并享有此项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在转让房屋所有权时,未告知承租人,并未给承租人提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机会的,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

6、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首先是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由物的所有人负担风险。此为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其次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起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依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见,租金的风险由出租人负担。

7、租赁合同的终止

主要终止事由有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解除。

在租赁合同中,法定解除权因下列情形而发生: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1、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特征:

①它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即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

②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

③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

④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例外:①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②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

3、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5、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十三、提供服务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承揽属于提供服务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对于承揽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其他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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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资料

自考合同法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 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 6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 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8 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得相对性”,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引出三个规则:?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9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其适用范围:?适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

.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 .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全国自考《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5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5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 A、商品广告 B、招标公告 C、迟到的承诺 D、拍卖公告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 A、中止 B、消灭 C、解除 D、无效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免除 B、提存 C、抵销 D、混同 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 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甲曾 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合同法理论称此为 A、清偿充抵 B、第三人清偿 C、代物清偿 D、新债清偿 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雇佣合同 D、技术开发合同 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 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 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 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 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0年 B、15年 C、20年 D、30年 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受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实际上存在着

自考合同法论述题及答案汇总

1、 试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爱猫扑.爱生活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爱猫扑.爱生活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试述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4、试述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

2018年4月自考合同法00230试题及答案

201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 本试卷共6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对,下述属于承诺的行为是 A.招标 B.投标 C.开标 D.定标 2.下列合同巾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 B.保管合同 C.委托合同D.买卖龠同 3.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 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该合同 订立地是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 丁地 4.甲、乙二人订立一水稻购销合同,但对水稻质量来约定,合阿订立后,买方乙要求 重新协商水稻质量,甲未同意,则本合同的效力 A.无效 B. 可撤销 C.未成立,因甲提供的水稻没有质量要求 D.有效,甲、乙二入可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水稻质量要求 5.下列合同条款无效的是 A.约定因过错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 B.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 C.格式合同条款排除对方权利的 D.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6.甲公司准备为乙公司作中介寻找开发楼盘的合作伙伴。两个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 乙公司交付80万定金作为与甲公司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交付定金后,却委托另 一家公司作中介,同时要求甲公司退还定金。对此要求 A.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合同没有履行 B.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乙公司没有构成根本违约,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C.甲公司应该退还,因为合同未生效 D.甲公司不予退还,此定金条款有效 7.下列情形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A.10周岁的少年出售LV包给40岁的李某 B.5周岁的儿童因发明创造而接受奖金 C.成年人甲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购买 D.出租车司机借抢救重病人急需租车之机将率价提高l0倍 8.下列关于合同义务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合同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自考合同法加票据法串讲笔记

--------------------------------------------------------------------------------------------------------------------------------------------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 . 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 ,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 . ;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 . ,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意义在于: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 .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自考合同法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2、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3、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4、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5、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 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于其有合同 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8、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 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 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 表示。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 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15、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 权利。 16、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 6 年4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合同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30)本试卷共 5 页。满分l00 分,考试时间l50 分钟。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 铅笔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 毫米黑色字迹签字 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l 分,共25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属于诺成性合同的是 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 C、个人借贷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 2、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 B、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 C、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 D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意性规定 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

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 4、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属于权利否认的抗辩权 B、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 C、属于阻却的抗辩权D属于对人的抗辩权 5、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请求权竞合釆取的是 A、法条竞合说 B、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C、请求权相互影响说D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6、下列关于定金说法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为独立合同 B、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C、定金责任效力具有补偿性D定金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 7、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 A、实践合同B双务合同 C、有偿合同D不要式合同 8、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存放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 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正确的是 A、乙方应尽快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但不对8万元违约金负责 B、乙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赔偿甲厂逾期交货所支付的8万元违约金 C、乙方只负责仓储保管,不应负责发运货物 D甲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通知义务而未履行,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9、釆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如果格式条款有异议,应当依 A、提供方的解释 B、相对方的解释

自考《合同法》简答题精选

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答: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简述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答:附随义务具有如下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的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附随义务,以及一方的附随义务与对方的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4)附随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3、简述利他合同的效力。答:利他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合同”、“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是指以第三人直接受领合同当事人之一的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利他合同具有以下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为给付。(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的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的义务。 4、简述法律将合同行为作为规范对象的目的。答:(1)为了充分尊重行为人的意志,体现私法自治。(2)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3)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 5、简述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答:合同自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缔约与否自由。(2)选择对象自由。(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6)确定争议解决方式自由。 6、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答: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包括以下3项:(1)存在双方或多方合同当事人(2)各方当事人必须向他方作出能使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3)数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合意。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主要是指,实践性合同的成立除具备合同一般成立条件外还应实施实物的交付行为,该实物的交付行为是实践性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 7、简述要约的成立要件。答:要约是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下列4个条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8、简述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答: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1)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的效果意思是与他人设立合同关系。(2)要约相对人同意要约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承诺,发生合同成立的后果;要约邀请的相对人同意要约邀请的内容所作的表示,属于要约,无合同成立的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9、简述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答:履行地点的确定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意义表现为:(1)它决定给付行为的地点与受领给付的地点。(2)它确定了违约与否的标准。(3)它明确了义务完成的空间要求。(4)它关乎合同双方的空间利益。10、简述交易习惯的成立要件。答:交易习惯的成立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交易习惯应当是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是一种业内普遍实行的行为。(2)作为交易习惯的通常做法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并为合同当事人于缔约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3)合同当事人没有通过约定排除,或以其他方式明示排除以交易习惯解释和补充合同的内容。(4)作为交易习惯的普遍做法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背离诚实信用原则。11、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5种:(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明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损害非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12、简述无效合同的各类。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各类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其他无效的免责条款。13、简述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答: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有:(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2)另一方陷入认识上的错误,并与相对方订立合同。(3)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的认识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的认识错误与缔约行为有因果关系。(4)欺诈方有使另一方的认识陷入错误的故意,并有使另一方因错误而订立合同的故意。(5)合同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14、简述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答:《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正确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债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以达到合同的目的。它要求履行的主体、标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均应合适。15、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成立条件。答:(1)债务的履行须债权人受领,即须债权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有协助债务人履行的义务。(2)债务须届履行期。如果未到履行期,债权人虽拒绝受领,也不承担迟延责任。(3)债务人已实际履行债务或已提出债的履行。(4)债务的实际履行或债务履行的提出须符合同的要求。如果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不构成迟延受领。(5)须债权人不受领给付,包括拒绝受领和不能受领。16、简述债权人受领迟延的终止事由。答:债权人受领迟延因下列事由而终止:(1)债因免除等原因而消灭。(2)债务人撤回履行之提出或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3)债权人补正。(4)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5)双方达成延期履行或其他消灭受领迟延效力的协议。17、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合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表现为:(1)代位权为债权的效力,而非从属于合同债权的特别权利。18、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答:债权人的撤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性质:(1)撤销权为实体权利。(2)撤销权具有双重效力。撤销权兼具形权和请求权的双重效力。19、简述合同变更的要件。答: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被变更的合同存在。(2)须有变更合同的行为。(3)合同变更必须具备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生效条件。(4)合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合同法——四川大学法律本科自考校考题库 答案

复习资料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总分:15分) 1、下列适用《合同法》的有 ? A.离婚协议 ? B.名称权转让协议 ? C.扶养遗赠协议 ? D.收养子女协议 标准答案:B 2、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医院购买药品的招标公告 ? B.含有“仅供参考”的订约提议 ? C.某公司寄送的价目表 ? D.超市货架上标价的商品 标准答案:D 3、 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关于该案例,下述表述正确的是() ? A.合同未成立,要约不明确 ? B.合同未成立,快件撤回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 标准答案:B 4、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 ) ? A.无效合同 ? B.可撤销合同 ? C.效力待定合同 ? D.附条件合同 标准答案:A 5、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是() ? A.国公司在约旦签订的为约旦公司建设办公楼的合同 ? B.在公海上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 ? C.在新疆克拉玛依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 ? D.中国公司在俄罗斯签订的开发俄罗斯远东石油资源的合同 标准答案:C 6、深夜,急于分娩的孕妇万某在丈夫的搀扶下准备乘出租车去医院,司机要求其支付相当于正常乘车费10倍的车费。万某的丈夫考虑到情况紧急,只好答应。双方达成的合同是() ? A.可撤销合同,理由是显失公平 ? B.可撤销合同,理由是乘人之危 ? C.无效合同,理由是受欺诈 ? D.无效合同,理由是受胁迫 标准答案:B 7、 下列合同中,必须由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的是()

2016年电大 自考笔记 自考小抄 自考串讲 ㊣ 00230 合同法--完全版

0230 - 合同法(前两章样本) 《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关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实际履行 第五节损害赔偿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定金责任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节责任竞合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借款合同 第五节租赁合同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 15种 . . , , ,因此 . . , :订约当 , ,仍遵 2合 .法人.其它 ,又称非典 ,例 .加盟店. .合 :“本 ,适用 ,其 ,在于合同 ,主要是指 ,只 ,但概括 ,只 , ,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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