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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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村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发表日期:2009-9-7 【编辑录入:admin】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改善村镇环境面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内的村庄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 (镇)所在地,规划建设按《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庄和乡(镇)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内容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不包括城市规划建成区)的村镇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原则上都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分类

第五条村镇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用地 (R)、公共建筑用地(C)、生产建筑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公用工程设施用地(U)、绿化用地(C)、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九类。除水域和其他用地外,其余八类性质用地均作为建设用地计算。

第六条用地计算: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范围进行计算;分片布置的村庄,应分片计算,再进行汇总;村镇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

第七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依照批准的修建性规划执行。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变更及建筑改建、扩建和新建后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性质不符时,应符合“淮南市村镇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第三章村镇规模及用地指标

第八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村镇等级为:一般中心镇的常住人口应大于5000人,一般镇常住人口应大于2000人,中心村常住人口一般应大于500人,基层村常住人口应大于200人,小于200人的自然村应结合人口的空间布局,考虑到劳作半径及农民意愿,在规划中适当调整。

第九条建设用地标准:按乡(镇)域范围内统一计算,人均建设用地应控制在80-100平方米从之间;户均宅基地淮河以北应不大于220平方米/户,淮河以南及淮河以北城郊农村应不大于160平方米/户。

第十条村镇规划中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

参照表3-1执行。

表2-1 淮南市村镇建设土地使用性质相容表

注:▲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表3-1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第四章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庄、乡(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指导下,贯彻布局合理、节约用地,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卫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注重改善群众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编制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应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奔小康的总体要求,贯彻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小村并大村的方针。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庄及集镇;严格控制在现有的生产矿井、在建矿井及国家已批准建设的规划矿区内,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严禁在高压线供电线路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村庄和兴建建筑物。

第十四条不得跨公路规划建设村镇或以公路作为村镇内的道路;在公路一侧规划建设村庄和集镇、集贸市场及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5米。沿铁路两侧兴建村镇,应符合干线两侧的建筑距离轨道中心不少于20米,支线与专用线不少于15米。

第十五条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

第十六条乡(镇)及村庄规划道路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应当满足消防、救护以及商业运输和垃圾清运等功能的需要,并考虑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等管(杆)的敷设位置。红线宽度一般不宜大于35米,不应规划修建大马路、大广场等形象工程。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用地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源污染的上游。且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第十八条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居住建筑提倡选用连

排连户、公寓式两层或两层以上楼房,控制单门独户“别墅型”住宅。

第十九条村庄集镇居民的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3米,居民住宅建筑房屋间距一般控制在南向建筑高度的1.2—1.5倍。

第二十条村庄、乡(镇)公共建筑用地除学校和卫生院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置在村庄、集镇人口附近和交通方便地段。集贸市场用地应有利人口和商

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道、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学校用地应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人口不宜开向干道公路。教学楼南北朝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南朝建筑物高度的1.5倍。

第二十二条村庄、集镇工业建筑用地应尽可能相对集中,应根据其对周边生活环境的影响,进行选址和布置,并注意靠近电源、水源和对外交通方便的地段。同时应将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邻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应与适当分割。

第二十三条工业生产用地应选择在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及河流的下游,易燃易爆的生产企业和储藏用地应设置在村庄、集镇的边缘,并应作好防火及安全防护。

第五章编制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乡(镇)应当分别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及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乡(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总体部署。

第二十六条乡(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县(区)域规划,特别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发展方向;

(二)根据对乡(镇)本身的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及发展条件,明确长期发展目标;

(三)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农村的结构与布局;

(四)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五)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六)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乡(镇)区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二十七条乡(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 (镇)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四)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五)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六)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乡(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一)乡(镇)域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10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间选择);

(二)乡(镇)总体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乡(镇)域现状分析图一致);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

(一)规划文本,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

(二)经批准的规划纲要;

(三)规划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内容、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

(四)基础资料汇编。

第三十条乡(镇)建设规划是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乡(镇)或村庄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分为乡(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三十一条乡(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乡(镇)区域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人口和用地规模、结构,进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设项目的时间顺序,并具体落实近期建设项目。

第三十二条乡(镇)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分析土地资源状况、建设用地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根据《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计算用地总量,再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和具体数量;

(二)进行用地布局,确定居住、公共建筑、生产、公用工程、道路交通系统、仓储、绿地等建筑与设施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做到联系方便、分工明确,划清各项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界线;

(三)根据乡(镇)总体规划提出的原则要求,对规划范围的供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燃气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专业标准规定,确定空中线路、地下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四)确定旧乡(镇)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五)对中心地区和其他重要地段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

(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和控制点坐标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七)综合安排环保和防灾等方面的设施;

(八)编制乡(镇)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三条乡(镇)近期建设规划要达到直接建设和工程设计的深度,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在指定范围,由四角坐标、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并说明各项目。近期建设项目较集中时,可以采用较大比例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对于居民大量建筑的商店、住宅及其附属建筑应提供两套以上单体方案图(包括平、立、剖面图纸)。

第三十四条乡(镇)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文字资料两部分。

图纸应当包括:

(一)乡(镇)现状分析图(比例尺1:2000,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间选择);

(二)乡(镇)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三)乡(镇)工程规划图(比例尺必须与现状分析图一致);

(四)乡(镇)近期建设规划图(可与建设规划图合并,单独绘制时比例尺采用1:200-1:1000)。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三部分。乡(镇) 建设规划与村乡(镇)总体规划同时报批

时,其文字资料可以合并。

第三十五条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和成果,可参照乡(镇)建设规划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减化,但必须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断面形式、控制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保证地面排水顺利,减少土方工作量,并结合规划的道路,提出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工程管(杆)线的具体安排。近期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提供农村居住住宅及其附属建筑两个以上单体方案图。

第三十六条乡(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一般为5—10年,乡(镇)近期规划一般为3—5年。

第六章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内承接乡(镇)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严禁规划无证设计。

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不包括城市规划建成区)村庄和乡(镇)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组织专家评审,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后的乡(镇)建设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村庄、乡(镇)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需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乡(镇)及村庄修建性规划经批准后,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广泛公开征求村民意见,并对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集体讨论后可在农村建房申请上签置意见,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农民报送的“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房标准及所选用建房的施工图,对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上报或审批。

第七章其它

第四十一条农村个人建房不得占用公共用地,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超过宅基地的范围进行建筑。

第四十二条对于不符合修建性规划的危旧房屋的维修翻建,应坚持不倒、不漏的原则,进行屋面或其它非承重部分维修。需要

进行结构维修的危旧房屋,原则上都应按修建性规划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

第四十三条按批准的修建性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农村个人住房,应当在新房竣工三个月内拆迁原有住房,退还宅基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淮南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定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5〕1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村镇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制镇是指按国家行政设立的镇。集镇,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包括行政区划调整中已被撤并的原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生产的聚居点(包括市政府批准的农民新村)。 本细则所称建制镇、集镇、村庄规划区,是指建制镇、集镇、村庄建成区和因建制镇、集镇、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和集镇、村庄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镇域规划和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镇规划管理应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它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严格执行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沿革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划、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工矿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布局,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区域。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交通布局及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等。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充分发挥广大规划工作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和激励创新意识,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是我国城乡规划设计领域的最高奖项,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城乡规划研究等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范围的项目。 第三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 获奖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比例为1:3:6.表扬奖数量不超过申报数量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对于在特殊时期、特定背景条件下,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改革创新意义和实践代表性的城乡规划业绩成果,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可以设置特别命名的特殊贡献奖。 特殊贡献奖为专门决定和组织,每届设置不超过二个,从每届一等奖中选出。 第五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根据需要,可以从获得“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中,选择部分项目参加“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 第六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保护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尊重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的原创性。 第七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的评选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评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八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同相关单位共同负责评选工作具体事务的组织。

第九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评选标准 第十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评选范围: 城市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及有关规划研究项目; 村镇规划:包括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小城镇规划、村庄规划、村镇整治规划及有关研究类项目; 城市勘测专项:包括为城乡规划服务的城市测绘地理信息与勘察项目; 规划信息专项:包括城乡规划信息化系统开发、应用及研究等项目; 风景名胜区规划专项: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其他规划设计及规划研究类项目。 第十一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应坚持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着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 表扬奖:在某些方面具有同类项目的国内较高水平,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技术部管理制度精选范本

技术部管理制度(一) 技术部管理制度及职责 1、负责带给产品的整套图纸。要求图纸准确、清晰,真正起到保证指导生产的目的。 2、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及材料需求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再将生产计划转报生产部门。生产计划单应包括炉体规格、加工部件、客户名称及发货日期等资料;材料计划应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资料,对特殊规格的材料需计算准确需用量,以免造成浪费。 3、负责指导、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在生产过程中当生产人员对图纸或加工要求提出疑问或异议等技术性问题时,负责解答并做出终决。 4、负责为生产部及仓库带给发货明细表。 5、当客户对产品或部件的规格、尺寸及要求发生变更时,要立即通知生产部停止变更部分的生产,并尽快拿出更改后的图纸交付生产部,重新安排生产。 6、组织人员定期对样板进行校对,发现变形的要及时淘汰,并更换新的标准样板。每次校对后需进行登记,注明校对日期、校对人员、样板名称,误差值及使用期限等资料。 7、所有图纸应妥善保存,计算机内的应及时备份、存档。未经允许不准将图纸转借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 技术部管理制度(二) 技术部管理制度

1.坚决服从分管副总经理的统一指挥,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一切管理行为向分管领导负责; 2.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3.负责制定公司技术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和完善产品设计、新产品的试制、标准化技术规程、技术情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设备、质量、能源等管理标准及制度; 4.组织和编制公司技术发展规划。编制近期技术提高工作计划,编制长远技术发展和技术措施规划,并组织对计划、规划的拟定、修改、补充、实施等一系列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制订和修改技术规程。编制产品的使用、维修和技术安全等有关的技术规定; 6.负责公司新技术引进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计划、实施,确保产品品种不断更新和扩大; 7.合理编制技术文件,改善和规范工艺流程; 8.研究和摸索科学的流水作业规律,认真做好各类技术信息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汇总、归档保管工作,为逐步实现公司现代化销售的目标,带给可靠的指导依据; 9.负责制定公司产品的企业统一标准,实现产品的规范化管理; 10.编制公司产品标准,按年度审核、补充、修订定额资料; 11.认真做好技术图张、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交接、保管工作制度;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 * 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 * 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 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 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 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 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技术部员工管理制度

技术部管理办法 前言 (1) 一、目的: (2) 二、范围: (3) 三、规章制度: (4) 1、日常行为规范: (5) 1.1公司规章制度: (5) 1.2其它说明: (5)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6) 2.1技术部岗位 (6) 2.2技术岗位等级 (6) 2.3各岗位薪资规定 (6) 3、考核标准 (7) 3.1岗位胜任基条件 (7) 3.2公司文化价值观 (7) 3.3开发效率与质量 (7) 3.4附加表现 (8) 4、晋升与降级流程 (8) 附表1: (9) 前言 本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技术部人员的薪酬体系,以各项考核为依据,有效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完成率,同时,规范员工的晋升途径,从而使公司的技术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一、目的 为了加快公司技术人才的培养,提高员工队伍专业技能素质,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推行以岗定薪体制,同时也为了树立技术骨干的表率作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二、范围 适用技术部门所有员工

三、规章制度 1、日常行为规范 a、公司规章制度 b、其它说明: (1)遇功能发布节点,相关人员必须配合一起加班 (2)技术部内部同事请教相关技术问题,应积极帮助与回答,有团队精神 (3)有临时紧急需求需要开发时,应积极响应主管分配相关任务 (4)发现系统或者代码有Bug或者漏洞时,应及时跟主管或者相关人员反应,不能隐藏不报。 2、岗位等级薪资规定 a、岗位: (1)前端工程师 (2)后端工程师 (3)测试工程师 (4)架构师 (5)运维工程师 b、等级: (1)实习【P1A、P1B、P1C】 (2)初级【P2A、P2B、P2C】 (3)中级【P3A、P3B、P3C】 (4)高级【P4A、P4B、P4C】 (5)架构【P5A、P5B、P5C】 c、薪资: (1)实习【4000-6000】 (2)初级【6000-9000】 (3)中级【10000-17000】 (4)高级【18000-25000】 (5)架构师【25000-50000】 3、考核标准【基础100分:a:5分,b:5分,c:90分,d:90分,e:1-10分】 a、岗位胜任基本条件(参考附表1) b、公司企业文化价值观(内部传导学习,不定期考试)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2年第27号 ?【颁布时间】1992-4-28 ?【失效时间】1997-12-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7-12-6已经被id31149法规废止 ?【全文】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六章建设管理收费和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活、生产环境,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建设的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集镇、工矿区、场、圃和不同规模的农村居民点。 国家另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规定。 第三条村镇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村镇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村镇建设应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严禁随意占用耕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村镇各类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村镇建设规划分为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建制镇、集镇、行政村建设规划。乡(镇)域建设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执行。行政村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村镇建设规划未经批准,不生效力。经批准的村镇各类建设,必须按照村镇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

工程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

工程技术部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程技术部各种会议纪律管理规定 1.管理的目的: 规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技术部召开的各种会议。 3.管理规定: 会议组织者应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提前通知与会相关人员;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达会议现场并按要求进行签到,不允许迟到或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 与会人员不允许早退; 开会前,应把所有的事务办好或安排妥当,会议期间不允许离场,与会人员若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应向会议主持者提前请假并经同意后方可不参加会议或离开会议现场; 会议过程中,应保持会场的秩序,不许窃窃私语,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不允许谈论与会议内容无关的话题;

与会人员在汇报工作时应本着客观、真实的态度,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并且要注意条理清晰,简明扼要; 会议中涉及的保密内容,不允许向保密范围以外人员透露; 会议期间鼓励与会人员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者应安排关闭门窗、灯具、空调等并整理打扫会议现场。 4.奖罚措施: 如违犯以上纪律管理规定的,每违犯一次罚款5元; 若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公司采纳的给予20元及以上的奖励。 二、现场办公区域电话机、打印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1.管理的目的: 节约管理成本。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制度以外的现场办公区域的电话机、打印机、电脑使用管理。

3.管理规定: 严禁外部人员使用办公区域内的电话机、打印机、电脑,电话机、打印机由全体人员监督管理,电脑由责任人进行管理; 电话仅限于办公使用,严禁工作内外电话聊天、拨打私人电话;4.奖罚措施: 如违犯以上管理规定的,每违犯一次对相关人员罚款10元; 对积极揭发违犯以上管理规定的员工,每次奖励20元。 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使项目的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公司等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在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 3.质量控制组织架构与职责: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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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 一、充分认识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我乡先后完成了乡村布局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平面布局规划等编制。这为我乡村镇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因此,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必须抓实抓好,否则这些规划将变成一纸空文。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的意义,认真落实,抓出成效,确保村庄规划建设有序进行。 二、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措施 目前,我乡村庄规划建设存在管理不到位、建设随意性、不按规划建设、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等情况,特别是建筑红线退让不足,地坪标高无法控制,房屋规模很难把握,挤占巷道、路道时有发生,村民建房地坪高低和房屋的大小,相互攀比,因此引发的建房矛盾越来越多,给村庄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隐患。因此,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刻不容缓,要迅速改变规划不细、管理不严、盲目攀比、无序竞争的被动局面。逐步形成以自然村为基础,行政村为依托,小城镇为纽带的村镇建设格局。我们将实施以村民自治为主导,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服务监督,进一步规范村庄建设。在今后的村庄规划管理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各村要以乡村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为依据对各自然村测出地形图,根据村庄地形差异确定若干水准点。 第 2 页共 6 页

2、各村要根据村庄规模,地形特点,划片确定统一建筑物地坪标高。 3、由各村按照村民意愿选定一至两个建筑样式(《市村镇康居住宅方案选编》),并严格按照选定的楼房式样建设,体现一村一品,整齐划一。 4、尊重利害关系人意见,坚持建房户四邻签字的措施,杜绝无序攀比,防止产生邻里矛盾。 5、推行保证金制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划实施,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图纸,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确保民房建在规划点上。村委会与建房户签定建房协议书,并以户为单位每户收取保证金5000元,由村委会直接收取并于当天交到乡经管站,在建房过程中,乡建管所与村负责监督建房户按规划要求及选定的式样建设,在房子主体完工由建房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将予以没收 6、村支两委要建立村民建房民主议事制度,要参与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选址报批、跟踪管理、验收办理证件,只至建房矛盾纠纷协调,以及建房保证金的收取,全部由各村支两委机体研究决策。 7、各村主任为建房第一责任人并交纳保证金1000元(无村委主任的由支部副书记负责),年终乡政府对各村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保证金是否退还。 8、实行建房公示制度,各村每个月要将本村建房情况公示一次,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 3 页共 6 页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技术部质量管理制度

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咨询设计及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保证交付运行的项目能够符合顾客的要求,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设计能力及产品的专业品质,特制定此技术质量管理制度。此制度将保障项目设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流程的管理严格按照GB/T 50380-2006(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GB/T 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等标准管理体系的要求有效运行。最终达到设计产品和施工服务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二、质量方针 质量第一,诚信服务,遵法环保,人本管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质量第一――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终身负责”的管理理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加强设计和施工的全过程控制管理,认真做好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诚信服务――坚持以顾客为关注焦点,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做到沟通及时、以诚相待、服务周到。为工程项目设计建造的全过程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服务,努力提高顾客满意度; 遵法环保――坚持“依法治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耗等政策,使设计产品和施工过程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人本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重视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保持良好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 持续改进――坚持不断完善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在过程管理中发现薄弱环节并严格执行纠正预防措施,使设计产品质量和设计施工全过程处于可控在控状态,保持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 追求卓越――逐年提高技术质量管理目标,坚持开展行业对标管理,以行业标杆为学习榜样找差距定措施抓落实。保持设计团队的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工程项目力争创优、企业绩效持续改善。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1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届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广州市村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村镇的建设和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建制镇辖区范围内的房屋设计、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与维护,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某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与维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五条村镇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2层以上(含2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单层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结构专业技术员职称以上的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直接采用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的通用设计图纸、标准设计图纸。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标准、设计规范,符合消防、环境保护、防雷、抗震设访、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除采用标准设计图纸和通用设计图纸的以外,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报送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受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超过20层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和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应当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对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纸审查后,应当在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九条3层以上(含3层)和跨度超过6米的房屋建筑,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构筑物,由村、镇统筹安排建设的道路、桥梁、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浅谈村镇规划与设计重要性

浅谈村镇规划与设计重要性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产业化结构的不断调整,促使社会经济活动和农村人口越来越多地向集镇、建制镇(以下称小城镇)集中,小城镇人口得以快速增长。加速了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步伐。小城镇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代表了未来中国广大农村建设的发展方向。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村镇规划设计工作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和规划技术界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村镇建设; 规划;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我们人类生活的根本,尽管我国地域辽阔,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讲,人均土地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数的三分之一,而且可以利用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只占土地总面积的二分之一强,人多地少的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因此,在规划设计中,节约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是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 村镇规划是城乡规划中“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事关村镇的中远期发展,也事关每位居民的切身利益。在规划中,我们应从村庄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出发,全方位、多角度对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和设计。在保留传统文化特色和历史遗存及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基础上,以科学的和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作指导,使农村的建设体系与现代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机结合,发展成为更适宜人居住的新型农村。 一、村镇建设规划的意义 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规划先行。科学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任何重大建设事项的前提和基础。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农村的发展更离不开规划的指导。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及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具有配置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整体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作用。通过规划可以深入了解村镇存在的实际问题、农民意愿、村镇发展动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符合村镇的实际发展需求。 二、村镇规划指导思想 1规划设计原则 村镇规划设计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项目之一,在规划设计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技术部部门管理制度汇编

技术部部门管理制度(试行)一.总则 1.为了确保部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发展,结合技术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部门制度。 2.本制度实用于本公司技术部全体人员。 二.人员管理 1.技术部全体人员必须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汇报请示 2.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员命令或工作安排; 3. 严禁酒后作业,禁烟区内严禁吸烟。 4. 保持公司信誉,维护公司形象;保守生产与业务秘密,不将公司的产品、样品、材料等私自带出公司。 5. 工作细心,注意人身、财产、设备及材料安全,意外情况及时汇报。 三.车间管理 (一)生产现场 1. 材料、工具摆放整齐,保持工作区域整洁。 2. 严格按工艺规程及产品质量标准进行操作,并自觉做好自检、互检工作。 3. 材料、耗材节约使用;好坏材料必须分清楚,并要做出明显的标记。 4. 在操作过程中,避免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材料损坏丢失。 5. 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停工随时关水关电。 (二)仓库管理

1. 严格执行《生产车间仓库管理制度》。 2. 材料摆放整齐,账目清晰。 3. 到仓库领取物品需经仓库保管员同意,并详细登记。 (三)卫生管理 1. 保持生产及办公区域的清洁整齐。 2. 不得随便在公司内乱丢垃圾、胡乱涂划,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及各种废弃物,烟头丢入指定位置。 3. 卫生工具用完后须清洗干净放在指定的区域,不得乱丢,倒置。 4. 部门责任区卫生值日表每天下班前值日生打扫。 5. 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卫生按《生产车间公共区域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6. 值日生下班检查水电门窗及清洁卫生。 四.出差管理 (一)报销管理 出差食宿以公司标准报销,遵守公司财务制度,特殊情况要提前汇报请示。 (二)安全管理 1.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违章作业,野蛮施工。 2. 工程现场施工戴安全帽。 3. 未经允许,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4. 避免施工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材料损坏丢失。 (三)其他 1. 禁止涂改、伪造用户的字迹(盖章)。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街道、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的所在地,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六条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三)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四)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五)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三)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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