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证券保代内幕交易受罚案

华鑫证券保代内幕交易受罚案
华鑫证券保代内幕交易受罚案

华鑫证券证券保荐代表人内幕交易受罚案

中国证监会近日通报了华鑫证券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内幕交易三爱富股票案,决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及5年市场禁入。

证监会表示,2008年5月起,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开始筹划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借壳上海三爱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宜,中金公司作为项目财务顾问参与,中金公司马某作为项目组成员负责重组方案等事宜。华鑫证券保荐人岳远斌与马某曾同在国泰君安工作,2008年7月岳远斌到华鑫证券工作,2008年6月3日,岳远斌从马某处获知内幕消息,随即利用其控制的两个股票账户,低价清仓卖出账户内原有股票,同时大量连续买入三爱富42.8万余股,买入金额392万余元,2009年2至4月,上述账户卖出后亏损62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岳远斌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其作为保荐代表人,知晓法律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但却无视法律,通过重组项目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并重仓买入相关股票,属于典型的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岳远斌与马某均否认二人间传递过内幕信息,但种种证据仍可清晰还原该内幕信息传递的路径,应当受到处罚。

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无论是内幕信息知情人还是其他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本案中,证监会表示通过种种证据清晰还原岳远斌与马某二人间传递内幕信息的路径,主要基于当事人岳远斌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账户的开立、资金往来及历史交易情况

(一)凌某账户

凌某是岳远斌的妻子。2005年1月28日,凌某与岳远斌一同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上海延平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12××××63,户名“凌某”,同日,凌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岳远斌代理凌某证券交易有关业务活动。

(二)牛某某账户

牛某某是岳远斌的岳母。2003年9月26日,牛某某与岳远斌一同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上海延平路证

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18×××10,户名“牛某某”,岳远斌称,划进国泰君安证券牛某某账户的钱主要是岳远斌和凌某的共同财产。

(三)涉案账户的交易操作情况

根据证券营业部提供的交易资料,凌某账户和牛某某账户共使用过34个不同的IP地址登录或交易,其中使用次数最多的2个IP地址为218.1.66.193(48次)和222.66.252.82(9次)。凌某账户和牛某某账户使用次数最多的2个MAC号为0013A9298ED3(33次)和002197005853(10次)。牛某某账户还使用电话1380××××701(1次)进行交易。

国泰君安证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岳远斌于1998年3月至2008年7月在该公司工作,IP地址218.1.66.193是该公司位于上海市延平路办公室所使用的互联网地址,供员工访问互联网代理服务器使用。华鑫证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岳远斌于2008年7月到该公司工作;IP地址222.66.252.82为华鑫证券固定IP地址。岳远斌承认,MAC号为0013A9298ED3的电脑是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MAC号为002197005853的电脑是其使用的办公电脑,电话号码1380××××701为其手机号码。岳远斌承认,凌某账户和牛某某账户基本由他操作,主要通过网上交易,有的在公司下单,也有在家里下单。

二、涉案账户交易“三爱富”的情况

(一)凌某账户

2008年6月3日,凌某账户买入“三爱富”的交易IP地址为211.136.158.149。2009年2月10日,凌某账户卖出“三爱富”的交易IP地址为222.66.252.82,与岳远斌工作单位华鑫证券固定IP 地址一致;电脑MAC号为002197005853,与岳远斌办公电脑MAC号一致。

(二)牛某某账户

2008年6月3日,牛某某账户买入“三爱富”的交易IP地址为58.33.76.151,电脑MAC号为0013A9298ED3,与岳远斌笔记本电脑MAC号一致;2009年2月10日,牛某某账户卖出“三爱富”的交易IP地址为222.66.252.82,与岳远斌工作单位华鑫证券固定IP地址

一致,电脑MAC号为002197005853,与岳远斌办公电脑MAC号一致。

(三)交易异常情况

2008年6月3日14:08至14:54,凌某账户和牛某某账户合计挂出15笔卖出申报,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大量抛售账户内原有股票,平均卖出亏损达32.49%。

2008年6月3日14:10至14:56,凌某账户和牛某某账户在卖出股票后合计挂出16笔买入申报,将卖出资金全部买入428,439股“三爱富”,申报价格从8.76元上涨至9.41元(当日涨停价)。

三、岳远斌和马某的关系及电话联系情况

根据手机通话记录,2008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马某和岳远斌仅在6月3日有手机通话记录。2008年6月3日,岳远斌和马某的手机通话情况为: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远斌,13:20:58开始,13:22:23结束,时长1分25秒;第二次通话,岳远斌打给马某,13:28:31开始,13:29:07结束,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远斌打给马某,13:29:30开始,13:44:13结束,时长14分43秒。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后,岳远斌开始连续买入“三爱富”。

本案中,证监会通过一系列直接和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还原该内幕信息传递的路径,以认定保代岳远斌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是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创新之举,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认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新思路,尤其在间接证据的推定上,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如:在本案中,证监会推定岳远斌与马某电话联系之后买入股票;但是,马某、岳远斌均矢口否认二人之间曾经传递过内幕信息。对此,证监会使用了以下间接证据:1. 从固有关系与惯常联系看,岳远斌曾经是马某的上级,一起共事一年半的时间,二人曾经合作完成过投行项目,但二人均称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私人关系一般,并称相继离开原来一同供职的单位后,偶有联系,联系并不频繁。2. 从交易前的接触情况看,二人存在电话联系,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远斌,时长1分25秒;第二次通话,岳远斌打给马某,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远斌打给马某,

时长14分43秒。3. 从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看,岳远斌的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模式均明显异常。4. 从交易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和情况的吻合度看,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后,岳远斌开始连续买入“三爱富”,买入时机与股价走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证监会认为,综合权衡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上述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而具有说服力地推断出马某、岳远斌之间存在内幕信息传递行为,岳远斌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已经间接获悉了三爱富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

本案所涉及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动议、酝酿、论证、决定将其核心业务以定向增发方式臵入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的有关情况,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重大的购臵资产的决定”和《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增资的计划”,构成内幕信息。马某作为该并购重组事项财务顾问中金公司项目组的核心成员,对三爱富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细节有着清楚、准确的了解,是直接接触、知悉并购重组事项内幕信息的人。

根据《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违法主体的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违法主体界定为两类,一类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另一类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基于职务、身份、工作关系等合法原因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既包括采用盗窃、窃听、黑客、贿赂等违法手段积极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并未采取违法手段、只是因“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泄露行为而间接获悉内幕信息,但是本身又不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合法资格、合法理由的人。对于后一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来说,如果获悉内幕信息后没有买卖相关证券,也没有再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则不构成违法;如果获悉内幕信息后实施了买卖相关证券、再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3种行为之一,就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马某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岳远斌虽未采取违法手段、只是因马某的信息泄露行为而知悉内幕信息;但是,由于岳远斌并不具备获悉本案相关内幕信息的合法身份或

者合法理由,因此,认定岳远斌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岳远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交易相关股票,其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综上,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认定岳远斌为市场禁入者,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书文档

2020 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书文档 CONTRACT TEMPLATE

网上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广泛进行的法律行为,人议,以及劳动合 同等,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烟、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进行规范, 不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范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财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

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停电、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买卖揭示书》,甲方应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 十、由于重大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项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责任。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了规定。但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分类不当、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范围过窄等问题,不能充分适应遏制内幕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对《证券法》74条加以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74条内幕交易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内幕交易是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我国《证券法》及《刑法》也对内幕交易予以明确禁止。2007年后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全流通时代,而有学者认为全流通下内幕交易可能会更加严重。为此完善相关法律显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仅就《证券法》第74条展开探讨,以期对有关方面有所帮助。 《证券法》74条有关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没有直接使用内幕人概念,而代之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根据《证券法》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7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分类不当 我国《证券法》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浅析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则,内幕交易践踏了这一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活跃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增多,我国内幕交易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09年1~10月份,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查处的内幕交易案件中,以下三桩案件比较典型,影响重大: 一、天山纺织内幕交易案 2009年7月,天山纺织筹划资产重组,新疆凯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迪投资”)总经理姚荣江和公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经理曹戈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2009年7月23日,天山纺织股票停牌前,姚荣江将重组信息泄露给王某,后者通过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天山纺织股票100余万股。同时,曹戈将重组信息泄露给陈某,后者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账户大量买入天山纺织股票。 天山纺织2009年7月22日的收盘价为6.57元每股,当日涨幅为10.05%,之后停牌。2010年6月18日复牌后,天山纺织连续5个交易日“一”字涨停,14个交易日内涨幅高达100%;2010年9月1日冲至最高点17.68元,涨幅达到169%。就算王某以2009年7月22日当天的最高价每股6.57元买入,100万股天山纺织的股票获利金额也可达到近千万元之多。 2010年9月,证监会发布通报,初步认定姚荣江、曹戈等人的上述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对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姚荣江、曹戈、王某等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二、黄光裕坐庄案 在内幕交易大案中,黄光裕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判例,黄光裕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没8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9月份,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5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元。至2008年5月7日上述资产重组、置换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9亿元。依《证券法》

光大证劵8.16案例分析报告

背景介绍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2009年8月4日公司成功发行A股股票,共计募集资金109.62亿元,并于8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事件简介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1、光大证劵财务管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概括为筹资、投资、运营资金、利润分配四个大方面。具体为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2、以“光大证劵8.16事件”为例分析其财务管理目标? 以股东财富值最大化为目标。证券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创造价值。光大证券对策略投资部的定义是:以衍生品交易为主的跨市场、跨资产的复杂交易平台。这个部门目前主要业务包括结构性产品、股指期货套利等。 通过光大8.16事件,分析以下问题: 1、光大财务目标的现实选择,为什么? 抛售股票套现难度很大。按照光大证券以及策略投资部的规定,通过“卖空期指”进行风险对冲,这是最为可行的办法。根据事后监管层的调查和处罚认定,当光大证券发现误操作后,相关人员不是第一时间披露信息,而是利用内幕信息反向操作,规避损失,将18.5亿元股票转化为ETF卖出,并卖空7130手股指期货合约。光大证券在期现货市场上的套利行为让众多跟风买入的无辜投资者受损。最后为了保全自身利益而选择了上述操作。 2、光大816事件的内在动因? 触发原因 触发原因是系统缺陷。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该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核查中发现,订单执行系统针对高频交易在市价委托时,对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样本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样本 Signing an agreement can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avoid many unnecessary disputes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07896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网上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得业务规则、办公、规定的约束。 二、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行情分析、委托下单。并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同时应对网上交易的规则全面了解。 三、甲方保证向乙方所提供的股东帐号、身份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如资料虚假或存在错误成份,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可能提供准确、及时的行情及咨询信息。 五、乙方依法对甲方的有关交易资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并经常修改交易密码及其他身份认证信息。若他人依据甲方密码进入系统所进行的委托,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和保证金划拨时,均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操作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因不可预测因

中简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报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简科技”或“公司”)收到贵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5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就问询函中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问题3: 报告期你公司产品综合毛利率82.35%,较上年上升2.76个百分点。请你公司结合产品定价方式、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高毛利率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回复—— 一、补充说明

中简科技是生产高性能碳纤维及碳纤维织物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航空航天领域碳纤维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其生产的ZT7系列碳纤维产品已批量稳定应用于航空航天领域,已成为我国高性能碳纤维技术研发和工程产业化稳定生产的领跑者。近年来,公司业绩稳步增长,综合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2019年度实现的毛利率较上年度上升2.7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为: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较为稳定,随着产量的提高,单位成本降低,进而导致碳纤维及其织物毛利率有所增长。公司高毛利率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分析如下: (一)高毛利率的合理性分析 1、价格稳定、单位成本持续降低 公司碳纤维产品主要销售给国内航空航天领域企业,客户性质特殊,销售价格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价格管理办法采取审价方式确定,销售价格经审定后,除因国家政策性调价、国家审价定价方式政策性调整、订货量变化较大等因素影响外,一定期限内产品价格保持稳定。公司碳纤维及其织物近三年的价格情况如下: 从上表可知,公司最近三年碳纤维销售价格呈逐年小幅上涨趋势,主要系公司价格较高产品的销售比重提升所致。单位成本方面,随着销量的增加,公司碳纤维及其织物的单位成本逐年降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成本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为:(1)随着公司碳纤维产销量逐年提高,导致对生产成本中固定成本摊薄效应明显,故单位成本逐年降低;(2)公司技术团队及产业化设备技术人员,利用多年来生产一线技术和经验积累,对现有百吨级生产线持续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提升,降低了原材料损耗率,提高了单位时间产量,碳纤维原丝及碳丝的生产效率大幅提升,耗用的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单位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违规案例中注意要点汇总 内幕交易近几年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量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易董违规案例库统计显示,2020年全年,因证券交易类违规共计946件,其中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128件。 比如,获悉内幕信息提前卖出股票 XCKG前董事长好友被罚案例中,2020年8月11日,在证监会官网检索获悉,证监会向孙某生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内幕交易XCKG股票,决定没收孙某生违法所得65.43万元,并处以130.87万元的罚款。证监会指出,孙某生卖出“XCKG”的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高度吻合,其在敏感期内为了避损而卖出“XCKG”的动机明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GBGF与WFJ堪称A股两大热门股,二者都在利好消息宣布前出现股价连日暴涨,而引发内幕消息提前泄露的质疑,交易所也因此下发关注函。深交所要求GBGF报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重组事项的进程备忘录,核实并说明重组事项前期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的情形;并结合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说明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及个人投资者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以上案例中,多家公司的董事长遭受立案调查,这些公司股价大多在公告后出现跳水,而涉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处罚。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本文汇总了从2020年内幕交易被处罚金额最多前两大案例和内幕交易规章制度部分节选,一起来看看吧!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汇总

“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解读 最近,黄光裕“门”事件激起千层浪一石,“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话已进入公众视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作为一个详细的解释。 一,关于“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内幕和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和规章,披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给他人或出售证券的建议买卖证券的行为。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证券内幕交易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内幕和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详细规定。此外,“刑法”第180和“关于经济犯罪起诉添加标准规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公司的运营,金融或证券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市场价格信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内幕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份,该公司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凭借他们的立场可以得到该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职责由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其他成员管理;赞助商,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是必要的。 人为的内幕交易行为,以实现利润或亏损的目的,避免使用他们的特殊地位或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平等投资在公共知情权和财产的权利和利益。与此同时,内幕交易和证券价格形成过程的指数下跌及时性和客观性,从而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少数内幕信息使用结果的猜测,而不是投资大众的综合评价业绩的公司的结果,扰乱了证券市场,以及运作的整个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有助于股票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失去了作为一个晴雨表的作用,国家经济。内幕交易在世界上是法律所禁止的。 第二,“操纵股市,”行为 在证券市场方面,自然形成了供求关系的价格是正常的和有权威的价格。行为与市场运作,是人为地扭曲了正常的价格,股市,证券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的伤害,因此,法律必须予以制止。所谓的市场操纵是人为固定,或改变证券市场,以诱使他人参加证券交易,以寻求自己的利益。操控市场,事实上,是一个骗局,旨在人为地影响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以欺骗投资大众,使自己的利益或风险通过。 中国的“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股市。”“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的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并规定了赔偿责任的操纵证券市场。“刑法”第182条中的操纵罪的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显然是一种犯罪行为:“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强加单一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5年以上至10年徒刑和罚款。“ 操纵证券市场有以下的特点: 1,所禁止的行为的法律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包括以下方式:(1)单独或通过合谋,集中资金,所有权或使用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

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认定和赔偿

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认定和赔偿,索赔程序 一.证监会2013年8月30日通报对光大816事件认定: 1.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程序量化交易中的乌龙指,导致股指与股票大涨的行为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2.认定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在事件发生后进行的信息披露构成信息误导; 3.认定光大证券在事件发生后,通过股指期货所作的做空所进行的对冲操作构成内幕交易。 二.根据以上认定,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处罚: 1.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相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整改无期限。 2.董秘梅键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20万元。 3.对内幕交易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警告、罚款60万并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没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亿 三.证监会对光大816事件处理的重要意义: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作出违规认定,并开出了中国证券历史上最大的罚没单,开创了中国证券监管的先河,这一处理结果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从人治走向法治的真正转变。从有章不依向依规依法监管的转变,让我们真正看到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监管”的曙光! 四.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认定和处罚,也让在816事件中受损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损失有据可依。依据我国民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本次事件中因受光大证券违规行为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向光大证券提出索赔,根据事件情况本人认为以下投资者索赔要求最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1.因光大证券乌龙指在8月16日11时05分后当天,直接因融资融券或者股指期货而暴仓,被强制平仓的投资者的损失; 2.8月16日中午因受光大证券虚假陈述误导而在高位买入造成损失的投资者; 3.8月16日下午在期货市场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误导而造成损失的投资者;4.其他因光大证券三个违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投资者。 五:对光大证券索赔流程: 1.到所在开户的证券或者期货营业部打印8月16日前后的股票或者股指期货交割单,并要求营业部盖上公章,自已确认在属于本次违规事件造成的损失金额; 2.等待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的正式认定和处罚决定公告并生效; 3.自己或者委托律师带上以上证据前往光大证券所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区法院,对光大证券提起(证券)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doc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刑法释义-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第一修正案第4条)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的客体要件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证券、期货市场的运用在客观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证券、期货市场才能健康地发展。作为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的证券、期货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据这样一项原则建立的,在证券、期货市场中,所有的投资者对于重要情报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在重要情报公之于众之前,掌握这种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它为自己和其他个人牟利或者避免损失服务;否则,就使其他的证券、期货投资者处于极不公平的位置上。内幕信息交易行为违反了这一证券、期货市场原则,违反了国家关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侵犯了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期货投资者的权利相当广泛,包括“知”的权利、平等参与权、自由交易权、投资收益权等。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证有关发售证券的公司或单位不间断地供给投资公众正确的资料讯息,帮助投资者做成投资决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往往因获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响。可见,投资者“知”的权利尤为重要,是其他合法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内幕交易存在的情况下,各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资机会亦不公平,非内幕交易投资者处于不利处境,其合法权益追到严重侵犯。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当然,在这两种客体中,证券、期货市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文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0275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文本) 甲方(开户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约束,亦受深、沪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法、规定、惯例的约束。 第二条本协议包括甲方成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时需要了解的条款和条件的重要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并妥为保存以备查。同时,作为乙方网上交易用户,甲方必须阅读并同意本网站对注册用户的各项声明(包括《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等)。 第三条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权利,以实现本协议中的条款。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的证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 第五条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除网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条 CA证书是网上交易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等同于身份证),甲方有义务

妥善保管。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指定地点挂失。 第七条乙方采用CA认证技术对甲方进行性识别,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认为凡使用甲方CA证书进行的网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为,不容抵赖。甲方对此如有异议,则不能开立帐户进行网上交易。 第八条甲方决定在乙方开立网上交易帐户前,须明确下列定义之含义: 1.买入:投资者须先将委托买入所需款项全额存入资金帐户,然后买入沪、深两地挂牌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一种委托方式。 2.卖出:投资者将帐户中实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进行卖出的一种委托方式。 3.撤单:投资者在当日买入或卖出委托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买入或卖出委托的一种委托方式。 4.交易帐户:投资者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帐户的总称。 5.资金余额:投资者资金帐户中某一时点的现金余额。 6.证券余额:投资者股东帐户中某一时点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实有数额。 7.资产总额:帐户内现金与有价证券市值的总额。 8.委托:证券经纪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交易行为。 9.成交:投资者实现买卖委托的一种结果。 10.对帐单:是由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反映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帐户中资金和股票变动情况的一种单据。 11.银证转帐:银行和证券经纪商之间一种资金划转业务。投资者办理这项业务,可以通过电话自动划转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之间的资金。 12.挂失:投资者遗失了身份证、资金帐户、股东帐户、CA证书或遗忘了交易密

002942新农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2020-11-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农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农股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及投资产品范围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为进一步盘活公司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额度 公司拟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投资产品范围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以上投资品种不涉及证券投资,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产品。 3、投资决议有效期限

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4、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5、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6、委托理财的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在获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后将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额、期限、选择投资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协议等,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就该事项实施情况及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报告。授权期限与决议有效期限一致。 7、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分析 1)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所投资的产品,均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收益率受到市场影响,可能发生波动。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相关产品,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及监控风险。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在公司内审部门核查的基础上,如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认为必要,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负责建立台账对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相关法规介绍及案例分析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A.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 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D.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以下关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的说法中, 不正确的是()。 A. 当事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B. 当事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C. 当事人的“买卖、泄露、建议”行为发生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 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 D. 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包括营利或者避免损失)”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 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B.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C.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 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D.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 Both parties join tly ack no 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 on sibilities and obligati 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FS-DY-20282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书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I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I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_____ 姓名: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证券帐号:______ 资金帐号:______

股票帐号: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编:_____ 地址: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1 .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 .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3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

希努尔: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工作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我司”)作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努尔男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希努尔男装项目”)的保荐机构,目前正处于尽职推荐期。 在尽职推荐期间,希努尔男装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遵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5〕15号)的要求,对发行人开展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内部审核流程 光大证券保荐业务的内部审核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审核流程和内核审核流程两个阶段,分别描述如下: 1、立项审核流程 立项审核时:(1)项目组在初步尽职调查完成后,向所在业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2)业务部门召集执行董事以上的业务骨干集体讨论决策(以下简称“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认为符合公司立项标准、有承做价值的项目向光大证券内核部门-投行管理总部质量控制部(以下简称“质量控制部”)申报公司立项;(3)质量控制部对立项材料初步审核,召集立项会议审核项目立项;立项会议由立项

小组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由参与表决的立项小组成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该项目立项(表决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立项小组成员须回避);(4)对公司立项的项目,项目组进一步尽职调查,开始正式项目承做。 2、内核审核流程 内核审核时:(1)项目承做阶段完成后,保荐代表人对项目进行全面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说明主要尽职调查过程和揭示项目的主要风险点;(2)对保荐代表人认为符合要求、风险可控的项目,项目组向所在业务部门申请部门复审和申报内核;(3)业务部门组织集体决策,对集体决策认为符合保荐要求和公司内核标准的保荐项目出具《复审报告》,并向质量控制部申请内核;(4)质量控制部对申报内核材料进行审核,就关注的问题与项目组、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出具《审核意见》;(5)项目组对《审核意见》逐条回复,并就《审核意见回复》组织集体决策,将《审核意见回复》提交质量控制部;(6)质量控制部将有关资料提交内核小组委员,并发布召开内核会议通知;(7)召开内核会议审核项目,内核会议由内核小组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由参与表决的内核小组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该项目内核(表决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内核小组委员须回避);(8)质量控制部对内核小组成员的意见汇总后提交项目组;(9)项目组按要求进行回复,并就《内核意见回复》组织集体决策,将集体决策通过的《内核意见回复》向质量控制部提交;(10)质量控制部对《内核意见回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质量控制部将再次组织内核会议讨论。 (二)项目立项过程 光大证券融资管理委员会投行立项小组由主任刘剑、成员陈海平、王苏华、牟海霞、朱永平、程刚、朱文正、范国祖、薛江、熊莹共10人组成。 希努尔男装IPO项目立项情况如下: 申请立项时间2009年6月12日 参与讨论的立项小组成员刘剑、王苏华、程刚、范国祖、薛江、熊莹 立项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6月16日 立项会议召开地点静安国际广场20楼会议室

禁止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禁止内幕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2011-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国务院《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二、完善制度,有效防控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要求,并指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二是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实施登记,落实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三是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停复牌等相关制度,督促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四是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评价体系,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五是细化、充实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规定,完善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和举证规则,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都要符合保密制度要求,简化决策流程,缩短决策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研究论证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在相关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 三、明确职责,重点打击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用(四)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协议通用(四)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委托人:__________ 证券公司: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利用证券公司在因特网(internet)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站点(网站地址为:_____)以网上交易的形式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和银行保证金转帐业务时,就甲乙双方应注意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使用证券公司网上委托方式进行交易,必须亲自到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授权的代理处办理因特网证券买卖委托和银行保证金转帐开户手续。 第二条委托人承诺其用于网上证券委托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委托人电脑系统性能、质

量或各种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委托人开户以及因特网交易功能确认后,证券公司提供密钥盘一只。如密钥盘损坏,委托人必须本人到开户营业部更换新盘,对于委托人因密钥盘丢失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务必注意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的保密以及密钥盘的保管,并建议委托人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使用委托人密码和密钥盘在委托人资金帐户进行的一切网上证券交易和银行转帐服务,均视为委托人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证券公司郑重提醒委托人在网上交易结束后应同时关闭交易程序。对于因委托人原因而导致他人冒用委托人名义进行的一切操作,均视为委托人亲自进行之操作,证券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委托人通过因特网下达的证券交易委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