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

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统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或地点,包括传统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FBI:犯罪现场构成五要素

1、抵达犯罪现场的路线

2、进入犯罪现场的入口

3、实施犯罪行为现场

4、逃离犯罪现场的出口

5、逃离犯罪现场的路线

问题:相关证据的固定?

犯罪现场的分类:

1.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重大变化为标准。

对勘验的方式方法和对现场分析的准确性

现实中没有绝对的原始现场

2、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现场在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3、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4、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

5、其他现场分类

犯罪地点和犯罪人居住地的经验总结

如果杀人地点和抛尸地点不同,那么犯罪人通常居住在被害人被攻击的地区;如果杀人地点和抛尸地点相同,则犯罪人通常不是当地人。

一个靠近大路的犯罪现场往往预示着犯罪人可能不是那个地区的人;犯罪现场距主要公路超过一英里,则暗示着犯罪人可能是当地人。

一个被隐藏的尸体可能意味着犯罪人是地理稳定性的人;相反,一个未隐藏的尸体则暗示着犯罪人是暂住人口或是不关心警方是否发现被害人。

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现场中的行为要素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自救行为和知情人的知情行为构成,其中起决定和支配性作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搜寻与攻击被害人的方法:

1、 寻找合适的被害人

2、 攻击方法

前者影响到与被害人相遇地点的选择,而后者对尸体的抛弃地点和释放被害人的地点有关。犯罪的猎取类型取决于搜寻被害目标和攻击两个因素的组合。

刑事侦查的一般步骤

2017年3月8

期三

证人证言与“真实的谎言”

“证人个人的诚恳、诚实、以及证人对他在侦查和审判时所做的证言的责任感,并不能对事情起特殊作用,更不能起决定性作用。最诚恳、最诚实的证人也时常陷入对真实情况的矛盾之中”

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1、

受理案件 2、

组织指挥 3、

犯罪现场保护与紧急措施 4、

犯罪现场访问 5、

实地勘验、检查 6、

犯罪现场分析 7、

结束勘察与立案

犯罪现场、犯罪信息与侦查行动

2017/3/15下午8时19分

从现场分析到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画像

从现场分析到犯罪现场重建与犯罪画像 【摘要】传统现场技术在理论基础、运用条件和内容方法等方面的缺陷注定了其必然被科学合理的犯罪分析技术所替代。犯罪分析技术由犯罪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与演绎式犯罪画像所构成。其中犯罪现场重建是对犯罪客观过程的整体构建。以此为前提,就可进行归纳式犯罪画像与演绎式犯罪画像。由于三者各具优劣,且不能相互代替,因此在实际的犯罪分析过程中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确保准确地刻画犯罪行为特征、动机特征和犯罪者的人身特征。 【关键词】现场分析;现场重建;归纳式犯罪画像;演绎式犯罪画像;犯罪现场分析。 现场分析是指对犯罪现场和犯罪行为进行的分析。现场分析在侦查破案中起到根本性的作用,但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侦查领域内,现场分析的方法论内容一直是历久不变,从理论体系到方法论内容都与法庭科学技术已经达到的水平严重失衡,从而极大的制约了侦查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并严重影响到宏观犯罪对策的实现。随着以物证技术为代表的法庭科学的博兴,西方一些国家的犯罪分析技术已从现场分析发展到犯罪画像,从犯罪画像演变为现场重建,以及在犯罪重建基础上对犯罪画像技术的改良完善。“现场分析”、“犯罪画像”、“现场重建”这些侦查术语的变迁,绝不仅仅是形式的改变,而是从理性原则到技术手段内容的全方位的质地变化。

一、现场分析理论 (一)现场分析的概念与作用 现场分析的经典概念可表述为,“对发生的案件现场事实和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和有关资料,进行临场讨论和推理判断,为开展侦查活动提供客观依据。”[1]现场分析通常是以现场讨论会的形式来实现。其中心环节是根据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中已收集到的犯罪现场的各种证据、线索和材料进行符合逻辑规律的分析判断。现场分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现场勘查过程的全面检查;二是正确认识案件情况的基本途径;三是确定侦查范围,制定侦查计划的重要前提。 (二)现场分析的内容、程序与方法 现场分析的内容,大致集中在一下几方面: 判明事件性质;推断作案时间;判断作案地点;判断作案工具;判断作案的动机、目的;判断作案人数;判断作案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其个人特点;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分析的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是汇总现场勘查情况。即“由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汇报发现案件情况和到达现场后采取的保护现场和现场前期处臵情况;由侦查员汇报现场访问工作和初步调查及侦查工作的部署情况;由现场勘查、检查人员汇报现场勘验结果和获取的痕迹、物证情况;凶杀命案现场,由法医汇报尸体情况或检验意见。”[2]二是分析研究案情。即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和对被害人、知情人等进行现场访问所获情况,首先判明事件性质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如系犯罪案件,则进一步分析案件发生的时间,作案地点,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现场勘查的重要性

现场勘查的重要性 (201231140225 经管12级2班谢琳琳) 在观看完老师给我们播放的刑事侦查视频后,我了解到现场勘察的重要性,下面我对现场勘察的及时性原则的重要性进行阐述。 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现场勘查,在侦查破案过程中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从认 识论的角度看,现场勘查就是侦查人员这一主体对犯罪现场这一客体进行一系 列反映的过程。而犯罪现场同其他物质客体一样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 与一定的人、物、事(与犯罪有关)发生联系,按照事物的运动规律发展,时 间是物质运动的固有属性,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犯罪现场的情况会迅速变化。这就要求侦查员接到群众报案后,立即奔赴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犯罪有关联的 人进行调查,将犯罪人的意向结构再现,解释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 过程,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掌握侦察主动权,为侦察破案创造条件。这就是现 场勘察的及时性原则。当然,在现场勘察过程中,还要遵循现场勘察的客观性 和全面性原则。 一、及时勘察可最大限度地发现提取犯罪痕迹 从广义上说,犯罪痕迹是指伴随犯罪事件及犯罪人活动而发生的一切变化。如现场物体数量增减,相互位置改变等等。从狭义上讲,犯罪痕迹是犯罪人作 案时留下的人或物的某些印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 迹等等。无论是广义痕迹,还是狭义痕迹对勘察时间都具有很强的要求,勘察 时间距发案时间愈短,发现提取利用犯罪痕迹的机率会愈高,反之则会愈低。 这主要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1.勘察及时可减少犯罪痕迹的认为破坏或自然条件的影响。我们知道从犯罪人作案到群众报案再到侦查部门(或基层派出所民警)赶赴到达现场总要有一 段时间。对于这个客观存在的空档,我们的控制力是无法达到的。犯罪痕迹的 人为破坏或自然条件的影响常常发生在这个空档内,常见的有:失主急于查看 丢失何种财务而到处翻动现场物品:群众为满足好奇心而对现场进行围观:抢 救被害人、扑灭火险而使现场发生变动、天气突然变化而使犯罪痕迹消失:犯 罪人作案时遗留下的物品可能会被人无意或有意地拿走。因此,在办案过程中 一定要尽可能缩小这一时间差,迅速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力争使犯罪现场

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2月(上) 浅谈犯罪现场重建 江克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犯罪现场重建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刑事诉讼的自由裁量上有犯罪现场重建有助于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进行判断,在定罪量刑上裁量将更加准确。犯罪现场重建不仅需要公安技术人员的鉴定技术做支撑,而且需要介入司法鉴定机构的协助。对犯罪现场的物质交换进行还原,让犯罪现实重新展现在我们的眼前,打击犯罪嫌疑人,同时也可以还无罪的嫌疑人清白。犯罪现场重建和定罪裁量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能让两者分割开来考虑。只有把握好两者,才能有助于案件的公平正义。所以对于犯罪现场重建和自由裁量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犯罪现场;自由裁量;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239-01 作者简介:江克杰(1989-),男,汉族,福建福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现场重建需要众多的学科和先进的科技手段来对现场进行还原从而对现场进行还原揭示案件的真相,犯罪现场重建需要深厚的科学以及理论做支撑。犯罪现场的重建与再现与现场勘查及现场勘验息息相关,归根结底就是对证据的发现与采集。只有在犯罪现场中获取证据才可以强有力的证明公安机关在犯罪侦察中锁定可疑对象之罪,并且判断罪与非罪防止冤假错案,才能真正做到对无罪者罚,对有罪之人必罚。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的不断进步以及刑事侦查时间的努力而壮大。在新形势下的犯罪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来对犯罪现场重建、公安机关破案、检察机关逮捕起诉、审判机关审判服务。 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艾德蒙·洛卡德博士提出的“物质交换原理”是各国普遍公认的侦查学与法庭科学的著名理论。但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科学精神引入侦查实践活动的,应该是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贝蒂隆把他的父亲常常用于整理骨骼的测量方法适用于活人,提出了人体测量法,并以此建立一个记录系统,存在警局档案里[1],形成有关犯罪资料库。物质交换原理在对犯罪现场的重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由于犯罪现场存在物质交换的现象,使得犯罪现场的重建得以进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刑事科学专家科克教授指出:“无论犯罪人在哪儿停留,无论他接触国什么,无论在现场遗留了什么,即便是无意识状态下的所作所为,现场物证都将会作为一名无言的证人目睹他所做的一切。不仅他的指纹或脚印,而且他的头发、衣服纤维、他打碎的玻璃、留下的工具痕迹、刮下的漆皮、身上留下或排出的血迹或精斑,所有这些都可以作为物证。这些物证将会记录下犯罪嫌疑人所做的一切,而且永远生效”[2]。 就拿贵州省A县的检察院来说吧,有一起持刀抢劫出租车女司机的事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14岁的少年,因在犯该起抢劫案之前有盗窃的行为因年龄未满18周岁公安机关向检察院起诉,检察院以该少年未14周岁未成年而驳回起诉。A县公安机关再次建议A县检察院逮捕犯抢劫罪的少年,然而A县检察院却依然驳回。认定在犯该起抢劫罪年龄尚小,对社会影响力不大,未对其起诉逮捕。然而该少年认定公检法机关不会制裁其犯罪行为。而其后该少年在B市又犯入室盗窃被B市检察院准逮捕。在侦查期间发现该少年曾在A县犯过持刀抢劫罪。对于这个案件的现场就充分的反映了当下检察官和法官的现状,如果及时对该少年批准起诉逮捕就可能不会导致后续的入室盗窃事件,及早的让该少年受到教育改造,从而懂得法律的威严,及早的重新回归社会。然而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却考虑的“太过于周全”怕自己担责不敢捕不敢诉,试问我国建立少管所何用?这可能仅仅是个案,但是个案却折射出当今刑事诉讼的现状。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认识。法律不仅仅是惩治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更有引导的作用。不仅仅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上面,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证据坐实检法两院的检察官法官依然存在此类现象,一定要把笔录取好,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去犯罪就是抱着侥幸心理,在让他们自己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候肯定也存在侥幸的心理,不会把犯罪行为全盘托出。因此,我个人觉得应该将重点放在证据的使用上,而不是去揪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放。 犯罪现场重建是指侦查主体根据犯罪现场勘察收集的相关信息,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对犯罪现场构成进行的虚拟性再现活动。[3]在犯罪现场重建上其实是一个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重建即对犯罪现场进行还原,主要是从在犯罪现场收集的物证以及勘验数据进行还原的。这样能够在更大程度构造出犯罪人的情况以及犯罪人的犯罪活动。因此,我认为犯罪现场重建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有一定的可采性。 在基层的公安、法官、检察官应该本着对案件高度负责,对于定罪裁量不应该只是重嫌疑人有罪供述。应该对犯罪现场的犯罪信息进行充分的收集。同时,可以借鉴犯罪现场重建对整个刑事案件进行理性的分析。个人觉得在刑事诉讼之前的侦查阶段检察官、法官应该对犯罪现场应该亲身深入,公、检、法两院可设立专门实验室采购先进仪器设备,对于物证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学习,派遣专门人员深入犯罪现场对物证提取、现场勘验。对于犯罪现场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引导。建立一个完善的犯罪现场重建机构,这样能够提高公、检、法机关的专业执法水平。同时,更加有力的震慑犯罪,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受犯罪侵害。 [参考文献] [1]何家弘.证据调查[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2:50.[2]王国民,朱桐辉.现代侦察[M].群众出版社,2007. [3]余新民.论侦查观念的转变-从侦查方式角度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 · 932 ·

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臵技术 一、犯罪现场处臵 犯罪现场处臵主要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现场勘查工作及现场 勘查前的先期处臵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前的先期处臵 1.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1)听取汇报。指挥员率队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和简要情况,最先发现人的基本情况,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现场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人员伤亡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先期到达的民警初步观察、询问获得的有关情况等。 (2)直接询问被害人、发现人和报案人。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仍不能对现场作出基本判断时,应当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事主。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详细情况。 (3)巡视现场。指挥员听取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实地观察,首先查看现场的地理位臵、周围环境,进而在现场周围观察现场进出口,犯罪人的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物品,然后再查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等。 2.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对于出现紧急情况的犯罪现场,指挥员要及时了解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对尚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挥员要果断决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3.检查、完善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指挥员及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巡视现场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 4.掌握重要知情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清案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哪些人看见过犯罪嫌疑人,准目睹了犯罪过程,谁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方向、路线,以及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等情况,并将重要知情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5.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为了保证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使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发挥有效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依法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亲自参加现场勘验的全部活动,目睹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对证据(痕迹、物证)的来源提出异议或怀疑时,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6.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7.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犯罪现场实际情况,对参加勘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明确职责。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迅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得体会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 得体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得体会 经过为期8周的紧张学习,我成功地完成了犯罪现场勘查实验课的学习。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不仅系统的掌握了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步骤、具体图表的绘制,而且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对这门课程也有了一定的理解,现总结如下: 一、犯罪现场勘查要注重细节。现场勘查就是要从犯罪现场发现能揭露案件实事真相的一切物质,为迅速破案提供线索,为证实案件提供证据。现场中出现的每一枚指纹,每一枚足迹都有可能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突破口,所以现场勘查中必须要注重细节,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勘查过程要全面,细致,符合规范。 二、犯罪现场勘查要学会运用电脑科技。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现场勘查的软件也是日新月异,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现勘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其中突出的代表有现场绘图软件,笔录制作软件等等。这些软件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与手工制作相比更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因此熟练地掌握这些软件的操作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警务的要求。 三、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犯罪现场勘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不同方面不同阶段纷繁复杂,不同的现场勘查人员对同一个案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每个人对现场案件的认识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所以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虚心向别人请教,在比较中发现自身不足,吸收他人的闪光点,切不可一意孤行,搞一家之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能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服务。

试析犯罪现场重建

内容摘要:论文摘要“犯罪现场重建”,作为侦查学中现场勘查一个新的研究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受到各国侦查学界的重视,我国的侦查学界也逐渐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有不少专家学者的著作中均有犯罪现场重建的相关内容。在实践中,公安部门的侦查人员也在一些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运用到了现代犯罪现场重建的方法,并成功地侦破一些大案,但具体的现场重建的方法有哪些,如何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应用等等,这些问题对于我们的侦查人员而言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索、研究、分析。 论文关键词现场勘查犯罪现场重建侦查 一、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 为了让使犯罪现场重建更适合于我国国情,我们认为应将犯罪现场重建定义为:基于侦查人员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位置、状态及相互关系的考察分析,以及对物证的实验室检验结论和其他信息的利用,结合所获得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人的个人特点和条件的一项侦查活动。当然,这并不是指对犯罪行为和犯罪过程的全部细节与事实进行再现,而是最大限度地将接近案件客观事实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进行呈现和演示。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现场重建的含义: (一)犯罪现场重建是由侦查人员主导的专门性活动 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只有侦查机关才享有侦查权,因此,只有侦查人员才有权进行犯罪现场重建。但也并非所有的侦查人员都可以进行犯罪现场重建,只有那些负责本案侦查工作并且具有一定侦查理论知识、经验丰富的侦查人员才可以胜任此项工作。 (二)犯罪现场重建是在现场痕迹、物证状态、位置及相互联系的分析研究基础上进行的 犯罪现场重建是通过对现场痕迹、物证状态、位置及相互联系的观察,结合现代化科技手段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研究,最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认知。 (三)犯罪现场重建的目的是认知案件形成过程和犯罪行为 只有掌握了案件形成过程和犯罪行为,才能进一步查明案件的形成原因,确定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行为人。因此,案件形成过程和犯罪行为过程是认知犯罪行为、判断案件性质时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 (四)犯罪现场重建是对所有相关信息进行系统且合乎逻辑的思维后,所得出的对犯罪行为过程的合理解释 在犯罪现场重建中,除了现代化技术、实验室结论之外,侦查情报、调查访问等相关信息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二、犯罪现场重建研究的现状 在犯罪现场重建这一理论、概念尚未提出时,犯罪现场重建的思维和手段就已经存在并大量地应用在现场勘查中,尽管如此,由于缺乏对犯罪现场重建作为一项专门的现场勘查手段来研究、探索的意识,因而犯罪现场重建未能获得进一步理性的研究,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也就不能有效地为实践提供新的指导性理论研究成果。 目前,世界各国侦查学界,越来越注重对现场勘查技术手段的提高,而犯罪现场重建也在其中。各国侦查界均大力开发应用犯罪现场重建,以李昌钰专家为代表的美国是其中的佼佼者。在犯罪手段、方法日益现代化、智能化的当今社会,更加需要新的侦查、勘查手段或挖掘原有的手段并赋予新的内涵,发挥新的作用。如何将犯罪现场重建这个旧有的事物,注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犯罪现场勘查简答题

简答题 1.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可据以收集电子物证的场所包括哪些? ①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的相关活动可能被监控装置所摄取的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所涉足的使用或者可能使用了通信工具的相关场所; ③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和犯罪后使用或可能使用了计算机系统的场所。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其中“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通常是指哪些? ①某些犯罪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 ②犯罪行为人来去犯罪现场的道路 ③犯罪前的预伏场所和犯罪后抛弃、毁坏、隐藏赃证的场所 ④同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危害后果的呈现场所无明显空间关联性的其他一些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 3.简述犯罪现场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其分类标准。7-10 ㈠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㈡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依据犯罪现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而划分的。 ㈢真实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㈣预备现场、实施现场、掩盖现场:根据犯罪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形成阶段的不同及其在犯罪功能上的差异而划分的。 ㈤第一现场、第二现场:运用于对杀人案件现场性状的判断和认定。 ㈥有组织型现场与临时起意型现场:依据犯罪行为形成是否预谋。 ㈦动态现场和静态现场:依据不同的现场状态。 ㈧其他分类方法:犯罪性质-杀人现场、爆炸现场······;犯罪现场所处的位置环境不同-室内现场、露天现场;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微观现场。 4.请区分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形成之后是否受到破坏而划分的。 ①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收到认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②变动现场,是指发案之后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与勘查开始之前受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请区分真实现场、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7-8 这是依据犯罪现场的真伪情况的不同而划分的。 ①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伪装的犯罪现场; ②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③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场。 6.犯罪现场具有哪些特点? ①现场上保留着犯罪证据 ②现场上储存着有关犯罪和犯罪行为人的信息 ③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 7.导致犯罪现场状态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的因素包括哪些? ①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事主、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清点、抢救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②爆炸、放火等类案件中有关人员的救护、排险、灭火活动对现场状态的破坏; ③在特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现场物品、物质依据自身发展演变规律发生的变化;

犯罪现场勘查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现场:现场显然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从 语义上理解,现场是指存在于当前时段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地方或者某种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地方。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的一切场所。现代社会,犯罪现场包括实体场所和虚拟场所。虚拟场所是获取电子数据和计算机网络承载信息的主要来源。 3.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4.变动现场: 是指发案之后的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于勘查开始之前受 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主体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处所。具体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对犯罪 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主体现场是每一起犯罪案件所必备的。一般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个主体现场,有时也会出现一起案件有多个主体现场的情况。 6.关联现场:是指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有关的处所。主要是指犯罪预谋活动和处理赃物、 罪证等活动所涉及的处所。 7.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 伪装的犯罪现场。 8.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 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9.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 场。 10.预备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实施预备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如 装配、制作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前的隐蔽场所等。 11.实施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如杀人地点、 强奸地点 12.掩盖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而隐藏或销毁赃物、罪证的场所。 13.有组织型现场:是指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比较有秩序的犯罪现场。 14.临时起意型现场:是指非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缺乏秩序性的犯罪现场。 15.动态现场: 是指发案前之状态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犯罪现场。 16.静态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仅导致犯罪对象自身的变化,未导致犯罪对象以外的案前现场 现象发生明显变化或较大变化的犯罪现场。这类现场通常与有组织型现场相关联。17.犯罪现场勘查: 是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简称,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 了查明犯罪事实,获取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而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员所进行的调查访问活动。现场勘查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 18.犯罪现场保护: 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犯罪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免受破坏,由民 警等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的封锁、警戒和对痕迹、物证实施的一系列保全、维护措施。 19.现场访问: 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现场勘查过 程中依法对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 20.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搜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 情,揭露证实犯罪人,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以及某些与犯罪相关连的人的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它同现场访问一起,是现场勘查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犯罪现场重建

摘要:犯罪现场重建是基于对犯罪现场获得的各类形式的证据,结合所获取的相关客观事实,合乎逻辑地以抽象、形象或实物模拟的方式,重新构筑犯罪现场所发生的犯罪内容和犯罪过程,并探明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的个人特点和犯罪条件的侦查活动。 关键词:犯罪现场重建;方法;步骤 说到“犯罪现场重建”这一名称,就要从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The 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简称 ACSR)这一组织说起,因为“犯罪现场重建”名称就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翻译而来。1991年,由美国俄克拉荷马州(Oklahoma)和德克萨斯州(Texas)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犯罪现场重建协会”(即The Association for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简称ACSR)。该协会的宗旨是对犯罪现场重建理论进行系统研究,鼓励人们交流犯罪现场重建的信息和规程,探究方法,提高自身侦查技能,指导侦查人员更加合理地去宏观把握犯罪现场各要素及其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保护和收集证据,重建犯罪现场全过程。目前,全世界越来越多的执法调查人员、法医专家和教师成为ACSR的会员。他们从传统现场分析理论出发,经过分析探究,终于形成犯罪现场重建理论。他们的理论研究和专业技能培训工作为犯罪现场重建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犯罪重建理论一经产生,即在美国产生了巨大而且深远的影响。不仅刑事侦查部门把它作为一种侦查的基本手段,司法部门也将其视为法庭上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将重建结论作为提出控诉或辩护的重要事实依据。如今,犯罪现场重建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是犯罪现场重建重建难度很大,理论尚不完善,仍存在着其独有的局限性。但是只要有犯罪的存在,就有犯罪现场的存在,就有犯罪现场重建研究的价值,所以,必须抓住这一本质,不断发展完善犯罪现场重建理论,重现犯罪过程,揭露犯罪活动真相,认识犯罪本身,为预防犯罪,控制犯罪,打击犯罪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犯罪现场重建的概念 犯罪现场重建(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又称“犯罪现场再现”、“犯罪现场重现”、“犯罪现场模拟”等。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对犯罪现场重建的定义为:运用科学方法、物证和演绎推理,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获得围绕犯罪的一系列事件的明晰认识。(The use of scientific methods,physical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犯罪现场重建

犯罪现场 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统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或地点,包括传统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FBI:犯罪现场构成五要素 1、抵达犯罪现场的路线 2、进入犯罪现场的入口 3、实施犯罪行为现场 4、逃离犯罪现场的出口 5、逃离犯罪现场的路线 问题:相关证据的固定? 犯罪现场的分类: 1.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重大变化为标准。 对勘验的方式方法和对现场分析的准确性 现实中没有绝对的原始现场 2、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现场在刑事案件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3、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4、室外现场和室内现场 5、其他现场分类 犯罪地点和犯罪人居住地的经验总结 如果杀人地点和抛尸地点不同,那么犯罪人通常居住在被害人被攻击的地区;如果杀人地点和抛尸地点相同,则犯罪人通常不是当地人。 一个靠近大路的犯罪现场往往预示着犯罪人可能不是那个地区的人;犯罪现场距主要公路超过一英里,则暗示着犯罪人可能是当地人。 一个被隐藏的尸体可能意味着犯罪人是地理稳定性的人;相反,一个未隐藏的尸体则暗示着犯罪人是暂住人口或是不关心警方是否发现被害人。 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现场中的行为要素是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自救行为和知情人的知情行为构成,其中起决定和支配性作用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搜寻与攻击被害人的方法:

1、 寻找合适的被害人 2、 攻击方法 前者影响到与被害人相遇地点的选择,而后者对尸体的抛弃地点和释放被害人的地点有关。犯罪的猎取类型取决于搜寻被害目标和攻击两个因素的组合。 刑事侦查的一般步骤 2017年3月8 期三 证人证言与“真实的谎言” “证人个人的诚恳、诚实、以及证人对他在侦查和审判时所做的证言的责任感,并不能对事情起特殊作用,更不能起决定性作用。最诚恳、最诚实的证人也时常陷入对真实情况的矛盾之中” 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 1、 受理案件 2、 组织指挥 3、 犯罪现场保护与紧急措施 4、 犯罪现场访问 5、 实地勘验、检查 6、 犯罪现场分析 7、 结束勘察与立案 犯罪现场、犯罪信息与侦查行动

第八章 犯罪现场分析

第八章犯罪现场分析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了解现场分析的意义,理解现场分析的任务,掌握现场分析的概念、步骤以及现场分析的基本内容。 ●本章重点:现场分析的程序,现场分析中的要素分析和综合分析。 ●本章参考书目: ●《犯罪现场分析》,钟书栋著,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 第一节现场分析的意义、任务 ●现场分析,又称临场讨论,是指侦查人员在对各种现场材料进行汇集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对相关的问题作出推断,为深入开展侦查奠定基础的一项活动。 ●一、现场分析的意义 ●(一)临场讨论是对现场勘查的总结和检查,有助于发现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现场勘查的水平。 ●(二)临场讨论是制定侦查计划、全面展开侦查工作的前提,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件侦查的进程。 ●(三)临场讨论是对犯罪现场的分析与研究,它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形成共识,提高集体的战斗力。 二、现场分析的任务 ●请看景德镇系列杀人焚尸案,重点注意现场分析部分,通过此案讨论现场分析的任务是什么? ●景德镇系列杀人焚尸案 ●1、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和案件的有关情况。 ●2、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选择侦查途径。 ●3、检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的情况。 ●4、决定现场勘验后对现场的处理方案 第二节现场分析的程序 ●一、陈报材料。(侦查人员、技术人员) ●二、鉴别材料。(鉴别真伪) ●三、展开讨论。(分析判断案情) ●四、作出决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临场讨论的要求 ●要有全面扎实的现场材料 ●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要树立技术意识,利用刑事技术思维认识和利用现场信息

●发扬民主,集思广义 ●2003年2月24日,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某乡正午村的一座小桥下的河中发现一具男尸。接报后,侦技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尸体俯卧于桥下河岸边,头朝下游,上衣翻至颈处,衬衣的第一粒纽扣脱落;在桥的栏下的石板边上有一片擦试状血迹,在该血迹60cm处有一粒衬衣纽扣、一个小灯炮和若干玻璃碎片。河水深2米,在河中未找到凶器。 ●经尸体检验判明:死者系生前入水死亡,死者胸部有23处锐器伤,伤痕集中,排列整齐,方向一致,只有6处深入胸腔,但没有伤及肋骨。综合尸体检验情况,法医初步认为是自杀,并建议市公安局法医进行详细检验。 ●后经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肯定了县局法医的结论。 ●临场讨论会上,现场指挥员主要依据法医的尸检情况,认为死者为自杀。 请问: ●根据以上情况可否判断为自杀? ●请谈理由。 ●后经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在2月23日晚10时,三名犯罪嫌疑人以租车为名骗得死者信任,途中由坐在后座的两人抓住死者的两手,坐在副驾驶的犯罪嫌疑人持小刀朝被害人胸部连刺23刀,然后将尚未死亡的被害人抛于桥下。由于慌张,车撞在桥栏上,车灯脱落。第三节现场分析的相关理论 ●一、刑事案件构成理论 ●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和剖析,应从两个角度进行: ●一是纵向的动态结构,即研究犯罪行为的预谋、发生、发展演变的全过程; ●二是横向的静态结构,即以犯罪行为实施阶段为研究对象,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的基本构成要素。 犯罪行为纵向的动态结构 犯罪行为横向的静态结构 在现场分析过程中,也可以以此为基点进行。 一是分析犯罪案件的各个构成要素。 二是对各个犯罪案件的构成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犯罪现场重建理论 ●犯罪现场重建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传统的现场分析理论发展而来。 ●1991年,由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的一些刑事专家发起成立了美国犯罪现场重建协会。

犯罪现场勘查名词解释

犯罪现场勘查名词解释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

名词解释 1.现场:现场显然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 从语义上理解,现场是指存在于当前时段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地方或者某种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地方。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 品的一切场所。现代社会,犯罪现场包括实体场所和虚拟场所。虚拟场所是获取电子数据和计算机网络承载信息的主要来源。 3.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 场。 4.变动现场: 是指发案之后的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于勘查开始之前受 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主体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处所。具体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对犯 罪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主体现场是每一起犯罪案件所必备的。一般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个主体现场,有时也会出现一起案件有多个主体现场的情况。 6.关联现场:是指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有关的处所。主要是指犯罪预谋活动和处理赃 物、罪证等活动所涉及的处所。 7.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 以伪装的犯罪现场。

8.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 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9.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 场。 10.预备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实施预备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 如装配、制作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前的隐蔽场所等。 11.实施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如杀人地 点、强奸地点 12.掩盖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而隐藏或销毁赃物、罪证的场 所。 13.有组织型现场:是指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比较有秩序的犯罪现场。 14.临时起意型现场:是指非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缺乏秩序性的犯罪现场。 15.动态现场: 是指发案前之状态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犯罪现场。 16.静态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仅导致犯罪对象自身的变化,未导致犯罪对象以外的案前现 场现象发生明显变化或较大变化的犯罪现场。这类现场通常与有组织型现场相关联。 17.犯罪现场勘查: 是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简称,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 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获取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而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对事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概说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二、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理论之间的区别: 作为犯罪规格、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有法律效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律规定,或者是对法律规定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属于社会制度范畴。而犯罪构成是一种学说,是关于制定、说明和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或称“总和”、“有机整体”) 任何犯罪都包括一系列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要件之间互不相干、互不联系,只是机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之间彼此联系,共同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1)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2)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其他要件也将失去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因而犯罪构成的整体也就不复存在了。 2.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 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事实特征。 3.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

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国外犯罪构成要件概述 1.大陆法系“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 1)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客观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 2)违法性: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3)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且能够对该行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某一行为构成犯罪,除该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并且属于违法行为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有责性包括如下要素:a.责任能力b.责任故意和责任过失c.期待可能性 2.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 1)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犯罪行为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犯罪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行为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包括狭义上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和犯罪情节等。狭义上的犯罪行为指有意识的行为,它由行为和意识构成。犯罪意图是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分为四种:a. 蓄意b.明知c.轻率d.疏忽 2)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英美法系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即合法抗辩事由,又称免责理由。合法抗辩的内容有: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被迫行为、警察圈套、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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