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3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备注:所购住房的开发单位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为多少,贷款期限为多长?

l、贷款额度:当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低额度为1万元,个人实际最高贷款额度为下述三个额度的最小值。

⑴区域限额:

所辖区域

房屋种类

房龄

首付款比例

公积金贷款额度

(万元)

市南、市北、

四方、李沧、

崂山、城阳、

黄岛

商品房

≥30%

40

二手房

10年以内(含10年)≥40%

25

10—15年(含15年)≥50%

15—20年(含20年)≥60%

20—25年(含25年)≥70%

25—29年(含29年)≥80%

即墨、胶南

胶州、平度、莱西

商品房

≥30%

20

二手房

10年以内(含10年)≥40%

10—15年(含15年)

≥50%

15—20年(含20年)

≥60%

20—25年(含25年)

≥70%

25—29年(含29年)

≥80%

⑵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申请人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2×额度计算年限×40%

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女60)的年限,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⑶依据房价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

①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房屋价格×70%(房屋价格为房屋的总价款,不含配套费)。

②二手房为房屋实际成交价和评估价中的较小值的60%(注:10年以上的住房,房龄每延长5年,可贷额度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

③拆迁安置房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总额。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可贷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决定,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详见下表:

房屋种类

贷款额X

(万元)

贷款年限(年)

备注

商品房

1≤X<3.5

≤5年

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或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

3.5≤X<5.5

≤10年

5.5≤X<10.5

≤15年

10.5≤X<15.5

≤20年

15.5≤X<20.5

≤25年

20.5≤X≤40

≤30年

二手房

1≤X<3.5

≤5年

表中的贷款额为公积金贷款额或组合贷款的合计贷款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 二手房房龄与贷款申请年限之和不长于30年

(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须符合银行的二手房审贷标准)

3.5≤X<5.5

≤10年

5.5≤X<10.5

≤15年

10.5≤X≤15

≤20年

15.5≤X≤20

≤25年

20.5.5≤X≤25

≤30年

三、贷款办理手续:

详见各区域贷款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借款人已婚的,签订合同时夫妇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签署同意抵押声明。借款人未婚的,本地职工未婚证明须由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外地职工,出具户籍地婚姻登记部门证明有困难的职工,可由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婚证明。未婚证明出具的时间距贷款时点原则上不应超过一个月。

2、借款申请人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的,可不提供未婚证明。

3、借款申请人配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不予考虑。

4、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还需满足贷款银行的相关要求。

5、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到指定工作地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或合同签订一周内未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手续,本次贷款申请自动撤销。如申请人继续办理,需重新进行申请。

6、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须确认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标注的信息一致,否则,须由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柜办理修改手续。

7、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如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姓名、身份证号需修改,应先到原受理贷款的管理处贷款柜台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配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修改审批表》到单位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进行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修改。

8、贷款时借款人未婚,婚后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贷的,借款人应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贷款管理处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然后,按规定程序到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柜台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9、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若所购住房存在土地抵押,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应持《青

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先到售房单位办理土地撤押手续,然后返回签订《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10、2010年7月20日调整贷款政策,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公积金贷款五年之内(含五年),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暂停发放公积金贷款。暂停异地缴存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手续?

l、贷款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分别报送申请材料。

2、签合同时,借款人需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

3、还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在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的还款存折(卡)上存款,分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贷款。

4、组合贷款的其他手续同公积金贷款。

备注:开发单位必须分别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组合贷款中银行贷款期限须与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六、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怎么办?

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约定收取借款人罚息和违约金。若借款人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有权与借款人解除合同或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借款人不能偿还前述债务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处置抵押物,依法实现抵押权。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需办理公证手续?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自愿原则办理公证手续。

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必须办理保险手续?

自2007年9月3日开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按保险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保险。

九、申请人应到何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可根据所购住房的座落位置到以下地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南管理处:山东路2号乙电话: 83899503

李沧管理处: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8楼电话:68698117崂山管理处:香港东路268号电话:88978601

黄岛管理处:开发区长江东路313号世纪悦海大厦电话:86894326

城阳管理处:正阳路205号B座6楼电话: 87757653

即墨管理处:安居小区6号楼甲电话:88576881

胶南管理处:珠海东路163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电话:85173285

胶州管理处:湖州路240号电话:87224097

平度管理处:红旗路23号鼎峰-金融大厦6层电话88338377

莱西管理处:黄海中路8号莱西宾馆3号楼电话:88485490

十、借款人应如何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款利息应如何计算?

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携带《抵押借款合同》、身份证、还款卡(折)原件,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提出申请。贷款全部结清后,借款人可到受理贷款的辖区管理处领取贷款结清证明、撤押证明和《房地产他项权证》,然后到房地产登记部门或置业担保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借款人每月还款时,已经偿还当月的利息和部分本金,提前还款只需偿还剩余本金及结清利息(上次正常扣款日到提前结清日期间的利息)。

最新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 录入:www https://www.360docs.net/doc/9915361048.html, 2011-9-14 人气:245372 项目内容 贷款 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有一定比例的首付款,首付款加贷款金额等于所购房产总价款; 3、申请贷款前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它债务。 所需 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借款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果有共有人,同时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户口本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工资主管部门盖章)。 4、借款人结(离)婚证复印件2份。 5、《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份;《合同信息备案摘要》复印件2份。 6、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 7、《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2份(购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证》(全部)复印件1份。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带附图)复印件1份。 10、借款人用于还款的银行帐号。 注:①上述1-7项中所有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上; 户口本复印件需含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结婚的或离婚后未再婚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所有复印件使用A4纸;借款人、配偶及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需同时到场。②所购房产在郑东新区的,需提供《郑州市郑东新区房地产个贷抵押档案袋》、《郑东新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③借款人或配偶为非市中心公积金缴存户的,由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未贷款证明(公积金贷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详细条件和流程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详细条件和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购房者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太清楚,小编在此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期限、额度、流程以及注意事项等来做一个详细的介绍,希望能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帮助,那么接下来就是一些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问题,请大家仔细看哦。 一、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含义 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的类别 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需要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只有参加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公积金贷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缴存不正常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3)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二次房贷。因为,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购买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四、购买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份(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场填写)。 (2)借款人及配偶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3份复印件;单身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和离婚证明原件及3份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3份。房屋开发单位的

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德公积金发[2008]33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市政府办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08年7月7日印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X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XX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

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应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人XX明(XX或户籍);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本息能力的书面证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交款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法对照表

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法对照表 首套房贷款以1万元为例单位元年限年利率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总利息差月均还款额总利息首月还款额逐月递减额总利息 1 3.50 849.22 190.60 862.50 189.58 1.02 2 3.50 432.03 368.72 445.83 1.21 364.58 4.07 3 3.50 293.02 548.72 306.94 0.81 539.58 9.17 4 3.50 223.56 730.88 237.50 0.61 714.58 16.30 5 3.50 181.92 915.20 195.83 0.48 889.58 25.47 6 4.05 156.68 1280.96 172.64 0.47 1231.88 49.06 7 4.05 136.92 1501.14 152.80 0.39 1434.38 66.76 8 4.05 122.13 1724.05 136.16 0.35 1636.88 87.17 9 4.05 110.64 1949.65 126.34 0.31 1839.38 110.27 10 4.05 101.48 2177.95 117.08 0.28 2041.88 136.07 11 4.05 94.01 2408.94 109.51 0.25 2244.37 164.57 12 4.05 87.80 2642.60 103.19 0.23 2446.88 195.72 13 4.05 82.56 2878.92 97.85 0.22 2649.37 229.55 14 4.05 78.08 3117.90 93.27 0.20 2851.88 266.02 15 4.05 74.22 3359.53 89.31 0.19 3054.38 305.15 16 4.05 70.85 3603.78 85.83 0.17 3256.88 346.90 17 4.05 67.90 3850.66 82.77 0.17 3459.37 391.26 18 4.05 65.28 4100.13 80.05 0.16 3661.88 438.25 19 4.05 62.95 4352.20 77.61 0.15 3864.37 487.83 20 4.05 60.86 4606.84 75.42 0.14 4066.88 539.96 21 4.05 58.98 4864.03 73.43 0.13 4269.38 594.65 22 4.05 57.29 5123.77 71.63 0.13 4471.87 651.90 23 4.05 55.75 5386.03 69.98 0.12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武汉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单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担保。借款人办理了组合贷款的,管理中心要成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系 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

公积金贷款须知

公积金贷款须知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很多单位都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因政策的调整也能够用来贷款购买商品房!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方式,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注意以下事项:长沙公积金贷款流程基本如下: 一、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夫妻双方(若有共同还贷人,还需提供参与还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原件及复印件3份;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3份;夫妇双方(参与还贷人)的月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占房价4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证明交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售房单位出具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二、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含其配偶),须由单位提供单位公积金账号及本人(含其配偶)公积金月缴额(单位在《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呈报表上填写并盖章。); 三、确定拟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城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进行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签订相关合同,办理有关手续。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在了解长沙公积金贷款流程后,贷款对象的了解同样很重要,贷款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步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七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贷款5招活用窍门 要领一: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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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本州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仍贷款的保证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公积金于1年之上的于职干部职工, 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壹)有相当于购、建住房费用的40%之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有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借款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第六条做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壹)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关联的

证明文件。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证明。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六)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每户家庭每发生住房消费行为原则上只能享受壹次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要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 第九条贷款额度可根据以下因素计算,结合借款人的具体实际,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壹)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上月月工资之和)x 30% X12个月X贷款年限。(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可贷额度二抵押物价值x 60% -商业性贷款额度。 (三)最高额度,单职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若贷款抵押物价值较大可按抵押物的价值比例放宽额度,双职工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或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 第十壹条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利率,期限于5年以下的按年利率3.96%计算。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的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书,向中心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青岛公积金贷款制度提取政策,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八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九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 第十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 第十一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 第十二条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 第十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 第三章缴存 第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个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期限(当前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借款人应为房屋买受人(仅限夫妻)其中之一。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购买的,不予受理; (五)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买卖契约原件;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原件;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八)其他相关资料: 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异地贷款提供) 2、用工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人才代缴职工提供) 3、房地产估价报告原件或房屋税评价值查询单、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其他资料(特殊情况提供) 首付比例、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应当同时满足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一手房以网签购房合同为准;二手房以房屋评估价格和实际成交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一年,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12个月,不含补缴。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不满12个月、断交、封存、冻结)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 借款人与配偶公积金账户之和大于2万元的按以下公式计算(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2; 累计缴存时间<36个月的,时间系数为1):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15倍×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与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小于2万的:(1)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3)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基数之和的50%。借款人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按其月收入金额计算,需提供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贷款期限、利率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套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公积金贷款费用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相关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假借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 公积金贷款流程图 向银行代理员提出 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申请人银行 指导填写相关表 格审核贷款资料 担保公司 审核资料 审批贷款 公积金中心 办理担保手续出具 担保办结通知书 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 银行 通知银行划拨贷款资金 售房单位发放贷款 申请人银行担保公司 公积金中心银行 银行 售房单位 向银行代理员提出 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核查项目、资料后确定贷款金额及年限 进行贷款调查录机 并签订组合贷款资料 审批公积 金贷款部分 办理担保手续出具 担保办结通知书 办理抵押登记 公积金中心 审批商业贷款、提交商业放款申请 公积金放款申请 通知银行划拨资金 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 发放商业贷款资金 买卖双方房产交易大厅 评估公司 公积金中心或银行银行 签订网签合同 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咨询 符合公积金 贷款条件的 评估房屋 出评估报告 填写贷款资料、签订贷款合同 公积金中心 担保公司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 办理担保手续出具 担保办结通知书 划拨贷款资金 至资金监管账户 担保公司房产管理部门 房产过户 抵押登记 过户办结 他项权利证明 担保公司售房人 划拨总房款 公 积 金 贷 款 流 程 二 手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流 程 组 合 贷 款 流 程 通知贷款银行

申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申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须知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领取“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 2、填妥“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政策性贷款申请审批表”后,将需要提交的证件及资料交到中心办事大厅 报审,中心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贷款额度,其后由中心传送贷款资料至委托贷款银行。 3、借款人等待通知到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待借款人通过银行的信用审查并在 房管部门办妥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后,由银行通知中心发放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属政策性委托贷款,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银行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以支持基本的住房需求为目的,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建房。 相关的文件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银发[1998]190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肇房金[2004]2号《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贷款通则》、建金【2010】179号《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和我市公告的相关法律、法规。(二)目前每个家庭只提供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都有缴存公积金的,不能分开各自申请公积金贷款;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后,我中心不再受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申请。 本市公积金缴存人购房已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补缴累计已提取的公积金数额,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须出售第一套住房2年后才允许继续提取公积金还贷;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申请人第一套住房已经出售,并且已补缴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数额,贷款满半年后可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本人亲自办理,不受理他人代办。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证件,除“购、建房合同”和“房屋评估报告”及有关证明外,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若申请人的配偶或联名购房人没有参加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审批表单位栏可以不盖章。 (四)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余额,成功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满半年后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首次提取额:首期房款+已支出还贷本息之和),在贷款期限内每满一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的还贷本息之和。 (五)目前肇庆市直及各县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分别如下: 肇庆市直和端州区:23万元;高要市:20万元;鼎湖区:15万元;四会市:16万元; 高新区:18万元;怀集县:12万元;德庆县:10万元; 封开县:15万元;广宁县:18万元; 2011年7月1日起,肇庆市(含各县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计算贷款份额。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当前月 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总月数+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2(注:计算结果超过贷款限额的,按个人最高限额计算贷款额.) (六)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但不能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以延长至退休后5年).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交付的首期房款比例,按照目前国家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暂定如下: 1、购买首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以下: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20%; 2、购买首套商品房建筑面积90㎡以上:首付比例最低占总房价30%;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注意事项

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不断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建委文件(济银发[2000]1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 第五条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维修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 (五)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并办理住房保险,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前,借款人未领到房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的,应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 (六)借款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2份。 (二)申请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2份。 (三)售房单位的售房许可证、营业执照、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 (四)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

【精编_推荐】贷款需知

呈贡新城高教小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为支持昆明高校干部职工购买呈贡新城高教小区商品住房,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省直分中心)就购房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与搬迁至呈贡新城各所高校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合作银行共同提供公积金贷款服务,为保证购房职工办理贷款的各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根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现编制《呈贡新城高教小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须知》供参阅。望各单位将此《须知》复印后,发给本次购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干部职工。一、贷款基本政策 (一)贷款种类: 本次对高校教职工购买呈贡高教小区的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提供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符合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可向各高校指定的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1、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概念 公积金(组合)贷款是在开发商与公积金省直分中心签订公积金按揭楼盘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先发放公积金贷款,用完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其余部分配商业贷款。 2、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的概念 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在开发商在未与公积金省直分中心签订公积

金按揭楼盘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先发放商业贷款,后置换公积金贷款的置换组合的贷款方式(公积金置换额为商业贷款余额的70%),其缺点是借款人必须保留30%的商业贷款。 特别提示: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计算,单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一户购房人若均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其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二)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为本次高教小区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产 权共有人必须是产权人的父母或子女,必须在昆明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才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2、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必须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一年以上,且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缴存比例不低于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 3、借款申请人在昆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缴存情况认定: 1、在公积金省直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及配偶,由单位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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