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P69)(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70)

1、现金

(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解释】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相关链接】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

3、场地使用权(P93)

(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者评定)。

(2)(2009年新增)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2009年新增)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解释】(1)甲合营企业从2009年4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按照半年缴纳;(2)乙合营企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用地,2009年的场地使用费免缴。

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1998年综合题)

【解释】北京A企业和美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根据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1)A企业对机器设备必须拥有所有权,并且未设定抵押;(2)100万美元的货币资金可以是B企业自己的,也可以从银行贷款。从银行贷款时,只能以B企业的名义,而且不能用合营企业或者A企业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1、普通出资期限(P71)(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①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相关链接】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P72)(1998年多选题、2002年多选题)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解释】总期限均不得超过1年,与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P72)(2000年多选题)

(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4、同步问题(P72)(1998年综合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一般情况下(同步出资时)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损益;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业】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5、控股问题(P72)(1998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解释】控股的投资者只有当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收购价款)“全部到位之后”(最后一笔出资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对该企业的决策权。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P73)(2008年新增)

1、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股权质押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的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3)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4)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5)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P76)(2006年单选题)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该考点在第二节还会出现,二者的角度不同:此处为注册资本如何决定投资总额,第二节为投资总额如何决定注册资本。

【例题·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2006年)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答案】C

2、出资期限(P76-77)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者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案例】法国的甲公司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并购价款为1200万美元,乙公司依法变更为合营企业丙公司。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为:(1)一次性付清的,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2)经批准分期支付的,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60%,总期限不超过1年(与并购价款的大小无关)。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案例】境内乙有限责任公司拟增资6000万元,在增资时,法国甲公司拟认购增资部分的60%,乙公司认购增资部分的40%。由于外国股东的加入,境内乙公司应依法变更为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全体股东(甲、乙)的实际缴付的出资不能低于1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20%),其余部分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①对与该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②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案例】法国的甲公司在北京设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外资企业成立后,又并购境内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并购价款为120万美元。(1)120万美元并购价款的出资期限为6个月、60%;(2)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3个月、15%。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2007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①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②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相关链接】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只是不能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P79)

(1)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2)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P80)

(3)境内公司在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得向其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

4、特殊目的公司(P80-P82)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经中国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2)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

①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②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③并购境内企业。

(3)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

(4)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2008年新增)

【解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P82)(2008年综合题)

(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P83)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解释】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

3、战略投资的程序(P83-P84)

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4、战略投资管理

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七、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P85-89)(2009年新增)

1、在投资者按照合同、章程的规定缴清出资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合并、分立。

【解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只有中外投资者缴清全部出资,并且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合并、分立。

2、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外商投资企业分立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注册资本的25%。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案例】甲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乙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丙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每股净资产拟定为1元。如果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3000万元(折合成3000万股),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000万股,则合并后丙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4、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境内公司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境内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合并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甲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为600万美元。境内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00万美元。甲合营企业的中外投资者缴清全部出资并且甲合营企业实际开始生产2年后,甲合营企业与境内乙公司合并为丙外商投资企业,则丙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其中:(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36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2)外商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合并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注册资本的25%。在本题中,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的出资为600万美元,符合法定要求。

5、拟合并或者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债务的承继方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其同意该债权、债务承继方案。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的,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释】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合营企业的协议、章程和合同(P90-91)(2009年新增)

1、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2、经合营各方同意,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3、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的重大变更,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相关链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注册资本(P91-92)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收资本。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4)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解释】减少注册资本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注册资本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2002年单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综合题)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解释】(1)三个特殊区位,如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不再遵循50%的规定,无论其投资总额是310万美元还是41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2)投资总额正好处于分界点时,如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时,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三、组织机构(P92)

1、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组织机构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3、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4、董事会的职权

(1)审议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及其职权和待遇。

(3)修改企业章程等特别决议。

(4)对出资的对外转让作出决议。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

5、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4)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6)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表3-2 股份有限公司、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比较

四、经营管理(P93)

1、技术转让协议应当符合的规定(2009年新增)

(1)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2)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3)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4)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5)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6)技术输入方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7)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

【解释】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

2、生产经营管理

(1)物资采购权: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审批)。

(2)产品销售权:合营企业有权“自行出口”产品(无须审批)。

3、财务会计管理

(1)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P94)(2004年多选题):

①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②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③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解释】不包括季度、半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五、出资额的转让(P95)

1、出资额的转让条件(2001年多选题)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998年综合题)

(1)申请出资额转让;

(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构批准;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解释】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出资的对外转让,须经审批机构的审批;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审批的问题。

六、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P96)

1、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1)服务性行业;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限制类投资项目。

【解释】合营企业是否约定合营期限与行业有关,而所有的合作企业必须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

2、合营期限届满,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合营企业可以延长合营期限。

3、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表3-3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比较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5、出资额的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P98)(2000年多选题、2007年单选题)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解释】合作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出资比例取决于法人资格,但所有的合作企业均属于契约式企业,都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5、投资回收

(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

(2)合作企业: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6、经营期限

(1)合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只有某些特殊行业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2)合作企业: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7、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同

(1)合营企业: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8、董事的任期不同

(1)合营企业:4年

(2)合作企业:不超过3年

9、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同

(1)合营企业(3条)

①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并、分立、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2)合作企业(3+2条)

①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②合作企业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

【解释】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第三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表3-4 不同企业的特别决议事项

三、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P99)(2004年多选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

1、合作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合同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均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2、合作企业协议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合作企业章程的内容与合同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解释】在合营企业中,有关“协议、合同和章程”,有相同的规定。

四、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P102)

1、前提条件

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税前回收投资

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2000年单选题)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解释】外国合作者经过财政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回收投资,也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扩大外国合作者的分配比例。

五、合作期限(P103)

1、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2005年单选题)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节外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P105)。

2、注册资本(P106)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相关链接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链接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相关链接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表3-5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经审批的事项

3、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P107)。(2000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4、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P107)。(2004年单选题)

【相关链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累计余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5、外资企业的“破产清算和撤销清算”,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P108)。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P108)。(2005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第四章公司法

一、公司的特征与分类

1、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P111)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的分类(P112)

(1)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1】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其民事责任只能由总公司承担。

【解释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公司的内部机构(如采购部、财务部)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P116)

1、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自己限定。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解释】《公司法》只是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之间选择,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释】《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2)对外担保的决议(2007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①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解释1】公司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解释2】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股东大会在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而非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而非人数)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3、对外借款

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三、股东权利(2009年新增)

1、股东权利的分类(P117)

(1)共益权和自益权

①共益权是指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顾个人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②自益权是指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①单独股东权是指即使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享有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

②少数股东权是指必须持有一定数额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行使的权利,如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①固有权(法定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如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

②非固有权(非法定股东权利)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权中的部分权利。

2、股东权利的内容(P118)

(1)表决权

①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

(4)知情权(重点)

①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②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多选题)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解释】考生应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同

(5)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6)新股优先认购权(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7)股利分配请求权(重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解释】(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首先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①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②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9)临时提案权(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10)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重点)(2009年综合题)

①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一是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仅限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11)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重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3)股东诉讼

3、股东权利的滥用禁止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诉讼(P120)

1、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1)内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2008年综合题)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合同示范文本)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 New contra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oreign investment limited (协议范本) 姓名: 单位: 日期: 编号:YW-HT-020338

投资协议 设立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新(合同 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协议书内容主要作用是: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依据,可用于电子存档或 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 第一章总则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投资建立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企业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需具体写明县、区、路、号)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企业名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合营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工商核准的名称)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风险、亏损和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四章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使合营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 注册会计师02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7)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2个月就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与公司法

...../ 注册会计师03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8年的分值为5分,题型主要为客观题。2004年、2008年综合题的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很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09年新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管理”和“场地使用费”。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3年多选题、2006年多选题)(P68) 1、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3、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4、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1·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3年) A、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的项目 C、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D、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答案]BCD [解析]选项A属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2·多选题】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2006年) A、能源、重要原材料工业项目 B、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C、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种矿种勘探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工艺生产产品的项目 [答案]BC [解析]选项A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选项D属于禁止类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69) 1、现金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

浅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法论文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现阶段正处于多元化发展的市场利益主体中,因此应该确立它的民事主体地位。在之前,大多数的个人独资企业都将民事主体的标准定为在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这个观点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虽然在民事主体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它的组织形式也会相应的发生一定的变化。并且,在承担债务这个环节上,个人独资企业要坚持双重的优先原则,有利于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方在债务累积超过资产时,理清偿还债务的顺序问题。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继承 从2000年后,国家就出台了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关的法律,填补了我国在市场主体中的法律体系的缺漏,更是为相关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实现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形态。但是,在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中,还存在一些像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该确立起第三民事主体,奠定非法人团体地位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来谈一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 效果。 一、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要确立民事主体地位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主体制度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是由两大主体组成的,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除了这两个主体以外,在相关制度中没有其他的民事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市场的主体也越来越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且还有许多个人独资企业和国家等主体不包括在自然人和法人这两大主体中。为了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该怎么做呢?从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看,个人独资企业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所以在法律上,对于民事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也要有一个明显的界定。 个人独资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衰落,不论是发达或是发展中国家,最为常见的一种经营方式就是个人独资。而随着世界经济的蓬勃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愈来愈重视,也加快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 二、在形式上,个人独资企业有着法人组织形式所没有具备的优点 1.个人独资企业能够在小规模的企业中发挥出它的全部作用,而法人组织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无法对其作出有效的补充。 2.法人在设立和解散企业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在严格的关卡下设立或是解散的时间将会成倍的拉长,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就不会有这样的困扰,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关卡,灵活的聚散经营方式帮助它提高了竞争力和应变力。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企业出现负债情况的时候,需要承担无限的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业信誉较强。在快速发展的新经济时代,作为单独经营的自然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仍然没有降低,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具有特殊的存在价值。因此,我国要肯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民事主体中的经营实体地位。 从法律上来说,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具有非法人团体的属性,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其表现为以下四点:一是个人独资企业在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利益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上,具有相对独立性。[1]首先,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独立的名义来进行活动,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实现的;其次,一个企业要想得到长足的发展,就需要依靠稳定的物质基础,而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就说明了企业投资人在企业的财产方面享有所有权;再次,在人格和财产方面,个人独资企业都有了相对独立性,也就说明企业在产生效益后,也拥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最后,在承担债务方面,根据上述三点的独立人格、财产和利益,也应独立的以自身的财产承担无限的责任,不能将承担方模糊化,也能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

【考点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P81~88) (一)合营企业的特点 1.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外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合营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解释】外国合营者可以是“个人”,中国合营者不能是“个人”。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二)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批准 (1)合营企业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企业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 2.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三)注册资本 1.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四)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1.性质:最高权力机构 2.组成 (1)人数: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3人); (2)任期: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 (3)董事长的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会议召开频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 4.临时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5.召开条件: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 6.决议规则 (1)一般事项: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 (2)特殊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五)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1.合营企业引进技术管理 (1)技术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 ②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③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 ④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 ⑤订立技术转让协议的双方互相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对等;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企业合资经营某汽车制造厂,双 方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后又协商签订了合资经营协议,协议对合同的某些内容作了补充。在经营中以方发生争议,由于合同与协议的内容存在差异,解决该争议以()规定的内容为准。[B] A.协议 B.合同 C.章程 D.由人民法院选择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 同在内容上有部分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应() [B] A.以合营企业协议为准 B.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C.重新签订合同 D.确认抵触部分无效 3、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2002年试卷三) [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 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4、奔马电子有限公司为一家中美合资企业,外资方所罗 门公司欲转让其一部分股权给另一美国公司。关于所罗门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AC] A.须中方同意 B.不须经中方同意 C.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D.不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减少其注册资 本。[B] A.可以 B.不可以,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 C.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可以 D.取决于合资合同的规定 6、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下列说法中,正确的 是()[C] A.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能用人民币表示 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不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但应告知对方 C、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时,需报审批 机构批准 D.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各方在登记时实际缴纳的资本 7、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说法正确的是 ()[ABC] A.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B.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需要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D.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 流动资金的总和 8、某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登记于1998年7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至1999年 2月底,中方已经缴清全部出资,合资的美方却一直 没有缴付出资,虽经中方催缴数月仍无结果。对此应 ()[AC] A.由美方向中方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 B.由工商行政机关限美方在1个月内缴清 C.由美方向中方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D.视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9、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过程中,合营各方的出资应 当符合的要求有()[ACD] A.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B.不得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为其出资担保 C.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D.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0、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可以选择的出资方 式包括()[ACD] A.非专利技术 B.劳务 C.土地使用权 D.商标使用权 11、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 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 [ACD] A.报审批机构批准 B.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指外国投资者经东道国政府允许,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 ?1、外商直接投资 ?2、外商私人投资 ?3、中国企业中国政府批准中国境内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分类 ?1、中外合资(合营) ?2、中外合作 ?3、外资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概况 ?一、人大及常委会的法律 ?主要有: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修订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通过。 ?3、《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通过 ?此外,《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 ?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主要有: ?1、《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后经修改 ?2、《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此外,有许多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 ?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的若干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 ?基本上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订立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防止“空壳公司”和“假洋鬼子” ?2、合同条款要具体、明确 ?3、关于争议的解决 ?选择仲裁机构与规则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 ?1、关于认缴资本制 ?容易造成资金不到位 ?2、关于注册资本最底限额 ?没有最低限额规定,容易造成外商短期行为。 ?外资一般不低于25%,没有不同行业的规定。造成“小外资大中资”。 ?3、关于股东出资的转让 ?中方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拒不同意外方转让其出资。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练习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9015839622.html,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练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国家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有()。 A.技术水平落后的项目 B.不利于节约能源的项目 C.不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 D.运用我国特有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A.25% B.30% C.49% D.51% 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的,当事人应就此向()进行申报。 A.国家工商总局 B.商务部 C.国家税务总局 D.财政部 4、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 A.1000万美元 B.1400万美元 C.1750万美元 D.2100万美元 5、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6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10年3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6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100万美元,2010年6月30日支付60万美元 6、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B.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总值,可低于相应被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 C.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D.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可以用以并购境内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习题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案】√ 【例题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例题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2003年) 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投资人的劳务 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我个人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对企业出资法律没有要求,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也就不存在出资是否真实的问题,讨论劳务能否出资没有实质意义,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用劳务出资,那么应该是允许的。答案应为ABCD 【例题7】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何种责任(2000年试卷三) A.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C.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甲以夫妻共有的写字楼作为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设立后,其妻乙购体育彩票中 奖100万元,后提出与甲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甲的独资企业宣告解散,尚欠银行债务120万元。该项债务的清偿责任应如何确定? A.甲以其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占的份额对银行承担无限责任 B.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乙中奖的100万元除外 C.甲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乙中奖的100万元在内 D.甲仅以写字楼对银行承担责任 3、甲开办一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企业时甲某对企业投资40万元用于购买生产原料、机器 设备等。现甲某准备将部分企业财产变卖,此时企业欠有外债20万余元,债权人对甲某的行为提出异议。下列对甲行为的说法,正确的就是( ) A.甲某对企业财产不享有处分权,未经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变卖行为就是违法的 B.甲某减少出资前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甲某擅自变卖企业财产的行为分害了债权人 的权益,应当撤销 C.如果甲某变卖部分企业财产后剩余财产的价值仍大于对外负债的数额,那么甲某的行 为就是合法的 D.甲某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个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变卖行为就是合 法有效的,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 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 ) A.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B.分支机构独立承担 C.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 D.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共同承担 5、甲某在北京设立了一个人独资企业,并打算在南京设立分支机构。关于分支机构的工商登 记,说法正确的就是 A.甲某仅需在北京申请登记 B.甲某仅需在南京申请登记 C.在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所在的登记机关备案 D.在南京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 案 6、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与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陈某委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2004年试卷三)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 些 我国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本法的适用对象,因为本法主要是针对外国的这些投资企业的,国家对于外商投资政策上面的一些改革,促进外商投资的一些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新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三、案例分析题 1.【案例】 2011年4月1日,英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1)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投入丙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2年4月1日之前缴足。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2年2月,甲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外商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3)丙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 (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大于900×1/2=450(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3)丙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认缴3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50万美元,150/300=50%;乙认缴2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00万美元,100/200=50%,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亦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以丙企业名义所贷的款项缴付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根据规定,外国投资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案例: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习题及解答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练习题 一、选择题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40%,乙出资60%;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双方在合营合同中商定分期交付出资。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 国投资者乙第一期出资额至少为()。 A、43.2万美元 B、45万美元 C、75万美元 D、108万美元 2、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160万美元。下列有关该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是()。 A、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出资 B、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 C、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出资 D、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缴清出资 3、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70%,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3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首先全部用于偿付外方出资, 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6年,合作期 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可以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4、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合营各方应当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的行业是()。 A、写字楼 B、资源勘查开发公司 C、土地开发公司 D、保险公司 5、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合作企业期限界满时,合作企业的( )应无偿 的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A、全部固定资产 B、外方投入的固定资产 C、全部资产 D、外方投入的全部资产 6、中外合作企业修改章程,必须由( ),方可作出决议。 A、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B、出席董事全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C、2/3的董事通过 D、1/2的董事通过 7、中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中方出资300万美元,美方出资200万美元 该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最多为( )万美元。 A、1000 B、1250 C、 1500 D、3000 8、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 A、 500 B、 480 C、 450 D、400 9、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投资额之和 B 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的货币额之和C、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实缴 的出资额之和 D、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0、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 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11、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种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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