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制管理规定

印制管理规定
印制管理规定

附件一: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关于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管理的规定(2006修订稿)

为了规范管理,有力地保证我社出版物印刷品的质量及印制周期,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排版和制版

1.承接排版、制版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新闻出版局认定的书刊排版、制版资格。

2.排版、制版单位在承接任务时,必须在出版科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对出版科开出的发排、制版单及相关稿件核对清楚,按出版科开具的施工单及原稿标示的要求进行施工,准确掌握进度,按时送返校,如违反要求按本规定第五项第一条处理。

3.排版、制版单位不能从出版科以外的其他部门或个人承接我社的排版、制版任务,否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将不予认可。

4.排版、制版单位必须对送样稿进行毛校,如有问题应改清后再送校;新录入照排稿的一校样对原稿的差错率必须小于千分之一,二校样必须把出版社标改的部分全部改清,最后出片的清样必须是无改动的清样,否则退回重出清样并按本规定第五项第三条处理。

5.因排版、制版单位的原因造成超校次、重出片的,费用由排版、制版单位负责,所造成的延误按本规定第五项第二条处理。

6.因出版社原因造成超校次,需要重出清样或重出片的,必须提前通知出版科,待得到处理通知后方可再出清样和软片,同时在发排、制版单上做好事故记录,所需费用由出版社承担。未经出版科同意擅自进行处理的,出版社不承担返工费用。

7.排版、制版单位必须对所出的胶片质量负责,对所出的胶片逐一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胶片是否与清样完全一致、版心是否歪斜、图文是否被刮伤,文字是否花糊、缺笔断划、胶片的密度、底灰、图片尺寸、挂网线数等是否达到印制要求等等,如有问题,必须处理好之后再送出版社。

8.制版单位必须按制版单规定品牌的油墨打样,打专色样时,制版单位必须参考美编标出的调墨比例、所附的墨色样进行打样。

9.制版单位在出小片打样后,要对彩样及小片仔细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彩样是否真实反映计者要达到的颜色效果,套印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尺寸是否与施工要求一致以及胶片本身的质量是否达到印制要求等等,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好再送出版社;直接制版必须按出版科给出的拼版通知数码打样。

10.制作过程中,若发现有问题或制作要求标示不清楚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出版科及有关部门或人员反映,及时做出处理,严重影响制作周期或发生费用的必须严格做好事故记录,在结算时附上备查。

11.出版科对文稿、校样、胶片等材料的传递必须办理签字交接手续,交接时应清点、登记清楚,保证传递过程中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12.出版科在接到发排、制版稿和校样、胶片以及收到施工障碍信息反馈时要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原则上处理问题不能过夜,当天确实无法处理的,第二天一定要处理好。

二、印制及印后加工

1.承印单位必须具备出版物的印制资格,跨省印制的省外承印厂必须持有国家级书报刊印制许可证。

2.接单时承印厂要根据图书的印装要求及印数并结合厂里自身的情况核定出书的周期,若在要求周期内无法按时交货,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出版科如实反映。出版科与有关部门及客户协商方可变更

出书周期。承印厂若不能在协商好的周期内按时交齐书,将按本规定第五项第五条处理。

3.承印厂在接单时,要对出版科办理的印制手续认真审核,对出版科发给的胶片及上机清样认真清点、检查、毛校,有问题在接到相关手续后48小时内提出并改正;印装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因承印厂反馈不及时造成周期延误的,按本规定第五项第五条处理。

4.两级定点承印厂在接单后要按《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办理印制手续,非定点承印厂在接单时必须携带公章到出版科签好合同及委托书,等准印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付印凭证及胶片、清样等。

5.跨省准印手续的办理

(1)省外承印厂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级书报刊印制许可证,两证在首次办理准印手续时需复印给出版科申报和存档用。

(2)承印厂必须提供报价清单以及使用的纸张品牌给出版科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相关的印制合同。

(3)必须坚持先办好准印手续再下厂付印的原则。每次付印由出版科把申报手续报给广西新闻出版局并得到批复后,再把准印证件、付印单连同胶片、清样一起发到承印厂,承印厂在接到出版科的相关手续后,应及时到当地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办理好相关准印手续后方可付印;若不及时办理或遗失有关手续的,工厂自行承担责任。

(4)办理好相关准印手续后(印刷厂所在地出版局盖章后),印制委托书的第三联、第四联必须于一星期内尽快退回出版科。

(5)我社租型的图书必须在出版科指定的印刷企业印装。

6.封面需要发外拷拼、印制的,必须经过出版科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承印厂必须严格掌握进度并把好质量关,出现问题或影响印制周期的责任一律由负责联系的承印厂承担。

7.各承印厂按时出书,必须要在规定的周期内交清。交货次数可一次交完,也可按印数分级,1万册以下(含1万册)不得超过两次,1~5万册(含5万册)不得超过三次,5~10万册(含10万册)不得超过四次,10万册以上按付印单限制的次数,2%的尾数如经得发行部门同意,可在一周内补齐。

8.承印厂未经出版科允许,不得擅自变更印数或发外加工,原则上不允许大量的多交书或少交书。交书时盈缺比例应控制在万分之十五以内,盈缺数按码洋的30%给付(扣罚),超过万分之十五的,多数按码洋15%给付,少交书按码洋的50%扣罚。

9.印后加工

(1)承印厂要按出版科开具的付印单要求进行装订;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装订方式的,须报出版科,出版科的相关人员再向主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汇报,得到批复后方可通知承印厂变更装订方式。

(2)原则上不允许承印厂自行发外装订、覆膜或进行其他印后加工,因各种原因必须发外进行印后加工的,须经出版社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方可发外。

(3)承印厂必须对发外进行印后加工的图书进行进度及质量监督,发外印后加工出现质量问题、延误出书周期的,一律由承印厂负责。

(4)各工序要注意保持书页、封面或插页的整洁,弄脏的书页、封面或插页要在各工序中剔除,包封分封面时需使用滑石粉的,在裁切打捆前要清理干净,否则仓库拒收。

(5)打捆、打包前必须对图书进行全面检查,选出不合格品,能处理的处理合格后再打捆、打包,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切碎,严禁不合格品出厂。

(6)因承印厂原因造成的返工的,涉及的费用一律由承印厂承担。

10.打捆打包及送货要求、注意事项

(1)承印厂必须严格按照出版社要求打捆打包;使用指定的打包纸、14~16cm的标准打包绳,打捆打包必须打紧,打包绳交叉处必须打十字结,随意扯任意一根绳距离自然包面不得超过5cm。

(2)新版书和改版书以标准高度确定每包册数(大规格开本图书标准高度为18~20cm;正规格开本图书标准高度为21~22cm;24开图书内打2小捆,标准高度为25~26cm),加印以第一印次打包册数为准,重印书以付印单上的打包册数为准。

(3)自然包的两头及自然包内的小包必须贴上标签,标签上书名必须填写完整、无误(包括标识版本的字样),标签使用白纸黑字(特殊要求除外)。

(4)送货时必须使用我社标准的图书送货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付印单上的图书编号和付印编号也必须填写清楚,否则仓库将不予入库。

(5)样书必须单独打包并在自然包标签上特别注明,单独填写送货单,5本送评样书必须送到出版科由专人签收或由出版社仓库代签后统一转交出版科。

(6)必须按照付印单上所规定的送货时间送达出版社指定地点,原则上要求在上班时间送达,如果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班时间送达的,承印厂负责同志必须提前半天通知出版社仓库或指定收书负责人,若确需周六、周日送达的,必须在周五早上通知出版社收书负责人。若指定地点不是出版社仓库,送货单上必须有收货人签名,原则上还要求加盖收货人所在单位的公章。

(7)在搬运、装卸中要注意不要使图书有损坏或挤皱、挤折,运输车要防雨水漏浸弄湿图书,否则仓库有权拒收。

(8)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仓库附近抽烟或使用明火。

11.出版科在安排付印任务和处理印装问题以及材料供应部在处理纸张问题时,要尽快落实,以免耽误出书周期。原则上小问题处理不过夜,大问题处理不超过24小时。所有反馈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必须要有书面的依据和记录。

三、胶片

1.各排版、制版及印制单位要对胶片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

(1)出胶片的单位要对所出胶片逐一检查,若在流入下个工序发现问题,按第五项第四条处理。

(2)承印厂必须检查封面样上是否画出了成品裁切线、勒口线、书脊线,是否标出了书号、条码或版权所放的具体位臵,书名、作者、书号、定价等是否与版权页一致,发现标识不清楚或不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的,应及时向出版科反映,及时进行处理。

(3)承印厂在印刷之前必须对封面、正文等所有胶片逐一检查,有问题必须在接到胶片后二日内通知出版科,出版科将对承印厂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

2.各承印厂承印的图书在交齐货30天内必须把该书的所有胶片(拼好的大片)包装好并送回出版科,承印的教材教辅在一个印季结束后必须把该书的所有胶片(拼好的大片)包装好并送回出版科,出版科在检查胶片完整无损后方可签收入库。

3.送回胶片按统一要求包装

(1)每张片基之间用28~60克白纸间隔开。

(2)单品种分别装袋,用一个120克牛皮纸袋(横开口)装好,每袋数量不能超过24张大片。

(3)纸袋右侧写好书名(全称)、书号、版次及袋装内容,多个纸袋装一种书的胶片的还要做好标记。

(4)纸袋规格不得超过990×740mm(小全开片除外)。

4.胶片送回时必须仔细填写胶片送货单,单上书名、书号、版次、印次要填写清楚,一式四联,其中一联用于图书结算,一联贴在相应的胶片包装袋上,另两联分别由工厂和出版科胶片保管员保存。

四、质量

1.承印厂必须对所承印的我社教材、图书的印装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2.严格执行批量装订前的送样检查审批制度,承印厂对所有承印图书装订前必须进行抽检,要求所有品种批量装订前进行送样检测,即在批量装订前将先装订好的样书(样书数量以付印单上数量为

准),送到出版科或本社授权单位质检科盖章,经办人员签字后方可批量装订。

3.每个在途品种因出版社原因出现的错漏造成返工的损失,由出版社负责,如承印厂在批量装订后才送检,造成返工的损失一律由承印厂负责。

4.承印厂必须在每个印次(含加印)图书出厂前进行批量产品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图书必须及时处理,合格后方可出厂。送书时必须附有承印厂质检部门对该书的“批质量检测认定表”方可给予验收入库,严禁不合格的图书出厂交货。

5.成品入库时承印厂必须带上批量装订前的签字样书、上机清样、和承印厂加盖公章的“批质量检测认定表”,仓库以出版科(或授权单位质检科)的签字样书为依据,以承印厂质检科对该书的“批量检测认定表”为参考给予验收入库。

6.仓库在接收图书入库时按国家公布的抽样办法进行抽样,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成品入库验收检测标准(试行)》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品必须退厂返工或就地处理,检测判定为批量合格的可办理入库手续,判定为不合格批的按第五项第七条处理,出版科负责技术指导和争议判定。

7.成品入库后,出版科组织人员对入库图书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抽查,教材、重点图书、畅销书入库后要对所有品种进行抽检,凡批量不合格的一律退厂返工,并按我社的相关规定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8.凡达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检测中心够送检印张的图书、区编教材、杂志,各承印厂必须精选5本,经厂质检部门逐页逐字地检查,并把存在的问题处理好,单品种单独牛皮纸包装(邮寄等方式递送的需要装箱,要求内附样书送货单)送出版科。

9.承印厂的5本送检样书均要达到一等品以上,如送来的样书仅仅合格或不合格,按本规定第五项第八条处理。缺送的品种按不合格处理。如因纸张、胶片原因达不到优质品,必须在印制时提出,经出版科书面认可后,可以作为达不到送样条件的品种处理。

10.出版科做好每年的送样检测工作,总结每次的抽检和送检情况,及时向全体承印厂进行汇报总结。

五、奖罚

1.对没有直接到出版科开具发排、制版施工通知单就施工的单位,出版科不办理补单、结算,并减停该单位的发排、制版业务。

2.各排版、制版单位必须按时送校、返校和出片;发排、制版单下厂后,如因出版社原因造成的延误,必须及时把情况告知出版科以便记录,责任由出版社负责,如因承接任务单位原因造成的延误,则每天按印制费用的5‰扣减照排制版费。

3.一校样相对原稿差错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一,二校样要改清,若一校样差错率超过千分之一或二校样漏改、改错,除退回改好再送外,其造成的延误时间每天按印制费用的5‰累计扣减照排费,屡次出现这种情况将减停其照排任务。

4.后工序如发现胶片有质量问题,有关责任者除要赔偿重出片的损失外,每天还要按印制费用的5‰赔偿延误损失,并记入事故登记表。屡次发生则相应减少或停发其业务。

5.各承印厂要按付印单规定的时间交书;付印单下厂后如因社里的原因造成延误,出书时间应相应后延,但承印厂必须记录清楚具体原因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因承印厂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征求发行部门是否收书外,拖期交书每天按全部印装费5‰扣款。

6.延期交回胶片按100元/天在结算时扣款,损坏或丢失胶片在结算时全额扣罚出片费、拷版费及相关经济损失。

7.凡由出版科组织抽检发现批量不合格或入库验收发现批质量不合格的图书,视同署抽检、局抽检一样处罚,除退厂返工外,将按工价罚承印厂印装费10%;此外,凡出现批质量不合格产品,将从承印厂抽出该品种,并相应减少该厂业务量。

8.选送出版科的送检样书要达到一等品以上,如经专家检测认定仅为合格品,每个品种罚承印厂

300元,如出现不合格产品,每个品种罚600元。

9.送样检测获得自治区优等产品的,每个品种奖励承印厂600元,获自治区一等品的,每个品种奖励承印厂300元,获得出版总署优等产品的,每个品种奖励承印厂1000元,获得出版总署一等品的,每个品种奖励承印厂600元,如相同品种同时获得自治区优等品或一等品,出版总署优等品或一等品的,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出版总署优等品、一等品给予奖励。

10.发出的教材、图书残次品退换率不得超过十万分之二。超过比例者,除必须退换全部的残次品外,每超过十万分之一扣罚印装费1%,最高不超过10%。

11.鼓励印刷厂发现编校问题,如承印厂在印制过程中发现封面、环衬、插页、正文存在有编校上的错漏问题,报出版社确认后,可获奖励:晒版前发现问题,每处奖励50元;晒版后印刷前发现的问题,每处奖励30元;印刷后装订前发现的问题,每处奖励10元,工厂凭出版科签字确认的反馈表在结算时收取上述奖励费用。

12.各承印厂应对我社书刊的印制工作加强管理,我社对能够严格按规定办的承印厂,在任务的安排上给予倾斜。

六、结算

1.原则上,图书全部验收入库后,即可进入结算流程,具体如下:

承印厂审核预算单承印厂开票初审科长复核出版科登记成本并转交财务(会计审核……总会计师签字……付款)

2.厂家开票结算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退回并验收磁盘(光盘)。

(2)退回并验收胶片、清样。

(3)货已交齐(包括尾数,样书,五本送评样书)。

(4)施工手续齐全,包括批量装订前出版科或授权单位质检科的签字样书。

(5)结算单单价、工艺套用正确或符合合同规定。

(6)结算单合计准确。

(7)送货单、纸张出库单、运杂费、封面印制、覆膜、装订、排版、制版等附件齐全。

(8)该扣的款项已自行扣除。

(9)涉及封面印制、内文装订等工艺(出版社开单指明发外)在协作厂完成的,有关封面、书页送货单要如实签收并退协作厂,在开票前与协作厂取得沟通,同时结算。

3.图书排制版结算发票必须配有的结算凭证:排制版单、稿件往返登记、胶片(打样稿)签收单,排版制作的还需备份文件送出版社的确认单;图书印制结算发票必须配有的结算凭证:付印单、送货单、纸张出库单、胶片回收单,若该图书涉及另有运杂费的,运杂费发票必须一起附上一次性结算。

4.结算时原则上一本书至少一张发票,不能几本书同用一张发票;同系列的图书原则上每种单独开票,若合开一张发票,每种图书必须分栏开出;同一种书多次加印的,可合开一张发票,但每单必须分栏开出,不可合开一栏。

5.由于工厂原因拖期交书、少交书、多交书、缺交样书或批量不合格的,经厂家自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扣除或加上后再开票;所开发票在审核中发现不扣、少扣的,均做退票处理。

6.凡应承印厂要求发外装订、覆膜及其他印后加工的图书结算时都由承印厂统一开票,拖期扣款或批质量不合格扣款一律扣在承印方。

7.厂家必须仔细审核出版社开出的预算单,如有异议或涉及工艺变动的可双方协商后定,不经协商造成发票作废由开票单位负责。

8.厂家把核实后的价格认真统计准确,发票要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条例》的现行规定准确无误地填写,货物名称等细节要填写完整、正确;书名、单位名称、税号、帐号及印章要填、盖清楚。由于开

票单位填写不完整、错漏或有涂改所造成的发票作废均由开票单位负责。

9.发票开出后(以开票日期为准),必须在20天内送至出版科审核。

10.出版科交接发票、核算单等票据时必须有签字交接手续,以避免因单据丢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1.出版科收到发票后要尽快安排审核,原则上审核时间不能超过20天。如有因单据不齐全或其他问题不能马上进行结帐的,也要及时将发票退回开票单位或交给社财务科,严禁出版科积压待结账发票。

七、样书、签样、档案资料的返还及事故处理

1.承印厂交书时要把批量装订前的签字样书、上机清样随同交货交到书库,由书库返还给出版科。

2.承印厂接到施工单后应及时检查办理发排单、制版单、付印凭证、合同、准印证等相关手续,按时将出版社存档联返还出版科。

3.由于事故造成的返工要及时向出版科反映,出版科签批返工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理。

4.及时登记在排版、制版、印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故,分清责任、并在排制版单、付印单上注明,以供结算时备查。

八、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我社于2005年5月1日公布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关于排版、制版、印刷、装订管理的规定(修订稿)》同时停止实行。

2006年3月8日

印刷品管理制度

印刷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节约成本,规范公司印刷品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刷品分类 1、常用印刷品:信纸、信封、便笺、单据、表格、名片等。 2、其它印刷品:宣传资料、手提袋、员工手册等。 二、印刷品印制权限 1、公司所有印刷统一归口质管部,部门提出印刷的质量要求。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印刷,否则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 2、质管部负责印刷时,应会同财务部寻找几家印刷厂家作参照,做到“货比三家”,然后确定质优、价廉、服务优良的印刷厂家,打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3、对于公司的大宗印刷业务(一次性印刷费在元以上的),质管部应与印刷单位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印刷合同并报总经理审批。 三、印刷品申请 1、部门要求印刷时需填写《印刷品申请单》,并附所需印刷物品的样本、数量及需求日期。 2、印刷品需再版印刷前都必须再次进行印刷申请。 3、《印刷品申请单》需经部门负责人和质管部审核并签字确认,质管部根据申请内容报总经理批准。 四、印刷品管理 1、质管部应在部门要求印制日期前完成印刷品的印制工作,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同时通知所用部门签字领用。 1/ 2

2、行政仓库管理员每月对印刷品库存量作一次盘点,并做好汇总报质管部经理。 五、印刷品费用报销 印刷品费用的核报,统一由质管部办理。报销时应附上相应费用的发票、《印刷品申请单》、《印刷合同》、确定印刷厂家的报告,然后报财务部核准,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附件:1、《印刷品申请单》 附件一:《印刷品申请单》 印刷品名称 部门经办人 印刷品内容 (样本) 部门负责 人意见 总经理意见 .数量需求日期质管部 意见 (具体内容附后) 2/ 2

印刷五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企业的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六条本企业只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的印刷品,接受委托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七条本企业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第三章承印登记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在《其他印刷品印刷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第四章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九条本企业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十条本企业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或者其他证书、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本企业在执行印刷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公司内部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宣传品印刷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各种宣传品、印刷品的统一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公司快报 第二条:公司快报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公司快报的主编工作。编辑好的公司快报,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报行政总监审核后方可下发。 第三条:快报主编每月收集各种资料,如有关工程进度、好人好事等资料。 第四条:为了配合公司快报的出版,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将工程进度资料交到公司月刊主编处。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踊跃投稿。所投稿件一经使用,公司将对员工进行精神与物质双重奖励。 第六条:员工所投稿件由主编进行审查、校对,经撰稿人同意后,主编可将稿件进行修改。 第七条:公司快报于每月的5日发行。 第二章公司宣传资料 第八条:为了使外界更好地了解公司,公司制作各种宣传资料,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册、年刊、明信片等。 第九条:公司各种宣传资料草案由综合办公室起草,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查,报行政总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十条:公司制作的宣传资料由综合办公室指派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领取宣传册应填写“登记表”。 第十二条:公司宣传资料主要是送于公司客户,公司员工不能将宣传资料据为己有。公司新员工为了解公司情况需查阅宣传资料,可暂时从管理员处借阅。 第十三条:公司招聘人才时需使用宣传资料,招聘人员可领取10份,但不得将宣传资料送于应聘人员。招聘完毕后,招聘人员将宣传资料归还。 第十四条:公司宣传资料的数量低于50册时,管理员应着手准备印 刷工作。 第三章其它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五条:其它宣传品包括公司统一制作的带有公司标志的手提袋、信封、稿纸、名片、凭证、口杯、日历、光盘等。 第十六条:由综合办公室确定设计方案,报行政总监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以上物品,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综合办公室。

印刷管理制度

印刷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统一归口公司的各项印刷品的印刷管理,同时合理的规范公司各项印刷品的申报审核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品的分类、申请、印刷、入库、发放及报销管理等; 2.2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子公司。 3 术语 印刷品:这里指的印刷品指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 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4 职责 4.1 印刷品需求部门负责提出印刷申请,提供印刷品样件与印刷标准要求,负责新印刷品样件的验收; 4.2 办公室审核印刷品的用途、数量及内容、价格; 4.3 品牌公关部负责联系对外印刷业务,印刷品的数量及整体质量(报废率抽检)验收入库及使用中质量问题的跟踪处理; 4.4 申请部门对送交的样品进行核实和确认; 4.5 仓库负责印刷品的入库、保管、发放及通知使用部门及时领用; 5 印刷品的申请 5.1 需求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及库存情况及时填写《吉奥印刷品申请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办公室,三联印刷厂),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由经办人报备至办公室(同时提供设计原稿或标准样件)

5.2 办公室主任审核其印刷品的价格、使用范围、需求数量及内容有效性(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类、行文规范类、法律法规类等规定的); 5.3 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品牌公关部,由印刷品负责人员联系对外印刷业务同时核算成本价,最终经行政副总审批同意后落实实施。 6 印刷品的印刷、入库验收及发放 6.1 品牌公关部接到《吉奥印刷品申请单》后,由印刷品负责人联系印刷厂家,原则上至少联系两家,以最优价为合作对象; 6.2 新印刷品应由印刷厂家先提供样件,由品牌公关部确认后经申请部门验收签字方可进行按实际数量印刷; 6.3 印刷过程中对于涉及公司保密信息的印刷品应由印刷品负责人监印,印刷后要对印刷样件进行封样或现场销毁; 6.4 印刷后物资由印刷品负责人员对需入库印刷品进行验收,仓库根据《吉奥印刷品申请单》为其办理入库手续; 6.5 印刷品入库后,仓库人员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领取所需印刷品,未申请部门如需求经申请部门同意后方可领用。 7 印刷品的报销 7.1 对于有经常性印刷需求部门的印刷成本控制额度由财务部进行即时监控。 7.2 印刷厂家开具印刷品的增值税发票需办公室审核后交财务部审定,经行政副总批准后予以结算。 8 罚则 9 附录 9.1 相关文件

(完整版)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出版物印刷企业承印管理五项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第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出版许可证》,并收存《报纸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并收存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规 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一、承印验证制度: 我司相关的文件有:《销售部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销售部管理规范: 客户开发 “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务存档。经销售部长会同财务部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大纲: A.根据《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印刷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品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登记证书号码或文件批号。”为维护商品条码的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B.业务科在与印刷委托书人签订带有条码印刷的业务合同时,必须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并留存其复印件,查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客户名称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企业名称是否相同; b.客户所印条码的厂商识别代码与企业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上的厂商识别代码是否一致; c.《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业务科检核其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同时留存文件的复印件。 D.如客户不能出具《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与上述查验内容不符时,业务科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E.业务科应将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复印件或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登记,并与印刷合同一起存档备查,保留期不少于二年。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 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 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 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 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 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 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 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 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九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

印刷品质量管理制度

印刷品质量管理制度 为提高客户对公司印刷品的满意度,确保印刷品的质量,规范公司各职能部门操作,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艺管理: (一)印前工艺管理 1、照排机工艺要求: 1.1、RIP:分辨率:1200DPI 网点角度:黑为主色调:青:15°,品红75°,黄0°,黑45° 红为主色调:青:15°,品红45°,黄0°,黑75° 加网线数:120线/英寸或100线/英寸 1.2、显影定影药水每周更换一次,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 1.3、曝光强度80-100,依据药水浓度可做适当调整,确保胶片实地密度不低于4.0; 1.4、线性化测试:每周更换药水后进行一次线性化测试,将测试结果输入RIP中进行校 准; 2、晒版环节: 2.1、晒版机吸气压力:不大于-20in.Hg 2.2、曝光单位:依据昨天记录的曝光单位,根据晒版测控条上去三留四的标准进行调整, 微调曝光单位。 3、冲版环节: 3.1、目前的生产情况下,1#冲版机每周更换两次药水,2#、3#每天更换药水。 3.2、冲版机每周维护一次(拆洗胶辊、清洁积垢、清洁毛刷等) 4、监视测量: 4.1、每天按要求抽检一次PS版及胶片,填写《制版质量检查表》,发现问题,马上查找 原因;

4.2、每周测试校准一次设备,填写《印前车间各工艺(设备)参数测试记录》,进行设 备校准。发现设备的重大故障后,也应按要求重新测试设备并记录。 4.3、晒版人员负责对胶片进行必要的检查,如晒版测控条是否正常,3%网点是否丢失, 97%网点是否糊死;胶片打孔是否歪斜等等。 4.4、轮机车间取版人员负责对PS版的数量、规格、质量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 时提出。 5、产品防护: 制版过程到装版,PS版都要轻拿轻放,禁止弯折、刮擦,避免损伤树脂层。 6、CTP要求: 6.1、CTP工作环境要求: 6.1.1、CTP设备曝光作业必须要求恒温,建议标准为摄氏25度左右,相对湿度介于 70%以内。 6.1.2、CTP设备摆放环境要求清洁,定期更换空气滤网。 6.2、版材存放环境要求: 6.2.1、为确保印版品质,版材储存必须维持在室温30摄氏度以下,相对湿度30%— —70%之间。 6.2.2、印版储存环境和作业环境有较大差异时,印版会因温差在表面产生水气,影响 质量。为避免产生水气,应将原包装版放在标准温度内12小时以上,才能拆 封使用。 6.2.3、CTP版材应放置在平整的木托架上,不得直接放在地面。 6.3、版材拆箱及装版要求: 6.3.1、本厂使用光聚合版材,要求必须在专用黄灯光下打开版材包装,以免版材曝光。 6.3.2、拆箱人员必须戴指定的白手套进行拆箱操作,拆箱前应仔细检查版箱包装有无 破损,有破损包装的版材不得装入版车内。 6.3.3、版材拆箱后装入版车,要求整齐堆放,四面版边对齐,并将第一衬纸平移取出,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印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9号 【发布部门】新闻出版总署(原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9号)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3次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年7月18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

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 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 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印刷企业五项制度(范本)

承印验证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保证双方合法经营,杜绝假冒商标、制版事件,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营业员必须验证客户的营业执照和签定双方加盖公章的承印委托书。 2、涉及商标印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商标印刷的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方出示《注册商标证》方可承印。 3、禁止承接和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印刷品及其他内容的印刷品。 4、承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委托方的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5、承接公司内部资料印刷,必须验证对方的《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 承印如出现不合格产品,必须由双方人员确认后,统一销毁。 以上规定本公司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轻者按公司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承印登记制度 为了遵守公安机关和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特制定如下制度: 1、本公司设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2、所有来印刷的客户必须出示营业执照,非公司的不予以承印,否则发现承印冒牌产品的予以重罚。 3、委托印刷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法规、法纪,凡属特殊行业的必须出示特殊行业许可证,否则不予承印。 4、凡是超范围和违法、违规的都不得接受承印,否则将追究接单人的法律责任。 5、在验证各类证明、文件时,应两人在场,验证完毕要在业务登记表上署名签字。 印刷品保管制度 为严格执行国家《印刷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保证承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制定如下承印登记、保安管理制度: 1、审计部必须登记所有需印刷客户营业执照的详细内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营业合同保存两年)。 2、涉及注册商标印刷的产品,必须登记注册商标证中的详细内容(注册商标证和准印证复印件保存两年)。 3、做到“合同号、工单号、生产流程号、质检验收号、入库单单号”五相符。 4、登记接单的时间、统筹生产的时间、验收入库的时间、客户提货或送货的时间。 5、登记收货的数量、合格品的数量、不合格品的数量、客户收货的数量。 6、客户留存的印刷菲林和印刷品必须贴上生产流程号和营业合同号,以便生产查验和仓库保管制度的执行。 以上条例公司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者按公司条例处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第六条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章承印验证制度 第七条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 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第八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

印刷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员工对设备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使公司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的管理工作。 3、内容 3.1设备必须实施“三定”原则, 即设备定号、管理定户、保养定人。 3.1.1设备定号:按固定资产编号为每一台设备依次统一编号,使每台设备有自己的固定号码,是便于查找核对,避免乱帐、错帐、出差错。 3.1.2管理定户:以班组为单位,要求班组长对班组全部设备的保养、使用和保养维护负全面责任。 3.1.3保管定人:根据谁用、谁管、谁负责保养维护的原则,把设备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使用人,使每台设备有专人保管,丢失损坏有专人负责,把设备管理纳入个人岗位责任制。 3.2设备实施“三定”原则制,有三个好处 3.2.1操作人员参加管理设备,可以激发爱护设备的主人翁责任感。 3.2.2操作人员参加设备管理,有利于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和构造,对更好地使用设备,进一步落实“三好”、“四懂”原则起促进作用(“三好”:用好、管好、修好;“四懂”:懂使用、懂维护、懂检查、懂排除故障)。

3.2.3有利于改善操作人员同专职维修工之间的相互关系,调动两个方面的 积极性,共同把设备管好、用好、修好,做到保管专人、调拨有手 续,有账有物、账物相符。 3.3设备必须实施岗位专责制:是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保管责任,是为了加强设备在使用阶段的好办法。 3.3.1定人定机制:定人定机制的目的,是为了使设备维护保养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人,对车间设备,由车间负责人指定机台长负责设备维护保养的责任人,这样能使设备保管建立到使用者身上。 3.3.2包机制:根据设备的工艺特点,生产条件的不同,包机制可分为如下3 种形式。 3.3.2.1双包合同制:操作工和修理工签订双包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在设备管理方面的职责。操作工的职责跟“三定”原则相似;维修工的职责:负责教操作工使用维护设备的方法,帮助操作工掌握设备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也可让操作工自己熟读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定期检查设备保养情况, 及时完成检修任务, 保证检修质量。 3.3.2.2多工种包机制:把围绕设备进行的几个工种人员组成包机组, 签订合同, 分工负责, 共同负责管好、用好设备,如机修工、电工、仪表工、操作工等。 3.3.2.3区域包机制:针对生产活动比较分散的情况, 把生产区域分成几个

印刷品管理规定

印刷管理规定1.0版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讲义、海报、宣传册等的印刷管理,确保教学办公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教学、办公及其它用的印刷品管理; 三、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需印刷物品的计划、申请工作;服务中心资料组讲义员负责印刷的联系、检查检收与发放等管理工作,行政部负责印刷厂选择、对账结账工作。 四、内容: (一)各相关部门需在每月做好印刷计划申请; (二)需印刷制品的部门应核对版次、样式、内容等确认无误后交由讲义员;(三)行政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印刷需求做出月计划,由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上交总经理批准; (四)总经理批准后,讲义员联系印刷厂进行印刷; (五)收到印刷厂商送交的印刷品后,讲义员认真检查所交物品是否与样品或要求相符、数量是否足够,确认无误后,收货并入仓库; (六)通知相关部门领取所申请的印刷品,同时做好发放记录。 五、细节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讲义和印刷品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司印刷品的设计制作、采购、验收、保管管理,保证公司教学及办公的正常开展,控制办公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印刷品,指公司在教学和办公中需要印刷使用的讲义、海报、宣传册等,不包括随材类资料。 第四条教研部要按规定时间组织编写、审阅并按时交稿。如拖期交稿,不能保证印制时间的后果自负,但最迟应在使用前半个月交稿。

课上讲义的印数,由学科负责人根据招生数量协商确定,并在明细单上签字确认。 公司现有海报、宣传册,由学科编辑部统一负责设计;需要印刷时,由设计人员提交法务内容审核流程,内容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印刷。填写《印刷申请单》,注明需印刷的理由、资料名称、印刷数量和交货期限等,并附设计制作的格式样本,报本部门主管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印刷。 第五条行政部根据批准后的《印刷申请单》,联系印刷单位,根据其报价、印刷质量、信誉、服务态度、交货期等,确定印刷单位、印刷费用等。 第六条确认样品和印刷单位交付印刷后,讲义员负责催货、供货跟踪、到货确认和入库协调工作。 第七条印刷单位完成印刷送货后,讲义员必须对印刷品的内容、格式、印刷质量、数量等进行核对和确认,确认无误后由收货人签发《印刷品验收单》,同时办理清点、入库。 第八条印刷单位提供印刷明细对账单,讲义员核对印刷明细及数量,行政部核对单价、总金额,发起印刷品结账流程,协调印刷单位提供发票结账付款。 讲义印刷申请表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印刷品承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印刷品承印制度,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严禁承印的印刷品 1、国家、地方明令禁止出版物和非法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政府、新闻出版局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委托书,报纸出版许可证的出版物以及无准印证和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准印证明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3、假冒或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商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虚假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 4、无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资格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广告宣传品。 5、无主管部门证明和公安部门准印证明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等其它印刷品。 二、承印验证制度 1、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严格依照《印刷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并收存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2、接受委托印刷品时,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还需验证并留存食品类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类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酒类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接受广告经营的委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存留广告经营资格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原件、准印证原件及各种复印件等。)应当妥善留存,以备出版行政部门查验。 4、所有业务人员在承接委托印刷业务时,必须取得委托单位相应的验证材料。 5、因责任心不强,使验证材料不全或有虚假材料且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负责。 6、印刷品的验证工作由业务部门主管经理具体负责。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修订) 【法规类别】印刷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2.0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

印刷品承印五项管理制度流程

一、承印验证制度:我司相关的文件有:《销售部管理规范》、《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 证大纲》 销售部管理规范: 3.1客户开发 “三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料。如果是小规 模纳税人,就不用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三证”资料交财务存档。经 销售部长会同财务部对其进行咨询调查后,填写客户授信资料卡,列为新客户。。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使之懂法、守法、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2.业务人员承接商标印制业务,业务员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核查商 标印制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内容,包括: 2.1客户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有一即可) 2.2客户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时要出具证明其商标注册的文件(有一即可) 2.3所承印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 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标注“注 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TM”或“R”标记) 2.4客户如属于被许可印制商标的,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客户自己的企业名称和 地址。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3.业务人员承接的商标印制业务,必须交业务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登记。 4.业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买卖商标标志行为(包括废次品商标标志)或 为商标委印人出谋划策制侵权商标标志。 5.业务人员不得将以本单位名益承接的商标业务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或以个人名 义为他人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6.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单位纪律处理,直至辞退。由于未依法承接商标业务, 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印刷企业管理规定

印刷品管理资格条件 一、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三、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四、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品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一、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the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 ion of printing industry 编订:JinTai College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 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 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 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 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印刷品管理办法

作业指南 公司印刷品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文件页数:共页 生效日期: 拟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历史(Revision history)

目录 1.目的 (4) 2.适用范围 (5) 3.制度内容 (6) 3.1印刷品承印部门 (6) 3.2印刷申请流程 (6) 3.3印刷品管理要求 (6) 4.其他说明 (7)

1.目的 为了规范印刷品管理流程,减少公司用印刷品在相应环节中出现的错误,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属于公司形象的名片、产品图册、宣传资料、企业版画、包装盒、代理商授权牌等; ※属于公司内部杂志、期刊等; ※属于公司活动需要印制的笔记本、稿纸等使用品; ※其他公开文件、版物,如项目文件资料不在此制度范围内。

3.制度内容 3.1印刷品承印部门 管理部。 3.2印刷申请流程 3.2.1需求申请。各部门需要印刷物品时,需填写《制作印刷品申请单》,并注明所需印刷物品的相关详细信息、数量及需求日期。(相关表单附后) 3.2.2《制作印刷品申请单》需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和管理部审核并签字确认,并报由副总或总经理审批,审批完成之后交由行政助理协调处理。 3.2.3《制作印刷品申请单》中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若为已有文件的印刷,无需经过设计和测试,则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和管理部确认即可。 3.2.4若文件需经过设计及测试,申请人员将《制作印刷品申请单》递交给设计人员之后,设计人员保留申请单直到测试完成后,交还申请人,由申请人向行政助理提出印刷申请。 3.3印刷品管理要求 3.3.1管理部门为印刷品品质保证部门。 3.3.2根据《制作印刷品申请单》印刷完成之后,印刷申请部门对印刷品进行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领用。若不符合印刷要求,管理部门可要求供应商进行重新印刷。一旦验收合格,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申请人员自己负责。 3.3.3印刷品应保证其使用用途,做到物尽所用,任何人不允许将印刷品作为稿纸、废纸、个人物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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