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1204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1204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20101204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

(2010年12月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净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业、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无线电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机场的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参与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民航管理部门)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与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建立联防机制,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安全,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行为。

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举报事项涉及民用机场净空安全重大问题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民航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意识。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二章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

空间范围。

第八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民航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前,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工程动工6个月前发布公告,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周边地区刊登、张贴。对可能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障碍物所有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

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民航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排放大量烟雾、火焰、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

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进行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八)放飞影响民用航空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物体;(九)储存爆炸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焰火等;(十)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十一)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十二)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十三)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所有权人应当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显示状态。

第十三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必须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向当地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升放申请,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发生下列异常情形之一的,升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形。

第十五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边界接壤的区域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

需要划定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持有关升空物体的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文字材料,依法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理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减少吸引鸟类动物的农作物或者植物的晾晒场。

第十七条信鸽协会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管理工作,监督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饲养、放飞信鸽和组织竞赛等活动时,不得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

第十八条民航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证民用机场通信设施、设备正常工作而在其周围划定的限制电磁干扰信号和电磁障碍物体的区域。

第二十条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划定和调整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二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一)修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电气化铁路、公路、无线电发射设备试验发射场所等;(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种植高大植物;(四)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前款所列行为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管理部门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产生电磁辐射、反射的设施或者物体等干扰源的干扰时,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设置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

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理。对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者升放后发生异常情形时不及时报告的,按照职责分工由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航空器从事航空飞行或者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在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

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知识点

1.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颁布及实施时间

2.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的章条数

3.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的制定依据;(第一条)

4.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5.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管理职

责;(第三条)

6.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

7.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的职责;(第六条)

8.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概念及净空区域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七

条~第十八条)

9.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概念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10. 违反《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第

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11. 民用机场、民用航空器、系留气球的概念。(第三十一条)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保护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四章生态修复 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 (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 (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 (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 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 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 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 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 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 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 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 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管控全省安全生产风险,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分级管控、综合治理,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风险管控责任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全员管控责任,通过采取管控措施,把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风险管控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风险管控工作,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省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健全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按照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依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风险管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 湖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9216851446.html,2012年04月12日来源:湖北日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渔)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积极筹集资金,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湖泊污染,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保护实行任期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湖泊,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 第七条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编制湖泊保护规划。湖泊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流域规划和旅游规划相衔接。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和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渔)业、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湖泊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湖泊水域范围、湖堤、湖岸和外围控制范围。湖泊水域范围是指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第十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与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以及旅游资源开发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防洪、改善水环境、通航项目建设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对湖泊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外,湖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

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保护措施

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保护措施 【摘要】水乃生命之源,与空气、阳光一道演合成了地球上丰富多彩的自然界。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本文阐述了湖北省的水资源现状,同时,对产生水问题的一系列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维护水资源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湖北省水资源现状措施 湖北有被称为“千湖之省”,那些星罗棋布的湖泊像散落的珍珠,被交错的河流编织成湖北旅游引人入胜的水乡泽国风光。秀丽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历史人文景观组成了湖北旅游的主要内容。湖北省一方面属于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另一方面,在水资源利用中又存在许多巫待解决的问题。我国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2 300m3,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居世界110位,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之一。从湖北省的情况来看,20世纪50年代拥有1 050个湖泊,享有“千湖之省”的美誉,而如今只剩下83个湖泊。随着湖北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的需求量也必然增加,而一些地区的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因此,了解湖北省水资源,保护好水资源,有效利用水资源,是实现湖北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1、湖北省的水资源现状 2012年的《湖北省水资源公告报》上有详细的数据,2012年,我省平均降水量为1045.1毫米,比常年减少11.4%。地表水资源量783.76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62.77亿立方米,地表水资源与地下水资源间的不重复计算量为30.12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为813.88亿立方米,比常年偏少21.4%。2012年全省地表水质监测河流总长为7488.5公里,其中劣于Ⅲ类的河流总长为1696.0公里,占总评价河长的22.6%,主要集中在城市(镇)河段,主要污染河流为香溪河、澴水、沮河、沮漳河、涢水、沦河、四湖总干渠、滠水、浠水、蛮河、竹皮河、白河、滚河、神定河、通顺河、溾水、大富水、汉北河、藕池河和华阳河等,主要污染项目为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和五日生化需氧量。2012年度全省共监测198个水功能区,达标水功能区128个,达标率为64.6%;监测69个饮用水水源地,合格水源地62个,水源地合格率为89.9%。2012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53.78亿吨(不包括火电直流冷却水),其中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废水)为38.75亿吨,占72.0%,城镇生活污水11.63亿吨,占21.6%,第三产业废污水3.40亿吨,占6.3%。全省废污水入河量为37.65亿吨。 概括来说,湖北省水资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水少问题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全省水资源1 028亿m3,占全省的3.5%,人水资源量1732m’,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1 700m的严重缺水警戒线,尤其城市缺水突出。据调查,全省目前县级以上缺水城市有46个。 1.2水多问题 这与上面似乎矛盾,其实不然。水多问题主要是就水利用和客水问题。全省每年要承纳长江、汉水上游以及洞庭湖、湘、资、沉、澄流域大面积的客水,年平均过境客水量6 638亿m3,为湖北省水资源的6.13倍。但是这些客水不仅难以利用,而且由于全省江河堤防现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专项工作汇报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专项工作 汇报 机场净空是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机场地处山区,自然净空状况较差,应更加重视机场净空保护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专题汇报如下:一、净空保护对黄山机场的重要意义 随着××省“两山一湖”旅游开发战略的实施,××市正积极融入长三角“15+1”旅游经济圈,黄山市将会建成“××旅游龙头、华东旅游中心、中国旅游名牌、世界旅游胜地”。在此进程当中,××机场作为我市对外交往的空中门户,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 ××市是一座“八山半水半分田、一分道路和庄园”的山区城市。目前的××机场四周多山,净空条件已经很差,如净空再得不到有效保护,网-互联网最大文秘资源网势必会影响飞行安全,限制大中型飞机的起降,最终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如要新建一座机场少则十几亿,多则几十亿,更何况在××市很难选到合适的场址。若因净空不好影响到飞行安全,何况××市很难选到合适的场址。

因此,只有保护好机场净空,使机场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才能保证××机场安全、正常地运行,才能为××市发展成为国际旅游圣地提供条件。 二、××机场净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状: 1、四周多山,地形复杂,机场净空条件差。场区西部和西北部为××山脉;东北到东南方向为天目山山脉;南和西南方向20—30公里处有超高1XXX米的小山尖、积云山和五龙山;机场周围15km以内还有XXX米—XXX米的多个小山头。净空区域内存在XXX个障碍物,其中包括市电视发射塔、市电信大楼、花溪饭店等超高障碍物。 2、机场东南方向为市区,不仅山多、山高、人为障碍物多,而且距机场都较近,在目前条件下,飞机不能从跑道东南端实施仪表进近。由于机场周围的山及东南方向超高障碍物的限制,飞机起降航线只能在机场西南侧进行,而且必须爬升到一定高度方可离场进入航线。 (二)存在的问题: ××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于1998年12月22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XX 年3月1日起实施,但通过这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来看,该条例没能有效的得到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

湖北省化工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

附件1: 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治理,确保本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单位)。 第三条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控制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装置运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异常工况监测预警、开停车)和变更管理(工艺技术变更、设备设施变更、管理变更、变更管理程序)等七个方面。全面查找并整改装置设计、运行中存在的隐患问题,深究隐患问题根源,提出防范化解同类隐患问题再次出现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鼓励有实力的危化品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 第五条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的危化品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在役装置设计诊断,运用危险与可

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技术对在役装置进行全面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诊断,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第六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应组建设计诊断复核小组,成员应具备化工和安全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化工行业5年以上经历,对出具的诊断复核报告负责。 第七条危化品单位应结合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定期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复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单位应立即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复核: (一)非正常停车的; (二)危险化学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装置设备设施零部件供货商发生变化的; (三)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或者泄露等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涉及本条第(一)、(四)款的应进行全面安全设计诊断;第(二)、(三)、(五)款的可进行专项安全设计诊断。 第八条危化品单位应如实向设计诊断复核单位提供《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3〕44号)规定的资料,如实提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和变更管理情况。 第九条设计诊断复核单位在开展诊断复核工作前,应按照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汇报提纲

滨海新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汇报提纲 随着***机场的投入使用,滨海新区的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事项也日益繁多,面对日益严峻的工作形势,我区多管齐下,全力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区成立了以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副主任为组长,相关街道、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了定期例会机制,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汇总各单位净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掌握、解决净空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同时,区管委会将净空保护工作纳入对相关镇街、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进一步确保净空保护工作落实到位。目前,我区已经基本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是每年入夏,海滨浴场等场所的烟花爆竹燃放进入密集阶段,为了确保该时段航空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我区将烟花爆竹禁放、孔明灯等升空物体列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重点,出台了《关于在海滨浴场周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将西起笔架山风景区,东至滨海公路滨城大桥的沿海沙滩列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并成立了公安、边防、景区等部门成立的巡逻队,实施专人全天候巡护。 二是强化鸽害管理工作。通过排查摸底,积极建立鸽子台账,要求净空区内养鸽户对鸽子实行关笼喂养。同时,通过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公开鸽害举报电话、开展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做好机场鸟击防范工作。截止目前,全区共排查出养鸽业者252户,统计信鸽13922只。

三是吸取成都等地无人机干扰航班正常起降事故教训,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工作,在做好摸底调查工作同时通过悬挂条幅、制发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无人机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危害,并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升空物体违法违规问题监控处置,严控机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黑飞”行为,达到打击违规、清理乱象、维护正常飞行秩序的目的。目前,我区净空区域内未发生无人机干扰事件。 四是在***机场运营后,我区住建规划部门对净空保护区的超高构筑物开展摸底和评估工作,对已经审批尚未动工的疑似超高项目暂缓开工建设;对在建疑似超高建筑物通知停建;对违反规划的超高建筑采取强有力措施整改;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

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泊渔业生产活动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湿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湖泊可根据其功能和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以加强保护。 水库的水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湖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永续利用的原则,达到保面(容)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第四条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渔)业、林业、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泊的功能、面积,以及应保必保原则拟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湖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保护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域内的人民政府负责。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及其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跨行政区域湖泊的保护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湖泊保护职责,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六条湖泊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目标包括湖泊数量、面(容)积、水质、功能、水污染防治、生态等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湖泊保护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职、奖惩的重要依据。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草案稿)

附件1 甘肃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饮用水水源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水污染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

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坑塘、冰川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法律、行政法规对水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和乡村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保护水生态,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体系,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省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关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告 沪交空〔2012〕165号 为落实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确保上海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沪府办〔2012〕26号)的批复意见,现将浦东国际机场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一)浦东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北边界:伸向长江;南边界:三三公路;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川杨河以北)为远东大道,中段(川杨河与沪南公路之间)为南六公路,南段(沪南公路以南)为远东大道。 (二)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东边界:分为三段,北段为外环线及北延伸线,中间段(沪宁铁路与沪闵之间)为曹杨路—内环线—伊犁路—虹漕路,南段为外环线及南延伸线;南边界:剑川路;西边界:分为三段,北段(沪宁铁路以北)为沪宜公路,中段(沪宁铁路与沪杭高速公路之间)为盐铁河—新通波塘—通波塘,南段(沪杭高速公路以南)为嘉金公路;北边界:G1501公路。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根据国务院200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创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其他规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按《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1.浦东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2.虹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免费下载】鄂建设规01号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现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印发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执法行为。 第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保持安全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监督人员,保障其办公条件和必要的装备。 第五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标准履行职能。

安全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对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与工程安全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的情况; (三)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五)统筹协调同一项目施工过程中多个施工承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真实的勘察文件,制定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措施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 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第八条 对监理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理措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审查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中证照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检查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以及实体安全防护情况; (四)审核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预防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 (五)审查和监督落实施工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六)审核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检查和验收情况; (八)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执行停止施工指令等情况。 第九条 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证照持有情况,主要包括: 1、工程总承包以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4、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检验合格证; 5、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证照。

机场净空安全知识手册

机场净空安全知识手册 1.什么是机场净空保护区?为什么要设置机场净空保护区? 答: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 因为飞机要完成一次飞行任务要经过起飞、爬升、巡航、下降、着陆几个阶段,就必须对机场附近沿起降航线一定范围内的空域提出要求,保证在飞机的起飞和降落的低高度飞行时不能有地面的障碍物来妨碍导航和飞行。这个区域称为机场净空保护区。就象汽车在公路上跑,路面上不能有任何东西阻挡,否则汽车就无法通行,甚至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要设置机场净空保护区。 2.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哪些区域? 答: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各21.4公里组成的区域,主要涵盖泉州市以下区域: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全境、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境;洛江区万安、双阳;石狮市湖滨、凤里、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南安市水头、官桥、丰州等区域。 3.泉州晋江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由哪些构成? 答:由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A型面、进近面、起飞爬升面和外水平面所构成。 4.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需要如何申请? 答:根据《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规定》(泉政[2013]5号)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净空保护区外至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之间高于海拔

156.3米的建(构)筑物时,应及时将项目位置、海拔高度等相关材料抄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5、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哪些行为违反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答: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4)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5)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6)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7)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8)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6、地方政府采取哪些方法和措施加强净空保护和宣传? (1)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净空保护规定、定期发放净空通告宣传单,净空保护安全画报等净空宣传资料。 (2)录制净空通告内容,分发到周边村镇播放宣传。 (3)通过广播、电视滚动宣传《机场净空保护通告》。 (4)定期对净空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反映,通报,制止。 (5)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电话:2(市净空办)或5(市长专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 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 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 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分别编制湖泊保护规划。 湖泊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禁止采砂、取土、采石的区域(以下简称湖泊禁采区),限制开发、利用的项目,防洪、除涝要求,水功能区划以及水质保护目标、措施,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湖泊保护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湖泊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开发、利用活动。 第八条湖泊保护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湖堤及其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湖泊保护规划划定湖泊的具体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推荐】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初稿-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常州市武进区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湖泊保护 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初稿 篇一:水利工程划界确权依据标准201X-11-19 湖库工程确权划界相关依据 一、水库 1、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3)《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4)《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2、管理范围 库区:库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和库内岛屿; 坝区:主坝、副坝及其禁脚地和溢洪道(主坝为坝高的7—10倍,副坝为坝高的5—7倍,溢洪道两边为开口面的3—5倍);渠道及其禁脚地(填方自外堤脚线, 挖方自开口线算起,干渠为线外10米,支渠为线外5米)。 3、保护范围 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 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4、填报范围 大中型水库逐一填报;小型水库汇总填报。 二、湖泊

1、划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2、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为湖泊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湖泊堤 防及护堤地。无湖堤的,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3、保护范围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划定,包括湖堤、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区域对湖泊保护有重要作用的,划为湖 泊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湖泊设计洪水位以外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为湖泊保护区。 湖泊控制区在湖泊保护区外围根据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原则上不少于保护区 外围500米的范围。 4、填报范围 列入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逐一填表。 三、水闸 1、划定依据:《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2、管理范围 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包括: 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 和两岸联接建筑物。 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 外划出的一定范围,其值参照下表划定。 建筑物等级 1 2 3 4 5 水闸上下游宽度(米) 500~1000 300~500 100~300 50~100 50~100 水闸两侧宽度(米) 100~200 50~100 30~50 30~50 30~50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讲稿 2017年5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6章71条,较原《条例》相比,新增条文26条。修订后的《条例》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湖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 1.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第3条)一是增加了“三个必须”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也对落实“三个必须”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条例》对“三个必须”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是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规定。目前,全省各级安监部门逐步建立了职业健康监管机构,但仍然存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随着生产安全事故总量的逐年下降,职业健康越来越受到重视,安监部门将难以独立承担各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央《意见》明确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省职业健康监管现状,《条例》增加了“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这一规定,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是为避免各级重复执法或监管监察缺位,安全生产必须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条例》也明确提出了“一岗双责”要求。 2.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第6条、第46条、第47条) 为解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体制不顺、职能不清等问题,依据中央《意见》关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