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备案号:

DB37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12-xx-xx发布2012- xx - xx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排放限值 (2)

5监测要求 (5)

6 实施与监督 (6)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除钢铁行业、建材行业、氧化铝行业和火电厂的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地方及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外,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x月x日批准。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I/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2007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硫酸雾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5 过量空气系数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量的比值。

3.6 掺风系数

掺风系数是指从冲天炉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7 大气颗粒物

指燃料和其它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本标准所指的大气颗粒物仅包括粉尘和烟尘两部分。

3.8 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9 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企业边界监控点的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重点控制区

指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区域。

3.12一般控制区

除上述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3 .13企业边界

指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4 技术内容

4.1工业炉窑常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1.1 自2013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的“现有企业”工业炉窑常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企业执行表2 中的“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2014年7月1日起,重点控制区内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的范围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另行发布。

4.1.3 自2015年1月1日起,一般控制区内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的“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工业炉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2.1 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企业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按表3的规定执行。

4.2.2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依据行业实际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构成情况有选择性的进行控制。

表3 工业炉窑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4.3 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1 所有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排气筒(转尘点、地面除尘站等简易除尘设备除外)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需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1.2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监测孔和监测平台,并设置环保图形标志。

5.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HJ/T75-2007的规定执行。

5.1.4 排气筒中颗粒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的规定执行。

5.1.5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HJ/T75或HJ/T397的规定执行。二噁英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1.6 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1.7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 工业炉窑实测污染物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或掺风系数时的数值(按公式(1)进行折算):

a

a c c '

'?

= (1) 'c ——折算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 3;

c ——实测的大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Nm 3;

'a ——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a——规定的过量空气折算系数。

5.3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55-2000进行监测。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现有国家或地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限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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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GB-)《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发布时间:2011-02-28 13:21:16 环境保护部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稀土产业准入门槛,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推动稀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稀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产能过剩、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稀土储量占全球36%,产量则占世界97%。由于过度开发,我国的稀土资源储量下降迅速,稀土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氨氮为例,稀土行业每年产生的废水量达2000多万吨,其中氨氮含量300~5000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十几倍至上百倍。由于没有针对稀土工业特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期以来,稀土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只能执行综合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始终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为解决稀土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升开采、冶炼和应用的技术水平,保护国家宝贵的稀土战略资源,环境保护部开展了稀土工业排放标准的制定工作。《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稀土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的特点和原辅材料的成份,以稀土工业企业生产中排放的主要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对稀土行业废水、废气和放射性物质的排放控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为防止企业稀释排放,标准中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稀土矿山开采至稀土金属、合金生产的各种规模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和竣工验收。 这位负责人表示,《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后,新建企业必须严格按标准执行,考虑到我国稀土工业现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标准对现有企业设置了两年的达标排放过渡期,过渡期后,现有企业也必须执行新建企业排放限值。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正式实行 2010年11月17日来源:中国化工机械网阅读:173 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核心提示: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意见已超过一年的《 公开征求意见已超过一年的《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近日将正式发布并实行。记者11月12日了解到,《标准》的实施进一步限制了硫酸企业尾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从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2013年1月1日,现有硫酸企业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这一限值。目前,部分硫酸企业已经开始抓紧改造以适应新标准,硫酸行业将借助新标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改造和技术升级。 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青岛科技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杨波教授告诉记者,硫酸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在化工行业中占有较大比例,引起了社会各界和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即将出台的《标准》中,对于硫酸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硫酸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860毫克/立方米;自2013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为400毫克/立方米。 杨波表示,目前我国多个行业都对二氧化硫排放有严格的规定,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96毫克/立方米已经难以满足硫酸工业二氧化硫限排要求。从2008年起,环保部委托青岛科技大学、中国硫酸工业协会等单位,就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展开深入的研究,并于2009年9月公布《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了当前我国硫酸工业技术水平和污染控制技术水平,使污染物排放限值全面与国际接轨,这要求我国现有的硫酸企业不仅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要满足目前的国家标准,而且还要为2013年后更加苛刻的排放限值作准备。 据了解,我国硫酸生产主要采用两转两吸工艺,由于受到装置转化率的限制,传统两转两吸硫酸生产装置,难以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制4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目前我国大多数硫酸装置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尤其是中小企业,为了降低装置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必然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2 0 0 5 年 2 月

项目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项目主管人员:罗毅胥树凡冯波项目承担单位及主要参与人员: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周扬胜郑晓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李中和 中国煤炭科学研究院杭州环保所周如禄秦树林

目录 I 一、制订《煤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要性 (1) (一)项目依据和制订必要性 (1) 二、标准制订总体思路 (4) (一)本标准制订依据和原则 (4) (二)本标准制订技术路线 (4)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 (5) (四)标准框架结构 (5) 三关于标准控制项目和标准值的说明 (7) (一)煤炭工业废水排放有毒有害物限值制订依据 (7) (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9) (三)煤炭洗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制订依据 (20) 四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和监测要求 (26) (一)煤炭工业废水资源化技术规定 (26) (二)煤矸石堆置场环境管理规定 (26) (三)煤炭的储、装、运过程管理要求 (27) (四)煤矿独立风井噪声限值 (27) 五经济评估及环境效益 (29) (一)经济评估 (29) (二)环境效益分析 (30)

图表目录 图1-12002年中国不同类别煤矿原煤生产结构 (1) 图2-2本标准技术内容框架图 (6) 图3-2石灰乳-石灰石联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图3-3含铁酸性矿井水二级综合处理工艺流程图 (13) 表3-1现有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2新源标准主要排放指标的对比(日均值) (15) 表3-3128个煤矿矿井水中SS浓度统计一览表 (16) 图3-5旋流反应-斜管沉淀-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8) 图3-6水力循环澄清-重力式无阀过滤处理工艺流程图 (19)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00-2008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电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应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放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1987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 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8-1987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69-1987水质汞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1987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1987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3-1987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 B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等6项污染

附件3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6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组 二O一三年八月 —11—

目 录 1项目背景 (13) 1.1 任务来源 (13) 1.2 工作过程 (14) 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订的必要性 (15) 2.1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中的环保要求 (15) 2.2 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 (17) 3有色金属行业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水平 (18) 3.1 行业主要生产工艺 (18) 3.2 行业产生的污染物 (18) 3.3 国际先进控制技术水平 (21) 3.4 国内外排放标准控制水平 (22) 4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及限值确定依据 (23) 4.1 特别排放限值制订原则 (23) 4.2 特别排放限值确定依据 (24) 5监测分析方法 (27) —12—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6项 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等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我国已发布的特别排放限值中主要是水和大气污染物的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是指为防治区域性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更加严格地控制排污行为而制定并实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限值的排放控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程度。 2010年环境保护部发布《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4项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2011年又发布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上述标准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2012年10月国务院批复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规定重点控制区有色等行业执行大 —13—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污染物及其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对水环境的污染:水质恶化、改变水体功能、污染饮用水源、危及人体健康 工业废水的分类 污染物性质:有机废水、无机废水、重金属水、放射性废水、热污染废水 污染物种类:酸性废水、碱性废水、含酚废水、含丙烯晴废水、含铬废水 产生废水工业部门:冶金工业废水、化学工业废水、纺织工业废水、煤炭工业废水、石油工业废水 产生废水的行业:制浆造纸工业废水、印染工业废水、焦化工业废水、啤酒工业废水、制革工业废水 废水来源与受污染程度:生活污水、冷却水、洗涤废水、工艺废水、地表径流(初期雨水) 工业废水的主要污染物: 有机污染物:易降解、可降解、难降解 无机污染物:N/P、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 悬浮物:有机、无机 病原体 油类 热污染 放射性 工业废水的特点: 1 种类繁多,治理技术远比城市污水复杂 2. 组分复杂——难用单一处理技术解决——费用高 3. 污染物浓度高——处理工艺复杂 4. 可能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影响处理技术选择 5. 废水排放量大

6. 水质水量变化幅度大,使处理工艺复杂化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原则: 三大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谁污染,谁治理 强化环境管理,政策和法规 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策略: 1. 积极推广与实施清洁生产,实行污染预防、工业污染生产全过程控制,促进工业持续发展 2. 提倡工业废水与城市污水的合并处理 3. 调整乡镇企业的布局与产品结构,综合防治乡镇企业水污染 4.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标准的分类: 质量标准、排放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31/199-2009) GB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推荐性国家标准;GB/Z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CJ城镇建设行业标准;HG化工行业标准;HJ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Y海洋行业标准;JB机械行业标准;JC建材行业标准;JG建筑工业行业标准;NY农业行业标准;QB 轻工行业标准;SL水利行业标准;WS卫生行业标准;DB+*强制性地方标准DB+*/T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精)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72-1987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 /热脱附 -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相色谱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〇〇八年三月

GB ××××-2008《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目次 1 任务来源和主要工作过程 (1) 1.1 任务来源 (1) 1.2 锡、锑、汞工业概况 (2) 1.3 产业政策与环保政策 (5) 1.4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12) 1.5 标准制定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16) 1.6 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过程 (18) 2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21) 2.1 生产技术装备及其发展趋势 (21) 2.2 污染源治理技术及其发展趋势 (31) 2.3 标准的适用范围及控制污染源 (37) 2.4 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及监控位置 (38) 2.5 控制污染物及其标准值的表达形式 (39) 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42) 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 (45) 2.8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确定 (50) 2.9 污染物监测要求的说明 (52) 3 与国家有关法规和环保标准的关系 (54) 3.1 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关系 (54) 3.2 与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关系 (55) 3.3 一般地区执行标准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对比 (55) 4 污染物排放现状 (59)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 (59) 4.2 水污染物排现状 (59) 4.3 典型污染源调查结果 (60) 5 本标准与国外同类标准的对比 (65) 5.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5) 1

GB ××××-2008《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2 5.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69) 6 实施成本和效益简要分析 (74) 6.1 投资估算 (74) 6.2 运行费用 (76) 6.3 效益简要分析 (77) 7 存在问题和建议 (79) 7.1 存在问题 (79) 7.2 建议 (79) 8 主要参考文献 (8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全文 2009-04-11 11:27:54 来源: 作者: 【大中小】评论:0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 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 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4912—85 轻金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1.2.3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史上最全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 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 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 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2.2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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