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宣传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渔业资源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1)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

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下的罚款。

2、对未取得养殖证而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怎样进行处理?

答: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新《渔业法》为什么要规定实施捕捞限额制度?

答:新《渔业法》规定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是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捕捞渔船的监督管理,保障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4、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权限是怎样的?

答: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5、申领捕捞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领捕捞许可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单位和个人取得捕捞许可证后,在进行捕捞作业时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捕捞许可证后,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7、捕捞许可证可否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如有违反将受到何种处罚?

答:捕捞许可证不准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如有违反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按捕捞许可证核定范围捕捞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规定进行作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9、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应怎样进行处罚?

答: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10、对于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应如何进行处理?

答:对于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者,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什么是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其征收对象是谁?

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是国家依法开征并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费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及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即依法从渔民那里征收一笔钱,专项用于开展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开展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渔民。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12、渔业行政处罚权由哪些机关行使?

答:渔业行政处罚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13、当事人对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什么时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

答:当事人对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思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上思县渔政管理站

2009年11月1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