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标志着中国反洗钱工作开始走上制度化轨道。

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针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专项检查,在此次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不完善,相当部分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三是反洗钱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大额交易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四是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相对缺乏。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严重制约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发生上述问题,与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足有一定关系,但更重要的是思想认识有偏差。为解决上述问题,各金融机构必须从认识上找根源,从观念上找差距,从措施上找不足。2005年,人民银行将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

洗钱活动助长刑事犯罪,扰乱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危害金融安全,影响政府信誉和国家对外形象。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关系国家法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同时,也是加快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推进我国金融业风险内控管理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步骤。

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最重要的渠道,也是反洗钱工作的主阵地,有效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业务工作,也是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各金融机构一定要从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紧迫感、主动性,积极自觉地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履行反洗钱的法律义务,保证反洗钱规定的全面执行,使我国反洗钱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法制化道路。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

“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履行反洗钱的相关义务,主要包括:

(一)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资料,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二)保存交易记录义务。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要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三)大额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规定的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义务。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 规定的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反洗钱义务。

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执法,进一步加大反洗钱检查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法律职责。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大反洗钱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不能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的金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违反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反洗钱规定的要求改进和加强反洗钱工作,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

二○○五年一月

【2013】2号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 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 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 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风险子项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洗钱风险的参考指标,为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供依据。 (二)本指引所确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机构科学整合内部各类资源,特别是发挥业务条线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评估、管理洗钱风险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于指导金融机构依据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优化反洗钱资源配置。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支付机构及其他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风险状况,自主决定是否将本指引的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强化客户洗钱风险的持续监控和分析,预防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指根据 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客户以及在本行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各级机构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审慎性原则。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通过对客户的身份、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的方法进 行综合评价,审慎评定每一名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

类时,应赋予同一客户在本行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保密原则。各级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内控合规部是本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的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负责组织推动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及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本 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涉及的客户尽职调查;负责本条线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配合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等。 第七条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属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本机构高、较高、一般风险客户风险等级的审核;负责向总行汇报本机构客户风险分类的落实情况及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营业网点是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 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收集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所需信息;负责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负责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人工评级工作;负责本机构低、较低风险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工作等。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反洗钱知识测试题参考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反洗钱依据的法律规定是:() A.《反洗钱法》 B.《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C.《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D.《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是:() A.人民银行B.证监会C.保监会D.银监会 3.反洗钱的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保存() A. 3年 B. 5年 C. 10年 D. 15年 4. 金融机构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A. 5 B. 10 C. 15 D. 20 5. 我国的《反洗钱法》是什么时候开始颁布实施的?()

A.2007年1月1日B.2007年3月1日C.2006年10月31日D.2008年2月1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情节严重的,对金融机构处()罚款,并以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 A.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D.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7.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单位:() A.中国人民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C.中国银监会 D.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8.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洗钱活动的是()。 A、只能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B、只能是金融机构 C、只能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要点

附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

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

(完整word版)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最新版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一、环境(Circumstance)(29分) 1. 组织架构(18分) 风控架构:(2分) 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1分) 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1分。 高管履职:(4分) 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2分) 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3次的,扣分;少于2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5次的,扣分;少于3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

反洗钱知识题库

金融机构反洗钱知识题库 第一部分(本部分题主要用于考试题判断题部分,但不要求改错) 1、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受贿犯罪收益。 答案:X最早受到关注的洗钱活动是在毒品犯罪收益方面。 2、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基本相同的。 答案:X洗钱的上游犯罪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定义其外延是不相同的。有的规定为贩毒、走私、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行为,有的规定上游犯罪时重罪,还有的规定所有洗钱行为均为犯罪行为。 3、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答案:X国际上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主体才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也有些国家承认上游犯罪主体也能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4、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将所有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案:X 各国家和地区关于洗钱犯罪上游犯罪的犯罪大致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仅将毒品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二是将某些特定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西班牙、比利时、泰国、新西兰、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三是将所有犯罪或则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规定为上游犯罪,采用此种立法主要是美国、荷兰、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 5、《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一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答案:X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中规定的“严重犯罪”是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 6、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 答案:X将犯罪所得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可流通票据,这是洗钱的放置阶段,不是洗钱的离析阶段。一个典型、完整的洗钱过程,一般要经过如下三个阶段:首先是放置阶段,在此阶段,主要是将犯罪活动所得的现金转换成便于控制和减少被怀疑的形式。其次是离析阶段,此阶段的首要目的是隐藏,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三是融合阶段,即将已经清洗过的账款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席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 7、通过利用空壳公司的账户,用假名或受托人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虚假的贸易往来,使用平衡贷款体制,让资金在不同国家的不同金融机构间频繁地流动,买卖无记名证券等方法,以达到模糊其性质、来源、受益人和增大执法机关对其进行有效调查的难度的目的。这是洗钱的融合阶段。 答案:X这是洗钱的离析阶段。离析阶段,此阶段的首要目的是隐藏,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和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性质、受益方。 8、将清洗过的赃款通过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的方法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组织或个人的账户中,这是洗钱的放置阶段。 答案:X这是洗钱的融合阶段。 9、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不属于恐怖融资。 答案:X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属于恐怖融资。 10、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内容就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 答案:X 反洗钱法律制度,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关于洗钱犯罪的有关规定;二是关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11、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行反洗钱规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结合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能够发现和识别可疑交易、反洗钱内控制度必须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的一种反洗钱的内部制度。根据2020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时,应当审查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对于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特别是作为一名大学生,在人生阅历相对缺乏思想不够成熟的情况下,在入党动机问题上出现一些偏差也是难免的。但我们绝不能以少不更事为借口,而是必须坚定为中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献身的信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牢记着入党就意味着奉献,意味着对自己有更高的要求和约束,意味着对自己和社会承担更大的责任。加强理论学习,并在理论指导下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持先锋模范的觉悟,主动接受他人的批评并开展自我批评,从而不断克服思想上的缺点。 该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入党动机基本属于思想范畴,根据人的认识和成长规律,人的正确思想是在理论上和实践的相互印证,互相促进的不断运动中形成的。所以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的基本要求: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主动投身于社会实践,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培养自律意识,提高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觉性。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2020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物化学包括化学的各个方面,并延伸到生命科学和医学,侧重于研究生物系统的化学属性;而生物技术则是偏重利用生命物质研发各种产品,例如食物添加剂、化学解毒剂等,以及生物医药行业;而生物学课程通常是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相结合,就业侧重生物研究居多。 有浪漫国都的法国,一直是大家向往的地方,留学也不例外,那去法国留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我们一起来看看86留学网的老师是怎样为我们介绍的。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分类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分类管理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应与风险状况相当,对于较高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应当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对于较低风险客户及业务关系可以采取简化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在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基础上,科学合理为每一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根据客户尽

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风险状况。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所组成的风险评估体系是引导金融机构观察客户洗钱风险的基本维度,是引导金融机构具体分析客户洗钱风险的基础路径,是指导金融机构实现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方法。 (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是金融机构优化配置反洗钱资源的依据,将引导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选取与风险状况相当的反洗钱工具并决定其使用的频率、范围和强度,既能更有效预防洗钱活动发生,又能减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负担。 (三)金融机构按照本指引要求评估客户风险并据此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过程,实际也是建立、组织和运行有效的反洗钱工作流程体系的过程,将有助于发挥业务条线(部门)了解客户的基础性作用,将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与业务条线(部门)有机整合。 (四)反洗钱风险评估是持续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它既是对单位时间内反洗钱工作的总结,又是开展下一周期反洗钱工作的起点。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为实现反洗钱工作目标而对客户进行的风险评估,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开展的后续风险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存在或预期可存在可持续

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模板

附件2 金融机构反洗钱年度报告模板 报告模板使用要求: 1、文字报告文件名( WORD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告例 如:2014.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告 2、附表文件名(EXCEL格式): 年度.金融机构编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编码).机构名称.年度报表例 如:2014.C1010211000012.中国工商银行.年度报表 xxxx机构反洗钱xxxx年度报告 xxxx人民银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 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本机构(含本级机构及所辖分支机构,下同)反洗钱工作总体情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二)机制设置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组织架构设置情况,反洗钱工作体系的运 作情况,可疑交易分析甄别的模式,对新型业务的洗钱风险研判机制等。 (三)技术保障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反洗钱工作技术保障 情况。 (四)人员配备与资质情况。报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岗位的人员配备,以及反洗钱 岗位人员业务能力或业务资质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一)客户身份识别。报告本机构采取哪些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以及如何开 展客户分类管理等情况。 (二)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采取了哪些加强型识别或控 制措施,如何开展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等情况。 (三)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报告本机构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报告本机构可疑交易标准制定、交易监测和分析甄别 机制,本年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报告本机构针对哪些高风险业务采取了何种针对性措施。 (六)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及参与开展反洗钱宣传情况。 (七)组织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本年度自主开展及参加的反洗钱培训情况。 (八)自主管理、检查与审计。报告本机构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落实岗位责任、开展对所辖机构反洗钱专项工作管理的情况。本年度对所辖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内部 检查与审计情况、发现问题类型、整改落实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一)协助行政调查情况。本年度协助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行政调查 的情况。 (二)接受现场检查及被处罚情况。本年度接受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

反洗钱处罚依据

(一)检查依据 1、《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七)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2、《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 3、《反洗钱法》 (二)处罚依据1、《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2、《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参考)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 ?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xx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xx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xx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xx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xx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 (三)按照规定?向xx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x x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五章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就监督管理部分而言,此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这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这属于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综上内容,人民银行实际上是有3个方面的检查监督权,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监督权、特定检查监督权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本节主要讲解三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银监会的设置: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根据授权,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显著。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移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二、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预防洗钱风险 (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对于2007年8月1日前

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二)按照建立业务关系的时间顺序,各法人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制订具体实施计划,并督促各分支机构如期完成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1.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2.对于2007年8月1日以前建立了业务关系且2007年8月1日后没有再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3.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在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 请各法人金融机构将本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计划报人民银行备案。 (三)《身份识别办法》中所称的“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二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金融交易过程或最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doc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 A 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 务。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 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实, 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 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 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 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 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 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 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 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 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 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 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的支行办 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人员培训活动,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对各金融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督导、评比和总结。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驻在国家(地区)不允许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额外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职责划分; (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五)重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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