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规定”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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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规定”的不同意见

作者:钟明森

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10期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简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说得通俗点,就是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后续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由国家买单。

财政部又于2012年7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对“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入递延收益,按期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并同时冲减递延收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计入管理费用,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冲减管理费用。对此会计处理规定,笔者持有不同意见。

一、对“二项费用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会计处理规定”的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此规定在会计核算一贯性、重要性以及与税收法规协调性等方面都存有不足之处。

(一)与相同或类似经济事项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实质是一种直接减税,与税收返还同属税收优惠,区别只在于优惠的形式不同。财税[2012]15号文也要求增值税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将抵减金额填入“应纳税额减征额”项。

对于相同或类似经济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财会[2012]13号文规定的会计处理,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对此类经济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均不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企业将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或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或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会计准则对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此类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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