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

借款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
借款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

借款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

核心提示:借款没写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多长?《合同法》约定,借款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使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即二年。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即二年。二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计算的,而且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中止。

如果贷款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和贷款人也可以在合同生效后达成补充协议。

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都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二年。

二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计算的,而且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中止。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如果贷款人第一次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该方法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如何计算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a84547914.html, 如何计算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的诉讼时效 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在债务人给债权人出具的欠款条据中未明确 记载具体的付款或还款期限。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有着明显差异的理解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债务人在给债权人出具条据时,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拖欠债务,此时债权人应当知道其债权已受到侵害,故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欠条时起计算2年;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则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从此时起应当计算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次数均是不确定的,即权利人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起点无法确定,只要债务未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应认定该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不同的认识和观点,对同一债务纠纷,会得出明显差异的裁判结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只要欠款超出两年时间,权利人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即认定债权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债权人会丧失胜诉权;按第三种观点,只要债权不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权利就不会认定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会取得胜诉权。如此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以致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不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因无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引起的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因而我们对之进行研讨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间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论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论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 摘要: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由于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比较复杂,在实际生活中容易发生混淆,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正确区分两者,准确适用法律,对维护保证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关键字:保证期间诉讼时效一般保证连带保证除斥期间 正文: 一概念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从《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来看,可以将保证期间界定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行为,则保证人于该期间届满后即免除保证责任。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二特征 (一)保证期间的特征: 保证期间的特点:第一,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二,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保证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第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四,从法律后果来看,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对主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的特征有: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三保证期间以及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以及联系

新编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004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新编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标准版本

新编关于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标准 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

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债权;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时效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贷款诉讼时效 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联社: 现将《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在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请及时向办事处反映。 一、提高加强诉讼时效管理对于保全不良信贷资产重要性认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处臵途径单一。通过采取依法起诉、强制执行等法律强制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是保全资产的一种重要途径。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必须保证贷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贷款丧失了诉讼时效,也就意味着缺少了可利用的国家强制力资源。 二、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贷款,进行一次集中的清理补救。各联社要成立组织,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具体责任,重点加强2000年以后尤其是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的诉讼时效补救。采用签订还款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使能够恢复的时效得到恢复,不能恢复的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力争用两个月时间打一场歼灭战。各联社要在6月初将诉讼时效补救情况反馈市办,反馈内容包括采取的补救措施,已补救的贷款笔数、金额,未补

救贷款笔数、金额,存在的问题,下一步诉讼时效管理的工作计划。对于省联社成立以后所发放贷款超诉讼时效情况以及补救情况要详细说明。 三、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各级信贷以及风险管理人员要切实加强有关诉讼时效法律知识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及其他诉讼时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和理解,学以致用。强化诉讼时效法律知识学习的系统性、完整性,提高灵活运用能力。 四、强化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信贷人员取得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后,要根据回执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中登记诉讼时效中断日以及诉讼时效到期日等内容,根据每笔不良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台帐内容。要将回执及时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其他诸如扣款凭证、还款凭证、起诉书、偿还贷款本息承诺书、还款计划、展期协议等也要及时在不良贷款管理台帐进行登记并将书面凭证移交给不良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入档保管。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档案、不良贷款台帐管理,提高不良贷款基础管理工作水平,防止各类贷款诉讼时效的丧失。 附件:加强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这个问题是债权人最关心的问题。涉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下面由律伴网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就这个问题进行解答。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读者了解,如何计算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有所帮助。 既无还款日期也无保证期限,如何计算保证期间 【案情】: 2011年2月16日,张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三万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陈某在该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期间。2013年3月15日,刘某要求张某在2013年5月20日前归还借款,后无果,刘某遂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对于陈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双方产生争议。被告陈某认为:其保证期间应自签字之日即2011年2月16日抑或是刘某主张还款之日即2013年3月15日起计算。无论按照哪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都已过去,其再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刘某则认为,陈某的保证期间应自2013年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相对借款合同而言,是从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陈某承担的保证责期间应自刘某要求张某返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13年05月20日起计算6个月。同时,陈某在借条上没有对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约定,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保证责任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陈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三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对担保期限的认定。保证期限的长短,关系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限的长短,对于保证人和债权人而言,该期限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可见,要想确定保证期限的长短,首先需要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借款保证合同中既没约定借款期限,也没约定保证期限,致使主债务的履行期间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

浅淡贷款诉讼时效与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

当前,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前减后增,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内控机制尚未建立,不善于依法管贷和维权,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贷款形成风险。因此,农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内控机制,使信贷资金始终处于严格的法律监控之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一、积极主张权利,确保贷款的诉讼时效期在信贷管理中,面对贷款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由于债务人信用淡薄、恶意逃债,农村信用社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贷款诉讼时效的确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多种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以充分实现信用社的债权。具体说来,农村信用社一要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给予确认并写出还款计划;二要及时与债务人进行对帐,形成事实上债务人对债务的默认,诉讼时效就得以延续;三要及时组织、参与与债务人的清欠会谈并参与起草和最终形成清欠会谈纪要;四要及时督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督促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如果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五要及时找出第三者来证明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并形成的书面材料;六要注重保留为了催收不良贷款而出差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书面证据,以此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七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八要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债务人同意立字据、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或者要求债务人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偿债务的公证等。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而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无法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盘活、保全信贷资产。二、多策并举,努力做好依法收贷工作首先,要认真进行诉讼效益分析,选准起诉对象。诉讼效益分析就是看要依法收回的每笔贷款在扣除其所需要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支出后,实际能够收回多少贷款本息,能否实现收支平衡。要选择那些诉讼收效大于诉讼支出,且有能力归还贷款的债务人作为诉讼对象,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要搞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案件的胜诉打下基础。依法收贷,必须重视和收集相关证据,除借据、合同、抵押财产、公证书等证据外,其它如企业财务报表、纳税记录等相关证据也必须确凿,无懈可击。在调查取证时,不仅要取回与本案相关的证据,而且还要取回债务人的其他有关债权人的证据。第三,要督促抓好执行工作,确保胜诉成果的落实。为了防止胜诉后执行难,要抓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财产保全,通过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存款账户和采取其它方法来限制其财产外流,或者依靠司法部门,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赖债户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包括采取搜查、扣押、查封和拍卖等),加大警示震慑作用;对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农村信用社要和工商、税务通力合作,工商、税务机构不得为其登记变更和换发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应会同其他金融机构要把逃废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列入无信用企业名单,实行不开立新帐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结算的“三不”联合制裁方式。第四,要讲究策略,依靠党委、政府营造守信环境。依法收贷也要讲究策略,只有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特别是在清理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的过程中,要积极取得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村委班子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党委政府的理解、支持和协调,积极营造当地“讲法律、守信用”的社会环境,消化企业债务包袱,盘活银行不良贷款,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奚晓明 内容提要: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X权利的期间。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属于诉讼时效性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虽然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但这两者在作用、法律后果、起算事由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关键词保证期间除斥期问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章第三节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中出现了保证期间的概念。何谓保证期间,其性质与作用究竟如何,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如何。各国立法中对此规定极为少见,我国法学界对此研究探讨得甚少。但这一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也是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问题。正确理解两者的概念,掌握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对于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担保法》中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基本概念入手,结合民法学基本理论和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XX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中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保证责任期间的概念 我国的法律性文件中最早出现保证期间概念,是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①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明确的定义。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同样也没有对保证期间做出法律上的定义。有人认为,保证期间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的存续期间,同时也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②这一理解是不准确的,因为即便是超过了保证期间,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责任。例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一年内为保证期间。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第11个月时,因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遂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予以拒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一年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此时,虽然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由于保证人在此期间内已经主X了权利,保证人仍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为保证期间作如下定义:所谓保证期间(也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X 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X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①从这一概念中,可看出保证期间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保证期间是要求债权人主X权利的期间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二) 网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

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 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

在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

在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 题要 借条大家或多或少的应该都写过,借条上要标明借款人的姓名,所借的东西或是金钱的具体数额还要有具体的借款时间以及接触人的姓名,这几项是借条中必备的项目了,但是这个还款的时间应该写上吗,写与不写的区别在哪,这次我们就来了解在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 借条大家或多或少的应该都写过,借条上要标明借款人的姓名,所借的东西或是金钱的具体数额还要有具体的借款时间以及接触人的姓名,这几项是借条中必备的项目了,但是这个还款的时间应该写上吗,写与不写的区别在哪,这次我们就来了解在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 ▲在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 借条写还款日期好还是不写好双方协商而定,并没有好坏之说,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债权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时效为2年,如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自还款到期后的两年内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借条的相关陷阱 (一)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 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的辩别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同异。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不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但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却存在很大的区别。首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其次,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情况的关系不同:对一般保证债务来说,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不会随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期间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权利人起诉等法律事由发生中断、终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虽然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但在一定条件下,保证期间可以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就一般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既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期间就不能向诉讼时效期间过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就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期间内,债权人可以诉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不能过渡到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来说,这种过渡的条件是不同的:一般保证的过渡条件是债权人直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过渡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期一般是多久

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期一般是多久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只有借款时间,并未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即可以在两年诉讼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认为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无力偿还欠款时随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条上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时,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3年内。 民间借贷中如果是比较正规的话,那么当事人之间往往会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而不会草率的签订一份借条就完事,这其实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一旦出现纠纷因为借条内容比较简略,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而说到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期,其实也就是指诉讼时效。那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计算。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该怎么有效的讨要欠款!

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该怎么有效的讨要欠款! 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条是双方债权债务的凭证,有的人不清楚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把最为重要的还款日期给遗漏了,这让债务人钻了空子,那么,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该怎么有效的讨要欠款? 借条履行期限的债务 (一)没有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明确拒绝履行,诉讼时效从拒绝时起算;二是消极不履行(如债权人给债务人写信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不回信也不履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且给其必要的准备时间(又叫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的,视为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应从宽限期届满时开始计算。 (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要再次重新开始计算,且中断次数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多次中断。也就是说,在开始计算时效的2年中,只要权利人又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又同意履行义务,则这2年的诉讼时效就以再次主张权利或再次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应以有证明力的方式进行,如书证请求,有证人在场等,权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要防止空口无凭而难以查证的现象,否则诉讼时效不能中断。

(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助催收平台 催天下,秉承以“打造信用生态,构建诚信社会”的发展理念,运用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创新的思维理念,为解决各类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在催收业务中的难点和困惑而创立的大型一站式催收技术服务平台,同时也是一家物业费收缴综合服务商。催天下依托于母公司汇法集团风险信息大量商业银行、小额贷款机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保理、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征信公司、消费金融机构这一优势,通过法律警告、信用惩戒、综合施压等合法文明手段,全方位提高欠款人的违约失信成本、从而让被催收人在生活中处处受阻、寸步难行,促使其主动联络债权人进行还款。催天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

浅谈不良贷款诉讼时效管理的现状和建议 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农信社不良贷款中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从法律角度讲,这些贷款已丧失了最终寻求司法救助的可能,这除了给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增加难度外,更重要的是极易给农信社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当前,诉讼时效管理必须引起信用社经营管理者,特别是客户经理的高度重视。本人就丧失诉讼时效贷款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一、贷款丧失诉讼时效的主要原因 (一)人员素质提高与信贷环境变化不符 以往,部分农信社的客户经理业务知识匮乏,对法律时效方面知识了解较少,在维护贷款时效性、保障信贷资金安全方面缺乏主动性,没有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对农信社的风险资产管理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系统的理解,由此造成部分不良贷款的时效性被延误耽搁,甚至造成损失。 (二)工作方法单一,清收不良积极性差 目前,不少信贷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仍停留在清收短期易收回不良贷款上,忽视了清理难度较大的不良贷款。在保全这些不良贷款的诉讼时效方法上,大多数客户经理也只是下发催收通知书,主张债权的方式简单、机械、单一,缺少创新意识。若遇到的“钉子户”、“逃债户”拒绝签收催收通知书的,有的客户经理则仅在催收记录上做“拒签”记录,怀着“尽职免责”的心理,缺乏做进一步工作的动力,无法起到保全诉讼时效管理的目的。 (三)贷前调查不实,贷后检查不落实

部分信用社在发放贷款前未作深入调查,凭主观臆断评定信用等级,建立小额农户贷款档案、评级、授信等工作走了形式主义;贷款发放后检查力度不到位,未认真追踪借款人经营情况及执行合同情况,有的检查走过场,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甚至存在对还款能力差的贷款弃而不管的现象,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诉讼时效丧失。 (四)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对内管理上,对贷款质量的考核还只停留在形态管理上,对不良贷款产生后的贷款诉讼时效管理却未实施相应的考核。考核的目标导向性在确保贷款诉讼时效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致使客户经理没有把工作精力放在此项工作上,考核机制不健全,给诉讼时效管理带来了障碍。 (五)社会外部因素是延误贷款时效的重大原因 交错复杂的社会关系,例如:借款人、保证人举家外迁无法查找的,或借此恶意逃废债务的,服刑中的,借冒名贷款的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相互推诿贷款偿还责任的,以及借款人以对其他人享有债权,现在无偿还能力作为“抗辩理由”的,均对保持诉讼时效造成了一定障碍,在工作上费时费力,还随时可能发生遗漏,使保全工作见效缓慢。 二、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全员法律意识,提高对诉讼时效的认识 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员工的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维护债权的意识和能力。纠正客户经理对有关诉讼时效问题的错误认识,提高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延续诉讼时效期间、保全不良贷款债权的能力。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

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 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作用完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担保方式,由于两种保证方式中债权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亦不同。 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们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对如何理解《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定事由旦发生,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从担保法此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

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对于主债务具有补充性质,一般保证的责任期间从对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开始计算。在债权人于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与《担保法》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相矛盾;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视为其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期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来确定的,不是以债权人是否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确定的。2.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不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等于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除斥期间就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关于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个人借款合同怎么有效【详解】

个人借款合同怎么有效【详解】 导读:个人借款合同怎么有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借条如何写才有效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什么下面fwdq就来告诉您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一、借条如何写才有效 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为合法有效。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一)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二) 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三)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四)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五)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六)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二、个人借款协议要注意什么 (一)借条的名称最好不要写成欠条 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

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避免出现欠条可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要写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三)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还款到期日之后的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利息约定在借条中 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

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借款利息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借款的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应由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对借款的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即借据只有出借的日期和金额而没有还款日期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二、借款利息最高多少合法

私人借贷年利率一般在6%左右,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若一方乘人之危,或用欺诈、挟迫等手段使对方违心借贷的,则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责任的出借人只能收回本金。 三、计算个人借款利息注意事项 1、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在计算利息时即按双方约定写明的利率计息。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法律对上限进行了限制,超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无效。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 2、双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实际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判决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COLOR=blue]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确保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二)真实反映原则。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工作情况。(三)处置减损原则。不良贷款形成以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回收最大化。 (四)损失补偿原则。基层信用社应根据自身贷款风险的大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风险拨备水平,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

置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村信用社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实行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四级管理,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不良贷款的管理、处置、监测和分析工作。 第六条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订,不良贷款的清收、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检查;负责对各市联社、办事处、部分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负责对辖内各社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第七条各市联社、办事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县级联社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县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管理、指导和处置工作,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九条基层信用社负责对本社内的不良贷款的管理、监测、清收与转化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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