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应考虑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应考虑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经济活动中备受瞩目的现实问题,虽然近年来随着政府支持态度的转变和金融市场的开放,该问题有了一定的缓解,但是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融资时不得不满足一些苛刻的条件。所以,中小企业应考虑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下通过几个案例简要列出常见的融资法律风险:

问题一:民间融资的刑事风险

案例1:2012年1月19日,就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吴英案二审作出判决、维持死刑原判的第二天,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同样因民间集资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了相似的判决——以“集资诈骗罪”,二审判处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律师点评: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这个概念中,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方法及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而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既

包括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也包括虽经批准,但经撤销后仍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只要达到10万元以上,就会引发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将被判处罚金,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有可能被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小企业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还容易触发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法吸收公

众存款罪。

所以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如果向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进行民间融资,就容易触发刑事责任,一定要慎之又慎。

问题二:应小心民间高利贷

案例2:2012年4月19日,许某与云南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云南某生态公司向许某借款3500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2%;另由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为每月3%。借款期间届满后,云南某公司没有按时足额偿还欠款,许某多次找云南某公司要求偿还未果,担保人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归还了欠款。此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将云南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和支付担保费,并对云南某公司所建设的房屋进行了查封。云南某公司抗辩称担保费其实就是利息,但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抗辩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

为,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据三方合同的约定,已经履行完毕担保责任,借款人云南某公司应偿还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所支付的本息及支付担

保费,共计伍仟多万元;虽然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收取固定比例的担保费,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云南某公司抗辩称担保费其实就是利息,由于没有证据表明许某与深圳某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对担保费就是利息的观点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中小企业从正规的银行渠道融资确实比较困难,因此转向高利贷,为了获得资金,就算是最苛刻的条件也只能接受,最终付出高额的利息和担保费等融资成本,反而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并因此而导致经营困难。因此,中小企业在通过民间高利贷的方式融资时,需充分评估自身的偿还能力,也要仔细阅读和理解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之后再作出借款的决定。

问题三:企业互借属违法

案例3:2010年,奥杰五金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遂向盛州公司借款200万元,而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愿意当共同借款人,约定一个月后归还。盛州公司通过银行将200万元转账到盛州公司账户。可到期后,奥杰五金公司却因种种原因推脱不还。而且,2011年5月时,奥杰五金公司的股东将其全部股权转给了第三人,并变更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讨还欠款, 2011年9月,盛州公司将奥杰五金公司及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承担200万元的还款责任,并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是作为共同借款人,但由于款项涉及的是奥杰五金公司与盛州公司之间的借款,而企业

之间的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200万元,但利息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根据最高院有关企业之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精神,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企业之间不得拆借的金融法规,合同无效。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返还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逾期还款的利息或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有鉴于此,律师提醒广大有剩余资金的企业,不能通过这种方式使用自身的闲置资金,否则不但得不到利息,反而可能由于借款人完全没有经济实力,而面临本金都得不到偿还的后果。

作者: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李倩华

电话: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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