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受理程序

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认证(初审类)①受理②初审审核③初审审定④上报审批

Ⅱ.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三四级)认证(初审类)①受理②初审审核③初审审定④上报审批⑤告知

Ⅲ.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证①受理②初审审核③初审审定④上报审批⑤告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认证(初审类)

初审项目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2003]440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初审收费依据:本初审项目不收费

初审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初审程序:

一、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2份。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3、申报表相关附件2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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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审核

标准:

一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三)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2003]440号)

二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的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成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五)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2003]440号)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相关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参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进行初审拟定初审意见。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的初审意见,将申办材料和拟定的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将不同意的理由及初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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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初审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将同意初审审核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初审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初审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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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报审批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资质办主任提出初审审定同意意见后,即时将已签署初审审定意见的资质申请单位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整理归档相关资料。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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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三四级)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2003]440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一式4份,电子版光盘一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四条和第五条。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2份。

(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第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

3、申报表相关附件2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试行)》(信规函[2001]2号)第四条和第五条。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集成资质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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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审核

标准:

三级资质:

(一)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两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150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核实;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4500万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一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135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75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具有较先进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三)技术和管理能力

1、已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以上职称;

4、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5、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用于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

6、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四)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2003]440号)

四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依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订)》(信部规[2003]440号)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相关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参考认证机构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批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将本项申请不予同意的意见及理由转审批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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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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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报备案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资质办主任提出审定同意意见后,即时将本单位审批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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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告知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告知事宜,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将备案结果及时通知申办人,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办事结果。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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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认证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2]382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核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资格名称为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以下称资格证书)或尚在有效期之内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3、申报表相关附件1份。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尚在有效期之内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职称、现任职务、所获资质等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完成的主要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及其验收报告等的复印件。

(四)申请人彩色一寸照片一张(照片背面请写明公司名称及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信息表以及电子版照片。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三条。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确定受理日期。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或在五日内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及时限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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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审核

标准:

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定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资格名称为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以下称资格证书)或尚在有效期之内的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IT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近两年管理过、或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管理过的系统集成项目未发生过责任事故,其中验收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至少有2项合同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项目;

完成系统集成项目总额500万以上,其中至少一项合同额在100万以上、软件费用不低于30%的系统集成项目。

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六条。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参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评审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终结审核,并将本项申请未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转审定人员。

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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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审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资质办主任.

岗位责任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批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将最终确定的审批意见,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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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报备案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上报事宜。

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资质办主任提出审批意见后,即时将本单位审批意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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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告知

工作标准:

即时办理告知事宜,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对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

资质办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申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将结果即时通知申办人所在单位。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证书做好后及时发给申办人所在单位。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公布办事结果。制发的文件完整、正确、有效,对有关文档、资料的整理归档规范、齐全。

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最终备案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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