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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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词解释题

1.公民——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3.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4.户籍——是确定·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依,国民法学教材一般是按民法学总论、分论的结构来展开的,其中总论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等;分论部分则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的理论。因此,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核心和基础。

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7.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的法人。

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10.法律上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产。

11附期限法律行为一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

12.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又称消极条件。

13.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14.默示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

15.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性质、内容等的理解上有重大的错误。

16.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7.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18.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19.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被代理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2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2.期间——是指由某一时期继续达到另一时期的时间

23.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4.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25.准物权——是指具备物权的某些特征,但不具备物权的全部特征的民事权利。

26.继受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27.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而取得经济效益。国家财产所有权——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8.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9.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0.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1.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2.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3.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3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5.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6.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7.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3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40.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41.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4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43、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44、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

45、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汉。

46、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47、拍卖——是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买人竞相提出自己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

48、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9、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

50、债的履行——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5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债务。

52、履行标的——是指合同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应交付的对象,又称给付标的。

53、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54、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55、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56、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57、特殊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财产做履行义务的担保。

58、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59、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60、债的解除——是指在债务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61、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和标的不变,享受权利的债权主体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务主体变更。

62、债权转让——是由债权人和受让的第三人订立债权转让的协议。

63、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64、抵销——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65、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提存后,认定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

66、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67、房屋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约定的价款的协议。

68、购销结合合同——是指购买方在购买某种财物的同时,向卖方销售一定财物的协议。

69、互易合同——是指众方当事人以非货币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协议。

70、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的协议

71、财产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出租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2、农村承包经营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所属农民或村民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财产,并按约定交纳承包金的协议。

73、企业租赁合同——是企业出租人将企业提供给承包人经营、使用,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将租赁企业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将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协议。

75、信贷合同——是指国家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将货币贷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规定的利息的协议。

76、储蓄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在存款人取出存款时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77、结算方式——是结算制度规定的,由立户人选用支付款项的程序和方法。

78、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收款单位依据合同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的付款单位收取货款,异地付款单位向其开户银行承认在其帐户内支付该项货款的结算方式。

79、委托收款——是收款单位依收款凭据,委托银行收款。

80、付款委托——是同城单位间付款单位书面委托银行从其帐户中将一定款项直接转入收款单位的帐户。

8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建设单位完成一定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受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并支付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8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关于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83、联运合同——是指以两个以上拥有不同运送方式的承运人为一方,衔接地将货物或者旅客运送到约定的地点,托运人或者旅客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8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者无偿地为寄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应寄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协议。

85、委托合同——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付报酬)的协议。

86、信托合同——又称行纪合同,是信托人(受托人、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87、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完成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达成的协议。

88、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转让的事项达成的协议。

89、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顾问人)为另一方(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另一方为此支付报酬的协议。

90、出版合同——是著作权人将作品交给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支付规定或者约定的报酬的协议。

91、个人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协议。

92、入伙——是指个人合伙合同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合伙。

93、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

94、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进行联合经营的协议。

95、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者保险期满时补偿损失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96、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时,投保人的赔偿责任,由保人负责补偿。

97、受益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的或者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98、保险基金——是指保险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提供经济补偿的准备金。

99、再保险——也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保险的一部或者全部转同其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100、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

10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自己的智力创作作品所享有的以人身权益为内容的权利。

102、著作权许可使用——即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

103、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104、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新创造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05、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和措施。

106、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

107、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和设计。

108、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有美感而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09、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

110、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11、商标权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并经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经合法转让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

112、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113、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14、继承人——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

115、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死者)。

116、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7、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R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

118、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119、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20、一般均等原则——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2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法律制度。

122、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123、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

124、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125、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愿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26、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127.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128、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129、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130、过错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士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131、推定过错责任——是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他们为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2、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3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134、按份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同一责任由多数人按事先确定的份额各自分别承担的民事责任。

135、单方责任——也叫单方过错责任,指违法行为是基于一方的过错原因发生而应由一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136、违反合同行为——简称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137、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债务已到履行期,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

138、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订约当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增、减给付)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139、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律规定或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

140、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说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畏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说是指过错地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141、侵权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42、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143、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二、简答题

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发乒、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民法的概念(略);(2)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4)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其特征是什么?

答: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特征是:(1)主体为公民或法人;(2)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的地位;(2)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

(3)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6宁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6.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答: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答: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1)平等性。《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直接反映,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公民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3)实现的物质保障性。我国法律不仅从法律上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确认,而且又为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

8.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答:宣告失踪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2)经利害关系人中请。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9.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包括:(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并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所致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0.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即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答:社会团体法人是损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法人。其设立程序分两种情况:(1)对于具备法人条件而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频自主管机关核准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2)法人的畏事行为能力范围大小也不尽相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13.哪些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14.法律上的物的特征是什么?

答: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有下列特征:(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文明社会强调对人格的尊重,因而不允许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人体之外的物。

(2)物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要。这就要求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3)物能为人们所支配。只有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此为客体设定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5.股票与债券有何区别?

答:股票与债券都是筹集资金的法律形式,同属资本性有价证券,二者主要区别是:(1)债券属于一种借贷关系,持券人为债权人,债券发行人为债务人;股票属于一种永久性投资关系,股票持有人为投资人,其与出售股票的股份公司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2)债券票面金额一般固定不变;股票价格则受市场供求状况和其他因素影响时有涨落而高于或低于票面金额。(3)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除债务人无力偿还外,一般均可收回本息;股票持有人虽可能获得股票涨价的利益,也要承担股票跌价的风险,能否分红亦取决于公司盈利状况,多则多分,少则少分,公司亏损则无红利,公司破产更会使股票一文不值,因此股票风险大于债券。

16.什么是民事行为?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非法民事行为,法民事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它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主要是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又包括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种属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合法民事行为的一种。

17.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征?

答: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素,即行为人要把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意愿、意向)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爷关系之目的。(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方面。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b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9.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有何要求?

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并把它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必备条件是法定条件,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而不能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以剥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即因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使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本身。

20.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答: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也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它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计划为前提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1.代理关系有何法律特征?

答: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即委托代理应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法定或指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指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较好地完成代理事务。(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即通过代理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因为代理人系以被化理人的名义且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22.代理权的行使有何要求?

答: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事后予以追认的,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另外,法律还规定,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并在代理行为完成后,将有关代理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单据、物品或证明文件交付被代

理人。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3)禁止滥用代理权,主要是禁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为代理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行为。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损失的范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24.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答: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首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家”。这些行为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其次,代理人不得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虽因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多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对此项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意相互勾结进行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

负赔偿责任。

25.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下列法定事由而终止:(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间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但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双方原有约定于被代理人死亡后继续完成的代理行为仍有效:(4)作为代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6.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其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f3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事实;(2)提出要求,即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作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3)同意履行,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7.什么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答: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印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一定的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之届满)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迥然不同:(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消灭胜诉权。(2)适用条件不同。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则是只能由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3)期间的不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4)条文表述不同。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则仅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

28.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答: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也即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与精神财富和精神利益。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29.什么是主物权、从物权?简述其分类意义。

答:主物权是指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其本身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从物权是指从属并依存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它们变更的命运不同,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物权则依存于主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30.什么是财产所有权?它有几层含义?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含义:(1)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财产所有人即权利主体,对其所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即义务主体对其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3)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3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3)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4)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

3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限制。

答: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财产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既可以是在事实上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也可以是按照法定方式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无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确认所有权的目的。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①效益原则。充分、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益,做到“物尽其用”;②公益原则。行使所有权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违背公共道德准则;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

用人不得滥用其所有权。所有人如违反法律规定,不遵循上述原则滥用所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3.简述财产所有权消灭及其原因。

答:财产所有权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34.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唯一的主体;(2)国家财产所有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适当分开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和必然要求;(4)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5)国家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特殊。

35.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其主要方法。

答: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继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胜利成果。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方法有以下几种:(1)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资本归国家所有;(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3)资本积累;(4)税收;(5)通过法律行为获得财产;(6)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7)没收违法行为人财产或处以罚金、罚款;(8)依法征购、征用、征收的财产。

36.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用益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对世权,(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权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权能。

37.国有企业经营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和内容?

答: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经营权具有派生性,国家授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前提,经营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2)

经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排他性;(3)经营权与所有权具有某种重合性和一致性;(4)经营权具有法定性。国有企业享有的经营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5)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

38.什么是担保物权?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物权。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担保物权是一种从物权。设定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它是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物权;(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权上设定的,故而是他物权;(3)担保物权必须以特定物为标的;(4)担保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与追及的效力。

39.简述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A.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并不完全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处分抵押物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B.如有第三人对抵押物提起追索或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妥善处理抵押权关系。如必须处理抵押财产时,要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C.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有权要求其妥善保管。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抵押人有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D.抵押物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的,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再作抵押的,其行为应为无效。(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A.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有赔偿的义务。B.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其行为或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其原因在于抵押人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来的价值。C.抵押权人不得在债务清偿期到来之前要求处分抵押物。对于债权已过清偿期而未清偿的,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清偿。

40.留置权有何法律特征?

答:留置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债权人)依合同占有他方(债务人)的财产,他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应付款项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并可依照法律的规定,于宽限期届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法律特征主要有:(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是一方占有他方财产,他方违约拒付或迟付款项;(2)留置权人所留置的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4)留置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留置;(5)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经过一定的宽限期仍不偿债的,债权人有变卖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41.简述公有与共有的区别。

答:财产共有是一种法律关系,共有关系与公有关系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是:(1)共有是几个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即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两人以上;而公有是公共所有,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公共团体,主体只有一个。(2)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公有表现为一种所有权类型。

(3)在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其权利行使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单一的,其独立行使所有权。(4)共有反映一种财产联合关系,如合伙财产为共有;公有则是一定形式的公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如集体所有制所表现的集体所有权。

42.简述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

答:按份共有权行使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按份共有财产的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仍应经协商一致或按占有份额多数的共有人意见解决。(2)优先购买的原则。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3)不损害物的价值原则。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保持财产的使用价值,实践中常有以下几种分割方法:其一,作价补偿;其二,变价分割;其三,实物分割。

43.简述共同共有财产争议的处理原则。

答;对共同共有财产发生争议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如有的认为是按份共有,有的认为是共同共有。在没有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是属于哪种性质的共有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2)每个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都不能处分共有财产或转让自己的权利,否则是无效的。只有在共有财产

分割时才能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才能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3)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共有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同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贡献的大小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处理,对幼、老、病、残者应给予适当的照顾。(4)共同共有财产的具体分割办法,依据要分割的财物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别采取实物分割、作价补偿、变价分取价金的方法。对于夫妻或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或者用共同财产偿还,或者用分割债务分别偿还的办法。对于纯属个人的债务的,由其本人偿还。

44.关系的法律特征

答: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相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45.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答:在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因而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发挥财产效益;(2)有利于增强守法观念,减少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6.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有利生活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生产、生活中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问题,就会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安定;相邻关系得到正确处理,又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纠纷,还必须从团结愿望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协商,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由主管机关或法院处理。

47、债的构成是什么?

答:债由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三要素构成。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主体即债务人双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两方面。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有的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的客体有的也称之为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8、债权与所有权有何区别?

答: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性质不同。从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上看,债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归属关系。第二,主体范围不同。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是相对的法律关系,而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是一种绝对的法律关系,第三,客体范围不同。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等;而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行为。第四,内容不同。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权利;而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对自己财产依法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有权人不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第五,发生的根据不同。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而所有权只能根据合法行为产生。

49、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答:不当得利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一方取得利益,即其财产增多。包括:取得财产是取得利益;应减少财产而没有减少财产的,也是取得利益。若一方并没有实际取得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第二,造成他人损失,即其财产减少。不应支出财产而支出财产是造成损失,应增加财产而未增加的也是造成损失。如一方获得利益,而未造成他人损失,不会构成不当得利。第三,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受益是由另一方受损得来的;另一方受损是因一方受益而发生的,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失同出于一个原因事实。第四,须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

50、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如何?

答: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51、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三个:第一,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既可以合同来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合同来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

5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如何?

答:第一,当事人的责任不同。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重,而无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较轻;第二,主体的要求不同。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原则上不能订立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单纯获得利益的无偿合同,原则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第三,在不当得利者通过合同转让财产时,取得财产的当事人的返还责任不同。以有偿合同善意取得财产的,一般不予返还;而以无偿合同取得财产的,一般应当返还。

53、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何特点?

答:第一,该合同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设定义务,所以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二,自合同成立时起,第三人就是权利人,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第三人对于为其设定的利益有独立的决定权。在第三人拒绝接受为他设定的权利时,为第三人利益订约的当事人可以自己享受权利。

54、简述承诺的法律特征。

答:承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第一,承诺须是就要约作出的答复;第二,承诺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第三,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第四,承诺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的答复。

55、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1)不要式合同一般自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因此,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要式合同需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因此应以办规定手续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3)书面合同中写明了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56、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之债,当事人就享有合同中确立的债权和债务。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尽管是自行约定的,但由于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同样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债务。

(2)合同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合同虽不是法律,但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当事人各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完全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一方非有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条款是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合同是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定证据。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时,也应当以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57、简述债的实际履行原则的表现。

答:实际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合同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标的代替。第二,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他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继续按原标的实际履行。

58、简述债的协作履行原则的表现。

答:协作履行原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债的当事人各方都应严格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债权人应尽力协助债务人履行义务,为债务人履行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三,遇有不能按原规定履行的情况时,应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作出处理;第四,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而不互相推诿。

59、简述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

答: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债的逾期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又称迟延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不需继续履行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债的提前履行。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未到前就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变更,其履行便是适当的。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能否允许呢?一般说来,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对于债权人也不会造成损失,则债务人提前履行是可以的,其履行便是适当的。这属于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利益。

60、简述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处理方法。

答:在支付标的之价金或酬金时,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款来履行,合同中约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执行国家定价的,则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1、简述债的担保的特征。

答:债的担保的特征:第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能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第二,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有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称为法定担保。但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自愿设立的;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形式担保,担保多大范围的债务,法律一般不加干涉,完全由当事人商定。第三,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不论设定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担保的目的都是十分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请求能够得到满足。

62、保证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保证的消灭,亦、即保证人保证责任的终止。保证主要因以下原因消灭:

(1)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主债被确认无效;

(2)保证期限届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只在一定期间内负保证责任的,债权人若未在该期限内请求保证人清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消灭;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允许债务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4)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限度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5)主债务人变更,而保证人不同意为新债务人担保的;

(6)主债务已清偿;

(7)保证合同的解除。

63、定金合同的成立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定金合同除需具备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合同有效成立。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2)定金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3)定金的数额少于依合同给付的款项。

64、简述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答: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主要有:(1)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于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65、简述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答: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为:(1)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给付的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预付款只要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一般为一次性交付,而预付款可以分期交付;(5)定金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或双倍

返还。

66、简述债变更或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答:债经变更或解除后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原债不再履行。债变更的,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债务履行;债解除的,当事人之间债务关系终止。(2)对债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67、债的抵销须具备何种条件?

答:债的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债务;第二,双方互负的两项债务的性质是同一的;第三,两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第四,抵销不违背债的目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68、简述合同之债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答:合同之债的变更和解除条件有以下几种: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2)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修改或被撤销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3)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使合同履行不能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4)因当事人一方确实无力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5)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6)因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7)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69、简述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转移财物所有权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和法律后果有:(1)转让方将一定财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所有。即转让方的财物所有权(或经营权)丧失;受让方因受让而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或经营权),(2)转让财物一般是有偿的(赠与合同除外)。即转让方在转让财物的同时,取得一定的对价;受让方在支付一定对价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财物。

(3)转让财物合同都是双务的(不含赠与合同)。即转让方和受让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而且权利、义务是对应的。具体地说:转让方有向受让方交付一定财物的义务和收取一定价款的权利;受让方有收取所交财物的权利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而且,一方的权利是对方的义务;对方的权利是一方的义务,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70、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

答: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而遭受毁损、灭失的后果由何方负担。如风险由买方负担,买方应支付价款;如由卖方负担,则买方不再支付价款。一般说来,标的物的风险是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自交付时起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71、房屋买卖合同有何特殊的特征?

答:房屋买卖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主要还有以下特征:第一,房屋与宅基地有不可分性。在房屋买卖中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转移而转移。但宅基地所有权不转移;第二,房屋买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房屋的,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第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并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72、赠与合同有何法律特征?

答:赠与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三:第一,无偿性。受赠人取得赠与物不偿付任何代价,第二,单务性。赠与合同仅由赠与人一方负担赠与的义务,受赠人不负担义务。对于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也不负义务。第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

73、简述财产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另一方的权利。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1)按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一般应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以使承租人能够使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继续有效。(2)提供的财产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出租人要担保提供的租赁物没有瑕疵。(3)对承租人使用中的租赁物负责修理,以保证承租人能正常使用。(4)在合同终止时及时接受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收有担保物的,应及时返还担保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有:(1)按期交付租金。(2)按约定用正确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借的,对第三人的使用向出租人负责。(3)爱护和保管好租赁物。如果要在租赁物上增添附属物的,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增添。(4)承租人于合同终止时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返还的,除应交纳逾期分的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并承担租赁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74、简述农业承包经营合同转让和转包的法律后果。

答:转让是承包人将承包合同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皮包人履行承包合同。(1)承包经营合同的转让须转让承包经营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由承包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3)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的第三人成为承包人,即发生承包经营合同主体的变更。(4)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终止,受让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承包经营权利义务关系。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经营的项目部分或全部的以一定条件发包给第三人,受转包的第三人为次承包人。(1)转包由承包人与次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但须经发包人同意。(2)转包不变更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和内容。(3)转包的结果是由次承包人向承包人履行义务,承包人再向发包人履行义务,承包人须就次承包人的履行行为负责。(4)承包人转包时不得高价转包,坐收利益。

75、简述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借贷合同是转移借贷物处分权的合同。这是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借合同等的主要区别。因为借用人于合同终止时归还同量货币或同类、同量、同质的物,所以借贷的标的物须为种类物或可代替物。第‘,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出借人交付借贷物之时起生效。第三,借贷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有偿还是无偿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第口,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借用人一方负担义务,出借人不负义务。

76、简述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1)储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储款人交付货币,储蓄机构签发存单、存折时起生效。(2)储蓄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形式为储蓄机构签发的存单、存折。(3)储蓄合同是有偿合同。储蓄机构须支付利息,利息多少依国家批准的利率计算。(4)储蓄存款自愿,完全由存款人自己决定。(5)储蓄机构只能是经批准经营储蓄业务的机构,办理外币储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77、简述结算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结算合同为双方的关系,但基于结算合同发生的结算关系涉及付款方、付款方的开户行、收款方、收款方的开户行四方。第;,结算合同是标准合同。结算使用的凭证也是统/—规定的。第三,结算合同的开户行一方,既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有执行结算纪律的职责。第四,结算合同是不定期的合同,立户人可依规定随时撤销帐户,解除合同。第五,结算方式由银行制定,立户人可以自愿选用

78、简述储蓄合同中存款人的权利和储蓄机构的义务。

答:(1)存款人的权利。①存款人有取款的自由。活期储蓄,随时可取;定期储蓄,到期可取;定期储蓄未到期而需要提前提取时,可凭规定的证件办理;过期取款,不仅仍然有效,而且过期部分仍按规定支付利息。②存款人有权声明挂失。存款人的记名存折、存单或者印签如有遗失、被窃、损坏时,可按规定向储蓄机构声明挂失。⑧存款人可随时取出全部储蓄存款而解除合同。(2)储蓄机构的义务。①储蓄机构有如数支付储蓄存款本金的义务,不得拒付;②储蓄机构有为存款人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存款人储蓄存款的资料,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③储蓄机构有按规定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义务

79、简述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委托人的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进行勘察设计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

(4)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也不得私自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承包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时按质地完成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

(2)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流,参加工程峻工验收等,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

80、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相比有何特殊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这决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属于一般承揽合同,也决定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他特征: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不属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第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具有计划性,其以国家下达或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为依据,而承揽合同不属于计划合同;第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一般只能是法人,而承揽合同的主体也可以是公民;第四,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实行特殊的监督管理。

81、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间有何关系?

答:勘察设计合同与施工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完成建设工程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形式。因为勘察设计合同是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对某项建设工程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接受勘察设计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而勘察设计是建设工程的必经程序,所以勘察设计合同也就成为建设工程中不可缺少的合同。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关于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建设单位按时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协议,因此施工合同是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必有的主要合同。

82、简述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的规定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必要时可按规定变更一次到货地点和收货人,在货物未发运(公路运输是未派车)前取消托运;其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的要求交付托运的货物,交付运费和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按规定办理托运危险货物和其他特殊物资的手续。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收取延期取货的保管费,依法处理无法交付的货物,留置

不按期交付应付费用者的与应付费用价

值相当的货物;其主要义务是按合同规定调配适当的运输I具,接受承运的货物,按时将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并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凭证领取货物,在货物承运后变更到站或收货人,验收货物时对货损提出索赔;其主要义务是按规定的时间提取和验收货物,支付有关的应付费用,按约定负责清扫货车。

83、简述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1)妥善保管物品;(2)亲自进行保管,除为保管上的需要外,未经寄托人同意,不得转由第三人保管;(3)在合同终止时返还保管的物品给寄托人。寄托人的主要义务是:(1)对保管的物品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2)按约定支付保管费,未约定保管费的应偿付因保物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3)按期提取保管的物品。

84、简述仓储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仓储保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保管方一般是专门经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第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它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成立生效。第三,仓储合同具有计划性。第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手续,验收项目和验收方式等。第五,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较多,储存量大。第六,保管方常与存货方以外的第三人发生关系。

85、简述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开发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各方要共同出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共享成果和共担风险,各方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

(1)共同出资。各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2)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在工作中相互协作配合。。

(3)共享成果、共担风险。合作研究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者外,属于各方共有;对于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风险,由各方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各方应按约定的受益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

86、筒述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

答:(1)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必须是现有的,能为某人独占或者不具有公开性,并且要具有实用性、合法性。

(2)依合同转让的是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技术合同转让的既有所有权,也有技术使用权,但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因为受让方受让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利用该技术。

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有偿的诺成性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一般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双方都享有一定权利并负担一定义务。任何一方取得利益,都须偿付一定的代价。

87、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转让方(许可方)的义务:(1)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2)交付实施专利的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受让方(被许可方)的义务:(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88、简述个人合伙合同的特征。

答:个人合伙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个人合伙合同的主体至少要有二人。各合伙人之间追求共同的经济目的,并以相互信任为基础。

(2)个人合伙合同的财产是由各合伙人提供的,是建立共有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

(3)个人合伙合同是以合伙经营为目的的,合伙经营的前提是共享盈利,共负债务,共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89、简述个人合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答: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1)对合伙的财产有共同管理、经营和监督的权利;

(2)对合伙的经营活动有决定的权利;

(3)对合伙的盈利有分享的权利。合伙人的主要义务:

(1)按约定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2)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担经营的亏损。按规定或者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分担经营亏损。

90、简述联营合同的主要特征。

答:第一,联营合同的主体是法人;第二,联营合同的当事人有共同的目的和利益;第三,联营合同的结果是建立不同的经济联合关系,包括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

91、简述退伙。

答: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退伙有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之分。前者是指退伙人基于本人退伙的意思表示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发生退伙的效力。后者是指根据法律规的条件的退伙,如合伙人死亡。合伙人退伙时,应将合伙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除了退还伙时的财产外,如有盈余,按入伙时的协议进行分配;如有亏损,应按协议或者所占份额比例分担。退伙人入伙时提供的是实物的,如退伙人同意,合伙人需要的,可折价退还;退伙人不同意而合伙需要的,可采取其他办法解决。如订立租赁合同,以利于合伙组织继续经营。

92、简述保险合同的特征。

答:(1)保险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有偿的”表现在投保人要按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双务的’表现在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负有补偿损失的义务,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期满时负有退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它的基本条款是保险人事前依法拟定并印刷的。、

(3)保险合同的客体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抽象化了的经济利益,并非特定的物、行为、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本身。

(4)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取得补偿只是一种可能性。因它决定于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

9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终止效力。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有:,

(1)投保人未按期交纳保险费,经催促仍不交纳的;

(2)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的;

(3)保险标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4)保险标的非因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而灭失的;

(5)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补偿费或者保险期满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的。

94、简述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按定负责补偿或者支付保险金。(1)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补偿的范围包括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付出的必要费用,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在对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赔偿时,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保险人可先予补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因受保险事故引起死亡、人身伤害时,保险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95、简述保险人的免责条件。

答:(1)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期间未尽规定的义务造成损失的。例如未向保险人通知危险程度增加,对发现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消除等。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放弃补偿权益的。如超过规定期限才提出申请补偿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4)保险法规或者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件。

96、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答: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1)知识产权是对一客体同时可㈦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的客体须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Ⅶ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4)知识产权具有时日性和地域性。

97、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答: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对自己的创作成果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再现原作品获取报酬权和演绎权,前者又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后者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和编辑权。

98、简述著作财产权与作品实物所有权的区别。

答:(1)权利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人们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后者的客体是作品实物,属

于有形财产。(2)权利内容不同。前者包括再现原作品获得报酬权和演绎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往往要通过复制,表演等中间媒介对作品加以利用才能实现;后者是对作品实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属于有形财产权,财产所有人一般可以直接行使。(3)权利的取得原因不同。前者因作品创作完成而产生,其他人也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许可使用而取得;后者基于对作品载体的占有而产生。(4)权利限制不同。前者受时间、地域及合理利用等限制;后者基本不受限制。

99、简述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权制度的概念及立法特点。

答: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权制度,是国家奖励、保护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劳动者在科学技术领域或自然科学理论上取得创造性成果的法律制度,也是他们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制度。我国奖励、保护发现、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制度的立法特点有:(1)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首先,发明权制度与发现权制度并存;其次,发明权制度中发明奖励制度和发明专利制度并存;其三,设立了几个法规级别相同而内容有别的奖励制度。(2)重在奖励,同时实行专利制度、发现权、发明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制度,这是我国科技立法的本质特征。(3)对科技成果的奖励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我国科技立法既有纲领性,又有可操作性。

100、发现权有何特征?

答:发现权具有如下特征:(1)发现权是对自然科学研究成果享有的权利,本质上并非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独占权。(2)发现权是以发现证书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发现的权利,因而,首要的实质性的权利,是发现人的身份权和优先权,姓名权和其它人身权利。(3)在财产权上,发现人有权领取奖金或其它实物奖励。

101、简述发明权主体和客体的分类。

答;发明权的主体就是依法取得发明权的人,可分为三类:(1)集体发明人。(2)公民,包括华侨。(3)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发明权的客体即发明,分为以下几类:(1)设备发明,包括装置、机械、工具和仪表等。(2)方法发明,包括工艺、技术和由此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加工等方法。(3)物质发明,即获得新物质。此外,对原有的设备、方法和物质用途上的改变,采取新用途也可以成为发明。

102、什么是农业科技成果权?它有哪些特征?

答;农业科技成果权是指科技工作者对自己创造的有关农业的科研成果或实用技术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2)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是一种技术服务;(3)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应当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尊重劳动者意愿。

103、专利权的客体是什么?哪些对象不能授予专利权?

答: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称发明是指同时具备新颖性(前人所没有的)、先进性、实用性等特性的重大科学技术成就;实用新型是指对机器设备、装置、用具或器件的形态、构造或其结合提出新的方案;外观设计则是指对工业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富有美感而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下列对象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明。(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其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得到的物质。

104、简述专利权终止和无效的原因及后果。

答:专利权的终止就是专利权的消灭,有两种情况:(1)自然终止,即因专利权的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一定法定事由而终止,包括专利权人没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专利权无效是指依法定程序,由专利局宣告某一专利权无效。无效的原因包括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应该获得专利的人得到专利等。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105、何谓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有哪些情形?

答: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如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为公共利益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等,不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它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措施。这是对专利权人不履行实施专利义务的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手段。强制许可在下列情况下适用:(1)专利权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的。(2)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3)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4)其它情况。

106、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专利权人具有如下权利:(1)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对其所获得的专利有制造、销售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有权阻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2)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3)专利权人有对专利权进行转让的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4)取得报酬权或受奖权。(5)署名权与标记权。(6)放弃专利权

的权利。专利权人主要有两项义务,一是实施专利的义务,二是缴纳年费的义务

107、商标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商标权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权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假冒自己的注册商标,有权禁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2)转让权。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按一定方式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3)许可权。商标权人有权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权人有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的义务。商标权人必须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3)缴纳规定费用的义务。

108、简述继承法中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的主要表现。

答:(1)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2)同一亲等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适用男性、父系的继承顺序也适用于女性、母系;(3)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4)遗嘱处分遗产的权利、遣嘱继承权、受遗赠的权利,男女平等。

109、简述我国继承法中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及其体现。

答:继承法中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主要是考虑和确定遗产分配的条件。贯彻这一原则是为了鼓励家庭成员更好地履行相互扶养的义务,并把这一义务同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联系。它主要体现在:(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同一顺序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条件和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3)继承人杀害、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4)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110、简述我国继承法中遗产的范围。

答:(1)公民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1、简述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答:(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凡是有继承权的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十女、养十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的有继承权的子女,都有代位继承权。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直系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不受辈数的限制。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死去的长辈直系血亲应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有二人以上的,他们只能共同继承和分割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而无权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4)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但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依法定继承的顺序代位继承。

112、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答:第一,二者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基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第二,二者的继承人范围不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适用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113、简述遗产的分配原则。

答;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两个以上法定继承人继承时分配遗产的准则。主要有:(1)均等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应当均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2)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给予照顾。(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4)协商原则。继承人应协商处理遗产分配问题。

114、遗嘱继承有何法律特征?

、答:第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单方行为,表示被继承人处分其财产的最终意愿。第二,遗嘱继承须有遗嘱人死亡和设立遗嘱两个法律事实构成才能发生。第三,遗嘱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的顺序、

继承的遗产份额都是由遗嘱规定的。

115、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第一,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第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如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第三,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中处分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遗嘱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处分应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内容无效。第四,遗嘱的形式须符合法律要求。除在危急情况下外,不得立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116、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有何区别?

答:(1)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扶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

(2)遗赠属于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则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

(3)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

(4)遗赠是无偿的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

117、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答:(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且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2)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一定义务。(3)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实现。(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在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要先执行协议。

118、何谓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在何种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答: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依法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丧失其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了夺取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19、何谓遗产的分割?遗产分割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遗产的分割是指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分割共同继承的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注意:第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只能分割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不能将他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分割。第二,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三,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财产,可用共有的办法处理。

120、简述继承权的放弃的成立条件。

答: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1)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只能明示,并且要在遗产分割之前作出。(2)在遗产分割之前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的,视为接受。在遗产分割之后作出放弃的,则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放弃应分得的遗产的所有权。(3)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的,不能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而放弃继承权,否则,其放弃无效。因为,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放弃。(4)放弃继承权也是单方法律行为。

121、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注意什么?

答:第一,分清被继承人的债务和以被继承人个人的名义代表全家所欠的债务。不能把两者都作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第二,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依法清偿债务。第三,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22、简述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第一,人身权是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联的。因为作为人身权客体的主体人身体现的利益不能脱离人身而存在。第二,人身权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人身权本身不具有财产内容,但与财产权益有一定的联系。第三,人身权具有专属性。特定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第四,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以外的人都为义务主体,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123、简述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权制度的意义。

答:(1)民法通则中对人身权作了集中、全面的规定,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人身权制度的基本确立。(2)民法通则中

管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第一章 名词解释 管理管理就是界定组织的使命,并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的过程 管理职能管理职能是管理过程中各项行为的概括,是人们对管理工作应有的一般过程和基本内容所作的理论概括 技术技能指使用某一专业领域内有关的工作程序,技术和知识完成组织任务的能力 人际技能指与处理人事关系有关的技术,即理解,激励他人并与他人共事的能力 概念技能指综观全局,认清为什么要做某事的能力,也就是洞察企业与环境相互影响之间复杂性的能力 简答题 简述管理的本质 管理的本质是一种追求组织使命的实践活动 管理人员是如何分类的 (1)根据管理者在组织中所处的不同层次可以将管理者划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管理者 (2)根据管理者所负责的领域差异,可以将管理者划分为综合管理者和专业管理者 高层管理者同基层管理者在执行管理职能上有何区别? 高层管理者是对整个组织管理负有全面责任的人,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组织的总目标,总战略,掌握组织的大政方针并评价整个组织的绩效 基层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给下属作业人员分配具体任务,直接指挥和监督现场作业活动,保证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 管理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管理技能 技术技能人际技能概念技能 第二章 名词解释 企业环境企业环境是指影响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内外因素的结合 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内部环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学习组织学习型组织不存在单一的模型,它是关于组织的概念和雇员作用的一种态度或理念,是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对组织的思考 柔性组织柔性组织是指与动态竞争条件相适应的具有不断适应环境和自我调整能力的组织

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时对其利益相关者应负的责任 简答题 简述企业环境的构成 企业环境由宏观环境,中观环境及微观环境构成 简述企业文化的结构 核心的精神层中间的行为层外在的形象层 简述企业文化的功能 积极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凝聚功能规范功能创新功能辐射功能 消极功能:组织变革的障碍文化多样化的障碍兼并和收购的障碍 试述企业环境的新变化 全球一体化信息技术化的发展知识经济及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兴起 试述企业如何管理环境 (1)树立正确的环境管理观念 (2)选择合适的环境管理分析方法 (3)遵循科学的环境管理程序 (4)对不同的环境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试述企业管理环境的一般方法 广告舆论联合或联盟制定战略 第三章 名词解释 程序化决策指那些例行的,按照一定的频率或间隔重复进行的决策 非程序化决策指那些非例行的,很少重复出现的决策 德尔菲法这是一种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的方法,通过综合专家们各自的意见来对方案作出评估和选择 简答题 什么是决策?决策的特征有哪些? 决策是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从若干个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相对满意方案的分析判断过程 特征(1)决策要有明确目标,没有目标就不存在决策 (2)决策方案要考虑可行性 (3) 决策的关键和实质是比较和选择

统计学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 统计总体:指客观存在的、在同一性质基础上结合起来的许多个别单位的整体。统计总体的特征:同质性、差异性、大量性。 总体单位:个体,指构成总体的各个单位。 统计指标:简称指标,用来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总体的数量特征的概念及其数值。任一概念都包含指标名称和指标数值。特征有总体性、数量性、综合性、具体性。 统计标志:在统计中,总体单位所具有的属性或特征的名称。标志是统计研究的起点,总体单位是标志的载体,是标志的承担者,统计研究是从登记标志开始的,并通过对标志的综合来反映总体的数 量特征。可分为品质标志和数量标志,或不变标志和变异标志。 统计调查:就是根据统计研究的预定目的、要求和任务,运用各种科学的调查方法,有计划、有组织地搜集有关现象的各个单位的资料,对客观事实进行登记,取得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的工作过程。 统计调查是整个统计工作的基础环节。统计调查的好坏,将影响统计资料的正确与否,从而影 响统计质量。统计调查的要求: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系统性。 普查:是根据统计任务的特定目的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全面调查。调查范围:1.属于一定时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总量(如人口普查)。2.反映一定时期现象的总量(如出生人口总数)。优点:所获资料 更详细,有较高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缺点:工作量大,花费时间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 财力。主要作用:在于掌握某些关系国计民生、国情国力的数据,获得比较准确的信息。 抽样调查:指从所要研究的总体中,按照随机原则,抽取部分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整理得出的数量特征,用以推断总体综合数量特征的一种非全面调查组织形式。特点:随机性、推断性。优点: 经济性、时效性、准确性、灵活性。应用范围:①对总体不可能或不必要进行全面调查,但要 掌握总体某些现象的全面数值②用抽样调查资料修正全面调查资料。作用:①承担全面调查无 法或很难承担的调查任务。如气象调查。②与全面调查结合,可以发挥相互补充、校对的作用。 ③进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④用来检验总体特征的某些假设,为行动决策提供依据。抽样调 查的组织形式:纯随机抽样、机械抽样、类型抽样、整群抽样、阶段抽样。 典型调查:根据调查目的和要求,在对研究总体作全面分析后,有意识地从中选取少数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一种非全面调查。优点:节省人力、物力,既可搜集统计资料,又可分析 研究问题。缺点:资料不齐全,缺乏代表性。主要作用:1.弥补全面调查不足(获取其它统计调 查方法不能得到的统计资料;补充完善统计报表;验证全面调查数据的真实性。2.进行估算某些 指标数值。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重点单位进行的调查,但这部分重点单位占总体的绝大比重。优点:省事、省力,能用较少的代价及时搜集到总体的基本情况和基本趋势。缺点: 资料受重点单位影响大,资料一般不齐全。 统计整理:就是根据统计研究的预定目的,对所搜集到的资料进行科学加工,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建立统计数据库,以满足多方面、多层次的反复需要的工作过程。作用:统计整理是统计工作过程 的重要阶段,它是实现从个体单位标志值过渡到总体数量特征值的必经阶段,是统计分析的前 提。其质量的好坏会直接影响统计分析的效果。 绝对指标:又称总量指标,有时也称绝对数。是用来说明一定社会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的总量。它包括总体总量和标志总量。 相对指标:又称相对数,是两个相联系指标的比值。作分母的指标为基数,分子为表数。通过相对指标可反映现象间的相互关系和对比关系。一般分为有名数和无名数。种类有:计划完成相对指标、 结构相对指标、比较相对指标、动态相对指标、强度相对数。 平均指标:又称统计平均数,它是度量频率分布集中趋势或中心位置的指标。也是社会经济统计中最常用的综合指标。它是在同质总体内各总体单位某一数量标志的一般水平。一般有两种分类:静态 平均数、动态平均数。

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司考资料收集:法理学名词解释50个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12、法系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15、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6、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17、法治是指依法治理国家的原则。 18、一国两制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个原则来推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

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债务而使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 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 目的而实行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大气温度下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安抗辩权是主要是维护先履行当事人的权利而产生的,在不同地区的不同国家,其具体措施也不尽相同。

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答案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管理学 一、名词解析 1、管理(P4): 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种职能活动,合理分配、 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 2、概念技能(P7): 是指产生新想法并加以处理,以及将关系抽象化的思维能力。 3、标准化原理(P11): 要使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方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 环境标准化,这就是所谓的标准化原理。 4、等级链(P13): 指“从最高的权威者到最低管理人员的等级系列”。 5、伦理(P21): 伦理,是人之所以为人,即单个的人具有同体本质的人,用管理学家的话语 说,就是单个人成为“组织人”的理性和原理。 6、功利主义道德观(P23): 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 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P23 7、问题强度(P28): 指该问题如果采取不道德的处理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 8、社会责任(P31): 是企业追求有利于对社会长远目标实现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企 业所要求的义务。 9、头脑风暴法(P88): 又称智力激励法,是指针对解决的问题,相关专家或人员聚在一起,在宽松的 氛围中,敞开思路,畅所欲言,寻求多种决策思路的倡导创新思维的方法。

10、风险型决策(P94): 如果决策问题涉及的条件中有些是随机因素,它虽然不是确定型的,但我们知道它们的概率分布,这类决策就称为风险型决策。 11、市场细分(P114): 指将一个总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顾客群,每个顾客群需要相应的产品或市场组合。 12、核心能力(P117): 是组织内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它是企业成长的基础。一项能力能够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必须通过三项检验:用户价值,独特性,延展性。) 13、组织柔性(P135): 是指组织的各个部门、各个人员都是可以根据组织内外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灵活调整和变动的。 14、负强化(P211): 所谓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甚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15、战略性计划(P111): 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期(通常为5年以上)设立总体目标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 16、建设性冲突(P175): 是指组织成员从组织利益角度出发,对组织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等。 17、定规维度(P195): 代表领导者构建任务、明察群体之间的关系和明晰沟通渠道的倾向,或者说,为了达到组织目标,领导者界定和构造自己与下属的角色的倾向程度。 18、管理幅度(P146): 也称组织幅度,是指组织中上级主管能够直接有效地指挥和领导下属的数量。 19、组织文化(P177):

统计学名词解释

1、统计学 统计学是一门阐明如何去采集、整理、显示、描述、分析数据和由数据得出结论的一系列概念、原理、原则、方法和技术的科学,是一门独立的、实用性很强的通用方法论科学。 2、指标和标志 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属性或特征的名称。指标是说明总体综合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数字资料。 3、总体、样本和单位 统计总体是统计所要研究的对象的全体,它是由客观存在的、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许多个体所构成的整体。简称总体。构成总体的个体则称为总体单位,简称单位。样本是从总体中抽取的一部分单位。 4、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是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和要求、采用科学的方法,有组织有计划的搜集统计资料的工作过程。它是取得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 5、统计绝对数和统计相对数 反映总体规模的绝对数量值,在社会经济统计中称为总量指标。统计相对数是两个有联系的指标数值之比,用以反映现象间的联系和对比关系。 6、时期指标和时点指标 时期指标是反映总体在一段时期内累计总量的数字资料,是流量。时点指标是反映总体在某一时刻上具有的总量的数字资料,是存量。 7、抽样估计和假设检验 抽样估计是指根据所抽取的样本特征来估计总体特征的统计方法。假设检验是先对总体的某一数据提出假设,然后抽取样本,运用样本数据来检验假设成立与否。 8、变量和变异 标志的具体表现和指标的具体数值会有差别,这种差别就称为变异。数量标志和指标在统计中称为变量。 9、参数和统计量 参数是反映总体特征的一些变量,包括总体平均数、总体方差、总体标准差等。统计量是反映样本特征的一些变量,包括样本平均数、样本方差、样本标准差等。 10、抽样平均误差 样本平均数与总体平均数之间的平均离散程度称之为抽样平均误差,简称为抽样误差。重复抽样的抽样平均误差为总体标准差的1/n。 11、抽样极限误差 抽样极限误差是指样本统计量和总体参数之间抽样误差的可能范围。我们用样本统计量变动的上限或下限与总体参数的绝对值表示抽样误差的可能范围,称为极限误差或允许误差。 12、重复抽样和不重复抽样 重复抽样也称为回置抽样,是从总体中随机抽取一个样本时,每次抽取一个样本单位时都放回的抽样方式。不重复抽样也叫不回置抽样,它是在每次抽取样本单位时都不放回的抽样方式。13、点估计和区间估计 点估计也叫定值估计,就是直接用抽样平均数代替总体平均数,用抽样成数代替总体成数。区间估计是在一定概率保证下,用样本统计量和抽样平均误差去推断总体参数的可能范围的估计方法。 14、统计指数 广义上来说,它是表明社会经济现象的数量对比关系的相对指标。狭义上来说,它是反映不能直接相加对比的复杂总体综合变动的动态相对数。 15、综合法总指数 凡是一个总量指标可以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指标时,将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指

法理学导论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整理 1.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其他的行为准则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使实在法与上述准则相违背,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从这种法律的义务。即“恶法亦法”。 11.法的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和结果。 12.法的内容:是指法的内在要素,即法律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13.法的形式: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14.法律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特点:法律性、自主性、利益性、与法律义务的相关性)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实际上是三个权利要素的统一: 1)自由权。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基础) 2)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 3)诉权。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保障)

民法学1-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占有是非法的。 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分权。国

管理学名词解释+简答题答案

管理学 一、名词解析 1、管理(P4): 管理是指组织为了达到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通过各种职能活动,合理分配、协调相关资源的过程。 2、概念技能(P7): 是指产生新想法并加以处理,以及将关系抽象化的思维能力。 3、标准化原理(P11): 要使工人掌握标准化的操作法,使用标准化的工具、机器和材料,并使作业环境标准化,这就是所谓的标准化原理。 4、等级链(P13): 指“从最高的权威者到最低管理人员的等级系列”。 5、伦理(P21): 伦理,是人之所以为人,即单个的人具有同体本质的人,用管理学家的话语说,就是单个人成为“组织人”的理性和原理。 6、功利主义道德观(P23): 这种观点认为,能给行为影响所及的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才是善的。这是一种完全根据行为结果即所获得的功利来评价人类行为善恶的道德观。P23 7、问题强度(P28): 指该问题如果采取不道德的处理行为可能产生后果的重程度。 8、社会责任(P31): 是企业追求有利于对社会长远目标实现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与经济对企业

所要求的义务。 9、头脑风暴法(P88): 又称智力激励法,是指针对解决的问题,相关专家或人员聚在一起,在宽松的氛围中,敞开思路,畅所欲言,寻求多种决策思路的倡导创新思维的法。 10、风险型决策(P94): 如果决策问题涉及的条件中有些是随机因素,它虽然不是确定型的,但我们知道它们的概率分布,这类决策就称为风险型决策。 11、市场细分(P114): 指将一个总体市场划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特点的顾客群,每个顾客群需要相应的产品或市场组合。 12、核心能力(P117): 是组织的集体知识和集体学习,尤其是协调不同生产技术和整合多种多样技术流的能力。(它是企业成长的基础。一项能力能够成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必须通过三项检验:用户价值,独特性,延展性。) 13、组织柔性(P135): 是指组织的各个部门、各个人员都是可以根据组织外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灵活调整和变动的。 14、负强化(P211): 所谓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甚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15、战略性计划(P111): 指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未来较长时期(通常为5年以上)设立总体目标和寻

【缩印整理版】医学统计学名词解释及问答题

统计学(Statistics):运用概率论、数理统计的原理与方法,研究数据的搜集;分析;解释;表达的科学。 总体(population):大同小异的研究对象全体。更确切的说,总体是指根据研究目的确定的、同质的全部研究单位的观测值。 样本(sample):来自总体的部分个体,更确切的说,应该是部分个体的观察值。样本应该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总体的特征。利用样本信息可以对总体特征进行推断。 抽样误差(sampling error)在抽样过程中由于抽样的偶然性而出现的误差。表现为总体参数与样本统计量的差异,以及多个样本统计量之间的差异。可用标准误描述其大小。 标准误(Standard Error) 样本统计量的标准差,反映样本统计量的离散程度,也间接反映了抽样误差的大小。样本均数的标准差称为均数的标准误。均数标准误大小与标准差呈正比,与样本例数的平方根呈反比,故欲降低抽样误差,可增加样本例数 区间估计(interval estimation):将样本统计量与标准误结合起来,确定一个具有较大置信度的包含总体参数的范围,该范围称为置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CI),又称可信区间。 参考值范围描述绝大多数正常人的某项指标所在范围;正态分布法(标准差)、百分位数法,参考值范围用于判断某项指标是否正常 置信区间揭示的是按一定置信度估计总体参数所在的范围。t分布法、正态分布法(标准误)、二项分布法。置信区间估计总体参数所在范围 可信区间:按预先给定的概率确定的包含未知总体参数的可能范围。该范围称为总体参数的可信区间(confidence interval,CI)。它的确切含义是:可信区间包含总体参数的可 能性是1- α ,而不是总体参数落在该范围的可能性为1-α 。 参数统计(parametric statistics) 非参数统计(nonparametric statistics)是指在统计检验中不需要假定总体分布形式和计算参数估计量,直接对比较数据(x)的分布进行统计检验的方法。 变异(variation):对于同质的各观察单位,其某变量值之间的差异 同质(homogeneity):研究对象具有的相同的状况或属性等共性。 回归系数有单位,而相关系数无单位 β为回归直线的斜率(slope)参数,又称回归系数(regression coefficient)。 线性相关系数(linear correlation coefficient):又称Pearson积差相关系数(Pearson product moment coefficient),是定量描述两个变量间线性关系的密切程度与相关方向的统计指标。 参数(parameter):描述总体特征的统计指标。 统计量(statistic):描述样本特征的统计指标。实验设计的基本原则 对照 (control) 对受试对象不施加处理因素的状态。在确定接受处理因素的实验组时,要同时设立对照组 重复 (replication)相同实验条件下进行多次实验或多次观察。整个实验的重复;观察多个受试对象(样本量);同一受试对象重复观察。作用是估计变异大小和降低变异 随机化(randomization) 采用随机的方式,使每个受试对象都有同等的机会被抽取或分配到试验组和对照组。 I类错误(假阳性错误)真实情况为H0是成立的,但检验结果为H0不成立,这样的错误称为I类错误。其发生的概率用α表示。在假设检验中作为检验水准。一般取0.05或0.01。 II类错误(假阴性错误)真实情况为H1是成立的,但检验结果为H1不成立,这样的错误称为II类错误。其发生的概率用β表示。由于其取值取决于H1 ,因此在假设检验中无法确定。 变异指标是用于描述一组观察值围绕中心位置散布的范围,即描述离散趋势的统计指标。数值越大,说明数据越离散,反之越集中。极差 (range);四分位数间距(quartile range);方差(variance);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平均数指标用于描述一组同质观察值的集中趋势,反映一组观察值的平均水平。算术均数(arithmetic mean);几何均数(geometric mean);中位数(median);众数(mode) 单纯抽样将调查总体的全部观察单位编号,从而形成抽样框架,在抽样框架中随机抽取部分观察单位组成样本。每个观察对象都有相同的机会被抽中系统抽样又称机械抽样。按照某种顺序给总体中的个体编号,然后随机地抽取一个号码作为第一个调查个体,其他的调查个体则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系统”地抽取。最常用的方法是等距抽样 分层抽样先将总体中全部个体按某种特征分成若干“层”,再从每一层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组成样本。分层特征与研究目的有关。按各层比例抽样。为减少抽样误差,要求层内误差最小,层间误 差最大。 整群抽样先将总体分成若干“群”,从中随机抽取 几个群,抽取群内的所有观察单位组成调查样本。 “群”的确定与研究目的无关。为减少抽样误差, 需多抽几个“群”。 方差分析:又称变异数分析或 F检验,适用于对多 个平均值进行总体的假设检验,以检验实验所得的 多个平均值是否来自相同总体。 析因设计(factorial design)实验:凡同时配置两个 或两个以上处理因素,这些因素的各水平又具有完 全组合的实验,统称为析因设计(factorial design) 实验。 随机区组设计(randomized block design)是事先 将全部受试对象按某种可能与实验因素有关的特征 分为若干个区组(block),使每一区组内的受试对 象例数与处理因素的分组数相等,使每个实验组从 每一区组得到一例受试对象。 单向方差分析(one way analysis of variance)是指 处理因素只有一个。这个处理因素包含有多个离散 的水平,分析在不同处理水平上应变量的平均值是 否来自相同总体。 (2)计数资料:将观察单位按某种属性或类别分组, 所得的观察单位数称为计数资料 (count data)。计数资料亦称定性资料或分类资料。 其观察值是定性的,表现为互不相容的类别或属性。 如调查某地某时的男、女性人口数;治疗一批患者, 其治疗效果为有效、无效的人数;调查一批少数民 族居民的A、B、AB、O 四种血型的人数等。 (3)等级资料:将观察单位按测量结果的某种属性 的不同程度分组,所得各组的观察单位数,称为等 级资料(ordinal data)。等级资料又称有序变量。如 患者的治疗结果可分为治愈、好转、有效、无效或 死亡,各种结果既是分类结果,又有顺序和等级差 别,但这种差别却不能准确测量;一批肾病患者尿 蛋白含量的测定结果分为+、++、+++等。 随机变量(random variable)是指取指不能事先确 定的观察结果。随机变量的具体内容虽然是各式各 样的,但共同的特点是不能用一个常数来表示,而 且,理论上讲,每个变量的取值服从特定的概率分 布。 变异系数(coefficient of variation)用于观察指标单 位不同或均数相差较大时两组资料变异程度的比 较。用CV 表示。计算:标准差/均数*100% 直线回归(linear regression)建立一个描述应变量 依自变量变化而变化的直线方程, 并要求各点与该直线纵向距离的平方和为最小。直 线回归是回归分析中最基本、最简单的一种,故又 称简单回归(simple regression)。 回归系数(regression coefficient )即直线的斜率 (slope),在直线回归方程中用b 表示,b 的统计意 义为X每增(减)一个单位时,Y平均改变b 个单 位。 相关系数r:用以描述两个随机变量之间线性相关 关系的密切程度与相关方向的统计指标。 秩次:变量值按照从小到大顺序所编的秩序号称为 秩次(rank)。 秩和:各组秩次的合计称为秩和(rank sum),是非 参数检验的基本统计量。 方差(variance):方差表示一组数据的平均离散情 况,由离均差的平方和除以样本个数得到。 检验效能:1- β称为检验效能(power of test),它是 指当两总体确有差别,按规定的检验水准a 所能发 现该差异的能力。 百分位数(percentile)是将n 个观察值从小到大依 次排列,再把它们的位次 依次转化为百分位。百分位数的另一个重要用途是 确定医学参考值范围 随机误差(random error)又称偶然误差,是指排 除了系统误差后尚存的误差。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使观察值不按方向性和系统性而随机的变化。误差 变量一般服从正态分布。随机误差可以通过统计处 理来估计。 一、统计表有哪些要素构成的?制表的注意事项有 哪些? 一般来说,统计表由标题、标目、线条和数字、备 注五部分组成。但备注并不是必需的内容,可以根 据需要出现。 1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最好一张表突出一个中心, 不易太多中心,如果需要说明多个中心,可分成多 张统计表。 2合理安排主语和谓语的位置:对于表中任意一行, 从左至右,通过简短的连接词,可连成成一句通顺 的句子。 3表中数据要认真核对,保证准确可靠 二、为什么不宜用t 检验对多组均数进行比较? 如果用t检验进行多个样本均数的两两比较,则会 增加犯I 类错误的概率。 经检验得到拒绝H0 ,认为两组之间有差别的结论 可能犯I类错误的概率为α,不犯I类错误的概率为 1- α.每次判断均不犯I类错误的概率为(1- α)k, k为比较的次数,上例α=0.05, k=3,则均不犯错误 的概率为( 1- 0.05)3 =0.86. 至少有一次判断犯I 类错误的概率为1-(1- α)k 三、方差分析的基本思想是什么? 按实验设计的类型,将全部观察值间的变异分解成 两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然后将各部分的变异与随机 误差进行比较(每个部分的变异可由某因素的作用 来解释),以判断各部分的变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 义,从而推断不同样本所代表的总体均数是否相同。 五、简述直线相关与回归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1.回归说明依存关系,直线回归用于说明两 变量间数量依存变化的关系,描述y如何依赖于x 而变化;相关说明相关关系,直线相关用于说明两 变量间的直线相关关系,此时两变量的关系是平等 的 2.r与b有区别:r说明具有直线关系的两个 变量间相关的密切程度与相关方向; b表示x每改 变一个单位,y平均增(减)多少个单位; 3.资料要求不同:直线回归要求应变量 y是来自正态总体的随机变量,而x可以是来自正 态总体的随机变量,也可以是严密控制、精确测量 的变量,相关分析则要求x,y是来自双变量正态分 布总体的随机变量。 4.取值范围:-∞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 4、 5、 6、 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 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 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 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 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 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 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 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 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 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 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 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 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 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 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 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 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 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 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 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 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 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 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 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 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 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 立的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 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 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 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 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 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 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 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 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 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 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 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 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 :是指 :是指 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 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 该做什么的部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 关于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 么样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 国家规范性命令,一项命令 往往就是一个规范。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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