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PO主要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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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成功办理首笔银行付款责任业务记者从中信银行获悉,该行近日与马来西亚联昌银行合作,成功完成首笔银行付款责任业务,成为继中国银行后国内第二家开展该业务的银行,截至目前,全球仅有12家银行开办此业务。

BPO作为国际结算创新产品,由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针对近年来赊销贸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主流支付方式而设计开发,依托SWIFT贸易服务设施系统进行操作,帮助进出口双方完成交易。同时,双方银行可在BPO 下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外汇资金等产品与服务。国际商会制订的《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与传统信用证业务人工审核单据不同,BPO业务由TSU系统自动匹配数据,缩短银行处理时间,加快付款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与信用证一样,BPO提供了银行的付款承诺,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并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融资渠道。

中信银行顺应国际贸易和结算网络电子化发展趋势,积极开展电子类结算产品创新,2012年11月成为国内首家推出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的银行。此次BPO业务的成功办理,标志着该行在国际业务电子化创新领域继续处于业界前列。

Swift and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have jointly produced a set of rules on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BPO), which can be defined as an irrevocable conditional undertaking to pay given from one bank to another.

The 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can also be viewed as an electronic letter of credit and is an alternative means of settle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t provides the benefits of a letter of credit (LC) in an automated environment and enables banks to offer flexible risk mitigation and financing services across the supply chain to their corporate customers.

Establish uniformity of practice

The URBPO contractual rules will establish uniformity of practice in the market adoption of the BPO and the related ISO 20022 messaging standards.

Chairman of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Mr Kah Chye Tan affirmed it was vital that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ligned on improved rules and tools in support of trading counterparties whether large or small. “The ICC Banking Commission view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 Payment Obligation rules and the related ISO 20022 messaging standards as strong foundations for banks to provide modern risk and financing services aligned with today’s technology.”

URBPO主要条款解读

时间: 2014-11-13 17:41:50 来源: 《贸易金融》杂志网友评论 0 条

2013 年 4月,国际商会(ICC)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合作制定了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ment Oblig ations,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是规范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结算渠道,BPO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性,具有业务自动化操作、无纸化处理,便捷、高效、低成本、低风险等众多优点。

文 /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林清胜曾娟

2013 年 4月,国际商会(ICC)与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合作制定了URBPO(Uniform Rules for Bank Pay 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是规范BPO(Bank Payment Obligations,银行付款责任)业务的纲领性文件,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在全球范围内实施。

作为一种新兴的国际结算渠道,BPO集合了信用证的安全性与赊销的快捷性,具有业务自动化操作、无纸化处理,便捷、高效、低成本、低风险等众多优点,一经推出即受到国际贸易界和银行界的广泛关注。

从规则实施一周年的情况来看,尽管BPO业务有着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但其实际推行效果却不能令人满意。

截至今年8月底,全球只有48个国家和地区的169家金融机构签署参加了BPO业务办理的技术平台—TSU(Trade Servic

e Utility,贸易服务设施),84家银行集团在技术平台上实现与 TSU平台正式相连,而正式采用BPO的银行集团才58家。

其中,属全球前20家最大贸易银行的有15家,同时,全球也只有35家左右的国际性大型跨国企业正在积极使用着BPO。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BPO的推广进展则更加缓慢,到目前,只有11家银行加入了TSU,而且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4家银行正式采用了BPO。

目前,URBPO1.0的英文版刚刚正式推出,而中文版的URBPO,中国国际商会还未正式翻译出版,为了让广大银行和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能尽早对URBPO规则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对URBPO的主要条款做一些重点解读,希望有助于大家提高对BPO业务的认识。

URBPO共有16条,阐述了BPO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BPO规则中涉及的专用术语的概念,划分了使用BPO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界定了BPO的效期,解释了与BPO相关的数据、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关系,并对BPO 的修改、不可抗力、适用法律、款项让渡等方面均进行了详尽表述与规定。

URBPO的适用范围与应用要求

URBPO的第1条和第2条对它的适用范围及应用要求予以规定与阐释。

URBPO为银行付款责任(BPO)提供使用框架范围。BPO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承诺,即卖方银行提交的数据包与基础交易框架的数据匹配条件下,买方银行承担付款责任。每个BPO均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相关,但银行也仅处理与交易相关的数据,而不处理可能涉及的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所有涉及的参与银行均同意通过使用相同的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 ransaction Matching Application,简称 T M A)参与到一个建立好的基本框架(Baseline)中来履行BPO项下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URBPO并不提供决定数据匹配或数据不匹配发生的基础,数据匹配或不匹配发生的基础是由适用的交易匹配应用平台(TMA)的功能以及每个参与银行应用该TMA的条件决定。

URBPO适用于所有在设定的基础交易框架中明确表明适用该规则的银行付款责任(BPO),或者当每个参与银行在一个独立的协议中表明同意某BPO适用于《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时,该BPO将受此规则约束。除非设定的基础交易框架或独立的协议明确作出修改或排除,该规则各条文对每一个参与银行均具有约束力。

U R B P O要求使用正确的信息传递标准是ISO 20022,该标准为在国际标准组织登记注册的贸易服务管理(Trade Servic es Management,简称TSMT)信息报文,使用任何其他类型的信息报文将不适用于此规则,只有适用于BPO的TSMT报文才适用于此规则。

URBPO中的术语定义与解释

URBPO的第3~7条对URBPO中提及的各专业名词或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解释与澄清。

其中,第3条中的概念包括银行付款责任(Bank Payment Obligation)、银行工作日(Banking Day)、基础交易框架(B aseline)、买方银行(Buyer’s Bank)、数据匹配(Data Match)、数据不匹配(Data Mismatch)、数据包(Data Set)、设定框架(Established Baseline)等19项,这些概念在本规则中均被给予了明确而清晰的定义,都可以从字面上加以理解,无需深入解释。在此仅对以下几个概念予以特别说明:

1. 银行付款责任是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依照

《银行付款责任统一规则》第10条C款,在设定框架中要求的数据包被上传并进行数据匹配时无错配或数据不匹配但被买方接受的情形下,即期付款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并在到期日支付特定金额给接收银行的不可撤销的独立承诺。

2. 买方银行是指买方的银行,其也可能就是BPO中的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

3. 卖方银行是指卖方的银行,其在基础交易框架的付款责任单元中表示为接收银行。

4. 接收银行是指BPO中的受益人,接收银行一定会是卖方银行。

5 .参与银行表示卖方银行或者接收银行、买方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或者传输银行。

6. 担保银行是发出一个BPO的银行。付款责任单元是指基础交易框架中设定了BPO中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对付款条件中指定为“付款责任”模块的那部分。

7. 世界协调时是指国际电讯协会定义的通过电子计算与数据管理系统使用的国际标准时间,技术上等同于格林尼治标准时间,是BPO中适用的时间标准。

URBPO的第4条对一些主要报文术语进行了解释,也包括了19条报文术语。

URBPO的第5条声明,此规则中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一家参与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URBPO的第6~7条分别说明银行付款责任独立于合同,参与银行处理的是数据,而不处理可能涉及的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BPO实务相关场景及参与银行的权责

URBPO的第8条表明BPO必须规定失效日期;第9条讲述各参与银行的作用;第10条则对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之具体责任进行了细致详尽的解析;第11条讲述BPO的修改;第12条是数据有效性的免责情形;第13条阐述不可抗力情形及该情形下参与银行的权责;第14条讲述的是交易匹配应用平台不可用情形下参与银行的免责;第15条对BPO的适用法律进行了界定;第16条对款项让渡的生效条件及让渡行为进行了说明。

BPO实务场景中,贸易双方及各参与银行的运作必须遵循URBPO并在其规则架构范围内行事。一个完整的BPO运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买方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

2. 买方从订单中提取数据,并交至担保银行。

3. 若提交的数据在TMA中匹配,则基础交易框架得以设立。买方与卖方分别从买方银行和接收银行处得知匹配结果。

4. 卖方将货物运至目的地。

5. 卖方向接收银行提交发票、运输单据等,确认是否在TMA中匹配。

6. 买方收到买方银行的匹配报告,并回复是否接受匹配不符。

7. 接收银行通知卖方匹配结果。

8. 卖方直接将纸质单据发至买方,以便买方收取货物。

9. 到期日,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从买方账户扣除款项并付至接收银行,接收银行将款项贷记到卖方账户。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BPO的处理方式相对简单,银行处理的是电子化的数据,而不处理可能涉及的单据、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比起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的情形更为便捷与流畅,而且避免了单据不符点之争。相对于信用证的高成本、低风险与OA赊销结算方式的低成本、高风险,BPO同时兼具低成本与低风险的优点。

总之,BPO为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提供了更为灵活、方便的贸易结算与贸易融资途径,全新国际结算渠道BPO的推出及U RBPO规则的出台,不仅能为进出口双方带来更多的贸易契机并创造更多的赢利机会,同时,也将助力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相信,随着大家对BPO认识的不断深入,未来贸易双方对BPO结算渠道的使用将日益增多,新的机遇不仅摆在了企业面前,也将给银行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BPO绝对是银企双方值得共同大力拓展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新渠道。

【本文来源:《贸易金融》杂志,转自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

义务教育学校“20条底线”达标情况指标解释

义务教育学校“ 20条底线力达标情况 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根据2017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上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初中、小学、教学点。 二、填表说明 1、消除D级危房。房屋老旧不是D级危房,填写D级危房必须提供房屋鉴定报告,没有房屋鉴定报告不能填写D级危房。 2、校舍楼梯。全面改薄实施(2014年)以前建设的建筑物, 1部楼梯达标。全面改薄实施(2014年)以后建设的建筑物2部楼梯达标。 3、室内安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窗台的高度符合安全标准达标。 4、室内采光照明。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达标。 5、课桌椅。实现1人1桌1椅(凳)或2人双桌椅达标。 6、黑板。配置满足教学需要的黑板达标。 7、升旗条件。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达标。 8、体育活动条件。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 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达标。 9、围墙围栏。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达 标。

10、新增图书。小学平均每生达10册,初中平均每生达20 册达标。 11、多媒体教室。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达标。 12、宿舍位置。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没有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达标;非寄宿制学校按达标统计填写。 13、寄宿生床位。寄宿制学校,实现寄宿生1人1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达标;非寄宿制学校按达标统计填写。 14、就餐条件。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满足学生就餐需要达标。不供餐的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按达标统计填写。 15、开水供应设施。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比如教室配置饮水机,学生人数特别少学校配备暖水瓶)达标。 16、厕所设置。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厕位够用;旱厕应按学校专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达标。 17、淋浴设施。寄宿制学校设置淋浴设施达标;非寄宿制学校按达标统计填写。 18、应急设施。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达标。 19、监控急救设施。校园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配备急救箱达标。 20、消除超大班额。学校无66人及以上超大班额达标。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完全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 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 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

最新20条底线

附件1 “20条底线要求”实地督导评估要点 1.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调离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评估要点:无D级危房,D级危房必须全部拆除,或封存停用且不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2014年“全面改薄”项目实施后新建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建设,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应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规定。因修建新校舍而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或活动板房不算做危房。 2.校舍楼梯。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楼梯坚固耐用,护栏坚固耐用。 评估要点:2014年“全面改薄”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校舍,如满足学生上下楼梯无拥挤现象、应急疏散通道不存在安全隐患等条件,多层校舍仅有1部楼梯也视为达标;2014年“全面改薄”项目实施后新建的校舍,楼梯设置要求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

计规》(GB50099)规定。 3.室安全。教室和宿舍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无裸露电线,窗台的高度符合安全标准。 评估要点:教学和生活用房室外墙面平整,无钢筋等明显尖锐突出的物体,室电线的导线无裸露现象,无触电等安全隐患。 4.室采光照明。教学用房室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评估要点:普通教室等教学用房应设置人工照明,自然光线不足时有可用的人工照明补充即视为达标;不需要设置人工照明的教学用房此项视为达标。 5.课桌椅。实现1人1桌1椅(凳)。 评估要点:单人桌(椅)每套坐一名学生,双人桌(椅)每套坐两名学生,课桌椅配备符合年龄阶段学生的身体生长要求。 6.黑板。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要求的黑板。 评估要点: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且光泽度低的材料,对黑板的材质不做硬性要求,黑板配备尺寸满足教室教学实际需求即可,以电子白板、具备书写功能的大尺寸平板电视等设备替代黑板功能的,全部视为达标。 7.升旗条件。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合同法简答题大全(考试必备)

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 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

(新劳动法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措施

(新劳动法合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 措施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应对措施 目录 一、试用期的规定严格化 (3) 1、关于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3) 2、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4) 3、关于试用期的次数 (4) 4、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合同解除 (4)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两严化 (5) 1、程序严格民主化 (5) 2、内容严格规范化 (5) 三、劳动合同书面化、期限长期化 (5) 1、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5) 2、劳动合同的期限长期化趋势 (6) 3、不及时、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7) 4、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8)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更有利于劳动者而不利于用人单位 (9) 1、协议解除——双方都可以提出,双方都无过错 (9) 2、被迫解除——由劳动者提出,企业有过错 (9) 3、过错解除——由企业提出,劳动者有过错 (11) 4、非过错解除——由企业提出,双方都无过错 (12) 5、裁员——由企业提出,双方无过错 (13) 6、特殊群体的解除合同保护 (14) 7、补偿金支付情形况列举及支付标准 (14) 8、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 (15) 9、用人单位违法的惩处措施 (15) 10、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 (15) 五、关于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惩处 (16) 六、本法的实施日期之前与之后存续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17) 七、目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7) 1加班工资问题 (18) 2保险问题 (18) 八、下一阶段人力资源工作亟待处理的几方面内容 (19)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解读及企业应对措施 明年,我国将开始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新法与旧法相比,对企业的限制更加严格和苛刻,同时,对企业人力资源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必须要转变管理意识,在未来的劳动关系中,协商将成为主要的沟通机制,因为劳动者已经由弱势转为强势,而用工单位由强势转入弱势。新法实施之后,劳动合同签订必须要及时,同时期限也要相对延长。另外,单位的用工成本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用工风险将进一步加大。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方位的阐述,并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一、试用期的规定严格化 1、关于试用期的时间限制 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法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需要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支付时间范围即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限。 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目前公司实行的是三个月试用期。如果按照大多数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为一年来看,试用期最多两个月。因此,从明年开始,各岗位的试用期期限将要作调整。 作方式是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的优点将在下文中 将介绍),待认为员工符合岗位要求时,再签 先与员工签订一个短期合同,在没到期之前,如果认为员工符合岗位条件,再变更劳动合 要加强背景调查,在员工入职之前尽量规避风险。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现将对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转发给广大律师,请德阳律师极极参与,讨论、举荐.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解读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解读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解读三:【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 解读五:【关于违约金(服务期、竞业禁止)】 解读六:【关于违反合同赔偿金】 解读七:【关于申请法院支付令】 解读八:【关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九:【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十:【关于经济补偿金】 本文系从律师的视角,从实践的角度,结合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变化之处,对《劳动合同法》的重点法条作相读。其中重点法规均作特别标准,便于阅读。 上海劳动法律师为您解读《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之一:【关于制定企业规章制度】 一、关于制定规章制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目前实践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制定拥有完全自主权,只要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向员工公示即为有效。 【变化解读】 一、新的《劳动合同法》主要对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变“听取意见”为“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 二、但是,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是否规章制度有效、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该法仅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仍然只是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又可能归于无效。 三、此外,对于未建立工会的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全体职工”讨论。“全体职工”如何定义?规章制度以何种方式表决?如果100个职工有1个未参与讨论或有1个不同意,规章制度是否能够通过和生效?老的规章制度未经新进员工讨论同意是否适用?我们认为,全体职工表决通过应该是过半数通过即可(参照公司表决制度)。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9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角度,集中列举了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以消除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对分散在《劳动合同法》有

震撼!45项问答彻底读懂新八条底线及备案细则(资管大变局)

震撼!45项问答彻底读懂新八条底线及备案细则(资管大变 局) 原创声明| 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董事长孙海波(微信ID:bankkaw),研究员许继璋(微信ID:xujizhang2013);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和其他公众号转载。 本文分为六大部分,从八条底线的发展演变开始,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管理业务中的结构化产品、第三方投顾、备案与自律核查、通道业务和资金池、资管产品销售等五个方面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梳理。 内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的新八条底线、基金业协会的3个备案管理规范、八月底证监会“兰州会议”的内容以及 法询金融对相关规则的解读和理解。因能力所限,本文难免遗漏了某些重要问题,或者对某一问题的理解有偏差,欢迎添加微信xujizhang2013对相关内容进行交流和探讨。此次证监会对资管行业的监管规则和执行力度都是史上最严,从结构化产品的严格约束,到向上向下穿透,到诸多细节的解释口径是监管君在对比多年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口径来看,都是史无前例!我们团队也倾力推出最全最成体系的45项问答,彻底为大家答疑解惑。 第一部分:新八条底线概述Q一“新八条”的发展演变?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2015年3月,《八条

底线禁止行为细则》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6、2016年10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备案管理规范》 1、2014年9月,证监会“郑州会议”2014年9月12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在会上讲话,并提出资管业务应当牢牢守住八条底线。 2、2015年3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目前已废止2015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3、2015年8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内部讨论稿2015年6月股灾后,监管开始清理整顿配资和不规范的私募产品,于2015年8月修改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并在内部进行了小范围的意见征询。 4、2016年5月,《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受股市的影响,证监会需要对杠杆倍数进行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同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增长较快,为避免监管套利,也需将其纳入统一自律管理范围。 5、2016年7月,新八条底线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 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 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 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 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 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 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 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 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 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 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9.无效合同: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 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 20.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 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 求撤销的合同。 21.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 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 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22.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 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 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 个行为过程。 23.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 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 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 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 的合同义务。 24.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 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 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 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25.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 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 给付的权利。 26.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 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 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 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请求。 2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 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 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 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8.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 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 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 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和补充。 2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 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 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 为。 30.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 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 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 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doc

合同法重要法条解读(下)- 1. [重点法条] 第289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291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三大法定义务,重点掌握公共运输承运人订立合同的强制承诺义务。 2. [重点法条] 第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意思分解] 客运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为交付客票时,但有两个例外:(1)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另有交易习惯的。 3. [重点法条] 第294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

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5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298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29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300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相关法条] 本法第296、297条。 [意思分解] 了解客运合同承运人、旅客各自义务。 4.旅客有三大义务: (1)持有效客票乘运(第294条); (2)限量携带行李(第296条); (3)禁止携带危险品(第197条)。 5.承运人四大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读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及时、足额”支付及“未缴纳”情形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参照前款精神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平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 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

20条底线督导说明

全面改薄”二十条底线实地督导评估要点 1.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调离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评估要点:无D级危房,D级危房必须全部拆除,或封存停用且不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2014年“全面改薄”项目实施后新建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建设,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应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因修建新校舍而临时搭建的简易房或活动板房不算做危房。 2.校舍楼梯。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楼梯坚固耐用,护栏坚固耐用。 评估要点:2014年“全面改薄”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校舍,如满足学生上下楼梯无拥挤现象、应急疏散通道不存在安全隐患等条件,多层校舍仅有1部楼梯也视为达标;2014年“全面改薄”项目实施后新建的校舍,楼梯设置要求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规定。 3.室内安全。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窗台的高度符合安全标准。

评估要点:教学和生活用房室内外墙面平整,无钢筋等明显尖锐突出的物体,室内电线的导线无裸露现象,无触电等安全隐患。 4.室内采光照明。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评估要点:普通教室等教学用房应设置人工照明,自然光线不足时有可用的人工照明补充即视为达标;不需要设置人工照明的教学用房此项视为达标。 5.课桌椅。实现1人1桌1椅(凳)。 评估要点:单人桌(椅)每套坐一名学生,双人桌(椅)每套坐两名学生,课桌椅配备符合年龄阶段学生的身体生长要求。 6.黑板。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要求的黑板。 评估要点:黑板表面应采用耐磨且光泽度低的材料,对黑板的材质不做硬性要求,黑板配备尺寸满足教室教学实际需求即可,以电子白板、具备书写功能的大尺寸平板电视等设备替代黑板功能的,全部视为达标。 7.升旗条件。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评估要点:学校设置旗台、旗杆,对旗杆材质不做硬性要求,但要确保旗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旗杆上悬挂国旗,满足上述条件即视为达标。 8.体育活动条件。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办学条件20条底线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指导,面向贫困地区,聚焦薄弱学校,确保实现“保基本、补短板”工作目标,经研究,提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简称“底线要求”),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底线要求”以《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国家标准、教育行业标准及相关政策文件为基本依据,共计20项。 二、各地应将“底线要求”作为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优先保障、必须完成的建设内容,并在实施过程中,以学校为单位予以优先落实。教学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地可在“底线要求”基础上,依照相关标准或文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要求,既要“保底”,也要“限高”,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三、各地要把“底线要求”纳入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底线要求”与绩效目标表(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一并作为项目绩效评估依据。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底线要求”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督导,加强督导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7月18日 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 (20条底线) 1.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5.学生1人1桌1椅(凳)。 6.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需求的黑板。 7.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8.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11.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 12.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寄宿学生每人1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 14.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

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条

合同法《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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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解读与实务(第212-250条)【十六】 2009年03月13日星期五上午01:21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理解要点】 本条就是租赁合同的概念。尤其是租赁所拥有的是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和所有权是不同的。 一、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和诺成性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定用益权的合同。《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签还是不签书面合同,就看“6个月”这个点。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要和融资租赁合同有个对比,融资租赁的维修义务是由承租人承担的。)第223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224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注意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注意合同的相对性;注意第2款出租人的权利。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条是基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而制定的,但有个前提:租赁在前,买卖在后。)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注意“合理期限”为3个月。)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分析】 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

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

合同立法重要变化与点评 ——《劳动合同法》关键条款解读 一、适用范围:保护对象扩大 《劳动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点评:新法与原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变化主要是新法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范围之内,扩大了调整的范围。 二、合同订立:强调诚实信用 《劳动法》第1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点评:新法与原法律规定相比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上增加了两条原则,即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护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合法权益,法律特别强调公平、诚信原则。 三、规章制度制订:民主程序强化

《劳动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4条: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点评: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上与原来规定相比,新法规定的非常详细。在新法的要求下,用人单位需要首先健全工会或职代会,否则就无法通过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事实劳动关系:违者必究 《劳动法》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超过1个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应得报酬的双倍;超过1年没有订立的,则直接视为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新法对事实劳动关系是严格禁止的,并且加重了法律罚则,从而最大程度避免了事实劳动关系。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主动性发生改变 《劳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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