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外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 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南京市***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根据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方面独立。 1、人事关系独立。 (1)公司对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任命 或委派,其中全资子公司由集团直接任命,控股子公司由集团 委派,按企业的相关制度聘任。 (2)未经集团批准,下属企业不得聘任或解聘委派财务人员。 (3)下属企业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所属企业财务 人员。 2、经济关系独立。 (1)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及补贴、社保等福利由集团决定,并 由集团财务部及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被派驻企业负责发

放。 (2)委派财务人员只能在其服务企业报销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 管理性费用,报销时需写明执行的具体业务时间、地点并有证 明人、原始单据齐全,以便作为集团内部审查的依据。 (3)委派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派驻企业获取或接受其他经济 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也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外的 其他职务。 (二)双重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集团财务部的垂直管理与领导,行政上接受派驻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管理与领 导,同时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授权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实行授权管理,管理权限由集团董事长授予。 (四)目标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子公司南京***管理有限公司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 (一)职责 1、集团董事长。 (1)任命、决定委派财务人员;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2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部分总则 1.管理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集团本部特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经营部分; 控股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内的东湖高新下属企业。 2. 为了规范集团本部对各控股公司的管理,保障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并使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3.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所有控股公司。 第二部分管理办法4. 控股公司同意财务总监职位人选由集团本部推荐,并同意委托集团本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实施管理。 4. 1.原则上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控股公司设全职财务总监,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的公司设兼职财务总监;4. 2. 各控股公司同意在年度经营预算中,预算出财务总监委托管理费。费用核算标准:设置全职财务总监的控股公司,按照所在控股公司副总级人员薪酬标准的115%提取;设置兼职财务总监的控股公

司,提取的费用额度=(相应控股公司副总级人员薪酬标准的115%÷兼职的控股公司数量)。预算出的费用于每年年初支付给集团本部;4.3. 集团本部对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日常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核和薪酬管理;4.4. 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由集团本部推荐,各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4.4. 1.控股公司董事会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建议更换权;4.4. 2. 集团本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调整权及免职权;4.4. 3. 财务总监不能在控股公司担任除本职位以外的任何行政职务; 4.4.4. 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在同一公司内连续任职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部分实施细则5. 集团本部财务总监管理组织结构如下:集团本部总裁集团本部财务总监控股公司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室注:财务总监室为集团本部行使财务总监管理职权的专门机构,具体名称根据集团本部的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6. 任职条件6. 1.具有财会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具有公司全面财务管理或公司内一个重要领域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不少于两年;6. 2. 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6. 3. 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 办法

派 驻 项 目 人 员 管 理 办 法 二○一六年四月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规范公司对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相关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派专业人员驻项目部代表公司履行服务、协调、督促等职能。派驻项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不在项目部担任具体工程管理职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具体职务,需由项目部报请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发放,进入派驻项目工程成本,在支付项目部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公司派驻项目人员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日常管理由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管。 第二章派驻项目人员职责 第六条、派驻项目人员负责项目部与公司的具体衔接工作,协助项目部办理各项手续、完善各项资料、报审施工计划方案等提供服务,密切公司与项目部的联系。 第七条、督促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

纸会审、安全及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教育活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场容场貌、现场围挡、企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九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监督项目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督促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汇报完成情况。若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附件5下达罚款单,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的财务监督,规范子公司的财务活动,加强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财务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财务人员外派的范围 集团公司外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外派的财务人员主要指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长或财务负责人等重要财务岗位。 1.3 财务外派的原则 (1)回避原则 外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管理层和经营层有亲属关系(亲属关系指三代以内血亲和两代以内姻亲)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2)岗位轮换 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集团范围内进行财务人员的定期轮换。外派的财务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离开任职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财务人员。 1.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所有分、子公司。 2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 2.1 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正直、公正、实事求是的品格,具有迎难而上、勇于奉献的精神; (2)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5年及以上财会工作经验; (3)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4)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财务专业相关注册资格(CPA、CTA、CIA),根据派往公司经营情况和所任职级不同分别限定最低资格,按集团财务部相关流程审批为准; (5)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和执行力; (6)身体健康,服从安排,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7)遵守集团公司的相关保密职责。 2.2 财务人员的职责 包括财务监督及财务管理两个方面: 督职责 (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按照权限对投资、融资、资金、资产、收益分配、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批; (4)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报告所在公司经营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

昆山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昆政发[2005]17号 关于印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5年3月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有公司财务制度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

团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国有公司委派,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二、任职资格 第四条担任公司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要求; (二)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能够自觉维护出资者权益,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熟悉经济、财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应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财会岗位上担任八年以上财务主管,并具有会计中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曾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

对口支援派驻工作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XX县中医院对口支援派驻工作人员 工作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规范对口支援管理工作,确保支援和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针对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旨在利用XX市中医医院支援我院这一有利条件,对我院相应科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有计划地培训指导科室工作人员,全面提高医疗技术质量,完善医疗管理体系,使我院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根据医院实际情况,提出帮扶计划,保证支援工作顺利开展。 二、医院为派驻医务人员提供工作、教学、科研、生活等所需要的条件,医务科协调有关工作,相应科室主任、护士长配合本科派驻人员的日常工作,组织管理科室人员进行相应学习和培训。 三、医务科根据各派驻人员情况,授予医院相应处方权,提供教学、科研等所需条件,切实保障派驻人员正常开展工作。 四、相应科室主任、护士长根据科室自身情况及派驻人员情况,安排好班次,开展查房、会诊、手术、教学等工作,指定科室1-2名住院医师协助派驻专家工作,住院医师在派驻专家的规范化培训下,掌握本学科基本技术,提高基本技能。同时协助派驻专家完成科室教学工作,培训本科管理人

员和卫生技术人员,建立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机制。 五、派驻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医院及相应科室规章制度,针对派驻人员要求请假的情况,应按照《XX县中医院医务人员请假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如派驻人员违反我院请假规定,我院有权取消其支援资格,将该支援人员退回原单位,并要求重新更换支援人员。针对派驻人员工作情况,根据科室排班、考勤、门诊处方及病历每月进行汇总报送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如实上报《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卫生强基工程”管理工作。 六、医院将对派驻专家出勤情况及帮扶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改进,逐步完善帮扶工作,使卫生强基帮扶工作卓有成效。在帮扶专家帮扶工作结束后,为其帮扶工作进行如实总结,并提供相应工作证明材料。 附件:XX县中医院医务人员请假管理规定 XX县中医院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3500字

试析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作用3500字 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对国家及区域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主导作用。但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如何防范贪污舞弊等问题,需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相对于独立董事及外派监事制度,外派财务总监制度更易直接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之中,并将监管融入企业的管理之中。该制度的优势在哪,如何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管;外派财务总监 政府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及控股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扮演着各级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角色,但各级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是由企业管理层负责,虽然国企管理层是由国资委任命委派,但其经营活动却是独立进行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如何做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显的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监督过度,事事需要国有企业上报请示,则会严重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国资委的监督应该是侧重与国有企业的重大经营、投融资及关键人员任免等决策,同时监控各类资金的支付,防止贪污舞弊的发生。 一、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监督的形式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主要是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但是由于存在代理关系,各级国资委不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直接由国有企业管理层负责。如何实施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保证国有企业的各项决策及日常经营合法合规,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防止贪污舞弊的出现,则显得尤为重要。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2005年4月,国务院提出了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要以建立健全国有大型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抓紧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董事和派出监事会制度。通过外派独立董事及派出监事可以参与国有企业各类决策的制定,监督决策的制定过程,但该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外派独立董事及派出监事主要是参与企业各类制度及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无法全面发挥监督的作用; (二)对于某些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国有企业,无法派驻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因此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需要寻找另一种合适的监督机制,既能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又能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同时能做到对一项经济业务的事前、事中及事后的监督。例如1997年7月,杭州市为了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与改革,促进国有企业?I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出台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同年9月,市国资局、市投资控股公司和机电投资控股公司正式向五家国有企业派出财务总监。 二、外派财务总监制度如何实施监督 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作为国有资本的主要控制者,与国有企业的管理层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进行运作,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国企的日常经营同时也不具有现代化管理企业的能力与经验,需要委托国企管理层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国企出现了“两权分离”。虽然“两权分离”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同时也是国企改革的目标,但是现实中不可能完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可编辑修改word版)

XX 集团外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维护控股公司整体利益,加强控股公司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其责权与工作关系,根据 XX 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2、原则 2.1独立性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人事关系、经济关系、监控职责上独立。 2.1.1人事关系独立。 2.1.1.1公司对财务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委派财务人员由控股公司任命或委派, 其中全资子公司由控股公司直接任命,控股子公司由控股公司委派,按 企业的相关制度聘任。 2.1.1.2未经控股公司批准,下属企业不得聘任或解聘委派财务人员。 2.1.1.3下属企业总裁或总经理的亲属不得担任所属企业财务总监或经理。 2.1.2经济关系独立。 2.1.2.1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由控股公司决定,由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及行政人

力资源部负责考核,被派驻企业负责发放。 2.1.2.2委派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管理性费用、补贴、社保等执行派驻企业 标准,按制度在派驻企业报销或发放。 2.1.2.3委派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派驻企业获取或接受其他经济利益,包括直 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也不得兼任其他财务管理以外的职务。 2.2双重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接受控股财务管理部的垂直管理与领导,行政 上接受派驻公司总裁或总经理的管理与领导,同时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总裁或总经理的经营管理工作。 2.3授权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实行授权管理,管理权限由控股公司总裁授予,具体 管理办法见控股公司授权管理规定。 2.4目标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控股公司及各下属企业。 4、职责 4.1控股公司总裁。 4.1.1任命、决定委派财务人员; 4.1.2决定委派财务人员薪酬; 4.1.3解聘、撤换委派财务人员。 4.2控股公司财务管理部 4.2.1拟定委派财务人员人选;

局二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定稿)

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项目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充分发挥财务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交三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项目(以下简称各项目)。 第二章职位设臵 第三条对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公司设臵项目财务总监岗位。未设臵财务总监岗位的,对项目财会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比照项目财务总监管理(但不进项目领导班子)。 第四条公司实行项目财务总监委派制。项目财务总监人选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商人力资源部推荐,报公司总会计师同意,按公司人事任免程序考核、任免。被委派的项目财务总监对公司负责。 第五条项目财务总监是项目领导班子成员,享受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待遇,对项目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对于

不设项目财务总监的项目,项目经理对项目财务工作负主管责任,项目财会部门负责人对项目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项目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工作作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熟悉中交股份、局及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掌握项目管理的相关知识,通晓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从事财务、审计工作3年以上;财经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并能指导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工作成绩突出者,本条款可适当放宽。 (四)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项目财务总监:(一)曾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

工程项目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规范公司对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相关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派专业人员驻项目部代表公司履行服务、协调、督促等职能。派驻项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不在项目部担任具体工程管理职务。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具体职务,需由项目部报请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发放,进入派驻项目工程成本,在支付项目部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公司派驻项目人员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日常管理由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管。 第二章派驻项目人员职责 第六条、派驻项目人员负责项目部与公司的具体衔接工作,协助项目部办理各项手续、完善各项资料、报审施工计划方案等提供服务,密切公司与项目部的联系。 第七条、督促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纸会审、安全及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教育活动等方面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 第八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场容场貌、现场围挡、企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九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监督项目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一条、督促项目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汇报完成情况。若未按整改要求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按附件5下达罚款单,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监督工程各阶段性施工工期是否在合理安排内,审阅项目部每月的工程进度、完成产值报表,将月报表(附件1)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公司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对项目资料章等印章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1.3适用对象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派驻公司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 1.4管理原则 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投资企业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特殊情况除外);公司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负责管理其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派董事、监事工作。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涉及企业具体业务时,应与外派董事、监事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建议。 1.5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根据全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及代管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和有关协议,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投资企业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公司设董事监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监办”),全面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2.2党建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与董监办共同提名外派董事、监事人选。 2.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承办部门或董监办提交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审批事项,签署相关意见。 3.管理内容 3.1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最终)

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 1.为了规范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总部”)的管理,保 障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并使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管理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 集团总部——特指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经营部分; 控股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内的xxx下属企业。 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所有控股公司。 第二部分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关系 4.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下称”委派财务总监’)职位人选由集团总部 推荐,并由集团总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实施管理。 5.集团总部根据控股公司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推荐专职 或兼职财务总监。 6.各控股公司同意在年度经营预算中,预算出委派财务总监的委托 管理费。委托管理费按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全年工资、奖金和福利的平均标准核算。各控股公司每季末向集团总部支付本季度委

托管理费。 7.委派财务总监在控股公司工作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直接由所在控 股公司承担。 8.集团总部指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委派财务总监实施统一管理, 委派财务总监接受集团财务总监和总审计师的业务管理。 9.委派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推荐,各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 10.各控股公司董事会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建议更换权。 11.集团总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调整权及免职权; 12.财务总监不能在控股公司担任除财务管理以外的任何行政职务; 13.委派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控股公司任职不超过两届。 14.集团总部委派的控股公司董事长为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人。 第三部分委派财务总监职务管理 15.委派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a)具有财会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全面管理控股公司财务工作 或控股公司内一个重要领域的财务工作两年以上; b)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 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 导能力; c)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 16.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界定 16.1. 职责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公诚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组织效率最大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大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 鼓励员工积极从事外省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主要指派往省外项目部驻点并从事监理工作,其中界定是否为派驻的 参照点为员工家庭所在地,即员工在广东省外工作,家庭所在地与派驻地 省份不同的计为省外派驻; 第三条上述条款所指家庭所在地定义如下:未婚员工为父母家庭常住地址,已婚 员工为夫妻双方常住地址; 第二章派驻对象和期限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均作为省外项目部派驻的后备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随时派驻。 第五条派驻期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派驻省外项目部的期限一般为1-3年。省外派驻的员工结束派驻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再派往省外项目部,两年后重新作为省外派驻的后备人员。 第三章暂缓派驻的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暂缓派驻省外:

(1)结婚登记不足半年者; (2)家中有重病老人需照顾者; (3)子女不满一周岁者; (4)其它特殊条件者; 第四章派驻人员待遇 第七条省外派驻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工地补贴、误餐补贴外(补贴标准见下表),按照出勤情况额外发放派驻补贴,发放标准为300元/月。 注:原粤公监惠州[2008]20号文关于外省项目部公司派驻人员补贴标准取消。 第八条对于表现出色、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派驻员工,在竞岗、竞聘、资格认证时,在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上将给予5-20分的加分。 第九条对于公司组织的各类资格培训,在符合培训选派资格的人员中优先考虑派驻人员。 第十条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公司工会将组织慰问派驻员工家属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于不服从公司派驻安排的,经公司讨论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之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加强投后管理,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全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和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外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全资企业和控股子公司。公司财务部负责收集整理对外投资企业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外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和对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审计和内部控制的评估;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履行公开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指导、规范、督察等职能,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台账和报告流程。 第五条政治工作部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资格审查,组织外派董事监事的考核工作和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 第二章外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熟悉投资企业经营业务; 4.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5.具有企业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风险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在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职位任职满三年以上; 6.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pdf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预算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会计核算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投资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资金筹措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资产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八章成本费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工资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二章内部审计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三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XXXX集团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XX集团管理制度,规范集团内部运作机制,强化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集团和投资者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会计准则》、《公司财务通则》、《公司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集团所有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是指由XXXX集团投资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1、XXXX集团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 资本(或股份)总额大于50%的; 2、XXXX集团单独持有或与所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持有该公司注册 资本(或股份)比例虽未达到50%,但XXXX集团的出资额已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由XXXX集团派出的董事担任的; 3、XXXX集团派出的董事占该公司董事会多数,并实际控制该公 司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 第四条 XXXX集团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XXXX集团对子公司实行财务战略型管理模式,主导控股权, 弱化控制权。各子公司采取何种具体管控手段,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督,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财务总监的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设财务总监的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园区国控公司”)所属企业(指园区国控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和受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第三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园区国控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进行资格审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经历、学历要求、专业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具体为: (一)政治思想素质:遵守国家法律、规章和制度,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管理经验、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人员,具有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三)学历要求:具有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本科(含)以上学

历。 (四)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 (五)健康状况及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环境适应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三章财务总监岗位权责 第四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园区国控公司财务管理基本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1)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预算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和成本费用管理制度等。 (2)负责建立健全所在企业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所在企业的预算管理,组织年度总预算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实施预算全过程控制,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与考核。 (三)合理组织财务活动,正确计算和反映所在企业经营成果,对所在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依法合理筹措、运用资金,保证经营需要,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及时、足额上缴企业国有资产收益。

异地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异地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适应公司运行发展需要,确保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加强公司派驻异地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畴、条件 2.1范畴:因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委派离开入职地点调动到其它省市地区(不含国外)的常驻工作人员。(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销售、技术、售后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2.2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委派到指定工作地点,且在派驻地无家庭住所的员工。 3.管理、考核 3.1公司总部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本办法对所属派驻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2人事管理: 3.2.1异地工作人员的任免、调配、晋升、奖惩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3.2.2异地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按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3.2.3派驻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承接公司总部的考核管理,公司总部相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异地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评定、审核,对不符合标准人员停止享受福利待遇。 4.薪酬规定 异地工作人员薪酬标准,由派出公司的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制定执行。 5.报销标准规定

5.1 报销范围: 5.1.1住房费用: 5.1.1.1公司派驻异地工作人员因异地租房发生支出而享受的公司给予的部分补贴(参照本办法5.2.1标准),报销范围包括房屋租金、物业费、取暖费、网络费用、水电费、燃气费等因租房产生的杂费。 5.1.1.2异地工作人员如因个人原因在房屋租住未满合同期限内申请调动或离职,产生的房租违约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5.1.2往返交通差旅费用: 5.1.2.1异地工作人员派驻期间享有最高每月2次因个人因素往返于派出地与派驻地间交通费用报销补贴(目前经常往返秦皇岛处理本地事宜,临时出差北京工作人员属于工作过渡时期,建议过渡期间人员暂不适用此条款),包括车票(高铁、动车等火车票)、地铁票、公交车票及特殊情况下的出租车票等;如自驾往返,只报销同等火车交通工具限额费用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 5.1.2.2异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往返按照差旅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5.1.3交通补贴:异地工作期间因上下班发生的交通费由员工自行承担;同时按公司交通补贴办法享受职务交通补贴。在异地因公外出办事发生的交通费,按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列出费用支出明细,经审批后凭发票报销。 5.1.4用餐补贴:异地工作人员按本办法中5.2.1条标准,每月按考勤情况上报综合管理部记入工资发放。 5.1.5享受以上报销标准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公司给予的其他用车等交通补贴。目前经常返回秦皇岛处理本地事宜,临时出差北京工作人员属于

外派干部管理办法

外派经营管理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外派经营管理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随着子公司在公司整个发展战略中的地位逐步提高,外派到子公司任职已逐步成为干部培养的一个重要途径,为加强对外派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外派干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 定义 2.1、公司:指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2、子公司:指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股权,被投资公司就成为中兴通讯的子公司。 公司通过关联企业或联合关联企业投资,以特殊股权结构实际控制的被投资公司,视为公司的子公司。 2.3、外派干部系指由公司派往子公司(含其他合作单位),在子公司经营班子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的经营管理干部,也包括其他确有必要派往子公司的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 因个人原因从公司离职后,到子公司工作,无论是否是经营班子成员,均不纳入外派干部管理。兼职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职务的管理办法参见《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对子公司的分类,外派干部人员分为派往公司级子公司外派干部和事业部级子公司外派干部两类。 公司级子公司外派干部在外派单位一般应全职工作,事业部级子公司外派干部特殊情况下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可以兼职,但仅限于本事业部内部。 3. 外派干部选拔 3.1事业部级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候选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提名,人事中心薪酬部与投资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考察后,报公司领导确定。其中,对原任四层干部和三级业务主任(其他同级职务)以下职务的,需按公司内部干部管理程序进行竞聘。 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依法定程序向子公司董事会推荐,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子公司正式任职。 技术骨干与管理骨干由子公司经营班子提出,事业部总经理批准,报人事中

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制度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003年03月

目录

山西广电外派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为加强山西广电网络(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广电集团”)对派驻下属公司人员(以下统称“外派人员”)的管理,提高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的工作行为,特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本制度所指外派人员主要包括公司派往各级地市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普通财务人员及其他各类业务人员。 第 3 条企业管理部为外派人员管理的主控部门,相关协助部门为集团财务部、投资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聘用管理 第 4 条投资部根据地市公司整合进度计划,并向企业管理部提交整合进度安排报告。 第 5 条企业管理部根据地市公司组建情况,做好外派人员储备规划,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外派人员需求表》,人力资源部落实招聘工作。 第 6 条初步面试通过者,人力资源部组织复试工作,并成立复试小组。小组成员主要包括企管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企业管理部经理、投资部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及其他成员。其中,企管副总经理为复试小组组长。 第 7 条由复试小组组长向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提交侯选外派人员名单,有必要者,由集团总经理进行面试。 第 8 条经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批准的侯选外派人员,由人力资源统一签订试用劳动合同,并办理聘用人员到企业管理部报到的手续。 第 9 条企业管理部派出侯选外派管理人员,参加投资部前期组建地市公司及合作方资产评估的工作,作为在职培训。

第 10 条地市公司整合期间,由投资部对外派侯选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工作,并在新公司管理交接给企业管理部时,投资部提供外派人员在地市公司组建过程中的考核结果。 第 11 条企业管理部向山西广电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提交外派人员名单,报经营决策委员会审议。 第 12 条子公司外派人员由经营决策委员会提名,经地市公司董事会任命后,作为山西广电集团驻地市子公司外派人员。分公司外派人员由集团经营决策委员会直接审批。地市公司外派人员统一归口于企业管理部管理。 第 13 条人力资源部组织外派人员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归山西广电集团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 14 条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作为人力资源部初步面试的主要依据,以保证外派人员有合格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 15 条外派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学历: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 (2)专业:企业管理、通讯、电子、计算机或相关专业 (3)工作经验:广电行业管理或广电网络建设、管理、运营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IT行业五年以上管理和运作实践经验。 (4)其他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领导才能和前瞻性的经营思想,思维敏捷、策略灵活、知识面广,公关能力强,较强的组织策划能力,较 高的管理技能和管理艺术。 第 16 条外派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学历:大学本科或大学本科以上 (2)专业:会计、审计、财务管理、金融或相关财经类专业 (3)职称:相关类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工作经验:大型企业财务管理或金融行业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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