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

第四条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

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景观的整体美观,兼顾昼夜景观。

第六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第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服从迁移或拆除,迁移或拆除费用由拆迁单位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未到期而拆除的,可异地置换或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费按该户外广告设施造价和应缴纳设置使用费实际剩余的审批设置年限予以返还。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应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编号和《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

第九条限制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因重大会议、庆典活动确需设置公益性条幅、彩旗等广告的,应在指定地点、时间设置。

禁止设置商业性条幅、彩旗、布幔广告和商业性与公益性混合制作的各类广告,禁止跨街设置拱门。

第十条设置店招牌匾应遵循《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符合《宁德市区店招牌匾设置主要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所需费用由广告经营者负责。广告经营者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益广告的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户外广告设施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使用和妨碍交通安全视距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

(六)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七)距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设立落地式户外广告;

(八)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上;

(九)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十四条设置使用权的取得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所得统一缴入市财政,专项用于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五条设置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需转让时,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十六条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屏(牌)不超过6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予以撤除;商业促销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于活动结束时予以撤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审批程序

(一)设置申请

1、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人持下列申请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设置申请。

(1)宁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广告设置使用权中标通知书;

(3)广告经营营业执照;

(4)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5)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6)广告牌设置位置图、现状照片;

(7)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建(构)筑物使用权证明。

2、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自我宣传的,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和第(7)项材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重要地段、节点设置户外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意见,报宁德市户外广告和夜景路灯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

(四)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五)需向市政、园林、公安交警或者其他部门办理挖掘道路、占用绿地或其他相关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四章维护保养和安全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管理工作,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责。因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由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牌匾业主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牢固和安全。

(一)无明显积尘积垢,无污蚀、腐蚀和陈旧等情形。

(二)图案无残缺、脱落,无严重褪色等情形。

(三)设施无残缺、破损、松动、脱落等情形,无安全隐患。

(四)灯光照明正常。

(五)凡广告位空置期超过7天的,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版面。

第二十条遇重大节庆或者重大活动的需要,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按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殊期间,如台风、暴雨等来临之前,户外广告业主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制度。大型商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或安全检测期满3年的,设施业主应当在当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业主应立即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合格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整个广告牌钢结构工程竣工后,需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者主要是基础(支座)验收和制作厂出厂前质量验收,后者主要是安装质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安装及质监部门联合抽查进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还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文件。

第二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及侵占城市道路设置广告牌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依照《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已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继续使用;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应按规定补办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不符合《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以宣传公众利益为目的的非盈利性广告;

本规定所称店招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店招牌匾。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07〕1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 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在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 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csg 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152874.html, 文字〖大中小〗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 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 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 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 徐雷韩全兰裘东明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类别名称内容与范围 建(构)筑物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2.0.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https://www.360docs.net/doc/a310152874.html,的支持!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 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 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 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 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 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 2 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

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 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 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 3 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 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 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4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办法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一)经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汽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它形式设置的广告;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它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市辖各区主干道、景观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工作。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由规划部门依法委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须持下列资料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一)申请书; (二)拟设地址; (三)广告设施及拟设广告图文资料(含电子档光盘); (四)场地、设施产权证明或者使用协议; (五)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绿化树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有损市容市貌的;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下列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一)机场高速、绕城高速沿线; (二)长永高速、长益高速、京珠高速、长潭西线高速长沙段沿线; (三)黄花机场及其周边;

(四)其他穿越市、县(市)两级行政区域的重要道路、公路及特殊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 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说明书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4 1、导言4 1.1规划目的4 1.2规划范围4 1.3规划深度4 1.4规划原则4 1.5规划依据5 1.6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分类及名词解释5 2、通则7 2.1禁止使用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7 2.2建筑广告及牌匾标识开发强度分级:7 2.3非公共地块落地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8 2.4居住权益保护规定:8 2.5突出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 2.6悬挂式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 2.7动画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范:9 2.8墙面式户外广告设置规范:10 2.9墙面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1 3.0楼顶广告设置规范12 3.1门头式户外招牌设置规范12 3.2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规定12 3、各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控制导则13 3.1、分类规划13 3.2一类控制区——户外广告开放设置区14 3.3二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5 3.4三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17 3.5四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一般限制设置区20 3.6五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4 3.7六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格限制设置区26 3.8七类控制区——户外广告严禁设置区29

成员组名单: 工程负责人:王海峰 王均总规划师:马静生 校对:王晶 审核:马静生 批准:桑志云

文本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文本 1、导言 1.1规划目的 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规划是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的指引性文件,为政府部门提供经管操作的技术依据,以逐步实现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的科学化、规范化、人性化。 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通过规范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对宿迁市的市容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使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宿迁的城市性质和地位,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风貌相适应。 本次规划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强化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经管,规范设置,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做精做美,改善城市景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1.2规划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宿迁市一环路范围内公共地段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与在公共地段可见的位于非公共地段内的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设置以及与其相关的经管活动。 1.3规划深度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性质、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建构筑物特征和城市景观等因素来确定户外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提出总体控制技术规范和分类技术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设计提供控制性依据。 1.4规划原则 本次宿迁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的规划总原则是分区设置、突出特色;美化城市环境、塑造城市形象、展现城市精神文明;统一规划、分期整治、强化经管和控制。 1.3.1安全性原则 确保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本体的安全性,并确保其设施不对交通、绿地、电力、通讯、避灾、建筑物、行人等造成妨害。 1.3.2公平性原则 为所有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平等的发布信息的平台,在广告主之间、广告商与普通公众之间取得利益均衡。 1.3.3协调性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所处区域的区位、环境、文化氛围相适应,与所在地段的功能要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1.3.4严肃性原则 本规划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具有强制效力。在本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及其相关经管活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中的各项条款执行。 1.3.6创新性原则 本次规划积极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材料,使户外广告尽量满足高品质、智能化、信息化、艺术化、多样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办法

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黄山市城市容貌暂行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区范围内,以城市建(构)筑物(屋顶、立面)、道路设施、广场绿地等为载体,所设置的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灯光、电器和必要的设备。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黄山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相关规定建造。 第四条建造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由钢结构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队伍施工,使用有质保书的标准钢材并实行施工监理。登高、电焊、电气等施工人员要持特种作业证件上岗,并落实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竣工后,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等专业机构对房屋承载、版面钢结构、基础地脚螺栓、钢结构防腐和电气安全等内容进行安全检测,取得安全检测结论。 第五条设置屋顶和墙面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广告设施与

原有建筑物应尽可能使地脚螺栓与墙体受力结构相连接,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基本风压应考虑高度系数。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户外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八条严格控制大型户外广告的规格,屋顶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6米,地面广告原则上最大高度不超过8米,广告板面之间、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之间必须留有一定的间隙,其两侧和背部钢结构外露部分应有效遮档。竖式霓虹灯一般采用漏空扫描形式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和维护,每年油漆、加固不少于一次,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上的广告、霓虹灯、电子显视屏,由使用和收益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实行安全检测制度。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大型广告设施或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大型霓虹灯、电子显视屏,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测,在取得安全鉴定报告合格期内发布户外广告。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及相关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第一章设置原则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要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分类 第六条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 (一)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二)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和移动交通工具灯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 (三)空中漂浮物如:飞艇、热气球等载体不得附着或悬挂户外广告。系留的小型氦气球悬挂宣传条幅的,按照标语、宣传品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条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 (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 (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保持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2米; (三)在地铁通风亭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 (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户外广告牌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 1、于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工作组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壹律,应付差使。 3、工作人员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作业指导书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壹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壹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壹些安全作业指导书;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于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壹、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二、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壹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于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 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 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 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0.5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 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2.0.6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城市不同功能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2.0.7 户外广告设施应安全、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2.0.8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2.0.9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2.0.10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2.0.11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结构安全、可靠,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保养,并应按期进行安全检查。 7.3.3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位置与现有各类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在安装前,必须做好对地上、地下管线的了解和保护工作。 2 户外广告设施与10kV架空线路边线的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2m,与低压导线或通信电缆净距不得小于1.5m。 3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墙面和屋顶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时,必须搭设安全围护设施及施工脚手架,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高空作业必须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的有关规定执行,6级风以上不得施工。 4 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应在基础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上部结构件的吊装。结构吊装就位后,应及时安装支撑构件.保证结构的稳定。 5 立柱对接焊缝和安装焊缝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7.3.1条的规定。构件焊接区表面潮湿或冰雪应清除干净,雨雪天气禁止露天施焊。风速大于或等于8m/s时(COz气体保护焊风速大于2m/s时),焊接时应采取防风措施。 6 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采用钢结构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采用法兰盘连接节点处。法兰板接触面的紧合率不得低于70%,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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