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

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

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

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

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

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

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

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

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

管理。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

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

调整系数和指数。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

的业务工作。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

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按社

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

投资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

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控制价时,不得擅自调整现行计

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税金应按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用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招

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其所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

结合市场价格取定,同时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计算主要材料的风险费用。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

工期定额贵州省使用说明》是指导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工期天数的基础和依据,

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定额工期天数。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

天数如有特殊要求,应计算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技

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投标人的报价应不低

于企业成本,并不高于控制价。如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施工,

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1)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

款的时间、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3)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发生错、

漏项的认定及其价款的调整办法、结算方式和时限要求。(4)发包人要求赶工,赶工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提前工期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5)设备、材料

价格变化等风险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审查的时限和方法。竣工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办法

与违约责任;(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时限、预扣方式;(8)履约、支

付担保金的数额、时限、返回方式;(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

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催

告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将单独完成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

法和时间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

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承包人催促14天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则结算视同认可。承包人可将单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

工组织设计、隐蔽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有关工程造价的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当客观、公正。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备案合同作为工程造价技术调解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

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

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

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

印章。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

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

受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规定》(黔建造通发[1999]174号文)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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