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文章编号:1672-3031(2016)05-0367-07

收稿日期:2016-04-10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130924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1309247)

作者简介:刘思妤(1992-),女,北京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方向。E-mail :liusy0130@https://www.360docs.net/doc/a012791480.html,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学报

第14卷第5期地下水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

刘思妤,倪红珍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38)

摘要:目前我国地下水环境破坏严重,地下水的保护与修复缺乏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建立与完善地下水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鉴于地下水循环的复杂性与人类对其有限的认知程度,我国对地下水破坏与保护的生态补偿制度还不完善,亟需建立系统科学的理论方法体系。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国内外在地下水生态补偿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总结出可借鉴的经验与成果,揭示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以及亟需突破的方向,为我国建立地下水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地下水;保护;破坏;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 doi :10.13244/https://www.360docs.net/doc/a012791480.html,ki.jiwhr.2016.05.0091研究背景

地下水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是维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类用水安全、保持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资源。目前,我国对地下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开采量以每年25亿m 3的速度递增[1],长期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2],且地下水破坏一般不容易发觉,许多情况下难以逆转,危害十分严重。近年来我国采取了许多措施治理地下水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因地下水保护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平等问题,导致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种生态保护与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严重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所以,构建完善科学的地下水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探索主要集中在森林、湿地、矿产资源上,关于地下水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较少,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地下水的生态补偿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在梳理与地下水生态补偿有关的研究基础上,总结出可借鉴的研究成果,提出要深入研究的内容,为建立相对科学、合理的地下水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2国内外生态补偿理论研究进展

2.1地下水生态补偿有关概念2.1.1生态补偿人们对生态补偿的理解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综合已有的生态补偿研究,本文将生态补偿概念的演变总结为4个阶段:(1)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最初《环境科学大辞典》[3]将生态补偿定义为“生物有机体或者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即生态系统自身的调节;(2)人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国内学者吕忠梅[4]

把生态补偿看作是人们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种措施。国外学者

Cuperas [5]、Allen [6]也指出生态补偿是对生态破坏地的恢复,或是对个人、区域因保护生态环境放弃发展机会的补偿;(3)生态补偿与社会经济学结合。张诚谦[7]提出“补偿就是从利用资源所得到的经济

——36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