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蔡建莹 基础精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蔡建莹 基础精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蔡建莹 基础精讲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阐述了

①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②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

③会计核算、

④会计监督、

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⑥法律责任、

⑦会计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概念: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二)会计关系概念: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教材P2列举的会计法律制度和名称要求掌握。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法》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教材P3列举的会计法律制度和名称要求掌握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①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②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会计市场运行管理:注册会计师—社会监督的主体

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初级、中级、高级

(四)会计监督检查——财政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1988年11月成立

(二)中国会计学会——财政部所属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980年创建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实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

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

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按照来源不同外来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

按照格式不同固定格式

无固定格式

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

1、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由开具单位重新开具或更正,更正工作应由原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具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不得更正,必须由原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原始凭证的开具单位,必须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

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

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

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1、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签章。

2、记账凭证的编制

(1)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2)记账凭证编制依据必须是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

四、会计账簿

《会计法》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

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五、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法》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

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

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

一并提供。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六、会计档案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保管期限永久

定期:3年、5年、10年、15年、25年

教材P15表1-1

七、其他

《会计法》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法》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法》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原则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财政部门为主的外部监督《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有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为主、违法检举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主要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审计的独立性不同

2、审计的方式不同

3、审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4、审计的责任和作用不同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

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与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90天内

2、离岗备案:离开超过6个月

3、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每年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出纳,

③稽核,

④资本、基金核算,

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⑥工资、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

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⑧总账,

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⑩会计档案管理。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要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和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账簿等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要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数字正确后,方可交接。

3、监交人员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

③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一,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

第二,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

第三,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

第四,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移交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名称,移交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行开立账簿

③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①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②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是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①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③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④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⑤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⑥行政处分的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刑事责任

①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

②非刑罚处理方法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行政处罚外,判处赔偿经济

损失;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或行政处分。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对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如果发行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

①责令限期改正

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

②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

③给予行政处分,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④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

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①、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10%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偷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按上面的规定处罚。

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③、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一百六十二条增加的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授意、指使、强令: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违反法律,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2、共同犯罪

(1)几个犯罪人有共同故意,即大家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几个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

某一犯罪活动;

(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指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

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于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行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补救措施:①恢复其名誉。要求打击报复者向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恢复原有职位。

(五)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①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导致该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泄漏国家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

(六)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的法律责任

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七)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2、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改正。

3、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

4、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

5、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

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6、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

的财务会计报告

【案例二】

《会计法》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

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案例三】

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包括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监督、以财政部门为

主的政府监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

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

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案例四】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

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

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案例五】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

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

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成如何? 答;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方面;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 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对盲 目对外投资,擅自处置资产,随意调度资金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 性。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 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内部审计控制的基本 要求。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4.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输会计事项。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有责任,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有责任。《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5.什么是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如何? 答: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先斩后奏社会中介机构即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会计法》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

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篇一: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会计法规种类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xx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

浅析我国会计核算法规体系

2008年第6期(总第69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I n s t i t u t e o f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N o .6 2008 (S u m N o .69) 浅析我国会计核算法规体系 靳利军 (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 摘要:会计法规受到本国法律模式的影响,也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会计国际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会计核算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会计核算法规正在由原来的以会计制度为基础向以会计准则为基础 转变,在转变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关键词:会计法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D F 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8)06-0082-03 收稿日期:2008-09-24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 W 200725) 作者简介:靳利军(1973-),男,黑龙江阿城人,副教授。 会计法规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由此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或法律效力等级所组成的整体则为会计法规体系。从约束和规范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会计核算、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会计监督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本文主要探讨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体系。 一、我国会计核算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国家法律 会计领域属于国家法律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它处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第一层次。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0日至29日又做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草案)>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行。《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领域的根本大法。《会计法》确立了经济活动的基础秩序,为其他经济法律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强化了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1]。 (二)政府行政法规政府行政性法规处于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会计行政法规是强调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就属于这个范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在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编制、对外提供、法律责任等重大方面予以规范。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修订完善了会计要素的定义,填补了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到具体实践的法规空白,使我国的会计核算法规体系趋于完整。 (三)政府组成部门规章 属于较低层次的法规。这些规章制度一般是由会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性法规而制定的,是对国家法律及政府行政性会计法规的细化,使法规在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2]。在中央政府层面,主要是指由会计的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以部长令发布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对于指导实践、确保会计核算的统一性,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起到很好的规范性作用。中央政府部门会计规章主要包括1997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00年制定并于2001年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制定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6年重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都属于这一范畴。从1983年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开始,标志着我国会计核算工作开始接触国际领域,走上一条与国际会计接轨的道路,以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标志,会计国际化进程开始提速,2006年颁布的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38项具体准则意味着会计的国际化进程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趋同阶段,未来我们还会向等效发展。 (四)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82·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珍藏版)最新的重要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汇编 一、最新重要税收法规汇编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在内的18个税种及相关附加费、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 提醒:以下法规请点击“蓝色字体”进入具体内容。 1、征管类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版)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3、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5、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6、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7、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8、资源税 中国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2020年9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订)(税乎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11、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会计法》#(精选.)

《会计法》 第一章总则 一、选择题 1、1999年修订版《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就是。 A 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建帐的基本要求 B 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 D 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C 完善了会计监督制度 答案:D 2、为了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制定本会计法。 A保证会计核算准确 B保证会计资料真实 C保证会计资料完整 D规范会计行为 答案:B C D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会计人员 D单位负责人 答案:D 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A 暗示 B 授意 C 指使 D 强令 答案:B C D 5、在会计工作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充斥我们的生活,并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A私设小金库 B会计信息失真 C假数字 D假报表 答案:B C D 6、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制定本会计法。 A加强经济管理 B加强财务管理 C提高经济效益 D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答案:A B C D 7、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公司、企业 D事业单位 答案:A B C D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A人民银行 B财政委员会 C财政局 D人大常委会 答案:C 9、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A会计机构 B审计机构 C会计账簿 D有关档案 答案:C 10、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A审计机构 B财政局 C会计机构 D会计人员 答案:C D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由此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或法律效力等级所组成的整体。具体来说,它由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以及会计职业道德构成,可见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对比国际会计法规体系建设的先进水平,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的建设尚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这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会计法规体系缺乏完整性与系统性,各会计法规之间协调性较差,立法前瞻性不足,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不完善,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尚有差距等。由此得出应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增强会计规范体系的整体构建,形成科学稳定的会计法律体系;注重规范内容与层级协调,消除不必要的法律规范冲突;加强会计违法责任的追求力度,完善会计违法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吸取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发达国家经验,使我国会计法律与国际接轨等结论。 关键词:会计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会计法规;会计违法责任;会计法制建设Abstract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is definited as a entirety composed by the various accounting legal,accoun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rules of accounting regulation and accounting profession morality,which is used to direct and restrain accounting work and accountant’s action,according to logical relation in definition or the degree of laws effect. Specially,it is composed of the accounting legal,accounting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rules of accounting regulation and the accounting profession morality,obviously,th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of our country has initially consummated. But follow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process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accounting legal system still be constructed for a long time through compare with th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of internation,so still has defects in foresightedness of egislation,the system,completion and internal coordination,insufficiency of fal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legal liability,disparity with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and so on. thus some conclusions has been drawn that 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 of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strengthen to completion of accounting legal system so as to forms a scientific and stable accounting legal system;tha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coordinate and eliminate unnecessary level conflicts in accounting

最新中国会计法规汇编

最新中国会计法规汇编(截止20191231) 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2. 财务通则/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3.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财会[2012]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14]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的通知(财会[2015]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通知(财会[2015]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的通知——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财会[2015]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的通知——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的通知——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通知(财会[2017]1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的通知(财会〔2019〕21号)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指南

(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与会计法(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的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次对《会计法》作了修改。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 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法律法规)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

《关于新会计法》对保存时间的规定

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下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下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 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保管等均可以实现电子化管理,将大大推动电子凭证的在线传递和线上应用,为互联网创新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除此之外,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再打印纸质归档保存,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完善销毁流程,推动会计档案销毁工作有序开展。这些新的规定将节约大量纸质会计资料的打印、传递、整理成本以及归档后的保管成本,减少社会资源耗费,推动节能减排,有利于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 会计从业考试指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新鲜发布,将会在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行。你一定想知道会计档案管理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吧,看看下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相关信息你就知道了。应届毕业生网会计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2016年1月1日施行”,详情请查看下文。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对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问:修订出台新《管理办法》有什么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1、《会计法》是哪年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化的新时期。 2、《会计法》首次修改、再次修订各是什么时候?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再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会计法》的意义是什么? 《会计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会计行为的最高法律规范,它为规范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法律保证。 4、《会计法》的目的是什么?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

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6、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包括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主体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以及以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主体的政府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体系,规范了我国企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7、哪个行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谁?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会计法》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规定是什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10、《会计法》对单位会计资料的规定是什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会计活动越来越法治化。如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核心,包括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会计管理等方面的会计法律规范,会计工作的各个层次形成了数量庞大、内容丰富、种类繁多的会计法规体系。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是指用来指导和约束会计实践工作和会计人员行为的各种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由此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或法律效力等级所组成的整体。虽然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所以,唯有尽快完善我国会计法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既是在实际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理论上尚待研究的课题,也是今后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会计法规体系概论 (一)会计法规体系的涵义 会计法规指国家管理会计工作的法律、条例、规则、章程、制度等的总称。它是以会计理论为指导,将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方法,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以达到一定目标的经济管理法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事务的处理以及有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定。 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具体包括: 1、会计法律,即《会计法》。 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 它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会计规章。 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4、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现状 建国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大量会计法规,并且不断改进、充实和完善,已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会计法规体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 1、会计工作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 1月21日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计6章31条,对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和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会计法规种类 一、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律《会计法》。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是会计工作的基本法,是指导我国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国务院制定的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有: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于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它主要规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要求、法律责任等。它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 《总会计师条例》,于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它主要规定了单位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奖惩等。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律。它是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是对会计核算要求所作的原则性规定,具有覆盖面广、概括性强等特点。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发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它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各种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以及财政部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统一的、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会计制度》。它适用于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该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同时,也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小企业会计制度》。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 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于2004年8月18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5.《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并开始施行,是财政部为了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会计法规word版

法规题 一. 单选题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该(A) A. 留存原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B. 留存复印件,按业务档案保管 C. 留存原件,按业务档案保管 D. 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2. 按照规定,有权利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机构是(A) A. 税务机关B。公安机关C。工商行政管理局D。财政机关 3.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并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运行监督管理的 机构是(A) A. 开户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总行C。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D。银监会 4. 根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B)。A: 只付不收 B :只收不付 C:可以收付 D不得收付 5.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负责提出各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的是(C) A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D本级政府审计部门 6.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D) A :社会监督 B内部监督 C公众监督 D政府监督 7: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是(D)。 A20 %的比例税率 B10%的比例税率 C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D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8:出纳人员可以兼管的会计工作是(B) A 稽核B固定资产账目登记 C 会计档案保管D 债权账目登记 9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B) A 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 10:由国务院发布的会计法律制度属于(B)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发布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已发布,主要对涉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重新进行了要求,变化之处见第三十二、三十八、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详细实行规则如下: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会计法律体系

会计法律体系 定义: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包括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 会计行政法规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两种关系)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共有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最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考点)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秩序。 主要内容: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会计法律责任。 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颁布;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同日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颁布和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依据:会计法 1990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五章二十三条,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 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1年1月1日施行。(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负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事实的财务报告;有关部门或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索要财务报告; 如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试题3及答案教程文件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试题(三) 一、单选题(本题共30道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是由( )倡导。 A.谢霖 B.潘序伦 C.娄尔行 D.杨纪婉 2.( )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A.单位 B.个人 C.银行 D.个体工商户 3.( )没有违背会计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A.甲单位法人代表的妻子担任本单位财务部门经理 B.乙单位会计科长的女儿担任本部门出纳员 C.丙单位董事长的养子担任财务部门经理 D.丁单位财务处处长的同学担任本部门出纳员 4.某生产经营企业存郑州开办非独立核算办事处,郑州税务机关应向其核发( )。 A.税务登记证 B.临时税务登记证 C.注册税务登记证 D.涉外税务登记证 5.( )不属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A.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纠正违法的会计事项 B.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财产物资买施监督 C.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做出处理 D.及时检举违法会计行为,并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 6.( )不属于办理支付结算过程巾,个人、单位、银行必须遵守的结算原则。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对拒付的单位,银行可强制扣款 7.( )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A.国家机关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个体工商户 8.甲公司购买乙公司货物,甲公司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公司。上述结算行为充分体脱了票据的( )。 A.支付功能 B.信用功能 C.结算功能 D.融资功能 9.某单位会计张某拒绝其单位负责人提出的设置两套会计账簿以达到逃税日的要求,张某的做法体现了( )的会计职业道德。 A.强化服务 B.提高技能 C.参与管理 D.诚实守信 10.( )属于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会计制度。 A.《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定》 D.《企业会计制度》 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对( )处以5ooo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A.单位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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