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依法治校原则的确立和个人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教师合法权利的保护及其救济逐渐受到关注。我国现有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渠道过分单一,救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且不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我国高校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应健全权利救济制度,规范纠纷处理的具体程序,构建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

关键词:教师权利;权利救济;救济制度

一、关于高校教师权利及救济的规定

教师的社会性和法律性双重地位决定了教师具有多重身份:国家公民、日常社会生活主体和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因此,教师的权利不仅包括一般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还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教师享有的职业性权利大体可以归结为: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和申诉权等(具体条款可以参见《教师法》第七条)。

“有权利必有救济”,权利救济是一种对已受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 [1] 根据《教师法》第39条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

制度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解决教师与高校之间纠纷的非诉讼途径有申诉和仲裁两种。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申诉权应是教师的基本权利。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第39条明确了教师申诉制度,为教师申诉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1995年,原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对教师申诉作了具体规定。2003年7月,教育部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依据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教育领域的部分纠纷,可以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实行仲裁。针对教师聘任制在高校的实行与推进,2000年,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当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这也就意味着,当教师因聘任原因与学校发生人事争议时,可以进行人事仲裁。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