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协议

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协议

编号

甲方:九江中天药业有限公司乙方:上海慧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地址:大连路1619号1502室

电话:0792-******* 电话:

传真:0792-******* 传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集装箱海运出口订舱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职责及义务: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出口订舱代理(具体事宜等以甲方每次提交的订舱单为准),为甲方提供订舱服务。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

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格式订舱单如实、完整地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装卸港口等内容,对于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者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根据船期预报,在船公司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止接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要求,但是对于确实无法

加载的货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的货物包装应适合海洋运输或者货物的特殊属性,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具体的包装标准参见国家相关标准。甲方如果对货物的储存、

防护或者出口运输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舱单上注明。在甲方货物包装明显不适应海

洋运输或者货物特殊属性时,乙方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仍应由甲方承担。

6.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乙方应

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详实无误的委托书,乙方进行合同评

审,按甲方要求进行配船,并及时将配舱回单交甲方以便安排有关事宜。

7.甲方保证订舱内容与事实相符,如实际出运货物与相关单证内容不符,由此引起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8.甲方出运货物单证如有内容更改或因故退关,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将更正单(或退关单)于船开前一天通知给乙方(注明日期并加盖甲方印章),乙方将积极配合办

理。如逾时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责任由甲方自己承担。

9.对于甲方自行安排内陆运输的集装箱,甲方保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并与相关方(如空箱堆场、集装箱码头)正确交接,以及符合船公司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

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集装箱的灭失、损坏、使用滞期、交接不当导致损失等一

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10.甲方应及时正确申报危险品货物。如由于甲方错误申报或故意瞒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甲方出口或进口货物因货物本身原因被相关政府部门暂扣或罚没,甲方应积极配合取出运输载体,还至承运方指定地点。并督促货物所有人付清在此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将全额由甲方承担。

二.费用与结算:

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如下优惠费率:

1.海运费标准:

海运价以乙方书面确认为准,订舱包干费详见订舱委托书。

2.协议执行期间,如因船公司、港方或其他第三方原因临时更改费率或增减附加费或增收其它应急费用,涉及本协议的有关运价承诺也作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上述原因引起的费率更改。

3.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以下列第2种方式结算相关费用,并发放提单或运单:

(1)只有在乙方付清甲方所有费用后,甲方才发放正本提单或运单;

(2)甲方先发送提单或运单,然后乙方在信用额度范围内,于下个月15日支付相关费用。

4.乙方在本协议项下业务信用额度为折合人民币万元整,一旦乙方的赊账金额超过此额度,即使在账期之内,乙方也应将费用结清后方可再次委托。

5.如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有关费用结算的义务,乙方除有权单方面缩短资信期,或取款放单,直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可能造成的汇率损失。

6.如甲方拖欠相关费用,经乙方催讨后仍拒不支付,乙方有权留滞甲方相关单证;

如果甲方通过非正常途径自行取得或处置提单,乙方有权留置甲方提单项下的货物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7.因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而导致乙方产生的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一切经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本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事项: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传真件或E-MAIL形式委托乙方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改、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将传真件复印件和电子邮件归档备查。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委托代理事项的往来中,传真件或复印件的效力与其文件的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定舱业务时应当使用专门的订舱章(见附件中订舱章留底);如甲方的委托文件中没有订舱章(或与留底订舱章不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委托,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货运委托代理的框架性协议。在本协议项下的每笔委托代理业务执行过程中,承运船公司提单与运价条款,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其它相关协议或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与本协议相关的运价、佣金协议等内容,双方均应向第三方保密。

5.甲乙双方同意:对于正本提单、退税单、核销单及其它重要单证,如一方亲自派人来取件存在困难,按照以下地址另一方将把以上单证通过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送。

甲方:乙方:

收件人:收件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编:邮编:

6.对方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在随付的签收回单上签字回传。

7.如遇上海港随机查验,则乙方将根据实际的查验费用向甲方实报实销,并出示相关票据和查验通知。

8.如遇非乙方原因、并且乙方已经尽到谨慎、高效和专业的义务而导致的疏港、滞箱、污箱、坏箱,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实报实销。

9.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在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的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任一方均有权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予以补充。

11.本协议经双方授权的如下代表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若任何一方对此协议有异议,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三条5点的要求发出)。

1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以昭信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上海

附甲方银行帐号:

人民币:

美金:

附甲方订舱专用章式样:

附甲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外经贸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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