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2)

第二节生产 (3)

第三节经营 (4)

第四节使用 (5)

第三章检验、检测 . (7)

第四章监督管理 (8)

第六章法律责任 (10)

第七章附则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

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及时纳入安全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二节生产

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条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应当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时,应当责令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召回。第三节经营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一条进口特种设备,应当向进口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第四节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二)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二)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九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九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一百条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第一百零一条本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新版食品安全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19新版食品安全法知识题库及答案 一、选择题(共20题) 1、(B)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食品安全委员会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A)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D)进行监测。 A食源性疾病 B食品污染 C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D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A)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A国务院 B食品安全委员会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C)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食品法律、法规 C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卫生通用规范》 6、食品安全标准是(A)的标准。 A强制执行 B选择执行 C 自愿执行 7、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A)制定。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 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8、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C),即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A 监督制度 B 管理制度 C许可制度 D强制制度 9、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D)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B)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A 专职 B、专职或者兼职 C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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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全生产月知识竞赛试题(危化类) 姓名:工作单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50分) 1、在十项权力中,最重要的权力是()。 A. 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权 B.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C.知情和紧急避险权 D.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2、可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 ) A.不安全B.事故C.危险源D.事故隐患 3、( )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A.职业安全B.劳动保护 C.安全生产D.劳动安全 4、上班坚持认真()是发现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 A.巡回检查 B.抄报表 C.交接班 5、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用沙土盖压,以防造成更大伤害。 A.必须 B.禁止 C.可以 D.最好 6、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D.外部 7、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评议 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在订立的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免除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承担的责任,协议或合同()。 A.无效 B.有效 C.有效但不能全部免除 9、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是()。 A.穿工作服 B.佩戴呼吸器具 C.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 10、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 A.法律保护 B. 特殊照顾 C.特殊劳动保护 11、毒害品主要是经过()吸入蒸汽或通过皮肤接触引起人体中毒。 A.眼 B.鼻 C.呼吸道 12、化学品事故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等。 A.扩散迅速 B.经济损失 C.人员伤亡多 13、浓硫酸属于( )化学品。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编制: 审核: 审批: 遵义市市民健身中心项目部 2014年6月3日 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文件(建安办函【2014】9号)关于“安全生产月”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推动遵义市市民健身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贯彻落实,普及安全知识,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营造安全生产文化氛围。项目部认真学习开展“三个一”安全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以月促年,从而确保市民健身中心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就六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市民健身中心项目当前实际情况,以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为着眼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长效保

障机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等预防工作,切实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二、组织机构 1本次活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窦小强,项目生产经理余荣涛,技术总工徐再军,安全负责人吉华。组员为各部门人员、各栋号工长、劳务班组负责人。 2、“安全生产月”活动由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工程管理部,技术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协同配合。 三、活动目标 1加强本项目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增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及工人的风险防范意识。 2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伤亡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3提高因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或险情时的应急救援能力,及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及时性,技术性和有效性。 4提升公司以及项目的整体社会形象和社会效益。 四、活动主题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

新版-《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文件附件)

2014年第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质检总局修订了《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 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予以废止。《特种设备目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目录 — 0 —

质检总局 2014年10月30日 公告114号附件 特种设备目录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 1 —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 2 —

安全生产月考试试题

安全生产月”知识考试题 部门: 名: 一、填空题 1、 2014 年全国“ 进安全发展 ) ”。 2、安全生产“三违” ( 违章指挥 ) 、(违章操作 ) 、( 违反劳动纪律 ) 。 3、《安全生产法》所指的危险物品包括 (易燃易爆物品 )、( 危险化 学品 ) 、(放射性物品 ) 。 4、项目部常见的消防设施、器材有灭火器、消火栓、 ( 安全疏散标志 ) 。 5、《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有 (知情权 ) 、(赔偿请 求权) 、(检举权 ) 、 (安全保障权 ) 。 6、施工现场拆除作业中, 要严格按照 ( 从外到内 ) 、(从上到下 ) 的 顺序拆除。 7、安全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 (初始评审 )、(策划 )、(培 训)、实 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六个阶段。 8、生产经营单位的 ( 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9、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评定至少应每( 1)次,验证各项 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0、高处作业“三宝” ( 安全帽 )、(安全带 )、( 安全网 )。 二、单项选择题 每题 1.5 分 共 30 分 1.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C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 员。 A. 纺织企业 B. 机械加工企业 C. 矿山 得分: 每空 1 分,共 20 分 安 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 ( 消防应急灯 ) 、

2. 生产经营场所和(A )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出口。 A. 员工宿舍 室 3. 生产经营单位对 ( C )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 控,并制 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 施。 A. 事 故 频 发 场 所 B.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C. 重 大 危 险 源 4. 任何单位或者( A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A. 职工 B.个人 C.管理人员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 C )。 A. 安全宣传标语 B. 安全宣教挂图 C. 安全警示 标志 6.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 ( C )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合法权益。 A.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B .提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C. 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伤保险费应由 ( B ) 缴纳。 A. 从业人员 B. 生产经营单位 C. 地方财政拨 款 8.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 ( B ) 。 A. 特殊社会保障 B. 特殊劳动保护 C. 特殊劳动 保险 9.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 ( A ) ,方可上岗作业。 A.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B. 职称证书 C. 执业资 格证书 10.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控告;有权( A )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C. 每个办公 B. 厂区每个路口

2019新版版食品安全法试题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卷 考试日期:年月日姓名:分数: . 一、单选题(共80题) 1、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B、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C、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D、新《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食品企业管理人员

C、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食品企业管理人员 3、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A、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B、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C、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D、以上都正确 4、公民发现食品商店销售的食品有质量问题,应当向()部门投诉。 A、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D、食品安全委员会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并且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A、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B、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C、食品安全信息公布 D、以上都正确 6、()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A、食品企业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2008-10-30 10:37:09 中国选矿技术网浏览 394 次收藏我来说两句 矿山安全法律责任,是矿山安全法律规范要求矿山安全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这种义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一章至第六章)指矿山安全法主体必须按《矿山安全法》规定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第二部分(《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指由于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前一种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通常称为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是指矿山安全法主体不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新的义务,它是行为人违反《矿山安全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矿山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矿山安全关系中的主体的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由于过失或者没有履行工作职责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矿山企业职工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两种犯罪行为:一是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二是上级领导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矿山企业的职工,即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为生产服务的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领导者。 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罚适用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刑法》这一条规定来看,并非对所有的责任事故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相应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里的“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0日最高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致人死亡1人及以上;致人重伤3人及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虽然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对于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一般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刑法》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有以下几种情节之一的: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致重伤人数特别多,或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违章行为特别恶劣,例如:在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再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屡次违反违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防护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违章作业或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从而造成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例如:只顾个人逃命或只抢救个人财物,而不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造成了更大的危害后果,或者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等。对于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及其法律制裁

历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历年安全生产月主题 2020年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2019年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2018年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2017年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6年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5年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2014年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013年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2012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1年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0年第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09年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08年第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2007年第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2006年第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2005年第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2004年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003年第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2年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01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2000年第十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掌握安全知识迎接新的世纪"

1999年第九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安全·生命·稳定·发展" 1998年第八个安全生产周主题:"落实责任保障安全" 1997年第七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加强管理保障安全" 1996年第六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保障安全" 1995年第五个安全生产周主题:"治理隐患保障安全" 1994年第四个安全生产周主题:"勿忘安全珍惜生命",控制事故为目的,开展"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活动。 1993年第三个安全生产周主题:"遵章守纪杜绝三违",控制事故为目的。 1992年第二个安全生产周以为国营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为目的 1991年第一个安全生产周以安全就是效益和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为主要内容 1984年第5个全国"安全月" 1983年第4个全国"安全月" 1982年第3个全国"安全月" 1981年第2个全国"安全月" 1980年第1个全国"安全月"

2014版《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与原版)

《特种设备目录》对照表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国质检锅[2004]31号 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类类别品种备注 1000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 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 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 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 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 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且额定功 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 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 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 热载体锅炉。 1000 锅炉 原定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 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 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 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 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 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 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 机热载体锅炉。 此次调整后,额定蒸汽压力为 0.04MPa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 和额定蒸汽压力0.09MPa的蒸 汽锅炉不再列入特种设备管 辖。 1100承压蒸 汽锅炉 1100 承压蒸汽 锅炉 保留 1110 电站锅炉 取消电站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

1120 工业锅炉取消工业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质检总局2014年第114号 国质检锅[2004]31号 国质检特[2010]22号 代码种类类别品种代码种 类 类别品种备注 1130 生活锅炉取消生活锅炉代码,并入承压 蒸汽锅炉 1200承压热水锅 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保留 1300有机热载体 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保留 1310有机热载体气 相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 炉 保留 1320有机热载体液 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 炉 保留B100 锅炉部件删除 B210 封头删除 B110 锅筒删除 B120 集箱删除 B130 锅炉过热器删除 2

新版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法培训考核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 1、新的《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从()起施行。 A.2015年1月1日 B.2015年5月1日 C.2015年6月1日 D.2015年10月1日 2、《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包括()。 A.九章共一百零一条 B.十章共一百零一条 C.九章共一百零四条 D.十章共一百五十四条 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式等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A.六、二 B.二、六 C.十二、三 D.三、十二 4、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两年 D.每三年 5.下面关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经过高温灭菌过程,食品中不含有任致病微生物 B.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

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人工合成物质 D.虽然过了保质期,但外观、口感正常 6.下列食品中,哪些属禁止生产经营的:( ) A.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B.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C.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D.以上都是 7.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 ),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A.公司公章 B.食品检验机构行政章 C.食品检验机构公章 D.培训机构公章 8.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A.五个工作日 B.七个工作日 C.十五个工作日 D.三十个工作日 9.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罚款。() A.五倍以上十倍以下 B.五倍以上 C.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D.三倍以下 10.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A.终身

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红线意识”是什么意思

2014年安全生產月活動“红线意识”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红线意识” 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习近平指出,接连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的必要性 强化“红线意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遏制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必须紧紧抓住企业这个责任主体,通过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强化技术装备、严格安全监管、严肃责任追究,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深化认识、严格履行职责。要看到,只有生产环境安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能正常继续下去,才有可能持续创造价值和利润。多年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得了丰硕的发展成果,但也存在因为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付出过大的代价,有的地方甚至为此付出人的生命代价。在新的时期、新的形势下,过去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应,必须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自觉提高坚守“红线”的能力,做坚守“红线”的坚强卫士。 3怎样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1、强化“红线意识”,要坚决落实岗位责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齐抓共管”,人人有责。只有属地监管单位、职能监管部门、主体责任单位共同坚守“红线”,才能真正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要处理好主次关系、分出轻重缓急,把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摆上突出位置,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在研究、决策问题和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中,把安全生产“红线”作为一项原则和标准,确保不突破、不降低。在实际工作中要坚守“红线”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构建起覆盖全面的责任网络,以有压力的责任目标促进“红线意识”

2014年度道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月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普及试题

2014年度道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月 项目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普及试题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70题,共计7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1年B、2年;C、3年;D、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强令他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1年B.2年C.3年D、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1年B.2年C.3年D、5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1年B.2年C.3年D、5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方可上岗作业。 A.岗位证书B.操作资格证书C.安全生产考核证书D、执业资格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A、安全宣传标语;B、安全宣教挂图:C、安全警示标志D、安全防护设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制度。 A、安全管理 B、淘汰 C、论证 D、评估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以下的罚款。 A、2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D、20万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A、7日以下B、10日以下C、15日以下D、10~15日 10、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规定: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 )等降低噪声的措施。 A、更新: B、维修;c、遮挡;D、封闭: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入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 )提出赔偿要求。 A、分包单位:8、本单位:c、总包单位;D、施工单位; 12、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 )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甲方; B、总包; C、监理; D、分包; 13、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最大不得超过 ( ) 米。A、5;B、10;C、15;D、2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 )责任。 A、按份 B、相关 C、连带 D、履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A.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B.消防安全制度C.有限空间操作规程D、应急救援预案16、、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处挪用费用20%以上(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A.30%B.50%C.100%D、200% 17、人工挖扩桩孔时,孔下照明必须使用()及以下安全电压灯具。A、110V;B、220V;C、380V;D、36V; 18、施工现场的配电箱,为了防止雨水和尘沙侵入电器,配电箱导线的进出口必须设在()。 A、箱体底面; B、箱体顶面; C、箱体侧面; D、箱体后面;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是什么 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在全国开展安全月活动,并确定今后每年5月都开展安全月活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开展安全月活动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委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定2002年6月份开展首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将安全生产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了延伸。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宣传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的一项重要举措。 历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 2002:第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03年:第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2004年:第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005年:第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遵章守法关爱生命” 2006年:第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2007年:第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综合治理保障平安”

2008年:第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2009年:第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2010年:第九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发展预防为主”? 2011年:第十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安全责任重在落实” 2012年: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13年: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 2014年:第十三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2015年:第十四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 2016年:第十五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民安全素质”2017: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18: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主题:“生命至上安全发展” 2019:第十八个安全生产月主题:“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

《矿山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

编号:AQ-ST-00966 ( 安全试题)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矿山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Examination questions of knowledge contest of mine safety law

《矿山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 安全试题的作用:“安全员是经过培训及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根据安全发的规定,具有一定 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重点工序必须有安全员进行检查监督” 1.企业必须贯彻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A安全教育B安全生产C安全检查 2.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A可以B酌情C禁止 3.未成年工是指的劳动者。 A未满16周岁B未满18周岁C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 4.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A14B16C18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其合法利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工作态度B具体行政行为C人事任免

6.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的必要条件。 A资源保护B职工安全C安全生产 7.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A国务院B矿产资源管理部门C国有矿山企业 8.矿山企业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A采矿许可证B生产许可证C营业执照 9.《矿山安全法》于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A1991B1992C1993 1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于年10月30日发布实施。 A1996B1997C1998) 11.制定《矿山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A人身安全B财产安全C就业机会

2014年安全生产月红头文件

Xxxx有限公司文件 关于开展二0一四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 通知 Xx公司: 今年六月份是全国第13个“安全生产月”。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进一步营造安全发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风尚,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xxxx有限公司xx字【2014】xx号文件:关于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结合我公司实际,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201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反违章管理,树立全员参与意识,把保障安全放到至高无上地位,通过多样培训和演练工作,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全员安全健康文化素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 二、活动主题

“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三、活动时间 活动时间为2014年6月1日—30日。其中,安全生产月启动仪式为6月x日,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为6月x日至x日,安全文化周为6月x日至x日,应急预案演练周为6月x日至x日。 四、组织机构 股份公司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xxx、xxx 成员:xxx、xxx、xxx及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xx安全设备部,xxx 负责具体协调组织工作。 各子公司、部门、车间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相应的活动组织,制定活动方案,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借此契机把公司的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高度,为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活动内容 (一)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 6月3日起,各子公司要悬挂、张贴“安全生产月”有关条幅、标语和利用板报进行宣传“安全生产月”,大力宣传“安全生产

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摘抄

( 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目录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1) 第二章实体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 (2)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 (2) 第四章 2015最新食品安全法落实职责分工 (6) 第一章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一、监管体系更全面 风险全面控制,责任全面落实,体系全面推进,能力全面提升 二、史上最严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执法衔接,强化规范执法,强化执法公开

第二章目前实体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实体在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检验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及案例分析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级处罚十万起步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 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级处罚五千起步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矿山安全生产法_共10篇完整篇.doc

★矿山安全生产法_共10篇 范文一:安全生产法辅导:矿山安全法TopSage. 安全生产法辅导: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大家网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大纲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三、了解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四、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安全保障 2、矿山安全管理与监督 3、矿山安全法律责任 内容讲解: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的立精品在大家!.topsage.大家 25大家网TopSage.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法关于其适用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与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矿山安全是与矿产资源开采紧密相连的,只要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就有矿山安全问题。因此,两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大家.topsage.精品在大家! TopSage.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大家网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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