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备忘录等非正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作者:张兴律师

个人微信号:zhangxinglawyer

在日常的商务活动中,进行谈判的人们经常会签署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草签协议、合同要点、合同梗概、Letter of Comfort、会议纪要等非正式文件。

通常参与协商、谈判的各方就某些事项达成成了一致意见,同意继续协商谈判,将来可能会签署进一步的详细的合同或文件;但也有一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就不再协商了,没有了下文。某一方也可能已经就履行这些协议作了准备,或者某一方可能认为双方之间已经有了合同;另一方则认为,双方只是初步的接触,根本谈不上达成了合同。这时候,就可能会发生法律纠纷。

这些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初步协议、初步文件或者对会谈情况的记录等,不管其具体名称是什么,都可以称之为非正式文件,此类非正式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者具有什么法律效力?这里做一个简要分析。微信号:law-info

1、不以名称决定文件的效力。

法律上,判断一个文件的法律效力不是从其名称来判断,而是要从该文件表述的具体内容、该文件达成的过程来判断。

因此,不管非正式文件的名称是什么,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合同要点、合同梗概、文件大纲、会议纪要等等,并不是一律无效,也不是一律有法律约束力,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文件的内容和文件的形成过程来判断其法律效力与法律性质。

2、非正式文件自身可以规定其效力,排除此类文件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谈判当事人不想让备忘录、意向书等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在该等文件中明确表明该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有约束力的合同。比如,可以

约定:该文件只是一个过程文件而不具有最终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谈判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文件也不应在以后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等等。这就完全排除了此类文件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在此类文件中约定,当事人最终必须签署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书或书面文件才能确定它们之间的有约束力法律关系,如无此正式书面文件任何意思上的一致都不构成有效合同。

3、如果此类非正式文件自身未排除其约束力,而就其内容看满足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能构成有效合同,或者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非正式文件的法律约束力,非正式文件就可能具有某种法律效力,具体构成何种性质的法律文件要视内容而定,也要依文件的形成过程来判断。如果非正式文件的内容约定的事项明确、具体,有具体行动的时限约定,具有一定可操作性,那么该文件就很有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微信号:law-info

1)构成要约

非正式文件的一方如果在该文件表达的从事某项活动、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具体且确定,说明在一定时限内不会更改,或者单方表示只要另一方同意自己的意思就有效等等,该种表示对该方而言就构成自己做出的有约束力的要约。[①]

要约对发出要约的一方是有约束力的,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不能任意更改、或者反悔、重新协商与谈判。[②]

2)构成预约合同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协议)。同样名称并不重要,不管名称是协议,还是订购书、认购书,或者其他初步协议等等。[③]尽管非正式文件并不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如果已经有合同的部分主要内容,同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将会签署正式的合同,那么该非正式文件就构成预约合同。

按照通说,违反预约合同不能被要求继续履约,即不能被强制签署正式合同,但违约一方仍可能被要求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或者预约合同他方可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3)构成正式的有效合同

无论非正式文件名称如何,如果其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括了一个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该文件可构成有效合同。

通常,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构成合同的实质性条款。[④]但是,一个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解决争议方式的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了允许对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依法推定合同内容的制度。因此,只要当事人对一个合同的标的和数量达成意思一致,其他条款不明确的,依然可以成立有效合同。[⑤]

当然,合同种类繁多,哪些条款构成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是否有效成立,要具体分析。

尽管当事人在非正式文件中约定应签署正式的合同书或其他正式文件,但如果在没有签署的情况下,一方实际履行了约定义务,而另一方接受该履行,合同也是有效的,以后不能反悔。

本文是提醒,即使名称上看是一个非正式文件,法律上该文件仍然可能构成有效合同。

4、不构成有效合同,但如果不再继续协商谈判,仍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非正式文件虽然不构成有效合同,但一方可能信赖该文件而采取了某种行为,比如为合同的履行作了准备等等,如果不再继续协商谈判,信赖文件而行动的一方可能会要求中断谈判的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合同法上所谓缔约过失责任。[⑥]

尽管非正式合同不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是有效合同,但文件的当事人仍有一定的义务,比如保密义务,对在非正式文件磋商过程获得的对方的保密信息有义务保密,否则可能被追究责任。[⑦]

5、不构成有效合同,非正式文件仍可能作为证据

非正式合同不构成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是有效合同,但如果此后当事人又达成了合同,或者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当事人对正式合同的履行过程发生争议,此时非正式文件可能会被作为证据援引以解释正式合同、文件的含义。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不愿意让前期的非正式文件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影响,最好在正式合同或文件中明确排除前期非正式文件的约束力、解释力或参考效力,明确相互间的关系。

以上是根据中国法律对形式上的非正式文件的效力问题做的一个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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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②]《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⑦]《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目录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1)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 (1)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 (2)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4) 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 (4)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 (4)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 (5)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 (5) 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 (5) 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 (6) 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 (7)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 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 四.可撤销合同………………………………………………………… (7)

1.《合同法》的规定 (7) 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 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 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篇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企业录用通知书的效力探讨(附有案例) 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 班级:物流管理与工程类131 学号:5406713063 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 在单位录用员工、学校录取学生的时候,都会有录用通知书或者录取通知书。但录用通知书并不等于劳动合同。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字:录用通知书,要约,合同法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一般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法律效力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担保”的行为效力 2014年第1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344号判决,有分析认为,该案通过“以房抵债”协议的特殊约定,规避物权法对“流押”的禁止,得到了最高法的认可。但是,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案情和法律关系,最高法机关刊《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引用的“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135号判决却做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 两份不同结论的判决引起的争论点是: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否违法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具体规定指《物权法》第186条“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在(2013)民提字第135号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

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将买卖合同的债权作为借款债权的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其担保物实际上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根据该条第一款可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求;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认可。

合作意向书范本(完整版)

合作意向书范本 合作意向书范本 合作意向书范本 甲方: 乙方: 为满足各自经济利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约: 一、乙方应具备如下基本前提条件: 乙方对该专案已经完成书面可行性建设方案与商业实施方案; 该项目已经中国政府同意并批准进行建设与经营; 乙方对该项目具备合法、独立的建设权与经营权; 乙方能够独立落实并完成项目投资各项基本实施条件并提供办理的相关手续; 乙方对于向甲方就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书面档的真实、合法与有效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并有经济实力与甲方共同完成投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成本; 二、在乙方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后,甲方认为乙方有能力满足上述第一条款的所有内容,则开始执行如下协议条款: 三、甲方与乙方就------项目合作,项目投资总额为亿元人民币,乙方需甲方对该项目投入前期资金亿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合作期为年; 五、甲乙双方合作,甲方认可对该项目投入现汇为合作条件,乙方认可以自有资产或项目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及投资资本金偿还抵押与

向甲方利润分配保障。乙方确认在合作期内自有项目的净收益值为亿元人民币; 六、甲方向乙方项目现汇投入币种为币,按投入当期汇率兑换人民币,多余兑换金额由甲方即时收回; 七、甲乙双方就专案合作,建成后专案总资产所有权明确归属于乙方所有; 八、甲乙双方合作,乙方可依据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中可能实际出现的最低收费价格和甲方每次有可能投入的实际合作资金为上限来确认每次最高评估价值,并办理资产评估的相关手续和支付评估费用。乙方专案经营现状需在签约所在地并由具备国际专业水准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投资法律保障,在与乙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后,即时投入合作资本;如果甲方根据中国境内专业律师机构出具的有关尽职调查报告认为乙方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未做评估与审计,但已可根据乙方所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和甲方去乙方所在地所进行的前期实地考察,确认乙方具备投资条件,则在乙方能够以现实自有资产或项目资产作为抵押并与甲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后,甲方应将首批合作资金万元在个工作日内以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投入,余款按乙方根据项目专案建设进度向甲方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回函确认后分批投入; 九、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在双方约定合作期内,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每年 %的投资收益比例以及甲方实际投入资金数量,每年向甲方分配经营利润,直至合作期满; 十、甲乙双方合作期内,乙方自由计划偿还甲方投入资本金,于合作期满时,乙方需无条件全额偿还甲方投入资本金;

战略合作协议(通用版)

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签约地:XX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双方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共同发掘、培育市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长期合作、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

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双方同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多领域的全面合作,并尽最大可能为合作对方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且承诺为合作对方及其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个性化的服务。 (一)双方一致同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有助于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业务品质,稳固客户关系,推动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快速增长和全面进步。 (二)双方的业务合作并不影响各自在相同或更广泛的领域寻求其他合作伙伴,任何一方在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时,需尊重本协议另一方的利益与声誉。 (三)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本着“依法合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四)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尊重对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处理惯例。 第二条主要合作领域 X

X X 第三条沟通机制 为积极实施本协议,保持双方间的信息畅通,甲、乙双方之间应建立并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建立工作群组,细分工作职责。 第四条保密原则 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知悉或持有对方的业务、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等,应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任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致对方遭受损害,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 第五条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希望到期后终止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前三个月送达书面通知。 (二)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依据本协议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在本协议的终止当日未决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附则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应属法律的天然品性,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法律形式的有效性,即它具备法定权限的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生效的特点。由于法国家机关具有等级性的存在,因此它们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法律效力的差异。 而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工具,对于法律效力位阶的明确规定是维护法律公平有效的必要措施。法律的位阶规定了法律相对的效力,在处理社会矛盾时候能有效协调各种法律间的顺序关系,而不是混乱无章的越位的审判造成不公正的结果。 我认为中国现在的法律效力等级是合理的。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中国现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就是《宪法》,其他的子法律都是从宪法中获得权力,并且不得与宪法的规定所冲突。放眼世界,在文明的国家中基本上都将《宪法》作为最高准则,并且严格遵守很少有改动的情况。中国现在也提出了依宪治国的方针,更突出了宪法的最高地位。从制定机关来看,它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从修改程序看,宪法的修改最为严格,需要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这些方面可以证明宪

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二级为一般法律,作为由宪法衍生出来的子法律,是法律的主体部分,规定着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是对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的法律保障。它也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所制定的,在行政等级上要高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地方性的法规效力大小是由制定法规的机关级别高低所决定的,这与行政级别相配合,有利于保证行政效率与法律保障相统一,也可以减少行政与法规的摩擦。而对于有些地方的违规立法违规执法的行为也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因为矛盾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又决定着矛盾的性质,针对社会生活的主体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不同的地理差异,历史文化,人文风俗产生社会中的差异,这时候就需要特别法来规定。例如,中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个自治区就有更宽泛的立法空间,根据各个民族的不同文化来制定法规,维护区域内的和平稳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对于其他的省市有更高的自治权,可以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些都是特别法的体现。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一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新法优于旧法 它可以避免因法律修订造成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带来疑问,为法律的更新与完善提供法律适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交易当事人在就交易的各种细节达成一致之前,通常会先签署一份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各方就交易的主要内容所达成的共识,同时约定,各方当事人将就交易的若干具体细节另行协商并订立书面协议。对此此类框架协议,很可能会引发争议,包括其效力上的争议以及执行及违约责任的争议: 框架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1)有效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名称虽叫框架协议,但协议的内容比较详细全面,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这样的框架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合同,[1]具备法律赋予的合同效力,任何一方如果违反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判定标准是: 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除外)。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w1] 、第六十二条[w2] 、第一百二十五条[w3] 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为合同成立生效的核

心必备要素,缺一不可;在合同明确了当事人、合同标的及合同数量的情况下,合同一般为有效合同,合同中其它未明确的内容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来确定(如无法确定的,则构成预约合同)。】 (2)预约合同 有些框架协议,仅约定了交易各方对交易内容的主要共识,但是对于若干重要的交易细节,框架协议约定当事人应进一步另行达成协议,从而在就具体交易细节达成协议之前框架协议本身的规定因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无法执行。基本判定标准及违约责任是: 尽管合同的核心要素(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数量)是明确的,但合同的其他要素无法通过合同解释规则予以确定,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予以明确。这种协议在合同理论中常被称为“预约合同”,预约的法律效力在于双方应当按照预约的约定在一定的条件成就后签订相应的合同(本约),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署该本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协议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承担缔约责任(【或履行签署本约的义务】此项存疑[2])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框架协议有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的,可向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合作意向书

合作意向书 Letter of Cooperation Intent 意大利SOMAT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凯福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就在意大利建立搅拌机组装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 实施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SOMAT Corp. Ital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A) and Kaifu Group Cor.Ltd,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arty B) hereby, after amicable negotiation, make and enter into this cooperation intent on the project of build a blender assembly plant in Ital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conditions: 1、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就上述市场的开发及签 约后的实施进行排它性合作。任何一方(包括各自的分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隶属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就该项目与其他任何第 三方进行合作。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exclusively mutual cooperation on the above-mentioned market developing and the enforcement of the project after signing the contract on the basis of mutual benefit and complementary strengths. No party (including the filiales, subsidiaries, joint stock companies and their auxiliary units) is allowed to cooperate with any third party in any way on this project. 双方的共同目标是:长期合作、持续改进产品,使之符合当地的 标准,能够在意大利和周边国家销售。 The common purpose for both parties is long-term cooperation and continuously improving the products to the

战略合作协议通用版

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签约地:XX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双方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共同发掘、培育市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长期合作、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双方同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多领域的全面合作,并尽最大可能为合作对方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且承诺为合作对方及其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个性化的服务。 (一)双方一致同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有助于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业务品质,稳固客户关系,推动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快速增长和全面进步。 (二)双方的业务合作并不影响各自在相同或更广泛的领域寻求其他合作伙伴,任何一方在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时,需尊重本协议另一方的利益与声誉。 (三)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本着“依法合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四)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尊重对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处理惯例。 第二条主要合作领域 X X X

第三条沟通机制 为积极实施本协议,保持双方间的信息畅通,甲、乙双方之间应建立并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建立工作群组,细分工作职责。 第四条保密原则 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知悉或持有对方的业务、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等,应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任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致对方遭受损害,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 第五条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希望到期后终止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前三个月送达书面通知。 (二)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依据本协议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的继续有效,也不影响在本协议的终止当日未决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附则 (一)本协议作为双方开展各项业务合作的总体框架协议,双方应按

论法律效力等级

论法律效力等级 我们在了解法律效力等级之前,先来了解一下法律效力的情况。它的体系是以宪法(或根本法)为核心,由不同层次或等级的法律有机结合组成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宪法(或根本法)属于第一层次,而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等基本法律属于第二层次,基本法之下还可能有第三和第四层次的法律等等。与此相适应,较低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是或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即低于)较高一级层次的法律的效力,而其他所有层次的法律的效力都是或者应当是来自并服从于第一层次的宪法或根本法的效力。 由于法律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具有层次或等级性。 接下来我们就来定义法律效力等级。它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渊源及其组成部分,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导致其效力差别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法律效力的等级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对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说,不存在效力上的差别。 其中,法律效力可分为两个等级,即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第二个层次是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 完全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生效日之后失效日之前这一连续的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应然作用力。相对的应然法律效力,它是指某一法律在其公布后生效日之前这一时间段和法律失效日之后因溯及力问题仍被适用而产生的某一时间段中法律所具有的一定条件下的应然作用力。 但是,对于法律效力层次的具体划分,尚有不同看法,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等级。 最高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一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层次属第一等级。 第二等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为第二等级。 第三等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为第三等级。 地方等级: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包括一般性地方法规和自治地方法规,特别行政区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的等级为地方等级。 同时,法律效力等级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包括:(1)宪法至上原则;(2)等差顺序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 不仅如此,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等级规则。即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 在各个法的体系中,法律效力等级要贯彻以下两个规则:(1)在整个法的效力层次体系中,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2)除宪法的效力统摄所有法的效力之外,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法律效力等级除要贯彻它的一般规则外,由于法的复杂性,法的效力层次还存在一些特殊规则:(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另外,还存在一些影响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其中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 同时,还包括我们识别法律效力等级高低的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主要有三条:(1)根据主体识别。立法主体的地位高,其制定出来的法律的效力层次也相应比较高。(2)根据立法依据识别。一个法律依据另一法律而制定,则这个法律的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

《劳动关系管理实训》习题 目录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2) 专题二:履行、变更劳动关系管理 (6) 专题三: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管理 (8) 专题四:特殊劳动关系管理 (10) 专题五:员工参与管理 (12) 专题六:员工沟通管理 (15) 专题七:劳动规章制度管理 (18) 专题八:劳动争议处理 (21)

2010年10月

专题一:员工入职与建立劳动关系管理 工作任务1-1 【背景材料】 假设你所在的公司今年从人才市场物色了一位销售经理,经过几轮面试后,公司决定录用,从下个月1日开始上班,除节假日外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30—17:00,起薪为每月4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 【具体任务】 请你为这位销售经理拟定一份录用通知书。 工作任务1-2 【背景材料】 北京一家IT公司拟招聘一名销售经理,猎头推荐了一名原在一家央企做销售工作的李磊。由于这家IT公司给出的待遇远远高于李磊的央企的收入,李磊非常期望得到这份工作。面试了两次后,IT公司对李磊也比较满意,向李磊发出了如下《录用通知书》。

公司,表示同意接受该职位,同时还辞掉了原来在央企的工作。但就在李磊准备到该公司报到时,公司又通知李磊,原来打算离职的销售经理又不走了,公司暂时没有销售经理的空缺。李磊找到公司,要求按照《录用通知书》所提的条件办理入职手续,公司表示也很为难。 录用通知书已经发出去了,李磊也做好入职的准备了,IT公司应该怎么办呢?在公司内部也有不同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书面通知李磊,宣布录用通知书无效; 方案二:直接拒绝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 方案三: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让他担任销售经理,将职位将为普通职员,同时减少其工资; 方案四:按照《录用通知书》承诺的条件与李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试用期内就找个理由把他辞退了。 【具体任务】 请你帮IT公司比较一下四个方案的优劣,并设计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 工作任务1-3 【背景材料】 HT商场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员工600余人。这些年来,商场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直使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标准文本。由于劳动合同方面的立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的劳动合同文本已经不太适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满足本企业的特殊要求,商场决定制定本企业专用的劳动合同文本。 制作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到达人力资源部时,人力资源部的赵经理正在考虑把这个任务交给谁完成。这时候,人力资源部的职员带来了一位实习生小王。小王是附近一所大专院校的学生,想利用课余时间到实际工作岗位锻炼锻炼。于是,赵经理把起草《HT商场劳动合同》的人物交给了小王。 两天后,小王将起草好的劳动合同书交给了赵经理。赵经理一看,不仅皱起了眉头。

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书

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书 1、公司与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泽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洁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东亚三环4号楼807 电话: 乙方:禹斌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杭州市缤纷小区12幢1单元602室 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确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合作内容: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在项目上达成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企业管理咨询的项目来源,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金额中的相关费用。甲方的责任义务 第二条: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项目客户应该尽其所能去满足客户要求,并且按照其客户要求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 第三条:甲方要向乙方支付其合作费用,费用的金额为项目含税总额度的30%,即项目首次付款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合作费用一次性以银行转帐的形式汇至乙方提供的银行帐号内。 第四条:项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需一次性支付乙方总金额的5%的现金,作为乙方为此项目的营销所产生的营销费用。

第五条:甲方应该有能力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与完成,应该调配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的项目人员完成项目实施工作,而不能用没有能力的人员实施项目。 乙方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乙方要尽其所能为甲方寻找相应的企业管理咨询项目。 第六条:乙方要了解客户的相关实际情况及客户需求。 第七条: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对客户进行前期的调研和诊断。 第八条:乙方在甲方项目持续期间,对于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所有事宜,应该尽力协调好双方的利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此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合同中合作费用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则需要签定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定合作协议。 第十条:合作协议的解除由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同意后可以解除其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乙方也可以在合作执行过程中申请加入甲方成为其公司员工,其薪酬与奖金的具体数额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因为合作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纠纷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盖章)签字: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2、公司与个人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

公司战略合作协议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战略合作协议书 (智能推广) 石家庄艾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 XXX有限公司 2015年03月

智能推广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石家庄艾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X有限公司 石家庄艾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智能家居推广,智能装修装饰推广等领域的合作关系达成共识。甲方愿意与乙方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双方一致同意就甲方为乙方华堂聚瑞公司场地进行智能化改造,乙方为甲方提供智能家居推广等领域开展长期合作。 1.0合作纲领 1.1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2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并且为双方合作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1.3合作内容 甲方为乙方华堂聚瑞公司场地进行智能化改造,实现乙方此地的智能家居控制,包含灯光,窗帘,家电,安防的控制。 乙方需交3000元保障款给甲方,若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间起六个月内为甲方要求的十万销售额,则乙方华堂聚瑞场地所有甲方提供的智能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且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3000元保证金。

合同签订时间六个月后,若乙方未完成甲方规定的十万元销售目标,则乙方安销售完成比例返还保证金。 1.4合作范围 双方在(河北)范围内开展合作。 1.5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程序期间完成。 声明与保证 乙方向甲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公司; 甲方具有经营合作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经营资质。 甲方向乙方声明与保证 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且有效存在的公司; 甲方具有经营合作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固定的经营资质。 期限 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年。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应用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1年7月 160 论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应用 陈贵文 (上海大屯能源,徐州,221611) 摘 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合 同 合同效力 运用 探讨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7—0160—01 一、 合同及合同效力概述 1.合同:所谓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合同的效力:所谓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据合同法理论、《合同法》的现行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可以把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四种:1、合同有效;2、合同无效;3、效力待定;4、可撤销;四种合同效力类型,与此对应产生四种效力类型的合同。 二、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的结果,它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是当事人合意的目的,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的成立,在一般情况下,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合同法第26条、第32条、第33条分别规定了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和当事人签订确认书等承诺生效的具体方式,而无论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 合同成立的条件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三、 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 指依法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本条规定及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第三人债权赔偿制度,所以如果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成立的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订立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公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1、违法性; 2、不得履行性; 3、自始无效性; 4、自然无效性。但由于其不符合法律或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及《合同法》第54 条:(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笔者认为,该类合同请求撤销无效的应为当事人的私权利,国家不应主动干预。 2、合同无效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第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3、无效合同的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应将无效合同合为三大类:(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能导致必然无效,但由于现行的《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其根本性条件在于“依法”也就是“合法性”。 四、被确认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我国”《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 有关合同效力的运用与探讨 (一)超经营范围的合同效力 按照《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应当在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所以我认为,对于超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如果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依法认定其无效。如果无过错方坚持要求返还,在可以返还的情况下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这一请求。由于超范围经营本身就属于法律限制或禁止的行为,没有必要对其进行保护,这样处理也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制裁。 (二) 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 学术界将履行不能分为两大类:即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在我国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把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当作欺诈来进行处理,按照《合同法》第七章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来看,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等责任方式,这样对无过错的相对方提供了更全面、更有利的法律保护。这样不仅符合合同无效制度在逻辑上的完整性,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鼓励交易,也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详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

关于商务合作意向书

关于商务合作意向书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范例 甲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项目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初步确定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其中独自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体现对本项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项目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该宗土地征用成本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项目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部分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与乙方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在该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乙方则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战略合作协议(通用版)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战略合作协议 签约地:XX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双方长期、全面、深入的合作,共同发掘、培育市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长期合作、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战略合作关系的建立 双方同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多领域的全面合作,并尽最大可能为合作对方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且承诺为合作对方及其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个性化的服务。 (一)双方一致同意,结成战略合作伙伴,有助于双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升业务品质,稳固客户关系,推动和促进双方业务的快速增长和全面进步。 (二)双方的业务合作并不影响各自在相同或更广泛的领域寻求其他合作伙伴,任何一方在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时,需尊重本协议另

一方的利益与声誉。 (三)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本着“依法合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四)双方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应相互维护对方的形象和信誉,尊重对方的业务制度和业务处理惯例。 第二条主要合作领域 X X X 第三条沟通机制 为积极实施本协议,保持双方间的信息畅通,甲、乙双方之间应建立并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定期培训交流制度;建立工作群组,细分工作职责。 第四条保密原则 双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知悉或持有对方的业务、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等,应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任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致对方遭受损害,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 第五条协议的期限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年。有效期届满后如双方无任何书面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期,每次延期一年。如任何一方希望

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论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6-11-28T14:57:04.9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6年19期作者:杨玉梅 [导读] 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山东圣翰财贸职业学院 摘要:婚姻是家庭组合的基础,是社会细胞合成的重要媒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伴随着我国社会进步的历程,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新思考,为推动相关的立法活动和促进司法公正提供理论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预料到的变数的,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婚姻,如婚内各种协议的签订,主要包括婚内离婚协议,婚内情感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1婚内协议既体现了现代人们法制观念的转变也体现了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现代社会中,强调婚内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仅有益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的权利,更有益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作为社会群体的最小细胞,每个家庭的和谐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签订各种婚内协议,则十分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关键词:离婚协议;忠诚协议;财产协议 婚姻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虽然婚内协议无法完全解决婚姻关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但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意义。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婚内主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婚内离婚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也就是说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从定义来看,协议的内容一般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离婚登记应为协议离婚的特别生效要件,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也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才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离婚未成,事后一方又主张按该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婚内离婚协议中包括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不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提及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达成的协议,而并非泛指离婚当事人间达成的任何财产分割协议。判断一份对于夫妻财产处理的协议是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关键在于协议订立目的,如果是以离婚为目的对财产归属(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离婚协议;如果不是出于离婚目的,而是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则属于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自订立时就生效,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二)婚内情感协议 随着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变化,社会的离婚率也不断增长。婚外情也渐渐成为夫妻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婚外情导致婚姻走向灭亡,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夫妻忠诚协议来维系双方的婚姻,避免婚姻走向灭亡。新的《婚姻法》虽然在立法上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人们无法准确地理解其内容,这就使之缺乏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和实施该条款的具体程序。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忠实协议来维护婚姻稳定、寻求更有效的离婚救济的实践,对法律将忠实条款具体化、通过忠实条款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化无疑有着启示意义。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慎重起见,经双方平等协商,书面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是双方自愿对赔偿等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是履行自已的财产处分权。忠诚协议既符合夫妻应互相忠实、意思自治、婚姻关系稳定等立法精神及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的保护。 婚姻自由的原则使得维系夫妻情感的婚姻外壳相对脆弱,于是,一种借助合同法理念维系夫妻忠诚的协议(也就是本文所称之“婚内情感协议”)开始出现,并获得一些法院判决的认可,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空床费协议”。 2004年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和重庆市一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夫妻“空床费”索赔案件,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妻子与其约定,如果男方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不能支付现金时要打欠条。至二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妻子持有的“空床费”欠条金额共有4000多元,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反诉请求支付空床费。一审中,法院未直接支持女方的“空床费”诉讼请求,而将其作为精神补偿范畴;二审判决明确支持了女方的“空床费”请求,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不尽陪伴义务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双方事先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约定,因此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空床费”4000元。 (三)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有很多益处,首先体现出夫妻关爱以及个人价值,其次,财产分割便捷有利于减少决策的纷争。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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