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KPMG对营改增的研讨(中英对照)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消息。 20xx年最新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再次进入最后的倒计时。 20xx年开年伊始,1月22日,国务院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 其实,早在此前一个月前,20xx年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表示,20xx年将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这些会议与表态意味着,至今已试点4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或将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全面收官,营业税或将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也是影响深远的一项税制改革。" "新年伊始,专门开座谈会,表示今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向社会发出信号。主管部门不能有畏难情绪,各行业企业也需要按照议定的计划来做准备。这是我们政府治理的一种新方式,把政府未来的重大

政策提前亮出来,铺垫社会预期,便于社会各方能及时参与进来,也便于政策出台后的尽快落实。"施正文说。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或将遭遇的挑战也不容小觑。根据"xx"规划,"营改增"本应在20xx年完成。然而自去年中旬起,有媒体陆续报道"营改增"步调放缓,受经济下行、财政压力大等多方面的影响,"营改增"就未能在20xx年实现。 备受各行业关注的"营改增",是否真的能在今年内完成,仍引人质疑。 "营改增'在形式上的完成是肯定可以实现的,现在的关键是'营改增'的政策能否达到我们预想的目的,也就是政策方案、法律制度到底能不能设计的科学、合理,最终能否施行。"施正文说,"而不是简单的'改',改完后又出现更多的问题。" 最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 20xx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后分行业进行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邮政、电信、部分现代服务业。 然而,"营改增"仍没能全面推行。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已有约1/4的营业税纳税人转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但仍有3/4的营业税纳税人未完成"营改增"改革,分布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这4个行业户数众多、业务形态丰富、利益调整复杂,被称为"营改增"中难啃的"硬骨头"。 施正文说,"营改增"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一项税制改革,其意义不

营改增影响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营改增影响分析问题及答案的梳理 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的税负一样,那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答: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时间较短,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标准黄金。 先征后退:是指税款先入国库,如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退还,而且不一定是全额退回,和即征即退时间上有差异。 两种税收优惠的不同主要是因为货币具有时间价值,虽然征收的这部分税收对应的时间价值对于国家税收比重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企业而言可以用来投资回收成本并赚取利润,这部分税收的货币时间价值非常重要,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上面所说的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的时间差来达到对不同企业或行业进行不同力度的税收优惠的目的。 二、营改增设的税率是根据什么来设定的?营改增最大的受益人是谁? 答:营改增后所确定的税率应至少使其税负不高于原营业税征收模式下的税负。首先,先确定税率的档次问题。理论上,最优的增值税应实行单一税率,它可减少对经济人行为的扭曲,若档次过多,则会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其次,便是具体确定哪一档次税率问题。先针对一般纳税人,沿用当前增值税3档税率(17%、13%、11%)进行测试。以建筑业营改增为例:按照财税部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既定的建筑业11%的税率,近期,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完成了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如果实行营改增,66家建施工企业2011年应缴纳增值税减少的有8 家,占12% ;增加的有58家,占88%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上述66家建筑企业中的24家年总营业额为1194.64 亿元,按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销项税额118.39 亿元,应缴纳增值税69.67 亿元,实际税负为5.83 % ,比营改增前增加税负94.4%。据此,参与该项调研的相关部门建议,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应调整为6%。但若考虑到尽可能保持增值税中性以及简化增值税税制的原则,如若税率不能降低,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修订、修改建筑工程造价标准和招标计价、结算方式,以适应增值税价外税特征。营改增的最大受益人是中小企业。 三、消费税改为地方税有无可行性? 答:消费税并不是适宜改为地方征收。划分中央与地方征税的一个标准是该税种的税收征管是否适合全国范围的调控和征管。消费税完全符合中央征管的条件,适合在国家层面上进行征管,并且中央也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抑制了消费税的过快膨胀,而这些是消费税改地方征收所不能达到的,如果消费税改征地方税反而会使地方政府为了自身财政收入而鼓励人们对于对应税目的消费,而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抵制这部分消费。 四、既然服务型企业税负增加了,那目前为何要对其改革呢? 答:1.某些服务型企业的税负确实增加了,原因在于: (1)增值税税率过高 对一般纳税人企业:交通运输业(3%)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有形动产租赁业(5%)适用17% 的增值税税率。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现象之所以集中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两大行业,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其税率提高的幅度过大。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法,尽管不抵扣进项税,但由于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等同或低于原先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基本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2)中间投入比率偏低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18-12-12T17:06:50.40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9期作者:黄丽高 [导读]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 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1108XXXX 摘要:“营改增”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税制改革,在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各行各业的税负。其中建筑行业由于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具有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将面临更大的影响。全面实施“营改增”一年多来,国家财税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税收政策及文件,旨在使企业能够实现平稳的过渡。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验,从税负平衡点、成本占比等多角度分析,主要阐述了“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带来的影响是利弊共存的,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分析,以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政策环境下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及税负:影响 引言: 市场竞争的就是速度和应变能力,对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极有可能成为其快速发展的分界线。“营改增”给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管理、采购模式、营销方式和组织架构等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若是能够采用合适的应对措施,那么就可以使企业获利,将其竞争力提高。否则,企业就会在经营管理方面和税收管理方面产生极大的风险。 1、营改增带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变化 1.1改变了纳税主体 建筑工程建设采取总包、分包等方式进行建筑施工,采用营业税制时,纳税主体为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缴税部分由其在申报缴纳税金时扣除;然而采用增值税制后纳税主体增加,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1]。 1.2纳税税率有所改变 采取营业税税制时,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率为3%,而营改增之后税率有所增加,目前增值税的税率为11%。营改增对纳税税率有较大的改动,相应的纳税金额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1.3申报纳税额有所改变 由于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纳税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采用营业税税制时,扣缴义务人为总承包人,其申报纳税额中不包含分包和转包金额,因此需要在申报纳税额之前对施工单位间工程收入进行划分。而采用增值税税制后,申报纳税额由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额可抵扣进行税额,因此纳税金额中不包含进项税额。 2、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2.1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正面影响 2.1.1营改增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企业的重复纳税 营改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施工企业税负,但是总体而言它带给企业的经济利益更多。由于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长期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得以解决,很大的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对于建筑材料的选购,其增值税可相应的抵扣进项税,避免营业税税制下重复缴纳税款的问题,减少了材料购买环节的缴纳税额。另一方面,建筑施工往往采取包分制度,采取营业税税制进行纳税金额计算时,需要在总包款中减去分包款之后再对应营业税率进行计算,其中包含的各项材料款项都不给予抵扣,而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主体既有总承包人又包含分包人,他们根据各自的税项进行申报,且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避免了重复交税现象的再次发生。 2.1.2营增改的实施促进了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使用和引入,以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施工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前,在购买大型施工设备的时候是不能用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从而使施工企业对大型施工设备的购买成本增加,致使大部分企业购买新设备的积极性不高,严重影响了技术改造和设备的升级。而在实施“营改增”之后,颁布了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施工企业在对大型施工设备进行购买的时候可以充分的利用这一优惠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企业更新技术、扩大再生产、购买设备的积极性。 2.2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负面影响 2.2.1机械设备租赁增加了企业税负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动产租赁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因其增值税率较高同时很多设备是在税制改革前购买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因此对机械设备进行租赁时会产生较高的税负。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状况,租赁企业大多放弃了一般纳税人资格,施工企业进行机械设备租赁时,动产进项税随之减少,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2.2.2营改增提高了建筑施工成本 建筑施工需要大量的材料消耗,购买建筑材料将花费较多的费用,因此建筑材料发票的获取成为成本控制的关键。但是由于材料选购有较多的合作企业,不免会出现虚假发票问题,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其经营存在较多的不规范现象,在发票问题上会造成较多的问题,没有合格的材料发票施工企业成本会有所增加,相对建筑材料价格较高[2]。 2.2.3人工费用增加企业税负 建筑施工的人工费,一般是指在施工中雇佣农民工的费用,比如说在施工中会用到木工班、架子班、钢筋班、泥工班等,这些工人需要从劳务公司进行聘用,当他们完成施工作业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支付劳动费用,同时向劳务公司索要相应的发票。由于劳务公司需要交纳较多的增值税,同时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劳务公司税负增多,为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劳务公司将税负转嫁到了施工企业,从而增加了施工企业的税负。 3、有效应对营改增税负影响的对策 3.1健全完善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财务机制 实行“营改增”后,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财务处理以及税务工作等方面都发生相应的变动。为了使企业能平稳快速地适应新的政策,就要求其作出相应地调整。首先企业应组织专题的内部学习培训,加强企业财会人员对新的税务政策及税种变化后新内容的学习,比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征税范围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

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

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十五、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经济信息 “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这次税制改革而言,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新税制改革不但不能够减少企业税负,而且会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幅上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 (一)应纳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表达为: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内容,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二)税率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纳税期限有所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是以实际结算款或索取营业额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应纳税大小核定缴税时限。 (四)会计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依据营业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施工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建筑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根据建筑企业上述内容计算应缴增值税,要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建筑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应对基层财会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加强培训,准确核算税额,加强纳税策划,以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税收与经营环境的现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既定建筑企业11%税率,从理论上讲,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计算建筑企业税负略有减轻,但实际计算中,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超过了90%。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从建筑的人工费成本进行分析,人工费成本占总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费用,由于现阶段人工费用高速上涨,人工费又不能抵扣,给建筑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现举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额11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来看,201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费用约占35%,其他费用成本比例不超过1O%,按此计算,“营改增”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营改增”后,在没有新购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能够抵扣建筑项目进项税额661.11万元[(5500+1000) *17%/(1+17%)]*70%(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余费用假设都能参与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年销项税额1090.09万元[11000*11%/(1+11%)],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428.98万元(1090.09-661.11),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时要高98.98万元。如果当年新购施工设备1000万元,这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增加145.30万元,即:[1000*17%/(1+17%)],企业税负才比原来交营业税时减少45.32万元,但企业不可能在年产值11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的情况下,每年新购1000万的施工设备,何况按一般十年的折旧来算,进入成本的折旧已占10%,企业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机械折旧(10%)之外而没有别的成本发生,在产值一定和生产周期一定的情况下,新购设备的折旧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依照上例,针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与购进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如建筑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为55%,该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则为X*11%/(1+11%)=0.099X,当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应为:0.099X -0.03X=0.069X,设取得进项税发票所占的比率为Y,则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可抵进项税额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说,当购进的材料占合同总价的55%时,建筑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入的情况下,购进的含税材料取得的发票能抵扣的比率达到86.25%,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经过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达到百分之百,购进材料需占合同总价的47.50%,可获得进项发票的占比与材料总额占合同总额比例成负相关,而购进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很难达到86.25%的比例,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但企业测算后发现,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实际中获得,即便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合同总价款和施工周期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成为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在税款抵扣中无可避免的硬伤,而一些购进 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邹丹宜 葛洲坝一公司 摘要:自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逐步实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企业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就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对建筑企业影响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对建筑企业试点 提出必要的参考。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242-01 (下转第244页) 242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调研报告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情况调研报告 杨浩 “营改增”被认为是当前财税改革的重要一步,是未来三年中央财经政策的重头戏,是今后新房产税、环境资源税等财税金融改革的风向标。“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避免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总局要求,四川从去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部分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物流运输是我区一个支柱产业,但是,在本区的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笔者将通过以下几方面,总结“营改增”试点中交通运输业的税负生态,为进一步推进该行业“营改增”工作,更好地改善行业税收环境做提供支持。 一、“营改增”后税负总量降低 在执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与改革前税率维持不变。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率11%,物流辅助业如仓储业6%,税率虽然提高,但允许抵扣。据笔者调研,大多交通运输业企业总税负较改革之前都有明显降低。从表一、表二统计中可以看出,我区交通运输业改革后相关税负为17385万元,较改革前19915万减少2530万。同期,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减少57万。宏观上讲,交通运输业的从业者税负明显降低。 表一:我区“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流转税收入

内容 营业税收入增值税收入 时间 2012年19915万 2013年1-8月11385万 2013年9-12月6000万 表二:我区“营改增”试点现代服务业流转税收入 营业税收入增值税收入 内容 时间 2012年3498万 2013年1-8月3055万 2013年9-12月500万 二、“营改增”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 但是笔者在对物流流园区企业实地调研中,发现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也出现了“不降反升”等问题。总结起来,有如下原因:一是一般纳税人进项增值税发票缺失,难以抵扣增值税销项,造成税负上升;二是对于劳动密集性强的部分物流企业,劳动力成本占经营成本超40%,而这些开销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三是路桥费成本约占交通运输企业总成本20%,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四是作为仓储、货运停车场等企业成本绝大部分的不动产,没有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不能

建筑业营改增案例

案例解读(一):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6-04-13 发布作者:来源: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2016年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细则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万众期待的营改增实施细则终于落地!建筑业增值税税率适用11%,2016年5月1日开始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随后,财政部部长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但同时也强调,全行业只减不增,不能保证每个企业税负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个附件,分别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合计约四万字。 我们根据《通知》及四个附件,将涉及建筑业的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您快速浏览重点,文件全文和四个附件详细内容可以参阅本公众号对应文章。 一、建筑业增值率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为11%和3%。 大家一直在讨论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么还出来了3%,这儿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与增值税税率不同,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就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问题有来了,具体是哪些建筑服务是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呢? 三、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案例解析: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案例解析:十个案例让你更懂建筑业营改增 1、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2、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承接A工程项目(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5月30日发包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企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2/(1+3%)×3%=6.47万元 3、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A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税率17%。同月3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1日发包方支付工程价款111万元,B项目工程成本为8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60万元,税率17%。对两个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均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如果建筑企业承接的工程没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则在纳税申报时无需分项目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分别汇总每月各项目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1%)×11%=33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60)×17%=18.7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33-18.7=14.3万元 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A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答: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

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017年各行业营改增最新税率表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如电子商务平台); 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是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税率是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 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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