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免办3C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目录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2)
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4)
第四章附则 (10)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 (11)
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 (12)
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13)
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 (14)
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 (15)
其他改动记录 (16)
局属各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结合近年来口岸认证执法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家认监委对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作了部分调整,并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形式下发各直属局,为此,我局制定了《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天津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严肃性和有效性,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及“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天津口岸进口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以下简称目录内产品)的报检、及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目录内产品的免办审批工作。
第二章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条符合以下条款的目录内产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各报检窗口认定,可无需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国际组织指的是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并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对于本款中的
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对于本款中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本款的重点在于“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这两个条件需同时具备,这并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以及通过邮件邮寄入境的情况。入境人员在入境过程中通过飞机托运的自用物品,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如入境签证和机票)后可适用本款,但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四)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本款指的是外国政府用物品对我国进行的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外国政府资金援助后我国用该资金购买的物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同时申明对援助、赠送的物品的安全环保和卫生负责。(五)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
本款专指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贸易关系人在报检时应出
示ATA单证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六)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七)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八)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国内生产的专供出口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复进口时不适用本款。
报检时要求贸易关系人出示该货物原出口证明文件(如海关出口报关单等)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提供关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第四条机动车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报检窗口界定不清的事宜,可向局认证监管处请示沟通。
第三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六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用途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且申请人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的,均可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
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第七条天津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是天津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以下简称免办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负责全局免办工作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免办各项情况的汇总上报,并承担部分免办具体工作。
第八条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天津开发区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是免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落实免办各项规定,对辖区内企业的免办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签发免办证明,并对获证产品开展后续核查,按要求向免办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九条各报检窗口负责对获得“免办证明”的进口产品实施验证和核销放行等工作。
第十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所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办公用设备等)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
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免办审批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或《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为便利企业,对工厂所在地为天津地区的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经局认证监管处认定,并出具有关证明,可无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十一条免办审批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
(一)为明确职责,保证免办工作有效开展,有关部门应指
定一名领导主管该项工作,并责成专人具体经办,制定相应工作程序,在审批中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履行职责,避免使免办工作流于形式。
(二)进口产品符合免办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按属地原则向有关部门提交免办申请。
(三)有关部门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免办申请资料后,须对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或需补充有关材料的需当场一次性告知企业,不能当场告知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有效、经审核完全符合免办规定的,经办人及部门主管领导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分别签署意见后,原则上要求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免办证明(一式两份,交申请人一份,与企业免办资料留存归档一份),并于签发当日通知企业领取。
(四)以下情况的免办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需经认证监管处复审,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签发免办证明。
1、进口汽车等特殊性产品。
2、开发区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受理的“暂时进出口产品”“为工厂生产线配套所需进口产品”类别免办申请中,产品总金额大于2万美元的。
(五)为便利企业,提高免办效率,空港局所辖企业的免办审批工作除涉及汽车等特殊性产品外由空港局全权负责。
第十二条免办证明的签发
(一)免办证明的式样见附件3,签发要求格式统一规范,内容准确无误,字迹工整清晰,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二)免办证明的编号原则为:M+机构代码+年代号(年代末2位)+6位流水号。(如“M120607000001”号即为空港局2007年签发的第1份免办证明,“M120207000100”号为开发区检验检疫局2007年签发的第100份免办证明)
(三)免办证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定为一个月,对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分批进口核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或海关进来料加工手册有效期。
(四)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免办分次进口的,签发证明时应在免办证明后另加附表,以便于报检窗口进行核销登记。免办证明产品有关信息栏可直接标注“见附表(盖章有效)”,附表格式和内容见附件4
(五)签发汽车类产品免办证明时必须标注车架号。
有关部门须对免办工作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格式见附件5),并于每月25日前将登记表表报认证监管处备案。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妥善保存申请人提供的免办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4个月,认证监管处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免办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四条免办证明验证放行有关规定如下:
(一)各报检窗口在审核免办证明时,需要求报检人提供原
件(涂改无效),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免办证明。
(二)各报检窗口对已验放完毕的免办证明,应收回原件与报检单据归档,分次验放的必须在免办证明(或加盖免办专用印章附表)上予以核销,注明进口日期、报检号、商品名称、数量、剩余数量、经办人等信息,以杜绝企业重复进口或超审批数量进口。
(三)各报检窗口对免办证明如有任何疑问和异议可直接通过电话向签发部门或认证监管处反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 8月1日起生效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检认[2007]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
附件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需提交资料除企业免办申请书、填写完毕的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
注:免办申请书主要内容:1、企业相关介绍说明;2、希望办理免办证明的产品的特点;3、产品的详细用途;4、对该产品安全性能做出保证。
产品符合性声名是指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实验室的报告均可)。
此外需进口许可证的商品,企业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附件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from Certificate for the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编号:
申请人:合同号:
商品名称:型号:
商品使用商标:商品数量:
生产厂名:海关手册号:
收货人:
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上述商品属于: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零部件;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备注:
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请将此证交有关检验检疫部门壹/多次核销检验放行。本证明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经办人:发证日期:年月日
本证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地址:********************** 邮编:************ 电话:***************
附件4:免办证明附表
企业名称:免办证明编号:(盖章)
附件5: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审批情况一览表
注:申请理由用代号表示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其他改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