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06-7-1

CJ 3020-199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1003-8-5

CJ /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2005-6-1

环境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6-1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1998-7-1

GB 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1994-10-1

GB 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992-10-1

GB 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1990-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

GB 20425-2006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1-1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0-1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1

GB 19821-2005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6-1-1

GB 1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4-1

GB 1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4-4-1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7-1

GB 14470.1-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2003-7-1 GB 14470.2-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2003-7-1 GB 14470.3-2002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2003-7-1 GB 13458-200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

GB 3544-2001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002-1-1

GB 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2002-1-1

GB 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03-1-1

GB 15580-19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

GB 15581-19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7-1 GB 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3-12-1

GB 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

GB 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

GB 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992-7-1

GB 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1985-8-1

GB 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985-3-1

GB 3552-83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10-1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解读《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点题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已于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同时发布的还有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方法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将于今年7 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已实施了2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经过修订,标准中的指标数量不仅由35项增至106项,还对原标准的8项指标进行了修订,指标限量也与发达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具有可比性。 生活饮用水对百姓健康安全非常重要,饮用水一旦出了问题,就会给百姓生活带来重大影响。这是一项必将对百姓生活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标准。本篇文章对该标准中经过修订的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解析,以加深广大读者对该标准的认识。 指标大有来头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 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991年5月3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 一.总则 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二.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三.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目一级二级三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20 30 浑浊度(度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不得含有不得含有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450 550 700 铁(ml/L)0.3 0.5 1.0 锰(ml/L)0.1 0.3 0.5 氯化物(ml/L)250 300 450 硫酸盐(ml/L)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l/L) 1.0 1.2 1.3 砷(ml/L)0.05 0.05 0.05 汞(ml/L)0.001 0.001 0.001 镉(ml//L)0.01 0.01 0.01 铬(六价)(ml/L)0.05 0.05 0.05 铅(ml/L)0.05 0.05 0.05 硝酸盐(ml/L以氮计)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游离余氯(ml/L)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末梢水不低于不低于0.05 ---------------------------------------○1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四.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颁布单位: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颁布日期:1991年5月3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3日 1 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 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 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 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 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 ? 大红花裤衩子 ? 10位粉丝 ? 1楼 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生命安全的大问题。农村饮用水安全具有公共性,需要政府进行管理。我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水质差、水量不足、取水不便、不能保证供给等方面。为此,需要政府投入和民间筹资多方支持,同时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村配套设施建设,以消除农村饮用水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水是生命之源。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这句话应该改为“安全的水是生命之源”。特别是饮用水安全,已成为政府、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没有安全的饮用水,就没有健康的生命,更没有和谐的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什么是农村饮用水安全 什么是安全的水?不同国家的政府制定着不同的安全饮用水标准,同一个国家政府制定的安全饮用水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 《1998年世界发展指标》认为,安全的水是指经过处理的地表水和未经处理但未被污染的水,如泉水、安全的井水和得到保护的钻孔水。在城市地区,水资源可以是公共取水处,或取水距离不超过2C¨。米的储水管。在农村地区,安全的水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必为取水而每天花费过多的时间。足够数量安全的水是指能够满足新陈代谢、卫生和家庭需要的量,通常为每人每天20升。 我国制定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组成。四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就不能定为饮用水安全或基本安全。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基本安全。低于《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不安全。目前,我国对于农村饮用水不安全主要从氟超标、砷超标、苦咸水、污染水等几个方面来判断。 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的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的为基本安全。常年水量不足的,属于农村饮用水不安全。在我国,根据气候特点、地形、水资源条件和生活习惯,将全国划分为5个类型区,不同地区的安全饮用水量标准有所不同。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一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40升、45升、50升、55升、60升。基本安全饮用水水量标准从~区到五区分别是每人每天20升、25升、30升、35升、40升。 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的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为基本安全。多数居民需要远距离挑水或拉水,人力取水往返时间超过20分钟,大体相当于水平距离800米,或垂直高差80米的情况,即可认为用水方便程度低。 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的为基本安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文章出处:网责任编辑:作者:人气:101834发表时间:2013-08-26 10:50:00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正式版)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 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保证供水安全, 提高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农村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运行供水厂站及以后规划建设的供水厂站, 特制定本制度。 一、任务 水质管理的任务是加强水质管理, 提高供水质量, 做到取水规范, 检测数据准确、真实;积累水质资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降低生产成本, 确保水质达标, 满足用户的需要。 二、组织领导 1、县水利局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的主管单位, 上蔡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直接负责水质管理, 认真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2、检测中心成立水质化验室, 具体负责水质的统计、分析、抽查、督导等工作。 3、建立健全检测中心、供水厂站、水质管理网络体系,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积极做好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检测等工作。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指标、水质分级、标准限值、水质检验以及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包括各单位自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分散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亦应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161 生活饮用水源水中铍卫生标准 GB11729 水源水中百菌清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3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级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分为二级,其两极标准的限值见表1。 表1

3.3水质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的水源水,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的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并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主管部门批准。 4 标准的限值 4.1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不应超过表1所规定的限值。 4.2 水源水中如含有表1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检验方法按GB5750执行。铍的检验方法按GB8161执行。百菌清的检验方法按GB1729执行。 5.2 不得根据一次瞬时检测值使用本标准。 5.3 已使用的水源或选择水源时,至少每季度采样一次作全分析检验。 6 标准的监督执行 6.1 本标准由城乡规划、设计和生活饮用水供水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6.2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保、水利与航运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协同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区的保护工作。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水质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广祥、江运通。 本标准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解释。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全球饮用水水质标准 人类对饮用水安全的关注 饮用水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微量分析和生物检测技术的进步,以及流行病学数据的统计积累,人们对水中微生物的致病风险和致癌有机物、无机物对健康的危害,认识不断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各国相关机构纷纷修改原有的或制订新的水质标准。了解和把握国际水质的现状与趋势,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修订已沿用多年的现行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形势下我国城乡居民对饮水水质新的需求,加强对人体健康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现状 目前,全世界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饮用水水质标准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质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它国家或地区的饮用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如东南亚的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香港,以及南美的巴西、阿根廷,还有南非、匈牙利和捷克等国家都是采用WHO的饮用水标准;欧洲的法国、德国、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等欧盟成员国和澳门则均以EC指令为指导;而其它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日本同时参考WHO、EC、USEPA标准;我国和我国的台湾省则有自行的饮用水标准。 三部重要的水质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世界性的权威水质标准,是各国制订水质标准的重要参考,并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增长和人类对健康的日益重视而不断发展。考虑到全球多个国家地方社会习俗、经济、文化、环境的差异,因而水质指标较完整,但指标值并非是严格的限定标准,各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在1993年到1997年期间,WHO分三卷出版了《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二版,其中包括:第一卷,建议书(1993);第二卷,健康标准及其它相关信息(1996);第三卷,公共供水的监控(1997)。最近WHO在《准则》中增加了"微囊藻毒素"指标,表明对蓝藻产生的藻毒素的健康影响给予高度重视。 欧共体(欧盟前身)理事会在1980年对各成员国提出《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指标比较完整,要求也比较高。该指令成为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框架。1991年底,欧盟成员国供水协会对《饮用水水质指令》80/778/EC实施以来的情况作了总结,认为尽管该指令对10年来欧洲饮用水水质的改善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缺点:未能提供合适的法律架构以应对原水水质的变化,以及生产、输送饮用水所遇到技术困难;此外,该指令在1975年开始起草,其中的指导思想和水质参数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适宜的,但没有将近年来水行业的科技进步纳入其中。由此,1995年,欧盟对80/778/EEC进行了修正,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由66项减少至48项(瓶装水为50项)。新指令更加强调指标值的科学性,与WHO指导标准的一致性。 美国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一级规则和二级规则两部分。一级规则是强制性标准,通过规定最大污染物浓度或处理技术来执行。美国最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2001年3月颁布),共列了101项(包括计划实施的),分为两部分,一级法规(强制性标准),共86项指标,其中无机物16项,有机物35项,农药19项,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7项,微生物学指标7项,放射性指标4项;二级法规(非强制性标准),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英文名称】Hygienic standard for water consumption in rural areas 【标准编号】GB11730-89 【代替编号】 【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内容】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2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 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分别按表1和表2确定。 表1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最高日)L/人·日 注:(1)本表所列用水量包括农家散养的猪、羊、禽类的饮用水量,但未包括大牲畜及集体和专业户饲养的猪、禽的饮用水量和浇庭院菜地的用水量。 (2)免费供水条件下,当龙头(包括户用与公司)安装在室外时,如排水方便,可在龙头下自由淋洗者,其用水量按有洗涤池的标准考虑。 (3)水网地区或地面水水质良好、使用方便的其他地区,设计时宜采用低值;缺管良好地面水体或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宜采用高值。 (4)定时供水者,宜采用较值。 (5)按户或按人固定收费者,设计时应按免费供水标准选用。 (6)气候分区的说明收费者,设计时应按免费供水标准选用。 (7)其他地区的农付生活饮用水量标准,可根据地区气候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具体情

况,参照相似地区的标准确定。 表2农村最高日用水量时变化系数(K时值) 注:(1)工、商、副业较集中的村镇宜采用低值。 (2)人数少的小村应采用高值。 3标准的监督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附录A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气候分区详细说明 (补充件) A1第1分区 第1分区包括:黑龙江和吉林的全部,内蒙古除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外和辽宁除属第Ⅱ分区的东沟等18个县、市外的地区,河北的围场、隆化、丰宁、沽源、赤城、康保、张北、崇礼、张家口市、尚义、万全、宣化、怀安、阳原、蔚县等15个县、市、山西的天镇、阳高、灵丘、广灵、大同、浑源、大同市、左云、怀仁、应县、繁峙、右玉、山阴、代县、平鲁、朔县、原平、偏关、神池、宁武、河曲、五寨、保德、岢岚等24个县、市,峡西的府谷、神木、榆林、横山、靖边、定边、吴旗等7个县和宁夏的石咀山市、平罗、贺兰、银川市、永宁、灵武、盐池等7 个县、市。 A2第Ⅱ分区 第Ⅱ分区包括:北京、天津和山东的全部,河北除属第1分区的围场等15个县、市外、山西除属第1分区的天镇等24个县、市外、陕西除属第1分区的府谷等7个县和属第Ⅴ分区的旬阳等16个县、市外和宁夏除属第1分区的石咀山市等7个县、市外的地区、甘肃的古浪、天祝、景泰、永登、靖远、皋兰、永靖、榆中、兰州市、东乡、积石山、临夏、广河、和政、会宁、定西、临洮、康乐、渭源、静宁、通渭、陇西、漳县、庄浪、秦安、甘谷、武山、岷县、张家川、清水、天水市、礼县、岩昌、天水、西和、两当、徽县、成县、环县、华池、庆阳、合水、镇原、宁县、正宁、平凉、泾川、华亭、崇信、灵台等50个县、市,青海的民和、循化、同仁、贵德、尖扎、化隆、乐都、平安、互助、西宁市、湟中、湟源等12个县、市,河南除属第Ⅲ分区的沈丘等46个县、市外的地区,辽宁的东沟、庄河、盖县、新金、长海、复县、金县、大连市、锦县、锦州市、朝阳、朝阳市、锦西、兴城、喀喇沁左翼、建昌、绥中、凌源等18个县、市和江苏的沛县、丰县。 A3第Ⅲ分区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 目及限值 项 目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 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450(mg/L) 铝0.2(mg/L) 铁0.3(mg/L) 锰0.1(mg/L) 铜 1.0(mg/L) 锌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 硫酸盐250(mg/L) 氯化物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3(mg/L),特殊情况下不 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0.05(mg/L) 镉0.005(nlg/L) 铬(六价)0.05(mg/L)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1、术语和定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两类。 集中供水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人口占该区域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供水人口指某区域农村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 自来水普及率: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到户(含小区或院子,下同)的农村人口占农村供水总人口的比例。 水质达标率:分为水样水质达标率与水样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两种。水样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数占总样本数的比例。水质覆盖人口水质达标率是指水样的所有检测水质指标符合GB5749要求的样本对应工程供水人口数占总样本对应工程供水总人口数的比例。 供水保证率: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2、基本规定 2.1农村饮水安全,指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 2.2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 2.3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见附录A。 2.4对未实现基本达标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及有关部

门应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适宜措施,限期达标。 2.5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农村供水工程分类表 2.6供水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2.7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应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宜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或基本达标。 3、指标评价 3.1 水量评价 3.1.1评价内容 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3.1.2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

饮用水水质标准

饮用水水质标准 基本介绍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简介 2.适用范围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术语和定义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1.1、微生物指标① 2.2、毒理指标 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4.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1.1、微生物指标 2.2、毒理指标 3.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农村小型集中式、分散式供水部分 1.指标限值 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3.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4.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5.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水质监测 1.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2.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3.10 水质检验方法

基本介绍 饮用水水质标准是为维持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对饮用水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状、细菌学指标以及制水过程中投加的物质含量等所作的规定。20年代美国首先提出饮用水标准。我国在1956年首次制定《饮用水水质标准》,后经多次修订,1973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85年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简介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 “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总则 1.1 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 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 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

2.2 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 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 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 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ll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验: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计生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常规指标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